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会费价值论
[摘 要]会费对于社会团体来说不仅具有生存意义,更重要的是会费也意味着会员的权利与权力。因此,社会团体应该限制其它收入来源,扩大会费收入,使会费在社团经费总额中占有较高比例,这样社团才能回归本质,成为会员的代表与服务者。
[关键词]社会团体 会费 商会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中国的社会团体普遍面临经费的筹集问题。由于会费是社团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因此如何提高会费的收缴率和会费总额,是很多社会团体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随着中国社团的发展,有些社团经过运作,获得了高额的非会费收入,而且仅凭非会费收入就可以维持组织的运转,于是会费收入就变得可有可无了。如2012年第12期《广东经济》一篇“六大创新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的文章,介绍了广东省某商会的办会经验,其中提到:“截至2012年,商会已拥有会员企业6000多家。2003年以来,商会转变发展方式,坚持不依赖政府、不依赖企业的宗旨,明确自身非盈利性本质,一方面不强制向企业收取会费,企业不论大小缴纳会费全凭自愿……”[1]。从这一段表述来看,文中所述商会会员实际上是可以不用缴纳会费的。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一个社团的非会费收入足够多,它是否可以不用收缴会费呢?会费对于社团来说是否只是为了维系生存呢?
二、会费与社团生存
目前,会费对于社团而言首先是生存价值。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社团作为法人,它也要维护自身的生存。
社团要维持生存,就需要有经费。经费从何而来,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社团的经费首先来自于会费。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也持此观点,如在一篇文章中提出:“一旦加入社会团体,就应遵守该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这也是会员对社会团体应尽的义务”[2]。“社会团体的会费是社会团体经费的主要来源”[2]等说法。该负责人还对不同国家的社团会费情况进行了考察,指出经济发达国家社会团体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会费[2]。
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观点是目前一些人对社团会费的一个共识,即会员应该向社会团体缴纳会费,这是天经地义的,是与生俱来的。大约正是基于此认识,在中国知网的文献检索中几乎很难找到关于社团收取会费理由的资料。如果一定要说理由,那么维持社团的生存或许就是最为朴素的认知,即会费是社团经费的主要来源,社团为了维持生存就必须要收取会费。然而,生存是社团收缴会费的唯一理由吗?如果一个社会团体以成立时发起人所筹集的注册资金开始经营,然后以经营所得维持自身运作,那么会员是否就可以不用缴会费了呢?但问题是,如果所谓的“会员”不缴会费,他又如何能成为商会的成员呢?照此理解,那岂不是全广东省的企业都会自动成为其会员了吗?或许有人不认同此说法,认为会员必须经社团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同意才可加入。即便可以这样理解,那是否会员不用缴费,只要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同意就可以加入商会,并且拥有永久的会员身份呢?社团的出资人(即现有的会员)大约不会这样想。要知道,只要是会员,在社团的决策中是与出资人一样,拥有对等的投票权。
看来,会费不可不缴,否则后来者是没有理由获得会员身份的。
或许有人会提出,如果社团不吸收新的会员,是否就意味着在经费足够的情况下不用续缴会费呢?但问题是,有会员一成不变的社团吗?况且这样的社团与企业又有多少差异呢?
三、会费与会员权利
从理论上来讲,如果新的成员希望加入一个社团,而又不缴会费的话,那他是不会被接纳的,因为现有成员不会凭空给一个新成员以投票权,而且是对等的投票权。所以,缴纳会费是社团成员获得身份之必须,因此身份也意味着权利。
我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虽然只是模糊规定: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但《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地方立法中,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会员的权利。《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会员的权利为:(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自由退会;(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由此可见,新的成员一经获得会员资格,就有相应的权利,而能够完全行使这些权利,缴纳会费是前提。
那么,会费应该以多少为宜呢?按照官方的说法和自治的原则,会费的标准应该由会员自己决定,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根据前述权利的理论,会费不可能只是象征性的,它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让现有的会员觉得是相对公平的。
四、会费与会员权力
如果一个社团发起资金很少,但是却经营得很好,可以挣到很多钱,那么出于权利对等的考虑,新加入的会员只需要缴纳少量的会费就可以被现有会员接纳,是否就意味着这个较少的会费标准是合理的呢?从现有法律考量,这样获得会员的资格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还有一个会员权力的问题,因为这只是一个假设。社团经营非常有效,可以挣到很多钱,就意味着会费在社团经费总额的比例很低,那么会员是否就不拥有对社团的支配权呢?理论上讲,社团是由会员支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指出,社团是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而成立的,也就是说社团应该反映成员的意愿,但是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当会员的会费不足以维持社团的生存时,凭什么去支配社团呢?中东由于盛产石油,“许多中东产油国遂以石油收入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而不再依靠财政税收”[3]。于是,有学者分析伊拉克民主化困境时指出,(伊拉克等中东产油国)“依赖石油的传统经济模式妨碍了民主制度生成”[4]。在讨论权力时,国家和社团也具有相似性,人民缔约而形成政府,就必须纳税维持政府的运转,相应的会员缔约形成社团,就必须缴纳会费维持社团的运转,否则,民主也就是人民(或会员)的权力很难建立。
依此而论,无论如何会费都是要收取的,而且会费收入应占社团经费总额的大部分(即成为社团经费的支柱),否则难以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之目的。要让会费成为社团经费的支柱有两个途径:一是增加会费收入;二是控制其它收入。显然,如果一个社团能挣很多钱,其会费总额是很难与这些收入相比的,所以控制社团的挣钱活动很有必要。
五、结语
依前文之讨论,会费不仅是维持社团生存的重要经费来源,而且也代表了会员的权利与权力。那么,为什么广东省某商会可以不收会费呢?很显然,这与目前中国社团民主化程度较低有关。既然如此,作为广东省某商会的控制者,他(或者他们)完全可以让更多的企业免费加入商会,因为会员实际上没有对商会的支配权力,对控制者的权力无损,而且所谓的会员权利也只是形式而已。相反地,让更多的会员加入商会,可以显示商会的强大,对于商会控制者来说又何乐而不为呢?
笔者曾提出“分配型商会”的概念,指出大部分收入来源于非成员供给的方式,且收入大多用于商会建设和服务会员的商会是分配型商会(不收会费的商会就属于分配型商会)。同时指出,分配型商会可以为商会带来经费和民主启蒙,是目前商会发展的可行选择,但长远来看,“分配型商会”会抑制商会民主。
总之,“不收会费”不应该在社团中推广。作为以“服务会员利益”为第一宗旨的社团,应该大力提高会费在社团经费总额中的比例,并且应有计划地拓展其它经费来源,少参与营利性活动。只有这样,社团才能回归本质,成为会员的代表与服务者。
参考文献
[1]李鲁云,刘培培.六大创新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J].广东经济,2012(12):1-4.
[2]王文. 谈谈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问题[EB/OL].http://www.doc88.com/p-21783,2012-07-31;全国省区市物流社团组织座谈会资料汇编[C]. 2003-12-03.
[3]黄民兴.石油收入的地租性及其对中东产油国的影响[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8(4): 21-26.
[4]田文林.经济模式·政治结构·价值体系——解读伊拉克民主化困境的三个维度[EB/OL].http://blog.csdn.net/stellas.,2006-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