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研究:问题与优化路径
摘 要:绿色金融是我国推动企业向低碳模式转型而推出的新型金融产业。金融社会团体建立绿色金融标准,有利于推动金融社会团体对绿色金融产业的高效管理,有利于根据市场需求提升金融机构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但目前我国存在着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发展缓慢、绿色金融产业结构失衡、缺乏团体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等问题,制约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发展。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优化:首先,金融社会团体应当强化对绿色金融的引导与推广,完善团体标准建设;其次,完善绿色金融产品结构,丰富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内容;最后,建立金融社会团体内部监管机制,提高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制定质量,做到标准制定和执行透明、公开。
关键词:绿色金融,团体标准,低碳发展,优化路径
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3.04.004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气候变化和资源高效利用,对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领域的项目融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1] 。2007年银监会发布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标志绿色金融概念在中国问世。随后发布的《关于绿色金融的指导意见》《金融行业标准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银行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等规章制度,进一步为绿色金融交易作出详细规定。但标准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绿色金融在我国不能脱离标准的约束与管理。鉴于此,本文以绿色金融的团体标准为视角,从绿色金融标准在我国制定与实施的现状出发,分析当前社会团体标准面临的问题困境,从而提供解决思路,以期为团体标准的构建与完善提供路径,早日实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与生态平衡的全面协调发展。
1 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现状分析
相较于西方国家金融行业的发达,我国在绿色金融领域起步相对较晚。目前,我国已经有正式运行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正在计划筹备,上述成果标志着我国构建绿色金融标准处于起步与探索阶段。但绿色金融的团体标准却寥寥无几,制定科学严谨、规范有效的团体标准任重道远,需要政府、行业与市场团体的共同努力。
1.1 绿色金融标准建设现状对比
为更好地完善绿色金融团体标准,本文拟通过对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发展现状,总结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发展中存在的不足,为完善我国绿色金融团体标准提供思路。
在国家标准建设方面,《绿色金融术语》是我国首个绿色金融国家标准计划,该标准自2019年5月24日申报,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管单位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为起草单位,目前仍在试行阶段。《绿色金融术语》对绿色金融领域常用术语,包括绿色金融产品、绿色金融市场和监督保障机制等类别作出系统规定,并适用于境内绿色金融业务的管理和开展。鉴于当前国际绿色金融术语标准仍处于制定阶段,加快研究制定国家标准,不仅可以更好地规范国内绿色金融业务,为其他绿色金融标准的制定提供框架基础,还以国家标准为基础,推动由中国牵头制定的首项绿色金融ISO国际标准《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项目、活动和资产环境准则指南》(简称ISO 14100)工作的完成,扩大中国绿色金融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争取更多国际话语权。
在行业标准建设方面,现行绿色金融行业标准制定主体为人民银行和证监会。2 0 21年8月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家首个绿色金融标准。其中J R /T 0227-2021《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从披露原则、披露频次与形式、披露内容方面为金融机构编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提供指引。JR/T 0228-2021《环境权益融资工具》聚焦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的分类、总体要求和实施流程,为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实施和管理提供指引。由证监会发布的《碳金融产品》在碳金融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碳金融产品实施要求[2]。在遵循标准化和国际化原则的同时,又充分考虑到金融机构在办理碳金融业务过程中的差异性与复杂性,力求细化开发、实施过程的规定,为碳金融产品发展奠定基础。上述行业标准填补绿色金融行业标准的空白,有利于行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提高市场主体对绿色金融的认识,为绿色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标准指引。
在团体标准建设方面,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检索,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业”为检索词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国金融社会团体标准共218项,其中绿色金融团体标准有13项,发布地域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发布主体以当地金融学会为主,但有3项团体标准由企业协会制定。从标准执行效果来看,以《绿电金融评价导则》为例,《绿电金融评价导则》是由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共同起草发布,是全国首个基于电力大数据的绿色金融团体标准,也是首个为金融机构发放绿色贷款提供参考依据、换算标准并开展贷前贷后评价的标准。截至2022年12月,该标准已为绍兴353家能耗评价优良的制造业企业发放超过27亿元贷款,为企业节省利息成本810万元。绿色金融团体标准针对特定行业制定,能及时反映和解决企业需求,为企业转型提供融资便利。
通过上文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现状对比可知。我国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发展相较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实际运行中更易发挥作用,能够更直接有效地帮扶市场主体,为市场主体提供资金支持。但是,绿色金融团体标准也存在数量偏少,分布地区集中于东南沿海地区等问题,不利于绿色金融团体标准未来全面发展。
1.2 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建构必要性
相比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具有内容灵活具体、制定时间较短等特点。在绿色金融中,团体标准可以弥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空白,满足激发市场活力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对金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以及区域金融标准化工作有积极影响。
1.2.1 有利于金融社会团体有效开展工作
金融社会团体的服务面向社团成员与社会,建立团体标准更有利于其开展工作。首先,制定团体标准有利于金融社会团体对成员从事低碳生产进行管理。团体标准由社会主体自愿遵循,而非強制采用。但绿色金融团体标准是由金融社会团体制定后向社团成员公布,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后适用,因此在一定地域或相关行业内对企业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约束力,社团成员需按照约定共同遵循标准,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3]。其次,制定团体标准有利于金融社会团体加强与企业联系,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在制定团体标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保障各参与主体获取信息和反映需求的权利。因此,在制定团体标准之际,金融社会团体可通过加强与成员联络,获取企业需求,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与此同时,还可以更精准把握市场信息,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协调各方的功能,体现金融社会团体的社会价值。
1.2.2 有利于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量与拓展业务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在鼓励社会团体制定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技术高的团体标准的同时,也要求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金融社会团体可通过制定绿色金融团体标准,提高业内绿色金融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绿色金融发展。通过成员执行更严格的团体标准,侧面推动企业节能减排,向低碳模式转型。绿色金融团体标准一经发布实施,可对成员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标准化改进,形成统一标准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产品内容和种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流通性。绿色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产品,消费者可能对其认识水平较低,通过建立团体标准,为消费者带来更清楚的产品介绍和更丰富的项目选择,降低消费者学习成本。
2 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发展障碍
绿色金融团体标准通过近几年不断发展完善,已初见成效,但仍有上升空间,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2.1 市场主体认识有限导致发展缓慢
从时间上看(见表1),自2020年公布第一份绿色金融团体标准起,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仅公布13项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绿色金融团体标准数量增长缓慢。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总计公布51,078项团体标准,其中金融业新增团体标准105项,绿色金融占其中9项,金融团体标准与其他团体标准发展相差悬殊,绿色金融在金融业新增团体标准中占比较小。在金融团体标准带动下,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发展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两方面,首先,金融团体标准属于市场标准,反映市场需求。近些年由于疫情反复、市场震荡、行业利率压降等外部因素刺激,企业与居民收入和消费意愿降低,金融机构利润空间被迫紧缩,金融行业整体发展缓慢。其次,与我国对金融行业宏观调控有关,人民银行、银监会和银保监会等金融部门对金融行业的运行已经做出相关规范治理,金融社会团体再制定类似团体标准,不仅成本过高,而且会造成人财物的资源浪费。因此,在金融团体标准的影响下,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发展活力较低。与此同时,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发展缓慢也存在自身的特殊原因,即市场主体对绿色金融予以标准进行规范的认识尚未成熟。2020年到2022年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由1项增加至9项。在此期间,随着国家标准草拟、行业标准发布、社会对低碳经济与绿色金融宣传,企业对低碳发展的认识从无到有,并逐渐向低碳生产模式过渡,侧面推动绿色金融行业的发展。绿色金融作为一种新兴行业,社会普遍缺乏对绿色金融领域中概念、产品、操作等专业词汇的理解。因此需要由权威团体统一标准,规范企业生产与绿色金融产业运行。从空间上看(见表2),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在我国覆盖范围小,南北分布均匀,但东西分布不均。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的制定受制于地缘因素,在经济活跃的地区,企业向低碳模式转型时有融资需求的,会向金融机构申请绿色金融产品或服务,从而推动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制定;地区内有特定行业团体,如:重污染、高能耗企业团体,该类企业生产成本高,能源消耗大,亟须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型,因此行业团体制定相关标准,通过给予融资优惠,敦促企业从“三高”转向低碳模式发展。
2.2 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结构失衡
在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的结构上(见表3),我国绿色金融团体标准涉及金融业务的,以绿色信贷为主。绿色评价、示范指南、信息披露、碳账户的碳排放核算与绿色金融数字平台虽然与绿色金融业务内容无关,但上述标准为绿色金融的运行提供程序性规范,使之更精准、有效地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和绿色金融标准制定。绿色金融为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建筑等领域提供融资以及为绿色交通、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绿色保险、绿色贷款、绿色ETF、绿色信托、绿色PPP等金融产品。绿色金融业务种类丰富,但目前金融社会团体仅对企业申请绿色信贷做出标准规定,团体标准涵盖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刻板单一,无法满足绿色金融未来全面发展需要。结合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目前绿色贷款是解决我国企业融资需求最直接有效的途径。绿色贷款仍是绿色金融业务的主流,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碳金融等产品对客户吸引力弱,导致其自身发展缓慢,创新度低。除此之外,当前绿色金融主要面向有融资需求的大型企业或大中型项目,针对中小型企业、农村集体和个人的绿色金融产品稀缺,导致绿色金融产品难以覆盖社会各行各业,绿色金融发展失衡,针对绿色金融产品制定的标准自然无法均衡发展。
2.3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机制缺失
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直接影响绿色金融交易能否正常、顺利进行。因此,金融社会团体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团体内部建立专业的分工机制,以满足绿色金融的专业性和团体标准的体系性要求,保障绿色金融团体质量。在团体标准的监管层面上,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国对金融社会团体标准的监管机构以金融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文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二者对金融社会团体标准的监管形式主要是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没有规定在整改期间,原标准是否正常运行,若在整改期间标准无法运行,金融机构则无法依据原有标准对用户进行评价和服务等工作,企业也无法依据标准向金融机构申请相应绿色金融的产品服务,或进行低碳生产时无章可循。团体内部缺乏规范的标准制定机制和外部监管无法替代的滞后性局限,无法在短时间对团体标准的错误和疏漏予以矫正,不可避免地影响企业与金融机构正常生产经营。
3 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完善举措
结合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下文拟从以下3个方面提出完善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的建议。
3.1 加强绿色金融宣传,提高影响力
结合上文,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发展缓慢的原因除受金融行业整体环境影响外,还受市场主体对绿色金融及其团体标准认识水平的限制。因此,为提升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发展活力,应从以下方面完善。首先,在金融行业层面,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社会团体应当抓紧后疫情时代经济发展脉搏,“稳”字当头、“进”字发力,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推动金融行业复蘇。在绿色金融产业层面,金融社会团体需要认真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决策部署,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加强对绿色金融宣传,从而推动企业向“双碳”发展模式转变。金融社会团体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加强对绿色金融产品实施的监督和组织领导作用[4],防止出现扰乱绿色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金融社会团体还应完善激励机制和优惠政策,帮扶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激发金融机构开辟新服务和新产品的积极性。金融社会团体应当做好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宣讲会等宣传方式,鼓励企业适用绿色金融团体标准,不断提升绿色金融与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在各金融机构与企业中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3.2 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完善产业结构
绿色金融中不止有绿色信贷一种金融产品,为保障绿色金融产业结构未来全面发展,金融社会团体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绿色信贷产品上,金融社会团体应秉承合规信贷的发展理念,联动政府和主管行业,建立专项机制为金融机构发放优惠存款准备金、税收优惠制度和建立信贷风险制度。在完善其他绿色金融产品上,金融社会团体应当标准、科学地定义绿色保险、绿色信托和绿色金融等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分类管理和监督。在完善其他绿色金融标准的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将现有绿色金融产品进行整合,以满足市场需求,如:扩大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将“碳账户”与绿色金融和绿色信贷结合等[5]。在原有绿色金融产品上,建立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搭建“互联网+”绿色融资平台[6],探索环境权益抵押质押的新融资模式。除鼓励金融机构对绿色金融的业务结构进行创新外,金融社会团体还应当建立团体内的信息披露机制。金融社会团体应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互联网+”绿色融资平台,加快建立绿色金融的信息共享平台。金融社会团体通过收集、分析和整理团体内各个金融机构客户信息,建立科学、统一的客户分层体系,提高风险定价水平[7],提升綠色金融市场透明度。
3.3 健全金融社会团体内部工作机制
外部监管的滞后性无法在团体标准存在错误时快速纠正,因此金融社会团体需要构建有效的工作机制应对标准制定和事后监管,金融社会团体内部机制应当分为两部分:团体标准机制和团体监督工作机制。
在标准制定机制方面,相对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建设周期较短,环节较少,但绿色金融标准制定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金融社会团体不具备行业或国家更高级别的权威性,因此金融社会团体制定绿色金融的团体标准难度较大,需要对标准制定工作进行详细的分工与规划。对此,金融社会团体应当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制定部门,形成以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为核心,由金融机构中负责绿色金融业务的从业人员组成业务指导小组,负责绿色金融专业性内容的起草;由标准化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技术指导小组,为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的拟定提供标准的规范与体系支持;由各小组选任小组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负责与领导小组联络,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在领导小组协调带领下各小组有序开展工作,保障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的建设工作高效进行[8]。在绿色金融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的定位,不能将标准替代原有规章制度。绿色金融的团体标准应当以现行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为基础,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中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部分补充细化。其次,注意标准细节,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规范地编写标准,结构清晰,要素齐全。最后,严格遵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各个流程,做到标准审查环节齐全,不同版本的标准文件保存齐全。
在标准监督机制方面,金融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定期召开团体标准审查会议,会议内容应当以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的制定、公示与监督为主。会议中,应当由绿色金融团体标准项目负责人向参会人员汇报标准制定进度、对即将适用的团体标准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监督,总结反馈、将团体标准变动告知公众等。与此同时,为提高绿色金融团体标准质量,还应定期召开绿色金融领域的专家研讨会和学术交流会,接收各方意见。金融社会团体还应当按季度和年度在官方网站公布绿色金融团体标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以便更好地接受公众监督和宣传绿色金融团体标准。
参考文献
张甜甜.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路径探析[J]. 产业创新研究,2022(11):100-102.
史英哲,云祉婷. 统筹构建中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J]. 金融博览(财富), 2022(05):63-64.
张德保,乔华阳,段小莉,等. 我国团体标准发展概况及问题探讨[J]. 中国标准化, 2022(24):43-48.
赵咏雪,朱培武. 金融创新背景下团体标准发展现状与建议研究[C]//. 第十八届中国标准化论坛论文集, 2021:434-438.
吕永亮.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绿色金融发展探析[J].商展经济,2023(01):123-125.
沈凌云.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机制障碍与优化路径研究[J].现代商业, 2022(27):88-90.
赵雪. 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困境及其发展路径探析——评《探索与构建:新时代中国绿色金融体系》[J].生态经济,2022,38(05):230-231.
谭旺. 金融团体标准建设思考[J].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2022(03):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