从“部落共同体”到“真正的共同体”——人类共同体的历史嬗变
《潍坊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作者:祝利民
(潍坊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是我国在面临复杂动荡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和全球化问题时,为世界向何处去、人类未来如何发展而提供的中国方案。这一概念的提出和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揭示的历史发展规律是相符合的。马克思在许多重要文本中都提到了共同体思想,我们从中可以体会到共同体的历史嬗变。
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关于人类共同体,主要经历了三种形式:第一种是部落共同体,也称现实的共同体;第二种是虚幻的共同体,包括政治共同体——国家、资本共同体、货币共同体等;第三种是真正的共同体,即自由人的联合体。
一、部落共同体
部落共同体是人类社会最初的共同体,包括母系氏族社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但主要还是指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大家庭及其组成的部落。父系部落共同体由父系大家庭,通过大家庭构成的部落以及部落的联合组成。部落共同体的主要组织结构是家长制家庭公社,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母权制共产制家庭和现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1]141。其生产特点是:“实行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的家长制家庭公社,……是实行个体耕作以及起初是定期的而后来是永远的分配耕地和草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公社从中发展起来的过渡阶段。”[1]57
共同体的基础是所有制关系,所有制关系变了,“共同体就同作为其基础的所有制关系一起瓦解了”[2]484。部落共同体的跨越时间较为长远,据尼布尔记载大约它的时间跨度为原始部落至罗马共和国时期。
依据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诸如耕地、草地、牧场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支配方式及其不同地域的区别,可以将资本主义以前的所有制主要分为三种,它们均具有部落所有制的特征,马克思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典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3]131。
(一)亚细亚的所有制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提到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具有明显的部落共同体的特征,这种部落共同体就是凌驾于诸多实际单个共同体之上的“特殊东西”。“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2]473按马克思的观点,这种共同体呈现出人类刚刚进入社会时期的“家长制”特点,部落共同财产由作为这个“共同体之父”代表的统一体所有,公社作为世袭的占有者,作为构成部落共同体的个人来说,则享有的仅是“间接的财产”。在这一形式下,部落共同体财产主要涉及的是地产,村社与个人皆没有土地所有权,因此,这一所有制形式也不是公社所有制。
但是,后来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指出:“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2]481这里提到的“公社是实际的所有者”和上面提到的公社是占有者存在矛盾。朱昌利教授似乎也觉察到了这一点,他认为就阶级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公社作为承袭的占有者’……道出了问题的本质。”[4]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十七章“资本主义地租的发生”中,马克思提到:“像在亚细亚一样,……没有土地私有权,不过对于土地有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5]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也与部落共同体并不是一个稳定的共同体有关,由于天气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他们要不停地迁徙,所以他们不是聚地而居的共同体,土地不是这个共同体存在的前提,他们不是占有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
(二)古典古代的所有制
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也称之为公社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古典古代所有制的基础是城市——“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居民的居住地”,它以城市作为其存在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谈及古典古代所有制时说:“所有制的第二种形式……耕地表现为城市的领土;不(象在第一种形式中那样)村庄表现为土地的单纯附属物。”[2]474-475古典古代的所有制是由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征服联合为一个城市,当然这是一种乡村化的城市,以农村居民的居住地为基础,耕地主要是作为城市的领土。这是随着人们生存能力的提高,不必要再长期迁徙,生活更加稳定的结果。
与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相比较,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动产私有制和不动产私有制作为公社所有制的从属形式开始发展起来。
古典古代所有制起先主要是以公社所有制为基础,土地一部分留给公社本身支配,而不是由公社成员支配;“另一部分被分割,而每一小块土地由于是一个罗马人的私有财产,是他的领地,是试验场中属于他的一份,因而都是罗马的土地。”[2]478
在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下,土地由最高统治者代表的部落体共同体所有,其表现形式则为“公社占有”和“世袭占有”,共同体的个人没有财产所有权。在古典古代的所有制中,为了控制奴隶而出现了积极公民的“共同私有制”,也就是下面讲到的“对内的联合”。
第二,战争成为共同体生存的必要手段。
亚细亚的部落共同体,村庄表现为土地的单纯附属物。这是因为,当时还有大量未开垦的土地,人们的生产方式还比较落后,为了获得生活资料,满足生存的需要和规避自然灾害,需要不断地进行迁徙,部落越是远离自己原来的住地,异地的新的劳动条件就越会使劳动者的生存能力大大增长。
古典古代的共同体是原始部落各种动荡的历史生活和遭遇的产物。由于人口的增长,致使满足生活需求的生产生活资料也不断增长,在生产能力相对低下的情况下,掠夺别人的土地及其附属品就成为必然的选项,战争作为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也就随之产生。战争之目的,或是为了占据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永久地保持这种占领的共同活动。
战争的存在,直接决定了古典古代部落所有制的形式。战争既表现为对外战争,也包含对内的战争。两种性质的战争,皆需要统一部落共同体内的成员,亦可总言其为“对内对外的联合”。罗马共和国早期实行公民兵制,也就是迫于对内和对外的战争,共同体成员,尤其是积极公民所实现的联合。一致对外的联合是以战争为手段,通过不断占领土地和生产生活资料,来达到自己的生存目的。所谓对内的联合是指: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土地等财产权利,而作为消极公民的奴隶等则没有,但是奴隶的比重大大高于积极公民,所以,为了维护积极公民共同体的存在,也是为了对付那些做工的奴隶,自然也就产生了“对内的联合”。故此,这种积极公民的共同私有制也属于部落共同体所有制,但是这里的共同体不是所有的部落成员,而主要指罗马公民,就像我们不能用我国现在的人民民主来理解雅典民主一样,雅典的民主仅限于父母都是雅典后裔的成年男性公民。
(三)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
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也是一种共同体所有制,因以日耳曼人的社会最为典型,故又称为“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其典型的特点就是“封建性”“等级性”。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日耳曼人的这一所有制,也是以一种共同体为基础的:“在日耳曼人的军事制度的影响下,发展了封建所有制。”[3]70日耳曼人受军事扈从制度的影响,而发展出这样一种所有制形式。
罗马帝国代替了罗马共和国之后,多瑙河北岸的日耳曼部落成为了被征服对象。最初,战俘被编成雇佣军为统治他们的罗马人而战,后来时机成熟,他们有意识地结成联盟,倒戈以对抗罗马帝国。通过战争,以军事起家的部落首领的地位和权力得以日益加强和扩大。就其部落内部而言,在与氏族制度并行的同时,还出现了一种独立自主地从事战争的私人团体。这种私人团体,在已遭受蛮族人入侵的德意志人中间,也已经成为经常性的团体了。声誉较高的军事首领,在自己的周围集合了一群掠夺成性的年轻人。部落军事首领对他们赏厚有加,并将他们编成等级。他们忠诚扈从于首领,为首领——实际也是为了自己——拼死搏斗。日耳曼人军事首领与扈从军之间的关系,后来一直影响到中世纪封建社会君王与封臣之间的关系。君王将土地以采邑的形式封给自己的臣子,初为终身占有,后变为世袭,这也就是中世纪西欧“封建采邑制”的来源。
以上几种共同体形式,是处于马克思所谓的人的依赖性的社会阶段的必然产物,具有天然形成的特征。人们只有结成并保护好这一共同体,才能获得占有和使用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和能力。若将土地等生产资料作为人的无机的身体,则作为这一共同体构成的每一个体的人,就是组成肌体的不可或缺的一个器官。
二、虚幻的共同体
“虚幻的共同体”主要是指资本主义的国家形式。所谓“虚幻”,是相对于组成这一共同体的个人而言的,特别是作为被统治阶级的个人而言,国家凌驾于个人而存在,是一个“虚假的共同体”。
资本主义社会,随着货币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所有制抛弃了共同体的外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3]132这与以前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性质相比,有明显的不同。以前市民生活的要素可以上升为国家政治,财产以领主权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表现为领主在所统辖的土地上拥有国家的审判权和经济特权。这实际上是封建采邑时代,封建主所拥有的政治特权的保留,“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法庭,由农民组成,以领主的管家为庭长,按照‘庄园的惯例’——由领主所同意并在判例中规定下来的那些为居民长期使用的习俗——来进行裁决。”[6]
在经济特权方面,在由封建制国家向资本主义国家过渡的过程中,不少封建领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新兴的城市中保持了他们的经济特权,表现为对市场的垄断权。例如:领主强迫市民使用领主的炉灶与磨坊;葡萄收获以后,领主的酒垄断市场一个时期;甚至,领主还向手工业行会征收捐税,等等。
作为市民要素的组织,封建的共同体中的“等级性”,则表现为:在乡村中,有王公、贵族、僧侣和平民的等级分化;在城市里,有大、小行会的等级分化;在一个行会内部,有师傅、帮工和学徒的划分。这些都是封建时代“等级性”的间接体现。作为市民要素的手工业劳动在城市里也要听命于行会组织。
旧时的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性质,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等级制度,实现了国家和宗教、市民社会的分离,国家将分散在市民社会中的政治元素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变成人民的普遍事务,形式上使公民享有了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但是,“当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的时候,……国家还是任凭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按其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作为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来表现其特殊的本质。”[7]
尽管国家宣布每个人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参与者,但现实的差别仍然实际地影响着人们是否能够参与国家政治。故作为共同体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居于被剥削地位的无产阶级来说,只能是“虚幻的共同体”。资产阶级革命所实现的政治解放不是人类解放的全部,资产阶级国家这一虚幻的共同体也不能保障人的真正自由和平等。
三、真正的共同体
第一种共同体——部落共同体,还是一种血缘共同体或地缘共同体,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资本主义社会,就政治而言,是虚幻的国家共同体;就经济而言,是货币共同体或资本共同体,受到货币的限制。总之,这两种共同体,要么受到自然条件的羁绊,要么受到货币的束缚,实际上摆脱不了“为经济服务的目的”。未来的联合体,也就是真正的共同体融合了古代联合体的“对共同的社会福利的关心”和资本主义商业社会“清醒的和务实的认知”,它应该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既注重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又注重福祉的人类共享。
真正的共同体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私有制已经被消除,实现普遍的社会交往,资源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对这一共同体指出:“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3]129“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3]130
在以上的三种共同体中,如果说部落共同体更加强调整体,那么虚幻的共同体则更多的强调个体,这也正是其之所以虚幻的重要原因,那么,第三种共同体则是真正实现了个体与集体、自我与他人和社会的统一。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符合马克思对人类真正的共同体建构的理想诉求,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它是在汲取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合”思想,并结合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形势,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法的基础上,深刻地揭示了当代人类在能源、信息、环境、粮食、生态等各方面的休戚与共和紧密联系。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思想的时代表达。从总体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哲学逻辑、价值旨归、理论视野以及实践条件等方面呈现了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创造性继承”[8]5。同时,前者在实现的具体目标和实践路径等方面体现了对后者的创新性发展,我国积极推动全球化进程,主动降低关税,对外国银行、保险等行业不断开放,购买陷入经济危机国家的国债,以大量人力物力配合世界维和,勇于承担起大国的责任,为人类和平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想,必将会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