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点睛:国土经济
栏头署书:乔惠民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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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用途:供国土经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空间优化、土地利用有关专家参考利用
国土经济、自然资源、空间优化研究文选要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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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国土概念与边界的区别初探
作者:吴秋菊,杨子生(云南财经大学国土资源与持续发展研究所,昆明650221)0引言土地既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国家现代化治理的对象客体,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不断给土地注入新内涵,使得土地概念越来越丰富[1-4]。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自然资源部的设立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为实现从“土地利用规划”到“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转变奠定坚实基础。自《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国土空间”概念以来,有关国土空间的概念和理论认识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5-7]。当前研究中,单独围绕土地或国土展开的研究颇多,但是对二者的概念与边界的区别探讨却极少。深入剖析土地与国土二者之间的概念与边界的区别是更好地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的应有之义。基于此,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之际,从多角度出发,厘清土地与国土的理论概念差异以及空间范围边界差异,为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1对比分析法下土地与国土概念的“双向”区别基于对比分析法,对土地与国土概念进行“纵向”与“横向”的“双向”分析比较,从而可以得出二者概念的区别。纵向是指从土地与国土概念的形成和发展的源流角度梳理土地与国土的认识差异,横向是指从现代学科视角分析各学科背景下土地与国土的内在属性差异。1.1纵向比较土地与国土概念的认识源流差异认识源流是指概念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相较而言,土地概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工业社会以前、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国土概念的认识源流与国家和阶级的形成相关联。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当新石器时代的人类将种子有意识地撒向土地时,人类对土地的有序利用便由此开始了。从早期的农耕文明到工业社会再到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变化不断地刷新着人们对土地的认识,同时指导人们更合理地利用土地进行生产活动。人们对土地的认识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阶段:在工业社会以前,人们对土地的认识局限于农业领域,认为土地主要用于耕作,土地的生产功能在土地利用活动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工业社会阶段,社会生产力迅速提高,传统的土地经营模式无法满足人类需求,人们探求更加高效多样的土地利用方式,并由此萌生了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规划等一系列土地管理活动。相比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人们对土地的认识更加全面,倾向于将土地视为一种自然资源,从管理的角度对土地加以定义,关注点从土地的生产功能转变为集生产功能、承载功能、资源功能、资产功能等为一体的综合功能。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兴起意味着人类社会步入后工业化阶段,之前追求高效的土地利用方式的弊端不断显现,土地不合理利用带来的粮食安全问题、环境问题以及土地管理技术的提高推动土地认识的转变。人们意识到土地生态功能的重要性,不再将土地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更加系统地关注土地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土地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国土概念的起源则与阶级和国家的形成息息相关,并伴随着土地制度的产生。早期氏族社会,国家作为统治和扩张的工具由此产生,国家的统治范围即国土也相应产生。国家产生后,原始氏族公有的土地制度被国王所有制替代,在国王所有制土地制度下,国王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各级贵族和奴隶主拥有使用权。对统治阶级而言,国土是具有排他性和专属性的权力范围,统治者拥有领土范围内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力;对被统治阶级而言,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国土与土地制度密不可分,不同土地制度意味着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间不同的土地利益分配。1.2横向比较土地与国土概念的内在属性差异1.2.1土地的自然-经济双重内在属性。从系统理论的角度来看,土地是一个由多种要素综合构成的复杂系统[8]。当前研究中,地学、农学、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中均出现了土地这一概念,不同的学科在描述土地时的侧重点不同,导致了各学科视角下土地定义的差异。现将各学科的土地定义概括如表1。表1各学科定义的土地内涵基于不同学科视角的土地概念既体现了学科间认识上的差异,也保留了土地这一对象的内在属性特征。地学、农学、生态学等自然科学对土地的定义离不开土地的自然属性,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社会科学在土地自然属性的基础上又融入土地经济属性。土地的自然属性与经济属性是土地概念的核心内容。1.2.2国土概念的政治权力属性。国土是一个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强调的是对一定空间区域的主权领导,这种领导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脱离了国家的国土是不存在的。从国家政治的角度来看,国土与主权之间的不可分割便赋予了国土概念的政治权利属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相关表述,“任何国家必须有一定的领土。领土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特定部分,它包括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切陆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即由领陆、领水和领空三部分组成,其中领陆是领土的主体。领土不是平面的,而是一个立体化的三维空间,上至高空,下达地底[13]。”这一表述中的“领土”与“国土”是同一概念。国土不仅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在地理空间上的表达,更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上拥有独立自主政治权力的象征。国土概念相较于土地概念具有鲜明的国家意志性、权威性与规范性。国土概念的国家意志性、权威性与规范性使得国土与土地这一学术概念明显地区分开来,成为一个政治概念。国土概念的界定不但要遵守本国的法律法规,也要符合国际上的相关公约。当前的国际法中并没有关于“国土”概念的明确表述,但对于国界的划定以及针对争议比较大的国土的组成部分之一——“领水”,出台了多部相关公约(表2)。表2与领水概念相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2土地边界与国土边界的差异土地与国土的边界差异同时表现在理论边界差异上和空间边界差异上。理论边界差异是指物化的土地与国土在构成要素上的区别,空间边界差异是二者在三维立体空间里水平与垂直方向的实际界线的差异。2.1土地与国土理论边界的差异理论边界实际上是一个范畴。从内容和构成要素上看,物化的土地不仅包含了自然界的“土”,还包括了抽象意义的“地”,而国土则由领陆、领水、领空三者构成。二者区别可以由图1简要概括。图1土地与国土理论边界的区别与联系土地可以简要分为“土”和“地”两个部分。“土”是指广义的土,是体现土地自然属性的部分,主要由地表一定范围内各自然要素构成,从地上往地下,植被、陆地水域、土壤、岩石、矿藏均属于土地的自然属性范畴。“地”则更具抽象意义,不是具体的某一或某些物质实体,因此很难准确具体地说什么是地。追根溯源,地是与天相对的一个区域范围,是承载人类生存、生产、生活各项行为活动的载体。土与地所包含的内容也就形成了土地的理论边界,在这些内容之外的事物如海洋、空气等显然不属于土地的范畴。国土的构成是根据空间分区得来的,由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陆地空间、水域空间和空气空间构成。陆地空间即领陆,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陆地及其底土,是国家领土组成的基本部分。水域空间是指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及其底土。领水依附于领陆,是国家领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领水分为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内水包括陆地上的河流、湖泊、内海等水域,领海则是根据国际法划定的与领陆毗连的海域。空气空间即领空,领空又依附于领陆和领水,是指国家领陆和领水的上空。世界上没有无领陆的国家,如果领陆发生变动,则领水和领空亦将随之变动[14]。2.2土地与国土空间边界的差异空间边界是指某一事物向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延伸的末端所形成的地理界线。从垂直和水平两个方向描述事物的空间边界是比较准确、可行的。2.2.1土地的空间边界。土地是一个相对扁平的地理立体空间,土地地理空间并不是土地与空间的简单叠加,而是指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人类利用土地并间接依附于土地的空间[15]。土地的空间边界并没有具体的形态,垂直方向的上边界是由植被、陆地水域、土壤表层、岩石、建筑物等地表附着物最外围以及人类利用土地的活动范围共同构成,是一个延绵起伏高低不平的曲折表面;垂直方向的下边界则是地球的岩石圈与软流圈的交界处,这是由于,从土壤的形成过程来看,土壤是由岩石风化而来的,因此岩石圈是土地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且土地具有承载功能,而软流层及其以下的地球部分常呈熔融状态,温度较高,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利用的意义并不直接,因此不宜纳入土地范围之内。在水平方向上,土地也并非是无限延展的。地球上陆地与海洋的面积比大约是三比七,经济、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等子系统构成的海岸带复合系统体现了海岸带人地海关系的复杂性。海岸线、潮间带和邻岸陆域是陆海相互作用最强烈的区域[16],这一区域以内,越往陆地方向,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逐渐变弱,人地海关系逐渐演化为人地关系,这一区域以外,越往海洋方向人地海关系逐渐演化为人海关系,因此由海岸线、潮间带和邻岸陆域所共同构成的海岸带区域是土地空间边界的最外围[17]。总的来说,土地作为地球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与作用无处不在,无论是土地的垂直边界还是水平边界,都不是一条绝对的分界线,需从系统理论的角度加以看待。2.2.2国际法视角下国土的空间边界。国土的空间边界也就是国家的主权范围边界。由领空、领水、领陆共同构成的国土,其空间结构比土地更加立体。国土的边界即国界,又称疆界或境界,是形成国家领陆、领水、领空的基础界线。陆地部分的国界由相邻国家之间协商签订协议或条约划定,并将人为搭建的界碑、自然山脉或水系、经纬线等作为国界线。海洋部分的国界较为复杂,可分别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四个部分加以探讨(图2)。图2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空间示意图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18]。并确定了“基线”概念和基线的划定方法,将基线作为国际海洋法的“陆地与海洋的分界线”[19],每个国家的领海宽度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这一规定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认同。毗连区是指与领海毗连的海域,其宽度为从测量领海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二十四海里,也就是领海以外的十二海里宽度的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毗连区的划定是为了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并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对于毗连区以内的海洋资源权属问题并未提及,因此毗连区不属于国土范围之内。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宽度为从基线起不超过二百海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七条规定,沿海国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从法律地位来看,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土范围之内,但由于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拥有航行和飞越自由以及其他合理权力,因此专属经济区内的国家主权是不完整的。大陆架是一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宽度一般不超过二百海里,最远不得超过三百五十海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并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是专属性的排他性的权力。垂直于一国陆、海边界之上的假想平面,则构成该国的空中边界;这个假想平面向地下延伸,则构成该国的地下层边界[14]。国土的上边界相当于国家领空的最高高度,目前国际上对领空最高高度并没有明确规定。从国家主权的角度来看,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容忍其他国家未经允许在本国领土的地下空间进行一系列行为活动,因此国土的下边界是下达地心的。然而,人类开发土地资源的技术水平有限,土地资源的开发深度远远未达地心。3结论与讨论3.1基本结论综合上述分析,土地与国土概念与边界的区别可以概括如下:(1)土地与国土概念的理论认识源流差异表现在:生产力的发展对土地的理论认识产生重要影响,人们对土地的认识经历了从关注农业生产功能到集生产功能、承载功能、资源功能、资产功能等为一体的综合功能再到生态环境功能的转变。国土与国家的相互依存关系,使得国土概念随着国家的兴亡交替变化。古代社会,对外而言国土是统治阶级排他性、专属性的权力范围,对内而言土地制度使国土沦为统治者的私人财产,是统治者的财富源泉。现代社会,人们更加关注国土的理论构成和空间范围的变化。(2)土地概念所涉学科广泛,综合了地学、农学、生态学等自然科学以及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特点,具备自然与经济双重属性,土地概念的核心是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国土概念所涉学科比较单一,国土与主权的不可分割使得国土具有强烈的政治权力属性。国土不仅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在地理空间上的表达,更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上拥有独立自主政治权力的象征。(3)土地与国土的理论边界的差异在于:一是国土的理论内涵比土地更加丰富,土地属于国土中的领陆与内水范畴,国土中的领海及其底土以及领空不在土地的范畴之内。二是土地的构成是基于事物分类得到的,而国土是权域视角的一个地域范围,国土的构成是基于空间分区得到的。(4)土地与国土的空间边界的差异在于:水平上,土地的边界是海岸带,海岸带以内的活动以人地关系为基础,海岸带以外的活动以人海关系为基础,海岸带上的活动是人地海关系最紧密的区域。国土的水平界线是国界,陆地部分的国界由相邻国家协商签署协议划定,海洋部分的国界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划定。垂直上,土地的下边界是岩石圈,国土的下边界下达地心;土地的上边界以人类依附土地进行活动的范围边界为边界,国土的上边界是领陆与领海对应的垂直上空直至大气层。3.2讨论从土地与国土概念与边界的区别来看,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为国土空间合理利用创造了机遇和挑战。机遇在于,国土的空间属性和权力属性为国土空间规划提供了统一的治理空间,有利于对空间内的各要素进行统筹安排,解决了过去多部门分头治理的矛盾,为完善中国空间治理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提供了前提条件。挑战在于:范围上,土地利用规划向国土空间规划的转变意味着规划范围由平面转向立体,由地表转向地上地下空间,由陆地转向海陆统筹;内容上,意味着规划对象从土地转为国土空间内的资源、环境、人口、经济等多要素统一。显然,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规划主体拥有强大的统筹协调能力,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实施难度空前巨大。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杂志 2022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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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土调查云的日常土地变更调查初探
作者:陈琼,李隆君,谢秋昌(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江西南昌330025)引言土地变更调查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查清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获取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途径。为保持土地利用数据的精度、真实和现势性,全国每年度开展一次土地变更调查。近年,为推进自然资源系统数据共享、互联网+政务,提高调查技术和管理信息化水平,自然资源部决定在全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全面推广“国土调查云”软件。“国土调查云”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衔接串联传统相关业务工作的一款手机应用软件,可用来查询土地现状、土地规划、永久基本农田、自然资源保护区和历年遥感影像信息数据。现已广泛应用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督查执法、基本农田保护等方面,同时也为实现日常土地变更提供可能。籍此,本文基于国土调查云,对日常变更的新管理机制和技术方法进行创新性探索,从而为实现日常管理、动态监管,提高国土资源科学化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提供依据。1年度土地变更的现状与日常土地变更的研究1.1年度土地变更的现状现行的年度土地变更是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每年度以更新包的形式更新汇总。此种更新方式现已成熟,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弊端[1]:一是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体量大,工作周期短。每年年底国家开始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对整个年度的土地变化进行分析汇总更新,成果的现势性不强。而且一整年的土地变更数据,集中在一个短时期体现与变更,造成变更部门工作强度大,同时易出错;二是土地变更过程中存在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博弈现象。国家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要求各地按地类现状据实变更;地方则会考虑经济发展、违法用地查处等综合管理因素,进而漏报、瞒报数据,导致成果真实性难以保证;三是大多地方变更工作主要依赖地籍部门和技术单位,各部门很难全部参与到变更调查工作。导致出现规划、执法、耕保等各部门和地籍之间衔接不到位,资料收集不齐全,无形中增加了变更调查的工作难度和时间;四是变更调查软件不统一,技术人员更新较快。土地变更调查建库、上报、质检等软件每年存在不同版本,同时根据国家要求的变化,软件需要消耗一定的费用进行更新和人员的技术培训,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变更调查的工作成本和效率。这些不足对实现自然资源的精细化管理都有不小的影响,尤其是缺乏实时的动态信息,不能及时变更土地利用信息,不能及时调整土地规划方案[2,3]。1.2日常土地变更的研究现状开展日常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一直被视为有效解决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等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探究日常土地变更的有效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已有学者就日常土地变更进行探讨。为保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现势性和真实性,黄润兴等[1]建议建立变更数据的“业务部门按月统计、变更数据季度汇交、定期更新汇总”的日常变更制度,以提升年度变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张涛等[4]提出建立季度变更数据库并成立“土地利用现状季度专报制度”,在季度累加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年度变更数据库,以缓解年度集中变更的压力。苏霁康[5]则提出以日常变更为主导,定期变更为辅助的变更模式,并以湖南省浏阳市为例,开展土地变化信息的自动发现与处理、外业快速数据采集、数据库智能化动态更新、数据成果共享与发布的土地信息动态变更模式的探索,但仍存在整体技术衔接上等诸多细节问题有待解决。2基于国土调查云的日常土地变更思路基于国土调查云软件,对“日常变更”研究工作主要通过分析原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创新工作模式,以变更数据源为切入点,建立变更数据的“业务部门按月统计、变更数据实时汇交核查、定期更新汇总”保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打破原有工作模式以提升年度变更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具体技术路线(见图1)是:从各业务部门获取变更源及日常巡查中获得变更源进行资料汇交,在日常变更工作库中进行检核、汇总统计,形成日常变更数据,最终统一入库。具体如下:日常变更相关数据采集与处理、核查、数据汇交。通过开展日常变更形成的成果,紧密的衔接应用到省级土地利用变更核查工作中,实现日常变更方法的工作模式、技术方法的探索,强有力的优化工作流程和技术方法,为顺利实现日常变更新模式提供实践基础。3日常土地变更工作流程日常土地变更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上传、数据核查、数据发布和数据汇总等工作环节。3.1数据采集从各业务部门获取变更数据:①协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部各业务股(科室),做好业务对接。协调利用部门收集核实并提供供地、用地等信息;协调征地、登记部门收集核实并提供建设用地备案、土地登记等信息;协调耕保部门收集核实并提供土地开发整理、耕地占补等信息,将可以直接利用的成果纳入到日常变更数据中;②对于执法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季度执法中发现的建设用地图斑,将实地调绘成果纳入到日常变更数据中;③对于不能直接使用的数据和资料,经核实补充完善后再纳入日常变更。3.2数据上传将处理完成的日常变更数据导入国土调查云,通过在线举证的方式上传佐证材料至云端服务器。3.3数据核查为了保持日常变更数据的真实准确以及日后的统一入库。市级对各县的上传日常变更数据进行市级核查。省级对各市上传日常变更数据进行省级核查。一方面核查变更数据的准确性;另一方面核实矢量数据的拓扑问题和数据基础,是否存在重叠面、线自相交、超出行政区范围等情况,检查坐标系是否按要求设定。图1技术路线图3.4数据发布数据发布主要指省级检查均没问题的地块纳入拟变更地块图层,将拟变更图斑信息发布给地方。待省级统一入库后,再将数据库成果发布给地方,以此满足日常管理需要。3.5数据汇总在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对日常变更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全省的日常变更数据。在年末国家下发遥感监测图斑后,通过与日常变更库中的变更数据进行对比,进一步校验并完善变更调查成果。4日常土地变更模式的研究评价4.1日常土地变更工作模式的优势日常土地变更能及时掌握土地利用变化信息,强化日常土地管理,对自然资源的“批、供、用、补、查”进行日常信息化管理。通过动态掌握土地变更信息,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变更调查成果准确性。具体优势包括以下几点。4.1.1现实性的移动互联技术。在线互联技术应用到国土管理领域,符合现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日渐信息化的发展趋势,把国土调查云等先进的技术手段逐步引入到行政管理工作中来,改变原有的传统人工作业,发挥信息化带来的优势能力,进而来保证各项工作管理技术的与时俱进。4.1.2省时省力的“坐观天下”技术。以往核查工作中,经常出现依靠遥感影像数据(如果数据质量不清等客观原因)无法实现对核查结果的准备判定,这种疑问也只能依靠核查组赴实地进行现场核查,采集一手信息予以再次审核,特别是数据量大、工作时间紧张的情况下给整个变更调查工作带来的压力是巨大的。运用国土调查云进行日常野外数据定位拍照采集、加密技术将该种困难予以攻克,能够将调查、核查一体化,变更工作时间前置化,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4.1.3实时变更,实时核查的即时技术。日常变更技术以实现“实时变更”为思想,将在日常野外调查形成的在线举证成果记录、定位照片直接以既定的空间定位方式存储,并直接挂接到日常变更图斑对应的属性中,这样就实现了点取对应的变更图斑直接调阅查看该核查图斑的现场实际调查资料,特别是在核查图斑多,数据量大的情况下。将集中变更转变为日常变更,将调查、核查时间零散的分布在年度的各个时段。更加方便核查人员即时性审核,更加贴近管理的日常需要。4.2日常土地变更工作模式的不足4.2.1工作要求更高。日常土地变更不仅是一种工作模式的转变,更是一种管理观念的转变。因此,这项工作对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工作人员需要更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更完善的规范制度。从日常土地调查的程序、标准、质量上形成一套可操作的标准,建立一个长效的日常变更机制,推动日常土地变更工作持续有效的开展。4.2.2工作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开展日常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虽然一直被视为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有效补充,但由于全面开展日常土地变更调查当前条件还不够成熟,日常变更调查工作不仅需要建立一个日常调查的工作模式,还需要协同各部门建立一种变更工作衔接机制,这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4.2.3数据安全性有待进一步研究。由于“一张图”管理数据的高度涉密性,如何有效的将日常变更技术与其衔接是未来发展的关键。现阶段国土调查云数据都是独立在外网上的,要与管理数据进行套合需经过一系列转换。在未来安全保密技术突破的情况下,有望实现两者的完美衔接。4.2.4数据共享平台有待进一步完善。为解决国家与地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建设数据共享平台则是打通自然资源系统上下之间、各业务系统之间信息共享的重要手段。国土调查云等先进平台仍需进一步完善数据统一性、完整性,实现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5结论与讨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为自然资源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对土地变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年一度的土地变更已然不能适应自然资源的统一管理、精细化管理的需求,探索实现日常土地变更更加符合自然资源实时管理和长远发展的要求。日常土地变更工作实现了对土地变更信息的动态监控和掌握,不仅提高我国现有土地变更调查模式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也是有效配合国家和地方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体现[6]。国土调查云软件则为实现自然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带来了突破口,带来了管理思路的转变与技术的更新,使管理执行能力得到提高的有效创新和应用示范。本文基于国土调查云软件对日常土地变更模式进行探索。针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研究建立变更数据的“业务部门按月统计、变更数据实时汇交核查、定期更新汇总”日常土地变更模式。在国土调查云、大数据、无人机技术等新兴技术的支持下,将年度变更变“被动”为“主动”,为实现土地变更的实时化、日常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为适应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管理,日常变更的衔接应用不光涉及我们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各部门,还应将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共同加入,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和谐社会形成合力。下一步将对此进行进一步拓展研究。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逐步改变土地变更模式与对象。新时代自然资源的管理不仅要求土地变更工作由年度变更向日常变更转变,同时要求土地变更的对象也更为广泛,不再仅限于建设用地和耕地变更,而是各地类、各属性的变更,甚至包括耕地种植属性、污染因子评价、水资源的属性,林种的标识等专项内容变更;(2)逐步改变土地管理理念,改变传统思维方式,基于国土调查云提高国土管理水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给管理理念与技术进行革新,这就要引导官员积极转变思想,创新理念,提升管理水平;(3)逐步共享土地基础数据,衔接整合不同部门数据,实现真正全区域、全领域、全业务的一张图管理。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杂志 2020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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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期刊征稿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是由黑龙江省科学院自然与生态研究所主办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创刊于1979年,原刊名《自然资源研究》,是国内创刊最早的几份同类期刊之一,1998年7月改为现刊名,已经有40多年的办刊历史,集学术性、实用性、权威性、前瞻性与专业性于一体,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为广大教育、科研工作者提供学术交流平台。《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读者对象为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院校师生、政府决策人员、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为国土开发整治、区域发展、人口、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理论交流提供一个窗口,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搭建一座桥梁,为保护黑龙江省的生态环境、发挥黑龙江省的资源优势,富民强省、振兴经济、为我国的国土开发整治和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做贡献。该期刊为双月刊,包括区域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农业可持续发展、环境质量评价、生态安全、旅游资源开发、动植物保护与利用等内容。现面向广大科研工作者常年征稿,欢迎各类大中专院校的教师和学生以及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踊跃投稿。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杂志 2023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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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建设与应用
作者:蒋文彪,郭文华(1.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大数据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北京100812;2.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北京100812)1数字化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制高点当今时代,数字技术作为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导力量,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1]。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激发了数据急骤增长,数据已成为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对全球和每个国家的经济社会运行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1.1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已成为全球趋势根据国际数据公司(InternationalDataCorporation,IDC)统计,全球每18个月新增的数据量等于有史以来的数据量总和。数据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推动以数据为基础的战略转型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抢占全球竞争制高点的重要战略选择[2]。全球范围内,发达国家相继制定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各自的数字战略,聚焦数据价值的释放,推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2019年,美国发布国家级战略规划《联邦数据战略与2020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将数据作为战略资源,强化数据治理、规划和基础设施方面的行动,促进跨部门数据流通,充分发掘数据资产价值。2020年,英国发布《国家数据战略》,明确要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对可信数据体系加强保护、改善政府的数据应用现状、确保数据基础架构安全韧性、推动数据的国际流动,利用数据资源激发经济新活力。2020年,欧盟委员会推出《欧盟数据战略》,强调成员国共享数据、平衡数据的流通与使用,打造欧洲共同数据空间和统一数据市场。大数据不仅是一场技术革命、经济变革,更是一场国家治理变革。1.2建设数字中国成为新时代国家信息化发展总体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要素价值发挥和数字化建设。2015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要全面推进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加快建设数据强国[3]。2016年,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被正式提出。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五大生产要素,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4]。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对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据政府进行重要部署。202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5]。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的增长引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我国已开启中国式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抓住先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建设数字中国成为新时代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总体战略。2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然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物质基础、空间载体和能量来源。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是国家大数据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资源科学配置和高效管理的基础。2.1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是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是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载体,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国土空间具有唯一性的基本特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性数据资源,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赋能各行各业、服务保障民生中具有基础性和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通过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体系,科学有序统筹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合理配置自然资源,建立相应的数字化管理和应用服务机制,为国家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及各行各业提供全域、高精度、多尺度、权威统一的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底图”和“底线”。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并完善国家重要时空信息基础设施,强化不同领域空间数据要素的融合应用,促进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6-7]。2.2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是科学配置和高效管理自然资源的基础保障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及其在自然资源领域持续深入应用,自然资源行业积累了海量、丰富、有价值的空间数据。将土地、矿产、海洋和基础地理、基础地质等各类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现状信息,以及“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进行融汇贯通、无缝衔接,并实时获取和集成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保护修复、不动产登记等管理数据,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系列图层、全要素的自然资源“一张图”,在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上实现“多规合一”,建成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利用共同使用的“底图”、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共同遵守的“底线”。同时,结合实景三维中国建设,使“一张图”从二维拓展到三维。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推进自然资源确权和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实现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的数据和技术支撑[8-9]。2.3高质量创新发展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提出更高要求为适应自然资源管理改革与高质量发展需要,需要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强化与其他数据融合应用,促进数据要素价值最大化。(1)提高数据获取的及时性。为了让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数据获取更及时,要在完善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等对地观测技术基础上,进一步运用无人机、视频摄像头、智能终端等物联网数据采集技术及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thefifthgenerationofmobiletechnologies,5G)和无线通信的优势,提高数据采集时效性,实现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的获取周期更短、精度更高,形成全天候、实时或准实时的监测机制[10]。(2)提高数据获取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是将自然资源数据感知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实现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要素的自动识别、提取和分类,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智能化感知和监测能力,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获取更准确。二是进一步创新和应用三维地理信息的采集处理技术以及实景三维、虚拟现实等技术,形成地上、地下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一体化多维管理机制,促进自然资源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10],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的管理和表达更真实。三是在全国性、区域性调查监测的基础上,扩展和强化城市地理空间、地下利用空间等的高精度调查监测,进一步突破和拓展耕地“非粮化”和种植情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等相关专业监测,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的数据获取更精准、更完整。(3)强化与其他相关数据的融合应用。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为基础,充分利用人口、法人、经济、税收、投融资等社会经济数据及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境等其他行业相关数据,通过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数据共享,强化自然资源数据与其他多源多模态数据的有效融合、高精度空间匹配和关联分析,开展涉及社会关切、影响巨大、关乎长远等相关重点领域的决策分析,提高自然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各行各业的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发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的要素价值。(4)有效利用手机信令、互联网地图等数据。当今社会,基于手机信令、互联网、物联网产生了具有时空标识的海量数据,这些数据及时捕捉、记录了人类活动和经济活动的行为轨迹,从新的视角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利用状况提供了更及时、更精细的信息。例如,手机信令、互联网地图记录了人的活动和各类功能空间等信息。实时获取手机信令、互联网地图等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分析和掌握国土空间的功能用途、利用效率和社会需求,增强国土空间配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国土空间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3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建设与应用的基本思路强化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的应用,需要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通过“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以数字化技术驱动国土空间格局优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修复能力提升,更好履行“两统一”职责,推进自然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数字化时空信息基础设施,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与相关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提高数据赋能、协同治理、智慧决策和优质服务水平,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基础支撑[11],如图1所示。图1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建设与应用的基本思路3.1不断丰富和完善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通过提升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获取感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数据治理体系,研究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信息模型(terrestrialinformationmodel,TIM),不断丰富和完善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采用统一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数据标准,按照分层管理模式,以三维测绘成果为基底,以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为背景,融合集成自然地理格局和自然条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特别是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成果,自然资源管理等相关数据,形成地上地下、陆海相连、全国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形成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利用“底图”和“底线”,同时建立常态化的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国土空间治理等工作提供支撑和服务。3.2优化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通过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利用“一张图”数据的统一管理,形成对相关行业数据和社会经济大数据共享应用机制,提供数据资源和服务资源的应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采用分布式技术架构,将国家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主节点和各分节点、各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联成一体,形成物理分散、逻辑统一的全国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管理和应用服务机制。通过合理配置各节点网络、计算、存储等资源,强化各节点之间数据、资源、服务的协同管理,提高数据的管理、维护、更新、调度、应用和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强化数据更新、系统集成、智能开发等功能,提升平台的数据管理、业务支撑和智慧应用能力,对内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统筹集成各类应用系统建设,对外将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作为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建、共享、共用的国家时空基础设施支撑平台,实现大数据、大平台、大系统的目标。3.3强化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应用基于“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一体化的数据应用服务机制,推进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在自然资源审批、监管、决策中的应用,并通过提供专题化数据共享服务和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推动国土空间大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和多部门业务协同。(1)自然资源政务服务。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系统集成、数据赋能、智慧协同,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的数据基础和一体化应用服务体系,形成上下各级统一的数据比对、核验和审查机制,优化完善四级联动的智能审批、登记和服务系统,全面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高效办”的政务服务,提升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协同服务水平。(2)自然资源监管决策应用。基于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汇聚相关行业和社会大数据,拓展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趋势研判、效果评估、风险防控等应用场景,建立大数据应用服务机制。面向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和用途管制,依据“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等约束条件和用途管制政策,建立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全流程监测、评估、预警应用,将事后监管变为事前预判、事中预警、事后督查。围绕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治理重大问题,开展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市场分析与调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修复、地质灾害与海洋灾害预警等专题分析,定期形成分析报告。(3)数据共享服务和业务协同。为满足政府部门、行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的需求,加强数据挖掘利用。基于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不同行政单元和网格粒度的多维数据产品,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提供专题化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共享服务。建立自然资源跨部门协同机制,实现自然资源数据与发展和改革、交通、能源、水利、税务等部门相关数据的互通服务与共享互认,促进业务协同。4展望数据价值挖掘与释放成为全球竞争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大数据对于促进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意义重大。面对自然资源管理改革创新与国家重大需求,需要全面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深度融合,优化完善数据获取、治理与服务,强化大数据分析挖掘和智能化应用,数字赋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自然资源信息化杂志 2022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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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分类体系的现状与问题探讨
作者:于雪丽(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院,重庆401121)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必须保护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要求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统一土地分类标准。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修订完善国土资源现状调查和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自然资源分类是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的前提,有必要对现行自然资源分类体系进行梳理分析和系统重构。王文玉[1]、张凤荣[2]等对自然资源分类体系分别从确权登记、部门职责整合等视角进行了剖析与探讨,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面向国土空间规划本底调查的角度,着重梳理分析现行自然资源分类体系现状与问题,提出分类重构的建议。1自然资源分类体系现状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按照部门来管理各类自然资源,原国土、城乡建设、林业、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和管理需求制定了不同的资源调查、规划分类体系,分别适用于各类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的调查、规划、审批、监管等,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分类体系、城乡规划分类体系、农林资源调查规划分类体系等。1.1土地利用分类体系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的用途对土地进行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土地用途把土地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3个一级类,主要适用于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依据土地的利用方式、用途、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按照主要用途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划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12个一级类、73个二级类,适用于土地调查、规划、审批、供应、整治、执法、评价、统计、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将土地规划用途归纳为三级分类体系:一级类3个,二级类10个,三级类25个,该分类体系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将有关地类进行归并或调整所形成的土地规划用途分类,适用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1.2城乡规划分类体系城乡规划分类体系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来对土地进行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包涵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城乡用地分类共分为2大类(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9中类、14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将镇用地分为9大类、30小类,9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适用于镇规划的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将村庄规划用地分为3大类(村庄建设用地、非村庄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10中类、15小类;为适应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按照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将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为:风景游赏用地、游览设施用地、居民社会用地、交通与工程用地、林地、园地、耕地、草地、水域、滞留用地10大类和50个中类;为满足我国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以绿地的主要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将绿地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共5大类、13中类、11小类。1.3农林资源调查规划分类体系原林业、农业管理部门按照林地、湿地、草地等的主要用途、覆盖特征、地貌特征、植被类型等对林地、草地等资源进行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依据主要用途把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大类;为便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森林资源调查、统计、监测、规划设计和经营管理等林业活动,《林地分类》(LY/T1812-2009)以林地的覆盖类型分类为主、林地规划利用分类为辅将林地划分为8个一级类(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13个二级类;为掌握全国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状况的现状与动态,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2014),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土地类型,将土地划分2个一级类(林地和非林地),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二级类和13个三级类;《湿地分类》(GB/T24708-2009)适用于湿地的综合调查、监测、管理、评价和保护规划,综合考虑湿地成因、地貌类型、水文特征、植被类型将湿地分为三级:一级按成因分为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自然湿地分为4个二级类、30个三级类,人工湿地分为12个二级类;为统一草地资源调查,草地资源分类系统按类、亚类、组、型4个分类级,将覆盖全国的天然草地划分为18个类、21个亚类、128个组、813个型。2现行自然资源分类体系存在的不足根据上述对我国现行自然资源分类体系进行梳理,发现各分类体系均有各自独立的分类标准与依据,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主要强调土地的自然、社会、经济综合属性,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体系侧重土地社会经济属性,农林等部门分类体系侧重自然属性[3]。2.1主要以资源开发利用为导向,生态价值导向不突出现行用地分类体系未将自然生态用地单独列为与农用地、建设用地同一层级的地类,而是将其粗略地归入农用地、其他土地、非建设用地中。一方面表现在对河流山川等自然生态用地的划分,土地规划分类将河流、湖泊、滩涂、沼泽、沙地、裸地等用地归入其他土地中,并且这类土地对应土地管理法中的“未利用地”,被当做有待开发的资源且转作他用不需要审批,容易导致未利用地中的自然生态用地得不到有效保护[4];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以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地类,重点对建设用地进行了细分,将河流、湖泊和林地等自然生态用地分别归入其它非建设用地下的二级地类水域、农林用地中,并且没有进行细分。另一方面现行规划分类对林地、绿地的生态功能考虑也不充分,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对林地的划分不够细致,并且未区分经济林与生态林,将所有林地归入具有生产功能的“农用地”,未凸显林地的生态功能。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对城市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考虑不足,“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具有生态功能的土地归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地类功能。2.2各分类体系之间衔接不充分,不适应自然资源统一管理一是各分类标准由各部门相对独立的制定,分类依据、原则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依据土地利用方式、用途分类,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社会功能划分地类,而林业、农业等部门的林地、湿地、草地分类主要依据资源的自然属性分类,各分类体系分别适用于相应的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林业规划等不同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是各分类标准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与林业分类中“林地”含义不一致,原国土部门与林业部门对林地的认定方式不同,导致土地利用规划中的林地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林地范围、面积不一致,以致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矛盾。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中的“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交通用地”等含义也不同。2.3分类粗略,与今后差异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存在差距现行自然资源分类体系中土地用途分类与城乡规划用途分类虽然覆盖全域全类型国土空间,但分类各有侧重点,两分类体系仍存在不足之处,尚不能满足今后土地的差异化、精细化管理。一是分类体系较为粗略,分类层级少,不能适应土地差异化管理,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主要从农用地开发利用与耕地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农用地划分较为细致,对城镇、村建设用地以及林地、湿地、草地、水域等自然生态用地分类较为粗略,分类层级较少;城乡规划用地分类重点关注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对城市内部用地分类较为细致,对农用地、自然生态用地划分较为粗略。二是部分地类细化不足,不能适应土地的精细化管理,虽然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分别重点对农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了细分,但是仍不能满足精细化、多元化的管理需求,如土地规划用途分类中耕地未体现质量等别属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对产业用地的划分体现不了企业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园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无法满足新时代农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对国土空间规划与管理提出的新要求。3新时代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分类体系建议3.1凸显自然生态用地分类将“生态用地”提到与“农用地”、“建设用地”并列的一级地类,将自然资源分类体系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三大类。生态用地下二级地类包括水域、荒地、生态林地、生态草地,将林地、草地区分生态与农业用途,将红树林等生态林地以及沼泽草地等生态草地归入生态用地。同时,将用材林等经济林、牧草地归入农用地。3.2整合现行自然资源分类体系整合土地用途分类体系与城乡规划分类体系,健全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分类结构。农用地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基础,二级地类分为耕地、园地、经济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等。建设用地以城乡规划用途分类为基础,吸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中对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园与绿地等地类的内涵,如对建设用地分类进行补充与细化,将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绿地与广场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归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用地根据其用途与形式,综合考虑城市与乡村,划分为10个三级类,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城市道路、乡村道路等;特殊用地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基础分为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5个三级类。3.3细化分类,增加分类层级为适应精细化、多元化管理需要,细化三级地类,形成四级分类。如耕地充分考虑耕地质量等别评价,将水田、水浇地、旱地分别按照质量等别进行细化,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细化,建设用地分类在城乡用地分类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基础上按照其内容进行细化,并适当增加新产业、新业态用地以适应差异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中增加新能源充电设施用地。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杂志 2020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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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关键内容
作者:梁俊杰,杨木壮(1.广东国地规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0650;2.广州大学,广东广州510006)引言自然资源是建设生产生活的必要物质基础,深刻影响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人民生活质量得到提升的同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破解生态环境恶化困局已迫在眉睫。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就阐述了“两山理论”关于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还释放出在快速城镇化中正视生态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潜在的转换问题,因而摸清自然资源的现状和利用方向成为一项基础工作。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是统筹经济责任审计和资源环境审计,以生态风险为导向,描述自然资源资产使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现状与趋势,是解决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破坏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1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分类一般认为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MEP)、《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及地学辞典都有对自然资源内涵解释,但是可以认为至少包括几个含义:一是具有客观存在性,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二是具有使用价值,可以被人类所利用的;三是具有相对稳定性,一种域集,其内容不以其形态所改变。自然资源资产,应该满足最基本的四个要素,一是具有稀缺性,二是所有权明晰,三是有用性,四是可以计量。李金华认为自然资源资产是指一定时间和地点条件下归属于所有者,能为人类带来经济利益、产生社会价值,存在于陆地和海洋的全部物质和能量[1]。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要充分结合我国国情,重点关注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资源,具体来说可以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地、海洋、矿产及大气资源[2]。2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关系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审计只是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一部分内容,其审计依据、目标、对象、报告等方面并不尽相同[3]。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为资产审计提供清晰的数据基础。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采用报表的形式,以“资产”和“负债”两大核心分列统计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海域资源等重要自然资源资产的实物量与价值量。以客观数据的形式描述期初期末变化的实物量核算为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掌握区域自然资源生态本底情况奠定基础。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为资产审计重点内容提供引导方向。基于自然资源净资产是“资产”与“负债”的总和恒等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可反映自然资源资产的增量、耗用量、消耗量以及未来可修复自然资源需要付出的自然资源净值。一是反映自然资源资产的流动方向,即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的问题;二是对比各类自然资源利用的形势问题;三是通过明晰所有权具体行使主体,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监管责任(表1)。3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关键内容3.1流程内容有学者已对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框架进行了初步建立,但大多是从治理和防范角度出发[4]。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技术路线主要包括有制定目标计划、审计前期准备、审计实施过程以及审计终结完成四大环节(图1)。表1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与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关系3.1.1制定目标计划。是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和立足地方实际,针对审计目标、审计任务、审计模式、审计内容、审计重点等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进度安排。3.1.2审计前期准备。指根据目标计划安排,从人员组织、工作方案、审计管理等组织和技术上进行审前准备。3.1.3审计实施过程。是审计人员向审计对象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审计任务、内容及重点进行审计,具体包括数据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外业核查等内容,初步形成工作底稿。数据收集是审计工作重要的基础工作。采集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以及网络上运行的数据,包括各自然资源业务系统、共享交换平台上的数据,如主体功能区划数据、地理国情普查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城市空间规划数据等综合性地理信息资料和土地、水、森林、矿产、大气等专题性地理信息资料。同时,为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还需要通过互联网获取社会经济大数据,作为丰富审计内容和提高精准审计的有力补充。数据整理和管理是基于对数据信息的核对确认,对多源异构自然资源资产数据进行格式转换、坐标转换、数据集成、数据清晰、数据编辑,通过质量检查后,建立数据整理规则,形成统一的数据库,使数据分门别类,按结构存储,按图层进行叠加,形成空间与非空间数据的挂接,最终形成坐标一致、边界吻合、上下贯通的自然资源资产一张底图。数据分析是运用如ArcGIS、ENVI等数据分析平台,建立算法模型,对标准化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包括遥感解译、智能提取、空间统计、叠加分析、数据关联、对比分析等,分析自然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变化方向。根据分析结果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对比,查找线索疑点,找出自然资源在管理、监督、决策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开展外业核查,形成审计证据。根据审计事项和相关方案的要求,形成审计报告。3.1.4审计终结完成。审计组对工作底稿完善整合后向审计对象征求意见进行反复论证,论证完善后的审计报告提交至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作出审议并形成的最终审计报告,督促被审计对象落实整改。3.2支撑内容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分别由体系支撑、内容支撑和技术支撑组成。体系支撑是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根本遵循和基本准则,是从自然资源分类、法律法规、产权主体、开发保护、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生态治理、节约利用、信息化、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基础框架。内容支撑是围绕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开发、利用、经营、管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目标责任、制度保障、管理实施、决策审批以及操作实施对自然资源资产客观公正评价。技术支撑是面向审计内容的需求,基于现有技术的创新形势对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提供辅助工具,以期达到精准高效。技术支撑需融合传统技术与创新技术,倡导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审计的效率;另一方面,则回归自然资源本身,纵深自然资源的数量和效益表达(图2)。3.3审计内容针对不同的自然资源类型,其审计内容也各不相同,也应是基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上开展(图3)。其中土地、矿产、林业、海洋主要围绕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政策制度执行情况、资源高效利用机制建立情况进行审计。而大气、水资源围绕资源投入、管理、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环境治理成效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张斌才[5]对各项自然资源资产选取重点关键要点进行审计,涵盖了其政策法规依据、审核关注内容、资料来源、地理信息技术以及注意事项。图1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技术路线图2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关键内容图3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内容土地资源审计强调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其重点关注耕地、基本农田、耕地占补平衡、三线划定、土地整理项目建设成效、建设用地利用及效益产出、规划衔接性等内容;矿产资源审计主要围绕矿产开发与矿山治理开展重点关注矿产开发选址情况、矿区越界开采、无证开采情况、矿山复垦和修复治理等内容;林业资源更多侧重资源保护,重点关注森林覆盖率、林地、森林征占用情况、公益林保护情况、造林育林任务完成情况、退耕还林工程、地方自然保护区建立体系及管护情况等内容;海洋资源审计重点关注围海造地、岸线保育、海洋水质、海漂垃圾、海水养殖、海洋保护区、海洋功能分区利用及珍稀或特色动植物保育等内容;草地资源审计侧重保护和治理,重点关注草原征占用、“三化”治理、国家基本草原保护、退耕还草工程等内容;水资源是一个跨尺度的立体空间,且流动性较强,其审计内容侧重防污截污情况治理。包括重点江河湖泊治理、水质情况、饮用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设置、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大气资源显著影响群众身心健康,因此其审计内容侧重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方面,重点关注空气质量与监测方面。4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4.1国土空间规划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高效审计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自然资源部的组建统领空间规划管控职能,重塑国土空间规则,一改过往规划类型过多、审批流程复杂、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的现象,构建新的空间秩序[6]。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是由“五级三类四体系”有机构成[7]。其中“四体系”是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规划编制审批体系强化规划权威,明晰国家、省、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审批的主体、对象和程序为自然资源资产资源重大决策和责任追究提供可能;实施监督体系一方面依托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督机制,落实自然资源所有权具体行使主体的监管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和定期评估,为查清自然资源利用问题,预测资源利用趋势,防范生态风险提供保障。法规体系通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宪法》为基础、单行自然资源法律为骨干、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为配套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相呼应,为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活动和内容规范提供的法律依据,巩固法规体系的权威性。技术标准体系是按照“多规合一”要求,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消除自然资源资产底图不一、底数不清、底线不明,并与相关规划有关技术标准主动衔接,为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扫清基础障碍和提供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一张底图提供方便。4.2国土空间规划是自然资产审计的重要内容国土空间规划是引领区域高质量发展的蓝图和依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实现自然资源供需数量持续可用、效益产出高效高质、空间配置公平均衡,在规划方向上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奠定了基调。任何规划都需要在落地、建设中经得起考验,否则只是纸上谈兵。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就是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现实落地进行“评分”和“考试”,按照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要求,需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以及相关内容进行审查,这部分内容在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等前期研究均有涉及。根据已颁布《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中,成为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重要内容。4.3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为国土空间规划提供重要引导根据新时代“走绿色发展道路,建设生态文明”的新理念,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有助于树立正确的领导干部政绩观,把握好“发展”与“生态”两条主线,推进我国生态文明的步伐,逐步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揭示资源领域的短板问题,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优化生态环境安全格局,是践行新形势下绿色发展理念。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坚持底线思维,立足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加快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从本质上来看,二者是一致的,正是国土空间规划是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重要内容,自然资源环境资产审计可为国土空间规划把握大方向,厘清全脉络,顾全大格局。4.4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为优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提供可能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是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分析其产生变化原因,更重要是找出审计疑点并核查落实整改,包括在指标、目标、任务完成和数据真实性方面问题,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的原因分析、所有者具体行使人工作监管不力和失职失责等内容。是直接贯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测、评估、预警”的全流程,有利于查找国土空间规划流程中的弱点,有助于优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杂志 2020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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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生态经济学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兼论王万茂教授《土地生态经济学》的学科贡献作者:黄贤金(南京大学国土资源与旅游学系,江苏南京210023)土地作为自然经济综合体,是人地关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作为空间,则是生态文明乃至“五位一体”战略落实的支撑。而以土地要素为主导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作为生产资料和自然综合体的土地要素在特定时空范围内的生态经济系统[1],则是区域人地关系和谐的基础,更是生态文明尤其是国土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因此,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认知与研究,不仅有利于更为科学地认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论内涵及实践意义,而且更是有效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客观需要。由此,南京农业大学王万茂教授于1992年牵头创建土地生态经济学,这不仅对于拓展土地学科研究领域、推进土地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落地”、促进国土生态文明建设尤其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提供了理论和方法支撑。1土地生态经济学的提出与发展土地学科发展为土地生态经济学的创建提供了构架空间与学术“土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土地管理实践的发展,催生了土地学科建设。作为中国土地学科建设与发展最有力推进者,王万茂教授一直致力于推进土地学科建设的发展与倡导。围绕土地学科建设开展了较为系统的研究[2-6],对中国不同阶段土地科学学科建设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其中所体现的土地科学学科发展战略构架对中国土地科学学科建设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7]。土地要素作为“万物之母”、“财富之母”,是多学科关注的对象,因此,作为以土地要素为研究对象的土地学科具有边缘性和交叉性,“所组成土地科学的分支学科可能具有不同的科学属性”。王万茂教授于1991年撰文提出,“若要进行学科分类,最好将其分为基础学科、应用学科和工程技术学科三类。基础学科以土地自身为研究对象,以研究土地和土地利用的形成、发育和演变规律为中心内容,把应用学科的理论、原理加以抽象、概括、总结和提炼而形成,如地籍学、土地利用学、土地生态经济学等”[2],从而提出了土地生态经济学这一土地科学应用学科,因此,也正是基于中国土地学科发展的迫切需求,王万茂教授组织编撰并于1992年出版了《土地生态经济学》[1]。《土地生态经济学》这一著作,提出了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内涵、特征、结构、功能,阐述了人口与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内在关系,论述了土地生态经济生产力、土地生态经济价格、土地生态经济评价、土地生态经济区划、土地生态经济规划等理论及方法,具体分析了耕地、林地、草地、水域以及市地、工矿地、旅游地等主要建设用地生态经济系统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土地生态经济发展政策,并构建了土地生态经济政策体系,其对土地生态经济学学科内容的阐述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实践性特点[8]。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此前已有学者关注土地生态经济问题,并开展了土地生态经济设计[9]等有关研究,但应对中国土地生态经济问题,系统揭示土地生态经济学的理论内涵的研究却未见报道。因此,这一著作的出版,不仅拓展了土地学科的应用领域,更是提升了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基础性地位[10],为基于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提供了学科支撑。基于土地利用多宜性而产生的土地利用系统及其空间开发的生态经济问题,不仅是中国土地利用及国土空间管制所面临的突出现实问题,也是全球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关注的重大科学问题。由此,《土地生态经济学》著作的出版,引起了学者对于土地生态经济问题更为广泛的关注,从而也积极地引领了中国土地生态经济研究的发展。从CNKI知网系统统计,1992年(含当年)前有关土地生态经济学的研究论文共计16篇(占4%),1993年以来则达到了355篇(96%),尤其是市地生态经济(36%)、土地生态经济(27%)、湿地生态经济(15%)、草地生态经济(10%)、耕地生态经济(8%)等方面的研究论文最多。其中,约1/6的土地生态经济论文、1/5的耕地生态经济研究论文来自王万茂教授培养的研究生或南京农业大学土地学科团队[10]。土地生态经济系统是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等各类用地生态经济系统的空间集合,因此,是“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论表述。一个运行稳定、效益持续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是土地与非土地要素、自然与非自然要素等在土地生态系统与土地经济系统中相互作用、有序协同、复合配置的结果,具有系统构成的复合性、资源禀赋的地域性、结构共轭的协同性、系统功能的可塑性等特征,表现出显著的国土空间异质性。由此,土地生态经济学科的建立为更为深刻地理解和认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提供了学科基石。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土地生态经济学分析国土空间是人类活动参与下空间域沿时间轴发展形成的动态、多维、复杂的人地关系时空系统[11],并以土地为载体或空间依托。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核心在于,以土地生态经济系统优化为基础,通过各类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用途管制实现国土空间整体或区域功能的最大化。因此,土地生态经济学为认知国土空间格局特征、引导国土空间格局优化提供了新的学科视角与理论基础。当前,中国国土空间格局中所存在的区域空间开发失衡、城乡差距保持高位、产业空间布局欠当、“三生空间”协调不够、陆海开发缺乏统筹等问题,其实也是一定程度上没有遵循土地生态经济系统规律的结果或产物。因此,基于土地生态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可以更深刻地揭示国土空间系统的规律性,并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施提供理论借鉴与方法支撑。2.1协调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结构关系,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有效性的基础所在土地作为要素,是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重要组分,而以土地要素为载体或空间依托的国土空间,也是以土地要素为“底盘”的,因此,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结构直接影响着国土空间格局及其功能特征。而要实现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优化,需要从可持续的生态经济生产力角度,布局或优化土地资源的开发、整治、利用、保护以及生态修复等决策,实现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用地、生态用地以及建设用地等各类生态经济系统的有序耦合。可见,土地生态经济学的产生不仅为“研究土地和土地利用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工具[1]”,而且也为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提供了基础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12]。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这也是对生态整治[13]理论的具体化。分散设置、部门割据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及机制导致了国土空间的破碎化管理,而“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12],为此,十九大报告提出了“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这更加明确了以自然资源系统为统一体,以国土空间用途为管制抓手,以污染排放为重要监管对象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因此,土地利用不仅是自然技术问题和社会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生态经济问题,同时承受着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经济和生态规律的制约[14]。因此,通过实现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结构优化,持续提升土地生态经济生产力,有利于提升国土空间冲突的应对能力,从而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现代化提供积极保障。2.2协调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空间关系,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着力点的根本所在土地作为空间,是土地生态经济系统运行的载体,也是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组成中自然环境、经济社会等各类要素依存、作用或流动的载体,即“土地资源是无法替代的重要的自然环境资源,它既是环境的组分,又是其他自然环境资源和经济社会资源的载体。土地本身就是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要素组成的一个多重结构的生态经济系统”[1]。因此,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载体,是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要素相互作用的“底盘”,同时,也是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要素冲突的“焦点”[15]。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土地利用及其生态经济问题业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且在土地生态经济制度建设上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包括以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为支撑的土地规划、土地整治、重大土地开发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以及土地生态修复与重建工程的实施,土地利用的生态经济评价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的进步,但对土地生态系统与土地经济系统缺乏有效的协调,以及过度重视局地空间上以耕地规模为核心的耕地生态经济系统建设,影响了土地资源空间配置的生态经济效益最大化,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不同地类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不协调性,也导致了土地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加剧了国土空间冲突。主要表现是:行业战略冲突,或侧重开发、或侧重保护,均是面向国家战略,但侧重单一目标;空间需求冲突,国土空间有限,行业需求无限,产生空间需求结构性冲突;不同部门规划会在同一空间上规划不同用途,产生空间布局冲突[11]。因此,《土地生态经济学》有关土地生态经济学理论、方法的系统论述,不仅阐释了“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土地科学内涵,而且也为支撑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这一理念落“地”提供了学科基础。2.3协同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外部关系,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系统性的本质所在土地作为环境,是土地生态经济生产力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土地环境是指存在于土地外部的物质、空间和人类社会体系,包括土地自然环境、土地工程环境、土地社会环境三大板块,土地环境决定着土地的价值、利用方式、利用结构和利用效益[16]。但是,长期以来,从中国土地利用与管理实践来看,更多地注重于土地资源本身的问题来开展土地利用与管理实践,对生态经济系统的外部性问题关注不够,包括土地利用的生态环境影响、社会发展影响以及对周边区域的影响等,这不仅影响了土地资源要素的可持续利用与管理,而且也影响了土地利用与管理在自然资源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基础性作用的有效发挥,从而加剧了土地要素与其他自然资源要素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要素的配置或功能冲突。因此,土地生态经济学科的建立及其应用,进一步确立了土地要素在资源配置,尤其是新型人地系统构建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为现代土地利用与管理创新、构建符合空间治理现代化要求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格局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更充分地发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绩效提供了积极支撑。3基于土地生态经济学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创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土地生态经济系统有序运行的基础,而土地生态经济学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理论支撑。作为土地生态系统与土地经济系统复合而成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其运行目标也具有多元复合特征,包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持续增殖土地价值、创建且发展有序的人地关系格局、构筑并保持土地生态经济良性循环,这4项目标要素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构成土地生态经济系统运行目标集合体[1]。为此,基于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目标阐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一是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核心,严格自然资源空间管理。土地资源作为土地生态经济系统中的自然经济综合体,承载着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自然要素以及城镇、村镇、道路、人文等社会要素,也是可度量、可定位、便于管制的具体空间[17]。因此,土地资源不仅是国界、行政界线划分的载体,也是自然资源产权界定的基础,还是自然资源要素配置的空间载体。为此建议:(1)严格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产权边界,以土地产权边界为基础,科学确定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采矿权等自然资源及环境产权,并建立合理的土地权益分享机制,从而为严格管理自然资源,并发挥市场机制在自然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基础支撑;(2)划定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红线”边界,科学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基本农田划定、生态红线三条红线控制,协同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实现土地生态经济系统保护与发展的统筹与协调;(3)落实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弹性”边界,城市发展、经济建设、技术进步等的不确定性,以及气候变化对于土地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利用的影响,影响着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供了一定的“弹性”边界,因此,需要揭示土地资源时空配置的规律性,并科学考虑各类因素的影响“弹性”,确定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弹性”边界,实现土地资源要素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其他自然资源要素的时空协同。二是以持续增殖土地价值为目标,提升土地生态经济生产力。土地生态生产力是土地生态经济生产力实现的基础,也是土地经济生产力实现的前提。因此,持续增殖土地价值,是土地生态经济价值的整体提升,但其核心是土地生态生产力的增殖,是土地生态价值的增殖,这是土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根本要求。为此建议:(1)构建持续增殖土地价值的生态补偿机制。基于开发、整治、利用等重大工程可能引致的土地生态系统价值损失,建立土地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土地生态系统的保值增值。(2)构建持续增殖土地价值的生态修复机制。针对业已破坏或损坏的土地生态系统,结合土地生态经济功能的需要,开展土地生态修复,改善或提升土地生态经济功能。(3)建立持续增殖土地价值的生态重建机制。针对土地生态经济功能不适应区域发展要求或生态环境建设要求的区域,结合自然条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土地生态系统重建或再构,形成与区域整体发展相适应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从而实现土地生态经济生产力的持续增长。三是以创建且发展有序的人地关系格局为基础,优化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结构。有序的人地关系格局依赖于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结构的优化;优化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结构促进了人地关系格局的有序化。为此建议:(1)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确定区域最大的土地开发度,协调区域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并据此优化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保护与发展的空间结构;(2)以区域发展协同度为指引,促进区域间功能互补与空间共享,并据此优化区域及区域间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用地结构;(3)以全球竞争力为导向,并在全球分工中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合作,促进区域人地关系格局优化,优化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境内外开发结构,改善或提升区域土地生态经济系统功能。四是以土地生态经济系统良性循环为保障,构建支撑美丽中国的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土地生态经济系统良性循环,是土地生态系统与土地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是美丽中国的“用地写照”,是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用地体现”。因此,“为了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高度统一,就土地生态经济系统来说,必须推行土地生态经济协调发展政策”[1]。为此建议:(1)以物质代谢效率改善为前提,构建物质代谢效率高、土地占用少、生产力产出高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2)以土地要素与其他自然资源优化配置为路径,实现土地要素与水、土、气、生等要素的优化利用,形成用地结构合理、用地布局优化、用地效率持续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3)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构建为目标,建设用地、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用地等各类用地生态经济系统功能协调、布局有序、产出高效,形成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永续利用的土地生态经济系统。(感谢南京农业大学王万茂教授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给予的进一步指导;感谢南京大学国土资源与旅游学系博士生叶丽芳、硕士生谭琦川为本文文献分析、资料整理等方面所作出的工作。)参考文献(References):[1]王万茂,高波,夏太寿,等.土地生态经济学[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2.[2]王万茂.关于建立土地科学体系的问题[J].中国土地科学,1991,5(4):44-46.[3]王万茂.关于建立土地科学体系的再认识[J].中国土地科学,1994,8(2):26-28.[4]王万茂.中国土地科学学科建设的历史回顾与展望[J].中国土地科学,2001,15(5):22-27.[5]王万茂.论土地科学学科体系建设[J].中国土地科学,2002,16(5):4-12.[6]王万茂.中国土地科学学科建设:历史与未来[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2):15-20.[7]黄贤金,周建春,严金明,等.论土地科学学科发展战略——王万茂教授土地科学学科建设思想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6,20(4):52-56.[8]云生经.拓荒之作——《土地生态经济学》介评[J].生态经济,1993,(1):53-54.[9]费洪平.论土地生态经济设计的理论与方法——以甘肃省定西地区为例[J].资源与环境,1990,2(4):30-35.[10]黄贤金,王洪卫,严金明.土地生态经济学学科及其应用与发展[A].欧名豪,黄贤金,严金明,等.王万茂教授从教60周年纪念文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6.[11]张衍毓,陈美景.国土空间系统认知与规划改革构想[J].中国土地科学,2016,30(2):11-21.[1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3-11-16.[13]王如松.生态整合与文明发展[J].生态学报,2013,33(1):1-11.[14]王万茂,高波,夏太寿,等.论土地生态经济学与土地生态经济系统(上)[J].地域研究与开发,1993,12(3):5-10.[15]单卫东,黄贤金,吴常艳.秩序国土:内涵特征、战略意义及政策建议[J].南京社会科学,2015,(10):56-62.[16]张全景,欧名豪,王万茂,等.从土地环境解读我国的土地问题[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04,20(5):45-49.[17]黄贤金,杨达源.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与自然资源用途管制路径创新[J].上海国土资源,2016,37(30):1-4.中国土地科学杂志 2018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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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制度构建研究与思考
作者:郑慧媛(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沈阳110004)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变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深化,亟需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完善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动态监测国土空间变化。新的“三区三线”规划要服务于全域全类型用途管制,管制核心要由耕地资源单要素保护向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保护转变;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有关用途管制职责,逐步统一到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职责,强化空间传导实施,是新时期自然资源系统的核心要求。一、内涵及目的1.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内涵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对自然资源载体进行的可持续利用管制,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空间用途及开发利用限制条件的基础上,为实现国土空间的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持续保护与优化配置,通过利用国土空间准入许可、用途变更许可和开发利用监管等法规政策及空间规划的强制力,对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海域等所有国土空间利用或功能所实施的一系列管制活动。从广义内涵看,用途管制不仅指空间规划体系最底层的地块用途管制,而应包括贯穿于整个空间规划体系、层级传导、逐级深化的土地使用约束过程。它是控制型规划层级传导的核心内容,也是衡量空间规划体系是否有效的基本标准。不同层级规划用途管制对应的基本单元和深度也不同。国家级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管制单元是区县,相应的管制工具是主体功能区;县级以下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管制单元是地块,相应的管制工具是土地使用许可。用途管制的手段则包括功能管制、强度管制及相应配套制度。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目的国土空间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与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国家在国土空间管理中必须协调开发与保护的矛盾。201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最重要的职责。可持续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但必须以绿色、高质量、有获得感、幸福感的发展为前提,始终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我国进入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推进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理念,构建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实施绿色发展的基础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既要考虑严守底线、保护资源环境、强化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使国土空间得以可持续利用,又要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用发展来解决当前面临的各类问题,这两点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目标取向,是协调新需求新业态与自然资源保护平衡的主要机制。二、主要问题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的长久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体系逐渐成熟,耕地保护执行效果显著,为国土规划的实施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国务院于2017年1月发布的《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作为首个国家级空间规划,为健全我国空间规划体系,指导省、市县级空间规划的编制指明了方向。自然资源部于同年4月下发了《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将全部自然生态空间纳入用途管制范畴。这些制度措施完善了空间规划体系和用途管制制度,但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1.各类用途管制制度并存,相关规划各自为政各类用途管制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为指导各类空间规划的依据,在其对应的空间开发保护活动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制衡、协调、管制等作用。但由于各规划各自为政,致使制度分散、多头审批、效率低下,未能形成统一的用途管制制度,进而导致空间交织、功能错配、无序开发、粗放浪费等现象,难以满足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国土空间治理的现实需求。2.各类规划重编制轻实施在多规合一编制过程中,存在将多个规划简单地合为一个规划的现象,不能满足各个单项规划的专业化要求,影响了各个部门发挥自身优势履行各自专业职能。另一方面,市县“多规合一”没与规划管理、用途管制制度紧密衔接,试点侧重点放在了不同规划之间如何对外表述统一上,而规划实施机制的统一仍需突破。3.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分立分治,系统性、协同性差当前,自然资源管理实行多部门管理的模式,“政出多门”,这不但导致职责交叉、权责不一、协同性不够、管制政策不协调等现象,还由于认识的不统一,存在某些地方在施政过程中,片面强调其中一个或某几个生态要素系统,忽视其他生态要素系统的现象。这不但割裂了生态系统之间各个要素的联系,导致不少重要自然资源被“合法合规”的占用或破坏,还难以形成空间管制的合力。新时代用途管制制度的行政运行体系亟待优化和重组。4.国土空间保护局限于总量管控,未能建立全面的管控体系当前由于对新时代绿色、高质量发展方式的认识不到位,对土地的多功能性、多宜性考虑不足。现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主要依靠对总量指标的管控,未能建立全面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类型、强度的管控体系,既没有形成凸显生态保护的相应地类,不能适应生态文明时代的新要求,又没有适度可控的利用机制和完善的准入办法。5.地方利益最大化导致国家整体空间布局失衡地方规划往往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导向,造成决策失衡,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优质耕地大量退耕、过度开发、超标建设等现象日益严重,国家战略性资源保护得不到落实,区域性生态环境治理难度加大。三、相关建议在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兼顾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适应改革要求并破解现实问题。1.整合用途管制制度,实现复合利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机制国土空间治理体系的建立需要通过对现有规划管理制度的整合来实现。一方面,在立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的前提下,从宏观到微观、从整体到局部,从陆海到地上地下,充分考虑各类要素的功能和保护需求,形成要素类型范围全覆盖、空间功能差异与复合利用并存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优势,在统一的规划编制决策基础上,整合城乡建设、农林、环保等各部门规划管理制度,形成统一的规划执行与监督机制。2.细化管控要求,建立管制规则差别化和动态更新机制在统一的规划空间体系中,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根据规划设定管控类型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功能定位、自然属性,合理分区,再分区制订管控要求,差别化制订用途管制规则,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实现空间用途刚性管控下的项目弹性管控方式。一方面在空间层面,严格坚守空间规划分区、边界及主导功能不变,制定各类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和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在项目层面,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环节的把控,根据具体项目特征进行项目管控,协调地方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前的矛盾。3.创新用途管制路径,构建协同管理模式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管理的背景下,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创新用途管制路径,探索构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协同管理的模式,共同推进“美丽国土”建设。首先,应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通过统一各部门公认和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体系,明确耕地、林地、草原等各类国土空间地类标准,统筹各类国土空间保护与合理利用,避免片面强调其中一个或某几个生态要素系统而忽视其他生态要素的现象;其次,应建立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联动共享空间信息平台,实现用途管制与项目审批统一的信息化管理模式。通过整合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基础数据和各类空间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大数据和集成化空间规划管理,为政府空间规划治理提供基础支撑;最后,制定明确的管理权限和管理程序,整合协调部门职能与分工。通过管控要求与责任主体的对应,既保障了规划管控的层层传导得益有效落实,又提升了国家空间治理的效率和能力。4.对资源利用综合评估,加强全过程监管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需要对资源利用过程中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进行综合评估,强化全过程的监管,推进高质量、高效率、公平的可持续发展。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的全过程监管,改变只考虑总量指标的管控方式。一方面设定空间准入办法,中央政府通过制定符合当前发展要求的建设规模、强度、布局、环境保护等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件,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进行严格项目预审和审批,确保执行部门具备依据管制规则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的能力和意识;另一方面,加强对各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三项国土空间的综合监管,对各项约束性指标进行数量与质量的双重考核。5.强化落实国家意志,协调好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政府部门应通过加强完善国土空间规划、调查、确权、审批、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对国土开发利用进行严格监管,约束偏离国家利益的开发利用行为,强化落实国家意志,让地方意识到应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利用的理念,使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预期目标。
辽宁自然资源杂志 2020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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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自然资源报告制度编制
作者:姜囡(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辽宁沈阳110032)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构建国有资源报告制度,编制年度报告,是实现国有资源经济价值,完善其市场交易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并优化空间用途管制、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一、国有自然资源报告制度编制的法理诉求1.明确国有资源资源所有权主体《物权法》规定,全民是我国国有自然资源的终极所有者,但全民作为所有者,无法直接行使自然资源监督、管理权,在行使职能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物权法》将国务院设定为全民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并分配权益的代理人,国务院再跟进职能把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分配给各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但实践操作中由于多部门介入,各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规划及利益诉求不同,导致管理混乱,且多级代理制本身无法避免信息不对称、责任不对等、激励不兼容等弊端。在实施过程中,极易出现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行使部门化、地方化,损害公共利益。针对上述问题,强化制度建设,明确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势在必行。2.明确权力机关监督职能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公民行使权力的法定途径。故此,全民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需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现。而法律规定的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行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人大有权监督政府履行职能。但由于该项职能的行使专业性过强,此前各级人大并未充分履行监督权,使得国有自然资源管理监督缺位。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建立、完善人大对国有自然资源管理权的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人大监督职能,使得全民对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监管落实到位。二、国有自然资源报告制度编制的实施基础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国有自然资源报告制度编制的重点是:查明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有空间规划格局、改善生态环境等重点制度构建。现阶段,我国在上述方面已取得了重大进展。1.已基本掌握主要门类自然资源数量通过对主要门类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统计分析,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已基本掌握了各类自然资源的分布状况,为推进国有自然资源报告制度编制提供了技术支撑。2.已初步建立自然资源管理重大制度体系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一是建立国土规划制度,有效监管国土空间规划活动;二是建立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形成了全国五级规划体系;三是建立海洋功能规划制度,完善还有空间开发部署;四是制定《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建立以用途管制为抓手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3.已将自然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常态化一是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划定15.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二是有序推进自然资源保护区建设,截至目前,全国林业保护区2249尺,占国土面积的13.14%。三、国有自然资源报告制度编制中的难点1.顶层设计尚未完成报告编制涉及房、地、林、草、海、矿产资源等多个门类,及相关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故此制定统一调查登记标准、调查程序、技术规程是报告标准的必要前提。多年来,由于自然资源属性不同,且分别归属于不同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其管理基础、技术规程不同,无法形成准确、详实的报告,此其一。其二,国有自然资源报告编制性格监督、汇总制度规程尚处于探索阶段,管理机制缺位,亟待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形成统一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技术规程。2.报告内容尚未确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仅规划了报告重点,对报告内涵、外延、技术路线缺乏提纲性质的设计。如报告仅统计国有自然资源,还是加入集体所有自然资源。3.核算方法尚未明确自然资源价值包括其实体价值、资源价值和市场价值。但目前,无论以哪种价值为主开展核实,均存在一定问题。在核算实体价值问题上,统一的自然资源分类标准尚未出台,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从本部门管理角度出发,采取不同方法进行统计,导致数据不一致。例如:在行政机构改革前,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原林业部门统计林地数量就差距甚大。四、国有自然资源报告制度编制中的构建完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解决目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构建完善国有自然资源报告编制制度,实现“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的履职目标,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四个方面入手,确保自然资源报告编制制度的落实。1.构建体系,做好顶层设计一是明确国有自然资源报告的目的、范围、程序和技术路线,做好顶层设计,从制度层面为报告出台提供有力支撑,使得报告有据可依。二是开展全国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核查工作,摸清家底,并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及时统计上报自然资源存量、变量,为优化国土空间规划提供准确、详实数据。三是建立自然资源价值评估汇总制度。将土地、河流、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纳入价值评估体系。2.明确内容,出台纲领性文件一是划定国有自然资源报告外延,自然资源种类繁多,结合目前工作实际情况,应将报告范围设定为:土地、矿产、水流、草原、森林、海域海岛入手,待条件成熟后再加入非传统自然资源。二是制定国有自然资源内容提纲,其一是自然资源总量,其二是自然资源制度构建情况,其三是自然资源利用保护情况。3.加大力度研发技术,为自然资源调查提供技术支撑一是构建统一的资源分类体系,明确分类标准。二是构建自然资源价值评估体系,为保证准确、详实摸清家底提供技术支撑。4.建立部门联动,促进沟通协调一是建立专项工作机制,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由相关共同参与,划分部门责任,定期进行沟通协调,从制度上保障人大监督权力,及时解决在编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二是监理数据汇总机制,加强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数据建库整合,保障数据衔接,确保报告的权威性、准确性。
辽宁自然资源杂志 2020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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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要素统筹: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关键
作者:林坚,刘松雪,刘诗毅,2(1.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100871;2.国土资源部国土规划与开发重点实验室,北京100871;3.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100871)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从制度上“着力解决因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导致的优质耕地和生态空间占用过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作为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主要职能部门。因此,本文试图探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关键支点及其科学内涵。1认识国土空间的双重特性:“区域”和“要素”1.1国土空间的概念形成与国土规划实践发展息息相关“国土空间”这一概念综合了“国土”与“空间”两个概念,可以分别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借鉴日本“国土规划”开展国土整治和区域规划的讨论[1],以及21世纪初借鉴欧洲各国“空间规划”来改革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讨论[2]。这两次讨论都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主导,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提出即是后一次讨论的成果[3]。基于这两次讨论的语境,“国土空间”这一概念是对原先“国土”概念的进一步确认。追根溯源,早在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展大范围“国土规划”实践时,学界对“国土”概念的理解就有分歧:一种主张强调国土的资源属性;另一种主张强调国土的区域属性[4]。在当时,后一种主张占据上风,进而引导国土规划实践基于“经济区划”与生产力布局的思想展开[5]。那个时期的“国土”等同于“区域”,这种思想在21世纪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探索实践中得到延续。在《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特别强调“国土空间”的提法,国土空间被定义为“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没有明确提及国土的资源属性。由于中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早期的国土规划实践在20世纪90年代逐渐式微,反映出国土规划偏于宏观战略,缺乏明确“落地”实施手段的困境。而随着原国土资源部在1998年成立,国土规划的职能从原国家计委划转到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在主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保护耕地的同时,也开始对“国土规划”赋予与区域规划不同的内涵,强调对土地、矿产、地下水和海洋地质等国土资源的保护[6],进而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推出了开发、保护、整治三位一体的《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如上所述,“国土”概念在提出之时就有“国土资源”与“国土空间”两层含义,这两层含义在21世纪初分别以国土资源部主管的“国土规划”和发展改革委主管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形式得到发展。不过这两条并行的发展路径并非完全独立,而是有所交织,反映在“主体功能区规划”对资源环境区划的重视以及“国土规划”对“国土空间”相关概念的吸收。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推进,在原国土资源部基础上改组而成的自然资源部同时接管了“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国土规划”两者的编制职能,以此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中,“国土空间”将被看作一个具有不同维度的有机整体来重新理解,相应制度也将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分区管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用途管制两方面内容。1.2开发保护视角下的国土空间存在“区域”型和“要素”型之分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出发点是对国土空间的科学认知。首先,国土空间是开发与保护的对象;其次,国土空间是制度建设的着力点。此前的研究往往笼统地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而没有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区分国土空间,导致问题发现环节欠缺精确性、制度建设环节缺乏针对性。例如,在问题发现环节,“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是关于区域发展的全局性问题;“优质耕地和生态空间占用”是关于土地利用的局部性问题。相应地,在制度建设环节应当予以区别对待。上述两类问题投射到国土空间上,对应两类国土空间的认识:一类可称为“区域”,另一类可称为“要素”。“区域”型国土空间的分类反映了从主体认识的角度考察国土空间的思维。此时,对国土空间的认知体现了人类对地表生存场所和环境的抽象认知,是对一定空间范围内人类活动与自然资源环境综合汇总的结果。“区域”型国土空间强调其综合性,体现地理学区划的视角。作为综合性的地域单元,国土空间可以进行地图学上的区划,如行政区划、经济区划、自然区划、政策区划以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区等各种类型划分。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的四类政策区划(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等)就是一种代表,体现了从人的、抽象的、政治的角度来认知国土空间,政策导向也是偏向综合性管理为主。“要素”型国土空间分类反映了从客体存在的角度认识国土空间的思维。此时,国土空间被视为各类自然资源要素与生态环境的载体。依其所承载的不同人类活动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可以依范畴论进行分类。“要素”型国土空间强调其具体用途或管理限制性,体现资源管理分类的视角。“要素”型国土空间可进一步分为用途类要素空间和管制类要素空间(表1)。用途类要素空间可以确定明确的界址、用途和权属,是实施不动产确权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并落实权利、责任主体的基础,如耕地、林地、草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单宗地;管制类要素空间可以和边界清晰的具体地域或地类使用管制挂钩,如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等。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的用地规划等都着眼于“要素”型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主要从自然资源的、具体的、物质的角度来认知国土空间,政策导向则重在“落地”管理。表1“要素”型国土空间的分类举例Tab.1Classificationandexamplesofelementalterritorialspace2现阶段“区域”型和“要素”型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各有侧重2.1“区域”型和“要素”型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逻辑起点有别“国土空间开发”的概念最初由“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并认为国土空间开发是指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资源开发[7-8]。从“大规模、高强度”的前置定语界定看,国土空间开发是指“区域”型国土空间的开发,主体功能区规划具有对“区域”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引导和管控的功能。“区域”型国土空间开发更多从主体利用的角度出发,基于区域内自然资源对人类的一般有用性,强调各类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合理利用的考量集中到“区域”型国土空间的利用限度和资源承受能力,这也构成了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逻辑基础,相应地,通过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的开展去明确“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概念则是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1998年成立国土资源部以后开展的国土规划所倡导形成的[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本工具,首要目标是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属于对“要素”型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要素”型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更多是从客体保护的角度出发,基于特定自然资源的特殊稀缺性,强调对特定自然资源的保护,如对不可再生资源的节约使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永续维护。对资源保护的考量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的期末存量与空间位置。这两方面构成了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代表的“要素”型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内容,如对耕地保有量的确定和对基本农田边界的划定。值得注意的是,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自然资源全要素保护的思路逐渐形成,主体功能区规划也将其吸收进“国土空间开发”之中,由原来的强调分类开发,优化国土开发格局,到目前开始强调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10]。而2017年颁布的《全国国土规划纲要》是一个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整治“三位一体”的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在于推进“要素”型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也体现了加强“区域”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控制思路。总体来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土规划的思想上存在逐步靠拢的趋势,有学者呼吁“两规合一”[11]。2.2“区域”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侧重区划与功能定位,主要处理区域协调问题“区域”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主要考虑区域有序、有度开发的问题。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对“区域”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一次重要尝试,反映了通过区划定位来协调区域发展的思路。在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前,经济政策的空间内涵往往是蕴含在五年发展规划(计划)中,由于缺乏延续性,地区之间对项目的争夺非常激烈。主体功能区规划试图改变依赖发展规划来平衡地方发展权利的局面,设想通过明确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将对各类发展权利的分配预期稳定下来,并基于发展权利的分配设计转移支付制度,借助投资、财政、土地、人口等的政策管理工具去落实,用于优化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空间开发秩序。2.3“要素”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侧重划界与用途分类,主要处理资源要素配置问题“要素”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重点是资源要素的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要素”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重要实践,反映了通过土地用途管制来限制资源开发利用的思路。现今的“要素”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概念,正是由最初的耕地保护扩展到生态与资源的保护,特别是对山、水、林、田、湖、草、海等各种自然资源要素的全方位保护。其关键是实施有效的、覆盖所有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现阶段较为有效的依据是针对“要素”型国土空间的各类空间规划,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未来需要融合统一。3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关键在于“区域—要素统筹”3.1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蕴含着对土地发展权分配权力的控制“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中占据了至关重要的地位。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可以理解为:政府依法对领土空间的管理,对其占有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及使用要求的管制;具体而言,指政府规定领土空间的法定用途、用途可否改变、如何变更以及予以监督管理。因此,通常意义上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针对“要素”型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如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并随之产生土地发展权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在西方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公共干预已经取得共识,形成了一系列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理论与制度[12]。其核心思想是经济活动可能产生负外部性,而且影响可大可小,大到对竞争秩序的破坏导致社会不公,小到对相邻主体权利的侵害导致不当得利。因而,需要对经济活动施加必要的制度性干预。土地利用作为经济活动在国土空间上的投射,进行必要的土地用途和开发强度的管制,可以巧妙地将公共干预的矛头绕开人的基本权利,转而指向在特定空间上实现该权利的管制许可。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结合自身国情,构建了一套独特的两级土地发展权管理体系。早在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制度,形成了单一层级、地方为主管理的土地发展权管理模式;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1990年《城市规划法》的“一书两证”制度,基本仍延续着地方为主的管理结构。但是,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提出的土地用地管制制度,通过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农地转用审查等方式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相应管理权限也转到中央和省级政府手中。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划建设用地许可制度等的结合,反映出这样一个逻辑:土地发展权分为两级,一级土地发展权隐含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区域的建设用地许可中,多集中在与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事项,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用地指标分配和农地转用审批等;二级土地发展权隐含在地方政府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许可中,即地方政府将从上级所获得的建设用地许可权进一步配置给个人、集体和单位的过程,多体现在与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有关的事项中[13]。这套体系设计凸显了中国特色,也与中国单一制国家实行的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体制高度契合。但是,上述体系和制度一直没能很好地解决一个问题:土地用途管制产生的一级土地发展权是源于“要素”型国土空间的管理,分级分层实施的对象又是带有“区域”型国土空间特点的各级行政单元,如何给各级行政单元在整个规划期内、不同年度之间设置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基本农田保护规模目标?其科学合理的依据是什么?事实上,由于涉及土地发展权的多和少,上下级政府、左邻右舍地区之间的博弈长期存在,未来需要更加理性、有效地设计土地发展权分配方法和机制。3.2“区域”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目标是清晰的,但其实施离不开“要素”管理“区域”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代表是主体功能区制度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主要借鉴了欧洲国家的空间规划经验,依托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等来确定县级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希望施以财政、投资、土地、人口等各项政策,并以此为基础来引导开发建设活动在区域之间的分布,实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分配发展权利并进行区域协调的过程。但由于现阶段市场主体在投资方面的自主性较大,加上部门之间的认识分歧和职能限制,影响了有关分配发展权利的政策落实。因此,主体功能区规划最终转向进行“国土开发强度”管理,实质就是对建设用地总量指标进行控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殊途同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践表明,为实现区域的有序、有度开发,“区域”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实现,离不开对某些与国土空间开发有关的关键性资源要素进行管控,“区域”和“要素”需要结合。3.3依赖信息化技术支持的“要素”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较为成熟,并开始走向统一“要素”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是以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代表,实施重点是对土地利用的审批与监管。近年来,地理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能力大大加强。通过3S技术,国家得以对“要素”型国土空间的使用状况进行精确落位,并监督利用效果。目前,这一精细化管理技术在土地管理领域逐渐成熟。土地管理部门基于卫星遥感技术建立了土地执法和督察制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和督察,由此奠定了“要素”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近年来,各政府职能部门都逐渐借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做法,依据《森林法》《草原法》等单行法,分别对森林、草原、湿地、水域、海域等自然资源要素编制专项规划,实施用途管制。但由于部门分割,各要素类管制制度成熟度差异大,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各部门的管制要素通过层层传导,在空间上最终落地时,容易出现重叠冲突问题。因而,2014年以来,中央推进大规模“多规合一”改革试点,包括28个市县“多规合一”试点,海南、宁夏等九个省份的省级空间规划试点。试点工作在落实各类管制要素的空间边界方面取得一定的共识,认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主要控制线的做法,这一共识也直接写在十九大报告的任务要求中。有关“多规合一”工作都强调以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技术为辅助,有效推动“要素”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目标的精确落位,也确立了今后统一自然资源监管的技术基础。3.4做好“区域—要素统筹”有助于推进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完善落实回顾过往的各类实践,不难发现,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区域”型国土空间的统一协调管理;二是基于“要素”型国土空间的重点精确管控。前者是后者的制度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政策工具,二者相辅相成,必须有机统筹,才能有效推进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究其因,国土空间开发失序的原因之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对发展权利的竞相争夺,进而导致对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的无序开发、过度开发,最终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加强“区域”型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必须从源头上明确区域定位与开发预期,防范各种国土空间开发失序的风险。而对“区域”型国土空间开发的管理,又与对核心自然资源的管控紧密相关,换言之,最终会落实到“要素”型国土空间的精准管控上,“区域”型和“要素”型国土空间的管理缺一不可。单就“要素”型国土空间管理而言,多年来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实践主要聚焦于解决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扩张的矛盾上,重点管控的是基本农田和城乡建设用地边界。今后,为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推进全要素自然资源管理,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应该将管制类空间边界进行拓展,构建“三基一水两条线”、“两界一区五张网”的保护开发边界体系。具体而言:“三基”指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基本林地(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地),“一水”指江河、湖泊、湿地等水域,“两条线”指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岸线,属于保护边界范畴;“两界”指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边界,“一区”指产业集聚区,“五张网”指交通网、能源网、水利网、信息网、安全网等重要设施和资源空间,属于开发边界范畴。相应地,业已积累并不断发展的信息化技术手段,将会为自然资源和空间规划的有效落地管控提供重要的保障和支持。4思考与展望结合上文分析,纵观中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发展,中国特色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概念源于“国土空间开发”,交融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拓展于自然资源全要素保护,实际上已经具备四层含义:(1)强调“区域”型国土空间的大尺度合理开发,涉及地域为全域或局部覆盖;(2)强调大尺度的特殊区域保护,既涉及生态环境功能受损地区的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统一生态保护修复,又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等地域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3)强调针对中观尺度区域,如在一个城市、一个县境内,进行总体的开发建设行为控制,具体方式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线划定,以及国土开发强度、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控制等;(4)强调微观尺度上的“要素”型国土空间管理,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等管制类要素空间,耕地、林地、城市内部的分类型建设用地等用途类要素空间,地理表达方式可以是地块、图斑等,并且强调“图数一致”。因此,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需要统筹“区域”型和“要素”型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需求,承担起着指引区域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推进生态功能受损地区系统性修复治理、开展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地保护等多重任务。在国家、“区域”尺度上实现国土空间治理是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逻辑起点。而“要素”管理则既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目标又是手段。在操作层面上,目前对“要素”型国土空间进行监管的技术手段较为成熟。因而,应以连通“区域”型、“要素”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为重点,构建起“区域—要素”统筹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体系。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可能涉及:(1)如何基于“区域”来管理“要素”。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贡献是明确县级行政区的主体功能定位,也为分配建设用地指标提供一个比“基数法”可能更可靠的依据,但是,如何实现区域功能到土地发展权分配的传导,合理测算建设用地指标或国土开发强度的大小,需要进一步研究。此外,出于自然资源的精细化管理需要,对区域的自然资源要素管理可能更强调资源的空间位置、质量等维度,未来的研究应与主体功能区制度和政策有效结合,围绕区域内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来展开。(2)如何基于“要素”来协调“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试图建立一个协调区域的基本框架,其思路是在“区域”型国土空间政策区划的基础上实施相应的配套政策。相关配套政策往往涉及不同要素的管理,牵扯到多部门利益,导致协调难、实施难。当前的机构改革方向非常明确,要在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统筹所有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因此,需要加紧研究如何在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规划基础上,编制国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探讨基于“要素”型国土空间的管理在区域之间合理分配土地发展权、建立区域差异化的绩效考核机制等问题。(3)如何统筹“区域”和“要素”。目前“区域”型、“要素”型两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交集在于垂直指标传导与底层统一落图,即所谓的“图数一致”。需要看到的是,中国现行的土地发展权分配制度,规划的基本框架和任务目标是自上而下来确定的,加上技术手段的不断突破和发展,规划监管也能直接建立在最基层的地块图斑上。但是,上下层级之间对发展权利的认知和诉求差异,对现实情况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客观存在的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的横向制衡和竞争,容易出现规划编制目标的错位,规划实施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因此,如何从全国统一、分级分类设置、纵横有机衔接等原则出发,构建服务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空间治理需求的空间规划体系及其实施监管保障支撑体系,将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4)如何取得立法和技术手段的支持。从政府角度看,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实质是控制好土地发展权的分配权力和权利分配,这离不开法理和技术手段的支撑。在法理层面,分配主体要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原则,在不同对象之间合理分配权利与责任,明确并稳定各对象在分配体系下的预期,如何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法律支撑体系亟待研究。在技术手段层面,必须依托有效的技术支持,实现对分配权责实际执行情况的低成本监督,哪些新技术、新方法可以推广应用,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总之,建立新时代中国特色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体系必须处理好“区域”之间、各类“要素”之间、“区域”与“要素”之间的关系,将不同主线的工作和制度融合到一个体系中,做到层级连贯、分工明确、措施可行。
中国土地科学杂志 2018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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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新《土地管理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的改革精神,将“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写入法律,首次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并对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做出规定。2021年7月2日发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进一步细化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路径。一、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强化空间规划意识以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新《条例》进一步规定,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土地是国土空间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后再开工建设”的要求,新《条例》特别强调在土地管理领域应当强化空间规划意识,发挥好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布局作用,对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做出科学安排。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严禁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国土规划一经批复,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坚决防止出现换一届党委政府改一次规划的现象。坚持按法定条件和程序修改规划,严格审批。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二、进一步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三条控制线”的要求,构建空间管控边界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2019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把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新《条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优先,首次将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写入法规,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底线约束方式体现了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安全底线,对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是粮食安全底线,在严守耕地红线的基础上,必须对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达到质量要求的耕地实行永久特殊保护。城镇开发边界体现了国土安全底线的要求,划定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框定总量,限定容量,防止城镇无序蔓延。目前,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全国自然资源系统正在牵头开展“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下一步,要运用全国统一、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切实落实好以“三条控制线”为基础分类分空间的管控措施。三、进一步明确国土空间规划中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内容,细化空间约束指标近年来,全国自然资源系统持续加快推进“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条例》修订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内容、要求、目标等,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首先要按照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的要求,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基础上科学布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重要目标。《条例》修订案特别细化了土地管理有关的规划指标,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这一规定既细化了国土空间规划中土地管理方面的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又指明了在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目标,即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的建立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新《土地管理法》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迈出了空间规划改革在法律制度顶层设计方面的第一步。今后,我们要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和实施“多规合一”,形成“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建立统一的编制审批体系、实施监督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构建统一的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同时,抓紧推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加快构建上下协调、科学有序的国土空间法律制度体系,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国土空间。(i自然资源全媒体)
辽宁自然资源杂志 2021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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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的应用建议
作者:朱岩(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辽宁沈阳110032)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期,土地利用问题依旧是发展的关键,土地资源是发展之本,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关乎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方方面面。一定时期,对资源利用与保护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快速发展,忽略土地利用科学性和合理性,造成资源的过度开发、粗放利用、产出率低、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从土地利用现状来看,缺少权威可行的规划是导致各种土地利用问题的根本原因。摆脱以往的土地利用方式,编制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新的要求及指导方向的国土空间规划是重要途径。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意义开展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目的是为了更加科学、高效的使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避免各种资源的浪费,实现可持续发展。辽宁省是中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是全国工业门类较为齐全的省份之一,面对土地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重,传统的经济发展动能不足等情况,依靠传统高耗能、高投入的发展方式,无法满足当前形势需要。只有开展节约集约利用,才可以保障全省生态、社会、经济的长足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迎来新时代关键时期之际,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资源集约利用意识逐渐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逐渐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特别是在“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部署中,明确提出节约优先、推进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大力度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为必然要求。二、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从源头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现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源头在于国土空间规划的合理编制。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导向,以自然环境承载力和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逐步形成节约资源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而推进辽宁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笔者认为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合理性,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奠定规划基础。1.以建设用地减量规划为导向,严格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结合辽宁省行政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成果来看,我省建设用地粗放利用趋势型所占比重较多。建议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应以“双评价”为基础,以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成果为参照,科学严判建设用地粗放利用趋势型市、县的建设用地利用中存在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本着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的理念,建立建设用地空间规划的分类导向体系,尽可能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减少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并在空间规划实现建设用地减量中,确定减量规则和保障机制。在明确建设用地规模的基础上,严格划定各市、县城镇开发边界。通过城镇开发边界的限定,来推动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程度的不断提高,减少城市发展外延无限制的扩展,促进城市圈内低效、空闲建设用地的挖潜利用。2.加强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基础研究工作近年来,辽宁省县域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建设项目不断落地,建设用地需求量逐年上升,个别市县出现了原土地利用规划与实际脱钩,导致频繁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现象。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是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指导一段时间国土空间优化配置,合理布局的关键。而以自然资源承载力和土地适宜性评价为基础的国土空间规划专题研究,是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基础和前提。针对辽宁省各市、县自然、社会、经济现状,特别是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和节约集约程度,进行建设用地潜力、结构、布局等专题研究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这些基础研究,能够摸清自身建设用地家底,掌握其内部挖潜能力,掌握其空间布局存在问题。要借助国土空间规划这个系统谋划、顶层设计的好机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新时代发展的要求,明晰新形势下城乡发展的思路,科学合理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从地区全局及长远利益出发,对各类用地做出相互协调和统筹安排,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证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3.加强相关评价成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的应用行政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及开发区、高校等专项土地利用评价成果,是在国家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下完成的工作成果,成果评价标准统一、数据来源一致、可比性较强,具有可用性。一方面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可为全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提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人口、经济与土地匹配程度、建设用地综合利用绩效等多方便参考数据。另一方面,可将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理念及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方法融入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从源头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理念和指导思想。最后,评价成果的应用将有助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用地规模和用地结构。三、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优化用地结构随着辽宁省城镇和乡村经济的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城镇和乡村的发展都至关重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发展,成为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结合辽宁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深化土地用途和空间管制,引导城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土地利用的多种需求,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各市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划标准,促使城乡用地由外延式扩展逐级转变为内部低效地、空闲地挖潜,不断提高城乡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同时加强建设用地边界和空间管制,引导城乡建设有序发展,在完成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布局调整的同时逐步实现用地结构的优化。2.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利用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特别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等政策,优化乡村建设用地布局,用好存量,减少增量。结合县和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通盘考虑农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分布、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用地,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同时,优化村庄布局,集中力量编制科学合理的、实用性强的村庄规划,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实施中还要充分利用乡村现有建设用地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用地需求,尽量减少建设用地增量,同时,也要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来增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优先用于发展乡村振兴的产业项目,加快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保障乡村振兴用地,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还可以支持城镇建设。四、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将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的后期实施监督管理,才能真正发挥规划指导作用,才能推动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的落实。需做到以下几点。1.科学合理的规划是保障实施的前提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城乡功能定位,遵循发展规律,科学系统划定,处理好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增量扩张与存量挖潜的关系,处理好各级规划的衔接,处理好规划编制与空间管控的关系,以保证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且能够指导该地区一定时期的发展,这是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前提。2.加强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规划的实施实施中,要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合理确定各地区的土地开发强度控制目标,才能有效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精细化管理,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3.差别化政策管理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实施中也要考虑辽宁省各地土地资源禀赋、区域发展阶段、产业结构等差异化因素,灵活利用政策、经济、技术等手段,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土地审批管理、土地供应管理、土地利用评价与监管等方面构建差别化管理政策,满足各地差异化需求,从而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辽宁自然资源杂志 2020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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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督察制度全面步入法治轨道
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督察制度确定为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此为基础,结合督察制度实施15年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将督察范围和机构职责、职权具体化,绘制出土地督察运作的基本规则框架。《条例》明确了土地督察的主体在现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下,具有督察职能的主体有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9个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自然资源部在北海、东海、南海分别设立的3个海区局等,职责各有分工。新《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履行土地督察职能的主体为“国务院授权的机构”。何为“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条例》给出了确定答案,履行土地督察职能的机构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即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9个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承担督察区域的土地督察工作。《条例》明晰了土地督察的范围在土地督察制度创立之初,督察机构主要围绕地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土地执法情况等开展工作。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土地督察制度的持续实践,近年来工作职责有了新的丰富和发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逐渐走向更加综合的多功能监管和全生命周期监管。因此,《条例》将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确定为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耕地保护情况。这是督察机构与生俱来的使命。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好耕地离不开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要求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省级政府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健全耕地保护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察机构就是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监督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在督察中算大账、算细账,对违法占用耕地“零容忍”,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推动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为国家粮食安全保驾护航。二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化解当前和今后紧张的土地供求关系的着力点,督察机构应当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将节约集约落实落细,大力探索实践土地利用督察方式,加强对土地利用领域的监督,发现和查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的土地无序开发、低效利用、粗放浪费、收益流失等问题,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通过积极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是中央文件的明确要求,也是履行“两统一”职责的应有之义。国土空间规划是体现“多规合一”国家意志的约束性规划,督察机构要立足于督促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为底板,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一张图”,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强化底线约束,重点督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落实情况,坚决查处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构建服务和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布局和支撑体系。四是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土地管理的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聚焦重大专项行动、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督察,着力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共性问题,督促健全完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机制。2018年以来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督察,2019年以来对全国“三调”成果开展的四轮督察,2020年起开展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理整治等行动都充分展示了自然资源督察融入自然资源管理大平台的行动和决心。五是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要在改革实践中逐步确立督察制度在土地管理格局中的最佳定位,使土地督察的成果得到最大化的发挥,建立高效的作用机制和反馈机制必不可少。为此,督察机构坚持严格督促整改与促进政策完善“两手抓”,既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一督到底,又发挥“制衡作用”,对在督察中发现的土地管理政策不合理、不完善、不适应的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另外,还要推进督察与部相关职能部门互动制度化,促进督察成果与自然资源管理政策的组合运用。六是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作为兜底条款,主要解决前述条款未尽事宜或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新情况。在实践中,针对土地管理领域某一方面的突出问题和领导批示、部门转办、信访反映、媒体披露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开展督察,推动解决影响较大的个性问题,也是督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条例》确定了督察权的行使方式一是调查了解。主要通过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等组织方式,了解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土地管理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以及批、供、用、补、查全过程全流程情况,发现其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调查方式包括通过技术手段研判分析、材料审核,或者通过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等发现问题线索。在进行调查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条例》还将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督察工作确定为法定义务,规定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开展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为土地督察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整改纠正。这是保障土地督察权威性和监督有效性的核心要求,也是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对《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确认。督察机构在开展督察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土地管理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在经总督察批准后,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督察意见。整改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条例》针对督察实践中时常发生的地方政府虚假整改、应付整改、拖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督察意见的刚性约束力,将地方政府认真组织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作为法定义务予以确认。三是约谈。约谈是督察机构约见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或者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这既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一种工作方式,也是当前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粮食安全的形势下,严格实行党政同责,压实各级党委政府保护耕地责任的具体体现。根据工作需要,约谈可以采取集中约谈和个别约谈的方式,可以由总督察、副总督察约谈或者委托派驻地方的督察局进行约谈。实践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当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必要时可邀请媒体记者参加约谈会议,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四是追责建议。任何一个监督部门都不能包打天下,贯通协调其他各类监督是必然趋势。自然资源部已尝试将土地督察工作与违法问责机制有机结合,开展了督察、执法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贯通协调机制先试探索,形成监督合力。《条例》提高督察成果效用,将土地违法问责工作制度化和法律化,规定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责建议,形成严肃整改的高压态势。另外,督察机构还在探索加强与中央巡视、审计、环保督察等中央监督机构的协作配合,实现部门协同联动常态化,营造有利于督察工作开展的社会氛围。新《土地管理法》及《条例》描绘了土地督察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是由于还不是督察专门立法,对督察原则和方式、督察程序、土地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整改标准、法律责任等操作性规范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另外,有关矿产资源督察、海洋督察等内容尚缺少相关法律支撑,这都需要专门立法将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规范,自然资源督察法治化道路依然任重道远。
辽宁自然资源杂志 2021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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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区域土地综合整治问题研究
作者:杨培源(泉州市耕地保护中心,福建泉州362000)0引言当前,我国农业和乡村经济正面临着一个比较落后且相对困难的发展形势[1-3],党的十九大明确乡村振兴战略为国家战略。随着泉州市(地)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有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人地矛盾愈演愈烈。土地整治工作就是一项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改造生态环境的工作,是缓解人地矛盾的重要措施[4]。它既可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又能提高居民生产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生产条件,是振兴乡村的重要手段[5]。土地整治是提升城乡生活水平,提高生产条件以及优化生态环境的重要平台,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6]。乡村要振兴,城乡土地一定要用好。在此背景下,如何兼顾国家、居民集体、居民的权益[7],构建科学合理的泉州市(地)区域土地综合整治机制,是实现乡村振兴,建立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重要抓手。1泉州市(地)土地利用现状泉州市(地)位于福建省东南沿海,与台湾隔海相望。现辖鲤城、丰泽、洛江、泉港、晋江、石狮、南安、惠安、安溪、永春、德化、金门(待统一)12个县(市、区)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前的数据统计,泉州市(地)土地面积为1.1289×104平方千米。其中林业用地占比最高,占土地总面积49.70%,面积为0.561×104平方千米;耕地占土地总面积12.86%,面积为0.1451×104平方千米;园地占土地总面积9.82%,面积为0.1109×104平方千米;其他分别为:草地占3.06%,面积0.0346×104平方千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占12.82%,面积0.1447×104平方千米;交通用地占2.89%,面积0.0326×104平方千米;水利设施用地占土地总面积5.39%,面积0.0608×104平方千米;其他土地占3.46%,面积0.0391×104平方千米。2泉州市(地)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情况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泉州市(地)对于建设用地的需求呈直线增长趋势,而泉州市(地)山地、丘陵占土地总面积的五分之四,平地少,各类空间高度重叠,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越发突显。泉州市(地)各地结合实际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情况,根据本地的自然资源特点,实施土地整治,既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又可获得耕地占补平衡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土地整治助推乡村振兴模式。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等山区县2010年以来通过出售指标,获得收益近百亿元,指标收益资金大部分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晋江市探索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土地综合整治模式,盘活农村闲置低效用地,大幅增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溪县探索结合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的土地综合整治模式,直接增加林地、建设用地、耕地,盘活土地资源约334公顷。2.1基于用地面积变化的分析泉州市(地)的耕地数量和建设用地数量呈现此消彼长情况。2010年以来,随着经济建设需求的增加,建设用地面积呈直线扩张趋势。2014年开始,泉州市(地)建设用地的增速略有放缓。而在2017—2019年,随着经济发展需求,泉州市(地)建设用地的需求量有所增加。结合各区县经济发展的空间特点,可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沿海各县(市、区)。与建设用地大幅增长相反的是泉州市(地)耕地面积的下降。从2014年开始,泉州市(地)耕地面积的减少速度明显放缓,并在2017—2018年略有上升,这与国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以及集约节约用地制度有关,泉州市(地)把增加耕地数量与提高耕地质量同步推进,并与促进现代农业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紧密结合。泉州市(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是通过自行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以及向外地购买两种途径相结合。泉州市(地)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调动土地资源支持泉州市(地)经济发展需求方面,泉州市(地)主要通过土地整治的方式保障土地资源的供需平衡。其具体内容包括自行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及有偿委托相关单位两种途径完成补充耕地任务。2011—2020年泉州市(地)各县(市、区)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项目规模19067公顷。2.2基于补充耕地情况的分析由于各区县的实际土地资源和发展需求的不同,2010—2020年,各地政府在实施土地整理和购买/出售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具体情况也有较大的区别。泉州市(地)的补充耕地指标主要来自市内的自行补充。泉州市(地)所辖县(市、区)的购买方,按照购买数量由高到低排列为:晋江市>惠安县>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由外地市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购买方,按照购买数量由高到低排列为:石狮市>惠安县>晋江市>泉港区。补充耕地指标的供给中,1532公顷来自泉州市(地)内,572公顷来自外地市。泉州市(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来源是永春县、德化县和安溪县,按照出售数量多少排列为:德化县>永春县>安溪县。另外,根据数据库资料调查和实地调研走访得知,各区县的补充耕地指标还存在一定的空间调配关系。另外,根据不完全统计,各区县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所使用的预算外支出数额巨大。以石狮市和南安市为例,自2010年至2020年,两市在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所使用的预算外支出总额分别超过3.5亿和6.4亿。其中,流出泉州市(地)资金分别为1.8亿和5.5亿元。实地调研发现资金流出泉州市(地)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需求,建设用地对高等别耕地的需求也不断加大,山区的县区可开发成为高等别耕地的荒草地资源逐渐减少且开发成本逐年增高。在市场价格的自主调配过程中,泉州市(地)需求方从外地资源供给方寻求低成本资源市场需求增加。2.3基于增减挂钩情况的分析泉州市(地)对于增减挂钩指标的需求与补充耕地指标情况相似。泉州市(地)所辖县(市、区)购买方,按照购买数量由高到低排列为:晋江市>惠安县>石狮市。泉州市(地)的指标供给方主要由德化县、永春县和安溪县构成。德化县为泉州市(地)增减挂钩指标的供给之最,而永春县在对外地市的指标出售上占优势地位。与补充耕地指标的购买和供给情况不同的是,从总体来看,泉州市(地)的增减挂钩指标约70%来自外地市的购买,尤其是石狮市,92%的指标来自于外地市的供给。以石狮市为例,2010年至2020年,石狮市用于购买增减挂钩指标的预算外支出总额为6.31亿元,其中流入泉州市(地)其他县区0.43亿元,流出泉州市(地)5.88亿元。如此的大量资金由本市流出,这也展现了泉州市(地)对于建设“政府主导下,指标资源交易平台”的需求。3泉州市(地)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成效目前泉州市(地)各县市主要实施传统的土地整治项目。通过开发废弃园地、未利用地等宜耕地,复垦农村废弃宅基地、闲置工矿用地等方式垦造耕地。传统的土地整治项目侧重新增指标和经济效益,随着国家对新增耕地指标加大监管,以及地方观念的转变,逐步转向寻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平衡。泉州市(地)通过自行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的动态扩充具有巨大帮助。3.1有效补充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有效新增耕地面积。县级补充耕地项目1575个,建设规模6593公顷,新增耕地5633公顷,交易面积1653公顷,交易金额36.33亿元,缓解了泉州市(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导致耕地不断减少的压力,结合有偿委托相关单位的途径,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3.2开展旧村复垦,推进城乡统筹发展2010—2020年,泉州市(地)通过实施旧村复垦项目,通过指标转让交易资金,为城市反哺农村有效地拓宽了渠道,从而改善了农村生活生产条件、优化了农村生态环境。泉州市(地)实施旧村复垦项目380个,规模820公顷,产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820公顷,指标收益达38亿元。仅2011—2018年,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受益总人数达4732人,部分农民通过参与土地整治建设及出租耕地收取租金,从而增加收入。3.3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有效提高耕地质量通过土地整治,对耕作区内田、水、林、路、渠进行综合治理,建设农田水利设施,提高道路通达度,使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改善,大幅提高耕地防灾抗灾能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效提升,亩均粮食生产能力明显提高。仅2011—2018年,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新增和提升可机耕面积1448公顷,项目区道路通达度提高到97.39%以上;新增和提升节水灌溉面积4861公顷;新增和提升农田防旱抗涝面积5698公顷。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新增耕地1179.84公顷。建成后高标准农田平均耕地质量提升了0.95个利用等,有效促进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4泉州市(地)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4.1单一部门管理,缺乏统筹规划和资金整合,潜力资源开发受限泉州市(地)单项土地整治项目的主要实施和负责部门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受到该局的管理职能限制,土地资源的空间调配灵活性较差,这也限制了大量土地资源的优化。例如,根据国土资函〔2009〕1263号文件精神,诸如永春的部分区县有大量废弃园地变更为未利用地,作为补充耕地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大量历史留存的废弃园地现为林业图斑,容易导致该地区的土地开发被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毁林开发”。同时,泉州市(地)大量项目用地规划范围需要生态环保、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的管辖范围。对于土地资源的空间优化,缺乏多部门协作,是泉州市(地)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主要缺陷。同时,也因为缺乏多部门协作的因素,涉农资金也缺乏有效整合。近年来,中央和地方的支农资金逐年加大,但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头实施,没有形成协调机制。同时不同部门项目建设的技术规范存在较大差异,不同部门之间为争抢项目资源,降低标准,致使资金未得到有效利用。总体来说,土地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多部门良好协作以保证整治规划的顺利实施。从现阶段项目实施情况看,除国土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深度尚显不足,导致规划衔接、资源整合不畅,影响规划实施效果。4.2缺乏有效宣传,规划实施积极性有待提高,建后管护有待加强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方面。土地整治项目难以开展机械化、规模化的粮食种植,经营成本较高,为了实现经济效益,农民自发在项目区内的耕地上种植茶叶、苗圃、果树、油茶等有经济效益的作物。然而,按照当前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标准,除安溪县外,种植经济作物对耕地认定具有较大阻碍,这既增加了项目后期管护和耕地资源保护的难度,又对土地整治项目积极性的提高产生了消极作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单个项目涉及和涵盖的范围以及内容较狭窄,无法充分考虑到基层政府和农民的实际需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农民群众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给规划实施带来影响。也因为传统农业在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方面的效益不高,造成群众自行管护积极性低,建后管护责任、措施、资金落实极难到位。由于区域土地综合整治是自然资源管理中的一项新课题,加上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对该项目也均处于试点阶段,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政策、做法等缺乏有效的宣传培训,导致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乡、镇、村各级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不太了解,开展整治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实施的政策保障措施和相关管理机制以及加强宣传力度,以提高实施规划的积极性。5泉州市(地)区域土地综合整治改进措施5.1加强部门协作以市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参与,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统一对市域内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把区域土地综合整治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管理,充分利用各类卫星遥感监测监管手段,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全程监管。下级政府依照市级构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县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5.2出台政策意见根据浙江省先行地区经验,区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配套政策。因此,泉州市(地)出台了区域土地综合整治相关管理规定。一是规范土地综合整治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二是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高效利用。借助土地综合整治平台,为乡村振兴相关项目提供资金保障。5.3建立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进行可行性评估,是土地综合整治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邀请乡村振兴、土地资源管理、规划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从项目前期评估,到项目实施、验收后评价,总结先进经验,优化一套项目实施前后的评价体系。并将土地综合整治相关政策传达到乡村振兴项目的相关部门、各县及乡镇。将乡村振兴相关项目纳入土地综合整治范围,为乡村振兴项目注入资金,从而提高土地综合整治在乡村振兴中的地位。5.4形成要素保障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等管控力度,泉州市(地)乡村的各类空间布局难以调整优化。区域土地综合整治是国土空间规划布局优化的主要手段,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的总原则,对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优化调整,力求在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美化产业布局、推进农民增收上取得突破,为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双轮驱动”提供要素保障。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杂志 2022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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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土地经济学的复苏、发展与繁荣
作者:张清勇,鲁宁,夏浩(1.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100872;2.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北京100125;3.中国农学会,北京100125;4.浙江省自然资源征收中心,浙江杭州310000)1引言在1949年之前的近四分之一个世纪里,中国土地经济学教学与研究全面兴起,取得了极大的成就[1]。新中国成立后,教育部在1952年对农业经济教育进行了彻底改革,简化了专业课程,不再设置土地经济学等课程。同时,中国大陆的土地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土地经济学的教学与研究进入了停滞乃至倒退、消失的阶段。到改革开放前夕,大众能看到的“土地经济学”印迹很少,只有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中还保留着代码为F301的“土地问题理论、土地经济学”类别[2]。改革开放后,伴随着国际学术交流,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全面推开、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土地管理法》实施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等工作的开展,土地经济学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逐渐复苏、发展并呈现出繁荣的景象,“研究和学科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3]。对于20世纪80年代中国土地经济学的发展历程,已有研究进行了精要但十分粗线条的概括回顾[3-9]。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广泛收集各类文字资料,辅之以对4位深度参与20世纪80年代土地经济学教学与研究的资深学者的访谈记录,试图全面、细致地描述20世纪80年代土地经济学复苏、发展与繁荣的历程与成就。研究发现,土地经济学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复苏以后,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得到了较快发展,进入了繁荣期:许多高校陆续开设土地经济学课程,一批学者专门从事土地经济学研究,相关论文涌现于各主要期刊,专门的土地经济学研究机构以及地区性和全国性的土地经济研究团体陆续创设,定期举行土地经济学术研讨,出版了一批土地经济学教材,刊行专门的土地经济期刊,并翻译、影印出版了国外土地经济学名著,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成果。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主要有两大不同。一是资料丰富,在使用各类文字资料的基础上,辅之以对4位资深学者的访谈记录。这些资料多是先前研究未曾触碰过的,对它们的挖掘和使用奠定了本文分析的基础。二是内容全面,从学者、课程、教材、学术期刊、研究机构、学术团体、论文、专著、译著等方面,比较深入细致地呈现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土地经济学术的概貌,反映了20世纪80年代土地经济学人努力推进土地经济研究的各个面向。在挖掘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系统回顾20世纪80年代中国土地经济学从复苏到繁荣的过程,有助于更全面地认识新中国土地经济学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对于填补中国土地经济学学术发展史的空白具有重要的学术史价值;对于认识推动土地经济学发展的力量,在借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思考如何在新时代进一步推动土地经济研究以取得坚实的成果,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220世纪80年代前期:逐渐复苏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改革开放时代的开启,也为中国土地经济学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条件。对外开放后,伴随着国内外学术交流的开展,国外土地经济领域的学术动态不断被介绍进来。一方面,一些学者出国交流返国后介绍国际学术进展时,不时提及土地经济学。1979年中国农业经济学会派出5人代表团参加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农业经济学家协会第十七届年会,回国后安希伋在1980年《农业经济论丛》第一辑上发表《国外农业经济学研究动态》一文,介绍国外农业经济学的新分支学科农业资源经济学时,提到它“是从土地经济学发展而来的”,指出土地经济学研究的范围是广义的土地,而农业资源经济学则研究包括野生动物、植被、水源等在内的所有自然资源[10]。1982年7月,安希伋的《美国农业经济专业人才的培养》一文由北京农业经济学会学科组印发,介绍美国农业经济学硕士生和博士生培养的主修课程时,以明尼苏达大学农业与应用经济学系为例,指出该系“为资源经济学专门化硕士生规定的主修课程为:(5600),土地经济学;(5610),土地利用中的制度因素;(5650),自然资源经济学与政策。为博士生规定的主修课有:(8264),资源经济学;(8360),土地经济与土地政策(讨论课);(8364),资源经济学与政策(讨论课)”[1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代表团1982年4—5月访问美国的大学、农场、研究机构、交易所、基金会后,在考察报告中讨论美国农业经济科学学科体系中的资源经济学时指出,“土地经济学早在三十年代就形成一个体系,五、六十年代以来逐步扩大内容,日益深化,形成了现在的资源经济学”[12]。另一方面,学者翻译、介绍国外城市经济学时,也有不少提及土地经济学。例如,孙继文翻译日本山田浩之教授的《城市的经济分析》,指出土地经济学是城市经济学的先驱,城市地价分析是它的重要课题[13];杨重光指出“城市经济学是从区域经济学和土地经济学发展起来的”“大量有关土地经济学的著作和文章,详细研究和力图说明城市土地的合理使用,土地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工业和其它经济活动在城市区域内的合理布局,空间距离与运输费用,土地价格等问题”[14]。与此同时,随着改革的推进,土地利用与管理领域突出问题的解决也呼唤土地经济学的指导。张振铭1980年撰文指出,我国四化建设面临人口多、可耕地少的突出矛盾,“关于人口经济学,学术界的讨论很活跃”,而“对于土地经济学的研究和应用,至今尚未引起人们的注意”,认为应当立即改变这种状况[15]。邵纪泉、薛国屏认为改善城市土地使用需要“加强对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在当前的城市经济建设中,我们已经面临着众多的有关土地经济方面的问题,亟待我们去做系统的研究,如土地使用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如何按照社会目标控制土地使用,怎样按照土地的自然特点和经济特点对城市土地进行分类,使地尽其用;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对外开放中土地作为投资估价等等问题。为了开展四化建设,我们对上述诸问题都需要从经济、社会和技术上进行研究”[16]。张桂霞指出“苏联和美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有土地经济学、土地规划学,而我们基本上是空白,土地经济学被城市规划所代替”,认为城市用地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是“不重视城市土地管理的理论研究”,建议“加强城市土地经济学及土地规划学的研究”[17]。20世纪80年代初土地经济领域还有几件重要事情。一是许燮谟1981年探讨土地科学的体系问题时,指出“从我国国土情况和三十多年的实践来看,土地科学体系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学科:……8.土地经济学:研究土地利用的经济方面和规划设计以及各项工程措施的经济效应的理论和方法”[18]。二是两本重要著作的出版。一本是朱剑农1981年出版的《土壤经济原理》。它基于1964年的《土壤肥力经济原理》,做了较大幅度增订,共分三篇十一章,系统介绍马克思主义关于土壤肥力和土地生产力发展的理论,着重阐述农业土壤及其经济肥力形成、发展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培育和提高土壤肥力的规律等[19]。另一本是滕维藻先生翻译、1982年出版的《土地经济学原理》[20]。其原版是由伊利和莫尔豪斯于1924年合著出版、标志着土地经济学正式诞生的里程碑式著作ElementsofLandEconomics①该书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就被商务印书馆列为“汉译世界名著”的一种译出,但到1982年才正式出版。。该书的翻译出版给当时中国对土地问题研究感兴趣的学者“耳目一新”的感觉②对柴强博士的访谈(访谈编号:INT20211201-1)。。三是国土经济学的创设。1980年6月,于光远在中国林业经济学会第一次学术讨论会上提出开展“国土经济学”研究的想法[21]。1981年5月,在中国国土经济学研究会正式成立的大会上,于光远指出国土经济学是“以某一个国家的国土作为对象的一门经济科学”,国土是受一国主权管辖的区域,“广义包括一国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和它们的下层和上空,还包括大陆架”,国土经济学要研究12对关系、24个方面的问题,包括:(1)平原和山地,(2)陆地和水面,(3)大陆与海洋,(4)大块与零星,(5)地上和地下,(6)已开发与未开发,(7)易利用与难利用,(8)南部与北部,(9)东部与西部,(10)乡村与城市,(11)国土与公土,(12)局部与整体[22]。随后,国土经济研究会开展了大量活动,包括组织国土综合考察,举办讨论会、报告会和研究班,编写《国土经济学研究》《国土经济学》,编辑《中国国土经济学研究会简讯》等。国土经济学的范围比土地经济学宽得多,它的开展对我国土地经济研究起了推动的作用[3]。3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展与繁荣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批学者开始专门研究土地经济。其中,马庆泉在湖北社会科学院师从朱剑农教授读研究生时,认为国土的概念外延比较宽,应把土地从国土概念中析出。为此,他以《中国社会主义土地经济理论研究》为题写成硕士论文,1985年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23]。1985年第4期《中国土地》刊载了张月蓉的论文《土地经济学》,该文阐述了土地经济学研究的对象、任务和内容,西方土地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以及苏联和我国对土地经济有关问题的研究[24]。同一时期,高鸿业、吴易风提出“土地经济学不能单纯论述土地的特性、分类、利用等问题,还必须对土地所有制、土地课税政策等做出理论分析”[25]。1985年12月,农牧渔业部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土局和区划局、中国国土经济研究会和北京地区土地经济理论研究会共同发起召开了土地经济理论研讨会,讨论了土地所有制、地租理论与土地有偿使用、土地是否商品以及商品化经营、土地价格等问题[26]。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许多高校开设了土地经济学课程,土地经济学术活动日益多样,包括创设土地经济研究机构以及地区和全国性研究会,编写土地经济学教材,编辑土地经济期刊,翻译、影印国外土地经济学名著等,土地经济学术研究进入了繁荣期。3.1设立土地经济研究机构从1985年起,国内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始设立专门的土地经济研究机构。其中,成立时间较早、影响较大的有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经济研究所和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经济所。(1)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经济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是新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经济学科高等教育体系的发源地。改革开放后,人大农经系最早恢复农业经济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周诚、毕宝德等老师在讲授社会主义农业经济学时,农业土地利用是重要内容,涉及土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及特点、扩大农业用地、农业集约经营、级差土地收入等③对毕宝德教授的访谈(访谈编号:INT20210317)。。1985年,人大农经系在全国率先设立土地管理专业,土地经济学是该专业的核心课程。同年,周诚、毕宝德创设了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经济研究所,下设农村土地、城市土地等研究室。研究所打破大学的界限,建立了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制度。国内著名学者如刘书楷、王万茂、贺锡苹、魏浩光等被聘为兼职研究员,中青年专家柴强、蔡昉等被聘为兼职副研究员。据曾寅初教授回忆,人大土地经济研究所每年都办好几期土地经济和管理人员培训班,影响非常大,“可以这么说,我国搞土地经济学研究的,很多人都是从这些培训班出来的”,武汉某高校还成立了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经济研究所分所④对曾寅初教授的访谈(访谈编号:INT20210315)。。(2)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⑤后来改称“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土地经济所。该所成立于1987年,是当时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的7个业务所(中心)之一。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对国内外各类土地制度、土地政策、土地法规、土地管理机构设置等问题的研究;(2)负责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政策的实施以及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研究;(3)负责向国家土地管理等机关提供国内外土地经济信息;(4)负责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及有关信息的交流;(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27]。成立之初,该所又名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经济所,由戚铭琛任所长,研究人员还有秦海荣、高向军、尤孝明、焦海涛、朱澜新、周维纾、李铃等。成立之初,土地经济所编印《土地经济研究信息动态》,承接国家土地管理局委托的基准地价研究等课题,还主持“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研究”“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等国家社科基金课题①对李铃研究员的访谈(访谈编号:INT20211201-2)。。周诚教授曾指出该所是“我国土地经济研究中的一支劲旅”[3]。3.2创设土地经济研究会从1985年起,地区性和全国性土地经济研究会陆续组建。地区性土地经济研究会中,最早的当是1985年2月12日成立的北京土地经济研究会。该会又名“土地经济理论研究会”,由周诚任会长,毕宝德任秘书长,北京大学张秋舫任学术部主任。成立后,该会开展了大量学术研究、学科建设、教材编写和培训活动。另一个是湖北省土地学会的土地经济研究会。1986年湖北省土地学会第二届理事会一次会议设立土地经济研究会筹备组,1989年第三届理事会正式成立土地经济研究会,由华中农业大学陆红生担任研究会主任,苏国桢、关伯钧、李肇文、张小铁任副主任[28-29]。在全国性土地经济研究会方面,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和中国土地学会分别在1986年、1987年正式成立了土地经济研究会,持续开展活动。(1)中国土地学会土地经济研究会②后来改称“中国土地学会土地经济分会”。。1985年5月,中国土地学会第二次代表大会暨学术讨论会在西安举行,代表们通过广泛酝酿、自愿组合,筹备建立土地经济研究会,由周诚、王万茂、郑振源担任筹备负责人[30]。1987年12月18日,在成都召开的全国土地科学讨论会上,中国土地学会土地经济研究会正式成立,周诚教授被推举为会长[31]。筹备期间和成立后,研究会积极开展学术讨论,如1987年7月与中国国土经济研究会共同主办土地经济问题理论座谈会,1988年4月与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等6个单位联合召开了城市土地有偿使用问题专题研讨会[32]。除了举办较大型的研讨会外,研究会还以“双月交流会”的形式定期举办土地经济问题研讨会。1988年8月份“双月交流会”邀请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的OBERLANDER教授主讲加拿大土地利用与管理[33]。王光希在中国土地学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就指出,“土地经济研究会以双月交流会的方式在京举办了多次小型座谈会、报告会,每次活动主题明确,时间短、收益大、反映好,值得推广”[32]。该研究会“与兄弟学术团体相配合,在组织和推动我国土地经济研究和学科建设上起了积极的作用”[3]。(2)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土地经济研究会。该研究会成立于1986年,由周诚教授任会长。研究会成立后,承担了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的委托课题《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研究》,由周诚、毕宝德主持[34],并召开了一系列学术讨论会,如1987年10月与山东省农业厅、山东农业大学农经系联合召开的农业(土地)经营规模学术讨论会[35],以及1988年5月与中国国外农业经济理论研究会联合组织的国外农业规模经济问题讨论会等[36]。3.3编写土地经济学教材这一时期土地经济研究呈现出繁荣景象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涌现了一批土地经济学教材。随着越来越多的高校开设土地经济学课程,在从1986年起的短短几年间,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开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土地经济研究者通过集体创作,在融合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和西方土地经济学的基础上,共出版了9本土地经济学教材(表1)。对此,周诚教授指出,“这些著作,各有侧重,各有短长,但其共同的特点是:(1)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生产力经济学为母科学,其内容既涉及到生产力及其组织,又涉及到生产关系及其调节;(2)有分析、有取舍地借鉴了美国学者伊利和台湾学者张德粹及其他学者的有关著作,适当地介绍了国外及港台的土地经济问题;(3)在不同程度上分析、探讨了我国城乡土地经济问题,并在理论上做出自己的回答;(4)以土地利用、土地制度、土地价值为基本内容的框架正在形成,土地经济学的基本内容正在走向规范化。”[3]其中,最早也最有影响的是以下三本。表120世纪80年代国内学者编写的土地经济学教材Tab.1LandeconomicstextbookwrittenbyChinesescholarsinthe1980s(1)周诚主编的《土地经济学初编》(1986年)。1985年周诚、毕宝德发起成立北京土地经济研究会后,组织京内外高校、科研单位20余人合作编写《土地经济学初编》,1986年10月印行。正式印行前,其“油印稿,曾在小范围内散发过;也曾在三次土地经济与管理学习班上作为教材试用过”[37]。《农业技术经济》期刊1986年第8期封四写道:“全书共分四篇22章,约40余万字。第一篇总论;第二篇土地制度;第三篇土地利用;第四篇土地价值。……全书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吸收国内外各家学术观点和有关资料,内容丰富、材料充实,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土地经济学著作。”[38](2)张薰华、俞健主编的《土地经济学》(1987年)。复旦大学张薰华教授是《资本论》研究专家,他曾指出“就我个人对土地问题的探索过程来讲,是从学习《资本论》中的地租理论开始的”[39],“如果不了解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就不能建立起科学的土地经济学”[40]。从1984年起,张薰华先后发表《论社会主义经济中地租的必然性》《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地租的必然性》等论文。后来张薰华等人决定将前一阶段的研究成果整理成一本书,“理论部分由张薰华自己负责撰写,他还另外介绍了两位研究生负责土地价格等方面的写作”,其余部分由顾家靖选择、组织人员撰写,先后共有21人参与编写,最后定稿由张薰华和时任上海市委政研室副主任的俞健敲定[41]。此书于1987年4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分为土地与生产力、土地与生产关系、上海土地经济问题三篇,共14章[42]。(3)刘书楷、张月蓉主编的《土地经济学原理》(1988年)。南京农业大学是我国土地经济学教学与研究的重镇,刘书楷教授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刘书楷解放前求学时受业于老一辈土地经济学家刘潇然、吴文晖、张德粹等,“对土地经济学的学术传统精华获益不浅”;1960—1962年到中国人民大学进修,系统学习马列和世界经济,“较能自觉运用马列为指导,针对我国国情与现实,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学科”①刘书楷教授手迹。。1984年,南京农业大学建立农业经济系土地规划教研组,1989年更名为经济与贸易学院资源经济与土地利用教研组[43],积极开展土地经济学教学与研究。1987年,刘书楷发表《试论土地经济学研究》一文,就土地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基础,土地经济学的对象、任务和范围,以及土地经济学的方法等,做了全面深入的讨论[44]。1988年2月,刘书楷、张月蓉主编的《土地经济学原理》由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主要撰稿人包括刘书楷、张月蓉、周礼、杜金岷、李铃、曲福田和安邦真[45]。3.4编辑土地经济学期刊随着土地经济学术研究的开展,有关土地经济的论文开始出现在各大学术期刊上。最初,创刊于1982年的中国土地学会学术性刊物《中国土地》刊载了较多有关土地经济问题的论文,如前文提及的张月蓉的《土地经济学》一文就刊登在该杂志1985年第4期上,是笔者所知改革开放后国内期刊发表的第一篇标题包括“土地经济学”字样的论文。1987年中国土地学会将《中国土地》改为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刊物后,新创办的学术性期刊《中国土地科学》成为发表土地经济学论文的一个重要平台[32]。1986年8月,北京土地经济研究会主办的《土地经济问题》创刊,由周诚、毕宝德、张秋舫负责编辑,这应该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大陆第一本以“土地经济”作为刊名、专门刊登土地经济论文的期刊。该刊《发刊词兼稿约》写道:“这个刊物刊登调查报告、论文、评论、杂感、建议、资料、译稿、文摘、动态、索引等……,出版这样一个内部交流、不定期、油印刊物的目的,是为了给对土地经济问题感兴趣的同志增加一个以书面的形式交流心得、体会情况的新园地。我们希望它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并希望大家都来关心它的成长。”[46]《土地经济问题》1986年出刊2期,1987年出刊4期。1988年,《土地经济问题》易名为《土地与房产经济管理》,由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经济研究所、北京经济学院城市经济系、北京经济管理学院房地产研究所联合主办,1988年刊印了1—2期和3—4期合刊。据粗略统计,1986—1989年《土地经济问题》和《土地与房产经济管理》共出刊10期,刊载各类论文、综述、文摘近百篇,对土地经济学术研究的发表和交流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3.5翻译、影印国外土地经济学名著这一时期我国还引进了两本国外土地经济学名著。一本是美国著名土地经济学家雷利·巴洛维(RALEIGHBARLOWE)的LandResourceEconomics:TheEconomicsofRealEstate。该书中文版由谷树忠、罗明、赵建生、尤志康翻译,贺锡苹校订,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出版说明”指出:“R·巴洛维教授撰写的土地资源经济学自1958年出版后,二十年间再版了三次。该书在美国资源经济学发展史上有着一定的地位。作者是将土地作为资源来研究的先驱者,进行了把传统的土地经济学与资源经济学相联系的开创工作。作者在书中系统地总结了美国土地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实践经验。我们在学习之余把它翻译出来,相信它对我国土地利用和管理将有一定的参考作用。”[47]另一本是哥德伯戈(MICHAELGOLDBERG)和钦洛依(PETERCHINLOY)于1984年出版的UrbanLandEconomics。该书出版后,很快便以内部交流的影印白皮本引入传播(编号:B000560),后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宣教司委托周诚教授负责组织译校,参加译校的还有胡锡骥、刘运梓、郭玮、柴强、佟捷、邱泽元、杨宜新等,1989年7月译校完成,1990年上半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48]。这两本国外土地经济学名著引进、翻译后,得到了比较广泛的使用,为众多论文和著作所引用,对当时及后来我国土地经济学研究的发展有不小的贡献。4讨论与结论在近30年的停滞乃至倒退、消失后,得益于改革开放,土地经济学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开始了一个新的纪元。经历初期的复苏之后,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各个高校陆续开设土地经济学课程,一批学者开始专门从事土地经济学研究,关于土地经济的论文开始涌现于各大期刊,专门的土地经济学研究机构陆续创设,地区性及全国性土地经济研究会得以成立并开展活动,一批土地经济学教材正式出版,土地经济期刊发行传播,国外土地经济学名著翻译、影印出版,土地经济学术研究进入了繁荣阶段,取得了较为丰硕的学术成果。这为20世纪90年代以及21世纪我国土地经济学术研究的扩展、细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土地经济学的复苏、发展与繁荣,除了与一代土地经济学者的努力奋斗息息相关外,还有几个方面值得总结。第一,现实土地问题的刺激。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外资企业用地、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农业用地规模经营等实际工作问题接踵而至。这些问题给研究者提出了挑战,也为研究者参与改革进程、进一步深化研究创造了条件。土地经济学者面对这些问题,努力探寻解决之道,并尝试在理论上做出回答。第二,中外学术交流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初最早有关土地经济学的信息几乎都来自国外。1982年正式翻译出版的伊利和莫尔豪斯的《土地经济学原理》几乎是那一时期所有土地经济学论文、土地经济学教材最重要的参考文献。日本、美国的城市经济学、土地经济学名著也陆续翻译成中文,与国内学者熟悉的马克思地租理论相结合,成为当时我国土地经济学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第三,土地管理部门的需求与支持。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极大地推动了土地经济学的发展。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细则(试行)》中将“土地经济学理论与方法”纳入土地管理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奖范围[27]。在《土地管理科技成果评奖条件》中规定:“土地经济。一等奖:通过研究和分析,提出的土地经济理论,达到国内外同类研究的先进水平,对促进土地管理科技的发展和国家政治和经济的改革,以及对国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方针、政策有重大参考价值,在土地管理事业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取得明显的效果。二、三等奖:比一等奖所要求的内容适当放宽。”[44]这些政策推动了土地经济学研究的开展。第四,教学相长,土地经济学课程的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土地经济研究。除了本科课程外,1988年7月农业部委托南京农业大学和沈阳农业大学共同主持召开了农经学科研究生教育讨论会,修订《农业经济及管理专业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在原《培养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土地利用管理等研究方向,并将2学分的土地经济学列为专业选修课程[49]。第五,相关学科的交叉和启示。土地经济学跨度大、综合性强。它在20世纪80年代的恢复和发展,受益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又受当时政治经济学和生产力经济学的较多影响,也受益于财政、金融、税收、规划、资源经济学等相关学科和方法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土地经济学者的开拓和探索奠定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土地经济学教学与研究的坚实基础,惠泽深远。可以说,没有这一时期打下的扎实根基,就不可能有其后至今我国土地经济学研究所取得的长足发展。新一代研究者应该继承前辈学者的开拓创新精神,直面真实世界的土地问题,融合国内外土地经济学术成果,紧紧贴合实践工作对土地经济理论分析的需求,敞开胸怀接纳、学习相关学科,在完善土地经济研究机构、振兴土地经济学术团体、打造专门的土地经济学术期刊交流平台、编写高水平土地经济学教材等方面多做努力,以便更好地推进土地经济学的教学与研究,在新时代续写土地经济学发展的新篇章。
中国土地科学杂志 2022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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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朝阳“飞地经济”土地政策
作者:刘崴(朝阳市自然资源局,辽宁朝阳122000)进入新时代和新的发展阶段,合理高效的利用土地资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土地管理体制、经营管理理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如何适应这些变化,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对解决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问题,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经济的发展突破口是大量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项目的引入落地,而项目的引入落地的前提必须是保证土地的供给,这是刚性选择,是其他要素资源无法替代的。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需要节约集约利用、严格用途管制,这就直接导致土地利用管理与经济发展相互掣肘。发展飞地经济就能够盘活大量闲置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则为解决土地与经济发展掣肘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一、朝阳飞地经济发展基本情况1.不失时机发展飞地经济2017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朝阳市抓住本轮发展契机,依托本地地缘区位的优势、以经济开发区(园、景区)为基础,借助京津冀、“长三角”地区产业转移契机,积极招商引资,利用高速公路、高铁等交通便利条件,有效发展飞地经济。2017年至2019年朝阳的飞地经济高速发展已经带动朝阳整体经济高速发展,朝阳市在全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由全省的“吊车尾”发展到全省的中游水平,这里面飞地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2.朝阳飞地经济发展模式朝阳地区实践的飞地经济模式,不同于以往理论上的飞地经济模式,是吸取各地飞地经济发展的优点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出来的新型发展模式,其本质是一种复合模式,可以总结为“飞地招商型模式”。具体地说,以各级乡镇政府作为项目飞入地的推动者,负责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县级政府成立专门的飞地园区,以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大量的土地资源为手段和基础,由县级政府并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各村镇的招商项目集中到飞地园区落户,同时将项目落地投产后的税收利益按照比例或者全部返还给引进项目的乡镇,一定年限内利益分配机制不变。偏远乡镇和不发达区域则乘此东风,借“巢”引凤、借“笼”养鸡、借“鸡”生蛋,将本地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落户在条件更优的域外“飞地经济”园区,走出了一条落后地区吸引先进产业,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创新之路。二、朝阳飞地经济用地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1.朝阳飞地经济用地情况飞地经济的发展与土地资源合理配给息息相关,现有土地法律制度下,土地获得只有两种形式,其一是直接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和生产,其二是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储备为国有土地后,提供给相应的项目,进行建设和生产使用。经济开发区2016年成立,2017年,朝阳市就开始着手飞地经济的项目落地,一直面临着土地供求压力大的矛盾,朝阳市政府和各县级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因飞地经济土地供给需求问题召开现场办公会和协调会,专班负责协调、沟通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解决项目落地的土地供给瓶颈问题。飞地经济的发展迅速,从原来一窝蜂式涌入到现在的精准对接,区片化管理,土地供给起到了调节经济结构合理化的重要作用,推动园区经济发展朝着良性方向发展。2.飞地经济园区发展使用土地中存在制约因素和瓶颈问题朝阳飞地经济近三年虽然发展迅速,但使用土地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和瓶颈问题。通过调阅相关的征地卷宗情况进行分析,课题组也发现出一些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六个方面。(1)园区发展存在在思想意识领域的局限,创新能力不足东北地区长期处于较封闭的经济状态,人们的商品意识、开放意识、价值观念都比较淡薄,不够活跃,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也导致园区在发展思维受到限制,照搬照抄旧模式,创新能力不足。(2)园区规划发展设计能力不足园区的发展,也伴随着新的问题的产生,园区内缺乏功能分区,产品类型划分不明确。许多产业园区主导产业种类多,范围广,缺乏突出的产业优势,总体产业定位不清,不利于资源的集中配置。园区发展现状是产业链多而短,产业园区的发展一部分依赖于园内企业的产业关联性或者业务关联所形成的协同效应。园区的企业大多数为小企业,产品类型多样,各企业间并没有产品的一个链条,很难有企业协同的效应。(3)受到土地用途管制的制约,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近年来,朝阳市各县市区的工业园区基本都设立在城市的外围,体现了产业集中和聚集问题,但园区的发展受到受到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及城镇周边的永久基本农田区域的制约,可用于开发建设的后备资源不足,不足以支撑园区的做大做强。(4)园区发展存在土地资源利用的局限从园区发展历程就能发现,初期在引入企业前期规划设计并不完善,产业结构面不完整,中下游产业链发展生态脆弱;同时发展规模还呈点状分布,布局较为分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未达到。注重短期发展,可持续性发展后劲不足。从园区发展布局来看,虽然各类产业能够集中,但受总体经济形势影响,引入的多为中小型企业项目,用地规模较小,投资强度低,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其节约的空间不是很大。同时园区引进的项目类型多为传统工业项目,新材料、高科技产品较少,也不利于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5)配套设施相对滞后园区发展要素中,除了土地、资金外,水、电、路、通讯等技术设施配套至关重要,直接影响招商引资和项目的推进,工业园区要想发展快,应先行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有了完整的配套设施,才能更加吸引有投资意向的企业入驻园区,解决后顾之忧。(6)飞地园区用地违法用地形势还很严峻园区用地中“先上车后买票”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今年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加之2020年是国家实施脱贫攻坚的最后一年,大量项目提前开工建设,审批时间周期与项目开工周期的矛盾激化,导致需要审批土地的数量剧增。大量卷宗无法完成审批,势必又加剧违法用地率的上升。此种严峻形式对地方政府土地供给的压力无形中增大。三、飞地经济发展用地对策建议要实现飞地经济模式高效良性运转,保障飞地经济园区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当前有许多工作要做。1.要考虑如何依靠现行的法律政策前提下,科学的规划布局园区发展方向产业园区发展必须从产业组织布局形式着手,从产品的类型上去寻找有效途径。依托飞入地的地缘、资源优势,以满足飞出地的需求为目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避免四面开花,集中有限资源投在局部地域内,形成局部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依法用地,实现园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可在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过程中,侧重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的方向、强度进行控制,充分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从而实现飞地经济园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寻求上级政府的大力扶持,形成与省外各级政府间及大型经济体间的有效合作机制东西部与中部的合作,需要在宏观层面上得到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而东北地区飞地经济发展要紧紧依靠国家提倡的“东北经济的复苏与振兴发展”政策,建立稳定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飞入地和飞出地的合作积极性。合理的利益分配,实现互利共赢。3.要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坚决破除制约振兴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配套政策,夯实依法依规管理的法理基础。从土地政策法规角度来讲,构建更加灵活的土地管理政策体系,才是适合飞地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一是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赋予地方更多土地资源配置的自主权。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合理划分土地管理事权,并建立政府土地管理权责清单制度,给予直接管理土地的市、县政府相应的自主权。在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的过程中,按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顶层设计与先行先试相协调的原则,统筹设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系统改革计划管理、转用审批等相关制度。二是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和政策,多主体多方式供应土地。从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入手,理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系统改革土地供应政策,进一步完善土地所有者主体的土地资产处置权。要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和创新供地方式。三是要增强供地政策的弹性。供地政策应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协调,跟上产业政策变化的步伐。供地政策应能够根据形势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要体现差别化管理的特点,并给地方结合实际,贯彻实施留有足够的余地。要在坚守“三条控制线”、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掌握的自由度。宜紧则紧,宜压则压,宜放则放,宜让则让,宜减则减,宜免则免。四是要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鼓励低效用地盘活和用地高新化转型,全面提高全区域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对已经供地的项目,进行全面核查,对超期未动工的闲置土地和对超期未竣工的企业进行督促,监管。五是打破传统的管理方式,建立土地要素在城乡间、区域间合理流动的机制。要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关键是要打破传统的管理方式,消除城乡壁垒、区域壁垒,建立土地要素在城乡间、区域间合理流动的机制。六是要创新服务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服务方式也是土地管理灵活性的一个重要标志。近年来,自然资源系统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结合用地审批制度和不动产登记改革,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接下来,应继续以一流的营商环境为牵引,持续优化政府服务,打破行政界限,开展部门联动,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土地管理的制度与规则。
辽宁自然资源杂志 2021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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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我国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构建上述规划体系的核心思路下,应当将自然资源纳入现阶段的空间规划管理,依照因地制宜的思路来管理并且分配各种珍贵的自然资源。通过运用空间规划的途径与方式,对于化解现阶段的空间规划冲突并且保护自然资源都能够体现为不可忽视的价值。因此有关部门就要更多关注于重构当前现存的空间规划体系,在拟定基本逻辑的同时给出可行性的空间规划设想。【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国土空间规划1、自然资源的定义什么是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农作物与家畜,农产品,农用地,建筑物,建设用地,到底哪些要素是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人可利用、具有价值的自然物质(天然生成物或者作用于其上的人类活动结果)的总称。对照定义,农用地是自然资源,有价值,是天然生成物;建设用地是自然资源,有价值,是天然生成物;建筑物不是自然资源,由人类加工制造(除去人类活动,不能天然生成)。2、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的问题2.1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不一致资产统计和财务管理中应充分保证实物量与价值量的高度统一,但是在管理实践中,国有自然资源的价值与市场价值并不相符。资产管理的范围不够清晰,能够计入国有资产的自然资源也不得而知,计入范围不够明确,因此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中无法反映自然资源资产。当前的核算制度所规定的资产价值核算方式较多,统计口径不统一,标准也具有显著的多样性,无法准确地展现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市场价值,不能与经济发展的水平有机结合。2.2多资源类型核算表的整合、统一标准问题“先单项后综合”仅解决编制工作的一般性路径问题,真正的逻辑、技术、法理问题在综合环节才能显现出来。此外,关于负债表的制度周期、负债周期等问题也被提出。制度性周期包括土地管理制度周期、领导干部离任周期等,属于管理利用范畴,还应考虑资源性周期。2.3统计方式和数据不完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分类自然资源统计报表体系以及监测监管系统,但是管理部门主体具有较强的分散性,资源用途也具有较强的多样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产流向和流量的监测,无法为科学决策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3、完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策略3.1增强评估的规范性现阶段,我国自然资源资产评估的标准尚未统一,评价的主观性较强,且国有资产收益也十分有限。出现这一问题主要是受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影响,因此也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进而有效保证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另外,注意加强自然资源资产评估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完善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且高度重视违规机构的失信问题,若发现此类问题,应严肃惩治,避免评估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3.2将自然资源负债表充分衔接到现有核算体系我国在逐步向SNA国际核算体系过渡,可基于现有的宏观统计及计量方式,致力于将自然资产有关资产、负债的核算数据有效对接到统计体系中。由GDP统计体系到试编的国家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的资产、负债情况当应用于显化在实现经济增长过程中的资源及生态环境代价,并且这些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会带来间接或直接的经济损失,通过一定的方法能够得出近似合理的估值。3.3城市设计者的国土空间规划使命我国的城市规划主流思想受前苏联计划经济时期的主动开发规划思想影响,认为必须先划定待开发土地资源,但是这种方式无法科学地预测市场未来的发展和变化,这也被人们称为反规划思想。我国的社会形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关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还应关注生态、文化和教育等诸多领域的发展。现阶段,我国城市规划需在思想和实践方面以空间规划转型为主要手段来满足上述社会需求。城市规划中,提高城市发展质量是关键。而城市规划工作不仅要挖掘全新的发展空间,而且还需积极解决建成区当中的生态、环境及交通方面的诸多问题。目前,诸多城市规划人员在城市规划中忽视了城市规划发展中的不足,且制定解决方案时也没有切中要害。未来的发展中,城市规划设计人员应当站在治理社会问题,完善城市发展水平的角度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3.4以功能用途作为分类依据,服务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构建的分类标准,以功能用途作为自然资源分类最主要的依据,对接自然资源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服务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为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创造条件。3.5始终坚持国土综合整治的原则,积极恢复和完善国土功能对于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局部地区国土空间功能退化的问题,可采取多种有效的控制措施,积极开展综合整治,进而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功能。国土综合整治主要以城市化地区、农村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區为重点区域,城市化地区必须高度重视城市低效用地的开发以及人居环境的综合整治,且农村地区应将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和高质量农田建设工程作为主要环节。3.6高度关注不同区域的个性化和差异化保护对于不同地区的国土空间开发特征,需充分结合自然生态的实际、具体的功能定位和空间开发导向来确定不同的资源环境保护主题以及保护等级,正确认识分类保护的重点内容。此外,坚持以点带面的保护原则,扩大保护的范围。一方面要正确认识国土空间价值体系,另一方面还需积极实现国土的全方位保护。然后以此为基础,国土开发利用保护的范围较广,每个区域都设有保护任务,且不同区域的保护任务不同,程度差异明显。结语:综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需在做好管理和规划工作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平衡二者发展,以此为我国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参考文献:[1]董祚继.统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体制改革[J].中国土地,2017(12).[2]范振林.新时代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概况[J].国土资源情报,2018(05).作者简介:章思嘉(1981年-),汉族,安徽省黄山市人,本科,中级房地产经济师,研究方向: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
中国房地产业杂志·上旬刊 2020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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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土地制度百年演变:影响历史进程的十大标志性事件
作者:严金明,郭栋林,夏方舟(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1引言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公报指出:“总结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是在建党百年历史条件下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一百年来,土地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敏感、最为独特、最为复杂的制度安排,是社会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核心利益冲突点、国家兴衰的关键转折点和改革发展的必要着力点,在进化迭代过程中发生了众多标志性事件。这些事件既发挥着切割历史洪流,扼守时代变局的作用,又担负着连接历史与当下,贯通现实与未来的使命,为当代经济社会的变化带来深刻的影响。通过这些标志性事件重新认知和阐释土地制度的百年演变历程,既能“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更能“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而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践行初心使命,在新时代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制度。近年来,诸多学者对中国土地制度的百年演变历程开展了研究,借助“制度变迁理论”“博弈理论”“分权激励理论”等对土地变迁的机理进行了研究[1],通过历史脉络的梳理挖掘了某一方面土地制度的变迁逻辑,如土地制度中的“农地制度”“宅基地制度”“土地市场制度”的发展[2-8]。此外,部分学者聚焦某一土地制度事件分析了其对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重要贡献,探讨了某些事件对土地制度变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9-12]。然而,现有研究仍然未能清晰界定土地制度百年发展进程中的关键节点,相对缺乏对于百年土地制度变迁过程中标志性事件的系统梳理,从而使得百年来土地制度变迁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仍然亟待深入挖掘。基于此,本文在尝试界定影响中国共产党土地制度历史进程标志性事件内涵的基础上,构建基于“重大性—变革性—积极性”的标志性事件识别路径,从而筛选出百年土地制度历史演变进程中十大标志性事件,并深入分析标志性事件的历史意义和关键影响,以期进一步总结和提炼百年土地制度演变的内在逻辑和核心规律,为未来土地制度改革的优化和发展提供参考和依据。2影响土地制度历史进程标志性事件的内涵与识别2.1土地制度的标志性事件内涵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理论的关键节点结构性与能动性认知[13-14],影响土地制度历史进程的标志性事件可以定义为在直接推动土地制度不断向前发展的诸多事件中,能够打破旧土地制度供给和新土地制度需求之间的矛盾冲突,重塑土地制度与外部社会环境、观念等因素的联系,并对土地制度改变乃至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产生积极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影响土地制度历史进程的标志性事件具有“重大性”、“变革性”和“积极性”三个关键特征。“重大性”特征指标志性事件直接作用于土地制度,推动土地制度重构形成了具有重要意义和突出价值的法律、制度或政策成果,使得标志性事件与土地制度变迁在时间序列上呈现出因果关系,从而可以以标志性事件更加客观地描绘土地制度的关键变迁历程。“变革性”特征指标志性事件发生前后,土地制度摆脱了原有的路径依赖,在短时间内土地制度内部结构发生剧烈重组,实现土地制度的“跳跃型”供给。“变革性”反映了标志性事件对土地制度变迁的作用过程和作用结果,借助“变革性”能够将标志性事件从推动土地制度发生渐近式变迁的一系列事件中剥离出来。“积极性”特征指标志性事件对土地制度的变迁和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正向作用,使土地制度的演进能够满足历史发展和现实社会经济的客观需求。“积极性”界定了标志性事件对土地制度变迁的作用方向,表征标志性事件的持续时间和影响力程度。2.2土地制度的标志性事件识别本文以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写的《中国共产党一百年大事记》等为基础[15],并以相关国土大事记文献为补充,形成百年土地制度变迁重大事件的基础样本集Ⅰ。根据标志性事件内涵,逐一判断百年土地制度变迁重大事件基础样本是否满足“重大性”、“变革性”和“积极性”三个标志性事件基本特征,从而筛选出影响土地制度历史进程的十大标志性事件。首先,基于“重大性”特征判断,剔除基础样本集Ⅰ中与土地制度变迁无关或相关性较低的事件,使样本能够呈现百年土地制度的变迁,进而逐次判断并剔除基础样本集Ⅰ剩余样本中未形成重要法律制度的事件,从而将基础样本集Ⅰ缩减为推动土地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具有重要法律政策成果的基础样本集Ⅱ。其次,基于“变革性”特征判断,中国土地制度百年来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了所有权变革,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完成了所有权改革,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发展了使用权,完善了行政权和组织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进一步改革了使用权,优化了行政权和组织权,因此,需要剔除基础样本集Ⅱ中未引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行政权、组织权发展和完善前后突变的事件,从而得到样本集Ⅲ。最后,基于“积极性”特征判断,借鉴关键节点的“关键程度”纵向比较方法[16],依据社会经济影响和时间杠杆对基础样本集Ⅲ中事件的正向影响力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判断,最终从基础样本集Ⅲ中筛选出影响土地制度历史进程的十大标志性事件(图1)。图1“重大性—变革性—积极性”的标志性事件识别路径Fig.1Theidentificationpathoflandmarkeventsof“Significance-Revolution-Positivity”3影响土地制度历史进程的十大标志性事件分析3.1“一大党纲”开天辟地提出了“土地社会公有”的新理想“一大党纲”是1921年中国共产党通过的党的第一个纲领,是中国人民在救亡图存斗争中顽强求索的必然产物(表1)。早在1848年,马克思便在《共产党宣言》中揭示了私有制的阶级属性和剥削实质,并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17]。中国共产党人通过继承和发展《共产党宣言》,在正式建党之初便旗帜鲜明地将“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作为党的纲领[18]。“一大党纲”掀起了一场近代中国土地所有制变革的“思想启蒙风暴”,将马克思主义土地公有制思想嵌入党的土地制度内核之中,在开启党的百年土地制度历史演变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相较于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一大党纲”将“土地社会公有”载入其中,为土地所有制变革提供了新的目标和方案。在太平天国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等救亡图存运动后,“一大党纲”提出的“土地社会公有”等思想开创了救国新思路,树立了共产主义伟大理想,激励着中国共产党人孕育形成了以建党精神为核心的精神谱系,深刻改变了近代以后中华民族发展的方向和进程。表1十大标志性事件的重大性、变革性、积极性分析Tab.1Analysisofthesignificance,revolutionandpositivityoftenlandmarkevents3.2“土地革命”开辟了一条夺取中国革命最终胜利的新路线土地革命是指在1927—1937年党领导工农红军和广大劳动人民,为推翻反动统治,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建立红色政权而进行的革命战争,也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1927年,党在八七会议上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1928年12月,毛泽东起草并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并重新分给农民耕种[19],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1929年4月,毛泽东在总结《井冈山土地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兴国土地法》。该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3]。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了苏维埃《土地法》,规定“田地分配后,由县苏维埃或区苏维埃发给耕种证”。此后,全国各地苏区相继发布条例、决议,实施土地登记发证任务[20]。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登记法》获得通过,以颁发土地证的形式彻底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土地革命期间,中国共产党制订、实施了一系列农村土地政策法律,不断总结试点实施效果反馈修改,开启了近代中国以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为核心的土地制度革命新征程[3]。土地革命不仅摆脱了封建土地制度惯性,沿着土地“地主所有—苏维埃政府所有—农民耕种使用—农民所有”的轨迹,在部分区域初步建立了符合当时中国实际情况的土地农民所有制度。此外,土地革命更使农民登上历史舞台,让中共认识到夺取中国革命胜利的道路在于农村,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并由此开创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革命道路。3.3“土地改革”使土地制度迈向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新征程土地改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一场自上而下以彻底铲除封建剥削制度为目标的深刻社会革命运动。1950年6月和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相继发布,标志着一场以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的土改运动正式拉开帷幕。1950年冬—1953年春,约7亿亩地主阶级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被无偿分配给了3亿多无地、少地农民[21],土地改革仅历时2年便在相对平稳、有序的社会环境下,彻底摧毁了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以废止全部土改前的土地契约,重新颁发土地所有证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社会主义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使得长期陷入停滞的农村经济重新焕发活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1952年底,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长了41.4%,1952年全国粮食总量已经超过战前最高年产量的11.3%,棉花总产量超过53.6%[21],从而为开展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和充实的物质基础。3.4“人民公社六十条”奠定了农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新基石“人民公社六十条”是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探索过程中为稳定农村局势,发展农业经济而采取的主动性纠偏举措,自诞生之日起就被视为“公社宪法”。1958年,在原来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农村迅速普及,农村的基本制度发生了根本变革,但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问题。1962年,为纠正人民公社化运动早期各级组织中出现的“浮夸风”“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瞎指挥”等遗留问题,党中央讨论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条例是人民公社化运动持续20多年中最权威、最规范的公社章程制度[22],因历次修订稿均共有60条,也被称为“人民公社六十条”。“人民公社六十条”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人民公社组织可以是三级”“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从而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土地所有制度。“人民公社六十条”进一步巩固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公社体制中的平均主义。在“人民公社六十条”颁布前后,农村土地制度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的土地集体所有转变为人民公社化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集体所有制。可以说,“人民公社六十条”不仅是中央农村政策的重大调整,也是中央工作理念和方法的飞跃与质变,稳定了自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动荡混乱的农村形势,有力地助推了国家建立工业体系的资本原始积累,支撑了我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过渡。3.5“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掀起了一场土地使用制度自下而上改革的新浪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一场自下而上开展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运动。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社员冒着违背国家大政方针的风险,私下签订协议实行包产到户,由此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23]。自1982年开始,党中央通过连续5年出台“一号文件”,逐步承认、推广、完善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24],奏响了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曲,形成了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定了改革开放后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导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打破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农业耕作模式,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极大解放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不仅为解决粮食问题做出巨大贡献,更向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劳动力资源,从而助推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1978—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由6000亿斤增长至8000亿斤,其中43.6%的农作物产出的增长归功于生产率的提高,而94%的生产率增长又归功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24],使中国人的饭碗牢牢地端在了自己的手上。农业生产力提高的同时也释放了大量农业剩余劳动,亿万农村劳动力从农村涌入城市,仅1988年迁移到城市的农村劳动力便上升至2600万人[25],从而使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进程不断加速。此外,大包干将大量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为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创造了条件,倒逼国有企业开始市场化改革,推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转变。3.6“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开创了全国土地统一管理的新纪元“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是中共中央为应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土地管理新问题所进行的土地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1985年5月,面对日渐严峻的耕地骤减形势,农牧渔业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当前农村乱占耕地的情况报告》,建议成立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以期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现象[26]。1986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组建国家土地管理局,同年6月,《土地管理法》颁布,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标志着我国城乡土地管理工作正式步入新阶段。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成立重塑了我国土地管理组织权,由其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彻底结束了土地管理职能分散于发改、农业、住建等部门的管理局面。“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改革前后,我国地政管理面临的外部环境特征由“封闭性”“局部性”变化为“开放性”“系统性”,地政管理也相应地从服务地方建设项目、快速响应经济决策的实践型导向转型为优先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战略型导向。“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实施之后,耕地急剧减少趋势得到有效抑制,土地节约集约程度得到有效提升。1957—1986年,全国累计减少耕地6.11亿亩[26],仅1985年全国耕地总面积就减少了2397万亩。1986—1996年,全国耕地总面积恢复至19.51亿亩,人均耕地面积由1.34亩恢复至1.59亩。3.7“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开启了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新航向“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20世纪80年代一场中央决策部署、地方主动试点、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土地要素价值显化革命。1987年11月,国务院批复国家土地管理局提交的部署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试点报告,同年,深圳市作为首座试点城市敲响了新中国历史上土地拍卖的“第一槌”,标志着我国城镇土地使用制度进入历史新阶段[27]。此后,1988年《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继修订突破了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桎梏,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出台更是将此次改革从试点推向了全国。可以说,“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深化了土地“三资一体”认知,将城镇土地行政划拨方式下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改变为出让方式下的“有偿、有限期、能流动”,实现了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推动了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充分显化了土地资产价值,有力地支撑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1999—2019年,全国累计土地出让签订合同总价款约48.6万亿元,同期仅地级市数量便由236个增长至293个,城镇化率也从2000年的36.2%快速增长至2020年的63.9%①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9—2020)[DB/OL].https://data.stats.gov.cn/easuquery.htm?cn=C01.。3.8“土地基本国策法制化”确立了土地开发保护的新方略“土地基本国策法制化”是中共中央在1998年面对人多地少、耕地保护的严峻形势,建议以立法形式确立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地位,使土地管理工作具有了长期性、根本性、稳定性特征。早在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便规定了“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但此后长达20多年的时间,土地的基本国策地位一直停留在政府报告之中,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写进法律的基本国策。这一规定意义十分重大,不仅表明土地管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还表明作为基本国策的土地管理方针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法律特点,是制定具体土地法规和政策必须遵循的准则[28]。通过“土地基本国策法制化”,不仅将以往土地管理的“执法治民观”改变为“治官治权观”,还实现了以所有制为中心的传统土地法向以土地利用为中心的现代土地法的升级[28]。“土地基本国策法制化”充分压实了“粮食安全”保护职责,为建立耕地特殊保护制度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全面开启了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用途管制、永久基本农田等一系列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制度探索和设计。3.9“物权立法”夯实了土地产权保护制度的新地基“物权立法”是21世纪初中共中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建议制定的法规。改革开放以来,因土地财产权利纠纷频频诱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如何在持续推进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前提下,找寻个人合法财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成为党的执政智慧“新考验”。2007年3月,《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人民财产保护制度建设步入新阶段。实际上,“物权立法”确立了我国实行统一的土地登记制度的基本法律原则,为2014年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打下了基础,有效促进了土地行政管理制度中“公权利”与人民土地产权保护制度中“私权利”的有机融合。“物权立法”更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仅有“行政法”、没有“民法”的局面,使土地登记制度的性质从“行政管理”手段转变为“物权保护”手段[28]。此外,《物权法》以用益物权的设立使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发挥出定分止争、地尽其用的功能,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冲突,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3.10“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实现了土地管理制度的新飞跃“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是2018年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为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行使“山水林田湖草沙”统一保护、统一修复职能,重塑自然资源管理行政权、组织权的重要举措。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组建对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海域、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统一行使所有权的机构,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出让等”。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提出组建自然资源部,其主要职责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履行全民所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等,标志着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制度的正式建立[29-31]。首先,“自然资源统一管理”通过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建立自然资源统一市场奠定了产权基础,从而有效地显化自然资源价值、降低自然资源交易成本、增加社会公共福利[32]。其次,“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制度改革改变了以往自然资源管理“政出多门”“九龙治水”的现象,将分割独立的自然资源要素治理体系升级为系统立体的国土空间治理体系,使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管理拥有了统一清晰的行政权、监督权。最后,“自然资源统一管理”通过尊重国土空间内各资源要素本身的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资源系统的整体性规律,有利于统筹实现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以及国家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的有效保障,充分支撑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4结论与讨论本文在界定影响土地制度历史进程标志性事件的内涵特征基础上,构建了标志性事件“重大性—变革性—积极性”三维识别路径,进而筛选出十大标志性事件并予以深入剖析。首先,十大标志性事件推动着土地制度在斗争中塑造成型,在实践中日益完善,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反映了土地制度始终与江山社稷息息相关的重大基础性地位和始终坚持人民需要、人民共享、人民满意的历史坐标定位;其次,十大标志性事件体现了土地制度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推进改革,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永不僵化、永不停滞的动态演化逻辑;最后,十大标志性事件对于国计民生影响巨大,对创造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为顺利夺取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伟大胜利所做出的巨大成就和贡献。应该看到,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土地制度唯有不断自我革新、上下求索,才能够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驾护航。十大标志性事件表明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土地制度建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与历史经验,归结于坚持中国道路、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开拓创新,更加坚定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参照百年土地制度演变中十大标志性事件的重要性、变革性和积极性总结,未来的土地制度改革中:首先,应当认识到土地制度的关键基础性地位,“地基不牢、地动山摇”,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是中国改革“四梁八柱”中的基础和关键所在[33],务必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以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根本不动摇;其次,土地制度经过百年演化发展,改革已进入攻坚克难的深水区,其复杂性、敏感性和困难性日益彰显,未来中国土地制度实践仍然必须以“立足党情国情”“顺应历史潮流”“尊重民意民情”的基本原则,深切回应人民诉求,使人民千里奔涌、万壑归流的洪荒伟力汇聚成为磅礴力量,破除土地制度改革顽瘴痼疾;再次,在坚持百折不挠的改革决心和勇气的同时,仍然需要以审慎稳妥、试点先行的方式稳步、有序地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形成可复制、能推广、利建制的改革理论和实践经验,切实指导土地制度改革的稳步有序变革;最后,土地制度的改革布局要切实与构建人民富裕、国家强盛、中国美丽的国家发展大格局相融合,不断开拓创新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持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助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战略性作用。
中国土地科学杂志 2022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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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土地资源优势区配置到主体功能区管理:一个国土空间治理的逻辑框架
作者:陈磊,姜海(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5)1引言国土空间治理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国家意志导向,是推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举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城镇化和工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作为自然资源禀赋稀缺而经济水平发展快速的国家,在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面临着一系列可持续发展问题。随着对不同类型自然资源整体认识深化,城镇与农村资源要素配置内在联系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意义的凸显,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冲突与协调发展机制的重新认识,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与资源修养、生态修复关系的重新平衡,均要求建立整体性、空间性、包容性更强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与模式。主体功能区战略是中国国土资源管控的重要创新,是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的战略重点,对调整国家和区域空间结构、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布局具有基础性作用。基于主体功能区与传统区位理论内在关系思考,从土地资源优势区配置出发,以演化路径、现实论断、现实选择为研究思路,分析自发、完全市场化的土地资源优势区配置方式到有效干预、追求综合效益最大化功能区管制的演进规律,结合国外规划分区空间治理经验启示,提出新时期中国国土空间治理中如何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管理功能,解释现行国家治理模式下主体功能区对中国国土空间治理影响的理论逻辑。2优势区:传统土地资源空间配置方式2.1优势区的概念化传统区域经济认为区位是经济活动场所[1]。对区位的理解:一是位置,客观事物标定场所;二是位置选择,确定客观事物活动场所的行为;三是位置布局,对客观事物占据地点布置。这一概念力图阐释客观事物分布位置及行为选择,并逐步趋之理论化,即关于经济活动最优空间分布及空间选择关系的学说——传统区位理论(LocationTheory)。优势区(AdvantagedLocation)概念源自传统区位理论,属传统区域经济学概念。在自给自足农业社会,土地(耕地)资源是经济发展基础,其肥沃程度决定农产品数量和质量,与运输条件、市场距离等要素共同决定土地比较优势及利用方式,是一种综合性概念。工业革命时期,技术革新、市场显化,生产活动由工业初期资源禀赋、劳动力和交通运输等传统要素导向发展到知识经济时代生产技术、市场资本等优势要素主导,是一种动态发展概念。因此,优势区可理解为在国家或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综合客观优势条件的空间单元,受自然要素、地理位置等固定因素和劳动力、资本等流动因素综合影响。2.2早期优势区土地资源空间配置思想的形成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利用优势区位开展农事活动,进行经济建设的思想可追溯到古代文明。远古时期,地理环境优越的黄河流域诞生了华夏农耕文明,开启人类文明史。《管子》主张“因天才,就地利”,依据地区自然要素、资源环境特点规划城镇和布局产业。《尚书·禹贡》以山川、植被、土壤等自然资源禀赋优势条件将全国划为“九州”。这都体现了明显的区域地理优势意义,萌芽了朴素优势区发展早期思想。资本主义早期,优势区发展思想体现在协调城市化、工业化与生存环境关系中。英国欧文“新协和村”、莫尔“乌托邦”等空想社会主义城市设想,针对城市膨胀、生态生活环境恶化等问题提出按区域优势统筹城乡发展规划设想,是早期优势区开发理念。受该理念影响,霍华德《明日的田园城市》提出在工业化进程中城市与宜居条件矛盾下强调城乡结合,突出区域优势和生态保护。格迪斯《进化中的城市》主张城市规划应基于优势条件,注重环境潜力与限度对用地布局和经济体系的影响。随后,美国芒福德提出区域整体发展理论[2],使突出区域特征的经济建设与区划理念更清晰。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大纲》指出“城市要与其周围影响地区成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应考虑地区差异,注重整体建设与局部优化。至此,早期优势区发展思想在全球城市建设与区位布局中逐步显化。2.3传统优势区土地资源空间配置理念的产生传统优势区理念是在工业革命后为解决城市无序扩张、工业急剧膨胀导致的经济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特别是受二战影响,经济萎靡、区域布局不协调等问题凸显,世界各国(特别是饱受战争破坏的国家)亟需恢复经济。受主流思想发展经济学的影响,经济建设与产业布局成为当时关注重点,传统区位理论也就为优势区土地资源配置理念奠定了基础。传统区位理论研究人类活动区位选择,形成于19世纪初—20世纪中期[3]。传统区位论中如何合理选择优势区或最佳位置进行人类生产活动的理念成为各国首要考虑问题,认为各地区应依据自身优势,扬长避短,合理布局产业,突出优势产业配置发展,以促进区域经济恢复与发展(表1)。因此,各国开始注重经济建设比较优势区,在优势资源条件选择与开发基础上,进行产业合理布局。表1传统区位理论及其优势区开发理念Tab.1Traditionallocationtheoryanditsdevelopingideaofadvantageousareas这一过程中,各国着眼资源、交通、区位等享有优势的地区开发条件,以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强调优势区域优先发展,探寻实现效益最大化的产业布局优势区位、空间结构和发展选择战略模式,以最终实现区域优势要素统筹与整体协调,促进经济稳定恢复,使得优势区开发与建设理念得到深入发展。3优势区功能转型:主体功能区空间管制理念3.1主体功能区的实践背景及其理论价值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按照优势区逻辑推进东中西部土地资源空间配置向优势区集中,用最小成本实现了最大发展效益,实现了规模经济、集聚经济效应。但这一过程中,传统优势区(如京津冀等城市群)凭借区位等先天优势和产业基础等后天优势,以及与中央关系优势(财政与政治贡献)不断强化经济建设,使其长期维持土地发展权指标竞争优势地位,导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同时,生态环境、粮食安全定价机制不完善,造成优势区内部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配置失衡。加之地区无差别竞争考核激励体系下,无工业化优势的地区,降低供地门槛、压低供地价格等人为“制造”比较优势,以“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为代价,降低了土地资源空间配置效率,造成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空间布局极不协调等矛盾。在面对因自发、无序和盲目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系列可持续发展问题,人们开始对传统优势区开发理念进行反思,逐步摈弃以经济增长为主导的传统发展观,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区域经济发展以经济、社会、生态协调推进的可持续发展新理念成为了当今世界发展主流思想,积极探索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共赢的区域发展新模式。基于此,以均衡配置区域空间、注重资源环境承载力为目标的主体功能区空间管制理念应运而生(图1)。主体功能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区域经济发展理论的创新[4],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其目的在于实现空间有序发展均衡[5]。空间均衡发展要求在区域综合发展中推进社会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空间管制为实现土地资源空间优化配置提供了重要支撑。3.2主体功能区:明确土地资源空间配置核心定位特定的国土空间具备多种功能,但必有一种主体功能。早在2000年中国就提出主体功能建设理念,并逐步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中央、地方、企业等社会各界已基本形成共识——综合考虑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地区开发密度与经济发展潜力等要素的差别化分区管制模式,是长期性政策制度安排,按开发方式分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图1主体功能区的实践背景及其理论价值Fig.1Thepracticalbackgroundanditstheoreticalvalueofmainfunctionalareas不同类别主体功能区,其管控模式重点不一。优化开发区工业与城镇人口高度集中,土地资源配置重点是优化存量、转型升级,通过合理布局产业空间与经济结构转型实现产业价值与城镇化质量“双提升”。重点开发区土地资源承载空间较大且产业发展潜在优势明显,集约利用土地并兼顾生态保护是前提,应更新产业发展理念,把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经济转变,注重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保证经济增长速度。限制开发区工业优势较弱,农业发展潜力大,突出农业产业布局生态养护功能[6],将经济发展重点限于农业生产结构转型,提增农业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适度发展工业与城镇。禁止开发区是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主导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模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经济发展模式,重点在于提升环境质量、保护国家或区域生态经济安全。3.3主体功能区:差别化实施土地资源空间配置策略中国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在主体功能区实施中占据优先地位,其面积占全国陆地面积的50%[7],集中分布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其区位条件、开发能力等先天优势不足,且资金缺位、人才短缺,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调控不能有效解决发展问题。因此,在稳定推进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建设基础上,应妥善处理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经济发展诉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优化开发区要切实推进产业创新发展驱动与结构转型升级,加大建设用地供应结构改革,积极探索建设用地总量管控有效途径,提高空间利用效益,促进城镇化和工业化协调发展,保障地区经济均衡且高质量发展。重点开发区应由中央适度放权地方,在中央宏观管控目标范围内,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进行空间开发与经济建设,在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适度增加建设用地指标,重点向城镇建设与工业发展用地倾斜,注重产业集群培育,加快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限制开发区通过发展设施农业等革新农业生产技术、培育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等转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支持农业企业用地配置,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和食品安全。禁止开发区在保证生态服务功能的基础上,严控城镇空间规模扩张,禁止污染性工业生产活动,退出不规范畜禽养殖业,加大生态投资政策倾斜,培育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生态经济产业,保障国家生态质量与安全。4国外规划分区理念对中国主体功能区空间管制的经验启示4.1国外典型国家规划分区管理模式以功能分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国外具有比较成熟的经验。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先后进行了类似中国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分区,依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对标准或问题区域按“分工—协调”发展模式进行地域功能分区,实行差别化发展政策,取得显著成效。德国联邦设立专门机构[8],以法律明确分区内容开展空间整治,由州和地方政府自行开展具体规划,注重民众利益诉求[9],形成基于法律体系顶层设计指导到地方自主开展的空间分区体系,先后把全国分为“集聚区、迟缓区、农业区和边缘区”“高密度集聚区、密集区和农村地区”等。美国以县为单元,依托行政区实施自下而上的管理体系,由地区根据经济状况自行编制规划,注重公众参与决策,把标准区域划为经济区、成分经济区和区域经济区[10],并结合经济阶段特征保持适时动态调整。法国中央政府基于政治变革和发展需求成立专门机构实施均衡化领土整治,从中央完全负责到权利下放地方,在国家总体战略统筹下,赋予地方政府计划实施权利,采取国家与地方、部际间协调的上下结合项目实施计划,提出集聚区[11]等发展理念,渐进式推进领土整治,保障区域经济有序发展。日本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目标,在国家权威机构专门执行下,先后完成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规划,并制定专门法律,尤其是第五次规划为解决产业过密、环境恶化等问题提出“四个国土开发轴”空间布局[12],并形成东京、大阪、名古屋三大经济都市圈,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行政管理上的高度统一,缓解了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压力。此外,巴西通过中央主导规划分区以解决国家宏观经济建设目标所面临的城镇化用地布局失衡、生态破坏等问题,平衡经济建设需求与国土空间布局协调关系,把全国划为疏散发展区、控制膨胀区、积极发展区、待开发区(移民区)和生态保护区[13]。国际规划运动中,规划分区始终与国家特定时期政治经济体制、社会发展等基本国情相关,且不同国家政治经济体制分异下规划分区具有完全不同的布局模式和管控特点(表2),在不同程度上对区域经济有序发展、产业合理布局、生态环境保护起着重要作用。4.2国外典型国家规划分区管理经验启示依据上述国外规划分区模式与管理特点,结合中国主体功能区建设现实需求,得出以下几点经验启示。4.2.1以法律形式规范“央地”土地资源空间配置权利上位空间规划法律体系保障全国规划分区合法性,且在区域开发建设过程中适时动态调整和完善,具备系统性与完整性。国外规划分区与经济建设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如德国《联邦空间规划法》、日本《国土综合开发法》。虽然中国有关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已对国土空间开发与利用做了大量规定,但尚未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律保障体系。因此,中国应有效整合各部门有关分区规划和空间管制现行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并出台上位空间规划法律,以法律调节各方利益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规范中央与地方土地资源空间配置行为,使中国土地资源空间管理及政策步入法制轨道,确保主体功能区建设落实到位,并达到预期目标。表2国外典型国家规划分区管理模式Fig.2Themanagementmodesofforeigntypicalnationalplanningzoning4.2.2明确区域政策对象并差别化实施制度安排科学合理的区域划分能为区域政策制度安排提供重要基础。中国实行的“五级”行政管理体制尚不存在国外较大范围的问题区域或标准区分区划分工作,但缺乏有效的区域发展政策制度保障,导致区域空间单元分工各异、重点不明晰等问题。因此,根据中国国情及发展需求,加快构建符合行政区划要求的主体功能分区,因地制宜、因“区”制宜的补充或细化主体功能结构体系,切实落实区划范围或边界,并落地于基层空间单元。在遵循总体政策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明晰各类主体功能重点和关键特征,差别化制定并完善各类主体功能区政策制度保障体系,为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在县域层级落地提供重要保障。4.2.3兼顾公众参与和政府管控关系协调在中国,长期实施自上而下多部门规划并行治理结构管理体系,以往的区域规划大多是政治直接参与的结果,缺少公众参与规划,而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规划编制中兼顾并统筹专家、居民、社会组织等各方利益相关者意见,具有较高的规划编制参与度和透明度,最终能产生独具区域特色的发展规划。因此,中国应充分引导并鼓励公众参与规划决策,注重公众基本权益诉求,构建集地方政府、专家、居民、企业组织等为一体的多方协作规划的公众参与机制,理顺各方利益关系,确保规划可操作性和现实契合度。同时,强化社会公众参与各类主体功能区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力度,增强公众参与决策监管的广度和深度,可适度采取以制度等形式明确公众参与作用。4.2.4突出生态管控与(经济)补偿机制构建主体功能区建设不仅是为实现区域国土空间平衡与协调发展,更是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中国主体功能区大致分为两类:以经济建设为主体功能的区域(包括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和以生态保护为主体功能的区域(包括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11]。主体功能区中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可通过资源利用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而限制开发区,特别是禁止开发区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发展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经济产出,必需通过生态补偿达到经济建设功能区与生态保护功能区之间的平衡发展。因此,构建以财政拨款、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补贴等方式的生态管控与经济补偿机制应成为主体功能区建设的重要内容。5新时期主体功能区战略理念下中国国土空间治理逻辑框架当前,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并向高质量发展迈进,处于政治治理形式、经济发展形态、社会发展模式和绿色(生态)发展方式的转型新时期。为满足转型新时期发展需求,以高质量规划优化国土空间成为国土空间治理的重要出发点,这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14-15]。主体功能区战略是中国特色国土空间治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空间建设与发展,应基于主体功能区战略理念构建区域发展政策体系,立足国土空间治理重点,以实现经济粗放增长向高质量集约发展转换。新时期主体功能区战略理念下中国国土空间治理重点应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图2)。图2新时期主体功能区战略理念对中国国土空间治理的需求逻辑Fig.2ThestrategicideaofthemainfunctionalareasinthenewerademandsthelogicofChina'sterritorialspacegovernance5.1调整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形成国家空间治理合力中国国土空间治理很大程度上内生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现行央地委托—代理关系模式,导致两种情形:一是中央过多干预地方行为,地方亟待中央放权;二是地方执行中央决策不力,中央仍需加大集权,这导致中央与地方处于事权矛盾关系之中。厘清中央与地方权责和管控重点,形成国家空间治理合力,以提高国土空间管制效率为核心。一方面,构建中央放权、地方责任事权机制。中央在宏观层面开展国土空间全局管控,通过制定事权清单明晰中央事权、地方事权及其共同事权[16],因需适度下放国土空间管理职能重心,赋予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更多自主权,通过下放经济、社会管理相关事项,提高地方政府及部门事权处治能力。同时,地方政府依据中央顶层设计进行各自空间事权管制,构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土空间管制分区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差别化实施不同类型分区管控措施。另一方面,构建中央收权、地方义务协调机制。针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农田保护工程、重大生态屏障治理与保护工程等归属中央事权范围的空间治理权责,由中央从决策到执行贯穿始终,实施重大空间管制任务垂直管理。地方政府做好政府角色,协助中央工作任务执行,自觉守好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政治职责。通过明晰中央与地方空间治理事权关系,推进中央自上而下约束性与地方自下而上灵活性的动态平衡,保障中央与地方基本权益。5.2深化县域主体功能区管理,保障空间治理精准落地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背景下,主体功能区建设提升至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战略性地位,兼具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基本制度作用。中国已完成国家和省级(以县、区为单元)主体功能区划,2017年8月中央深改组第38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指出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要精准落地市县层面。深化县域主体功能区管理是保障国土空间治理精准落地的关键。首先,主体功能落地县域应明确乡镇主体功能。在严格执行上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基础上,构建覆盖全县域、分区分类的空间管理体系,以乡镇行政区为空间单元,必要时突破行政边界,因地制宜划定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注重“三区三线”行政管控衔接,差别化制定并实施管理政策体系。其次,在国家、省赋权范围内,做好城镇、工业开发边界内部经济文章。基于边界限定,根据分区产业发展优势条件,合理引导开发边界内工业布局,加大城镇建设与工业发展用地结构调整,注重经济规模发展,加快城镇化与工业化建设进程,促进县域经济有序增长。最后,在国家、省财政支持下,做好农业发展、生态建设绿色文章。对农业生产空间和生态保护空间,限制高强度城镇化和工业化开发建设,着眼生态农业生产方式,着力农产品竞争力和生态农产品品牌化提升[17],探索三次产业融合(特色)发展模式[18],坚守生态底线,确保生态安全。5.3健全主体功能配套政策体系,确保空间治理实施成效中国主体功能区建设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国家战略需求与地方利益冲突之间的矛盾。因此,完善配套政策是推进中国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关键要素。主体功能区建设最终应落地基层,推进县域主体功能区建设必须从配套政策方面重点进行设计与完善。在明晰主体功能基础制度作用基础上,围绕系统改革,通过完善空间管理体制机制并重点落脚于绩效考核、监管预警等配套政策体系[19],为国土空间治理提供重要保证。一方面,构建差别化绩效考核体系。在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为一体的基础目标上,建立各类主体功能区分类考核机制,突出“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重生态”等评价考核要素,探究主体功能差异化考核评价制度,保证考核重点与空间主体功能相互协调;建立“奖惩并举”的干部绩效考核机制,把差异化空间主体功能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依据,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相结合,重点突出生态环境绩效考核,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20],完善事后考核问责机制。另一方面,构建主体功能区资源环境承载力监管机制。强化资源总量、环境容量等管控是主体功能区建设、国土空间治理政策体系完备的重要内容。以县域层级为基本单元,科学评价国土空间资源环境承载力,打破部门界限,整合资源环境管理职责,建立不同功能区资源环境监管预警机制,通过预警等级判别,进一步对资源环境退化严重区域实时问责、资源环境保护得力区域给予合理的生态补偿。6结论基于中国转型时期土地资源配置空间治理时代需求,本文提出并阐释土地资源空间配置从遵从“优势区竞争原则”发展为服从“主体功能区分工协作规则”的理论逻辑,在中国当前治理模式下结合国外规划分区经验启示,进一步提出新时期国土空间治理政治经济逻辑重点。传统优势区土地资源空间配置理念一直贯穿中国经济建设全过程,对早期区域社会发展带来了规模经济和集聚经济效应,但受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影响,其内部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配置失衡等矛盾日益凸显,降低了土地资源空间配置效率。主体功能区战略是传统优势区土地资源空间配置理念转型的产物,是中国特定时期具有国家特色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理论创新,其关键在于明确地方土地资源空间配置核心定位,理顺土地资源空间配置差异化策略重点。在国外规划分区经验启示下,中国主体功能区建设应着重以法律形式规范“央地”土地关系(权利)、差别化实施政策制度安排、引导公众参与规划决策、创新生态(经济)补偿机制。不同分区土地资源空间配置关系协调是国土空间治理的关键性问题,转型时期中国国土空间治理需厘清中央与地方事权关系,精准落地县域主体功能区建设,健全主体功能配套政策体系,这应作为当前中国国土空间优化和规制治理的重要出发点。总之,主体功能区战略,无论是传统优势区功能的一种转型,亦或是对区域经济发展理论的一种创新,都是中国国土空间治理的重要理论依据和实践模式。
中国土地科学杂志 2019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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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
作者:李庆忠 摘要:目前,我国自然资源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之间关联性也越发紧密,文章通过对两者进行浅要分析,探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融合发展策略。Abstract:Atpresent,theutilizationlevelofnaturalresourcesinChinaisconstantlyimproving,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landspaceplanningandnaturalresourcesassetsmanagementisbecomingmoreandmoreclose,theintegrateddevelopmentstrategyofnaturalresourceassetmanagementandlandspaceplanningisdicussed.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国土空间;空间规划Keywords:naturalresources;assetmanagement;landspace;spatialplanning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006-4311(2020)27-0011-020 引言当前,国土空间规划已形成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以“全域—全要素—全过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配合绩效考核制度为主要实施手段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体系,其规划对象不是以往“多规”对象的简单加和,而是面向连续完整的全要素国土生态系统,从本质上讲,国土空间规划若要协调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多规合一”,关键是要通过协同具有多样性和矛盾性特征的规划目标,来实现不同空间要素的优化配置。1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性1.1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第一,维护农民利益,避免资源流失。我国村镇数量庞大,自然资源也相对丰富,如果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对其进行统一的管理,必然会出现资源流失的现象。现如今不少农村地区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其所拥有的自然资源的价值,因此无法合理利用,从而出现资源浪费的问题。为了保证自然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同时推动农民收益的提高,就需要做好管理与保护工作。第二,加强法制管理,保证工作公开透明。虽然农村地区自然资源丰富,但是如果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存在贪腐行为,也会直接影响到农民朋友的利益。做好统一化、制度化以及法制化的管理工作,保证工作过程中公开透明是减少贪腐行为发生的有效手段。第三,有效解决村民矛盾,保证社会和谐。随着自然资源的利用价值逐渐增大,如果没有做好统一的管理,不仅会影响到农民的经济利益,还会导致村民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加强统一化、制度化的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村民矛盾,从而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生活氛围。1.2我国空间规划体系的功能作用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主要依据包括试点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相关规划等。我国国土面积广阔,各地区人口密度分布不一,资源配置不均,环境压力增大,以及相关问题逐渐显现。构建科学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资源分配不均,生态环境破坏,空间利用过度开发等多种问题的根本途径。应该发挥其统领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开发保护要求,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实提供保障。另外,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国土开发保护过程中的战略引导和刚性管控作用,对各项规划的开发活动提供指导和约束[1]。1.3面向国土空间规划的自然资源分类在国土空间规划的大前提之下,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分类管理时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要保证充分尊重自然。由于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因此自然资源也非常丰富和多样,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分类管理时应该充分尊重自然资源的多元性。第二,要全面考虑资源和环境的关系。自然资源和环境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既相互影响,也相互制约,所以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分类管理时,既要在国土空间规划的大背景下进行,也要考虑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确保自然资源分类体系的完整性,保证能够与周边的环境相适应,从而实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共赢局面。第三,要将独特的自然资源单独划分为一类。由于自然资源有一定的有限性和区域性,重点关注一些独特的自然资源,通过对这些独特的自然资源分为同一类别进行管理,保证这种单独的自然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划分。2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融合策略2.1强化土地使用监管,加强审批流程优化一方面要围绕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方面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加强违规用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有序开发和利用,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围绕土地使用管理等合力监督,及时发现违规行为予以惩处。要积极探索运用现代卫星遥感技术等对基本农田等实行可视化动态管理,确保土地资源有序开展。另一方面要围绕土地审批等机制进行进一步流程优化,推行线上审批和一次办好,加强部门联动,完善相关的大数据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及时提高土地审批效率,提高经济发展效率[2]。
价值工程杂志 2020年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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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国土“绿色革命”
作者:焦思颖 美丽国土“绿色革命”文焦思颖金秋时节,辽宁本溪、丹东等山区红叶烂漫,吸引众多游客旅游观光。锦绣华南、云翔天边、神奇高原、风雪塞外、沃土中原、潮涌海岸,在纪录片《美丽中国》里,中国犹如一幅画卷,山、水、林、田、湖跃然纸上,绿色气韵贯穿其中,充满着生机和希望。然而,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头顶“灰锅盖”,脚踩“大漏斗”,大自然向粗放的发展方式亮起红灯,资源环境问题为美丽国土蒙上了一层灰色。难道发展终究要以牺牲资源环境作为代价?实现绿色和发展双赢是否真的是道无解的难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41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传递着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国土资源是绿色发展的物质基础、空间载体、能量来源和构成要素,国土资源工作在绿色发展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触摸发展新脉动,国土资源部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认识在升温,制度在构建,行动在加快,变革在孕育……立根固本:厚植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全世界都在探索,没有现成经验可循,这无疑是一条“光荣的荆棘路”。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紧张,煤炭、铁矿石等资源的人均占有量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长期以来,外延扩张的发展方式,粗放浪费的资源利用方式,加剧了环境约束,成为制约发展质量提升的瓶颈。同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还有1亿左右的贫困人口需要通过发展来走出困境,发展的脚步不能停歇。绿色发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为人们的共识。它源于对传统发展方式的反思,更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提升、对工业文明的超越,是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避免走资源枯竭、环境污染透支之路的关键一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将绿色发展作为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理念,并将绿色发展作为理念写入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这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史上是第一次,充分彰显了我们党作为负责任大国执政党的使命担当。在中央政治局第41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从线到面对绿色革命进行了战略部署:“人类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要加快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加快构建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产业体系、约束和激励并举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行动体系。”国土是绿色发展的空间载体。2014年,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上海调研时就曾指出,要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倒逼城市发展方式的转变。2017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走绿色发展之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我们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更加重视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更加重视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更加重视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以生态低冲击、资源低消耗、环境低影响为核心目标,以人为中心来推动绿色发展,实现资源环境的绿色化保护、绿色化利用和绿色化治理。一场深刻的变革正在加速推进……谋篇布局:绘好绿色发展蓝图加快构建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规划要先行。“因为规划连接着过去和未来,定位着坐标和方向,对布局、结构、功能发挥着引领作用,规划要引领未来的发展。”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负责人这样看。2017年年初印发实施的《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以下简称《纲要》)以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为依据和底线,进一步严守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红线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构建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对国土空间开发、资源环境保护、国土综合整治和保障体系建设作出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描绘了2030年我国美丽国土的主要目标和基本格局,即建设安全、和谐、开放、协调、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的美丽国土,标志着我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设取得了新的突破性进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要守住底线,不能突破“天花板”。《纲要》以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为规模扩张的发展模式划上了句号。《纲要》划出了两个上限:到2030年,我国国土开发强度不超过4.62%,城镇空间控制在11.67万平方公里以内。同时,提出环境质量、人居生态、自然生态、水资源和耕地保护五类主题,划分16类保护区域,实行全域分类保护。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要促进国土开发利用方式转变。《纲要》以控制开发强度和优化用地结构布局,坚决落实节约优先战略。转型,要从重新增用地向重存量挖潜开始。《纲要》明确提出,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管控新城新区和开发区无序扩张,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和存量用地盘活。在分解下达各省2030年国土开发强度指标时,以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坚持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存量,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负增长,从根本上扭转过度开发、粗放利用、依赖新增建设用地盲目扩张的土地开发利用模式。转型,要从重规模扩张向重结构调整做起。《纲要》明确,要以土地政策为手段,统筹城乡、区域用地比例,更加关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合理配置大中小城市用地,引导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促进“多中心网络型”发展。调整城镇用地结构,扩大居住用地和生态用地比例,降低工业用地比例,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平衡。转型,要从重用地安排向重布局优化着手。《纲要》明确,推进城市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市产业用地布局,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流动,构建耕地、林草、水系、绿带等生态廊道,发挥耕地在优化城镇、产业用地结构中的生态支撑作用,实现城乡三生空间和谐有序。目前,作为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国土资源部正在着力推进省级国土规划编制,要求各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制定省域国土开发保护战略;按照构建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制定省级国土规划调控指标;按照推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总目标,安排省内国土规划重大任务,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精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将绿色发展体现于规划编制和实施全过程。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完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级国土规划编制和指标分解的重要依据。同时,为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将省级国土规划编制纳入国家土地督察年度重点事项。转型,要从重用地安排向重布局优化着手。《纲要》明确,推进城市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市产业用地布局,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流动,构建耕地、林草、水系、绿带等生态廊道,发挥耕地在优化城镇、产业用地结构中的生态支撑作用,实现城乡三生空间和谐有序。立柱架梁:构筑绿色制度体系国土资源是生态系统的主体构成要素、重要空间载体和生态保护的主要对象,承载着人类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支撑各行各业,影响千秋万代。绿色发展需要保护资源、节约利用资源,用制度为绿色发展护航。随着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个环环相扣的绿色制度谱系正在构建,一个完整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框架正在逐渐丰实,从源头准入、过程管控和后果治理,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保护自然资源。对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其归属和用途,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重要体现,也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基础。只有产权明晰了,才能形成自觉保护和节约资源的内生动力,有效维护所有者的权益。2016年年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国土资源部启动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对全部国土空间内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此举有利于理顺自然资源管理职责,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的整合和自然资源的确权。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要把住准入关,从源头管住对自然资源的侵扰。按照“山水林田湖是一个共同体”的理念,落实中央关于“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今年3月发布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坚持生态优先、区域统筹、分级分类、协同共治的原则,对生态空间依法实行区域准入和用途转用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服务保障能力逐渐提高。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工作指南》,指导福建、江西、河南、海南、贵州、青海等六省(市)加快推进试点工作,率先建成符合地方实际、覆盖全部自然生态空间的用途管制制度体系。上海、浙江、甘肃等地可结合实际,共同探索。发展必然要利用资源,但如何利用考验着智慧。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是绿色发展的关键之举,也是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多年来,国土资源部不断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机制。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国家标准,并不断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让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要借助市场的充分竞争来确定价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国家的资源,同时也能够更好的保证这些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便是题中应有之义。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全面建立覆盖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出让制度,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严禁无偿或低价出让。针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海域海岛六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现状、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门别类提出了不同的改革要求和举措。目前,《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已出台,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招拍挂出让比例,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将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国有矿产资源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是一个链条,要做到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管理,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必不可少。下一步,将在现有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体系基础上,实现国土空间承载能力监测网络全国全覆盖,实时掌握全国国土空间承载状况及变化趋势,对突发灾害和潜在风险进行有效预警与响应。同时,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实施《关于推进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的通知》,明确基于“国土资源云”总体思路,以国土资源、测绘地理等各类数据为基础,聚合各类国土空间相关数据,打造国土资源“一张图”升级版,充分利用陆海观测卫星和各类地面监测站点开展全天候监测,及时掌握生态空间变化情况。转型升级:积蓄绿色行动能量战略引领未来,实施决定成败,绿色发展理念需要贯彻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从地上到地下,从土地资源到矿产资源;从开发、保护到治理、修复,如何探索一条代价小、效益好、可持续的绿色发展新路,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型,需要我们精心调试开发与保护、当前和长远之间的关系,围绕关键领域不断发力。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就是绿地,在调节气候、净化美化环境、维持生态多样性、涵养水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治理污染土地,提高耕地质量,与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关系紧密。如何守护好绿色发展的“根基”?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表示,要不占少占,通过管控性保护推动绿色转型;要补足补优,通过建设性保护拓展绿色空间;要利益调节,通过激励性保护激发绿色动力。通过优先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把城市周边围住、把公路沿线包住,防止城市无序扩张和蔓延,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与森林、河流、湖泊、山体、草原等共同形成城市生态屏障;通过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优先划入,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截至2017年6月,全国划定永久基本农田15.50亿亩,并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实行特殊保护,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如何在大地上描绘出更多绿色?《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明确,要由传统的“增地提等”向打造城乡生态空间等综合目标转变,以土地整治助力构建城乡生态文明格局。通过土地平整、土壤培肥、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土地生态防护修复、生物多样性管理等成套工程措施,加强农田生态设施建设。在城市近郊地区,要促进农田和绿色隔离带建设,控制城镇无序扩张;在平原农业地区,要优化农田生态系统,发挥农田的基础生态作用,提高耕地可持续利用能力;在山地丘陵地区,则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国土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如何为绿色发展留下空间,为未来“留白”?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负责人表示,要落实人地挂钩政策,坚持地随人走、以人定地原则,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政策,促进用地规模与人口转移相匹配,“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针对不同城市现状人均用地规模差异,制定差别化的城镇新增用地标准,并以100平米/人为上限,促使各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节约和高效利用土地,促进城市紧凑、集约、高效、绿色发展。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表示,要严格建设用地总量管控,开展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批而未供土地的有效利用,加快闲置土地处置,积极推动划拨土地盘活利用和城市土地综合利用,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在城市近郊地区,要促进农田和绿色隔离带建设,控制城镇无序扩张;在平原农业地区,要优化农田生态系统,发挥农田的基础生态作用,提高耕地可持续利用能力;在山地丘陵地区,则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国土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无休止的探矿采矿,让脆弱的祁连山生态不堪重负。近期,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全面清理,促进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保护区,并确保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自然保护区。部开发司负责人表示,将把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这场发展观的革命进行到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零容忍、敢碰硬,扎实抓好整改,不彻底解决不放手。同时,进行绿色开发行动,将绿色发展贯穿于矿山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以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资源产业基地、国家规划矿区等区域为重点,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如何变“黑金”为“绿金”?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负责人表示,要通过绿色勘查行动,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和破坏;要以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为手段,以同时产生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实施地质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通过勘查前的环境承载力评价,适度调整和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制定绿色勘查监管制度,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保护各项措施;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人则认为,要通过矿山环境治理行动,努力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的治理模式,加快推进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治理区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形成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新局面。不仅要覆盖生产矿山,更要面向新建矿山。力争到2020年,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加快转变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基本扭转传统粗放浪费矿业整体形象,制定领跑标准,形成全覆盖、差别化的标准体系。“中国需要确保能源供应,发展经济。深入地底是一个必须解决的战略技术问题。”姜大明曾这样指出。如何开拓地下绿色空间?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强化城市地质调查工作基础,推动地质工作转型升级;积极引导和推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开拓城市地下发展新空间;推动地热、浅层地温能、地下水以及土壤等清洁特色优质资源的产业化开发利用,推动城市绿色发展;全面加强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推动城市安全发展;加强以地质资料为重点的大数据建设,推动城市智慧发展。“地球并非祖先给我们的礼物,而是后代交由我们保管的宝藏。”这是非洲的一句谚语。绿色发展,是国家和人民期待的美好愿景,也是历史留给我们的考题,如何使我们的资源环境既能满足当代人的发展,又不对后代人的需求构成危害,答案就孕育在我们这一代人的行动中。
辽宁自然资源杂志 2017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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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所有土地制度形成的原因
———基于自然资源产权科层理论分析作者:刘伟辉张哲赵晓军(1、湖南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衡阳4210022、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04)论集体所有土地制度形成的原因———基于自然资源产权科层理论分析○刘伟辉1、2张哲2赵晓军1(1、湖南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衡阳4210022、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04)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既要产权细化又要产权清晰,而两者之间呈现明显正相关性,即现代市场经济越发达,则要求产权越细化、越清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截止现阶段,我国土地的产权界定还有待进一步明晰。现阶段,我国应将农地制度改革重心放在明确界定集体层次的权利主体,限制其集体层次的权力边界等处,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农户层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避欺骗国家层次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为增加农地产出提供有力保障。自然资源产权科层理论集体所有制土地制度一、基于自然资源产权科层理论分析集体所有土地存在的产权问题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职责权限模糊不清。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职责权限是确保行使主体开展农地资源管理的基本保障,然而现行相关政策法规并未对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相关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以致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难以有条不紊地管理农地资源。未能明确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农地使用权。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农户拥有更多权能,包括租赁权、承包权、转让权及经营权等。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新增权能作出详细规定,这使得农村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开发利用农村土地资源过程中极易引发一系列问题,具体体现在:农地资源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农地资源开发利用不够合理等。二、基于自然资源产权科层理论分析集体所有土地制度形成原因分析大自然赐给人类的自然资源及其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生活、生产、发展的基础,具有强烈的外部效应和生态效应,这种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所有权绝对不适合私有化。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有,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对他人生存权、发展权的侵害,而生存权、发展权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权。由于自然资源的唯一性,私有制必然产生私人垄断,而私人垄断自然资源,将会剥夺他人公平享用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权利。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有,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私地悲剧”。私有产权主体往往是“短视”的,为了追逐利润,他们会乱采乱伐,不顾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带来极大的外部负效应。“土地是财富之母”,自然资源是一切财富的源泉(后文的资源专指自然资源)。经济理论表明,资源产权制度既决定资源配置效率也决定效率的公平性,是国家经济增长与繁荣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我国资源开发利用的低效率、资源利益分配不公、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使资源产权制度成为关注的热点。但是研究者大多局限于现行资源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回避资源所有权问题,只将重点放在使用权或矿业权市场化改革上。虽然资源最优配置是经济学研究的目的,然而现代主流经济学以及资源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均忽略不同资源产权制度与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关系的研究。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土地资源作为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既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又是社会生产的劳动资源。同时土地资源极具生态效应与外部效应,一旦出现土地资源所有权私有化现象,便会严重损害到他人生存权与发展权,为此要求坚决杜绝土地资源所有权私有化现象的发生。受土地资源唯一性的影响,再加上私有制政策的推动,土地资源私人垄断行为频繁发生,这使得他人公平享用自然资源与环境的权利遭受剥夺。此外,部分垄断土地资源的人为获取更多的利润,不惜损害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进行乱采乱伐,如此给予社会整体造成严重的外部负效应,从而直接危及到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尽管如此,仍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将农地资源私有化,其原因在于:通过农地资源私有化能够从根本上规避当前所有权、管理权对农民使用权的侵蚀现象;通过农地资源私有化能够解决农民对土地资源掠夺式使用问题;通过农地资源私有化便可使农地自由买卖、出租及转让,对实现土地流转与土地规模经营极具现实意义。综上几点,学者提倡将农地资源私有化作为农村土地改革的主要方向,这样能够较大程度上起到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效应。另一部分学者反对将农地资源私有化作为农村土地改革的主要方向,其原因在于:其一,农地资源私有化易引发土地滥用现象。农地资源私有化直接影响到农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一是加剧了农地资源细碎化、分散化,即存在部分私有的农民既不愿意转让土地又因耕种利润少而外务工,如此不仅影响到农地资源的维护与改良,而且还难以实现农地资源的规模化经营。二是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改变土地用途。农地资源私有化的实现使得农户拥有土地自由买卖、租赁等权能,其中部分业主以倒卖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手段实现利润最大化,这样使得农地资源失去了原有的价值意义,不利于农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直接危及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影响到国家的稳定性。其二,农地资源私有化不利于全国性的土地利用规划活动有序进行。农地资源私有化后,农户便拥有了土地所有权,若要政府机构进行城乡土地统筹开发时必须要先争得农户的同意,这样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全国性土地利用规划的难度性,致使国家利用土地调控经济运行的能力大幅度降低。其三,农地资源私有化致使分配不公现象突出。地大物博、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尽管如此,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相对较少,此形势下,若要推行农地资源私有化,势必会引发土地兼并现象,这使大部分农地资源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而更多的人将会沦为佣工,从而进一步加剧“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现象,不利于我国长治久安。三、基于自然资源产权科层理论分析湖南集体所有土地制度改革对策农村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其产权结构直接关系到湖南农地利用与湖南农地产出。然而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以致湖南农地治理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集体行动问题,这些问题不仅较大程度上降低了湖南农地利用率,而且还直接影响到湖南农地产出量。为此则要求建立起“集体产权科层概念模型”,依托该模型全面分析湖南农地制度,以从根本上解决湖南农地治理过程中的集体行动问题。1、建立集体产权科层概念模型长期以来,乡、村等农民集体组织始终作为湖南农地产权的参与主体而存在。要求依据“上承国家层次,下启农户层次”原则完成湖南农地管理活动,主要体现在相关机构在管理当地湖南农地资源时不能脱离中央政府的湖南农地制度框架,并且落实好对相关机构权利范围规范活动,包括确定湖南农地使用规模、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及规划土地征用数量等,又要组织当地的经济发展,实现包括农业在内的地方收益最大化。实际上,健全的湖南农地产权科层模型由三部分构成,包括国家层次、集体层次及农户层次。对于中间层次的集体产权科层而言,乡、村等农民集体组织对湖南农地的管理应坚持“上承国家层次,下启农户层次”原则,即置于中央政府的湖南农地制度框架内,实施对当地湖南农地资源的管理活动,与此同时还应合理规范其权力范围,以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总而言之,乡、村等农民集体组织开展当地湖南农地资源管理活动时必须做到限制性与明确性两大基本要求。(1)限制性。限制性指的是为降低或避免乡、村侵权谋利事件的发生,应有效限制其的管理权力。从法律法规层面看,要求适度确定乡、村等农民集体组织的权利范围,既不要过窄又不要过宽;从机制层面看,加强对乡、村等农民集体组织的管理与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2)明确性。一是明确规定集体产权科层的行为主体。为规范当地湖南农地资源管理行为,要求必须以明确规定集体产权科层行为主体为前提条件,之后赋予集体产权科层相应的管理权力。二是明确集体产权科层的管理内容。集体产权科层上承国家层次,下启农户层次,其作为中间层次,不仅是国家的代理人,而且既是国家代理人又是农户委托人,因此其在整个委托—代理过程中极易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而出现一系列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即乡、村等农民集体组织作为国家的代理人时,易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发生道德风险行为;乡、村等农民集体组织作为农户的委托人,与此同时还易借助自身的信息优势实施逆向选择行为,为防止以上一系列不规范行为的发生,要求明确乡、村等农民集体组织的管理内容,划清其权力边界。2、加强理论创新研究集体产权科层处于中间层次,且上承国家层次与下启农户层次,以致相关机构对其监督困难且成本较高。实践表明,与国家层次和农户层次相比,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湖南现行湖南农地产权安排中集体层次出现的问题远远多于其它层次出现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多方面:第一,未能明确集体组织的职能权限。集体组织作为社区农民集体的代表与基层政权组织既要负责交涉土地利用问题,又要承担管理社区土地的职责,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集体组织关于交涉土地利用问题与管理社区土地的权责利;第二,集体组织界定不够明确,以致中间层次权利主体模糊不清。由《土地管理法》可知,集体组织包括镇、村及生产队三级;由《民法通则》可知,集体组织包括村、镇两级,包括镇、村,除此之外,《土地管理法》又将集体组织界定为“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由此可见,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等多个组织均拥有管理同一块土地的权力,如此以来使得实际操作较为混乱。总结来说,湖南应将湖南农地制度改革的重心放在明确界定集体层次的权利主体,限制其集体层次的权力边界等处,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农户层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避欺骗国家层次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为增加湖南农地产出提供有力保障。(注: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湖南土地留用制度研究”(09YBB103)、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研究”(2014SK3219)。)[1]吴战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可持续发展评价[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4(4).[2]吴诗馒、杨钢桥、曾艳、汪文雄:农地整理项目后期管护中农户出资行为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5).[3]刘学东:墨西哥城市化进程与土地制度革新,1992—2010[J].中国名城,2013(2).(责任编辑:谌盼)当代经济杂志 2015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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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视角下的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
作者:王丽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北京100091)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能量来源和空间载体,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战略性意义。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自然资源治理必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攻方向、环境治理的根本之策、碳达峰碳中和的必然选择,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这里面有很大的政治”[1]。以政治学视角,深度解析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的丰富内涵和逻辑关系,从治理理念、决策方式、治理体系和治理手段等方面入手,提出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的建构性路径,以增强自然资源治理的有效性,加快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1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学意蕴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和海洋等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是自然资源配置、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处理方式从传统的政府管制向现代的多元共治转变的过程。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情境下,以政府为元主体,强化公共权威和协同共治,整合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其他主体的力量,运用多样化的制度安排,加强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引导和规范各种自然资源活动,通过多元化多层次的治理网络来维持自然资源事务中的秩序,推进自然资源治理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和文明化,维护自然资源安全、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造有利条件。自然资源治理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政治问题。1.1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区别,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任务。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在总纲中对自然资源公有制作出明确规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夯实了生产资料基础。2018年,《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2]《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自然资源公有制、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真实性和人民在自然资源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自然资源治理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然资源治理的本质区别。推进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实现自然资源共治共享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维护自然资源公平正义,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中国自然资源治理中的具体实践方式。1.2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自然资源安全是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根本所在,也常常是引发国家间冲突和战争的根源。陆地国土和海洋国土的完整性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安全的重要标志,是政治安全的基本要素。耕地和水等资源关乎国民安全、粮食安全和用水安全,是老百姓吃饭和社会稳定的基本问题。土地、矿产、森林和草原等资源,直接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密切相关。世界进入百年之未有大变局,鉴于国际复杂形势和国内高质量发展对自然资源治理的多重需求,中国自然资源治理必须面对各种严峻的风险和挑战,统筹保护与发展,强化风险意识、底线思维和应对能力,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1.3调整权力与权利关系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的显著特点,其承载能力和再生能力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治理必须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保障社会人人平等享有自然资源的权利。虽然中国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公有制,但是实际上所有权长期缺位,存在产权不清晰、所有者权益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政府要代表人民正确行使公共权力,调整自然资源治理中各类主体间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明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关系,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权能边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放权赋能,将部分公共权力还给市场和社会,促进市场和社会广泛、真实、有效地参与自然资源治理,维护好人民的利益、权力与权利。1.4遏制寻租和腐败行为权力导致腐败。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掌握自然资源就是掌握一种权力,拥有权力就意味着存在腐败的机会和风险。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监管职责,掌握用地用矿用海用林审批、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维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公共权力,必须用好管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要践行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法治化建设,强化自然资源督察执法和自然资源资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建立起刚性的制度约束,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与监督。2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起点新中国自然资源治理实践,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吸取了古代中国自然资源治理的经验和教训,借鉴了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资源治理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为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历史基础和实践基础。2.1理论逻辑:以马克思恩格斯自然生态观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自然生态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唯物史观出发,科学阐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了深刻的生态批判,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实现自然、人、社会和谐相处的制度设想,形成了丰富而深刻的自然生态思想。一是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是自然界的产物,“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3]二是人的实践活动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人类不能创造和消灭自然规律,但是,“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马克思“实践的人化自然观”将实践活动指向现实的自然界。马克思认为,现实的自然界与人类处于对象性关系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实践性是第一位的,这是把握和利用自然规律的前提。[4]三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最终影响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恩格斯强调,“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我们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支配自然界,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界。”[5]这一论断早已被证实,也引发了人类对人与自然关系以及自身行为的深刻反思。中国自然资源治理要吸取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训,着力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2.2历史逻辑:以中国古代自然生态制度为家底中国古代自然资源治理理念演变、制度变迁和实际影响,对现代自然资源治理具有较好的借鉴和启示。先秦时期,执政者和思想家们已经意识到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再生规律和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性。此时自然资源治理的思想和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明显的早熟性和先进性。《逸周书·大聚解》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西周时期,建立了以土地原始国有制为基础的自然资源制度体系,具有完整的“法”“令”和职官体系。春秋战国时期,自然资源治理思想更加丰富,儒家“天人合一”、道家“道法自然”和墨家“节俭、朴素”等哲学思想影响深远。秦代《睡虎地秦简》中的《田律》是中国最早以文字形式出现的自然资源立法,是具有强制性的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秦汉时期开始,逐渐建立起封建土地所有制,允许土地买卖,官府实行“壹山泽”,一直延续至清朝末期,但各个朝代自然资源制度中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不断弱化。从先秦时期到清朝末期,自然资源治理的总体规律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力度不断加大,开发利用方式越来越粗放,自然资源保护严重虚化和缺失[6]。新中国自然资源治理要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在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强化保护优先和节约利用。2.3实践逻辑:以当代自然资源治理实践为动力1947年,全国土地会议胜利召开并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决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标志着土地制度改革正式开始。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就发出“绿化祖国”的号召,兴修水利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水土保持活动。在百废待兴、生产力极为落后的情况下,自然资源治理的首要任务是解决老百姓穿衣吃饭等基本生存问题,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仍然粗放。自从20世纪80年代“可持续发展”概念提出以来,党中央日益认识到资源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紧迫性,相继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上升为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自然资源治理作为其中的核心内容来抓落实。2018年,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在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自然资源管理从分散向统一、从门类向系统、从利用向保护的重大转向。中国自然资源治理平稳有序地从粗放式开发转向节约和保护优先,系统治理、整体治理、根源治理、协同治理、融合治理和依法治理等成为新兴的自然资源治理思维和治理方式,具有现代性的自然资源治理新格局已见雏形。3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建构性路径“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7]。生态文明是生态原则与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的产物[8],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方向和人类文明的新样态。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一种转型政治[9],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态化转向。面对世界政治经济的复杂性和国内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紧迫性,中国自然资源治理应当坚持建构性路径,准确把握和运用自然规律、经济建设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妥善处理好发展与保护、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分类治理与系统治理、资产管理与资源监管等关系[10]。中国已经进入新发展阶段,自然资源治理正处于体系重构和能力建设的关键时期,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体系、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修复制度、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改革日益深入。政府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治理理念、决策方式、治理体系、治理手段等方面入手,完善自然资源治理机制,有效规范和约束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加强自然生态整体性保护,提升自然资源治理效能,实现绿色、生态、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3.1培育先进的治理理念先进的价值文化和治理理念,对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自然资源价值是多维的,包括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等多种价值。自然资源的价值文化要从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国优秀历史传统文化和当代自然资源治理实践中汲取营养,不断凝练和升华,培育出先进的自然资源治理理念和特色的自然资源价值文化体系,为推进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凝聚智慧和力量。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定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中的实践和运用。其次,要树立新发展理念和共同体意识,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绿色治理理念。最后,要深刻理解和谐、平等、公正、民主、法治等理念在自然资源治理中的重要性,以辩证、发展和系统的思维方式推进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3.2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构建科学有效的政府决策机制,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11]。自然资源治理属于国家政权和公共权力范畴,自然资源政策直接关涉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有序和人民生活幸福。随着现代化建设,自然资源决策的主体从一元管制转向多元共治,决策的程序和方式高度复杂化系统化。而且,社会公众参与自然资源治理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参与能力也不断提高。政府在自然资源事务中作出决策时,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靠民主与法治,着力决策的科学性,致力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针对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和权力集中的潜在风险,政府要把握决策规律,改进决策方式,在议题提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等各个环节,不断优化决策程序,提高自然资源政策的科学性。同时,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机制,明确政府决策责任,把自然资源治理效能作为政策决策水平的评价标准。3.3完善治理体系自然资源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推进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需要构建起由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和具体制度构成的现代自然资源治理体系。要巩固和拓展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结构和机构设置,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改进政府机制,提高政府工作成效。其一,要创新自然资源治理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监管和服务的能力,推进构建自然资源治理新格局。其二,要深化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自然资源各项制度,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体系建设,完善自然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等制度,形成科学完整、衔接配套、有效管用的自然资源制度体系。其三,要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完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强化自然资源督察执法,以法治政府建设带动法治社会和全民守法,真正让自然资源治理严起来。3.4拓展治理手段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要求提高制度执行力,拓展和丰富治理手段,把自然资源制度转化为顺畅有效的治理机制,进而提升整体治理效能。首先,要用好规制手段。“放管服”不等于放任不管。政府在放权让位和优化服务的同时,必须把依法监管作为规制市场、社会和政府自身的基础手段,促进各个主体各司其职和协同合作。其次,要创新科技手段。自然资源治理要更加重视科技创新,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遥感等先进技术,提高对自然资源和自然资源治理行为的监测预警和问题处置能力。其次,要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各种自然资源公共平台,广泛传播自然资源治理的知识、制度、信息和经验,提高全社会节约保护自然资源的自觉性和参与自然资源治理的水平。最后,要兼顾国际治理。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与其他各国一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4结语中国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中国正处于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时期,自然资源治理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和战略性保障作用。面对国际高度复杂环境和国内高质量发展要求,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迎来严峻挑战和重要机遇。破解发展与保护的难题,缓解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张力,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治理,是当前中国自然资源治理的核心议题。从政治学和政府供给侧角度,探讨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的内涵意蕴、逻辑关系和建构性路径,为自然资源治理实践贡献理论和智慧,以保障顺利推进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促进绿色生态的高质量发展,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境界。
自然资源情报杂志 2022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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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自然资源产权改革与国土空间治理创新
作者:青岛海洋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丁磊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实施中力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使自然资源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明显提升。2021年召开的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总结了“十三五”时期和2020年的工作,谋划部署了“十四五”时期和2021年的工作。会议指出,“十三五”时期,自然资源领域的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总体形成。一、自然资源产权改革与国土空间治理的基本内涵(一)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制度,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改革。自然资源产权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将完善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建设作为重点,通过调查研究和全方位的监测手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来实现对自然资源的集约化开发利用和全生态利用。同时,在自然资源利用的过程中,注重打造完善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规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管理体系。在这一要求下,自然资源产权体制改革着重强调和凸显产权的权利体系和主体力量,也充分强调了调查监测和确认登记对产权维护的重要意义。自然资源产权改革发展的目标是在2020年打造出权责关系明确、流畅、监督管理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其中,关系明确是指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权利主体的权责关系划分明确,权属关系明确。权责明确是指自然资源产权主体和使用主体的权责关系明确,并在资源利用的过程中凸显出保护、利用和修复的基本内容。保护严格主要是指在自然资源利用的过程中,既需要强化对自然资源产权的保护和救济,还需要强化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流通顺畅是指通过打造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权力体系,为自然资源的利用打造高效率的交易平台,明确自然资源的交易规则。(二)国土空间治理国土空间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表面表现是对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多个规划内容的分解和重构。国土空间治理的发展本质是对自然空间要素的集中化管控。国土空间规划和治理是国家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发展建设的过程中,以经济学和管理学为基础。新时期的国土空间治理关注土地供给侧,即在国土空间治理工作中既要体现出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基本职责,在发展过程中又不能够拘泥于自然空间要素的数量、功能、布局和形态变化。国土空间治理的目标设定为在整合自然要素基础上增强这些要素综合应用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二、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是国土空间规划治理的重要对象2018年3月,国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面所有自然资源、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的修复职责,着重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利用不合理的问题。在新时期,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国土空间规划治理的重要内容。治理对象内涵和概念的拓展创新对国土空间规划和治理顶层设计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第一,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的生成是具有成本、效率、效果差异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不能够脱离社会发展实际,也不能够影响当前自然资源的利用。第二,在空间资源利用中要严格遵循“三生统筹”指导思想,在自然资源规划利用和空间规划过程中站在综合性的角度开发利用资源,从而为生态文明转型发展提供相配的经济基础支持。与过去的空间规划相比,新时期的空间规划要注重协调好生产区域、生态区域和生活区域的关系,不能够以牺牲生态环境作为国土资源规划利用的条件,而是要注重思考如何实现彼此的协调发展。第三,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中,空间、空间资源需要处于一种动态化的利用状态,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衍生的资源需要被纳入动态化的空间规划中。三、自然资源产权改革与国土空间治理存在的问题(一)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不完善,综合整治任务艰巨长期以来,高强度、无约束的国土开发利用活动虽然为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但是也对我国国土空间资源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且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土空间资源规划利用没有形成科学的规划方案,资源利用存在较大的盲目性。长此以往,会加剧国土自然基础与经济社会总量之间的失衡。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来看,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利用不断增多,导致很多资源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紧缺的状态,且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还对社会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在此背景下,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部署变得十分重要。新时期,面对严峻形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需要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指导下,按照自然理念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巩固自然资源的生态安全。(二)自然资源产权改革体制和国土空间规划利用体制不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利用体制是对国土空间范围内各个自然要素的系统化修复和综合化治理,在具体发展过程中会牵扯多个层面的内容,需要相关人员立足实际统一部署安排。从国土空间资源综合整治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土综合整治涵盖了自然资源重新规划利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城乡协调建设、精准扶贫等内容。国土综合整治存在农业开发、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小流域综合治理、土地整治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形式。国土资源综合整治工作在发展过程中会牵扯到农业、林业、财政、环保、水利等多个部门,而从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各个部门在规划建设的过程中拥有各自的规划体系,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综合管理机制,因而在资源规划利用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分部门重复立项的问题,无形中浪费了资源。自然资源资产的配置多由政府部门进行把控,自然资源产权划归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多通过形成许可完成,自然资源的配置利用呈现出比较鲜明的权力化特点。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等原因,导致部分自然资源权利体系不完善、权能不完整,使自然资源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第一,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不完善。自然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权责关系交叉重叠的问题,如渔业权和水资源利用权的重叠问题、海洋资源使用中的取水权和采矿权的重叠问题。第二,部分自然资源使用权权能不完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流转权受到限制。如自然资源利用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受到限制,海洋使用中对需求强烈的低压、入股等权能缺乏明确的规定等。第三,自然资源产权权力缺乏协调性。受各个自然资源分门类管理的影响,各个资源的使用立法规定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一些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的边界划分十分不清晰,权责交叉矛盾问题突出。(三)自然资源产权改革体制和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不完善国土资源规划设计存在较大的争议,各部门对国土资源规划设计意见存在差异,导致国土资源在规划利用的过程中缺乏科学的指导,在资源规划利用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职能混乱的问题。同时,政府部门没有明确自己的职责,缺乏责任意识,也没有为这项工作的开展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在资源规划利用条例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出现各级部门工作协调性差的问题。从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来看,国有土地资源仍由地方政府掌握,缺乏法律授权或委托管理的制度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了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理,集体自然资源由集体组织代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作,自然资源资产权属关系划分不明确。四、自然资源产权改革与国土空间治理创新对策(一)加快出台相关制度法规《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制度规定对领域发展较强的约束性和规范性,十分适合被应用于资源、生态资源、国土空间治理领域。基于《民法典》所提出的要求,需要在自然资源产权改革和国土空间治理工作中加快打造多规合一的、全国性的国土空间规划指导纲要。在推行自然资源产权改革与国土空间治理创新的过程中,还需要加快完善山林权等法律法规制度。森林、山地、林地是特殊的生态资源,也是自然资源产权保护以及国土资源规划的重要内容,针对当前山林权缺失和失衡以及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需要相关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山地、林地的利用问题。山林权法律制度和治理建设重点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山林权资源利用要呼应资源立法问题,对山林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多权利分配、复合产权流传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山林资源的利用不能够超过经营权获得者的资金和经营开发能力。(二)完善国土资源空间规划体系在国土空间资源规划利用过程中,通过强化上下级之间的规划法律能够更好地促进国土空间规划发展。在国土资源空间规划工作中,要明确各个部门的岗位职责,将各部门人员的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到国土资源空间规划的各个细节中,强化上下级人员的沟通交流,全面落实好各个阶层的政策,从而确保国土资源空间规划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要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强化纵向衔接。在规划国土资源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国家宏观政策战略的调整,确保国土资源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发展目标,市级规划部门的还需要在国家和省级部门要求下协调好国土资源空间规划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将国家级和省级规划方案严格落实,从而保证城乡土地规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强化横向协调。国土资源空间规划的横向协调体现为国土资源空间规划利用和国家法律法规条款内容相统一。在国土资源规划利用的过程中,要保证资源利用结构的层次性和清晰性,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工作,从而有效提升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率。第三,坚持三条底线。在国土空间资源规划利用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三条底线,即耕地底线、生态平衡底线、城乡规划建设底线。国土空间规划建设要严格遵循以上三条底线,在资源利用过程中做好上下级部门人员的沟通协调。在实际的土地资源利用工作中,如果出现了越底线的情况,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追究个体责任。(三)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管理体系第一,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管理体系。①积极探索自然资源所有权分层次委托代理。当前,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行使,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自然资源部门直接管理自然资源的方式不符合实际情况,在资源的利用上不利于调动地方统筹利用资源的积极性。在自然资源利用工作中,要根据社会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打造分层级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框架和资源利用路径,明确各地区、部门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确保自然资源在利用过程中不出现权责关系越位的问题。②探索集体自然资源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情况下,允许土地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抵押和继承,在土地资源的利用上打造完善的《土地管理法》配套制度体系,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租赁、抵押、继承权能。第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权能体系建设。在自然资源利用中积极推行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明确土地资源占用、使用、收益权属关系,在适当的范围内扩大土地资源的出让、抵押和担保范围。在土地资源的利用上确定分层次的开发建设,打造完善的土地权限续期制度,明确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管理办法。在矿产资源方面,需要积极探寻采矿权和探矿权的权责关系,确保水权交易的有序进行。在海域资源的管理中,要加快打造完善的海域资源使用权,赋予海域资源更多的出资转让权能。(四)打造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治理平台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拓展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治理的深度和广度,人口密度、经济关联、交通往来、土地覆盖、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息维度加大,通过整合这些资源信息,能够更好地呈现出全国范围内的国土空间分布特征,根据地区差异特点来动态化地展现各个要素的时空变化信息,直观显示城镇化发展信息,以此来为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管理决策支持。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在沿袭原本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调研、地质调查研究、地理信息情况普查的基础上更好地规划空间资料信息、社会数据信息,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作用下,立足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的要求打造包含监控、奖惩、问责的实时性、动态化管理体制,对大数据中蕴含的指标内容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管控,通过这些管控来提升国土空间管理决策的智能化水平。(五)打造完善的国土空间规划队伍自然资源机构改革和资源管理不仅仅是对国土空间规划的优化,而且机构改革发展以及资源整合利用还会影响国土空间规划队伍建设水平。第一,国土空间规划的综合化发展。随着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深入发展,国土空间规划队伍日益庞大,在原有规划力量的基础上增加相关专业人员,使其在参与总体规划的同时承担微观层面的设计任务。第二,国土空间规划的专业化分工。国土资源空间规划要做好横纵层面的协调发展,在宏观上,要朝着空间规划院发展,在微观上,要朝着规划设计院的方向发展。国土空间规划的横纵发展离不开具体学科知识的支持,相关学科人员要全方位、多角度地参与到国土资源规划研究工作中,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化利用。五、结束语综上所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开展关系到土地资源信息和自然资源信息的利用成效,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国土资源信息和自然资源信息的作用,需要相关人员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升到战略发展高度,在土地资源规划利用和资产管理工作中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在人和自然和谐共生发展观的指引下推进中国区域发展和国土资源空间规划迈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同时,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规划工作中,管理者、实施者、规划者需要围绕党和国家最新理念要求,遵循空间治理导进行国土资源的利用管理,打造出高质量的国土资源利用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考核体系等,从而为国土空间资源的高效利用提供有效的方案支持。
区域治理杂志发表 2022年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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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如何编制?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十四五”规划是党的十九大后编制实施的第一个发展规划,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期新时代后编制实施的第一个发展规划。按照中央部署,自然资源部立足本职,于2019年启动了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编制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作为自然资源部的咨询研究机构如何发挥作用?9月2日上午,自然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举办“线上+线下”专题研讨会,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已经开展的“十三五”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工作实践,为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编制实施建言献策。用好新发展理念这根“指挥棒”7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时强调,推动“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咨询委员刘随臣认为,聚焦新发展理念,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应把生态保护放在突出位置。要加快组织实施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投入的市场化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陆海统筹,减少陆源污染入海,加强滨海湿地修复;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更加注重自然地理格局和生态系统稳定前提下的“多规合一”;在耕地保护中统筹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并重。同时,大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2,水资源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油气、铁、铜等大宗矿产人均储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与此同时,我国资源利用总体粗放,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依然突出。“十四五”时期,虽然我国经济增速将有所放缓,但资源需求总量仍将维持在高位运行,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刘随臣指出,发展的势头和人均占有水平的客观条件要求我们必须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推动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全面提高土地、矿产、水、海洋、森林、草原等重要资源利用效率。研究员王凌云认为,新发展理念科学回答了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发展、如何实现发展的问题,是管全局、管根本、管长远的战略思想。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我国“十三五”期间在复杂严峻的变化变局中,经济和社会发展始终保持了正确的航向,经受了风浪挑战。面向未来,最根本的是坚定不移把新发展理念作为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指挥棒。同时,认真对照新发展理念去检视存在问题,更加科学地认识问题,更加准确地把握问题,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将是一个全新的综合性规划。咨询委员徐建新认为,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较之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外,在规划范围和内容上具有更广泛的拓展,其目标及指标体系涵盖了城乡、林草、矿产、海陆等国土空间、生态环境和测绘领域等方方面面。因此,她建议在目标衔接上,既要考虑以五年为主,又应预测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各项目标,以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安排。同时,也要对各项规划目标进行细化和量化,科学制定控制性约束指标和预期性指导指标,合理确定年度与规划期的指标值,明确不同阶段目标的基本内涵,确保目标通过努力可以实现,细化逐年目标完成的任务安排,确保规划实施效果。咨询委员高向军认为,应准确把握自然资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在服务大局中找准位置。他建议,“十四五”规划应围绕自然资源安全保障有力、国土空间格局均衡优化、维护权益更加全面充分、资源利用更加节约集约、保护修复更加系统有效、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等七个方面的发展目标部署任务。同时,建议“十四五”规划就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耕地保有量、自然保护地面积、森林覆盖率、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湿地保有量等方面设置重点指标。聚焦新发展格局筑牢“安全”底线一方面,把满足国内需求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升自然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能力上下功夫。#另一方面,在发展中增强“安全”底线的战略选择。围绕粮食安全、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重大战略性问题,部署谋划一批重大工程,做好时空安排、应对预案、政策研究和战略储备。今年多个高层会议强调,要加快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7月21日召开的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绝不是关起门来封闭运行,而是通过发挥内需潜力,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更强劲可持续的发展。“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科学把握国内外大势,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着眼我国经济中长期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要全面把握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意义、时代背景和丰富内涵,并将相关精神实质落实到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编制中。”研究员徐小黎说。大家认为,编制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一方面,要把探索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有效路径作为重要抓手,遵循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把满足国内需求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升自然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能力上下功夫。另一方面,也应看到新发展格局战略部署是在发展中增强“安全”底线的战略选择。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实现发展规模、速度、质量、结构、效益、安全相统一”,要求我们在研判形势、设定目标时要增强战略思维、底线思维和辩证思维。同时,我们也将依然面临着诸多风险挑战。比如,全球粮食市场供给充满不确定性,耕地保护压力持续加大;国内重要矿产资源增储潜力降低,我国能源资源综合进口依存度仍呈上升趋势,而海外资源能源供应稳定性不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资源保障任务更加繁重。“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在‘十四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建议从底线思维、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出发,围绕粮食安全、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重大战略性问题,部署谋划一批重大工程,做好时空安排、应对预案、政策研究和战略储备。”刘随臣说。对于资源安全,咨询委员张大伟认为,我国既是短缺资源的进口大国,也是优势资源的出口大国,极高的对外依存度、极低的国内保障能力,增加了矿产资源保障压力。分析我国矿产资源面临的形势,未来应以国家安全为底线,确定战略性矿产规划目标,建设一批新型国家能源矿产基地和示范工程;实施若干个战略性矿产大型找矿工程、深部找矿工程、优化开发工程、智能矿山开发工程;要建立和完善矿业资本市场,全面对接国际矿业通用规则,研究制定促进我国矿业与资本市场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服务于矿业资本市场、与国际互联互通的矿产资源信息披露规则和矿产资源储量市场服务体系;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产勘查开采协同发展,根据生态环境现状和恢复能力将生态保护红线或生态环境区域分类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因地制宜,科学制定不同生态区域战略性矿产勘查开采的政策。对于粮食安全,刘随臣认为,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刚性提升,受国际粮价“天花板”效应影响,容易形成价格倒挂。要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口粮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口粮绝对安全这个最大的底线,在更大范围建立和推广耕地补偿制度;增减挂钩要在耕地质量上下功夫,严格加强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对于生态安全,大家一致认为,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发展提供强大的物质原料,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人们提供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空间,应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两山”理念,两手都要抓。要以土地综合整治和绿色矿山建设为抓手,配合国家山水林田湖草重大工程,开展山川再造、美丽中国行动。要探索建立自然资源安全指标体系、预警预测标准和处置办法,建立空间规划许可制度,做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探索生态用地占补平衡制度等,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以自然资源的安全保障促进国家经济安全,推进高质量发展。全方位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以空间格局优化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基底,通过资源配置和政策供给,实现空间治理现代化,打造新增长点和新亮点。在区域一体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多元主体参与的空间治理模式、资源利用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通过有效制度供给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效率。步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十四五”规划编制明确,以“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现代化建设”为要求,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全方位规划,系统谋划,确保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开好局。“这就要求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大胆创新,充分考虑我国自然资源区域禀赋、发展基础的差异性,发展阶段的不同步,以‘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作为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的抓手,因地施策,满足高质量、精细化的管理需求,以全方位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徐小黎说。高质量发展如何实现?大家认为,应以空间格局优化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基底。首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三区三线”,完善“三条控制线”的划定管理办法,严控“三条控制线”调整、准入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要求,落实我国经济发展、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基本格局。其次,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区域战略,重点推动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区域战略。而这一切都需要大胆的理念创新,通过资源配置和政策供给,实现空间治理现代化,打造我国新增长点和新亮点。在资源配置上,优化建设用地在不同区域的配置;在政策供给上,在主体功能区政策基础上,叠加不同区域的规划准入和利用准入政策,形成空间治理的政策库,并不断提高存量时代资源利用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徐小黎认为,高质量发展应以创新制度供给提升社会经济发展活力。建议“十四五”时期,更多关注制度改革和创新,在区域一体化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多元主体参与的空间治理模式、资源利用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通过有效制度供给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效率,提升空间治理现代化能力,释放经济发展主体的活力。徐建新认为,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重打破常规思维与路径依赖,积极探索自然资源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将规划编制过程作为创新思维、优化制度、凝聚共识的过程,力争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自然资源安全保障、城乡融合发展、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修复治理等方面有所创新突破。同时,规划编制应强化技术融合创新和信息化支撑。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构建自然资源规划信息平台,将各类规划信息纳入统一管理,实现指引目标设定、目标指标测算、供求关系分析和规划决策、政策效果评估等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定期跟踪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进程,提高规划监控和管理的科学性。除此之外,咨询委员们建议,应加强规划立法及体系建设。以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编制为契机,以“多规合一”为基础,进一步加强规划立法研究,注重规划间的衔接、理顺规划间的关系、统筹规划管理,强化政策协同。特别要突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统领地位,统筹发展规划与空间规划的衔接,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强化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支撑作用,注重规划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构建制度健全、统一规范、运行有效的规划治理体系。
辽宁自然资源杂志发表 2020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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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自然资源工作的发展方向
作者:池京云,吴初国(1.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北京100195;2.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北京100830)资源管理是各国政府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因国情不同,各国对自然资源实行的管理体制有不同之处,也有共同的发展趋势,这个共同的趋势就是自然资源的管理逐步从分类、分行业的管理模式走向了集中统一的大部制模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我国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也曾进行过多次调整,直到2018年组建自然资源部,我国的自然资源管理才走向集中统一的大部制管理模式。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的原则,把过去分散于其他部门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集中到自然资源部统筹管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以整体的、全面的、联系的、系统的观点来思考,新时代的自然资源管理就要以服务新时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总布局为战略方向,在不断厚植创新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运筹管理和国土空间开发的整体谋划,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1新时代应运而生的自然资源部2013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做说明中指出:“由一个部门负责领土范围内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中央这一决策体现了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及其内在规律的基本遵循。2018年3月,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批准成立自然资源部。2018年4月,自然资源部正式挂牌运行,这是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而设立的一个新部门,也是我国自然资源管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是国家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在我国,自然资源长期被视作发展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相应的管理机构也分设于不同的经济管理部门。从1954年到2013年,我国先后进行了十一次重大机构改革,其中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改革,主要是根据不同阶段经济建设任务的需要,按照产业分工,分别由不同经济部门管理,也有一种资源由多个部门交叉管理的情况。最重要的一次改革是在1998年,煤炭工业、冶金工业、石油化工业、建材工业、轻工业等按照条条设立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全部被撤销,自然资源管理的职能主要集中到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发改委等几个关键部门,但依然没能按照领域管理要求,真正将一类事情由一个机构来统筹。由于没有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随之产生的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虚位、各种规划相互打架、相关部门职责交叉、统筹协调难等情况。如此情况,既与统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要求不相适应,也与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要求不相适应,实际上对生态文明建设已形成了一种体制性的障碍。组建自然资源部,由一个比较大的综合性部门来统一负责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这种集中与统一相结合的体制安排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比较有利于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这对生态文明建设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与促进作用。新时代自然资源工作的方向要转变,既要坚持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这一传统领域的工作方向,更要充分发挥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部门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和服务于“五位一体”的时代布局。自然资源集生态、环境、文化、社会、经济等价值于一体,自然资源管理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自然资源工作要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努力为统筹推进“五体一体”总布局提供坚实支撑。2服务于经济建设,一切以造福人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经济的本质是创造财富和服务,目的是给人提供更多的自由。自然资源管理是国家基础性的经济工作的重要部分,其根本任务是对有限的和稀缺的自然资源进行最优化配置,最大程度上产出经济财富和社会服务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的需求[1]。自然资源管理有多个重要而现实的目标,但最基本的一个就是围绕国家经济建设这一中心,用好可兹有效利用的自然资源、保护好稀缺的自然资源来发展国家的经济,尤其是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造福于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过上更美好的生活。自然资源管理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惠民、利民、为民,使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更好地惠及广大群众。经过新中国成立后70年的发展,随着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我国各项资源的开发利用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从土地资源到矿产资源,从森林资源到草地资源,从淡水资源到海洋资源,从能源资源到气候资源,各项自然资源开发事业蓬勃兴起,工矿、水产、畜牧、种植等行业蒸蒸日上,规模巨大的资源产业经济活动让我国的国民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人民群众生活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再向全面小康迈进的跨越。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已经不再仅仅限于衣、食、住、行等基本条件的满足,而是期盼有更高和更好的生活质量。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活的需求倒逼着经济转型升级,也倒逼着进行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质量发展从保障高质量生活开始。自然资源工作主要集中在土地要素市场、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地质行业、能源行业、矿业经济、海洋经济等方面,它们都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为了满足人们对更高生活质量的向往,自然资源工作应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进一步深化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切入点,着力从生产领域努力加强优质供给,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之一是要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使供给体系更好适应需求结构变化;目标之二是要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建立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目标之三就是要推动系统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防治污染,为人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2],让经济发展更稳健、更均衡、更可持续。3服务于政治建设,切实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我国的油气资源、淡水资源、优质耕地资源、优质生态产品以及铁、锰、铜、铝、铬、钾盐等大宗矿产资源的短缺问题日益突出。战略性资源的结构性、时段性、地区性短缺不仅是生产要素和市场经营的问题,优质生态产品短缺也不仅是生态退化和环境污染的问题,它们还都是重大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民生问题。由资源短缺问题上升到国家资源安全[3],由优质生态产品短缺问题上升到国家生态安全,它们都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基石,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都关系着国家政治安全,政治安全又是国家安全的根本。我国于2014年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是由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信息、生态、资源以及核安全等11个领域安全共同组成的系统安全、体系安全和综合安全,是对新时代我国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和挑战的全面而系统的回应。在所列的11个安全领域中,政治安全是我国国家安全的根本和核心。政治安全决定和影响着其他各个领域的安全,其他领域的安全最终也会反映到维护和捍卫国家政治安全上来[4,5]。对各行各业来说,坚决维护政治安全是所有行业都要放在第一位的工作任务;对于资源行业来说,除了有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这个第一任务之外,还有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等其他重要任务,可以说这都是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独当其任之“任”。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一要注重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用合理的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更加科学地发展。要加强对资源开发及相关经济产业的科学引领,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与集约节约利用,降低单位产出资源消耗,保证资源利用效率最优;二要进一步完善开放型的资源供给与保障体系,统筹利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推进形成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资源开发和供应体系,提高能源、矿产、水、土地及其他重要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程度;三要统筹陆地和海洋资源利用,要提高海洋开发、管控能力,维护海洋权益,促进陆地、近岸、近海、深远海和海岛有序开发,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一要提高全民对生态环境和生态文明的认知水平,推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生态安全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要加强生态安全管理,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三要加强生态环境安全能力建设,增强国家生态安全保障;四要加强国际生态治理合作,促进全球生态安全[6]。4服务于文化建设,为自然资源事业发展提供精神力量和思想保证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在自然资源领域,在长期的事业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具有行业特色的、先进的矿产文化、地质文化、土地文化、海洋文化以及测绘文化等,包括精神的、物质的,无形的、有形的,这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7]。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要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今时代条件,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这些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培育、发展、繁荣自然资源领域的行业文化,从多方位、多角度、多层面夯实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社会基础。自然资源领域的行业文化建设,从内容上看,既有精神文化的培育和行为文化的倡导,也有制度文化的创新和物态文化的构建。具体包括:自然资源行业精神的总结、提炼和培育,确立行业发展理念和工作宗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自然资源行业价值的宣传,规范工作人员执法、服务行为,展示良好的行业形象;自然资源行业力量的凝聚,创新和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执法规范,构建服务体系,优化行政管理;自然资源行业文化设施的建设,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工作环境。自然资源领域的行业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积小成于大成,在实践中持续地加以推进。5服务于社会建设,促进资源公平正义社会建设任务千头万绪,但从构建新时代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来看,一项根本性任务就是: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推进发展中加快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8]。自然资源是全社会的财富,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是导致社会不稳的主要因素之一,而自然资源管理活动又与自然资源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紧密相联。不论大小,自然资源配置的很多问题,都与社会公平正义有关。比如: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涉及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若涉及,国家和集体利益应该如何为公众所了解?通过什么权威机构、在什么样的渠道和限制之内,让那些看法不同的个人接受国家和集体利益?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分歧该怎样解决?如果有人被集体的决定所伤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又能怎么办、又该怎么办[9]?还有,自然资源开发将不可避免地对生态环境造成扰动,那么由谁决定、如何决定这种扰动能否决定自然资源的开发?上述典型问题的解决,客观上都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在自然资源管理的实践中一定要把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的多重目标结合起来考虑。从解决社会面临的突出矛盾来看,理清、理顺自然资源领域的复杂社会关系,致力于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重在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自然资源管理改革。首先要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立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自然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其次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群众有序参与自然资源治理,妥善协调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切实保障公众权益。三是要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四是要建立稀缺资源在不同代际间的合理分配与补偿机制,处理好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之间的关系,推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更可持续地发展。6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管理人类文明永续发展的自然资源基础新时代的自然资源工作,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10],以更加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生产出更多更有质量的物质产品、文化产品和生态产品,以支撑经济、社会和人类实现更可持续的发展;同时应对正在出现的新的问题与挑战,推广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方式,促进全球生态系统的养护、再生、恢复,保护和管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基础[11]。新时代的自然资源工作在新时代的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加强新时代的自然资源管理是大力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12]。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走好新时代的生态治理与绿色发展之路,需要自然资源工作围绕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以及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等方面的重大需求,着力化解空间开发格局不合理、生态产品供需短缺所产生的突出矛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既要坚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进一步扭转资源开发强度过大、资源环境负荷过重的趋势,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控制好国土空间的开发强度,确保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不过载;也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扭转绿色生态空间减少过多、耕地减少过快的趋势,让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的功能布局与生态文明发展更加匹配,让生产空间更加集约高效、生活空间更加宜居适度、生态空间更加山清水秀;要坚持陆海统筹发展,统一筹划陆域与海域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实现陆地国土空间与海洋国土空间协调开发;要贯彻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遵循系统治理原则,统筹推动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修复,对自然生态各类要素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与综合治理[13],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总而言之,自然资源工作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责任重大、任务重大。把握自然资源工作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间的基本逻辑,既要注重自然资源工作的整体性和结构性的关系,又要统筹处理好五大建设各个任务之间的联系。履行好自然资源工作的各项职责,既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秉持生态文明理念,不断完善制度体系,理顺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全面支撑“五位一体”的发展新格局,再造一个美丽中国。
自然资源情报杂志发表 2019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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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国土,迈向新时代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努力开创生态国土建设新境界生态国土,迈向新时代——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努力开创生态国土建设新境界党的十九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许多新议题、新表述,“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在报告中单独成篇,“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等目标给生态国土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新的课题。辽宁国土部门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把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贯穿于全省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的全过程,重点突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强化国土资源源头保护,以实际行动来回答“做什么”和“怎么做”的时代课题。开展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推进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真正从思想上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落实生态安全责任制”的重要批示精神,依据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一系列通知要求,辽宁启动了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这项工作得到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作为工作责任主体,辽宁省政府成立了由常务副省长张雷同志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了省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正式发布了省工作实施方案。截至目前,全省已完成18个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核查工作,清查出矿业权93宗,并会同环保、林业、海洋等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初步拟定了“注销、变更、退出”三类分类处置建议;初步掌握各级各类保护区2398个,其中国家级、省级967个,市级、县级约1359个,其他72个。各部门实际提供1021个,符合数据汇交要求的213个,已纳入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区底图框架,对不符合要求及未提供的2185个,提出了5类督导意见。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有效的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为矿业权依法稳妥有序退出保护区工作奠定了基础。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在十九大报告“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篇章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为构建覆盖全面、科学规范、管理严格的资源总量控制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署,我省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全面完成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通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辽宁省新增了基本农田149万亩,有效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的土地资源基础。而优先将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和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不仅提高了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也强化了永久基本农田对优化城市(镇)用地空间的刚性约束。这也意味着城市建设要跳出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现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进一步优化城镇空间格局,“倒逼”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更有效地控制了城市盲目蔓延扩张。划定是基础,坚守是关键。下一步,辽宁省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快运用卫星遥感技术与土地利用调查相结合,结合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推进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同时加大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财政补贴力度,推进基本农田连片保护、连片建设,以保证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加优化。加快建设绿色矿山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的决策部署,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国土资源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我省也迅速建立了国土、财政、环保、质监、银监、证监等部门工作协作机制,联合制定并印发了《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力争到2020年,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要求;建设5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不断创新,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有序建立,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初步构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新模式逐步形成。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战略部署,努力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重要制度,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省政府要求,根据发改、财政、环保、农业、水利、林业、海洋等部门提供的实施方案及落实措施,形成了初步实施意见,拟定了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海岛等方面落实措施。到2020年,全省建立“全面覆盖、主体明确、权能完整、规则完善、监管有效”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使产权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资源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升,所有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使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实现有机统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资源领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重中之重,也是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省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大力推进美丽辽宁建设,省委、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7-2020年)》,要求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强化规划引导和管控,着力解决因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分散开发导致的优质耕地和生态空间占用过多、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关于省级国土规划。启动《辽宁省国土规划(2016-2030年)》编制工作,开展了19个专题研究;细化落实了《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目标任务,设置了5项约束性指标和7项预期性指标;初步构架10章26节规划文本内容,绘制54张规划图件。规划到2030年,全省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11.6%以内,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800万亩以上,用水总量控制在200亿立方米以内,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辽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5%以上,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不断优化,区域协调发展程度大幅提升,资源节约型、环境优化型社会基本建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全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基础更加坚实。关于土地利用规划。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契机,依据二次调查成果数据,适时调整主要规划指标,优化规划空间布局,补充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内容,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划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902万亩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5522万亩以上。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70万公顷以内。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控“两高一低”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加强土地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协同推进全省蓝天工程、碧水工程、沃土工程和农村环保工程,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用地,规划到2020年,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耕地、园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自然保留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实现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绿色发展。关于矿产资源规划。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十三五”期间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总体遵循和主要依据,对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改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提高部分矿种最低开采规模,规划到2020年,新建煤矿从9万吨/年提高到30万吨/年;新建铁矿从5万吨/年提高至露天开采15万吨/年,地下开采10万吨/年;菱镁矿从3万吨/年提高到10万吨/年。严格执行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国家标准,规划到2020年,全省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0%以上。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规划到2020年,生产矿山(改扩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达到50%,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达到可恢复治理的30%,矿区土地治理复垦面积完成2万亩。同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规划理念,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的环境目标、空间布局、环境准入条件、矿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等内容进行了分析评价,提出了优化建议及对策措施,有效预防和减缓了规划实施的不良环境影响。辽宁自然资源杂志发表 2017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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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使命担当 推进国土自然资源绿色发展
作者:刘爱民 摘要:生态国土建设是新时代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生态文明的具体观阐述。本文通过论述生态国土建设与生态文明战略的内在关系,阐明了生态国土建设的重要意义;总结典型重点地区以及城市生态国土建设实践经验,提出未来我国生态国土建设的四点考虑;在梳理部门工作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态势,提出新时代生态国土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点工作。关键词:国土资源;绿色;发展一、国土自然资源绿色发展的意义为加快国土矿产资源转型和绿色发展,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函通知,各地要按照政策引导、地方主体,一区一案、突出特色,创新驱动、示范引领的原则,择优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实现到2020年在全国创建50个以上具有区域特色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打造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应用的展示区、矿山环境保护与矿地和谐的模范区、矿产资源管理创新的先行区,引领带动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41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传递着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国土资源是绿色发展的物质基础、空间载体、能量来源和构成要素,国土资源工作在绿色发展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触摸发展新脉动,国土资源部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认识在升温,制度在构建,行动在加快,变革在不断孕育。二、国土资源绿色发展的推进总体来说,我国生态国土的科学研究,慢于实践发展。新中国成立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生态国土建设多侧重于生态环境的营建,如“三北防护林”“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21世纪以来,针对存在的资源环境问题,在宏观层面上,倾向于自然生态空间的整体保护与生态廊道的建设等,同时,注重顶层设计与生态国土制度的建设;微观层面上,则以人居环境营造、品质社区打造为主要内容,主要表现为城市更新与棕地改造利用等。绿色发展,全世界都在探索,没有现成经验可循,这无疑是一条“光荣的荆棘路”。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紧张,煤炭、铁矿石等资源的人均占有量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长期以来,外延扩张的发展方式,粗放浪费的资源利用方式,加剧了环境约束,成为制约发展质量提升的瓶颈。同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还有1亿左右的贫困人口需要通过发展来走出困境,发展的脚步不能停歇。加快构建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规划要先行。“因为规划连接着过去和未来,定位着坐标和方向,对布局、结构、功能发挥着引领作用,规划要引领未来的发展。”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负责人这样看。2017年年初印发实施的《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以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为依据和底线,进一步严守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红线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构建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对国土空间开发、资源环境保护、国土综合整治和保障体系建设作出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描绘了2030年我国美丽国土的主要目标和基本格局,即建设安全、和谐、开放、协调、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的美丽国土,标志着我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设取得了新的突破性进展。三、经验和教训从已有实践基础看,生态国土是集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于一体,涉及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多维要素,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影响持久性等特点。根据经济学、生态学和规划学等基本理论与发展实践,未来我国生态国土建设应重点处理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1.生态国土建设的本质是提升国土发展的生态功能与质量,实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包括生态环境、经济社会与历史文化的可持续性,更是对以前国土开发建设过程中“非生态化”不可持续性的一种修正。2.生态国土建设是一个“点-线-面-网”兼顾的空间体系。自然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内在联系决定了国土空间不是孤立体,是存在不同范围和层次的影响区,是与周边区域有着广泛而深刻联系的。因此,在规划及工程建设方面,应该要高度注重规划区对区域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影响;在管理方面,各类考评指标不应仅止步于规划区范围,要做到既包括腹地核心区,也包含外围辐射区。3.国土空间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是具有内在发展规律的,要正视中国现阶段的总体发展特征,我国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态国土建设必须要顾及这一国情。生态国土建设不仅追求先进性,积极探索技术与制度创新,而且要注重区域的引领与示范作用,不能因投资、技术与政策的“高门槛”,而失去区域性的示范功能。多年来,国土资源部不断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机制。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国家标准,并不断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让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要借助市场的充分竞争来确定价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国家的资源,同时也能够更好的保证这些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便是题中应有之义。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全面建立覆盖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出让制度,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嚴禁无偿或低价出让。四、结语“绿色国土”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概念定义、机制途径、构成间的耦合互动等研究仍有待进一步深化。本研究虽提供了一种可行的量化评价方案,但未对如何系统建设“绿色国土”、如何实现内部良性互动等进行探讨,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参考文献:[1]张高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努力建设美丽中国[J].求是,13(24):3-11.[2]孙绍骋.努力开创生态国土建设新境界[J].中国土地,17,(12):4-7.[3]魏铁军,马永欢.生态文明旗帜下的海绵国土建设[J].中国学院院刊,2016,31(11):1253-1260.
农家科技杂志-下旬刊发表 2019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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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时空数据库框架的自然资源数据整合及共享关键问题探讨
——以赤峰市为例作者:王岩,彭丽丽,张爱斌(赤峰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赤峰024000)引言自然资源是发展之基、生态之源、民生之本。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从自然资源局的角度考虑,需要在自然资源数据管理、共享、应用上做出积极探索。本文提出基于时空数据库架构的方法来统一管理数据,通过空间数据展示平台来共享应用数据,为新时代自然资源高效保护、开发、利用提供数据支持,为管理好“山水林田湖”提供坚实保障。1自然资源与时空数据的关系自然资源是在国土空间承载下的资源,包括森林、草原、地下矿藏、水、土地等。这些资源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具有时间因素、空间地理位置及属性。之前,自然资源的数据由不同的部门分别掌握,如果将这些数据都叠加起来,肯定会杂乱无章,既无法快速查找,也无法综合应用。现在,按照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自然资源的调查和确权都由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将所有的自然资源数据统一管理、系统应用势在必行。把数量庞大、种类复杂的自然资源数据管理好,需要利用这些数据的共同特点—空间地理位置信息[1],地理信息数据天然具有承载和关联其他信息的特质,把自然资源数据加工成为自然资源地理信息数据,就可以将所有的自然资源数据有机的协同管理起来。在建设数字城市阶段,地理信息数据在地理空间基础框架下进行,当时这个技术的数据模型是二维的,没有考虑时间因素。发展到现在的智慧城市阶段,数据模型从二维上升到了三维,由“空间、时间、属性”三个维度构建成了三位一体的时空数据模型。这一时空大数据平台技术,是对自然资源数据管理最有效的手段。2基于时空数据库架构的自然资源数据获取本节重点研究自然资源数据从何而来和如何整合两个问题。2.1数据获取途径2.1.1收集各部门的历史数据。经过多年的发展,赤峰市国土、林业、水利、农业、交通等行政事业单位积攒了大量的信息及数据,这类数据收集大概占到整个收集工作的三分之一。比如,土地利用数据,从2008年第二次土地调查开始到2018年,在每年的土地变更调查中都形成了自己的数据库,已经有了10年的数据,到今年年底第三次国土调查结果出来后,我们的国土空间数据将会更加详尽。2.1.2获取实时更新的数据。自然资源管理信息每天都在发生变化。比如,一块土地,昨天是农用地,今天通过农转非审批手续后,就成为了建设用地。对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决策肯定是不一样的,所以想让数据能真正用起来,只收集历史数据是不够的,要实现自然资源数据的实时更新。目前,随着电子政务的普及,各部门的管理审批都已经通过互联网实现。自然资源数据的实时更新,应主要依托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平台,通过实时扑捉和自动获取传输的手段,在每一项审批流程发生时,同步获取需要的数据[2]。值得注意的是,数据获取不是来源于业务人员的填报而是来源于系统的自动获取,也就是说在获取实时数据时并不给业务办理人员增加新的工作负担,同时还能让获取的数据更快捷、更精确。同时,每一个行为都在产生着数据,随着万物互联时代的到来,感知手段越来越多,对于数据的获取已不局限于各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数据,通过各类感知手段获取的数据也应该是数据收集的一部分。但是由于这类数据庞杂又在整个数据架构中不属于主干只是补充,所以在自然资源数据整合共享的前期,此项工作可以逐步推进。2.2自然资源数据整合,建立自然资源时空数据库对于获取来的数据,应如何处理?答案是建立一个“图书馆”。这个“图书馆”就是基于时空数据库的自然资源数据管理。第一步,按行业建立不同的数据库,然后再将每个数据库中的数据分层存储。第二步,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即按“空间、时间、属性”三个维度处理成统一标准的时空地理信息数据,构建三位一体的时空数据模型[3,4]。对于极少数没有空间坐标的自然资源数据,通过提取其中蕴含的地名地址,开展地名地址匹配,也可以实现空间可视化。把所有的数据从本质上实现自然资源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属性关联”[5]。对于新获取的数据,并不是要替代旧的数据,而是保留每个时间节点的数据,通过引入时间标识,以更好的表现空间要素的时态关系、演变关系和时空关系,并能够对空间自然资源数据进行回溯、跟踪、建模和预测。通过多源信息整合,以自然资源地理空间信息广泛关联其他各类信息,结合时间属性,推动全生命周期信息的建立。至此,我们已经将自然资源数据按照实物本身的内在联系,即“山水林田湖”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整合在了一起。3自然资源数据的展示及协同共享,建立自然资源数据协同共享平台空间数据的最直观表现形式是地图。我们根据不同的用途调取需要的数据配置成各种地图,使业务人员及决策人员能直观的看到所需要的信息。因此,基于时空数据库架构的自然资源数据协同共享,需要搭建自然资源数据协同共享平台,通过空间数据引擎,把数据库的内容成图展示。现在,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海量数据的运算速度大大提升[6]。空间信息平台已能做到同时快速调取多层数据并快速成图展示。通过平台权限管理,所有与自然资源业务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时,随时都可在这样的地图上浏览、查询、分析、下载,通过空间数据展示系统与电子政务系统的互通,还可以借助自然资源时空平台协助做好审批和决策工作。另外,在自然资源的协同共享平台上,不同的用户可以调取自己需要的空间数据并选择相应分辨率的遥感影像为底图成图,并可以在图上随时查看感兴趣地区的属性数据,也可以利用分析工具,得出各类统计分析结果。这样共享使用的自然资源数据,即直观又科学准确。4基于自然资源数据协同共享平台的数据完善在数据平台使用初期,会出现同一个事物不同部门掌握的数据存在差异的问题,借助自然资源协同共享平台能够直观的发现这些问题。利用自然资源协同共享平台的大数据挖掘能力,由系统自动对比出错误的数据,进行标注,为求准确还可以再进行人工核查,剔除错误的信息数据,最终使数据平台中的数据准确统一。5对于做好数据资源管理及共享的建议在数据资源日益丰富的今天,如何有效的管理利用数据已成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为何很多系统“不好用”,为何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平台难以应用。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多年研究,发现是政务信息资源数据获取、管理及应用方式还有待于提高。这项工作需要对本地区各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实际数据情况进行深入的调研,只有掌握了本地区的实际数据情况,才能针对每一项工作定制专门的数据获取方式,针对每一项数据制定专业的处理办法,才能收集到有用的数据,实现真正的数据共享。对于自然资源数据,建议专业部门针对每一项数据都制定专业的收集、处理、整合、管理办法,建立科学的数据管理制度及数据字典,采用时空大数据平台的架构进行管理及应用,搭建自然资源数据协同共享平台。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杂志发表 2020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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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与管理变革
——自然资源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中资源管理相关问题综述作者:刘伯恩,马朋林,高兵,朱清,郝庆(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为了更好地面向国家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良好机遇以及未来的战略需求,11月3~5日,中国自然资源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在长沙召开。会议的主题为“新时代·新机遇·新征程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与管理变革”,设置17个分会场。来自国内外资源科学领域的院士、专家学者和代表共1200多人齐聚长沙,共同探讨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与改革的国家重大战略前沿热点和关键科学问题。本文对大会反映的自然资源热点领域进行了梳理。1自然资源学科的总体观念:系统观、科学观、前沿观、发展观、全球观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社会得以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自然资源研究新时代的使命在于提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的办法,不仅使目前这一代人得到最大的、持久的利益,而且要保持资源的潜力,以满足子孙后代的长远需要。周成虎院士认为,今天中国的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要有新思路、新战略、新布局,要树立系统观、科学观、前沿观、发展观和全球观,实现跨越发展(图1)。图1自然资源学科的总体观念1.1系统观:自然资源是一个人地系统自然资源系统是地球系统的组成部分,包含了与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相关的所有过程和活动,社会经济、技术、组织的投资和安排,以及从自然资源中获得的利益和无益的社会、生态产物。1.2科学观:内在特征与分异规律我国是世界上自然资源条件最丰富多样的国家,从热带到寒带、从湿润到干旱、从海洋到高山,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多样。我们需要深刻把握其内在的分布与变化规律,包括胡焕庸线、地域分异理论,以及可更新资源与不可更新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在特征。1.3前沿观:现代科技应用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的交汇融合,互联网快速普及,全球数据呈现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的特点,各国把推进经济数字化作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动能,在前沿技术研发、数据开放共享、隐私安全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做了前瞻性布局。当前,对地观测、导航定位、卫星通信综合组网的空间时代,为土地系统的全面感知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耶鲁大学ThomasCrowther等通过结合卫星观察和地面生态学考察两种方式来评估自然生态环境。卡耐基梅隆大学的Frank-Ratchye工作室,通过深度卷积神经网络(DCNN)辅助进行图像识别,创建了被称为“一个卫星图像的视觉搜索引擎”。1.4发展观:发展变化中的新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在完成土地利用/土地覆盖变化(LUCC)研究后,于2005年启动了全球陆地系统计划①2005年由国际科学联盟所属的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和国际全球环境变化人文因素计划共同推出,是国际全球环境变化的4个核心科学计划(水、碳、食物和土地)之一,也成为国际科学联盟未来地球计划(FutureEarth)的核心研究计划之一。(GLP),旨在量测、模拟和理解人类-环境耦合系统。未来20~30年中国的城市化,城市人口将从2010年的6.7亿人,增加到约10亿人。这将伴随着以下数字的发生:3亿人迁移到城市,形成220个百万人口城市、20个五百万人口大城市、10个千万人口超大城市,新增建筑面积40亿m2,5倍于现在的城市经济总量。这个过程所带来的地球系统变化、气候变化、社会经济变化和自然环境的变化,需要以发展的观念,深入研究地球系统问题。1.5全球观:两种资源与两个市场当前欧盟联合研究中心和欧空局均开展了全球视野的自然资源研究。我国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已成为我国发展的旗帜与主要载体。面向未来,两个100年阶段的战略布局和实施,需要具有全球战略观,要对全球市场和全球资源进行深度思考,应掌握全球自然资源科学信息,要发展全球自然资源科学科技。2理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经济关系:把握自然资源经济研究的发展趋势,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经济关系。资源的优化配置是自然资源经济研究的核心,自然资源经济研究追求资源系统、社会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以提高整体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张新安研究员在主旨报告中,就自然资源经济目标、发展趋势及内在经济关系进行了详细阐述。2.1自然资源经济研究的目标与发展趋势自然资源经济学是经济学与资源科学的交叉学科,既要研究和探索自然资源运动的自然规律,也要研究和探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之中的经济规律,并力求两者的和谐与统一。自然资源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人与自然资源相互之间的客观规律,通过研究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保护和管理之间的关系,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资源经济学产生初期的研究相比,现在的自然资源经济学研究已经发生了较大转变:一是从以往侧重于单种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转向侧重于整个自然资源系统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二是从自然资源经济学的研究,转向与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相互交叉、相互渗透;三是从自然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开发利用转向可持续性,围绕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资源经济问题将继续成为自然资源经济学最重要的研究方向;四是构建更大范围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资源经济问题也将成为自然资源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方向;五是从侧重于本国自然资源经济问题研究转向注重国际合作和全球性资源经济问题研究。2.2理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经济关系实现两统一、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前提是理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经济关系。从产权主体角度看,自然资源管理中共有5种经济关系:一是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关系;二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三是国家和集体的关系;四是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或者是其他权利主体的关系;五是不同门类资源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分析以下三种经济关系:2.2.1从维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维度看待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的经济关系从维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维度看待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的经济关系,主要从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理论来诠释,主要基础是自然资源核算和负债表编制,落脚制度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自然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方面:一是按照完善权利和权能设置思路,研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权利体系;二是按照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权责边界的要求,研究确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三是按照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的要求,研究建立产权人保护自然资源的激励机制;四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方面:一是健全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力争实现传统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全覆盖,积极探索无线电频谱等新兴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方式;二是建立集体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体系;三是研究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运行机制和配套制度。今后关注以下几点:一是怎么界定有偿使用范围;二是怎么确定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三是怎么分配有偿使用收入。在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方面:一是研究确定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报告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二是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报告制度体系;三是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关键技术研发。今后突破以下三方面技术难点:一是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内容如何设计;二是自然资源价值量如何评估;三是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如何编制。2.2.2用“可持续”的发展观看待资源使用权人与他项权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用“可持续发展观”看待资源使用权人与他项权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承载力理论,主要基础是自然资源资本和自然生态资本,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某宗资源到底是要开发还是要保护,如果因保护的原因不准开发,以及在开发中带来了生态后果,怎么补偿?补偿给谁?落脚制度是生态补偿机制。这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重要经济关系,其本质是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正确认识,是对资源开发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保护的生态价值做出的权衡分析。现在基本上往两个方向发展:一是生态价值核算;二是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当前,应开展以下工作:建立以资源开发的经济核算与环境保护的生态核算为基础的成本效益评价体系;推进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为重点的反映自然资源资本的总量变化制度体系;促进以生态产业化与产业生态化为主体,推进资源产业与生态产业的良性发展;构建以生态修复与产业再造功能为关键的资源再开发利用模式;完善以明确补偿的主体和受体为核心的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补偿制度。未来的研究重点有两个,分别是生态补偿理论和自然资源管理科学。2.2.3用“生命共同体”的系统观看待不同资源使用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用“生命共同体”的系统观看待不同资源使用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系统耦合理论,主要基础是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解决的突出问题是在各门类资源并生的情况下,单门类资源开发利用的最优时间顺序、空间秩序和格局、最优规模和速度,以及一种资源的开发怎么不给另一种资源的利用产生不利后果。落脚制度是自然资源最优化配置和开发利用方案。“生命共同体”是“自然生态-经济社会”的复杂耦合系统,存在着正负两种反馈机制。多门类自然资源耦合关系研究的主要手段是将自然科学研究与社会科学研究相结合的系统论方法。耦合关系的核心是水、粮食(土地)、能源,但也包括空间规划、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服务,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传导性,某个要素的恶化就有可能产生连锁反应。未来的研究重点主要是:构建生命共同体知识体系,完善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开发适宜性评价模型。3自然资源高质量发展:资源的效率提升与可持续供给当前,我国进入新时代,但是我国基本资源国情没有变,资源在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总体态势没有变。如何更好地提高资源效率,保障资源对高质量发展、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有效供给,仍是值得关注的重大课题。3.1人的智慧与国家意志相结合才能破解霍金世纪难题霍金认为人口的指数级增长,加剧了资源消耗,使得地球难以可持续发展,人类必须逃离地球。钟掘院士认为,地球资源快速消耗是人类必须面对的困境,也是霍金难题的基础。资源造就了生命和社会,但是现实中地球的资源确实有限。资源供应持续增加,不断地支撑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人类探索、揭示、激发、释放物质的行为效应,将自然的神奇演变为不断更新和谐制造文明,天人合一的生命世界自然深藏着对制造创新的无限空间的无止境探索,无止境的创新制造的和谐化。面对国家高质量发展的需求,通过人的智慧解释自然资源系统所蕴藏的奥妙,将自然与人造的巧妙结合,挖掘和反演种种神奇效应,由制造将神奇的资源转化为人类多彩的物质文明(图2)。图2新时代自然资源研究的路线图3.2面向高质量发展的自然资源利用效率提升面向自然资源高质量发展,科学评价我国自然资源的利用态势,谋划实现资源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才能全面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国科学院地理与资源研究所沈镭研究员分析中国过去40年自然资源利用效率演进后发现,2017年与1978年相比,13种大宗主要资源产出效率已经实现了1.0倍数的增长;至2035年,资源产出率将因大宗资源需求呈现2.5~3倍数的“阶梯式”快速上升增长,其后消耗资源总量进入“阶梯式减慢”阶段。新时代中国自然资源高质量发展呈现以下特征:一是中国对金属矿产资源的需求还将增大,自然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不变,但资源供给安全发生了结构性转型;二是中国自然资源必须向高质量发展,资源利用前的流量和利用后的存量之间需要解耦或脱钩;三是未来“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战略定位不会改变,但国内与国际经济调整必然推动中国由粗放型资源利用向高效创新型资源利用转变,并将强化全球资源治理与国际合作的愿景。未来实现中国资源效率变革的实施路径,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资源消耗的总量调控;二是资源使用强度的目标管控;三是资源供给侧的结构优化与技术创新,抓住影响资源效率的大宗资源设定天花板,并且改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的传统效率提升方式,实现依靠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特征的创新性效率提升;四是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以及政府的辅助性作用,加快资源价格改革;五是在激励机制方面,正确处理资源产权、合同、所有制、治理等问题,协调处理好地方政府、资源性企业和个人的激励关系。3.3围绕国家重大部署的资源战略选择我国高质量发展需要资源的有效供给与稳定保障,需要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及未来的发展形势,客观分析我国资源安全的保障态势,既要保障传统的大宗资源,也要分析未来发展的新兴产业对战略性矿产的新需求,才能更好地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贾文龙研究员代表团队发布了该院自主研发的矿业发展四大指数。中国矿业行业指数和矿产品价格指数显示矿业走势稳中有升、矿产品贸易指数出现向好态势,但是受到宏观政策的影响,我国矿业权活跃指数总体将处于较低水平。从国家战略层面的“两步走”战略安排以及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来看,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更加突出。为了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应从矿产资源综合调查评价和绿色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结构优化、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绿色矿山建设与示范、矿产勘查开发利用技术创新、全球资源治理能力提升等八方面开展战略研究。中南大学王昶教授研究认为,新材料是发展智能制造的重要基石,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争夺的产业制高点,对于我国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实现关键新材料的突破,提高关键材料的资源供给,需要开展智能制造发展与关键新材料关系研究,对其前景进行预测,分析关键新材料对矿产资源供给的结构性需求,以及对国内的资源供给开展对比,实现资源的稳定供应与保障,发挥资源部门在高质量发展中的突出作用。4自然资源治理:从治理体系、绿色发展到空间治理4.1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资源治理体系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的深刻变革,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如何建立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资源治理体系,是当前自然资源统一管理背景下的重要课题。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梁凯研究员客观总结了40年来自然资源管理改革脉络六方面的转变,即管理理念从“金山银山”向“绿水青山”转变,管理部门从分散向统一转变,资源利用从无偿向有偿转变,资源产权从虚置向清晰转变,管理方式从“重审批”向“放管服”转变,资源治理从一元向多元转变。未来改革应深入统筹推进自然资源领域各项改革,构建自然资源管理理论体系、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体系、自然资源空间治理体系、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体系、自然资源现代市场体系、自然资源调查评价体系、自然资源现代治理体系、自然资源生态保护体系等八大体系,推进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达到现代化水平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河北地质大学周吉光教授认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起点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关键是明确政府的经济职能。在此基础上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宏观调控体系(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目标,具体再分为结构平衡、经济可持续发展、进出口贸易平衡、资源有效利用和资源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行业规范机制(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和健康监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全国人大财经委、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部门)。上海师范大学张晨副教授以钱江源国家公园为例,研究了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建设。研究发现,虽然公园所处的浙皖赣三省建立了联防机制,但是还存在协同治理空间划定难、生态保育政策及执行不统一、当地居民生计与生态保护有冲突等问题。推进钱江源国家公园跨界协同治理,应从“自下而上”模式转变为“上下结合”模式,推进社区协议保护、引进第三方参与、打造品牌增值,促进当地社区发展。4.2推动资源开发的绿色发展绿色发展是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优先考虑的内容,也是协调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推动绿色矿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得到广泛的关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成金华教授研究了长江经济带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逻辑机理与实施路径。长江经济带矿产资源开发在全国的经济地位突出,2016年全国矿业的工业总产值为11735.62亿元,长江经济带占其28.62%。通过对长江经济带矿业开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分析,揭示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问题的演变态势,并以此提出优化空间结构、重点矿区管控、矿山清洁化以及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等政策建议。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朱清研究员长期关注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政策,梳理了政府规制的基本结构,提出了矿业企业主动建设绿色矿山可以实现追求规制收益双赢的“波特假设”;提出了绿色矿山建设的循环经济、利益调配、零和博弈的三个成本层次,提出了绿色矿山要把握供需矛盾和生态矛盾的平衡,从行业治理到行业准入转变,基于矿山生态治理成本的政策精细化等三方面制度建议。4.3优化空间开发格局优化空间开发格局,必须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科学谋划开发格局,才能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郝庆副研究员探讨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重大问题。国土空间规划在不同层级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宏观层面是愿景、战略与规划引导,中观层面是规划与控规,微观层面是许可制度。推进国土空间规划,需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摸清相关空间规划的目标、功能、指标及其政策,并据此建立系统集成与有机融合;二是在实践研究的基础上,理清国土空间规划内在规律以及实践的需求;三是做好尺度转换转变研究视角,搞清楚“城往哪里建?人往哪里走?”等基本问题;四是以全域国土保护为目标,以资源环境承载力来识别限制性要素,以国土空间开发评价识别适宜性要素,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的开发引导、统筹区域发展、国土综合整治等重要功能。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王尧副研究员探讨了如何优化服务国土空间规划综合地质调查,建议依托地面定位观测、空间遥感观测、模型模拟、控制实验及决策系统等技术系统,采用集成研究、多要素耦合、尺度转化及大数据分析等方法,通过开展控制国土空间格局变化的关键过程调查,加强国土空间治理重大问题调查与综合治理。5自然资源保护研究: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协调自然保护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解人类与自然界相互作用的基线。在我国,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天然林部分的国家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5.1自然保护地兼具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等多重功能我国自然保护地分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保护区等多种类型,具有不同的设置目标。从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到风景名胜区,从侧重于保护逐步过渡为利用为主,从严格的生态保护到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图3)。图3我国现有自然保护地的主要类型及其不同功能侧重中国林业科学院李迪强研究员的研究表明,我国各类自然保护地主要是按照资源要素类型设立的,主要存在缺乏顶层设计、保护地多头管理、碎片化现象严重、社会公益属性和中央地方管理职责不够明确等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形式是保护地过小或过大,使得保护地自身难保,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保护地划界不科学、保护不完整和管理不到位。今后可以国家公园体制改革推动保护地建设,可以将自然保护地分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物种保护区、自然遗迹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区等六种类型。5.2自然保护地中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耦合关系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孟锐开展了多类型保护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性评价研究。按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不同类型,建立了多类型保护地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自然生态评价指标(生态质量、干扰胁迫、调节功能)和社会经济评价指标(经济效益、发展压力、社区服务)等指标。通过对神农架国家公园、黄山风景名胜区的耦合度和协调度分析发现,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耦合度和协调度均出现了上升,表明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耦合的程度不断加深。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互协调,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促进了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北京师范大学马冰然博士开展了多类型生态保护地功能分区方法与模式研究,将生态保护的内容纳入评价因素,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为自然保护地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提供参考。该研究以汇水单元为评价单元,构建了包括风景资源评价、开发建设适宜性评价、生态脆弱性评价以不可替代性评价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确定了农业适宜性、旅游业适宜性和居住适宜性三个发展方向。6自然资源的学科基础及最新进展中国科学院地理与资源研究所等机构系统地总结了最近5年我国资源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和建设成就,对国内外自然资源研究的热点进行了比较分析,展望了自然资源研究的发展趋势和重要领域。6.1资源科学学科发展趋势一是从传统的多学科综合走向交叉、融合与集成。把资源作为一个整体、一个系统来研究,强调研究的整体观和系统观。不仅要研究其自然属性,也要加强对其社会属性的研究。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资源科学理论体系日趋成熟,资源研究还将进一步走向多学科交叉、融合与集成,强调资源开发利用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二是大数据信息共享对学科发展的影响。空间技术的发展,为人类认识地球、调查资源和监测资源环境动态变化及时不断地提供了基本图件和科学数据。今后,应建立一个高效的、可供全球使用的信息系统,该系统需要有统一的数据、指标,并且与经济社会信息系统紧密结合,为政府及公众提供比较容易理解的复杂数据与信息形式。6.2资源科学学科发展的重点领域一是水土资源耦合研究。研究水土资源的基础理论,开展水土资源动态评估研究。提升水土资源对区域社会经济活动承载能力分析,服务区域水土资源的利用结构优化与效率提升;开展区域水土资源承载力与城市规划的协调研究,实现城市规划与区域水土资源相协调。二是海洋资源高效开发利用技术研究。针对未来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树立大时空思想,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从海洋资源系统整体出发,在世界海洋开发整体框架下,安排部署海洋资源的开发,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邻海资源。三是能源、矿产资源的高效开发与利用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勘查开发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支持矿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产学研有机融合,围绕保障资源安全供给和绿色转型,探索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煤炭、天然气水合物、油气及非油气、金属资源、盐湖等资源的绿色开发、清洁生产方面,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为可持续发展保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四是自然资源资产核算问题研究。选择可控或拥有、产权明晰的自然资源作为核算项目,充分考虑资源要素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价值,选择估价方法,优先建立单项资源的区域自然资源核算体系,结合各方力量设计我国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核算标准。五是国家资源安全问题研究。亟待加强资源安全研究,包括水土资源的承载力、资源流动、资源核算、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的基础性研究,以在数量、质量、结构和功能上经济合理地满足资源供给需求。六是区域性重大资源问题的实证研究。深刻认识、精准把握“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六大经济走廊、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区域的资源环境特征,支撑解决区域协调发展面临的资源问题。七是大数据时代的资源科学技术方法创新。高度关注空间大数据挖掘研究,将原先一维尺度的大数据研究拓宽到二维、三维乃至时间序列上的四维大数据研究,形成一整套资源科学独有的、完整的、可应用、可重复的大数据技术方法。自然资源情报杂志发表 2019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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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辽宁自然资源系统要干十件大事
作者:刘艳秀 图:董欣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重点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重点领域改革、构建耕地保护硬措施等十项工作,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这是2月4日,记者在辽宁省自然资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2020年是“十三五”收官之年,面对疫情防控、脱贫攻坚等大战大考,自然资源工作强化政策对冲,力推改革创新,加大制度供给,狠抓服务提质,在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生态保护修复、海洋事业发展、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为民服务、政策制度创新、法制建设等十余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圆满完成了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任务,渤海攻坚战首战告捷,国土“三调”全面完成,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扎实推进,“两块地”消化处置大幅双超,“绿色矿山”数量倍增,已售商品房“办证难”问题全面化解,地质和海洋灾害防治成效明显,为“六保”“六稳”提供了强劲动力。今年,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将全力做好十项工作:以保重大项目、保乡村振兴、保租赁住房、保用地质量为重点,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要素保障;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土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放管服”为重点,深化重大改革;以“零容忍”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为重点,多措并举推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构建耕地保护硬措施;以落实优化国土空间布局任务、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完善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为重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同时,合理安排生态建设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为重点,加强生态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加大找矿力度、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积极推动矿业转型升级、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等提高重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发布实施全省“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高度重视海洋生态建设、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助力推进海洋强省和海洋生态建设;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全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火等做好林业草原工作,并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能力,持续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
辽宁自然资源杂志发表 2021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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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引领土地调查创新发展
生态文明引领土地调查创新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摆在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样突出的地位。国土资源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石和载体,其开发与利用的方式、管理的体制机制与生态文明建设休戚相关,目前已进入改革攻坚期。其中,土地调查是对全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等基本状况的清查和记载,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管理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服务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支撑,已经广泛应用到国家发展改革与战略规划中,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保障。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土地调查工作应该全过程、全方位推进绿色发展。生态文明新要求,助推土地调查走上绿色升级之路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目前,建设生态文明已成为全球性课题。面对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从中华民族历史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为子孙后代留下美丽家园,让历史的春秋之笔为当代中国人留下正能量的记录”。这些重要论述给我们以高度重视和警醒,“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难以为继,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必然的急迫的唯一选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两山论”,是对生产力发展规律进行的全新思考与诠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正在深刻影响和引领中国现代化发展之路。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目前,国土资源系统正在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自然生态空间的用途管制及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生态文明建设极大地助推土地调查走绿色升级之路。一方面,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需要土地调查成果作底图支撑,科学确定自然资源单元成为新的需求。另一方面,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途径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立,需要土地调查与监测作保障。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完善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动态监测国土空间变化。同时,构建“多规合一”条件下空间规划体系运行机制以及构建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格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三条红线,都需要权威法定的各地类唯一的本地数据,不断完善调查体系并提升监测能力。土地调查取得新进展,支撑国家战略规划、资源开发保护和监管能力提升我国先后于1984-1996年和2007-2009年开展了两次全国土地调查。在此基础上,利用遥感等最新空间技术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奠定了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的“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促进了从“以数管地”向“以图管地”的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决策与改革创新的能力不断增强。全国土地调查摸清了资源家底,全力支撑国家战略和决策规划。两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查清了全国各类土地的利用现状,建立了覆盖每一块土地的全国、省、市、县四级土地调查数据库,首次实现了调查成果的数字化。正是依据调查数据,中央明确提出了耕地形势依然严峻,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同时指出生态环境问题的严峻性,提出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两次调查成果为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科学准确把握土地资源形势和编制各类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并在社会管理及公众服务层面不断得到应用。部分土地调查成果随着社会化服务渠道不断拓展到税收、金融、保险和安全生产等领域,进一步助推了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全国土地调查之后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构建起更新机制,全面服务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2010年之后,我国探索建立了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新机制,持续更新和维护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保持成果的现势性,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方式从“以数管地”到“以图数地”质的飞跃。遥感监测应用体系日趋完善,切实保障“放管服”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各项任务。我国已形成了集全覆盖、全天候和应急监测为一体的遥感监测技术应用体系。例如:针对全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划定开展季度监测,为“放管服”改革提供高效的监管手段。此外,按照国务院要求以及发改委等部门部署的火电和钢铁等去产能实施效果跟踪评价的安排,组织完成了应急监测;以及根据改革和管理需要开展了围填海、高尔夫、光伏产业等专题监测,均取得实效,高效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不动产统一登记为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资源开发与保护提供了权威的基础支撑。2014年5月,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和组织指导土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权属争议调处等。3年来,各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任务全面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成效明显,计划2017年底全部接入国家级平台。目前,随着两次全国土地调查工程的完成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更新机制建立,以及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土地调查成果已经占据了我国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服务时代的制高点,由于调查数据的标准化、数字化、空间性、动态性等突出特点,使其具备了多功能、多用途,可以基本满足各类规划、用途管制、产权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全过程、多目标需求。土地调查监测工作面临新挑战,有待创新与发展,以实现绿色升级。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入,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及统一确权登记、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湿地保护、生态退耕、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正在全面铺开,对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提出了更高、更精、更全、更准的要求,而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尚不能全面、充分地满足各方改革的新要求和适应各项管理的新需要。此外,国家及相关部门陆续开展了森林资源清查、湿地资源调查、沙化地调查、农业普查、地理国情调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其中多涉及土地资源状况。由于调查时点不统一、调查的标准有差异,带来一些数据衔接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关系,加强协同,才能更好地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科学制定和有效执行。以绿色发展为引领,土地调查将成为生态文明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土地调查作为获取最基础、最本底的资源家底并对资源变化进行动态监测的主要手段,将成为生态文明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下一步,土地调查应当把握机遇与时俱进,以问题为导向开拓创新,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发挥多功能、多用途的优势,为生态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提供支撑与保障。将生态用地纳入到土地分类国家标准,为全面摸清自然资源家底夯实基础。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国土资源部启动了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国标)的修订,以此为契机,采取细化地类的路径,将湿地等生态用地纳入到分类体系中,实现生态用地的可调查、确认和统计。基于新修订的国标开展细化调查,可以掌握更为详尽、更符合生态内涵的自然资源环境状况的本底数据,为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颁证提供支撑。同时,地类修订中还结合城乡统筹发展等,充分考虑了与城镇规划分类的衔接和新产业、新业态的融合,以适应构建统一的规划用地分类体系的需要,以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分类标准的普遍适用性。以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充分协同各类资源调查成果,构建统一的生态本底数据平台。以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分类国标为基础,开展新一轮土地调查。调查中,切实发挥各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的统筹和协调作用,真正建立调查过程“事中协商”机制,克服调查成果形成后的“事后协调”。特别是地类判定时,若涉及管理有交叉,将依据统一的国家标准,由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同一行业内部,应尊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对于管理部门现状与土地分类不尽一致的问题,应该按照《土地利用分类》进行调查统计,可在调查环节分别标注多重管理属性,细化调查林草覆盖度、单独分层数据表达的方式标注予以解决,确保可以获得更全、更精、更准的包含生态用地的各类土地资源底数。最后,通过搭建统一的生态本底数据平台加以集成和管理,并协同联动各相关部门建立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的数据交换与更新机制。发挥空间技术优势,构建体系完整、功能全面的国土监测体系,保障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立。土地调查要不断完善调查与监测体系,一方面,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完善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实现国土空间动态变化监测;另一方面,构建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格局,科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三条红线。目前,国土资源部在年度全覆盖遥感监测基础上,启动了全天候遥感监测体系建设,不断采用最新空间技术,如:利用国产遥感卫星成果,提升监测监管能力,实现对耕地、基本农田及城市开发边界空间确认和季度监测。下一步,继续拓展对生态红线的全过程监测监管,实现对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监测系统的构建。以不动产登记全面落实为契机,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为抓手,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的权利主体,促进空间规划体系等相关制度建立与实施。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过程中,越发注重权利主体包括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全过程的参与,体现权利人的主体地位。通过不动产登记以及后续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不仅可以解决过去分散登记、各部门之间缺乏衔接造成的错误登记、重复登记等问题,而且权利主体更加明晰,自然资源的权利边界更加明确,将为规划体系建立、规划编制参与、制定可操作、可接受、可执行的规划奠定基础。同时,规划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通过不动产或者自然资源统一登记,将规划的用途、保护要求等内容予以记载公示,登记时将是否符合规划作为法定条件落实。(中国国土资源报)
辽宁自然资源杂志发表 2017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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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
作者:烟台市蓬莱区土地资源储备和利用中心申鸿雁 根据联合国与我国发布的相关文件显示,自然资源的概念有了最新的定义。自然资源指天然存在的、有使用价值的、可为人类当前及未来发展提供福利的自然环境总和。在现实生活中自然资源也是连接社会经济与社会稳定的重要纽带,所以我国政府应当管理好自然资源资产,合理规划国土空间,为我国的综合国力提升、促进社会稳定作出贡献。一、我国自然资源管理现状(一)国土空间规划起步较晚虽然我国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我国的国土空间规划却没有得到实质性进步。我国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起步较晚,在重点问题上缺乏规划经验,空间规划与城市发展速度不相适应。这就造成了我国虽然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土地矛盾、城市发展规划矛盾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解决矛盾,我国在国土空间作出了总体规划,但是由于规划不成熟,城市发展尚存在着一些矛盾不可调和。(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差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发展重心一直在经济发展上,这就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忽视。在一段时期内,我国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虽然现阶段我国注重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之前部分企业为了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程度的破坏,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较差,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着较多的挑战。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之间的联系(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能够反映国土空间规划质量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以及管理工作需要依靠国土空间范围开展,在一定的国土空间中能够容纳的资源环境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土空间规划的质量。因为国土空间在规划时的数据是支撑资源环境进行修复的重要参考,同时这部分数据也为区域生态经济发展提供了依据。(二)国土空间规划能够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并非能够承载全部的自然资源,但是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工作时,规划人员合理对地区环境与社会产业进行布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合理规划能够使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互不影响,实现二者和谐共处。三、加强自然资源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的策略(一)细化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在国家新的发展形势之下,国土空间规划部门是否能够将有限的土地资源进行高效的利用,取决于在规划过程中有没有对国土空间内容拥有足够的了解。所以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对国土资源进行详细划分。例如,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划分时,可以按照经济规模和发展势头将商业区与工业生产区进行划分,再按照土地用途将农耕区、居住区、生态发展区进行划分。将国土空间进行细化能够更清晰地帮助规划人员对国土进行合理的调配与设计。(二)建立健全高效工作制度,完善法律体系随着优化行政体系的政策深入开展,我国多部门进行了行政管理合并办公的改革。这为我国政府部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作出了制度上的保证。所以,要更加完善国土空间管理、加强自然资源保护,我国自然资源管理处应当与国土空间管理部门进行适当的合并,从而建立起更为高效的管理体系。例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与国土空间管理部门联合成立工作小组,在进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时,两部门可以做到信息交换。从而保证我国国土空间管理能够达到更加科学、高效的水平。我国应当加强在国土资源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开展,以防止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肆意侵占国家土地资源与自然资源的情况发生。例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国土空间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提出立法要求,针对自然资源管理权、使用权、所有权以及国土空间开发权等方面作出要求。减少工厂或者个人侵害国家资源的问题发生频率,保障国家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能够有序、合理的开展。从而通过法律保障,来逐渐提升我国自然资源的可承载能力。(三)重视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国土综合整治能力国土空间规划人员的工作能力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结果构成直接影响。所以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应当定期对规划管理人员进行素质培训,从而提升规划人员面对国土资源调整时的科学观念。例如,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可以将我国国土开发情况在向规划人员进行普及,并且定期组织培训会议,帮助规划人员了解国内外在国土规划中出现的优质方案。并且可以开展规划研讨会,在会上让规划人员展开讨论,从而增加规划人员的经验。由于我国自然资源开发速度较快,所以被完全开发的自然资源区域在土地使用效率上就会减少。所以我国国土空间规划部门应当在进行工作时,着重对当地的土地使用能力出现退化的区域进行利用。例如,当该地的矿区被进行开采完毕之后,规划部门可以利用矿区所处的地理地势,开发旅游小镇。从而提升当地的土地使用能力,确保国土资源被综合利用。(四)科学评估自然资源,加强自然生态修复我国由自然资源带来的社会收益并不是十分明显,究其根本是因为我国自然资源在评估时没有科学的对其进行考量。所以,为了保障我国自然资源能够得到良好的管理与运营,我国可以将自然资源的经济效益评估外包给社会评估机构,并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以防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存在失信行为。同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资源核算,对我国的自然资源总数进行摸底排查,从而保证在进行资源评估时能够提供正确的数据。由于部分偷盗自然资源的情况存在,我国的自然生态承载能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虽然我国对自然资源的修复工作投入了较大的力量,但是由于我国自然资源分布散乱、受到破坏的程度不一,所以在修复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难度。然而单纯依靠对破坏自然资源的个人或者企业进行处罚并不足以完成自然资源修复,所以我国政府应当准备专项资金助力自然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并且在修复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首先对容易造成扩散的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进行修复,以防造成更大范围的自然资源破坏。(五)明确核算内容以及途径在我国对于自然资源资产进行核算时,有关部门主要是根据自然资源的实际物质数量以及物质携带的价值量。所以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核算过程中改善自身的核算方式,并且在核算的过程中按照自然资源资产数量优先的形式进行排查,从而保证我国自然资源能够最大程度保留下来。例如,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算时可以利用大数据筛查、云储存的方式进行自然资源资产排查,并且将每一处资源进行价值标注。以便保障我国自然资源能够被更好地综合利用。(六)创新资产调查方法自然资源资产能否实现完整调查,关系到我国国土资源发展前景是否良好。所以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我国自然资源资产时要创新调查方法、调查技术,对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的总体数量与质量有清晰的掌握。例如,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各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打造分级管理制度,将自然资源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保证管理的权责统一。并且调查部门可以同专业人士联合,对自然资源资产的生存状态进行监测,以动态管理的方式建立起资产调查数据库。(七)兼顾城市多样发展对于我国的城市发展而言,并没有单纯依靠某一种形式进行发展的例子存在,这就证明一个城市需要设置多种形式的发展区域。例如,国土空间管理部门在设计城市发展区域时,应当根据城市的地理布局、人居环境布局来设计商业区域和居住区域。并且要根据该区域的季节风、海陆位置等因素来综合布局居民区、工业生产区、农业生产区。从而保障该城市的空间设计合理、空间浪费较小。(八)国土空间开发满足环境需要国土空间的开发与使用,应当符合当地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所以在进行国土空间开发时,应当首先考察当地的自然资源总量,对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作出评价。以防在国土空间开发时给自然环境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在进行国土空间开发时,还需要预留出自然资源的保护空间,防止后续的进一步开发侵占自然资源的保护区域。(九)发展产业集聚大力发展城市产业集聚,能够实现以最少的国土空间使用,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因为按照经济发展规律,在某一地区内发展集聚性产业,则能够使该地的生产资料被最大效率的开发。所以在国土空间规划时,可以根据当地的特色产业,将其进行产业集聚。从而实现当地的空间浪费最少,获得的经济收益最大,为城市的其他产业发展预留出足够的空间资源。(十)尊重地区差异,大力发展多样化城市由于我国的城市历史文化不同、发展速度不同。所以在进行国土空间规划时,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发展特点开展工作,不能将其他城市的规划经验直接套用。例如,在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规划部门可以首先对当地的自然资源作出了解,并根据当地的风土人情、居民生活习惯、经济发展特色进行综合考量,设计出独属于该地的规划方案。从而保障在最大程度保护当地原始生态环境的情况下,作出适宜当地发展的规划。四、结束语综上所述,我国的经济受国家调控的影响较大,所以作为国家资产的一部分,在规划部门进行国土空间利用时,应当依照国家发展方向来规划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并且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在工作时注意缓解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提升国土空间的综合使用率。
区域治理杂志发表 2021年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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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土地科学研究重点进展评述及2022年展望
作者:王庆日,郎海鸥,仲济香,陈美景,张冰松,曾爽(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北京100035)本文基于中国知网、万方、维普、Elsevier、Springer、ProQuest等电子数据库,采用文献调研法,分析2021年国内外土地科学研究重点问题,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科学问题研究的技术需求,展望2022年中国土地科学研究趋势及《中国土地科学》重点关注方向。2022年土地科学研究重点进展评述共筛选出125篇国内外重要文献,主要分布在《中国土地科学》、《自然资源学报》、《生态学报》、《管理世界》、《农业经济问题》、《中国农村经济》、以及LandUsePolicy、RemoteSensing、FoodSecurity、WorldDevelopment等期刊,内容涵盖土地经济、土地管理、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土地工程与技术等领域。12021年国内十大土地科学问题研究进展2021年国内土地科学研究聚焦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取得一系列进展。在建党百年的历史性时间节点上,学者们梳理总结了党领导下的百年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逻辑和经验,在新的起点上,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自然资源产权体系改革、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土地发展权配置等土地制度建设是关注重点;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下,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规模经营、耕地资源长效保护、乡村空间治理等问题是持续的研究热点;与此同时,在生态文明战略及“双碳”目标的引领下,土地利用的生态环境效应、土地绿色低碳利用转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问题也得到更广泛的研究。1.1百年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逻辑与基本经验在建党百年之际,众多学者回顾了党领导下的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逻辑和经验。总体而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制度变革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经历了“以革命为主线”、“以公平为目标”、“以效率为优先”以及“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战略”的变迁过程[1-2],其中体现了“价值决定利益,利益需要产权”的逻辑主线[3]。在实践中,百年土地产权制度主要围绕中央和地方、城市和农村两个关系进行了制度建设,保障了公有制的严肃性又不失其治理效率[3]。此外,也有学者从土地权利与社会秩序的关系[4]、土地增值收益分配[5]、耕地利用政策[6]、空间治理[7]、法治建设[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9]等特定视角或对象展开了深入讨论,肯定了土地制度在百年进程中发挥着的基础性、保障性、根本性作用[1]。未来的土地政策需要积极回应新时代现代化建设提出的新命题,在土地产权结构、城乡土地关系、空间治理体系和统筹发展与安全等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和有效变革[10]。1.2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路径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空间载体,持续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是当前土地制度变革的主线。有学者提出要实现土地要素自由流动的核心就在于放权赋能,现行法律已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宅基地转让权的限制依然十分严格[11],随着新一轮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学者们建议应当统一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建立宅基地资格权退出、保留与继承制度[12-14]。关于农地承包权的退出问题,学者认为应建立政府和市场双重支持体系下的承包权退出补偿机制,建立整合土地和完善交易平台基础上的承包权退出利用机制,建立多措并举的农地承包权退出风险防范机制[15]。然而,针对农地要素市场化改革中农地过度资本化问题,学者建议政府应有效介入,正确引导和监管市场机制,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率,完善用途管制制度[16]。在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方面,研究认为同样需要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把握分权与集权之间的度,降低央地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信息成本和制度成本,探索土地经济新模式以完善城乡土地利益重新分配[17-19]。此外,也有学者从“制度环境—治理结构—资源配置”的理论视角,系统梳理并提出以夯实产权基础、优化流转路径、改进收益分配为主要抓手的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路径[20]。1.3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自然资源管理中亟待完善的核心内容。不少学者对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产权体系、产权主体、政府角色、市场机制、价值实现等问题展开了讨论。有学者从市场配置和政府角色的视角出发,提出要建立“三权分置”改革和自然资源资产分级行使所有权改革的“双分”自然资源产权制度[21]。也有学者提出产权制度应该从原来一维的产权束,转变为纵向上的体制机制和横向上的产权束组合的二维结构,为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提供具有韧性的“产权规则的规则”,而从空间用途管制方面而言,管制不仅仅是约束,还可以有赋权和促权的作用[22]。在权能分解方面,有研究指出应推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再与委托代理机制耦合,创新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权的实现形式[23]。此外,还有学者探讨了自然资源产权改革如何与空间治理协调的问题,从空间公平、空间优势、空间正义三个维度,揭示了自然资源要素发展权、财产权与管制权三者之间的关联性[24]。1.4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如何激活农村宅基地资产价值是近年学界关注的热点议题。其中,准确界定宅基地资格权内涵是科学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关键,但学术界对此还存在争议,主要集中于资格权和使用者的区分及关系。有学者认为资格权仅指通过申请分配方式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并不包含持有宅基地使用权[25];也有学者认为资格权属于人身权中亲属法外身份权,唯有先界定并落实资格权,才能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即资格权归于“人”,使用权归于“地”[26];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是上承所有权、下启使用权的权利类型,形成“宅基地使用权(可转让)+宅基地身份权(不可转让)=宅基地资格权(农户)”的关系结构[14]。在激活宅基地的资产功能以及收益分配路径的制度建设方面,研究主要集中于明晰宅基地产权主体[27]、宅基地有偿退出[28]、外来农民有偿使用宅基地[29]、差异化盘活宅基地[30-31]、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32]、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源再分配[29]等方面展开了广泛讨论。1.5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规模经营中国已经进入农地制度改革与农业现代化的关键阶段,如何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与实现规模经营,是政府和学界持续关注的重点。针对“农地市场化流转—规模经营—农业绩效提高”难以充分达成的问题,有研究提出可以在“地方政府—村社集体—农户”阶梯型农地合约结构下,提升集体共有产权下的农地合约制度绩效[33]。此外,研究发现降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土地流转的制度成本[34],引导村集体参与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管理[35],借助互联网提高信息搜寻能力、增加社会资本、提升信贷获得水平[36],减少农产品的价格补贴、增加依据生产规模的补贴[37]等有助于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而耕地细碎化会弱化流转市场发育对农地规模化经营的促进作用[38];土地经营权抵押响应也可能会加深部分农户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依赖性,进而影响农村土地规模化进程[39]。此外,土地流转仅能在平均意义上提升农户人均收入水平,农民内部的收入差距却有扩大的趋势[40],可以通过发展合作社、合作农场来缓解这一困境[41]。1.6耕地资源长效保护机制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国际贸易形势复杂多变、气候变化不确定性等影响下,国家粮食安全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构建耕地保护长效机制是本年度的焦点话题。其中,破解耕地“非粮化”难题成为新时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42]。许多学者重点针对我国耕地“非粮化”的时空格局及驱动机制展开了研究[43-44]。“非粮化”是农民的理性经济选择已得到多数学者的共识[45-47],其中工商资本下乡、粮地租金变动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这一现象[16,48-49]。同时,也有研究对耕地“非粮化”的耕作层破坏标准展开了探讨,有助于对耕地“非粮化”行为的认定和治理[50-51]。另外,耕地的多功能性也得到学者的持续关注,尤其是耕地的生态功能。一些学者开展了耕地生态安全、生态效率、生态系统服务评估等相关研究[52-58]。基于此,在耕地多功能保护方面,有研究探索通过耕地生态补偿的途径推进耕地生态的占补平衡[59-60]。在耕地保护政策方面,有学者指出农地确权可以强化农户层面的耕地生态保护,使得农药、化肥的施用量有所减少[61]。也有学者提出通过实施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健全耕地生态健康的网络监测体系等手段实现耕地“三位一体”保护[62]。在立法方面,有学者建议应将耕地保护的立法层级由行政法规提升为专项法律,推进永久基本农田与黑土地保护的立法[63-64]。1.7国土空间规划与空间治理面向国土空间高质量、高水平发展转型,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依然是土地科学领域的研究热点。其中,土地发展权配置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灵魂”,更是得到了学者们的重点关注。有学者对土地发展权配置的内容、形式及收益分配进行了解读,提出要构建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规模指标+空间分区+属性管控”初始配置体系,设计以“存量提效指标”与“新增流转指标”双轨制发展权交易平台[65]。随着部分地区率先开展规划指标交易实践,土地发展权配置逐渐被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分配、价值评估与交易体系构建等研究中[65]。在国土空间治理方面,有学者指出了此轮国土空间规划改革中的刚性管控加强而柔性治理不足的问题,探讨了在刚性管控之上建立起柔性治理机制若干路径[66]。信息化技术研究也为实现“刚柔共济”提供了精确的数据支撑和高效的量化手段,推进智慧型国土空间规划与治理的实现[67]。此外,也有学者针对乡村空间治理转型提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型的乡村空间治理运转机制,为落实实用性村庄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创造条件[68]。1.8土地利用的生态环境效应在日益严峻的人地矛盾背景下,如何有效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是土地科学领域关注的焦点。土地利用产生的生态效应的相关研究方法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指标计算、生态系统服务评估、生态效率测算等。有研究发现强脱钩和扩张负脱钩是当前中国土地利用程度和生态系统服务强度二者的主要关系类型,前者是两难的窘境,后者是双赢的模式[69]。更多的研究聚焦于区域尺度,例如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三大城市群中区域一体化、经济集聚下的土地利用对生态环境效应的影响[70-72],也有一些研究聚焦于黄河流域、喀斯特山区等特定地形地貌区[73-74]。在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中,作为人与自然交互最密切的耕地利用的生态环境效应是关注最多的。有学者总结了中国农业土地利用的生态智慧[75];也有研究发现,与水稻单作相比,稻虾共作能够改善土地利用的生态—经济效果[76]。此外,土地利用的碳收支问题也备受关注,学者们从旱改水型农田整治对土壤碳排放的影响[77]、“三生空间”演化对碳代谢的影响[78]、基于住房价格的通勤碳排放空间分异[79]等不同视角展开了研究,但是碳排放计算主要借助现有的碳排放系数,评估的精准程度还有待提高。1.9土地绿色低碳利用转型土地利用变化影响陆地生态系统与大气之间的碳排放和吸收过程,是碳排放和吸收的双重主体[80]。在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的重要战略目标下,土地绿色低碳利用是构建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也成为新的研究热点。基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许多研究展开了不同尺度土地利用模式下碳排放和生态系统碳汇的定量测算和情景模拟,提出低碳化土地利用模式[80-83]。同时,气候变化、土地发展权流转等对碳排放的影响也受到较多关注[81,84]。在实现路径上,有学者提出国土空间规划应通过对国土空间规模、结构、布局的调控,将减碳目标纳入空间规划全过程和各层级,进而促进空间的绿色低碳转型[85]。土地绿色利用与土地低碳化利用相辅相成,有学者从土地自然属性、土地永续利用、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土地正义四个方面探讨了土地绿色利用的理论逻辑,并提出了土地绿色利用理念融入土地法治建设的相关建议[86]。部分学者也展开了土地绿色利用效率的实证研究,探讨如何以最小的土地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87-89]。1.10土地整治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在土地整治发展历程中,乡村空间始终是整治的主要对象和研究热点[90]。不少学者从农村土地整理模式创新[91]、全域综合整治与村庄规划融合[92]、乡村振兴目标下的土地整治项目全流程监测监管与绩效评价[90]、旱改水型农田整治对土壤碳排放的影响[43]等方面展开了研究,以期将土地整治工程科学系统地运用到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处。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背景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理念认知也在不断提升,有学者认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中生态空间与生产、生活空间的关系呈现协调布局、系统治理、人地和谐三个阶段的演进状态,目前所开展的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工作处于第二阶段,未来要遵循绿色发展方向,促进社会—生态要素耦合[93]。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科学到决策视角,有学者提出构建“本底调查测度—多维认知—科学识别—价值重塑—规划调控—政策引导—技术支撑”的路径[94]。在具体应用上,有部分研究聚焦于生态修复分区提出了基于生态安全格局理论的新的分区方法[95-96];也有研究提出基于游憩导向下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理论与模式,这是将受损生态空间保护与休闲空间融合的重要手段[97]。22021年国外重点土地科学问题研究进展2021年,国外土地科学研究聚焦于土地市场、土地产权与农业生产效率,土地权利平等问题,面向粮食安全的农田保护,基于多源数据的土地信息提取与方法优化,土地利用的跨学科拓展等重要议题。2.1土地市场、土地产权与农业生产效率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土地市场、土地产权制度尚不完善,粮食安全问题持续面临挑战。一项在埃塞俄比亚的研究表明建立土地租赁市场帮助许多处于贫困的年轻家庭提供了以土地为基础的生计方式[98],还有一些研究比较了土地租赁和土地购买市场的差异及其对农地规模化的影响[99]。土地产权制度也显著影响了农业生产,大多数研究表明土地确权颁证会促进土地租赁进而有利于农地规模化,对生产力的提高和现代化都有积极作用[100-101]。然而,在越南、赞比亚的研究中发现,土地确权虽然会使农户认为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一旦使用权有随时被收回的风险,土地确权并不会显著影响人们对农地的投资[102-103]。此外,地区的武装冲突会导致大量耕地撂荒进而影响粮食安全[104]。2.2土地权利平等问题土地权利平等问题逐渐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其中包括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的权利关系、男性和女性拥有权利的平等,这是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乌干达,研究发现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责权关系不清晰的时候可能会限制土地生产力,因为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主体因不能持有而无法充分利用土地,但持有土地的使用权主体却因不能合法拥有而无法开发土地[105]。在男女土地权利的平等方面,有研究发现,相比女性,男性土地所有者拥有最强的土地权利和最高的土地使用权安全性[106];在印度,一个家庭中儿子和女儿面临着不平等的土地继承权,女性想要获得土地权利往往是通过婚姻的方式[107]。此外,在保障女性福利方面,有学者提出拥有正式的土地产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女性免受外部威胁,但是女性权利在家庭或社区内部被剥夺的问题仍不可忽视[108]。2.3面向粮食安全的农田保护在国际上,“农田”上种植的作物种类之间的冲突成为农田保护新的关切,类似于国内当前重点关注的“非粮化”问题。例如,在加纳,作为经济作物的可可的种植使得粮食生产减少,威胁国家的粮食安全[109]。如今在能源燃料需求不断增长与生态保护意识提高的背景下,一些国家的农民更倾向于在农田上种植生物质能源作物,因此,生物质能源作物与粮食作物种植之间的土地分配、生物质能源种植造成的耕作层破坏等问题备受关注[110]。目前,也有学者提倡通过利用边际土地来减缓生物质能源和粮食生产之间的农田竞争,保障粮食安全[111]。2.4基于多源数据的土地信息提取与方法优化随着各种遥感技术的发展,一些研究将无人机技术、合成孔径雷达(SAR)技术等与光学卫星遥感技术相结合,进而提取土地覆被类型、地表植被信息、地形变化信息等[112-114]。同时,还有研究将卫星影像图与点云数据融合,从而进行地表退化与土地复垦信息的提取,为土地整治提供科学依据[115]。在提升地物分类精度和效率的方法优化方面,有研究测试了借助GoogleEarthEngine平台使用Landsat8全色波段来改进基于对象的分类方法的集成纹理信息提取的可能性,并制作15m分辨率的土地利用/覆盖图[116];随着机器学习与深度学习模型开发的深入化,不少国外学者开始研究训练集的大小对机器学习应用于土地覆盖分类中的影响[117];同时,优化卫星数据中的适用及敏感波段来创建合成图像的研究也在持续展开[118]。2.5土地利用的跨学科拓展土地科学是综合地理学、生态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性学科,国外许多研究都从跨学科的视角展开。新冠疫情下,有学者研究了土地利用与人类健康的关系、土地利用对动物传染病蔓延的影响机制等,为传染病防控提供更广的视野[119-120]。自然资源中“水—能源—粮食”的纽带关系也是学界的研究热点,相关研究基于此探讨土地可持续发展模式[121]。同时,陆地统筹也是重要的研究方面,探索海洋资源对陆域土地利用和治理决策的影响[122-123],但现阶段海洋空间规划尚未很好地建立起海洋和陆地的联系[124]。除此之外,大数据研究的发展也丰富了微观上的土地利用相关数据,例如有研究利用微观地籍数据和出行大数据,对步行出行进行详细评估,进而测算城市空间活力[125]。32021年土地科学研究进展评述土地科学研究既是涉及管理学、经济学、工程学等多学科的基础性研究,又是服务经济社会、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应用性研究。结合学科发展与时代需求,2021年土地科学研究取得以下进展。(1)建党百年土地制度变迁史研究得到重视。研究从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及国家治理等视角,全方位、系统地总结了党领导下的土地制度变迁历程、逻辑和经验,为土地制度服务于国家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及第二个百年目标实现提供了经验与思路。(2)支撑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各项制度研究持续推进。基于产权—市场—收益—监管的分析框架,农村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土地征收等农村土地制度研究持续深入,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市场化机制不断完善,为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了依据。(3)耕地资源保护转型研究持续强化。特别是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及生态安全问题,提出了耕地保护治理要向供给、管制、赋能等多政策融合治理转型,着力构建多维化、系统化的长效机制,为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和“三位一体”保护提供了思路。(4)自然资源资产治理体系研究逐步深入。探索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与行政分级委托行使的“双分”管理体制,对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构建新型的央地关系,形成社会参与的多元治理格局具有重要参考。(5)“双碳”目标下的土地利用低碳转型研究明显升温。在持续深化土地利用生态效应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双碳”战略,对土地利用的碳排放和生态系统碳汇进行定量分析,并提出低碳化土地利用模式和空间绿色低碳转型路径,为推进低碳绿色发展提供研究基础。(6)国土空间规划和高质量治理研究不断深化。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强化土地发展权配置,不断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理论体系,创新“双评价”“双评估”“三区三线”划定技术。提出了“权域+地域”的国土空间新内涵,探讨了“刚柔共济”的国土空间治理新路径,对于推进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国土空间高质量治理具有重要意义。(7)土地整治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研究持续深入。研究将土地整治与村庄规划、乡村振兴目标融合,丰富了土地整治内涵,强化了整治的生态性、综合性和系统性特征。持续深化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理论和技术研究,特别在关键区识别、分区模拟和规划决策等方面取得进展,为构建土地生态安全格局和国土空间保护提供了依据。当前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1)土地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还相对薄弱,特别是支撑土地学科体系建设的基础理论、生态文明背景下土地系统科学理论、土地要素市场与价值理论、国土空间治理的理论体系等研究需进一步强化;(2)土地管理研究对于土地管理活动运行本质规律的系统归纳尚显不足,科学问题提炼不够,应加强解决土地管理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和新观点的研究;(3)土地经济研究对于基础性和应用性问题应对不够,应结合中国国情进一步强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土地市场体制建设、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协调的土地配置机制、适用于公有制法理规则的产权制度、实现共同富裕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等研究;(4)国土空间规划研究对于各级各类规划的统筹协调、层级传导机制等问题关注不够,支撑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法制建设有待加强;(5)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的本土化研究尚显不足,应结合我国实践,创新本土化修复理论和技术,进一步丰富实践案例研究成果。42022年土地科学研究展望4.1主要需求2022年是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攻坚克难的关键之年,也是建党百年之后迈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的启航之年。土地科学研究将紧扣时代发展主题,重点围绕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生态安全、落实“双碳”目标等战略需求展开,全面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1)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改革等要求。《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明确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印发,要求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并启动了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施行,为新阶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发展。(2)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一次强调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也作出多项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自然资源部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延伸至农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及设施农用地落实耕地“进出平衡”。2021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农村会议进一步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饭碗主要装中国粮,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3)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维护国家生态安全。2021年,国家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湿地保护法》等,要求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同时,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探索发展生态产业,旨在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制度,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4)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助力国家“双碳”目标。2021年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推动城市组团式发展,科学确定建设规模,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过快增长,推动建立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对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提出开展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具体包括构建有利于“双碳”目标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耕地质量提升工程、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等。4.2重点研究问题展望在2021年土地科学研究综述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遵循土地科学发展基本规律,展望2022年及未来一段时间土地科学研究的重点问题。(1)土地市场体系建设与制度变革。支撑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实施,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与共同富裕,强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重点关注要素市场化改革背景下农村承包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土地征收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法律完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构建与监管,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的制度障碍与改革路径,存量建设用地的效率评价与盘活利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中的县域用地统筹政策创新,乡村人—地—业耦合协调发展路径,城乡融合发展中的人—地—钱等要素协同互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下的土地政策调控,共同富裕背景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2)耕地资源用途管制与保护转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耕地用途管制和“三位一体”保护,重点关注耕地资源的多功能价值核算与“三位一体”保护补偿机制,耕地用途变化信息的遥感精准识别与智能监测,耕地质量评价智能模型与应用,耕地生态风险预测与评价,耕地碳增汇技术与绿色低碳利用模式,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用途转换成因及多层级管控,后疫情时代全球化变革、气候变化下的耕地资源保护转型,耕地资源的跨区域统筹与一体化保护路径,水—食物—能源耦合关系与跨区域水土资源优化配置,多政策组合与多元主体参与的耕地保护治理体系,耕地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国家黑土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等。(3)国土空间格局优化与修复治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重点关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下的土地发展权配置与转移,土地要素市场化与国土空间优化配置,国土空间规划全生命周期管控支撑技术,“双碳”目标下的国土空间优化与治理,绿色低碳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的理论方法与实践,全域土地整治与村庄规划的协同技术及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下的智慧国土空间规划,“双碳”目标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投入机制创新,基于自然解决方案的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与修复模式等。(4)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低碳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重点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体系构建与权能解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技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和考核机制,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权益实现路径,自然资源资产的基础理论与核算方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实现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多元化探索与创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碳源碳汇规律及核算体系,土地利用的生态环境效应,土地利用过程中的低碳化转型路径等。4.3《中国土地科学》重点关注方向围绕重点研究问题,2022年《中国土地科学》的重点关注方向为:(1)乡村振兴与农业农村现代化背景下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善治理念下的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3)面向共同富裕的土地管理制度创新;(4)耕地资源保护转型与法制建设;(5)新安全观下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治理;(6)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下的土地发展权配置与转移;(7)面向“双碳”目标的国土空间规划理论、方法与实践;(8)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与土地综合整治的理论、技术与实践;(9)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治理体系构建;(10)绿色低碳转型下的土地系统科学研究及学科建设。致谢:感谢中国农业大学朱道林教授团队、中国人民大学丰雷教授团队、北京大学林坚教授团队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胡振琪教授团队在资料搜集整理方面提供的支持。
中国土地科学杂志发表 2022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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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土综合整治工作的思考
作者:任佳(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北京100035)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背景下,自然资源部被赋予“两统一”的新职责,土地整治也逐渐向国土综合整治转型发展,开启了新的探索发展道路。1推进国土综合整治的背景1.1推进国土综合整治是国土空间开发失序导致的现实需求国土空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全面展开,国土空间发生了深刻变化,有力支撑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长期不受约束的开发活动也导致了国土生态系统的破坏、国土空间开发失衡失序、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等突出问题。部分地区生态功能不断退化,森林破坏、湿地萎缩、河湖干涸、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问题突出,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灾害频发。国土空间开发存在经济布局与人口、资源分布不协调,城镇、农业、生态空间结构性矛盾凸显,部分地区国土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亟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的质量也亟需提高。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世情国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土空间开发利用面临的严峻挑战,要求必须全面推进国土综合整治,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指导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生态产品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1.2推进国土综合整治是党中央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要求部署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编制实施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加快推进国土综合整治。《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要求分区域加快推进国土综合整治,以主要城市化地区、农村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及海岸带(即“四区一带”)和海岛地区为重点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开展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优化城乡格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改善人居环境;农村地区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提高耕地质量,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等。《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规定加快国土综合整治,实施农村综合整治重大行动。《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要求大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部署了10项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工程等。国土综合整治已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国土综合整治,提高国土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益,已然是统筹推进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的综合平台和重要抓手[1]。1.3推进国土综合整治是自然资源部履行既定职责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全面推进国土综合整治是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战略部署的重要平台和实现路径,是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总平台、总抓手[2]。根据“两统一”职能定位,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自然资源部要结合机构改革后的业务格局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态势,充分发挥国土综合整治平台和抓手作用,稳步推进国土生态保护修复。2国土综合整治的概念内涵根据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方略,面对统一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历史重任,土地整治的内涵外延发生了新的变化,向更高层次的国土综合整治转型发展。2.1从土地整治到国土综合整治《土地整治术语》中规定[3],土地整治是指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需要,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及相关规划,对未利用、低效和限制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的统称。土地整治发展至今,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深化和拓展,实施规模不断扩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日益显化,在新农村建设、农业发展、扶贫开发、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强调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加快推进国土综合整治。《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提出,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实施山水林田湖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大力建设生态国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背景下,推动土地整治向国土综合整治转型升级,是促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建设生态中国、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和必要路径[4],应当进一步扩充内涵、提档升级,实现从农田到国土、从农村到城市、从生产到生态的拓展转变[5]。2.2国土综合整治的概念内涵《土地整治术语》明确[3],“国土综合整治”的内涵是针对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中产生的问题,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综合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多种措施,修复国土空间功能,提升国土空间质量,促进国土空间有序开发的活动,是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建设美丽生态国土的总平台。有的专家认为[6],国土综合整治是指人类采取综合措施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国土进行综合性治理,对已经遭受破坏或潜在受到破坏的国土进行修复性治理,以提高国土利用效率和效益的地理建设活动。也有专家认为[7],国土综合整治是指人类采取综合措施对某一空间范围内的自然资源通过整治、开发、修复、治理和保护等一系列手段,以达到提升国土资源利用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改善生态环境目的的过程。笔者认为,新时期,国土综合整治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和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综合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国土空间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从而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国土空间品质。3国土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3.1科学编制国土综合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国土综合整治规划,把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区域协调、脱贫攻坚等国家战略有机结合,探索以“国土综合整治+”带动城乡融合发展、区域转型发展新模式。统筹国土综合整治格局、区域定位、整治措施等,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安排,构建生态系统源头保护的网络体系。合理安排土地综合整治示范村镇和重大工程建设,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创新资源节约利用新途径、新模式,全面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以及生态保护修复,全面加强国土综合整治,扎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环境保护。3.2因地制宜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示范村镇建设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统筹开展农村地区建设用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优化农村土地利用格局,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围绕京津翼、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区域,在东部和部分中西部经济发达区域,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坚持“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原则,立足多目标多功能定位,通过全域统筹和整合整治,实现乡村地区生态空间重塑、生产空间重构、生活空间重建。针对各地区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和典型特征,探索出各具特色的村镇土地综合整治方式。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综合考虑地理、民俗、发展水平和农民关切,探索产业发展型、生态保护型、城郊集约型、文化传承型、环境整治型等模式,科学确定村镇整治目标任务,把握好整治力度、建设深度、推进速度、财力承受度以及农民接受度,以点带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实施模式,推动全国土地综合整治示范村镇建设。3.3分类实施国土综合整治重大工程按照《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部署,根据扶贫攻坚、生态文明建设等不同时期国家发展战略需求以及不同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等继续支持地方深入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修复工程,在矿产集中开发区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在海岸海域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生态修复工程布局。3.4加强监测监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有关要求,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系,以实行综合调查评价制度、加强动态监测为基础,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减弱的区域实行限制性开发。健全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动态监测体制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变化监测体系,完善调查监测指标和网络,对国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围绕提高山水林田湖草自然资源全要素、全覆盖、全天候调查监测的新目标,完善国土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及时报备国土整治项目的审批、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信息,实现国土综合整治活动全程动态监管。4国土综合整治的工作基础4.1完善标准规范体系经过多年的标准化建设,土地整治领域已经形成包括调查、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预算、施工、监理、验收和评价等内容的技术标准体系,在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和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土地整治向国土综合整治转变,目前的标准体系已不能满足国土整治事业发展需要。下一步,要系统梳理、分析、整合现行标准,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完善融合生态建设方面的国土综合整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技术标准,构建完善国土综合整治标准技术体系。4.2强化政策保障措施2000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与其他部委就土地整治下发了多项文件,对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管理、资金管理、土地整治规划以及土地权属管理等内容分别进行了规定,并不断修改完善,逐步构建了土地整治的制度体系。土地整治经过多年发展,已基本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和一系列制度文件等为基础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但是,仍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下一步,要进一步加强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建立体现国土综合整治生态建设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强化国土综合整治的生态保护监管能力。建立完善国土综合整治中的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国土综合整治对生态系统影响的监测预警体系[7]。探索建立多元融合的投资机制,设立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基金,吸引信贷资金、发行土地债券,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新产业政策,通过联合经营、参股经营以及分配激励机制等多种产业政策,激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国土综合整治。4.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过去的十几年,我国成立了各级土地整治机构2000多家,形成了总量十数万的土地整治从业队伍,为土地整治事业发展提供了支撑与保障。经过多年努力,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土地整治工程专业列入高等国民教育本科招生目录,为土地整治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奠定了基础。下一步,要结合国土综合整治的新要求,进一步建设有完整理论与方法体系、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水平学科,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国土综合整治专业技术人才,为国土综合整治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专业支撑和人才保障[8]。
自然资源情报杂志发表 2019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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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综合整治近40年内涵研究综述:阶段演进与发展变化
作者:夏方舟,杨雨濛,严金明(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北京100872)1引言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外需向内需转化期的“四期叠加”阶段,国土开发和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着经济新常态变化、新型城镇化转型、乡村振兴诉求、环境污染问题等一系列重大挑战[1-2],亟需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等一系列要求。此外,在2017年1月发布的《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将国土综合整治列为单独章节,提出要“推进形成‘四区一带’国土综合整治格局”,切实落实主要城市化地区、农村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及海岸带和海岛地区的国土综合整治。因此,国土综合整治已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国土综合整治,加快修复国土功能,提高国土开发利用质量和效益,已然是统筹推进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的综合平台和重要抓手。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物质基础、能量源泉、空间载体和构成要素,支撑各行各业,影响千秋万代,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根本性的地位[3]。在改造和利用国土的过程中,针对一些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空间结构失衡、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4-5],采取各类措施开展的整治工作,即是国土综合整治的一般界定[6]。实际上,近代意义上国土综合整治纳入学者视野应当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如吴传钧、陈传康、陆大道等一批杰出的地理学家对于国土综合整治进行了分析、定位和呼吁[7-9],随后其概念结合不同的时代需求、又经过了近40年的演化发展和实践转型。应当意识到,尽管国土综合整治已然上升为国家战略之一,然而当前学界对于国土综合整治这一概念的认知,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的混淆、曲解和混用,国土整治、土地整治、国土综合整治或是更为狭隘或宽泛的名词多在文献中交叉出现,远未达成内涵层面上的共识。因此,本文针对当前国土综合整治内涵不明、名词混淆等问题,系统梳理了近40年来中国国土综合整治相关内涵的文献研究,根据其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诉求总结其内涵发展阶段,以期能够正本溯源、总结凝练出适应中国当前时期的国土综合整治核心内涵。2国土综合整治内涵研究的阶段演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也可以认为是国土开发、利用和改造的历程[10]:由最初临时、简单局部的微小改造,到现代长期、综合、复杂、大型改造,从古代大禹治水和各代开挖运河到现在的全域整治、南水北调等等,国土综合整治逐步由零星、分散、简单的整治活动,向综合、有序、系统全面整治演化。然而随着发展诉求转变,国土综合整治在每个时期往往体现出不同的时代特征,学界关注的重点也存在较大差异。通过知网检索近40年以“国土”、“整治”等关键词为主题的文献共11402篇,在1997年之前国土整治研究文献数量远高于土地整治研究,1997年之后土地整治文献数量迅速增加并超过国土整治研究,2010年至今重点研究国土综合整治的文献数量则增长迅速(表1)。表1中国土地整治、国土整治、国土综合整治文献研究数量统计Tab.1Quantitativestatisticsoftheliteratureresearchoflandconsolidation,territoryconsolidationandintegratedterritoryconsolidationinChina(篇)依据文献发展趋势,大体上可以将国土综合整治内涵研究分为4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研究重点、内涵定义和概念特征均有较大差异(图1)。1981—1985年,国土综合整治研究偏向于国土规划、战略和布局的探索;1986—1996年,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逐步成为研究重点,生态整治开始逐步纳入学者研究视野;1997—2009年,国土综合整治逐步偏向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具体土地整治工作,土地整治及其相应工程的实施落实受到极大关注;2010年以来,国土综合整治研究往往涵盖全区域、全要素和全周期,其内涵更为全面和系统。2.11981—1985年:起始阶段“重规划”由于20世纪80年代之前极左路线的干扰以及科学的国土整治战略性规划的缺乏,中国国民经济建设产生不少损失[11]。为了推进“四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陈传康、周立三、吴传钧等老一辈专家学者的大力呼吁和倡导下,“国土整治”这一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初明确提出,作为社会经济发展中一项长期、重大的战略规划任务。在这一阶段,国土综合整治被界定为“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5,12],强调规划性、战略性和地域性[13],尤为重视京津唐、黄三角等具有鲜明区域特征的国土开发与整治[14-15]。此阶段研究重点多被认为是建立协调的区域规划结构,国土综合整治的概念内涵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存在很大程度上的混合。陈传康认为,国土整治是在调查评价和利益协调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的国土管理工作,其任务是联系大范围区域进行国民经济建设组织管理,国土整治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区域规划[8];周立三指出国土整治是一项全局性和战略性的规划任务,要从全国整体观点和长远利益出发综合地整治全国国土,国土整治工作要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多层次、跨区域的具体规划落实[10];吴传钧认为国土整治从调查考察开始到最后提出专题报告或落实到规划制定[7],其核心是国土开发整治区域规划。尽管诸多老一辈专家学者强烈呼吁和奔走,然而由于组织领导不尽统一、执行机构有所缺失、政策设计不够完善等诸多原因,国土整治工作当时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同时,由于当时中国科学文化水平还比较低,对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缺乏广泛而科学的公众认知,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总体战略部署的研究和规划较为薄弱[10],因而国土开发利用不当的状况较为普遍,此时国土综合整治多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立法及管理相混合,被界定为是国土大管理的统筹。2.21986—1996年:发展阶段“重协调”由于“市场”概念的逐步引入,农村土地尤其是耕地被大量转作建设用地和林、果、渔生产用地。“六五”期间,耕地年均减少量达4.87×105hm2,1985年耕地减少量高达1×106hm2,加剧了中国人多地少的矛盾。随着资源的进一步消耗和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堪忧前景逐步引起学者们的重视。伴随着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正式实施和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学者们逐渐开始重视人地关系的正确处理,逐步摒弃单纯扩大开发规模的资源利用理念,转向促进整个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6]。在此背景下,国土综合整治的内涵定义也发生了一定调整。在这一阶段,国土综合整治内涵在原来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融合了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突出强调了促进人地关系协调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吴传钧指出国土开发整治的战略目标是以地域为单元来协调地理环境与人类社会两大系统之间的关系,从而建立协调的人地关系地域系统,主要内容中也应加入环境的综合治理,以促进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关系的协调[6];方磊认为国土整治工作已由开发利用战略转为追求区域经济系统和人地系统的协调发展,要协调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16];卢天梁等提出国土开发整治政策制定要以优化生产、生活、生态为主线,以优化城市环境,治理“城市病”为目标,实现人文与生态环境的协调[17]。尽管这10年国土综合整治研究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部门条块分割、利益博弈等诸多原因,国土综合整治被人为地割裂为各种单一的局部有限目标,而非科学合理的可持续目标,且工作中对国土政策、法规的研究相对较为缺乏[18],因此国土规划理论方法研究相较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对滞后,不同类型区域综合开发研究也还刚刚起步。图120世纪80年代至今中国土地整治、国土整治、国土综合整治文献研究重点Fig.1Theliteratureresearchfocusoflandconsolidation,territoryconsolidationandintegratedterritoryconsolidationinChinafrom1980s2.31997—2009年:演变阶段“重工程”1997年,面对人均耕地减少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提出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措施管理土地和保护耕地;1998年新一轮修编的《土地管理法》提出“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国家鼓励土地整理”。由此,国土综合整治在这一阶段高度强调耕地保护,逐步落实为具体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工程,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并全面展开[19-21]。同时,相关研究也在注重人地关系协调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在保障环境资源与生态空间的同时,力求运用当前科学技术更系统、更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保护和建设优化项目,国土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落实受到更高重视。在这一阶段,国土综合整治演变为一定时期内对区域国土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行动的统一管理工程[22],相关研究多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整治为着眼点,关注于国土综合整治工程的项目完善和具体实施。封志明等参考了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分区域系统地提出了国土综合整治工程实施的重点,提出落实城乡用地整治、陆海统筹整治和流域协调整治[23];郑财贵等认为国土整治是指对特定区域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行动,提出要在统一的基础平台进行各类国土工程的规划与协调,进行统一互动的工程管理[22]。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此阶段国土综合整治在很大程度上落实为土地整治具体工程,故针对土地整治的研究颇多,主要方向包括农田数量质量提升、生态环境修复、新农村建设等[24-26]。此时,国土综合整治的内涵与土地整治内涵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重叠,这也为国土综合整治今后进一步发展夯实了基础条件[27]。2.42010年至今:延拓阶段“重统筹”2010年至今,从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关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要求,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到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国土综合整治被赋予更深层次的内涵,目标和效益愈加多元化,更强调一体化统筹管理,包括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及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出通过“田水路林村城”和“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提升人类生活和生产条件,保护人类生态空间[28]。在这一阶段,国土综合整治作为人类采取综合措施对某一空间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全部活动最终实现永续发展的过程,已被视为服务于国家顶层战略的重要工作内容,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动力、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抓手、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的核心平台和实现生态文明的建设路径。学者们多将国土综合整治作为一项影响全局、事关长远的综合性战略进行研究,严金明等立足“多规合一”改革背景,将国土综合整治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界定为落实全域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实施抓手[28];郧文聚等强调生态整治,提出大力提升整治在食物和能源生产、景观塑造、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安全和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多功能性[29];李霞等指出整合耕地保护、改善环境、提高收入和提升效率目标,构建“减压增效”国土综合整治运行机制[30];更多学者统筹考虑时代不同需求和区域不同特征,探索构建国土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环境影响评价与跟踪监测机制、重大项目布局机制和差异化实施模式等[31-32]。总之,现阶段的国土综合整治内涵更关注与社会经济布局的结合,更强调体现生态环境积极效应,弱化负面影响,更注重全区域整治、全要素整治和全周期整治,更具备系统性、战略性与综合性,其概念范围大于单纯国土整治与土地整治概念,更关注时代诉求和现实需要,更以服务国家顶层战略为导向,成为统筹推进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的综合平台和重要抓手。3国土综合整治的内涵辨析总体来看,由于其形成背景各不相同,国土综合整治的内涵研究经历了重规划、重协调、重工程与重统筹4个过程(表2)。在初始阶段,国土综合整治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国土整治存在概念重叠,其内涵研究多关注于国土区域规划,重点在于通过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实现经济增长;在发展阶段,国土综合整治更为关注人地关系,重点在于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均衡协调发展;在演变阶段,国土综合整治更注重整治工程的设立部署与项目机制的具体落实,多落实为具体的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在延拓阶段,国土综合整治的内涵拓展到全区域国土资源整治,更注重山水林田湖草路村城等全要素整治和全生命周期的全过程整治。尽管各个阶段研究重点各不相同,但是随着内涵定义的逐步完善,国土综合整治与土地整治、国土整治也逐渐显现出明确的差别(表3):1981—1985年,国土综合整治和国土整治内涵趋同,较以“土地规划”概念为标志的土地整治更为强调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1986—1996年,国土综合整治较国土整治更强调人与自然的协调,整治范围也并不限于土地,相较以“土地整理”概念为标志的土地整治更为宽泛;1997—2009年,国土综合整治同国土整治相比更强调综合工程管理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相较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概念为标志的土地整治显得更为概念化和抽象化,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具体落实为土地整治工程;2010年至今,国土综合整治与国土整治相比,围绕综合谈整治,与土地整治相比,跳出土地谈整治,突出体现为其整治范围的全域性、整治对象全要素和整治过程全周期。表2国土综合整治近40年内涵发展演变分析Tab.2Theconnotationdevelopmentanalysisofintegratedterritoryconsolidationinnearly40years表3土地整治、国土整治和国土综合整治内涵演进对照Tab.3Theconnotationdevelopmentcomparisonoflandconsolidation,territoryconsolidationandintegratedterritoryconsolidation4国土综合整治内涵的未来展望未来国土综合整治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构建作为基础:以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为前提,明晰承担国土综合整治的责任和义务;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制度为基础,明确不同区域国土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和整治路径;以空间规划制度为统领,明确不同地域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利用方向;以国土空间管制制度为手段,明确空间分区开发标准和控制引导措施;以市场与政府协同推进制度为保障,明确国土综合整治的资金投入和经济来源;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等具体政策措施为路径,明确不同区域、不同领域实现国土综合整治目标的可操作性措施。在一系列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未来国土综合整治应进一步涵盖所有涉及空间、资源等国土要素,拓展国土综合整治的适用范围。总体目标是全面优化国土资源,塑造区域三生格局,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助力现代化目标实现。核心任务应包括严格保护耕地,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镇和工矿建设用地整治,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等多重资源,构筑国土生态安全屏障;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强蓝色国土整治与安全建设;合理开展跨区域资源调配工程,促进区域资源有效互动与统筹发展;完善国土资源整治制度体系,促进国土资源治理转型优化。基于总体目标和任务,未来的国土综合整治的类型模式应当包含“基本类型+延拓模式”:不仅包含农用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未利用地开发和土地复垦等基本类型,还应包括南水北调、西气东输等自然资源整合治理,“三北”防护林、各流域水污染治理等环境整治,海岸带治理、海岛利用保护等海洋资源整治和异地搬迁、要素盘活等国土精准扶贫整治等延拓模式(图2)。此外,在国土综合整治的具体实施中,还应以协同推进为导向,整合设计“三线”划定、增减挂钩、“三块地”改革、城镇低效用地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等国土综合整治政策路径,从加强公众参与、多元化资金渠道、建设数据库平台、完善实施调整程序、实施成果动态监控、设计激励保障等方面配套科学有效的国土综合整治实施保障措施。5结论与讨论纵观近40年来中国国土综合整治的内涵发展,可以发现这是一个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深化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国家第一次提出“国土整治”的概念,侧重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注重规划工作。由于当时中国科学文化水平还比较低,对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缺乏正确认识,多年来对国土开发利用不当的状况相当普遍,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得非常严重,因此直到20世纪90年代,国土综合整治的内涵开始侧重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利用保护以及人地关系协调。这10年来,中国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总体战略部署缺乏统一组织领导,国土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行动并不是一个综合协调的可持续行为。进入21世纪以后,土地整治工作的蓬勃发展为国土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提供了基础平台。至今,国土综合整治的概念进一步明确,逐步关注一体化统筹管理,更关注时代诉求和现实需要,已然成为以服务国家顶层战略为导向,统筹推进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的综合平台和重要抓手。图2国土综合整治的未来展望框架Fig.2Theprospectiveframeworkofintegratedterritoryconsolidation总体而言,当代的国土综合整治内涵应强调以下方面:一是有关国土资源以土地、水、矿产、生物资源为主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二是大规模改造大自然工程(如长江三峡筑坝、南水北调、三北防护林的营建等)并尤为关注工程实施影响跟踪监测;三是保障新型城镇化工程,包括人口、城镇在内的城市布局与基础设施;四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保障工程,推进保护乡村文明和特色;五是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治理工程,促进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关系的协调。因此,在吴传钧院士对国土整治5方面内涵界定的基础上,新时代国土综合整治的本质可以进一步界定为“对人与国土关系的再调适”,其内涵是以提高国土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国土资源永续利用、改善生态景观环境为主要目的,利用整理、开发、修复、治理和保护等一系列手段,通过“山水林田湖草路村城”综合整治提升人类生活和生产条件、保育生态空间,最终促进人与自然可持续统筹发展的活动。此外,与土地整治相比,国土综合整治跳出土地谈整治,与国土整治相比,国土综合整治围绕综合谈整治。未来国土综合整治应进一步涵盖所有涉及空间、资源等国土要素,坚持一体化综合整治理念,坚持制度配套和制度创新相结合,全面优化国土资源,塑造区域三生格局,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助力现代化目标实现。:[1]张景奇,孙萍,徐建.我国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研究述评[J].经济地理,2014,34(8):137-142,185.[2]谷树忠,胡咏君,周洪.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内涵与基本路径[J].资源科学,2013,35(1):2-13.[3]张杨,严金明,石义.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国土生态文明战略框架设计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3,27(11):11-17.[4]樊杰,周侃,陈东.生态文明建设中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经济地理学研究创新与应用实践[J].经济地理,2013,33(1):1-8.[5]程潞.关于国土整治的若干问题[J].经济地理,1982(4):247-251.[6]吴传钧.国土整治和区域开发[J].地理学与国土研究,1994(3):1-12.[7]吴传钧.国土开发整治区划和生产布局[J].经济地理,1984(4):243-246.[8]陈传康.国土整治的理论和政策研究[J].自然资源,1985,7(1):1-7.[9]陆大道.关于国土(整治)规划的类型及基本职能[J].经济地理,1984(1):3-9.[10]周立三.我国国土整治方针与任务的探讨[J].经济地理,1982(4):243-246.[11]姚文权.国土整治战略问题讨论会在京召开[J].地理学报,1982(4):431-432.[12]包浩生,彭补拙,倪绍祥.国土整治与自然资源研究[J].地理学报,1987(1):62-68.[13]杨树珍.国土整治与经济区划[J].地理学报,1983,50(2):195-112.[14]黎福贤.京津唐国土规划纲要研究[J].城市规划,1985(2):24-29.[15]黄春海,张祖陆.黄河三角洲国土开发与整治[J].地理科学,1986,6(3):197-205.[16]方磊.协调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是国土开发整治工作的一项根本任务[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1991(1):13-16.[17]卢天梁,张军.大城市地域国土开发整治政策探讨[J].地理学与国土研究,1991(3):16-19.[18]白宪台,景才瑞.论江汉平原以治水为主的国土综合整治对策[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1994(2):121-126.[19]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J].中国土地,1999(12):40-41.[20]王军,余莉,罗明,等.土地整理研究综述[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3,22(2):8-11.[21]王万茂.土地整理的产生、内容和效益[J].中国土地科学,1997(S1):62-65.[22]郑财贵,邱道持,叶公强,等.论一体化管理的国土整治规划思想——以重庆市璧山县大路镇国土整治规划为例[J].中国农学通报,2009,25(24):434-438.[23]封志明,潘明麒,张晶.中国国土综合整治区划研究[J].自然资源学报,2006,21(1):45-54.[24]王军,钟莉娜.中国土地整治文献分析与研究进展[J].中国土地科学,2016,30(4):88-97.[25]袁志梅,吴霞芬.荒漠化——我国国土整治中重要的环境问题[J].中国地质,2000(7):19-21.[26]郑度.人地关系地域系统与国土开发整治——贺吴传钧院士90华诞[J].地理学报,2008,63(4):346-348.[27]王庆,仲少云,杨华,等.莱州湾泥沙资源利用与国土综合整治[J].资源科学,2003,25(5):65-72.[28]严金明,陈昊,夏方舟.“多规合一”与空间规划:认知、导向与路径[J].中国土地科学,2017,31(1):21-27,87.[29]郧文聚,宇振荣.土地整治加强生态景观建设理论、方法和技术应用对策[J].中国土地科学,2011,25(6):4-9.[30]李霞,邵景安,谢德体.“减压增效”理念下重庆国土整治实施战略研究[J].自然资源学报,2011,26(12):2025-2038.[31]肖轶,尹珂.综合国土整治规划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影响评价——以重庆市璧山县大路镇为例[J].水土保持研究,2012,19(5):243-252.[32]刘新卫.构建国土综合整治政策体系的思考[J].中国土地,2015,29(11):43-45.[33]王军,钟莉娜.中国土地整治文献分析与研究进展[J].中国土地科学,2016,30(4):88-96.[34]董祚继.试论土地整理的内涵及当前任务[N].中国土地报,1997-03-08(3).
中国土地科学杂志发表 2018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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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科学研究重点进展评述及2019年展望
作者:王庆日,林坚,朱道林,胡振琪,丰雷,张清勇,郎海鸥,叶子君,刘力为,张叶笑(1.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北京100035;2.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100871;3.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北京100193;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研究所,北京100083;5.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6.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100872)本文基于中国知网、万方、维普、Elsevier、Springer、ProQuest等电子期刊数据库,采用文献调研法,按期刊属地划分国内外研究,分析2018年国内外土地科学研究重点问题,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科学研究的需求,展望2019年中国土地科学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以及《中国土地科学》重点组稿方向。2018年土地科学研究重点进展评述共筛选出国内外学术文献166篇,主要分布在《中国土地科学》、《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地理科学》、《自然资源学报》、《中国农村经济》、LandUsePolicy、LandEconomics、LandscapeandUrbanPlanning等期刊,内容涵盖土地经济、土地管理、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土地工程与技术等领域。1国内土地科学重点领域研究进展1.1土地经济1.1.1总体研判从理论层面,基于土地制度变迁过程,将土地制度改革因素引入内生增长的农业经济转型模型;进一步扩展“内卷化”理论,构建评估土地流转市场的新体系,为土地市场化改革提供新方向。在实践探索层面,土地供给对房价的影响、土地细碎化的影响以及影响征地的原因等得到较多关注。但总的看来,土地经济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尚显薄弱,且研究多集中于农村土地制度与市场方面,对城市土地市场与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的研究关注较少。1.1.2土地市场(1)土地价格与土地流转。城市土地价格研究主要关注土地供给对于房价的影响,从土地供给的空间[1]、结构[2]与规模差异[3]等角度进行探索;农村土地价格研究主要针对农地流转市场的高租金、低流转现象,从土地利用方式[4]、流转双方对农地价格预估差异[5]、议价能力差异[6]等方面探讨农地流转价格上涨的原因。土地流转研究主要集中于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土地流转效应和政府干预的效果等方面。土地流转意愿研究除关注地权安全性[7]、家庭生命周期[8]外,开始关注区域差异和社会网络等因素[9-10];土地流转效应主要关注其对粮食生产、减贫和增加收入等方面的作用[11-13];另外,农地流转中政府干预的效应及“政府失灵”也得到广泛关注[14]。(2)市场化改革与土地财税。土地市场化改革仍为研究重点。产权不完整和不稳定对农地租赁市场发展、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15],土地市场发展对于产业结构和劳动力结构的影响[16],经济发展水平、非农就业工资水平的上升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的实施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培育作用等进行了探索[17]。土地财税问题得到持续关注,重点为土地财政成因及地方政府行为。强调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的策略互动行为是经济波动的重要来源,地方政府土地出让行为,对农转非、土地出让环节进行价格管制以及主导收益分配是土地财政形成的根源[18-19]。1.1.3土地制度(1)土地产权制度。产权稳定性和产权制度改革是研究的热点。产权稳定性方面,学者研究了土地确权的成效,认为土地确权有利于增强农户的产权强度,提高农户土地流转的意愿[20],有助于提高贫困农户的收入,改善经济状况[21],能够鼓励农户持续进行农业生产投资[22];也有学者认为土地确权受多种因素影响,成效并不理想[23],还容易显化历史遗留问题,引发土地权属争议[24]。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为“三权分置”,学者将土地制度改革因素引入内生增长的农业经济转型模型,发现“三权分置”将促使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25],但产权的实际配置状况与产权公共域的存在造成不同群体的利益难以兼顾,形成潜在风险[26],必须完善“三权分置”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27]。(2)土地征收制度。影响土地征收的因素和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冲突是研究的关注点。研究发现,较高的补偿标准、公正的征地程序、农民自身成为补偿主体以及土地产权是影响农民满意度最主要的因素[28]。从减少征地冲突的角度来看,应该提高征地信息透明化程度,增进不同主体对于土地增值收益公平分配的认识[28]。(3)土地制度与政府行为。土地制度、经济增长和政府干预是研究的关注点。研究发现,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对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具有重要影响[29-30],现行体制下国家发展目标的变化直接影响中央对地方土地利用管理行为的要求[31],建设用地配置中的政府失灵要求构建综合性的改良框架[32],经济增长过度依赖于投资和土地融资的不可持续性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1.2土地管理1.2.1总体研判在理论研究方面,土地空间资源管理的基本框架初步构建[33];在土地管理体制与政策研究方面,有关国家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构建及优化路径是研究热点,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跟踪研究继续受到关注;在土地管理法律研究方面,承包地“三权分置”法律实现路径逐渐清晰,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迅速跟进,修法进程大大加快;在土地管理应用实践方面,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间相互关系实证分析也明显丰富,耕地保护战略研究更加系统化,占补平衡管理得到创新。但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仍显缺乏,对于土地管理活动的规律性揭示不足,对土地监察与督察方面的体制与机制探索明显不够。1.2.2土地管理体制与政策(1)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学者认为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在国土空间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为推进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保障[34]。并有学者针对自然资源管理新格局,从目标定位、价值导向与战略选择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新管理体制下产权、利用、市场等基础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职能优化调整仍需根据实践反馈不断调整,监管体系也需要根据实践反馈反复巩固[35]。(2)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的推进情况受到重点关注,研究发现,经济发展阶段、土地资源禀赋及改革需求差异决定了各地改革的方式选择[36],基于土地资源基本属性与功能的归纳,学者提出要防止土地过度资本化对其生产功能的冲击[37]。针对宅基地制度改革,学者认为应重视地区差异、结合各地实际,处理好个性与共性的关系是未来改革须遵循的基本原则[38]。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空间分布的差异性,造成单一的市场化改革措施只能保证土地资源经济效率提升,很难保证改革红利在分配上的公正公平[39]。对于农村产业用地政策创新,学者认为要正视农村土地利用功能的复合性,倒逼现行规划用途分类体系改革,在科学界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内涵与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差别化的供地政策,实现精准的政策供给[40]。1.2.3土地管理法律(1)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实现得到关注。研究认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实现“三权分置”法律表达的妥善方案[41]。土地经营权可定性为物权化的债权[42],也可放松用益物权的派生原则,设立双重用益物权[43-44],或者坚持集体所有权基础上,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独立出来,并在此基础上派生用益物权[45]。宅基地“三权分置”一经提出就引起学界关注。学者倾向于采用了“使用权”的立法表述,如:宋志红构建了“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债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物债二分的权利结构[46],席志国提出了“所有权—使用权—地上权(用益物权)”的构造方式[47]。(2)《土地管理法》修法评析。“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示之后,学者对于“三项”改革的修法进行评析,认为土地征收制度的修改改变了农民维权或利益博弈的预期,可能引发更多更不可控的利益博弈与征地冲突[48];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修法目的应是解决特殊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应控制新的集体土地入市[49];推行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制度可能由于资金不足在部分农村实践操作中受到制约[50]。1.2.4土地管理应用实践(1)土地权籍管理。土地权籍管理研究侧重土地确权与土地登记管理。调查发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发证率依然较低,登记颁证中妇女土地权利得到改进,但尚未享受到与男性同等的权利[51]。不动产登记研究中,有学者建议选择“形式审查+合理注意义务”的审查模式,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构建不动产登记审查体系[52]。(2)耕地保护管理。耕地保护战略方面,漆信贤等研究揭示出中国耕地保护不平衡不充分的新矛盾,认为中国耕地资源要素对于2035年基本现代化目标实现的支撑能力有待提升[5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方面,学界认为2017年4号文回归了耕地占补平衡的产能本质,也给耕地产能核算技术方法创新、建设用地供地机制创新、监管体系建设等带来新挑战[54]。对此,韩璐等探索了技术层面的改进方式,从体制机制层面提出了创新管理措施[55]。1.3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1.3.1总体研判在土地资源方面,土地资源资产和土地生态得到较多的探讨,其中土地生态主要关注生态空间格局、土地生态系统健康、土地生态安全和土地利用视角下的碳排放等。在土地利用方面,土地利用/覆被变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仍是研究热点,土地的利用模式得到较多讨论。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在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框架下探讨规划协同发展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此外,研究还关注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围绕编制方法、编制思路、空间布局等关键性问题提出了构想和建议。但对于土地资源系统的新理论与新方法、国土空间系统治理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尚显不足。1.3.2土地资源(1)土地资源资产。目前对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探索性研究集中在框架思路[56]、核算方法[57]和审计应用三方面。现阶段土地资源资产核算中存在着土地资源资产账户中地类不一致、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核算不统一、土地资源资产价值加总缺少意义等问题[58]。(2)土地生态保护。开展区域尺度土地生态状况的科学评估成为研究热点。研究主要集中于生态空间格局[59-61]、土地生态系统健康[62]等方面。从研究区域来说,学者更倾向在区域一体化背景下研究生态系统健康及生态风险,长江经济带[63]、京津冀城市群[64]及长三角地区[65]成为热点区域。(3)土地利用碳排放。探索低碳土地利用模式有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从研究对象来看,土地利用的碳排放核算过程考虑耕地[66]、林地、建设用地等主要土地利用类型,也提出了低碳集约的发展模式[67]。研究内容上,更多学者探讨各影响因素对土地利用碳排放内在作用机理及其时空演进[68-69]。1.3.3土地利用与规划(1)土地利用模式。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成为土地利用研究的重点。土地混合利用成为现阶段城市“有限增长”、“盘活存量”发展背景下的理性选择[70],土地立体利用主要研究地下空间利用[71]、土地立体化潜力评价[72]等,土地多功能利用研究重点关注土地空间多功能变化及其可持续性[73]。此外,农村地区土地利用转型的相关内容再次成为研究热点[74-75],土地利用/覆被变化[76-77]、土地节约集约利用[78-79]等议题仍是关注热点。(2)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各类规划,构建新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用途管制制度是学者探讨的热点。针对目前存在的分别以主体功能区制度为代表和以土地用途管制为代表的“区域”型、“要素”型两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学者提出做好“区域—要素统筹”是构建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关键[80]。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有学者设想构建“一总四专、五级三类”的新时代空间规划体系,推进“三基一水两条线,两界一区五张网”的保护开发边界“落地”[81]。(3)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乡村振兴、多规合一背景下的村级规划研究成为学者关注热点,重点研究了乡村振兴实施中农村土地利用问题,村级规划的编制方法、思路及空间布局等关键性问题[82]。也有学者对乡村规划的研究内容、方法和价值观进行探讨,认为应推动乡村规划由物质性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型,乡村规划研究应充分体现中国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83]。1.4土地工程与技术1.4.1总体研判在土地工程方面,以协调“三生”关系为核心,实现农用地综合整治,探讨土地整治改革助推乡村重构,革新复垦技术与重视植被恢复同时关注土地污染修复方法研究;土地信息技术方面,以无人机摄影测量及遥感技术应用范围的拓宽为重点,强调3S技术在动态监测中的应用。1.4.2土地工程(1)土地整理。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乡村综合整治的研究也逐步升级转型,将土地整治空间由乡村地域拓展为城乡全域、整治过程由空间重构拓展为人为关系重构[84],通过土地整治助推乡村社会、经济及空间重构[85]。有学者通过研究城乡交错区土地整治功能单元划定,以实现“三生”空间布局优化[86]。也有学者探讨以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走出一条“既化地又化人”、村镇融合发展的新道路[87]。(2)土地复垦。复垦技术的革新对土地复垦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具有重要的作用,研究提出夹层式多层土壤剖面构型,实现了充填复垦工艺的革新[88];探究了黄河泥沙容重与水分运动参数的关系,优选出黄河泥沙充填复垦的最佳容重设计[89]。研究表明植被恢复能够有效改善复损毁土地质量,降低生态脆弱区的土壤侵蚀程度[90],且不同植被对土壤氮素转化速率具有影响[91]。(3)土地修复。重点关注土地污染修复方法。研究发现甜高粱对镉污染土地修复有作用[92],景天、三七、翅碱蓬则对重金属及盐渍化复合污染土地修复有效[93],高浓度碱性改良剂适用于废弃土地/棕壤地的修复[94];另外,通过土壤淋洗修复后施加玉米秸秆的土壤联合修复方式,对镉污染黄棕壤进行了成功的修复[95],有效降低重金属污染土地的生态环境风险。1.4.3土地信息技术(1)土地信息采集技术。在土地信息数据获取中,无人机摄影测量技术、遥感技术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可应用高潜水位采煤沉陷地、露天煤矿及尾矿库[96]的测绘数据采集,同时在小镇景观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农作物面积调查及在高陡边坡的地质调查[97]的数据获取中得到广泛应用。(2)土地信息处理技术。重点关注数据分析方法的革新。将有序加权平均方法(OWA)和GIS平台相结合[98]、高空间分辨率WorldView2(WV2)影像新波段数据处理[99]、利用RS、GIS技术借助PSR模型的影像数据分析方法[100]进行应用。(3)动态监测技术。3S技术、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InSAR)技术在动态监测中的应用得到了学者的广泛关注。实现了耕地利用变化[101]、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102]等的动态监测。2国外土地科学重点问题研究进展2.1土地经济在土地市场方面,除了关注城市土地价格变化趋势与影响,研究进一步细化了影响农地价格的因素[103];对土地细碎化的不同影响研究进一步深化[104];发展中国家土地市场不完善的原因和影响受到持续关注[105-106]。在土地制度方面,土地所有权的效率问题受到关注[107],而影响征地的原因、失地农民的福利问题和征地补偿也是研究的热点[108-109];同时,土地改革对于经济增长、减贫和促进农业转型的重要作用得到学者的一致认同[110-112]。2.2土地管理在土地管理体制与政策方面,重点关注不同国家和地区土地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113-114];继续关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改革的进程研究[115],土地制度改革作为减轻贫困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工具[116],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117]。在土地管理法律方面,持续关注土地利用与管理过程中的立法问题[118-119],立法保护的缺失助长了肆意的土地征收和土地掠夺行为,同时导致大多数小农和牧民的经济边缘化[120]。在土地管理应用实践方面,主要关注妇女的土地权益及土地权益性别不平等问题[121-122],土地产权安全对农业生产的影响问题[123-124],城市土地扩张的管理和管控问题[125-126],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及不合理补偿的影响问题[127-128],城市土地利用与管理冲突的规划战略应对[129],以及可持续土地管理规划过程中的农民决策等方面[130]。2.3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土地资源研究强调农业活动中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并通过构建水土资源空间匹配指数模型(MIBAWRLR)[131]、LMDI模型[132]等方法来优化和管理土地资源;土地生态研究主要关注自然因素如地形、气候、温度等[133]及人为因素如城市发展模式[134]、人类砍伐活动[135]等与土地生态之间的关系,探究不同情境下土地生态的保护问题。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研究了社会经济、制度等土地利用变化的驱动因素及其影响[136-138],并关注了土地利用模式优化对于农业土地利用可持续性的影响[139]。土地利用规划研究重点关注生态系统方法[140]、未来情景分析[141]、构建环境和能源规划信息数据库(E-GISDB)[142]、对边际土地进行空间分析和划分[143]等实践中新的技术方法,并研究了规划对于减少城市碳排放[144]、控制城市蔓延、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的作用[145]。2.4土地工程与技术国外土地整理研究集中于探索在法律框架[146]与技术手段创新[147]下土地整理优先领域选择;土地复垦研究主要集中于植被恢复对提升复垦土壤质量[148]、降低碳排放[149]、提高土壤碳固持[150]的效果,复垦材料在待复垦土地上使用的可行性[151-152]的探讨,以及在土地复垦耕作压实技术[153]、微生物复垦技术[154]创新方面的研究;土地修复研究方面着重于钝化材料修复技术[155-156],以植物修复为基础,辅以交替循环强化电动力学修复[157]和化学淋洗修复[158]的联合修复技术,以及多植物综合修复[159];土地信息采集的研究重点是无人机摄影测量技术、多级GPS测量技术及卫星遥感影像对土地相关信息的数据采集技术[160-161];土地信息处理技术研究重点是数据分析方法的革新[162-163],以及无人机遥感、合成孔径雷达技术等在动态监测领域的应用等[164-166]。3国内外土地科学研究重点问题对比国内外土地科学研究领域基本相似,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土地制度、科技水平等条件有所不同,研究的关注重点和具体内容也存在一定差异。(1)土地经济领域。国内外研究在土地经济领域既有土地价格、土地市场化、土地经营规模、土地产权安排和土地征收等共同关注点,也在土地市场、土地制度方面有不同的侧重方向。在土地市场方面,国内主要关注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土地流转的影响、政府干预效果,以及土地财政的根源与影响;国外则重点关注影响农地价格的因素,发展中国家土地市场不完善的原因和影响。在土地制度方面,国内研究注重产权稳定对于农业投资的影响,失地农民的福利和征地过程中存在的冲突问题,土地制度的演化变迁过程和“三权分置”,土地制度和政府行为;国外则注重产权稳定和生产效率的问题,影响征地的因素和农户损失,以及土地改革对于社会的促进作用。(2)土地管理领域。国内外研究在土地管理体制、制度、政策、法律和权籍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共同点。国内外均十分关注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和土地制度改革问题,都催生了土地立法修法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女性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同时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容乐观。不同的是,国内一贯重视耕地保护研究,而国外则很少涉及,更多集中在城市土地利用管理研究上。(3)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领域。在土地资源保护方面,国内重点关注土地资源资产的核算;国外则重点关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评估和方法。在土地生态方面,国内重点关注区域尺度层面的土地生态状况评估、预测预警和碳排放问题;国外则研究关注造成土地生态问题的影响因素并探究不同情境下土地生态的保护问题。在土地利用方面,国内在土地利用评价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城市建设用地的动态扩张和管控;国外则主要关注社会经济因素、制度因素等对土地利用变化的影响,并阐述了土地利用变化机制理论及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替代方案;在土地规划方面,国内主要强调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讨论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并关注乡村振兴、多规合一视角下的村级土地利用规划问题;国外则重点关注在规划实践过程中提出新的技术方法,并将其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中。(4)土地工程与技术领域。在土地整理方面,国内主要是侧重于探讨强调协调“三生”关系实现综合整治及土地整治改革助推下的乡村重构;国外则侧重于土地整理的优先领域选择与土地整理效益评价。在土地复垦方面,国内重点关注革新复垦技术与重视植被恢复,尤其以夹层式充填复垦的提出为代表实现了对传统充填复垦技术的革新;国外则以露天矿开采损毁土地的研究为主。在土地修复方面,国内外均重点关注污染土地修复技术工艺。在土地信息技术方面,国内更加关注3S技术在动态监测中的应用以及无人机摄影测量遥感技术的应用范围的拓展;国外主要关注土地信息处理方法的革新及加强多源遥感技术在土地动态监测中的应用。42019年土地科学研究展望4.1主要科技需求2019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土地科学研究仍将紧扣管理之需、时代之需,破解关键科学问题,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1)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的试点试验,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同年9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作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空间,优化乡村发展布局,分类推进乡村发展,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强化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整体性谋划与安排。(2)全面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组建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着力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2018年11月份自然资源部发布了《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实施以“一核两深三系”为主体的自然资源重大科技创新战略,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技术体系、国土空间优化管控技术体系和生态保护修复技术体系,推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跻身先进国家行列。4.2重点研究问题展望在分析2018年土地科学研究进展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自然资源统一管理需求,遵循土地科学理论与技术发展的基本规律,展望2019年及未来一段时间土地科学的重点研究问题。(1)国家战略实施下的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利用转型。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方向,服务于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重点关注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推进及相关法律修改,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与土地制度改革,“存量时代”社会经济转型、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与土地利用转型,新时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管护等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2)自然资源统一管理下的空间治理体系构建。服务于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围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优化管控、生态保护修复等科学技术需求,重点关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核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开发适宜性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国土空间规划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整治,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等重大理论和技术问题。(3)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土地资源系统科学。伴随着人类对土地资源利用广度和深度的增加,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土地资源系统研究成为土地科学研究的核心内容。重点研究问题包括土地资源系统认知理论与方法,土地系统健康与土地资源安全,土地空间资源利用与管理,土地利用的多功能性,基于系统视角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新技术等。(4)信息通讯技术驱动下的土地资源智能管控。大数据背景下,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推进土地资源利用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实现土地资源智能管控是新时代保障土地资源安全的关键科学问题。重点研究问题包括土地资源智能管控的基础理论,土地空间信息立体感知、国土大数据汇聚融合与深度挖掘、国土空间规划智慧协调、土地资源智能评估与预警决策等关键技术。4.3《中国土地科学》重点关注方向围绕重点研究问题,2019年《中国土地科学》将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相关法律修改;(2)“存量时代”的土地利用转型与政策创新;(3)土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理论与技术;(4)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实施中的土地利用问题;(5)自然资源管理改革与法制建设;(6)国土空间规划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理论、方法与实践;(7)国土空间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整治研究;(8)基于系统视角的土地科学基础理论和学科建设研究;(9)土地资源智能管控理论探讨和技术开发;(10)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中国土地科学杂志发表 2019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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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对河北省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建设的思考
作者:李艳晨,郭睿,耿钦(1.河北省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河北石家庄050011;2.河北省地矿局国土资源勘查中心,河北石家庄050051;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石家庄050051)国家机构改革前,自然资源部分业务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分散在发改、住建、水利、农业、林业等政府部门,经过多年发展,各部委建立了相应的标准管理模式、组织机构、标准体系,引领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2018年,随着自然资源部的成立,尤其是《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0〕100号)的出台,亟需开展适应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的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本文以河北省为例,在梳理分析目前河北省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上,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提出建议,为自然资源标准体系构建提供参考。本文所指标准条目仅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1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建设理论研究现状近年来,多为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开展自然资源标准体系的建设研究工作,如申文金等阐述了自然资源领域生态文明标准化工作的现状,并给出了自然资源领域生态文明标准化发展路径及加强生态文明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措施;提出加强标准化支撑自然资源治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1-2]。邓玲等提出建立科学高效的自然资源标准化体系的总体设想[3]。张莹等提出标准化工作需要从多方面入手进行更深入的论证和分析[4]。陈君帜对中国国家公园标准体系构建进行了研究,以促进国家公园从设立到运营全过程实现标准化管理[5]。李红举开展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标准体系构建研究工作[6]。陈长成等从不同的角度构建出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分类体系[7]。李海晏通过对福建省自然资源管理标准体系的构建研究,提出标准制修订清单和标准化对策建议[8]。温鹏飞等结合我国地质调查标准化工作,借鉴欧美、澳大利亚及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化机制与现状,分析我国地质调查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9-11]。2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建设现状2014年版《水利技术标准体系》采用二维结构框架[11],综合考虑水文水资源等专业门类和建设管理等功能序列,涵盖标准912条。2016年版《国土资源标准体系》按照先行业,后专业,再门类,最后具体标准的次序进行划分,子体系结构统一分为三层,第四层为具体标准。该标准体系共含4个专业子体系和22个门类子子体系,预留海洋标准子体系和测绘标准子体系接口。2017年版《海洋标准体系》以功能门类划分为主,以学科划分为辅,体现海洋行业的特色。总框架和各业务领域框架均为三层,涵盖310个子体系。2017年版《测绘标准体系》以测绘标准化对象为主体,综合考虑信息、技术和工程等要素,共6大类、36小类,涵盖标准400余条。2017年版《国家地理信息标准体系》由通用类、应用服务类、管理类等共7大类、44小类和其他相关标准组成,涵盖标准282条。从标准性质上分为三个层次,前五类标准为地理信息基础层(第一层)标准,支持专业层(第二层)和专项层(第三层)标准。2017年版《林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分为三大层,即总体指导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3河北省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河北省自然资源标准体系框架遵从统一性、系统性、先进性与可扩展性、继承性和协调性原则建设,从自然资源类型和技术方法两维要素角度进行分析,同时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三定方案”,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两统一”职责相吻合,与自然资源管理实践相结合。本部分内容不包含现林业和草原局管辖范围的标准。河北省目前搭建的自然资源标准体系框架(图1)划分为两层,共7个子体系、37个子子体系,林草标准子体系预留接口,覆盖标准条目1194条,其中现行国家标准469条、行业标准716条(依据2020年1月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标准目录)、地方标准9条(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批准文件)。图1河北省自然资源标准体系框架图从子体系占比情况看,目前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下暂无标准条目,大部分标准主要集中在地质矿产标准子体系、海洋标准子体系,共计797条,占总标准数量的66.75%;次之为测绘标准子体系和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子体系,共计327条,占总标准数量的27.39%。通过以上数据分析,机构改革前,原国土资源部门、海洋部门相对独立,加之以往一段时期,国家大力发展矿业经济和海洋经济,因此,相关标准制定较齐全,标准体系建设较完善。机构改革后,按照新的自然资源管理需求,划分出自然资源综合标准子体系和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目前该两项子体系标准基础薄弱,但是需求旺盛,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国家和地方亟需研究和制定的标准。根据标准条目统计表(表1),自然资源综合标准子体系中,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子子体系、国土空间规划子子体系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子子体系涉及标准条目,其余子子体系暂无相关标准。土地标准子体系整体较薄弱。地质矿产标准子体系中,勘查技术方法(含地质实验测试)子子体系涉及标准条目最多,占整个专业的61.65%,而管理类子子体系基础较薄弱。海洋标准子体系中,标准条目主要集中在海洋经济与资源开发利用子子体系中,占整个子体系的56.78%。测绘标准子体系中,获取与处理类子子体系、成果与应用服务类子子体系、检验与测试类子子体系涉及的标准条目大致均衡,管理类子子体系偏少。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子体系中,以数据资源类子子体系、应用服务类子子体系为主,专项类和管理类子子体系涉及的标准条目较少。表1河北省自然资源标准条目情况统计表通过以上数据分析,目前自然资源分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资产核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多个自然资源类标准子子体系节点下标准条目尚处于空缺状态,亟需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子子体系涉及标准条目数量有限,且以市县乡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复垦编制规程等为主,不能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技术和管理的需要;土地标准子体系整体基础较薄弱,在新型管理模式下,应开展关键技术标准的科研工作,尤其是侧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等重要领域;地质矿产标准子体系相对较成熟,但是相关勘查技术方法小类涉及的标准条目制定时间较早,需要及时跟踪、更新和完善相关标准条目;海洋标准子体系按照最新的管理职责细分后,海洋生态安全、海域海岛管理子子体系较薄弱,但河北省所辖渤海湾属于内海,海域面积较小,海岛数量较少,因此对河北省影响较小;测绘标准和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子体系较成熟,但是部分标准条目制定时间较早,与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不协调,应及时进行修订。4对河北省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建设的建议4.1加强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以《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明确河北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和范围,理顺标准化运行机制和标准制的修订流程;与此同时,成立河北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领域和管理职能,设置多个分技术委员会,开展相应领域标准化工作,加强组织保障。4.2进一步优化和细化标准体系框架目前搭建的河北省自然资源标准体系框架主要从自然资源类型和技术方法两个维度进行考虑,不能很好地反映每项业务模块所包含的工作流程,因此,在目前河北省自然资源标准体系的框架下,各职能处室或者成立的分技术委员会,需要结合各自领域对各个业务模块和工作流程进行梳理和研究,进一步优化和细化目前的标准体系框架,使其为河北省从宏观、全局的角度,了解、把握、展示各项标准的制定、修订、执行状况提供基础支撑,为河北省标准制的修订提供参考蓝图。4.3加强地方规范成果的标准化转化工作以矿山生态修复为例,近年来,河北省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开展了大量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实践,尤其是针对太行山一带白茬山的治理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法,发布了包括《河北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河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技术要求》《河北省高陡边坡综合治理模式指南》等一系列的省内规范,应加强对此类规范的梳理和调研工作,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将其转化为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甚至国家标准,纳入标准体系进行管理,进一步提高标准体系对自然资源管理和技术工作的支撑能力。4.4加强标准宣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一是建设省级自然资源标准化服务平台,目前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已经建成标准图书馆,基本涵盖自然资源全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且自动实时更新,通过该平台预留端口,直接挂接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或其他从事自然资源服务单位的官网;二是加强自然资源“标准汇编”工作,根据现行的自然资源标准,按照标准体系框架进行实时汇编,定期发布,便于线下查阅和使用;三是加强标准宣传工作,以每年的世界标准日为契机,举办标准化展览,为公众普及标准化知识、宣传标准化法规、倡导标准化理念,扩大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四是做好新发布标准的及时公开和解读,尤其是地方标准,保障从业人员能够准确地理解标准、掌握标准,进而正确地使用标准。5结语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建设是实现自然资源标准规范化管理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工作,是机构改革后,第一次从自然资源行使“两统一”职责的视角对现有的各类相关标准进行分析和梳理。该体系的建设也是一个动态调整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文在对河北省自然资源标准体系现状及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制定《河北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优化和细化标准体系框架、加强地方规范成果的标准化转化工作等建议,为全国自然资源标准体系构建提供参考。
自然资源情报杂志发表 2022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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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视角下的自然保护地规划制度构建
作者:程旭(铁岭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辽宁铁岭112608)国家机构改革的完成标志着历史上分散于诸多部门的国土空间规划职责终于集中划归自然资源部一身,为此前混乱、纷繁,政出多门的规划局面画上句号。自此,自然资源保护第规划再次提上议事日程,自然资源保护地规划是资源环境规划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将与人类前途命运密不可分的冰川、湿地等地类划入“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体系,从维护生态安全,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维度进行管控。一、我国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与自然保护地规划历史沿革1.国土空间规划发展历史在此次国家机构改革之前,我国政府部门在职能划分上,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整体规划,在此之下,原国土资源部门与城乡建设部门各自开展城乡规划及诸多建设规划,规划编制文本彼此冲突,互不统属,缺乏统筹,自说自话,效率不佳。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多规并行,九龙治水,冲突不断。基于此,原国土资源部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多规合一”,对历史上并行的规划、制度进行整合、修订,将分散、混乱的规划进行统筹协调,以“多规合一”破解难题。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若干意见》明确了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而本文探讨的自然保护地即属于《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若干意见》规定的专项规划。2.重新考量我国自然保护地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保护地规划相比较,二者具有以下关联:一是二者的制度构建源于一个时间节点。二者同时于2018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被提出,并同时被纳入国家生态文明改革整体方案。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价值体系中日益重要的国土空间生态价值的制度投射上,自然保护地规划恰好属于生态价值最高的规划内容,《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自然保护地进行专项规划,并将构建因地制宜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作为工作绩效考核标准之一。二、国土空间规划视野之下自然保护地规划构建存在的问题自然保护地与国土空间规划在制度层面息息相关,彼此依存,但其制度构建上存在诸多问题,使得自然保护地规划在落实过程中难以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1.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保护地规划立法价值冲突国土空间规划的立法价值在于在经济、社会发展,即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保护耕地、开发建设用地、发展城镇经济,推进工业化进程;与之相比,自然保护地的立法价值在于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人类长期福祉,恢复受人类活动干预的生态修复,保证生态环境良性发展,二者立法价值不一致,导致其在指导城市发展的问题上难以兼容。2.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保护地规划法律位阶不明目前,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规划分属于自然资源部不同的部门,二者的规范约束力均来自然资源部不同司局发布的规范、政策,在立法层面,就其效率位阶而言,均属于部门规章,在出现法规冲突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法律效力位阶判断二者的有效性。3.个别地区在执行规划过程中以生态保护之名,行破坏生态之实由于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保护地规划在立法价值、效力位阶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个别地区在疫情导致经济低迷的压力下,为提振经济,追求地区短期利益,而利用上述两各规划之间的矛盾冲突,利用漏洞,借生态保护之名,占用耕地、林地、湿地,行生态破坏之实,由于央地政府职能划分不同,破坏生态现象不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制止。三、重新定位自然保护地规划,解决其在国土空间规划视野下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追本溯源,解决国土空间规划与自然保护地规划在立法价值上存在的冲突。一是要明确立法价值,在梳理我国各类空间规划的基础上,明确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的首要地位,国土空间规划的双重评价体系中,应该以生态保护作为首要评价标准,在确保宗地生态安全,充分考虑规划宗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利用,明确开发过程中兼顾生态,而非完成工程建设后再进行生态修复,亡羊补牢,敷衍塞责。例如在规划公路、铁路可能经过永久基本农田时,不能为了降低成本而直接穿越基本农田,应规划公路、铁路绕行。在开发生态旅游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环境对游客、永久设施、非永久设施的承载能力,而非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各类项目一拥而上,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二是自然资源部在颁行政策文件时,以单行本模式对自然保护地规划予以颁行,并通过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明确,自然保护地规划的效率位阶高于国土空间规划效率位阶,一旦出现冲突,无论是五级规划中的国家级规划还是地方规划,不同级规划之间发生冲突,以上级规划为准,同一级别规划存在冲突以自然保护地规划为准。一方面,各级规划部门应该服从国家级规划,另一方面,各地可以针对本地区特色,因地制宜,在上一级规划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地方特色规划,以有针对的保护与人类生存密不可分的自然空间资源。
辽宁自然资源杂志发表 2021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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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土地科学研究重点进展评述及2022年展望
——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分报告作者:林坚,孙诗桐,刘芳圣(1.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100871;2.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与开发保护重点实验室,北京100871)2021年,国内外学者针对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问题展开大量研究,并取得一定进展。本文采用文献调研法,基于中国知网(CNKI)、万方、Elsevier、Springer、ProQuest等电子期刊数据库,梳理分析了2021年国内外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研究发展现状和重点问题,并结合中国宏观经济发展的科技需求,展望2022年国内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研究趋势。通过检索“土地资源”(landresources)、“土地资源保护”(landprotection)、“土地生态”(landecology)、“国土空间分类”(landclassification)、“土地利用”(landuse/LUCC)、“土地评价”(landevaluation/landassessment)、“土地利用规划”(landuseplanning)、“空间规划”(spatialplanning)等关键词,筛选出学术文献90篇,其中,中文文献54篇,英文文献36篇。主要分布在《中国土地科学》、《自然资源学报》、《地理学报》、《中国土地》、《规划师》、LandUsePolicy、ScienceoftheTotalEnvironment、PlanningPractice&Research等期刊,内容涵盖土地资源保护、低碳绿色土地利用、土地效率评价、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方法等方面。研究主题的细分情况见表1。表1关于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领域的国内外研究文献Tab.1Domesticandinternationalliteratureonlandresources,landuseandspatialplanning12021年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重点问题研究进展1.1国内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重点问题研究进展2021年,国内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研究以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核算、绿色低碳土地利用模式、土地利用转型、土地利用效益、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技术方法为研究热点。土地资源方面,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成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同时“双碳”目标指导下探索绿色低碳导向的土地资源开发模式成为研究重点。土地利用方面,土地功能转型相关研究逐渐深入,土地效益评价成果应用范围进一步拓宽,更好地服务于国土空间治理。在空间规划方面,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断完善,相关理论研究不断深入,详细规划尤其是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方法亦成为研究热点。1.1.1重视土地资源资产价值与空间配置为推进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各类自然资源要素的资产价值作为有力推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受到普遍重视。根据我国自然资源管理需要,研究者提出了以市场机制和政府管控为两翼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的中国方案[1],完善了从县级单元到宗地的覆盖宏观、中观、微观尺度的土地资产核算方法[2]。针对土地生态价值,生态功能脆弱的农产品主产区、三峡库区、黄河流域等重点区域持续受到关注[3-5],在保障生态安全基础上明确经济建设的力度和方向,为生态脆弱区开发保护决策提供参考[6]。此外,我国土地资源的空间配置优化经历了“计划治理、管制治理、政策治理、底线治理”4个阶段[7],学者将保障粮食安全、服务主体功能区战略作为研究目标,开展土地资源配置的实证分析[8-10],研究发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刚性过强不能导致资源错配[9],可通过多目标规划模型[11]平衡效率和公平,有效推动国土空间配置优化。1.1.2聚焦土地资源绿色低碳发展模式2030年碳达峰行动方案的印发标志着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成为未来重要的研究方向。土地作为主要的碳源和碳汇,其利用类型、方式、强度、结构等。直接或间接影响陆地生态系统和大气之间的碳排放和吸收[12]。土地绿色利用作为构建生态文明的必然选择,需要重视土地利用理念革新,从粗放、过度式利用向节约、保护式利用转变[13]。学者基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对不同尺度土地利用模式的碳排放和碳汇开展定量研究,通过模拟预测陆地生态系统的碳排放和碳汇,提出低碳土地利用政策建议[14-15],识别低碳土地利用的关键区位[16]。魏保军等认为实现碳达峰需要跨学科的复杂技术体系,需要从区域、城市和社区三个空间尺度搭建技术体系框架[17],将减碳目标纳入空间规划全过程和各层级[18]。学者同时针对土地绿色利用效率开展实证研究[19],提出发挥不同类型环境管制政策的交互协同作用,设计碳排放权的空间转移机制,实现兼顾城市建设土地需求和生态用地转用平衡的目标[20-21]。1.1.3分析土地利用多功能转型路径随着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的提出,土地利用转型成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和促进城乡融合的重要手段。相关研究逐步从基础性研究走向应用性研究,研究分支更加清晰化与系统化[22],学者提出通过效率提升、价值显化、要素流通与结构优化4大渠道,促使土地利用转型为城乡融合做出贡献[23]。针对乡村地区,学者认为调控乡村土地利用转型的关键在于激活土地资源要素,解除城乡二元体制对乡村土地空间发展的限制[24]。其中,耕地利用转型主要体现在种植结构、农业生产要素投入、耕地经营方式以及耕地产出等方面[25],学者发现耕地利用功能正处于从经济社会型向生态经济型转型的过渡期[26]。熊昌盛等通过综合评价法区分耕地的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指出全国耕地多功能存在显著空间差异[27]。在宅基地转型方面,高金龙等通过对苏南地区的农村宅地基转型研究发现,宅地基正经历着由“居住保障”向“财产福利”转型的过程,其功能由原来单一居住功能向资产福利、身份表征等功能转型[28];在乡村工业用地转型方面,张正峰等实证研究发现农村工业用地转型程度与社会经济增长水平呈正相关[29]。在城市地区,城市建成环境侧重混合利用转型,土地混合利用成为提升城区品质,带动区域创新的重要途径[30]。周德等以杭州为例研究发现城市土地利用混合程度总体水平偏低,以主城区为中心逐渐递减,未来应将土地混合利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31]。1.1.4评估各类建设用地利用效益土地资源约束趋紧推动建设用地从增量到存量再到减量的发展模式转变,构建节约高效的国土空间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诉求。学者提出新发展阶段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不仅要重视量化经济效益,更要关注时间成本和效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的最优契合[32]。研究者围绕土地利用效益的空间分布特征、优化测度方法和提升路径开展研究。空间分布特征方面,根据“核心—边缘”理论,研究者发现天津中心城区用地效益极化明显,市郊区县与中心城区差异大且缺乏中间梯度层级[33]。方法优化方面,学者探索了应用超效率SBM模型和Malmquist模型测算土地利用效率[34]和探索基于土地利用潜力的城乡一体化的分等定级方法[35]。影响机制方面,研究者将用地效益与政府管理水平联系,探究用地效益与政府对管理者和企业的责任约束力的关系[36],评价政府土地供应的绩效水平[37]。在用地效率提升方面,研究指出应从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两方面入手,加强节地技术实践和推广[38],同时针对集约型城市和粗放型城市,立足于发展阶段特征,制定实施管理性调控、经济性调控、规划性调控的差别化供地政策[39]。1.1.5夯实国土空间规划理论体系在理论研究上,随着“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践的开展,学者提出新时代生态文明背景下,国土空间规划理论体系包括价值取向理论、空间理论、程序性理论、四“部门”治理理论4个理论体系[40]。宏观中观尺度上的国土空间规划,更多的是“领域”(Territory)的概念,微观尺度详细规划中,更多的是具体到“空间”(Space)[41]。为深化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以“双评价”作为保障,贯穿规划方案研制各环节;以各层级上下结合的“三区三线”体系为载体,形成国土空间规划基本底图;抓住关键阈值参数,实现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的升降尺度传导[42]。同时,土地发展权配置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灵魂”,深化土地发展权的理论认知,能有效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43]。延续和应用两级土地发展权理论,林坚等提出了嵌合于我国传统行政区治理体系、支撑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的“区域—要素”统筹理论基本框架[44]。从宏观看,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空间的划定实际上是央地针对土地发展权的博弈,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是不同层级政府对土地发展权的再分配,规划编制体现央地协同治理目标的实现[45];从微观看,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土地发展权外部性的限制,避免私人的开发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土地发展权直接经济价值和外部间接经济价值的测算有利于保障控制性规划的有效实施[46]。1.1.6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方法创新随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逐步细化,创新规划技术方法成为研究热点。学者总结了“双评价”中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抗解问题和有限理性[47],指出应重视通过沟通交流、公众参与等方式应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的具体问题。在“双评估”方面,明确了实施评估和风险评估的内容,构建了实施评估框架[48],完善了“事前研究、风险调查、风险论证、风险研判”的风险评估流程[49]。在三区三线优化方面,构建了“承载力—适宜性—质量”三位一体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模型[50],基于生态重要性和生态敏感性的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拆分”与“集成”方法[51],基于“社区网络单元”作为最小单元的城镇开发边界和城乡边界划分的方法[52]。服务于国土空间精细化治理,空间规划有助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被认为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空间治理的重要工具[53]。国土空间规划目标与国土空间治理指标存在严密的价值传导关系,并且不同层级政府的规划指标在关注对象、控制性、统筹性存在差异[54]。曹小曙等通过构建覆盖建设空间与非建设空间的详细规划分类,推动实现自然资源全域全类型覆盖的规划体系[55]。对于城市开发边界以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者提出了通过增加中间层级、划定生态管理单元、刚性与弹性结合的空间管控等方法,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域覆盖、层级传导和有效实施[56-57]。针对开发边界外,通过“上下结合”型的乡村空间治理运转机制,构建刚性与弹性结合、物质空间与空间关系交互、空间权属与空间组织叠加的乡村空间“物质—组织—权属”综合治理框架,为落实实用性村庄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创造条件[58]。1.2国外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重点问题研究进展2021年,国外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研究涉及水土资源联动的评估与保护、跨学科的土地利用研究、土地适宜性评价和海洋空间规划等方面。土地资源方面,强调土地利用对水资源的影响,强调划定保护区时综合考虑水文地质过程,同时重视本土知识在土地资源保护中的应用;土地利用研究拓展了土地利用数据应用的新方向,包括公共健康研究和疫情传播等;土地评估方面,强调多目标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将居民主观偏好纳入土地开发保护决策中,实现主客观结合评价土地适宜性;在空间规划方面,重点关注海洋空间规划,强调在可持续发展目标引导下实现海洋空间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1.2.1联动水土资源配置与机制研究2021年由于气候变化、新冠疫情影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粮食安全问题成为关注焦点,土地资源和水资源是保障农业生产最重要因素,因此,土地利用对水资源的影响、水土资源的整体保护成为研究热点。学者通过对缅甸、哈博罗内、尼日利亚等地的实证研究,证明土地利用变化,尤其是城市化带来的森林砍伐、修建住宅和采矿等活动造成了水污染、水资源短缺、河道变化等问题,同时增加了洪水风险[59-61]。但微观层面研究证明不透水地面扩张增加了径流量,减少了蒸腾作用有利于水资源的利用[62];草地或耕地变为林地则由于树木的树冠截留和根系吸水会导致土壤缺水,显著影响区域未来干旱水平的预期[63]。因此,土地利用对水资源的影响机制十分复杂,水土资源的保护一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过程和气候变化影响,实现对保护区脆弱程度和修复优先级的科学划分[64]。另一方面,提倡结合生态系统服务和栖息地适宜性评价,开展湿地等关键地区生态修复工作,将实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最大化作为土地资源利用目标[65]。1.2.2探索土地资源保护和管理新手段国外针对土地资源保护强调基于当地文化和知识水平对土地资源开发保护进行有效引导。本地知识体系包括传统的农林复合利用模式、以森林作为水源缓冲区、实行保护性农业等措施,有效协调了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保护,提升了当地社区对于气候变化等外部风险的适应能力[66-67]。针对欠发达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是改善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但大规模的自然资源开采也会破坏当地环境。因此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水平对欠发达地区尤为重要。学者提出一方面需要通过制定政策加强对自然资源评估监测水平[68-69],另一方面提倡联合私人和公共金融部门发挥金融创新优势,应对气候变化等各类风险,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70]。针对气候变化这一重要风险,学者提出在全球范围内划定气候变化保护区、充分考虑非生物因素并且加强保护区之间的连通性,以弥补现阶段保护区划定方法的缺陷[71]。1.2.3拓展跨学科的土地利用研究随着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低碳发展模式的提出,土地利用研究融合地理学、生态学、规划学等多个学科,成为了综合经济、社会、生态系统,联系自然和人工环境的重要桥梁。有学者认为基于土地利用和土地覆盖相关研究,构建土地系统科学的关键挑战是提出普适理论指导跨学科研究,目前相关研究虽然为适应环境变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提出了解决办法,但是局限于特定的土地类型和范围,未能整合形成整体性解决方案,以实现各解决办法效益协同与矛盾调和[72]。以此为目标,不同学者为实现更大尺度、更多学科的土地利用研究进行了探索。新冠疫情影响下,公共健康科学尝试将土地利用和土地覆盖(LULC)数据与电子健康记录相结合,将土地利用数据应用于公共健康研究,建立相关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开展跨学科研究分析;同时,土地利用对源于动物的传染病蔓延存在影响,相关土地景观研究可为保护公共健康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73-74]。针对现阶段土地利用研究限于特定区域的问题,统筹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研究成为重要方向,综合考虑多个生态系统之间的直接、间接的联系,探索海洋资源对陆域土地利用和治理决策的影响,以更好地服务于流域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75-76]。除此之外,大数据研究和遥感监测技术的发展也为更详细微观的土地利用数据提取提供了保障,例如有研究利用以地块为单元的微观地籍数据,结合出行生成率和网络分析工具,对步行出行进行详细评估,测算形成城市空间活力[77]。1.2.4创新土地适宜性评估方法随着用地需求的多元化催生土地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基于不同标准和不同目标的土地适宜性评价方法整合成为重要研究方向,研究者综合运用多标准评估(MCE)和多目标土地分配(MOLA)决策工具确定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空间发展策略。该方法可灵活处理环境影响、约束条件和规划目标,兼顾自然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78]。在此基础上,居民对土地利用的主观评价和支付意愿成为了对土地适宜性评价的重要补充,例如通过评估当地居民对天然森林、人工林、农田和牧场4类土地利用方式的偏好,在兼顾土地利用多样性同时平衡利益相关者的期望[79];通过农民种植意愿和土地分配分析结果,引进土地配置决策方法评价土地适宜性,发现农民更愿意选择作物组合多样化的土地利用结构[80];支付意愿也应用于对土地未来开发方式的评估,将居民主观偏好作为决定土地开发适宜性的影响因素[81];通过参与式方法对居民针对不同类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排序,通过利益相关者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偏好提出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82]。在此基础上,学者探索使用机器学习方法开展农用地适宜性评价,综合经济社会适宜性和生态适宜性评价对农作物选择提供指导,对比传统农作物生态需求模型,机器学习方法可以有效预测经济社会适宜性,未来可作为农用地适宜性评估的新方法[83]。1.2.5关注海洋空间规划受全球化和气候变化的影响,蓝色经济成为新时期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同时海洋也是调节气候变化的关键生态系统,规划研究逐渐将重点从陆域转移到海域,完善海洋空间规划(MSP)体系和技术方法。学者综述发现海洋空间规划相关研究采用生态系统研究方法,未来应整合多学科研究方法,制定国际合作研究计划,海洋空间规划和管理需要突破传统海洋管理部门划分和地域限制,提出协调一致的海洋资源管理政策,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目标[84-85]。现阶段海洋空间规划未能实现海洋和陆地的联系,导致对不同行业和建设项目重要性评级不统一,进而产生陆海空间规划的矛盾冲突[86];同时,目前基于经济效益的蓝色产业规划和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海洋保护规划未能实现统一融合,导致海洋开发对于生态系统的破坏被低估[87]。未来应探索整合经济、社会、生态三者的综合性海洋空间规划[88],关注气候变化对渔业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实现以适应气候变化为目标的海洋空间规划[89],尤其应关注受海平面上升影响的海岸带地区的规划管理[90]。2国内外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重点问题对比及重点进展评述2.1国内外重点问题对比国内外在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领域的研究主题有较大共性,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自然禀赋、土地制度等条件有所差异,研究的关注点与具体内容也存在不同(表2)。表2国内外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研究主要内容的对比Tab.2Thecomparisonbetweenthemainresearchcontentsoflandresources,landuseandspatialplanninginChinaandoverseas(1)在土地资源保护方面,在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和粮食危机背景下,国内重点关注粮食主产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土地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国外关注土地利用对环境和资源的负面影响,强调引导欠发达地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2)在土地利用方面,国内提出围绕“双碳”目标构建多学科综合的技术体系研究框架,国外则根据土地利用数据开展宏观多生态系统和微观个体研究,宏观统筹不同生态系统,全面评估土地开发产生的影响,微观服务于公共健康政策制定和建成环境品质提升。(3)在空间规划方面,国内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理论,总结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经验,归纳优化技术方法,国外关注海洋空间规划的研究,旨在协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水平,提升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2.22021年重点研究进展评述2021年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在以下方面取得了新的研究进展: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成为决定土地配置的重要因素。围绕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构建不同尺度的土地资产核算方法,为土地资源配置,尤其是生态脆弱区的土地开发保护决策提供依据。通过开展土地资源效率评价,实现关键地区效率与公平,开发与保护的平衡。碳达峰行动方案的提出标志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绿色低碳的土地利用方式对降低碳排放、实现碳中和至关重要。研究者一方面对土地利用的碳排放和碳汇进行定量分析,归纳低碳发展的技术方法体系,提倡将低碳目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另一方面通过刻画土地利用转型,判断土地利用的发展趋势,为促进土地多功能利用、促进城市紧凑集约发展、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形态提供依据和建议。土地评价方面,新时代国土空间治理对土地集约利用提出了新需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需服务于城市更新、产业升级转型和治理水平提升,同时实现建设用地规模减少和整体经济效益提升,对政府管理水平提出了很大的挑战。通过土地评价探索建立“同价同权”的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分等定级方法和土地供应绩效评价,为构建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推动政府管理水平提升做出贡献。空间规划方面,重视国土空间规划理论体系研究,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关注土地发展权配置在国土空间规划的作用,不断创新“双评价”、“双评估”、三区三线划定方法。服务于国土空间精细化治理,适应国土空间规划的转型,研究构建上下传导、覆盖全域的详细规划体系,通过增加中间层级、划定生态管控单元等方式,实现规划的层层传导,有效衔接和全域覆盖。2021年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相关研究在以下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目前土地资源配置研究仅针对土地的开发价值或保护价值,缺少对土地资源供给、生态用地保护底线的统筹考虑,实现对城市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系统协调,未来需从不同尺度,开展更大范围的土地要素配置效率评估,为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跨省耕地补充等土地要素市场化机制建设提供有效支撑。低碳发展作为土地利用的重要发展模式,目前针对土地利用碳排放和碳汇的实证研究数量仍十分有限,应继续深入开展各级各类的相关研究,既需要基于实验对植物和土壤进行微观尺度碳汇测算,也需要立足宏观尺度基于用地类型的系统评估,为计算土地碳排放和碳汇提供可靠的技术方法和参考依据,作为国土空间规划评估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结合企业、居住、道路等大数据分析办法,建立碳排放的数据库,为产业转型升级、负面清单制定、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和用地功能布局等提供具体建议。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逐步完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方法不断丰富,但涉及到不同用地类型的规划和管理仍需进一步协调,支撑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法治建设仍有待加强。除此之外,国土空间规划系统研究仍需要挖掘,目前更多研究针对某一类或某一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实践开展研究,尚未打通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并实现对各类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手段的有效传导。32022年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领域研究展望3.1主要科技需求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印发系列关于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文件,对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提出新要求。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实施评估,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改进完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稳妥推进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一是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相关空间性规划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城市发展和安全,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鼓励城市留白增绿。二是明确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目标任务,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的目标。深化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一是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价值评价机制和价值实现推进机制,健全经营开发机制、保护补偿机制、价值实现保障机制。二是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三是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全面提升森林和草原的生态系统功能,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完善产权权能,发展绿色富民产业。构建服务于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一是逐步形成技术标准体系。有步骤推出能用、管用、好用的国土空间规划标准,覆盖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到详细规划的全类型规划编制的需要,强化基础标准的约束作用,逐步推出“双评价”“社区生活圈”“城市设计”等方法标准。二是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根据条件和需求,实现村庄规划的覆盖,明确村庄布局分类,对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严格按照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要求建设。3.2重点研究方向展望在研究2021年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进展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主要科技需求,展望2022年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重点研究方向。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方法。结合土地要素市场化要求,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地区产业升级和绿色转型,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和城市居住品质,实现国土空间精细化治理成为重要目标。探索建立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和跨省域补充耕地方案,推动土地资源高效配置与节约利用。探索绿色低碳土地利用模式。响应2030年实现碳达峰的目标要求,未来应实现碳核算技术方法突破,明确绿色低碳土地利用技术瓶颈和研究计划,将碳排放和碳汇的定量测算纳入规划和建设方案比选标准,将低碳目标纳入国土空间治理的全过程。提升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水平。随着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新技术方法不断涌现并应用于国土空间治理,更好地将信息化手段应用于国土空间规划,辅助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决策,监督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落地成为重要研究方向。未来应深入探索应用于不同层级、不同尺度的空间分析、模拟和预测的技术方法,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国土空间规划公众参与机制。随着各省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征求意见稿不断公布,平衡不同利益相关方的诉求,甄别采纳公众提出的各类建议,体现“开门编规划”成为国土空间规划下一阶段重要工作内容。3.3《中国土地科学》重点关注方向《中国土地科学》在土地资源利用与空间规划领域将重点关注土地要素配置、低碳土地利用、多功能土地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新技术、乡村规划编制技术、规划公众参与机制构建等热点问题。中国土地科学杂志发表 2022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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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然资源情报》总目次
第1期统筹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探索山水城市建设新路径…………………………………………………陈志刚,王宇飞(1)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发展趋势研究…………………………………………………………………………………张兴(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研究——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行政处罚关系为视角…………………郝欣欣(13)关于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相关思考……………………………………………孔凡婕,梁宜,梁梦茵(21)海河流域地下水资源利用状况和保护对策研究……………………………………………………周根富,解文静(25)黄河中游三门峡市矿山生态环境承载力分区研究…………………范余敏,李向阳,李梦,王秀全,余洋(30)青海省矿业绿色发展探讨………………………………………………………郭冬艳,杨繁,董煜,王振东(37)广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标准体系构建研究…………………………………吴家龙,苏少青,冯靖仪,代欣召(42)县级国土空间生态问题识别及保护修复分区研究——以桂林市临桂区为例………………………………李丽清(49)榆林矿区生态修复与多产业融合发展模式研究………………………………………………………………庞喆(57)海绵小区蓝绿基础设施的生态效益综合评估与应用潜力分析………李诗雨,柏云声,龚静仪,许可,陈钰,杨青,李慧,袁秋玲,孟凡鑫,范振林,刘耕源(63)第2期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王晨,阙翔(1)珠三角城市群“三生空间”特征演化与优化配置研究………………李奇,罗宏明,刘翠霞,余雪飞,刘姝显(5)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村庄内部用地结构差异及驱动力分析……………………冯文靖,冯春燕,韦燕飞,童新华(11)基于多元利益主体诉求的国家公园游憩管理研究…………………………………………………吴星星,杨阿莉(20)海河流域近20年气象干旱和水资源形势研究……………………………………………………周根富,解文静(28)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市场演进分析………………………………………浦绍仙,金莲(33)黄河上游兰西城市群城市用地结构变化特征分析…………………闫敏,李晓丹,刘学录,韦军,韩雨(39)我国私营矿山开发利用现状分析………………………………………………葛振华,梁伟,吴琪,张必欣(46)地质工作支撑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思考……………………………………………………姜杉钰,王峰(53)黔西南州新型城镇化发展时空分异…………………………………………………………………孙红梅,刘书剑(58)第3期美国煤炭工业的现状与发展前景………………………………………………………………………何金祥,郭娟(1)中澳矿产品贸易形势分析…………………………………………………………葛振华,梁伟,吴琪,张必欣(7)沙特阿拉伯矿业政策变化与投资环境分析…………………………于瑞,张伟波,陈秀法,洪俊,王靓靓(16)生物多样性信用在矿山生物多样性补偿中的应用——以新南威尔士州煤矿生物多样性补偿为例………………………………………………………………………………………………………马朋林,郝欣欣(24)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方法研究…………唐伟,王英,杨振宇,杨学作,姜玥(33)全国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新格局的形成与保障机制…………………………………………………黄贤营,李为(40)新形势下对河北省自然资源标准体系建设的思考………………………………………李艳晨,郭睿,耿钦(45)桂林市农村居民点变化特征及驱动力分析……………………………………………………………………李丽清(50)国土空间规划视角下县域土地利用及空间格局变化——以广东省博罗县为例……………………………张玉婷(58)第4期关于破解大都市圈耕地保护困境的思考——基于上海市的调研分析…………………………………………姜杉钰(1)陆海统一用途管制视角下我国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问题与对策……………赵健,李睿倩,胡恒,李永富(6)基于网络大数据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状况分析…………………………………………………王昊,马睿,原相杰,肖攀,刘燕萍,张富刚,高然(14)松辽盆地西南缘上白垩统姚家组泥岩微量、稀土元素地球化学特征及其古沉积环境意义………………单芝波(22)陶和矿区西山窑组层序地层学与聚煤规律研究……………………………………………………刘洪胜,陈志强(33)中深层地热资源供暖的环保效益探究…………………………………………………………………………陈家玺(41)重庆市铜锣峡背斜地热地质特征………………………………………………………………………………孙梽轩(46)后疫情时期家庭碳排放变化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王一帆,毛贝宁,梁天宁,郭丽思,杜淑盼,廖丹琦,陈操操,张珺,范振林,刘耕源(51)黑龙江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路径探讨……………………………………………………张福刚,袁媛(60)第5期国家公园立法体系建设的美国经验与启示………………………………………………………………………张兴(1)日本东京湾区自然资源管理对我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启示……………………………王佳佳,张凤仪,荣冬梅(8)从科学战略演变看美国地质调查局科研领域的发展……………………………………陈杨,王学评,宋韦剑(14)政治学视角下的自然资源治理现代化…………………………………………………………………………王丽华(22)关于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思考………………………杲广文,楚储,王长鹏,齐俊,蔡永宁,吴凯(33)中国干热岩资源赋存类型与开发利用………………………………………………………………余毅,马艺媛(36)鄂尔多斯盆地桥镇地区延长组长1段沉积相分析及其油气地质意义…………………石雪峰,杜海峰,仲米剑(43)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退出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张启岚,翟腾腾,张全景(48)淮海经济区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时空分异及经济社会影响因素研究…邵洪琪,毛燕,杨小艳,陈龙高,张宇(57)第6期碳边界调节机制下的海洋经济发展影响与对策………………………………………………………李晓璇,刘大海(1)海岸线“占补平衡”实践工作的思考………………………………………………………崔晓菁,白蕾,杨潇(8)新形势下山东省海岸线质量评价工作的探讨…………………………………修淳,霍素霞,缪俊囡,周勇帅(13)英国海洋空间规划栖息地评估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顾小艺,杨潇,白蕾,安太天(18)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分区设置与传导机制研究…张洪芬,高金柱,崔晓菁,李国权,沈佳纹,杨潇,王江涛(25)基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设计——以黄河流域(玛曲段)为例………………………………………………………………………晏齐胜,马晓妍,杨哲,曹勇刚,李鹏举(32)完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的思考……………………………………………彭漫莉,钟菲,朱小龙,李婷婷(38)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水流登记单元划分规则探讨………………………………………袁居瑾,肖攀,刘燕萍(44)赣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与评价……………………………………………………………………蔡潇,胡慧文(51)耕地保护为导向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研究——以安阳市为例…………………………王大地,陈欣,张达(57)第7期澳大利亚锂矿业发展简况…………………………………………………………何金祥,郭娟,徐曙光,周起忠(1)全球50万人口以上城市用地与人口变化特征简析………………………………………陈相利,李树枝,祝培甜(5)绿色信贷对能源矿业经济绿色转型的牵引作用……………………………………………………李明达,张文中(11)陆上油气田绿色矿山建设现状、问题与建议…………………………………孙映祥,杨繁,梁凯,韩亚琴(20)自然保护地矿业权退出补偿测算研究………………………………………………………………冯聪,张尹军(26)我国锡矿资源开发利用形势与“十四五”发展建议…………………………王伊杰,时晨,王海军,朱欣然(32)南宁市江南区土地利用变化及驱动力分析…………………………………………………………覃康煜,农潭(37)工业用地效率变化与提效政策演进的关联机制——基于1997—2018年济南市的实证研究………………………………………………………………………………………………………赵安晨,陈朋(45)基于主体功能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解研究——以广东省为例………………………………………………………………………周艺霖,史京文,沈明,陈玲,谭红日(53)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在湖南省的应用成效与思考……………………………………金妮,秦艳,岳芳(61)第8期全球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特点及主要环境问题概述……………………………马宝强,王潇,汤超,马建源(1)自然资源统一管理下水资源调查监测需求分析………………………王泉,杨建锋,吕承训,王尧,余韵(7)生态文明背景下土地利用综合效益评价及其空间分异——以江西省为例………………………冯清华,何蕾(14)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困境及突破路径研究——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周艺霖,廖琪,周晓航(22)我国耕地“非粮化”发展态势与对策研究………………………………………………李荣欣,袁承程,刘黎明(29)基于生态位适宜度的山东省国土空间功能分区研究………………………………………………任付月,王萍(36)甘肃省新型城镇化与耕地集约利用协调发展的时空演变…………………………………………鲍娟娟,吕剑平(42)面向实施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探索——基于《湖南省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思考…………………………………………………………………………………唐佳妮,曾鹏,袁轩,张权(51)地形位置指数在“双评价”中的研究和应用……………杨立焜,王璇,孙道成,许宏宇,高诗文,车旭(59)第9期英国规划公众参与的特征与制度借鉴…………………………………………………………………邓丽君,李平(1)非洲油气工业发展现状与中-非合作前景分析……………………………………………于瑞,王靓靓,陈喜峰(7)缅甸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浅析…………………………………………………………………………王腾,杨永峰(15)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法律完善…………………………………………………………………贾璐(23)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耦合协调关系及时空演化格局——以四川省18个地级市为例……李波,叶樊妮(29)榆林市土地利用/覆被时空格局变化及退耕还林工程对其的效应……………………杨亮彦,黎雅楠,范鸿建(3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前后的对比分析………………………刘明洲,郑宇,段君君,肖宇评,郭振华(45)基于三维生态足迹的黑龙江省耕地承载力研究………………………………王静怡,刘淑英,王平,张丽霞(5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实现路径探索…………………李政,王孝德,马泽忠,丁忆,肖禾(60)第10期“十三五”时期我国国土利用形势分析………………………………李树枝,张丽君,祝培甜,郭瑞雪,李蕾,陈霈弦,张迪,戈晚晴,陈相利(1)新形势下山地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路径与对策研究——以重庆市为例…………………………杨涛,陈长煜(9)湖南省设施农用地监管现状评价及对策研究……………………………………………卢霞,李靖懿,张赟(15)低效工业用地治理政策的逻辑探析与实践评述——基于扎根理论的政策文本分析………………………刘宜卓(23)基于演化博弈的宅基地退出政策实施及其稳定性分析………………………宋妮迪,孟盼盼,范胜龙,江晓忠(30)生态修复法律法规体系现状与完善……………………………………………黎明,孔凡婕,梁梦茵,唐文正(40)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空间布局特点分析……………………………………………………………………姜杉钰(46)江苏省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建设的思考与建议……………………………………………谢淑玲,张晓蕾,陈扬(52)关于推进新时期地质勘查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思考……………………………张志敏,靳贝贝,袁国华,黄贤营(58)第11期我国矿产资源法的立法和修法历程与展望………………………………………………………………………鹿爱莉(1)关于新发展阶段生态修复高质量发展的思考…………………………………………………………刘新卫,吴悠(8)新治理体系下自然资源监测监管研究综述与展望…………………张禾裕,刘双,李伟秋,雷帆,杨丽萍(13)农村居民点整理意愿影响机制的多视角探析——基于山东省212份农户问卷调查的实证…………………………………………………………………………………罗梓,翟腾腾,刘硕,孙宸宁(20)资源民族主义与典型国家行为分析………………………………………………………刘天科,张铎,王伊杰(30)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煤炭-煤层气重叠矿业权管理经验借鉴…………………………………………………姜杉钰(36)“双碳”目标下的土地利用碳平衡表编制初步探索…………………………祝培甜,陈相利,张丽君,李树枝(42)农地产权结构对农地配置效率的影响——基于面板数据的实证检验…………………张欢,陈英,谢保鹏(48)成渝城市群土地综合承载力及协调发展度研究………………………………………………………………何林芸(56)第12期“十四五”时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前景研判………………………………………………南锡康,孟冬,马朋林(1)发展规划评估的范式特征与流程架构研究…………………………………………………张兴,周怀龙,郭琳琳(7)基于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的冲突空间识别与分析…………………………………………………李传昌,雍新琴(14)基于Pearson相关系数的西部城市群土地演变与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杨丰玮,崔秀萍,赵冰洁,刘宇(22)四川省18个地级市城市土地利用效率评价及时空差异——基于超效率SBM-Malmquist模型……………………………………………………………………………………………李波,吴菲,叶樊妮(30)江苏省土地城镇化的空间分异及定量预测…………………………………………………………吴迪,渠立权(38)2006—2020年中国土地出让时空格局及影响因素分析……………………崔硕,张全景,孙丕苓,辛媛(45)中央财政地质调查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构建与应用……………………………周海东,张慧君,王雪(53)
自然资源情报杂志 2022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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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修复及可持续性保护的市场模式探索
作者:李乐(东营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山东257091)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于生态保护工作的关注日益具体化,要求到2020年要初步建立起涵盖产权制度、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修复与治理、产品交易等的生态文明体制。农田生态系统作为人为干扰程度较高的生态系统类型,其生态产品成为除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之外重要的输出产品类型。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耕地并行于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等资源类型,成为自然资源资产修复机制的重要内容,耕地占补制度也成为生态用地占补的重要方式[1]。按照中央总体要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具有共同的时间节点。自然资源资产修复较之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形成的耕地占补制度,具有市场性、产权性、社会性等特点。当前,党和政府对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和主要思路已经明确,如何承接好顶层设计、对接市场运作、衔接既有模式成为自然资源系统目前的重要议题。为此,本研究针对改革目标,结合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及现有自然资源资产管护措施,深入探索自然资源资产修复补偿需要关注的关键内容,以期在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自然资源资产修复机制的同时,合理界定公益行为与营利行为的关系。1存在的主要问题1.1管护机制不合理我国虽然重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但因受制于部门管理,原国土系统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割裂了项目维护与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生产经营及耕地资源可持续使用的关系。重建设、轻管护成为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后面临的主要问题。部分省市制定的后期管护基本秉持“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缺少系统的项目后期管护机制和稳定的资金来源:管护主体主要是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主要的资金渠道包括土地整治项目结余资金、承包户自筹资金、水利设施有偿使用收益等,缺少专门的政府资金列支。与耕地占补不同的是,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的主管部门承担了治理、修复、经营等一系列工作,责任主体与资金来源均属于政府职能范畴,管护机制具有制度保障,避免了部门多头管理对自然资源系统管理的制约。而且我国针对这些资源的保护除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以及防风治沙等非空间硬性控制指标外,更多的是对现状资源的维护与保育,地区内缺少类似为增加耕地指标而过度扩张的现象,避免了因水源、水文地质、护养等外部因素制约造成新增加资源的不可持续性存在与使用。目前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管理以国有土地为主,较多以保护区的方式实施资源保护和修复工作。受当地管辖权、社会经济发展、个体产权等因素制约,保护区的划定并不能完全覆盖当地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致使保护区外部自然资源资产缺少合理维护。而且受集体土地所有制影响,政府对于集体土地内部的湿地、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资产较多通过资金补偿、引导合理利用等方式进行控制,管制效果相对较弱。《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理论上构建了依据自然资源资产分类口径统筹设计国土空间规划、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国家公园体系等管理模式,而且提出划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间的边界、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以强化所有权主体对于全民所有制的统领力度。在实际工作中,更需明确政府部门对于集体土地的空间管制权、所有权购买权(征收权)、生态产品补偿权以降低所有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影响。1.2社会开放性不高《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有关建设占用需补充所占耕地质量、数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或者开垦不符合要求的,需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规定与《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类似,都强调了责任主体的补偿义务[2]。然而在实践当中,受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管理、验收等具体管理办法制约,建设占用主体只能缴纳耕地开垦费,难以采取开垦相应数量、质量耕地的方式进行耕地补充,造成法律政策与具体管理层面存在偏差,耕地占补成为了单纯的政府行为。尤其是土地整治机构业主地位的明确,使项目管理者、建设者与存在实际需求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边界混乱。后期受政府财政压力及社会参与理念的影响,推进“以奖代补”“以补代投”等土地整治模式,更多反映的是政府主导下的项目规划设计与建设情况,缺少与建设占用主体客观需求及实际土地产权主体意愿的充分衔接。随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易地交易政策的不断放开,地方政府更加看重其拓展财政来源的作用,在耕地质量等别、项目设计等多方面缺少综合考虑,致使耕地开垦费与指标交易价格偏差过大,降低了耕地占补制度的农业经营可行性。除海洋、水流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的生态产品主要体现在土地承载的植被、动物等自然资源资产构成的生态系统。对于这些生态用地的补偿主要体现在根据不同的标准换算出的土地面积和生态恢复程度,包括数量与质量两个方面。《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于生态用地补偿的原则界定为“谁破坏、谁补偿”[3]。与《土地管理法》中缴纳开垦费的显著差异在于,该意见承接了《土地复垦条例》等的有关精神,明确规定只有在责任人灭失的情况下,才由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开展修复工作。政府对生态用地补偿的重心集中在对原始状态的认定以及修复程度的评估,将实施修复工作的主体推向了社会层面。这促使对于生态用地占补模式必须摒除以往“政府内循环”的狭隘思路,转向建立合理的修复标准和工作流程,以监督责任人的自然资源资产修复工作落实情况。1.3产权激励不可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开发国有“四荒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的,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但在缺少政府预先立项的前提下,个人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难以进行验收、入库等后续工作。而且政府对于此类未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耕地缺少合理的开发准入、产权登记、经营许可等配套制度。个体开发后也会因制度缺失而缺少长期、稳定的运营、投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也提出了“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规定采取赋予一定期限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的产权激励方式,鼓励社会群体参与自然资源资产修复工作。目前,社会群体在我国自然植被贫瘠地区进行植树造林,首先通过政府发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再实施改造修复工作,不仅促进了当地生态环境改善,也增加了个人收益。在社会群体未明确获取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先修复、后使用的产权激励模式的最大问题就是产权归属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潜在投入产出风险。另外,自然资源资产修复对象的种类繁多,其内部物种各具特性,不同自然资源资产承受人类活动程度与频率的差异性较大,产权激励措施难以应用于所有的修复对象,存在部分自然资源资产需在人类活动影响较小的情况下才能持续性生存的现实情况。而且产权激励措施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的市场模式下社会群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约定服务相冲突,模糊了社会群体参与自然资源资产修复的受益方式。2框架体系2.1优化资源使用管理制度十八大报告确立了“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保护方针。这要求生态文明体制建设首先要明确经济、社会和生态三种产品形态的存在、恢复与人类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4]。经济产品的主要作用在于实现个体或特定群体的利益追求;社会产品在于确保国家和地区范围内的财富均衡、基础福利共享;生态产品则是所有生物都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在现实当中,这三种产品形态经常交叉存在,具体反映在主导用途确定的不同地块,同时附带其他形态的产品类型,如城镇区域存在风景园林用地、农田系统具有人类活动干扰下的生态服务价值,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水流等本身或其内部也具有木材、林果、矿产、能源等营利性产品输出。这些产品形态交叉区域也是当前国内外推行湿地银行、森林碳汇、耕地占补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占补的重点区域。受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壤肥力、种质资源、动植物生活习性等多因素影响,更多自然资源资产需禁止或限制过多其他类型产品的进入,否则一旦破坏难以恢复。因此,必须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土空间规划管制体系,禁止或限制社会经济发展活动向重要自然资源资产分布区域过度延伸及不同自然资源资产类型之间过度转换。在城镇社会经济发展集中区要构建绿色、低耗、环保的内部土地利用空间格局和集约度等有关标准制度,促进公共交通导向发展、紧凑型发展、环境兼容性发展。同时,结合农田耕种区、林业砍伐区、渔业捕捞区等人类活动频繁区域的各自特点,在建立分门别类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污染控制配额的基础上,构建政府主控的初始自然资源资产使用配额、排污配额、碳排放配额、肥料使用配额等控制性配额、约束性配额的分配制度;不突破当地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及污染总量控制的最大限度范围内的市场交易制度,形成政府管制、市场调节的融合机制,将自然资源资产的动态保护、调控与持续利用等优先于修复治理工作,以此控制后期的自然资源资产污染、损毁、破坏、难以恢复等问题。2.2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基金模式基金模式是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历史遗留的污染地(brownfield)治理、生态环境修复方面采用的主要方式,实现了政府制定标准、市场有序运作的有效衔接。随着市场模式逐渐成为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重要手段,我国政府对于历史遗留或无法确定义务人的自然资源资产修复工作也应改变以往具体承担的方式,宜通过将项目建设推向社会,转向制定不同类型的整治项目可实施范围、管理流程、整治标准、规范后期地类使用等工作,规避以往建设、管理、验收等缺少合理制约的体制问题。自然资源资产修复基金的来源既可以是政府收取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占用的税费,也可以是社会群体基于投资目的众筹形成的多元化投资。在按照各级机构职能整合的基础上,对于相同或类似自然资源资产的整治或修复,由社会群体依据自身需求或政府要求申请相关资金,可避免以往由不同部门整治机构具体承担耕地整治而存在重复投资、标准不统一、社会难以参与等问题。对于不同内容的自然资源资产整治或修复,也可根据实际需求构建专题式、模块式基金类型:针对破坏因素单一且仅体现生态产品的自然资源资产,可直接建立专题性基金,对申请者予以补助;针对破坏因素多元化且仅体现生态产品的自然资源资产,可根据影响因素的类型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如各类重金属污染治理基金、土壤质量改良基金、水质恢复基金等,提高修复基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模块化;对于存在社会性、营利性产品输出的自然资源资产,如耕地、森林、湿地、水域等,则可分别纳入农业、林业、旅游业、渔业等发展领域的产业基金,通过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提高单位产品补助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增加这些领域市场机制发展的利润获取空间,以此激励产业发展主体为扩大产业规模、发展绿色产品而对相关自然资源资产的可持续利用或维护加大投入力度;城镇、农村居民点等建设用地范围内现状或规划商业、工业、住宅用地的自然资源资产修复可主要集中于土壤污染治理基金设立或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内部绿化可由开发商或经营者严格按照空间规划中绿地率、绿化率等相关标准自行完善。对于自然资源资产破坏、污染义务人明确的恢复治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当中“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将相关费用直接与义务人生产经营当中资源获取、运营成本绑定。新上项目、现有项目规模扩建及临时用地等原因造成现有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数量减少、质量降低的,可结合土地有偿供给、二级市场发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项目用地申请、交易环节增设资源补充、修复内容。通过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修复当中义务人与土地产权主体、国土空间规划及保育措施的直接联系,避免政府在主导修复工作中的财政负担及管理成本过高、内容繁琐等问题。另外,进一步理顺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确保义务人可根据发展计划、产业构成等因素独立实施或委托专业修复机构实施修复工作。这不仅可以实现义务人在落实修复义务的基础上将有限的人力、设备等资源集中在产业发展中,而且可以推动专业性修复的市场化竞争及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地推动自然资源资产修复的市场化、多元化发展。2.3拓展产权激励实现途径产权激励的对象在于社会群体,目的在于增加涉及污染治理、自然资源资产修复的整治工作融资渠道,减缓财政压力,推进整治行为的市场化。产权激励必须具备经济可行性、获取稳定性才能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为保持和提升现状自然资源资产的内部结构和物种质量,对沙漠、公益林等的保育与管理可结合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改革趋势,将购买服务与承包、抵押等市场行为融合,实现社会承包群体在利用承包的自然资源资产获取收益并维护的同时,也承担一定规模的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的保育工作。这种附带性公益工作也可以由承包户转让给其他社会群体进行以提高社会参与程度,但相关环节、资料等必须向主管部门告知或备案,避免环节错位造成社会群体利益损失或管护工作中止。因土壤污染、企业破产等因素造成空闲或低效利用的现状建设用地,应在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基础上,制定不同的激励或绑定措施。对于后期用途为商业、工业或住宅的地块,可分别采取设立基金或纳入企业建设范畴等方式。企业承担的费用可通过建立相关环节的税费减免、土地使用权优先购买等方式,以政府手段抵消企业收支不均衡;也可以通过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形成的市场增利予以返还。现状为建设用地,后期规划用途为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的地块,可采用与优化现状自然资源资产管护改革中的增加承包权义务绑定的方式实现。将单一性基金模式限定于责任主体难以明确、使用权难以落实等有限区域,缓解政府建立修复基金的压力[5-7]。同时,根据自然资源资产的特殊性、独有性等特点,在完善购买服务机制的基础上,利用地面巡查、遥感监测、年度变更等即时性和持续性空间数据建立绩效考核与责任追踪机制,建立社会性的责任终身制与市场准入征信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修复要严格区分植被恢复、污染治理之间的辩证关系。建设占用现有自然资源资产需对占用的资源进行补充,同时其开发建设区域、进行资源补充区域均可能因存在污染面临增加污染治理的资金、劳动力投入。因此,有必要明确形成各类问题的原因并明确具体责任者,才能形成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的良性循环。另外,基金模式应注重对补贴内容的监管,强调是一定规模以上项目或项目当中关键部分的补贴,更多的投入由使用者在后期使用当中形成的收益予以平衡,避免政府投入的大包大揽。3关键节点3.1建立项目管理市场机制依托土地复垦有关的条例、实施办法、编制规程、质量标准等框架体系,结合现有耕地、林地、草原、湿地、水域等修复工程管理办法,增加对社会举办项目的审核、认定、监管、惩治等环节的约束。在确保自然资源资产修复措施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管制制度及各类用地污染控制标准,有效实现修复后的各类用地的安全使用以及用途改变与资金投入兼容的目的。管理机构要根据现状或者未来规划对所需达到的生态标准,明确修复标准,确保修复的水平和内容符合社会整体需求。社会主体可根据管理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制定修复方案,参与市场竞争。管理机构要结合空间数据加强对项目变化情况的了解,以此整体掌握社会主体在项目实施中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投入成本,同时建立项目跟踪、记录机制,畅通社会主体向管理机构实时汇报遇到的各种可能性问题的途径,及时调整修复方案。涉及潜在污染问题的土地修复,管理机构应建立地块污染、修复信息系统,确保后期土地通过市场转让给他人时知悉相关信息,避免使用方式不当造成后续污染及健康受损的问题。3.2完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基金模式推动修复主体由政府内部扩大到社会公众。建立社会范围的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是在减少行政干预市场行为的同时,保障市场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严格资质、资产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必须加大打击资质违法违规外借、挂靠行为的力度,提高职业资格管理与使用的正确导向。透明公开的招投标机制是切断作为修复主体的政府或社会公众与规划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之间利益输送的关键,需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公共平台建设,将重要性建设环节或规模资金以上的项目纳入招投标领域,打击围标、串标,限制自由准入等不法行为,确保基金模式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政府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申请材料清单制度,将资质、资格、招投标文件等作为基金申请的要件,以此实现政府行为对市场行为的制约与规范。3.3建立长期资金保障机制首先,在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提高政府将相关收益用于自然资源资产修复、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比例。相关资金可根据自然资源修复的综合性、后期使用情况的收益性,进行有机整合和相互穿插,在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框架内优化资金使用、提高地方政府资金使用的灵活程度。其次,在建立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利用合理范围内的行政调控手段以及市场供需情况,增加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形成以市场反应价格变化、政府垄断价格趋势的总体构架,以此建立相关污染治理、自然资源资产修复基金补充标准的动态变化机制。最后,建立经济产品、社会产品、生态产品转换机制,在不考虑自然资源占用、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利用政府税收机制形成以经济发展促进粮食安全、资源环境保育机制,实现三种产品的持续性共存与互补。3.4细化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在严格落实国有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同时,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空间管制权,建立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自由转化机制。依据全域和地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情况,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制基础,编制宏观管制、微观调控的国土空间规划,避免《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当中依据《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土地分类体系划定土地利用分类所引起的管制分区概括、管制规则粗略等问题。在依据产权边界形成的现状和规划图斑内部梳理好覆被分类与利用分类的关系,形成产权主体明确、内部标准细化、使用行为规范的土地用途管制分区体系,突破保护区覆盖面窄、集体土地管制主体不明等问题,为自然资源资产修复工作提供空间管制支撑。4结论与讨论自然资源资产修复仅是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局部内容。结合三轮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保有量的设定可以看出,所谓的自然资源资产修复是在一定规划期内为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资源占用与规划设定的保护性目标之间关系而实施的工程措施,具体反映为依据规划期所损失生态产品折算出的土地面积或自然资源资产总量。持续性的生态文明体制应首先立足于生态产品对于所有生命形态的重要支撑,根据未来人口需求对生态产品的需求和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资产产生的生态产品之间交互形成的自然资源负债情况建立空间管制制度,避免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对他们的过度侵占。结合生态系统对污染物吸收、转化的能力与周期,以及区域范围内人群及生物可承载水平,建立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定额,为后期市场化的污染治理和污染物交易创造量化指标。同时,将污染排放管理置于政府控制、市场调节的机制当中,利用管制和调控措施将形成污染灾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在将自然资源资产修复范围限定于自然资源资产受人类活动影响区域的基础上,结合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建设、产权制度创新等综合性改革,将具体的污染治理、自然资源资产修复工作推向社会层面。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是我国当前治国理政的核心。生态系统不仅通过接触或置身其中能够获得生态产品,而且通过地区、全球大气循环和生态系统交互作用让身居远处的生命形态获得产品。生态产品不同于经济模式下形态、数量、产权明确的商品类型,在于其广域范围内地气候调节、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等宏观效益。生态产品的维护与提升应更多立足于改变当前政府收取税费向生态维护、修复领域的应用,降低社会经济发展成本,推动社会范围内经济产品对生态、社会产品的转换与平衡。提高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占用、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虽然有助于增加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资金来源、减缓政府财政负担,但容易形成公益性产品或资源过度商业化、管理主体过于营利化等问题。合理划分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与类型、优化和改革现有公益性事业单位职能,是规范不同类型产品合理实现的制度保障。另外,集体土地所有制作为在历史上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行为的产权保障,在当前依然发挥着乡村振兴、产业融合的积极作用。如何从生态文明发展的角度将政府空间统筹规划、用途管制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依然有赖于对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及政府公权力涵盖范围的明确。
自然资源情报杂志发表 2019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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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索和创新中不断完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
作者:本刊编委鹿爱莉 实行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是完善党和国家行政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督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了由自然资源部承担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任务,由中央授权,在其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建立以来,对中央关注的耕地保护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大棚房”违法占用耕地与监管缺位、秦岭北麓违规建别墅与严重破坏环境、围填海管控与滨海湿地恢复保护、自然保护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等进行了重点督察,并在日常督察实践中不断探索督察内容、督察程序、督察手段、督察方式方法,逐步完善督察制度。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已被纳入《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为了规范和指导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在严格督察和精准督察、督察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督察重大典型问题报送、督察公文办理和业务文书种类格式、督察机构文件材料归档、督察例会管理、督察信访工作、督察信息报送及新闻宣传、督察工作保密管理、督察干部出差就餐及安排公务接待、督察工作纪律“十不准”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并与纪检监督、审计监督、中央环保督察等相关部门建立了贯通协作机制。同时,与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加强协作,建立了自然资源督察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和国土空间规划监督与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协作机制。为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让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更好地融入党和国家治理体系,需要加强制度创新研究,进一步健全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体系和机制。加强自然资源督察立法。依规依法行使督察权力是督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督察工作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督察立法是建立和完善督察机制的前提和保证,要研究探讨将自然资源督察制度纳入各类自然资源单行法律法规之中,并细化其职责和督察制度。健全和完善督察工作规则。包括督察权限、督察方式和内容、督察工作程序、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督察约谈、督察问题分类和整改、督察报告、督察公告、督察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要研究探索各类自然资源督察的共性规则,也要研究各类自然资源督察的差别化规则。要探索更具全面的督察内容、更具多样的督察方式、更具时效的督察程序,使得督察工作更科学、更权威、更有效。加强督察机构的动力机制和督察质量管控机制研究。督察机构能否有效实施督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督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由道德规范、责任追究机制和激励机制决定。如何激发督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督察机构的内在动力,需要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此外,督察的质量管控决定了督察的效果。要研究督察工作的质量标准,构建督察工作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控制机制,健全完善质量报告和通报制度。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杂志发表 2023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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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征稿启事
《中国土地科学》《土地科学动态》近期重点关注“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现面向土地及相关学科科研和管理人员征稿,我们将选择优秀稿件在《中国土地科学》、《土地科学动态》、中国土地科学网站和中国土地科学微信公众号优先刊发,并邀请优秀论文作者参加2019年5月在杭州召开的“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学术研讨会。征稿要求如下。一、主题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二、背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关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编制实施全国国土规划纲要,加快推进国土综合整治”。2017年《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进一步提出要“推进形成‘四区一带’国土综合整治格局”,切实落实主要城市化地区、农村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及海岸带和海岛地区的国土综合整治。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组建自然资源部赋予“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已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成为统筹推进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的综合平台和重要抓手。当前,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既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然而,国土综合整治在未来发展方向上面临涵盖所有涉及空间、资源等国土要素,进行一体化综合整治的挑战,在具体实践中面临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理论提升、技术集成、制度建设等重大课题,迫切需要基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科学引领,从更深层次的机制体制改革中探索解决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突出问题,以更好地服务于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和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三、议题(包括但不限于)1.国土综合整治的内涵、发展历程及趋势;2.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关系;3.新时期国土综合整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4.国土综合整治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5.生态修复的理论方法和技术体系;6.生态补偿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建设;7.国土综合整治的政策制度与法制建设;8.国外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经验与启示;9.其他有关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议题。四、征稿及文章要求文章紧扣主题以观点性、论述性、理论性为主,可以按照《中国土地科学》论文格式要求,或者按照《土地科学动态》论文格式要求(6000字左右)。请将您的稿件于2019年5月10日之前发送至邮箱tdkxdt@163.com,并注明“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或登录中国土地科学期刊网(http://www.chinalandscience.com.cn),进入“土地科学动态投稿中心”,以作者身份注册进行投稿。五、联系方式孟鹏010-8306476415010253836蒋仁开010-8306460913522087909
中国土地科学杂志发表 201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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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探讨
作者:张强【摘要】自然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保障。而我国幅员辽阔,具有丰富的资源,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但在我国传统经济模式下,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资源利用率不足、自然资源破坏严重等问题威胁我国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应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和实行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并建立专门执法部门来公布共享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以此提高我国自然资源利用率,为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提供支持。鉴于此,本文通过研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的重要性,进一步研究基于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优化路径,旨在提高我国自然资源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关键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国土空间规划;重要性;优化路径【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33.031众所周知,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是人们生产生活得以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而自然资源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已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使得生态环境日渐恶化,且让经济发展丧失了持续发展的动力。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中,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而自然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土空间规划需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则要以空间自然资源开发程度和承载力为基础,综合考虑多项因素来进行分类管理,才能在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同时,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发展夯实基础。1、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的重要性分析1.1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蕴藏了大量且类型丰富的自然资源,广泛分布在农村地区。但由于农村居民保护思想意识薄弱,使得在自然资源開发利用和保护中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难以发挥自然资源最大利用价值的同时,还容易造成我国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并预防其被破坏,是当前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基本需求。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现有自然资源的可开采深度、广度都大幅提升,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随之提高,与广大人民的基本利益关系更加密切,各种利益体交织在一起,需要对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确权登记,根据资产登记确权凭证进行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并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1]。另外,自然资源的获得需要完善的制度提供支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既要落实全程监督工作,又要做到各项操作公开透明,才能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继而才能保护广大民众的基本权益,并大幅度提升自然资源的利用率,对自然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极为有利[2]。1.2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的重要性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人口密度存在显著差异,资源种类多且储量大,但地区资源分布不均,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是解决资源分布不均匀、资源过度开采的有效举措。因此,在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往往要考虑地区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进行国土空间布局,继而才能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中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规划出一个高质量的空间规划体系,为实现我国国土空间和自然资源的协调持续发展夯实基础[3]。由此可见,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可以更好地开发利用地区资源,使得国土空间规划布局更加合理和科学,最终有利于自然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措施分析如前所述,无论是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还是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为实现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的协调持续发展目标,应积极探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优化方法,具体如下:2.1农业空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农业空间管理对象以耕地为主,且以农业自然资源资产的增值保量为主要目标,在实践中,具体通过如下三种方式来实现此目标,具体如下:(1)加强农用地改造升级,实现农用地综合生产力高标准提升。在实践中,相关部门需要加快推进农用地高质量改造工作,加强土地整治力度的同时,需要结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不断完善农用基础设施,以此全面提升农田抗灾能力,从而达到改善农耕地质量的目标,为提高农产物产量夯实基础[4]。(2)推广“桑基鱼塘”等中国传统复合型农业生产模式,构建生态可循环、集约化生产系统,不断提升农业空间自然资源在生态系统发展中的服务价值,并持续提升农业经济发展水平,进而为农业经济和农业生态系统的协调、持续发展提供支持。(3)高质量改良不同产量的耕地,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提高耕地面积和质量。针对低产田,在高质量改良中应重点恢复基础地力,而高质量农田在培育中,则要考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要积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好农田质量。同时,对被污染的耕地,应同步实施有效的生态修复措施,以此提高耕地面积的同时,持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质量。除此之外,针对质量较差的耕地,可以考虑建设现代化农业设施,通过大棚、温室等农业设施,并辅以现代无土栽培、计算机全自动监控等技术,以此解决传统农业模式对自然气候和用地条件等依赖性大的问题,从而全面提高农业产量和农业空间利用价值[5]。2.2生态空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空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对象以山水林草等自然资源为主,且以自然资源资产增值保量为管理指导思想,在实践中,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此目标,具体如下:(1)生态空间修复措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人类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力度和广度不断增加,使得自然资源受到严重的破坏,若不及时予以生态修复措施,则会影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但在生态空间修复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据此选择合适的生态修复措施,如针对人工干预程度较低的生态系统,可以采取自然恢复式修复措施;而针对人工干预程度较高的生态系统,应采取人工生态措施来降低生态环境污染水平,充分发挥工程修复技术在生态污染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以此恢复生态系统的平衡[6]。(2)科学合理地改造不同类型的生态空间,不断提升生态空间价值。在生态空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可以结合不同类型的生态空间特点,进行针对性改造,使得生态空间环境修复的同时,可以进一步提升生态空间的价值功能,为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协调、持续发展夯实基础。(3)注重生态空间的融合发展。生态空间的融合发展可以促进不同生态空间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继而可以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如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的融合发展,可以在提供农业作物的同时,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质量,并持续提升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最终可以实现地区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健康持续发展。2.3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与编制工作的优化,需要正确处理好自然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与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相结合,才能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降低对自然资源的破坏程度,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价值最大化夯实基础。首先,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分类标准的基础上,调查国土空间规范编制范围内的土地、森林等各类自然资源,并建立空间数据库录入这些自然资源数据信息,为后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优化提供信息支持。其次,加大宣传并号召自然资源资产权利主体进行产权登记,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的界址点、产权主体及客体,这要求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着力划清“四个边界”和权利主体。在此过程中,需要仔细核查各类自然资源的类型、数量、以及权属等,做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有其主。再者,通过规范产权主体的活动行为方式,限制其对自然资源进行违法占用和破坏,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并积极加强自然资源修复治理工作,才能落实持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最后,加强自然资源资产动态监督。自然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加强动态监管,并建立国家到地方的自然资源发展变化监管制度。在实践中,既要明確中央和地方的监管职责,建立上下联动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机制,为更好地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又要充分注重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的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的优势,对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及时禁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不合规行为,确保自然资源和经济建设协调、持续发展。结语:综上所述,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相协调是实现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在当前经济环境中,两者的协调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有必要以国土空间为载体,充分考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要素的同时,将其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这要求考虑自然资源承载力和空间开发力度等要素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优化,才能持续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的同时,保护好我国自然资源,从而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及经济的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文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J].小城镇建设,2021,39(04):120.[2]宁晶.将分类指南贯穿自然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解读[J].资源与人居环境,2020,(12):14-17.[3]自然资源部: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对新增违法违规建设“零容忍”[J].中国食品,2020,(Z2):88.[4]龚健,李靖业,韦兆荣,王向东.面向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体系及用途管制探索[J].规划师,2020,36(10):42-49.[5]王璐.基于自然资源管理与监督实施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研究——以《烟台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例[J].城市发展研究,2020,27(03):6-12.[6]刘昌昊,向丹.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思考[J].中国标准化,2019,(18):223-224.
中国房地产业杂志·下旬刊发表 2021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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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优化研究
作者:张秀智,高赫,2,丰雷(1.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2.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1问题的提出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120405)起源于原土地管理专业(020119)和土地规划与利用专业(081405),隶属于公共管理专业,多授予管理学学位或工学学位。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截至2021年12月,中国大陆开设“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高校共有115所。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服务对象明确、专业性强,其人才培养天生具有“专门型人才”的色彩与“产学研”复合性质[1],就业集中于自然资源、住建、城市规划、房地产以及农林、交通、矿产资源等领域。社会科学以社会服务职能为先导[1],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服务领域随国土管理实践不断革新。迈入新时代,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自然资源和空间治理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提出了新要求[2-4]。新时代需求与现行人才培养方案不匹配的矛盾主要有二[5-8]:一是学科设置争议致使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兼具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性质[9],土地科学发展与范式具备特殊性[10],依托公共管理学科易导致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特征被忽视[11],依托理工学科又难以体现政策与制度属性,故各高校未能形成相对统一的人才培养定位,培养导向因高校特色进一步撕裂。二是结合实践的应用导向不清晰。本专业旨在培养国土资源和房地产领域一线工作岗位的应用型人才,应用导向不清晰却成为普遍性问题。公共基础课多、专业课内容陈旧、实践课程薄弱问题显著[12],大类招生更进一步放大了专业基础不扎实的问题。事实上,各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校特色打造,其放大自身优势、规避自身劣势现象明显,在同一专业名称下培养的人才截然不同。作为兼顾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现行人才培养并未能有效地将二者相融合,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治理实践的支持明显受限,其优化迫在眉睫。习近平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始终是教育的根本问题”、“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13]。基于此,本文以“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纲,在总结各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科布局特点、人才培养方向定位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梳理了11所完整开设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硕—博”高校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对其培养目标、核心课程和方案特点进行比较研究,进而与新时代自然资源和空间治理的中国实际与中国问题对话,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提出建设性意见。2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科布局特点2.1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布局特点在115所设立“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高校中,综合类和农林类高校占比超过56%,其中属于原“985工程”建设的高校有18所,属于“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的高校有11所,属于原“211工程”建设的高校有44所。根据2017年9月三部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36所A类“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的16所、6所B类中的4所均设立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合计占比为47.6%;在98所“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25所高校开设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占比为25.5%。本科专业建设层面,2019年与2020年教育部“双万计划”名单中,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纳入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高校有14所,纳入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高校有10所(表1)。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河北地质大学和江西农业大学三所高校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由省级提升至国家级。表1“双万计划”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名录Tab.1Listoflandresourcemanagementmajorsinthe“DoubleTenThousandPlan”依托学院层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所在学院有以下10种类型:公共管理、资源环境、经济管理、地理科学、土地科学、测绘工程、地球科学、房地产、旅游管理、农林经济。其中,设置在公共管理学院内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有40个,占全部115所高校的34.7%。2.2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层次115所高校中培养“本科”层级人才的高校达93所,占全部高校的80.8%;具备硕士研究生培养资格的高校有78所,占全部高校的67.8%;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资格的高校有24所,占全部高校的20.9%;提供“本—硕—博”完整建制的高校有18所,占全部学校的15.7%。鉴于政府和企业的人才需求层级一般侧重于“硕士研究生层级的应用型中高级人才”,硕士研究生培养常居核心地位。311所典型高校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分析本文选取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四川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和中国矿业大学11所高校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为案例进行研究3.1人才培养本科教学方案分析各高校方案设计均尝试“宽口径、厚基础、专业扎实、重视课程实践”①该分析集中于专业课程,不涉及思政、语言、艺术等类别。,按照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拓展教育三个层面进行设计,并根据院校特色进行差异化拟定,基础课与专业课情况见表2,课程模块设置见图1。图1土地资源管理本科专业课程模块Fig.1Curriculummodulesforundergraduateprogramsinlandresourcemanagement表211所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课程设置一览表Tab.2Listofundergraduatecurriculaoflandresourcemanagementin11universities(1)基础课由社会科学基础、自然科学基础和方法课三大板块构成。社会科学基础课开设频率位于前三的课程分别是经济学、管理学和公共管理学,对土地经济、土地管理和土地政策类课程提供支撑;自然科学基础课开设频率位于前三的课程分别是测量学、遥感概论、地理科学概论和土壤学(并列),对地理信息和测绘与土地工程类课程提供支撑;方法课开设频率位于前三的课程分别是地理信息系统、程序设计、数据库或统计软件应用。(表2续)(2)专业课由专业核心课、土地方向专业选修课、房地产方向专业选修课三大板块构成。7门专业核心课中土地管理学和地籍管理两门课程开设频率未达100%,土地经济学等5门课程则全部开设。土地方向选修课可分为空间规划实践类、土地利用工程类、土地或环境生态类、土地调查与评价等,偏向于土地管理实践;房地产方向选修课集中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金融与投资分析和建设项目管理。(3)实践教学开设普遍但尚有不足。中国人民大学和四川大学的人才培养方案未包含专业实践教学;其他9所高校普遍开设了测量实习、土地调查与评价、土地利用规划、不动产估价实习等课程。3.2人才培养方向与专业课设计的对应关系分析就人才培养方向与土地资源专业本科专业课程组群的对应关系而言,11所高校的专业教育课程可分为三种类型。其一为公共管理本位,重视培养学生土地制度和政策分析能力的设计方案。这类方案开设完备的社会科学基础课程,除必要的测量学(地籍测量)外不开设自然科学基础课程,重视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统计学,土地制度和土地政策类课程完善,同时开设房地产方向课程。其中,除浙江大学保留部分课程及实习设计外,中国人民大学与四川大学基本放弃土地工程技术类课程,完全社会科学化。代表性高校为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四川大学,均授予管理学学位。其二为工程技术导向,以测绘科学和地理信息为主体的设计方案。这类方案开设完备的自然科学基础课程,社会科学基础课程包括运筹学、技术经济学,重视地理信息系统和程序设计。土地方向课程完善,根据学校特色设立专门的实习和设计。以武汉大学为代表,该方案突出了遥感与测绘技术课程,有力地支撑了土地调查与土地利用,培养学生的“硬”技术。代表性高校包括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吉林大学,前两所高校授予工学学位,吉林大学则授予管理学学位。其三为土地客体导向,围绕土地理论和土地技术的设计方案。这类方案兼顾社会科学基础与自然科学基础,土地方向与房地产方向并重,课程实习与毕业设计十分扎实。这类高校的土地管理底蕴深厚、学科调动校内资源能力强,课程设计较为完备,力图使学生全面掌握土地理论和土地技术。代表性高校包括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前三所高校授予管理学学位,后两所高校授予工学学位。3.3当前课程设置与人才培养方案中存在的问题从总体思路上,在“兼备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基础,解决自然资源和空间治理实践问题”导向下,上述三类方案均不能兼顾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综合性学科”与“专门型人才”或指定领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要求,表现为:其一,公共管理导向方案脱实向虚。课程偏重制度、政策、治理与资源配置,对学生缺乏基本技术能力培养,使其对土地的生产、生活与生态实践认识较少,为毕业生参与一线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鉴于相关高校人才培养目标是输送高级管理人才,该影响的隐患比想象更大。其二,工程技术导向方案缺乏人文社科视野。课程高度集中于具体问题的解决,缺乏必要的经济学与公共政策基础课程,容易导致学生忽视土地的复杂性,不利于深入认识土地问题,为毕业生发挥学校平台功能、参与管理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其三,土地客体导向方案缺乏深度。该方案的基础知识和方法论有所不足,单纯依靠土地客体支撑理论与技术,难以适应土地向自然资源的客体重构,对进一步的科学研究颇为不利,阻碍了相关高校强大科研实力对人才培养的支撑与转化。基础课方面,除数学外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并未就基础课程群达成共识。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三类方案的人才培养的逻辑基础与学习方法截然不同,公共管理本位和工程技术导向几乎没有相似之处,阻碍了后续合力,引致生产实践与技术制订的差距;二是基础课程尾大不掉,如第一类方案中以“组织”为研究对象的管理类课程与第二类方案中的物理、化学课程依托其各自学科门类设立,经常不是本专业、本学院教师开设,与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教学、自然资源和空间治理实践不甚相关,直接影响基础课程支撑的专业课程设计及人才培养效果。专业课层面,同样存在理论与实践相疏远的问题。尽管各高校学科基础课程差异较大,但专业核心课程的开设较为完备,土地和房地产方向则各有侧重。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方向、房地产方向课程群内部也存在理论(如土地生态学、房地产经济学)与实践(如土地调查与评价、房地产金融与投资分析)的分野与彼此支撑,“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方向课”可能衔接不良。具体而言,公共管理导向下的测量学与土地资源课程形同虚设,工程技术导向下的土地经济学与土地法学也流于形式,土地或房地产方向的具体实践缺乏理论支持。总体而言问题有三:既有的自然科学基础与社会科学基础组群大而不强,作为主干不够全面、作为辅助不够精干,方法课设置不清晰;部分专业核心课程陈旧,土地方向未能就工程技术与政策制度进行进一步区分;部分高校在实践教学上有缺陷。鉴于国土资源管理实践的宏观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这对土地资源管理人才培养方案设计带来挑战,要求高校围绕新时代的自然资源人才需求进行课程组群的重构和专业课的精准改革。4基于新时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治理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研究4.1为谁培养人:新时代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的挑战我国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建设始终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实践同呼吸共命运。迈入新时代,我国从重视土地资产管理和利用逐步转向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与利用,激活自然资源资产要素,国土资源管理转向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为一体的自然资源和空间治理,为高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与教材更新等方面提出了两大挑战:一是学科客体由土地资源向自然资源拓展,土地资源管理专业需梳理本学科知识点并重新构建知识地图,从以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优化土地资源专业的核心教学内容;二是传统的国土资源管理向以空间规划、空间治理和实施督察一体化的全过程土地利用转变,以规划为核心的治理工具超越了既往规划师职能,这对能判别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具备强宏观掌控能力、掌握测绘、地理信息、大数据与土地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的综合性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提高。4.2培养什么人:新时代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新时代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与管理的全新变革下,兼顾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自然资源和空间治理实践,本文认为“懂技术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懂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应作为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的人才培养定位,实现“拓展‘土地’客体、强化‘资源’实践、变革‘管理’理念”三个目标。首先,拓展“土地”客体回应自然资源和空间治理实践,重构人才培养基本逻辑,搭建完整的学科课程体系。“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被统一为“自然资源”,以及“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升级为覆盖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提出了新要求。从学科内容方面来看,以土地客体为核心、掌握土地理论和土地技术的“土地管理”知识体系已不再适应,要转向以“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为核心的原理、方法和技术的专业课程体系。鉴于土地客体本身内涵的拓展,自然资源和空间治理实践与“土地资源管理”之拘泥成为矛盾,“土地理论”应转换为经济学、管理学或公共政策对于自然资源客体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土地技术”作为工程技术,受客体变迁与生产力进步影响,应进一步与资源科学、测绘科学、数字信息化等技术相结合,以培养“宽口径、厚基础、跨学科”的复合型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其次,变革“管理”理念培养“懂技术的高级管理人才”,回应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治理需求。鉴于土地资源管理转向对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治理为核心的制度构建与治理过程,土地资源配置与管控拓展为经济学、社会学或政治学等多元视角的以自然资源(土地资源为核心)推动的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实践,人才需求应为“自然资源管理与空间治理高级专门人才”,也即具备技术视野的管理人才。人才培养强调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的学科基础,以社会科学理论及研究方法为核心,在掌握自然资源要素内涵与土地制度历史逻辑及实践规律的基础上,建构基于自然资源的生产实践和空间治理导向的学科课程体系,授予管理学学位。最后,强化“资源”实践打造“懂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服务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工程导向。鉴于土地资源转向对以空间资源为核心的多种资源,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拓展为以评价和核算为基础的各类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人才需求应为“资源工程与资源技术高级专门人才”,也即具备理论视野的技术人才。人才培养强调资源科学和环境生态的学科基础,以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为核心,在掌握自然资源客观存在及开发利用方法和技术的基础上,建构基于资源评估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利用导向的学科课程体系,授予工学学位。“懂技术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懂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分别与“公共管理本位”和“工程技术导向”方案有一定联系,但既有课程群阻碍了培养计划的进一步升级,下文将进行优化讨论。4.3怎样培养人:优化课程群组实现教学方案改革4.3.1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课程群组设计逻辑专业人才培养是按照社会对不同领域和岗位的专门人才的需要[14-16],以不同领域专门人才所从事的实际工作所需的知识、素质、能力结构作为基础,组织相关课程和训练以满足相关职业要求的进程。实现“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和“理论—技术—应用”关联互补的课程体系[17],既需要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者的战略思考,更需要所依托高校资源条件也即所在高校的学科体系和学科建设质量的有力支撑。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作为向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领域输送人才的重要基地,其培养方案须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绿色、协调和共享应是主要特点:绿色在于保持客体与课程弹性,在国土实践变革中实现专业可持续发展;协调在于培养主体层次与区域分工,满足“国家—自然资源领域—区域发展”的不同层级需求;共享在于各高校互通有无,实现课程共享与校企联合,助力人才高质量公平培养。在此基础上,专业应以开放视角建设,吸纳境外一流高校相关培养方案的优点至关重要。就专业课程方案设计而言,公共管理归属与专业本身特征必须兼顾。面向培养自然资源领域的“懂技术的高级管理人才”(以下简称“管理学方向”)和“懂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以下简称“工学方向”),专业教育课程设计既要体现包括土地理论在内的自然资源理论的传承和稳定,还要将现代公共治理理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技术创新下的大数据、数字产业、智慧管理等相关理论和技术课程创新性地融入到课程中,提升学生在大变局中的胜任力和适应性。就一般性的学科建设而言,本科专业人才培养应满足“宽口径、厚基础”等原则以支持学科建设及潜在的研究生教育。但因土地资源管理的实践性,其科研与实际工作结合紧密,后续研究也需要坚实的应用方向为支撑。理顺课程组群、打通应用方向则是本科人才培养的必须之策。4.3.2不同学科背景下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改革以理顺组群逻辑关系为前提,优化提升基础课程群与专业核心课,独立组建方法课程组,围绕应用方向组建个性化选修,建构“基础课—专业核心课—方法课—应用方向”的课程体系。(1)基础课程群体现交叉科学。基础课的目标在于夯实学生的知识基础,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土地资源管理本科教学方案的社会科学基础类课程组和自然科学基础类课程组,实现了“管理学方向”和“工学方向”的学科基础。以培养复合型专门人才为目标,管理学方向的社会科学课程组和工学方向的自然科学课程组,都应设计2~3门的交叉课程(图2),其中,管理学方向增设测量学和地理学,工学方向增设管理学、经济学和公共政策学。图2管理学方向和工学方向的社会科学基础课程群和自然科学基础课程群Fig.2Socialsciencefoundationcourseclusterandnaturalsciencefoundationcourseclusterformanagementdirectionandengineeringdirection(2)专业核心课拓展课程知识内容。专业核心课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核心知识。随着土地客体向自然资源客体的转变,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需要从课程内容和课程逻辑链条两个方面进行优化。课程本身内容的拓展与深化,表现为“土地”知识扩充到“自然资源”。例如,“土地资源学”拓展为容纳更多资源类型的“自然资源学”,“土地利用规划”拓展为包含城乡规划原理和技术知识在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同时,一门专业核心课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依据课程内容以基础课为基础建构的专业课程逻辑链条(表3)。例如,“地籍管理”的先导课包括“测量学”(或“地籍测量”)和“自然资源学”。表3专业核心课的课程建构逻辑Tab.3Thelogicofcurriculumconstructionofprofessionalcorecourses(3)加强方法课规划与建设。方法课是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和手段的课程。以现代治理理论和新兴技术为愿景,各高校均应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本科教学方案中方法课的规划与设计,两个方向均应重视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概论、程序设计、数据库(统计软件应用)、国土空间大数据、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和统计学等方法类课程,重在培养学生的空间规划、地理信息与大数据分析能力。(4)不同人才培养方向的课程群组设计。应从基础课、方法课和实践教学三个层面厘清人才培养路径,有机结合课程群与实践教学,重在培养学生对某一领域知识的掌握与实践,回应不同部门和不同领域对人才的需求。工学方向设置自然资源资产调查与核算、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遥感与土地信息三个,管理学方向设置土地制度与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住房与房地产三个方向。在此导向下,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方法课相对稳定,重在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的“宽口径、厚基础”。鉴于本科专业教育的目标是职业导向的,针对学生未来的就业方向而设计的人才能力培养方案,通过专业选修课和实践课程来实现。每个方向群由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实践课程在内的3~5门课组成,学生可结合个人兴趣和科研实践需求进行选择(表4),目标是使其在掌握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实用的方法后而习得在某一领域的工作胜任力。表4基于人才培养方向的课程群设计方案Tab.4Courseclusterdesignprogrambasedontalenttrainingdirection此外,各高校人才培养方案因高校层级、类型而各具特色,相关设计应在一致性结论下充分考虑高校情况:一方面,高校招生质量与人才培养层级决定方案导向。部分高校为高级管理部门与企业输送人才,其培养计划需强调专业核心课的全面掌握,强化专业选修课与方法课的政策、经济与社会研究属性,实践课程可相对压缩;部分高校侧重培养一线生力军,其专业选修课的工程属性便应强化,实践课程比重应提高。另一方面,高校更加尊重自身的资源禀赋与建设条件。综合性院校应对学生潜在方向有清楚认识,在领域内鼓励适于本校学生的定位;专业类院校在充分考虑自身优势领域的基础上,强化打造一条或数条以某一就业方向为核心的“专业核心课—选修课—实践课程”路径。5结论与展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由高速朝向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日趋重要,对国土空间治理和自然资源资产治理领域的高素质人才需求亦更加强烈。本文面向生态文明建设与新时代自然资源和空间治理需求,就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建设概况和典型高校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阐述,提出了新时代自然资源和空间治理人才培养路径,描绘了培养路线改革的目标与方案。总体上,本文就优化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得出以下两点结论:第一,以土地资源为本,适当拓宽自然资源在专业课知识体系中的比重,建构有力支撑自然资源和空间治理实践中高级人才需求的专业课程体系。解决自然资源和空间治理实践问题,需要培养“懂技术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懂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本文建构的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方向的学科基础课程群,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基石;专业核心课和专业选修课则要以土地资源为本、适当拓展到自然资源,目的是实现新时代土地资源管理专业面向学科客体内涵重构和综合性人才需求的双重挑战。第二,以培养复合型人才和高水平应用人才为目标,需要重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方法课和实践课程。80%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毕业后将直接走上工作岗位,从事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中之重。本文结合自然资源管理需求设计了方法课和实践课程,其学分在教学方案中的占比应达到15%~20%,目标在于培养学生掌握一定的“硬”技术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资源管理的动态性,要求高校及时变革课程体系和培养体系,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知识地图,积极应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人才的需求。本文只是对自然资源与空间治理背景下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优化方案进行了初步探讨,未来自然资源管理专业建设以及该领域的人才培养逻辑和培养方案还需要进一步思考与讨论。
中国土地科学杂志发表 2022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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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土地科学研究重点进展评述及2022年展望
——土地管理分报告作者:朱道林,代亚婷,戚渊,程建,付书雅(1.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北京100193;2.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北京100193)1引言 在土地基本属性与经济规律约束下,研究土地管理规则构建、实践运行机制及其运行状况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十分重要。2021年国内外学者针对土地管理问题展开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进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基于中国知网(CNKI)、万方、Elsevier、Springer、ScienceDirect等全文电子期刊数据库,梳理并比较了2021年国内外土地管理领域研究进展与研究重点,展望2022年土地管理研究方向和重点问题。以“土地管理”(landmanagement)、“土地管理体制”(landmanagementsystem)、“土地制度”(landinstitutions)、“土地政策”(landpolicy)、“土地法律”(landlaws)、“土地权利”(landrights)等为关键词进行文献检索,针对文献研究的关键问题和创新性,共筛选获得87篇文献,其中中文文献55篇,主要发表于《中国土地科学》《管理世界》《自然资源学报》等期刊;英文文献32篇,主要发表于LandUsePolicy、JournalofEnvironmentalManagement、SustainableCitiesandSociety等期刊。遴选文献分布情况详见表1。表12021年土地管理领域国内外研究文献分布情况Tab.1Domesticandinternationalliteratureonlandmanagementin202122021年国内外土地管理领域重点问题研究进展2.1国内重点研究进展2.1.1土地管理基本理论(1)国家治理视域下国土空间内涵。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单要素土地管理向国土空间综合治理转变,促使国土空间概念内涵进一步扩展为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即“权域+地域”空间[1]。国土空间的本质是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要素分异在空间投射的结果,具有规制整合其他各类空间的通约性,有利于空间治理重心从生产空间向“三生”空间转变[2]。类似的,有学者提出国土空间兼具领地空间与关系空间的双重属性,其中关系空间具有消除层级分割与多主体协商治理的特征,有利于优化国土空间治理[3]。基于对国土空间及其治理的认识,有学者提出应树立协同治理理念,协调各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结构,建立多元共建共治共享的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在空间资源分配过程中起到约束、限制、引导和激励的作用[4]。(2)中国共产党百年土地制度史。恰逢建党百年,党领导的土地制度变迁历程、逻辑与经验总结备受关注。这些研究多角度系统总结了百年土地制度变迁规律。总体而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制度变革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经历了“以革命为主线”、“以公平为目标”、“以效率为优先”以及“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战略”的变迁过程[5-6]。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体现了“价值决定利益,利益需要产权”的逻辑主线,始终坚持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不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效率[7-9];建党百年的土地要素配置经验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内含了在市场经济中应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规制和监督作用,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有为政府必不可少[10];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围绕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循序渐进推进改革,土地增值收益全民共享的改革框架应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按照增值形成机理及理论归属进行初次分配,也要以二次分配保障代内与代际公平[11]。在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征程中,土地制度与政策不断地变革发展,土地利用实践也不断向前迈进,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思路。2.1.2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1)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是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通过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与行政分级委托行使的“双分”管理体制,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的“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在权能分解方面,明确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不断创新和解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权能,构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代理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产权体系[12-14]。进一步,在代理分级设计方面,对于全民自然资源资产需要明确中央、省和地方政府的权限与职责,且要明晰全民自然资源所有权与集体自然资源所有权二者之间的权属边界,对于集体自然资源资产则要进一步落实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完善和强化各类用益物权。随着市场交易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不断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应当汇聚“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合力,推动中央权力下放与央地关系转型,形成社会参与的多元治理格局[15]。(2)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仍是新时代土地制度变革的主线,在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方面,地方实践推动了有关产权基础、流转路径与收益分配的进一步理论探讨[16]。在“分权的土地经济管理和集权的土地行政约束”的治理结构下,土地要素市场化进程不断完善,地方实践上涌现了“弹性年期”“先租后让”“标准地”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供应的创新,以及“城市更新”“减量化”“存量再开发”等二级市场的创新[17]。不合理的土地开发会造成资源和资本的占用与浪费,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需要注意发挥好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遵循“土地价格决定于土地产出品价格”的基本规律[18]。同时发挥有为政府的作用,把握分权与集权之间的度,降低央地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信息成本和制度成本,探索土地经济新模式以完善城乡土地利益重新分配[19-21]。(3)土地发展权配置。在空间规划体系重构的背景下,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为产权要素流动设置了阻碍,土地发展权配置亟待改革。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土地发展权改革需要构建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规模指标+空间分区+属性管控”初始配置框架体系,并且在市场二次配置方面搭建“存量提效指标”与“新增流转指标”双轨制交易平台[22-23]。随着部分地区率先开展规划指标交易实践,土地发展权配置逐渐被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值收益分配、价值评估与交易体系构建等研究中[22]。有学者提出,地方层面的土地发展权改革,需要依托主体功能区划完善跨县域增减挂钩发展权转移机制,并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三条控制线重构城乡土地发展权格局,推动城乡统筹发展[24]。未来土地发展权配置改革重点应注重刚性与弹性并济,政府与市场互动,公平与效率平衡。2.1.3土地管理法律(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2019年《土地管理法》仍未从立法上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缺失的问题,法学界展开了广泛讨论[25]。主流观点主张政府需要转变管制理念,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对权利规范内容予以补充和细化,在体系上形成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层次制度结构,进一步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规范空间[26]。然而,为根本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过度抑制问题,有学者主张需要专门的法制变革,包括承认城市土地可以属于集体所有、建立民主的“两规”制定机制以及城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序退出机制[27]。进一步需要提供农民权益受损的救济途径,从法律上突破农民权益的救济瓶颈,填补现有法律保障性条款的不足[28]。(2)农地经营权性质。《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与土地经营权进入《民法典》并未终结土地经营权性质的争议,土地经营权“物权说”“债权说”和“二元论”依然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立法表达研究的核心议题[29]。“物权说”主要基于经济理由,从土地经营权人财产稳定、融资担保与长期投资等角度,认为土地经营权物权化是实现“三权分置”的内在要求[30-31]。“债权说”主要基于土地经营权的派生逻辑、“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理以及“物权说”无法合理解释已经大量存在的债权性租赁流转等方面,认为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债权在解释论上最为顺畅[32]。基于现实存在的法律瓶颈,可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建立的土地经营权进行细化,以落实“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制度[30]。(3)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准确界定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对于深入理解和科学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至关重要,但学术界和实务界至今未达成共识[33]。由于对宅基地使用权与资格权关系认识的不一致,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可归纳为“取得资格”“剩余权”“最先受让权+优先受让权”“取得资格兼剩余权利”“取得资格+实体财产权利”这5类观点[34-35]。可以看出,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逐渐注入了财产权利与身份权利两方面的属性,能够充分体现宅基地实现财产权能与维护农村地区住房保障的双重任务[36]。随着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启动实施,学者建议应当统一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建立宅基地资格权退出、保留与继承制度,以兼顾农户宅基地权益的保障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升[37]。2.1.4土地管理实践(1)耕地保护治理转型。近年来,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细碎化”以及土壤污染形势日趋严峻,亟需构建耕地保护长效机制[38-42]。政府、市场和社会发挥作用的程度和方式及其相互嵌入性关系决定着耕地保护治理模式和方式的多样性及其后果,耕地的多功能性要求新时期耕地保护治理从传统的单一管制转向供给、管制、赋能等多手段融合的治理[43]。在耕地刚性管制与弹性调控框架下,对现状耕地实施分区分级管控,并正确引导和监管市场机制,以实现耕地生产能力流量有序释放,同时实施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健全耕地生态健康网络监测体系以实现耕地“三位一体”保护[44-47]。此外,应将耕地保护的立法层级由行政法规提升为专项法律,通过科学划定最低底线标准、健全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明确权利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推进永久基本农田与黑土地保护的立法[48]。(2)存量低效用地再开发。伴随城市发展进入到存量时代,低效用地的再开发愈发重要。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存量低效用地调整的着眼点在于空间权属重构与资源价值提升[49]。因此,存量低效用地更新机制关键在于通过调整规划建设指标及土地管理办法来产生增量收益,实现空间权属的再分配与资源价值的再提升[50]。此外,应在“法定管理+空间引导”的宏观规划管理中推动存量空间调整,而在实施层面应形成“分层编审、动态管控”刚弹结合的管理机制,重视存量调整中的政策机制支撑与保障,以协同的思路盘活用地效率、推进城乡空间高质量发展[49,51-52]。(3)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合了环境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政府审计的新拓展。囿于目前已有的各式自然资源统计表无法提供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所需的信息,有学者提出建立自然资源统计报表体系与会计报表体系有机衔接的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53]。从试点实施情况来看,作为对地方政府受托责任进行监督审核的一种纵向监督机制,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将土地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考核体系,能有效遏制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财政和土地融资进行地方竞争而造成的土地资源低效率开发和浪费行为[54]。此外,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可以显著提高地方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与绿色转型[55]。2.2国外重点问题研究进展2.2.1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2021年国外研究侧重于对第三世界国家土地制度改革基本经验的归纳与探索。尽管各国在历史、社会和政治等方面存在差异,但通过比较揭示了一幅土地制度改革惊人的趋同图景。为促进公平的土地获取、权属安全和有效的土地利用[56],众多国家都经历了征收和土地再分配的连续阶段[57]。然而,国家设计的土地改革与地方实践行为仍存在差距,特别是当这些改革与传统土地产权制度相互影响时[58],常常会引发土地冲突,给农业生产造成消极影响[59]。面对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冲突这一焦点问题,AKOLGOAZUPOGO主张通过设立实践社区委员会,将利益相关群体牢固地联系在一起,继续让传统领导人(部落首领)在土地问题上扮演需要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平衡新旧关系,在农村社区产生一个更公平的结构[60]。2.2.2土地市场与政府的协同2021年国外研究聚焦政府与市场的均衡发展。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下,生产要素结构得到优化,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贫困人口的脱贫路径[61]。HOLDEN基于对撒哈拉以南地区的调研发现,在禁止出售土地的地区限制了青年通过购买土地摆脱贫困的潜力,而建立土地租赁市场的地区帮助许多年轻的土地需求者提供了可持续的以土地为基础的生计方式[62]。然而,欧洲农田价格的持续飙升反映了政府需要加强农地市场监管的必要性[63]。但由于地方政府控制了土地的分配和使用权,政治阶层与土地企业家勾结非法挪用土地收益,土地投机行为十分猖獗[64-65]。政府公权私用这一行为打破了市场中原有的平衡,使得城市建设成本较高且效率低下。未来为避免土地市场成为政府阶层的敛财工具,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度刻不容缓[66]。2.2.3土地权利平等2021年国外关于土地权利平等内涵的研究颇丰,对性别平等的呼吁逐渐扩展到所有主体平等。随着各国为提高土地生产力而努力争取土地权能[67-68],土地权利平等已成为土地政策和发展干预的一个关键目标[69],尤其是已登记的土地所有者和未登记的占用者之间土地权利的平等性对促进经济、社会甚至环境成果的影响更为重要。NARA[70]聚焦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研究发现,相比于男性定居者,男性土地所有者拥有最强的土地权利和最高的土地使用权安全性;而所有妇女,无论她们是地主还是移民群体,其土地权利和权属保障都最为薄弱。未来为有效地促进土地权利平等,应推动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公共政策设计,探索弱化土地所有权、强调使用权的制度改革。2.2.4土地政策目标管理2021年国外侧重土地政策社会经济目标与生态可持续目标的平衡研究。KUMAR[71]从农户满意度与幸福度视角探究了欧洲城市综合体发展计划的实施效应,研究发现欧洲政府这一举措实现了农户增收与经济提效的双赢目标,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经验支撑。但是,也有学者指出政府作为土地政策的制定者,不应局限于政治晋升、经济增长等短期目标[72],更要注重社会经济发展与能源安全、气候缓解等协调共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73]。当前为解决不可持续的土地转型问题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微乎其微,各国在这方面的成功有待检验[74]。CARAUTA[75]基于对生物经济模拟和生命周期评估,研究发现由于农业激励政策不足,巴西联邦政府采取的一系列与气候相关的土地利用政策,虽然在打击非法砍伐方面取得了部分成功,但就农业方面的净碳平衡而言,远未达到政策制定的预期目标。2.2.5农田保护研究2021年国外研究侧重土地竞争中的农田保护。早期在欧洲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农田面积的大量减少反映出农田在与城市土地竞争中的绝对劣势地位[76]。然而,如今在能源燃料需求不断增长与生态保护意识提高的背景下[77],土地所有者更愿意在农田种植能源作物,并且农场管理者愿意采用多年生生物能源作物,农田在土地竞争中的相对弱势地位进一步凸显[78-79]。此外,更有研究证明减少农田和增加森林边缘密度可以改善河流水质[80],为农田面积的减少进一步提供了合理性。为实现粮食安全与生物经济的协调发展,面对农田在土地竞争中劣势地位的这一现象,目前也有部分学者提倡通过利用边际土地来减缓生物能源和粮食生产之间的土地利用竞争;而欧盟也修订可再生能源指令,鼓励使用边际土地生产生物燃料[81]。2.2.6土地信息化管理为推动土地立体化管理,2021年国外研究聚焦土地管理中的信息技术应用。发达城市基础设施的急剧增加与多层建筑的大量增长挑战了二维土地管理系统处理空间复杂情况的效率[82],现有的信息获取、表达和评价等方法需要向立体化全面升级[83-84]。为提高信息获取效率,MORALES[85]认为不妨采用革命性的方法,倡议让土地产权人在土地专业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自行收集数据。在信息表达方面,ATAZADEH[86]为给多层物业的权利、限制和责任(RRR)提供一个完整的三维视图,主张通过土地管理领域模型实现建筑中的三维数字地籍系统。为进一步推动土地立体化能够与现实世界有机融合,TAN[87]提出了一种称为适合用途的能力评估框架(FCAF),用于衡量符合适合用途方法的土地管理系统的能力,从而为制定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提供了基础。3国内外重点研究问题对比及重点评述3.1国内外研究重点问题比较2021年国内学者从理论到实践不同层次对土地管理问题进行了探讨,重视从中国特殊的产权制度出发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理论观点;国外土地管理研究则基于实践需求,侧重对现有土地政策制度的评估,探索土地管理效率的提升路径。尽管各国制度环境、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及资源禀赋不同,但是土地制度改革基本经验的归纳与探索、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以及耕地保护等均受到了国内外重点关注(表2)。表2国内外土地管理领域研究侧重点比较Tab.2ThecomparisonoftheresearchfocusesonlandmanagementinChinaandoverseas3.22021年重点进展评述结合新时期发展需要,2021年土地管理领域研究紧扣理论问题和实践需求,基本覆盖了土地管理学研究的各个方面,取得以下进展:(1)国家治理视域下“权域+地域”空间的国土空间内涵的提出,为推进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提供了统筹协调“三生空间”及其他各类层级空间关系的路径;(2)党领导的土地制度变迁历程、逻辑与经验总结得到广泛探讨,系统总结了百年土地制度变迁规律,为实现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思路;(3)构建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与行政分级委托行使的“双分”管理体制,有助于推动中央权力下放和央地关系转型,形成社会参与的多元治理格局;(4)从增强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现有法律条例方面讨论了解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缺失的办法,为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规范空间,突破农民权益的救济瓶颈提供了理论支撑;(5)围绕宅基地资格权内涵的探讨,形成了代表性的观点,对于深入理解和科学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具有重要意义;(6)耕地保护治理从传统的单一管制转向供给、管制、赋能等多政策融合的治理,耕地保护制度框架逐渐多维化、系统化,为解决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及土壤污染等问题构建了长效保护机制;(7)通过“法定管理+空间引导”的手段推动存量空间调整,形成“分层编审、动态管控”的刚弹结合管理机制,以协同的思路盘活用地效率,可推进城乡空间高质量发展;(8)结合试点实施情况,构建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遏制地方政府土地资源低效率开发和浪费行为,可以显著提高地方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9)国外研究从实践问题出发,聚焦土地制度、土地市场乃至土地信息技术在土地管理实践中的问题与冲突,为提高土地管理效率提供科学支撑。2021年土地管理领域研究既有基于土地管理实践的知识体系归纳,也有从理论层面凝练总结。进一步研究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1)在推进国土空间治理的背景下土地管理的基础概念有了进一步的研究,但基于中国土地管理实践经验与发展需求的基本理论创新需加强;(2)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从央地关系、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资源类型之间的关系等多重角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但针对统筹多对关系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土地管理体制框架的研究还比较缺乏;(3)土地管理制度研究缺乏科学问题与内在规律凝练,能切实解决土地管理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和新观点尚待丰富;(4)在相关法律制度不断修订完善的背景下,土地法学研究侧重土地立法论,土地解释论的研究还有待强化。总体来看,当前研究从理论上对土地管理活动运行本质规律的系统归纳仍显不足,实践中土地管理目标取向与土地管理运行规则的背离阻碍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未来土地管理研究应立足土地公共属性保障,遵循土地价值规律,强化土地管理基本理论探索。4土地管理领域研究展望4.1重点研究问题展望2022年我国将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世纪疫情冲击下,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土地资源的多功能属性日益突出,土地资源安全问题严峻,亟需土地管理理论与方法创新,以科学利用与保护土地资源。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家从战略层面作出重大部署,要求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正确发挥土地生产要素功能,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国土空间绿色发展,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保障粮食安全。基于以上国家需求,未来土地管理研究应关注以下问题:(1)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与法制建设。为推动新型城镇化与区域协调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的目标,重点关注农村承包地流转经营制度完善与产权界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完善,宅基地资格权与继承权的法律解释等方面的研究;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探索土地征收制度完善与增值收益再分配机制,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重构背景下的土地发展权配置等研究。(2)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与治理体系。为促进自然资源集约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目标,重点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体系构建与权能解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以及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权益落实等研究;探究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与损害请求权实现机制,以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与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研究自然资源资产核算方法与应用、自然资源资产基础理论以及治理体系构建等。(3)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城乡空间高质量发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背景下,重点关注国土空间基本理论与空间治理范式、面向双碳目标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研究;探讨土地发展权转移机制与空间开发权益关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动态监测和精准评估方法。(4)耕地保护立法与保障措施。为加强耕地“三位一体”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点关注多政策组合与多元主体参与的耕地保护治理体系、耕地“三位一体”保护补偿机制与耕地健康监测体系方面的研究;探讨耕地保护利用法律体系与耕地保护专项立法、耕地非粮化与撂荒的调控机制以及耕地空间数字化信息化的监督管理体系。4.2《中国土地科学》重点关注方向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土地管理学科发展规律,2022年《中国土地科学》将重点关注:(1)土地管理学科建设与基础理论研究;(2)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等不确定因素冲击下,土地治理长效机制的理论研究;(3)面向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4)土地管理专项立法与土地法解释论研究;(5)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治理体系构建;(6)面向双碳目标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控;(7)立足于区域协调发展与新型城镇化的城乡空间高质量发展;(8)面向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与保障粮食安全的耕地资源长效保护;(9)创新驱动发展背景下,土地信息管理新理论与技术体系建设等。中国土地科学杂志发表 2022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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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资源信息化的发展演化与展望
作者:郑新奇,郑敏睿,肖飞,4(1.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大数据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北京140083;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北京140083;3.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4.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北京100812)0引言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物质支撑、能量催化到信息助力的过程,反映了人类从初级智能到高级智能的不断进化。虽然信息是泛在的,但并非所有信息都能称为信息资源。从信息论的角度看,信息用于消除不确定性,信息的价值体现在不确定性的消除程度,这类有价值的信息才能构成资源。发挥信息效用、实现信息价值是信息共享和开发利用的目标。自然资源从物质到信息的转变经历了信息化的过程。信息化代表了信息技术被高度应用、信息资源被高度共享,同时,信息化也是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在社会经济各部门应用的基础上,不断改造传统的经济、社会结构从而通往理想状态的一段持续过程[1]。笔者参与自然资源信息化相关工作至今已有30余年。1984—1997年,完成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一调”);2007—2009年,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2];2017—2020年,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3]。随着三次全国性大调查的开展,管理机构也实现从土地、国土资源到自然资源(与规划)的变化。近30年来,信息技术发生了几次革命性的变化,从最初的单机版个人机、局域网到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数字孪生、区块链以及现在热度很高的元宇宙等。机构变化、资源数据化、技术智能化、管理人本化等构成了一幅错综复杂的自然资源信息化图景。鉴于笔者的经历和对自然资源信息化的理解与感悟,本文从历史视角,围绕自然资源物质信息化到信息资源利用重大事件,总结讨论关于自然资源信息化的演化和展望。国土资源信息化与土地信息学的发展密不可分,土地信息学是以权籍为核心、土地信息为对象,研究土地信息获取、分析、处理、存储与表达的理论、方法与技术,支撑土地调查、评价、规划、利用、整治和保护等信息共享与决策支持应用。中国国土资源信息化始于土地资源信息化,经历了起步、关键技术应用与稳步加速发展三个阶段[4]。本文对应将其分为土地资源信息化、国土资源信息化和自然资源信息化三个阶段并分别加以总结。1土地资源信息化:管理引导,积木式搭建,孤岛壁垒式探索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随着计算机技术应用,数字地图开始出现,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计算机对地图要素进行分析、处理。数字地图的应用从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开始。奥地利测绘部门于1956年首先在计算机上建立了地籍管理数据库,随后其他国家测绘和土地管理部门都逐步开发了土地信息系统。土地信息系统的快速发展与政府部门利用计算机技术高效管理和分析大量空间属性的公共信息的迫切需求密不可分,也就是说,土地资源信息化从开始就被资源管理和规划等部门重视,并逐步投入应用。由于计算机应用刚刚起步,“一调”的很多信息化工作先靠人工操作,如航片转绘、编图绘图、图件缩编等薄膜成图,再通过数字化板转到电脑。丰富多样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增加了后续各级数据汇总、图件缩编的难度。但是,这些信息化成果成为积木式搭建信息资源的重要里程碑。国家土地管理局从1986年设立到1998年被撤销,刚好是中国土地资源信息化的起步阶段。这个阶段可以说是群雄逐鹿的阶段,围绕土地资源信息化进行了大量的孤岛壁垒式探索,形成了各种各样数据格式的信息化成果。这样的结果也成为第二阶段重点解决的信息化难题之一。这个阶段起步虽然缺乏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但为土地资源信息化工作打开了一扇大门。2国土资源信息化:顶层设计,一体化夯实,多源异构可视化1998年,国土资源部成立,主体业务仍然以土地资源管理为主。笔者在国土资源系统工作期间,经历了“金土工程”、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和“二调”。由于土地资源信息化过程形成了多样的数据格式,依托这些数据的管理成为孤岛式管理,不能实现共享并发挥最大效益。2004年,“金土工程”启动,为国土资源信息化的“一张图”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4]。“金土工程”在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总体框架下,围绕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选取耕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管理等重要业务,在流程梳理、整合再造的基础上,建立了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集成了遥感、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变更调查和基础地理等多源空间数据,并实现了与国土资源的规划、审批、补充、开发利用、执法督查等行政监管系统协同调用、共同构建的统一综合监管平台。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从1998年国土资源部成立开始,开展“数字国土”和“金土工程”建设,实施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5-6]。国土资源部从1998年成立到2018年被撤销,实现了国土资源信息化顶层设计,其中,数据格式一体化夯实了国土资源“一张图”,实现了数据和信息共享、多源异构数据的可视化服务。相较历经10年的“一调”,“二调”所用时间缩短为不到4年。这次调查以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主要数据源,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及统一标准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和基于网络的信息共享及社会化服务等技术方法,建立了四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市县地籍信息系统和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统计、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等,实现了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历经20年,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个阶段完成了全国国土资源“一张图”的巨大工程,实现了国土资源核心业务“地籍信息”的系统化管理,为后期的资源资产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3自然资源信息化:智慧赋能,前瞻型大脑,预测预警评估2018年,自然资源部成立,2017年启动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也改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调查要求充分利用遥感、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及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无人机等技术,全面应用“互联网+调查”新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这些基本的技术规定,反映了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已经发展到新阶段。国土调查云以移动应用软件的方式服务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遥感影像、基本农田、土地规划、土地调查和自然保护区等数据实时查询功能,提高了外业调查的工作效率,提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信息化水平[7]。自然资源部成立后,另外一个重大工程是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围绕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促进了空间规划信息化水平。其中,通过学习欧盟宏观经济与土地利用政策综合评估项目(SENSoR)、欧盟2030—2050年城市空间预测与国土影响评价[8-9]为中国国土空间规划提供了积极借鉴。研究人员对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观察,利用新兴技术和公众共享信息收集健壮的数据集。根据收集的事实和数据,将关键的地理空间测量转换为数据驱动的计算机模型,以评估潜在风险并比较缓解方法,利用领先的地理可视化技术将这些计算机模拟演化为交互式工具,为解决环境和社会挑战、推进地理空间分析发展提供了指导。笔者团队在20多年的探索中,提出了基于时空动力学的国土空间规划集成技术框架,如图1所示[10],从定界、定势、定量、定位、定事、定序、定施、定效八个方面进行空间规划框架设计,集成地理信息系统-系统动力学-元胞自动机-基于智能体的建模模型(GIS-SD-CA-ABM),构建了原型系统[11-12],主要解决了长期以来空间规划要素分割的线性思维方式问题,建立的原型系统应用于2017年的《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编制。目前,如何快速进行规划方案的情景模拟和政策评估的信息化仍然是国土空间规划中的薄弱环节。图1时空动力学模型算法原理示意图4自然资源信息化展望:权籍、人本、集成、大脑化人类智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内在规律的预知能力;二是按照客观世界的内在规律和人的自身需要,对物质、能量和信息进行重新转化与组合的能力[13]。在大数据场景下,人脑机能的预知能力难以处理大量信息,而必须借助智能化的分析工具和分析系统,实现“智”和“能”的统一。国土资源信息化初期创新多立足于物质思维,创新活动围绕物质实体直接变换或改造成信息展开,忽视了信息对物质的能动作用,信息化创新显现一定的封闭性、边界性、控制性等特征。而信息思维下的物质、能量、信息应该是“等量齐观”,沿着“信息-能量-物质”路径,三者共同参与实体价值与虚拟价值协同互动过程,创新显现开放性、联系性、自然涌现性等特征[14]。基于这样的思维逻辑,自然资源信息化应该在物质实体信息加工后,遵循“智”和“能”的统一,通过智慧赋能,建设前瞻性自然资源大脑,实现预测预警安全管理,为切实履行“两统一”职责提供信息技术支撑。4.1城乡数字孪生权籍信息化地籍是土地资源信息化的核心,是土地信息区别于其他信息的特殊性。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地籍不但为土地税收和土地产权保护服务,还要为自然资源利用规划和管理提供基础资料,是国家监管、以土地权属为核心、以地块为基础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等土地信息的集合,具有显著的空间特征、丰富的属性描述和强烈的时态,是自然资源管理的基础。目前,地籍已经发展成为多用途权籍系统[15]。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尤其是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实施,多用途权籍的内涵和外延更加丰富,且慢慢转变到自然资源资产信息等更为广泛的含义。鉴于此,本文认为土地信息的核心是地籍信息,地籍信息的核心是权籍信息,地籍信息外围是土地资源利用信息,最终是广义的土地信息及自然资源多功能权籍信息,如图2所示。图2权籍信息及其多用途演变示意图数字孪生技术的产生与发展,为权籍信息化再次赋能,让多功能权籍信息成为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的新智能。《“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国家总体规划确认将因地制宜探索构建数字孪生城市。北京、河南、山东、四川、广东等地政府陆续出台数字孪生城市相关政策和行动实施方案。此处的数字孪生城市是一个大概念,权籍数字孪生应该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在这样的数字孪生城市建设大背景下,城乡数字孪生权籍信息化将是未来自然资源信息化的趋势之一。当然,其前提是在“一张图”基础上实现物质(物理)性资源的信息化,包括各种自然资源信息的年度更新。未来自然资源信息化应树立大权籍观,开展自然资源信息的深度挖掘分析、综合表达、集成应用技术,探索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在自然资源信息化中的应用。4.2“自然资源大脑”创建物质性思维限制了人们对信息智能化的挖掘和知识发现。随着自然资源信息化发展,研究人员应该由初期的物质思维向信息对物质的能动作用转变,沿着“信息-能量-物质”路径强化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自然资源大脑”创建成为主要趋势之一。类脑智能[16]有助于提升自然资源信息化认知非线性复杂问题的能力,实现自然资源信息化由物质数据驱动到信息资源驱动的转变,解决可视化主题多变、形式多样、快速、易理解、强交互等一系列难题。以位置为基础,全面反映位置本身及与位置相关的各种特征、事件或事物的全息位置地图,将多层次、多粒度、全方位反映空间位置和权籍信息的各种关联关系,形成多种场景,并以多种方式呈现给用户[17]。这样的智能化人本思维将对自然资源信息化产生跨越性甚至颠覆性的变化,如图3所示。图3“自然资源类大脑”原理示意图[17]4.3国土空间规划与治理智能服务机器人未来时空信息将与自然资源管理业务紧密融合,发展形成以全面动态感知、系统精准认知及全域智慧管控为主线的自然资源时空信息技术,为自然资源管理提供高质量的时空信息、高层次的时空分析和高水平的时空赋能[18]。强化时空信息赋能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智慧治理,基于“一张图”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筹建设智能分析决策“知识中台”,以算法库、模型库、知识库为核心,为智能分析决策提供地理空间感知、自然资源认知、管理决策预知支撑。形成基于“感知、传输、融合、分析、决策”五要素闭合链路的土地资源智能管控技术体系,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精确感知、全网共享、多维融合、精明利用、精准调控[19],实现人、物在任何时间、地点之间的连接和交互,实现物理世界实时监测、管理和决策。随着空间数据挖掘能力的逐步发展及自然资源科学决策需求的不断强化,“数据+知识”的服务模式将逐步成为主流[20]。4.4政策方案的信息化预评估土地资源信息化、国土资源信息化到自然资源信息化,走过了物质-能量-信息的正向信息化路径。未来,信息-能量-物质的思维范式将取代物质数据驱动模式。这样,以人为本的需求结合各种前瞻性的智能政策方案情景预测、更加全面的全样本分析范式,基于规则的预测机制,实现全息时空自然资源信息化综合集成研讨厅模式[21-22]。通过人工智能进一步解决海量数据存储成本高、数据管理分析难、数据使用效率低、数据挖掘难等问题[23],满足人力服务与机器人服务的共同需求,解决从空间感知向空间认知等科学技术问题[24],转变认知方式,重构自然资源信息化范式,赋予自然资源信息化新内涵。4.5综合集成技术应用现有的信息化演进过程不断出现新技术,一些新技术在自然资源信息化过程中持续发挥作用,一些技术则昙花一现。归纳起来,目前自然资源信息化主要依托较成熟的技术,新技术的创造性研发,也就是0-1的技术,实际上并不多见。但是基于已有较成熟的技术,无论是单体技术还是多种技术的集成应用都有比较好的生命力。因此,自然资源信息化技术通常会滞后前沿信息技术5年以上。当前,自然资源信息化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如何鉴别和优选用于自然资源信息化的成熟技术和集成原理。因此,自然资源信息化技术需求与预测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需要重点关注的发展趋势。5结语本文总结了中国经历的土地资源信息化、国土资源信息化和自然资源信息化的路径,阐述了每个阶段都伴随中国的机构调整和全国土地(国土)调查,并且信息化也在这几十年不断完善,从积木式搭建、一体化夯实到智慧赋能,不断推进自然资源信息技术迭代升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自然资源信息化也将迎来城乡数字孪生权籍信息化、提升人本智能思维的自然资源大脑化、服务机器人及政策研判新范式,总体发展定位在综合集成技术应用。自然资源信息化将进一步依据自然资源信息化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转化与演化过程,以系统论和信息论为理论基础、新的信息技术为重要工具,集成各种技术,探索业务需求和技术需求互动关系的机理、融合、挖掘、集成以及大数据、感知、数字孪生、元宇宙技术引进与应用、资源环境承载力模型研究、资源环境虚拟综合集成研讨厅、国土空间规划与治理服务机器人研制等问题[25-26]。
自然资源信息化杂志发表 2022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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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清自然资源“家底”
——广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侧记作者:潘正伟黄葛炎/摄自然资源是国家发展之基、生态之源、民生之本,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是全体人民和子孙后代共同拥有的宝贵财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建立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提出明确改革目标,给出清晰的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2019年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广西自然资源厅紧扣“两统一”职责,有序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摸清自然资源“家底”,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的筹划依据。统筹试点先行明确产权主体2019年8月,广西区党委办公厅、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等9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广西自然资源厅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方案实行后,广西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全力促进自然资源集约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加强监督管理,注重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自2019年起,广西6个自然保护区、11个森林公园、7个国有林场以及左江、右江、邕江、红水河等江河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全面铺开,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晰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经过两年多的踏勘指界,广西开展的邕江、柳江、左江、右江等12条主要江河完成了登记主体、空间坐落、自然资源类型以及取水、排污等主体调查工作,编制成果图件,建立地籍数据库,初步实现了水流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待自治区审核通过后,每条江河将首次拥有代表唯一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号的专属“身份证”。<<<工作人员在南宁邕江江畔开展工作黄葛炎/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后,将首次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为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和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提供基础支撑。2021年9月底,广西编制完成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南宁市、贺州市、北海市自然资源、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开展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实地指导。2021年10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案》,规范专项报告内容和程序,夯实专项报告相关工作基础。到2025年,广西将基本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联动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工作机制,推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公开透明,进一步加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广西有多少国有自然资源“家底”,是全区人民关注的焦点。2021年11月,广西自然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陈建军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将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做关于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这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首次听取和审议该领域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当前广西还存在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相对薄弱、资源约束趋紧和利用粗放并存、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管理体制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广西自然资源系统将从坚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强重大基础性工作、加大自然资源保护力度、推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不断优化、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不断强化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和健全法治建设等方面为建设壮美广西提供资源保障。集约开发利用促进行业发展“十三五”期间,广西累计盘活存量土地11.61万公顷,处置闲置土地3979.56公顷,同时积极盘活国有“僵尸企业”用地,盘活收益累计6.28亿元。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规范土地资源要素保障供给”作为2021年重点改革任务之一。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广西自然资源厅拟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涵盖开展土地清查、明晰土地权属,做好土地开发利用规划计划,严格土地处置管理,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四大部分的15条主要措施。在总结柳州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从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广西自然资源厅持续推进南宁、桂林、钦州、贵港、百色等第二批“标准地”改革试点。南宁市探索区域评估工作,百色市构建控制指标体系工作,桂林市、钦州市研究建立全过程监管体系,贵港市优化报建审批服务。第二批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力争建立便捷惠民的“包办型”评估模式,推动形成公开、公正的透明型招商模式,构建节约集约的约束型用地模式,构建创新高效的服务型审批模式,构建全程监管的闭环型管理模式。目前,广西初步构建了以“亩均效益”为导向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为全区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激发了市场的新活力。广西自然资源厅2018年实施的第一批、第二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包含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和38种矿产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明确根据市场情况两年调整一次。作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确定矿业权出让底价的重要依据,第一批、第二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实施至2020年已到规定年限。2020年4月,广西自然资源厅以矿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情况、外省基准价制定及调整情况等数据和资料为基础,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模拟测算、对比论证、编制报告,分析近3年生产矿山销售价格和近5年矿业权评估处置信息,制定了符合广西客观实际的新的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和使用说明。<<<广西自然资源遥感院在贺州大桂山林场开展自然资源确权调查黄葛炎/摄2021年3月22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自然资源厅发布第三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与前两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对比,上浮了矿泉水、石灰岩、建筑用砂、建筑用砂岩、饰面用大理岩、海砂等14种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下调了铅、锌等2种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伴生矿产的采矿权市场基准价计价系数由80%下调至60%,转换新老固体矿产探矿权市场基准价的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广西自然资源厅权益处副处长潘文好说,制定第三批矿业权市场基准价,进一步规范了广西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优化矿业权审批权限,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兼顾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强化整体保护实现生态价值2019年7月以来,按照《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广西自然资源厅和广西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广西林业局、广西海洋局成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专班,创新综合评价技术方法,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构建以桂西、桂北生态屏障等为主要生态保护区域的格局;按照“集中指导、集中修改、集中审核”的方式,多次组织生态环境、林业、海洋等13个部门研究重大问题和审核评估成果。广西通过内外业核实相结合的方法,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等区域,梳理各类矛盾冲突情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应的规则分类进行处理,做到应划尽划。2021年4月底,广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通过自然资源部审核并报国务院。目前,广西生态保护红线得到进一步优化,“双评价”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划入生态红线的比例提高3%,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占比提高2%,保护了全区95%以上的物种多样性,较好地协调了全区保护和开发的关系,总体上落实了国家和自治区生态安全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增强了生物地理单元保护的有效性,强化了自然资源整体保护。2021年8月,广西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机制,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保护补偿和价值实现保障、推进机制,深入推进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建设。《实施意见》明确,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鼓励广西自然资源系统采取多样化模式和路径,科学合理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同时,鼓励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权益挂钩,对开展荒山荒地、黑臭水体、石漠化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允许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获取收益;鼓励实行农民入股分红模式,保障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的村民利益。2021年9月,广西自然资源厅和广西生态环境厅联合出台《广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桂林市、梧州市、河池市、合浦县、乐业县、昭平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开展试点工作。据了解,到2023年,广西将有效提升试点地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交易能力,初步形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评价考核机制,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十三五”期间,广西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全面加强,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逐步建立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广西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一级巡视员谢瑾瑜介绍,亮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实事求是地反映资产状况,系统分析管理成效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下一步工作考虑,进一步保护好、使用好、管理好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为广西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提供有力支撑。南方自然资源杂志发表 2021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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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演进历程、发展趋势与政策创新
黄征学,蒋仁开,吴九兴(1.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北京100038;2.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北京100035;3.安徽师范大学地理与旅游学院,安徽芜湖241002)1引言用途管制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采取的一种管理制度[1],该制度具有以法为据、强制实施、内在复杂等特征。其目的是控制土地利用方向,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尤其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2],以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永续健康发展[3]。用途管制制度替代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后,推动了土地管理方式的根本变革,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的效能[4-5],成为抑制耕地占用速度、保护耕地资源的重要手段[6]。从管制的对象来看,主要涉及耕地利用管制、农用地转用管制、非农存量土地用途管制和未利用地管制[7-8]。从用途管制机制看,主要包括规划管制、体制管制、机制管制、法律管制等,并与规划相结合,体现了集中统一领导的特征与利益分配改革的要求[9]。为保障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需配套建设相关制度,如规划公示与动态管理、项目立项预审、建设用地规划审核、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等制度[8,10],同时,还需突出以弹性规划、弹性管制为主的管制趋势,推进存量用地的再开发[11],缓解农用地转用的巨大压力。中国提出“土地用途管制”二十多年来,相关议题研究备受关注。有研究表明,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后,每10000元基本建设投资可节约占用0.002hm2的耕地[10],但是这种管制效果在省份间存在明显差别[12]。同时,不同土地用途管制方式,如直接管制、税费制度、产权安排的管制效果均有差异,更多地管制实践需将几种方式结合起来统筹运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税费制度、产权安排等管制方式[13]更受政府青睐。也有研究指出,由于用途管制限制了地方经济发展权利和土地利用权利,有必要引入更多权利主体参与管制决策过程[14],体现社会民主与政治协商的要求。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取总量控制和弹性管制、社区赋权、规划协议等激励性的管制措施,划分行政干预和市场主导之间的合理边界[15],以降低行政管制成本,提高管制实施的效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农用地(重点为耕地)的管制,还要建立激励性补偿机制,减少因经济利益差别导致耕地非农转用[16],而补偿标准可通过调查和成本计算来确定。当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本身并不完美,始终存在不同意见,如管制缺乏弹性、资源错配、地区间不平等、权利寻租活动、低水平用地等[17-18];要建立市场导向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19],以实现区域之间土地功能的优化配置;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及行政管制改革,构建动态型的土地用途管制系统[20]。基于制度演变的视角可发现,从用途管制的变化趋势看,最初是以数量管制为主,即严格控制耕地占用总量、建设用地总量、林地总量,后来发展为依托各类空间性规划划分的空间类型开展空间管制。从管制的目标来看,最初的目标仅仅是维护粮食安全,后来逐渐扩展为维护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从用途管制方式来看,从最初的仅靠行政手段逐步过渡到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并用。总体而言,现有文献对土地、林地、草地等要素的用途管制研究相对较多,已对国家相关政策创新产生了积极作用。然而,对从土地走向空间的过程中宏观空间用途管制的研究相对较少。鉴于此,本文结合国家推进空间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重在阐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演进历程,揭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发展趋势和规律,提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政策创新,以期为新时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政策制定、政策优化与政策实践提供科学依据。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演进历程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伴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快推进,对空间资源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为协调好城镇空间与农业空间、生态空间的关系,国家从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开始,不断丰富和完善空间用途管制的类型、目标、手段,逐步构建起了覆盖全域全要素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图1)。2.1土地用途管制阶段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增长进入快车道,激发了大量建设用地需求,产生了耕地无序转用、闲置浪费、低效利用等诸多问题。《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的数据显示,全国耕地面积从1978年的99389.5千hm2减少到1995年的94970.9千hm2,净减少4418.6千hm2①1978—1995年耕地面积数据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整理、计算得到,该数据之准确性受土地利用调查技术的约束,导致数值较低,与实际耕地面积可能存在较大偏差。另外,部分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瞒报耕地面积数据,搞土地面积“两本账”等积弊造成数据出现较大偏差。。同期,全国总人口从1978年的9.62亿人增加到1995年的12.11亿人,净增加2.48亿人,人地矛盾非常突出。为了保障粮食安全,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首次提出土地“用途管制”。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明确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分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为基础,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为配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国家先后建立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审批、耕地占补平衡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初步遏制住了耕地被大量占用的态势。当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这一阶段也存在落地难、监管难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为获得更多的建设用地,不仅故意漏报农用地转用数量,且纵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为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原国土资源部2009年下发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明确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止建设边界,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并制定各区的管制规则。土地用途管制从数量管控走向数量管控与空间管控并重,确保用途管制制度落地实施。为增强用途管制的弹性和灵活性,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国家鼓励和支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用途管制制度中注入市场交易因素,管制手段也从纯粹的行政手段转向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并重。2.2生态要素用途管制阶段在中央政府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特别关注耕地用途管制后,地方政府为规避监管或实现耕地总体占补平衡,开始占用重要的生态用地和低丘缓坡地,挤占了绿色生态空间,破坏了区域的生态环境[21]。为解决林地、草原、湿地等生态用地减少和被破坏等问题,中央有关部门逐步扩大、转向对部分生态用地开展用途管制。特别是加强了林地管理,遏制生态用地被大量占用的不良发展势头。从1998年起,国务院明确要求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同年修订的《森林法》规定对占用林地实行审批管理,2015年修订出台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要求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管理林地审核审批。21世纪以来,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十五”计划首次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确保国家“环境安全”。此时,草原、水域、湿地等要素的用途管制制度逐步建立,《草原法》《水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明确要严格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依规打击破坏草原、水域、湿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就水域(水资源)而言,要建立以规划为核心的水资源用途确认机制,分类管制,限制变更,做好空间保护、监测和监督等工作[15]。这一阶段,依托各部门职责,按要素分门别类实行用途管制的制度逐渐建立。以要素为基础的用途管制实施后,国家在林地、草地、湿地内陆、水域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其中:林地面积从1998年的262890千hm2增加到2015年的312590千hm2;草地面积从2008年的261835千hm2增加到2015年的346470千hm2;湿地面积从2008年的38485千hm2增加到2015年的53602千hm2;内陆水域面积变化较小,2008—2015年间基本控制在17471千hm2左右。图1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背景、目标与措施的演变过程Fig.1Background,objectivesandmeasuresofterritorialspaceusecontrol2.3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阶段以要素为基础的用途管制有利于突出管制重点,但是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保护和管制的职责分散在多个部门,又以各自的法律法规为依托,实属为各自分立、互不关联的管制体系与管制模式[22]。这种管制方式割裂了山水林田湖草等各要素生态系统之间的联系,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考虑不足,用途管制政策的协调性也不够[23]。其中,发展改革部门主要通过生态补偿、产业目录、负面清单等手段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管控;住建部门利用“三证一书”落实城镇空间用途管制;国土部门采用指标管理强化农业空间的用途管制。然而,这些管制手段和政策在空间上不足以形成合力,管制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维护生态系统整体性的角度出发,管制范畴从以“条”为主转向以“块”为主,更加强调自然生态空间的用途管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提出建立覆盖全部自然生态空间的用途管制制度,并在福建、江西、贵州、河南、海南、青海6省市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区域主体功能—景观主导功能—地块主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管制分区管制架构,构建以功能分类、用途分区、管控分级为导向的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体系[24];完善自然生态空间管制的实施机制,加强生态空间管制与其他管理制度的统一设计[25]。但由于空间规划试点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同步推进,空间规划并没有成为用途管制的依据,这与土地用途管制、生态要素用途管制依托相应规划开展管制有所不同。2.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阶段为防范过度强调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忽视农业空间的用途管制,从顶层设计上协调好城镇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的关系,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对全部国土空间均实现用途管制,这是党和政府的文件中首次明确要求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但由于当时空间管理的权限分散在不同部门,“九龙治水”现象普遍存在,难以从整体上对空间有效管理。譬如,城镇空间用途管制职能主要在原住建部,农业空间用途管制职能集中在原国土资源部,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职能散落在环保、林业、农业等部门。为了解决生态要素管制的部门分割,提高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效能,中央政府深入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的职能正式授予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提出“国家级空间规划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依据”。至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机构、依据、权责等内容基本明确。当前,需加快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让空间规划服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26]。对中央政府而言,更需对国土空间融合机制、国土空间治理体系、绿色发展共享机制等进行有效整合,提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新机制[27],推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取得更大成效。3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发展趋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机构和依据虽已明确,但各项职能尚在调整之中,关系理顺还需要时日,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和试验阶段。为更好地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提高各种制度之间的协同配合效率,需做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行政体制改革、国土空间规划、各类空间政策、信息融合之间的“四个契合”。3.1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行政体制改革相契合任何用途管制制度都需要行政部门具体落实。新一轮机构改革到位后,大多数用途管制的手段、工具和政策都集中到新组建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途管制政策协调的重点将从横向的部门之间转向纵向的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合理划分管理权限,把好国家、省、市县层级政府之间的接口,放大行政管理体制的协同效应,将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实现1+1>2的目标。为契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的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大幅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需要加快搭建国家、省、市县分权管制的架构。实际上,在土地用途管制和林地用途管制中,就形成了以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为主的管制架构。譬如,2017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明确不同情形下,农用地转用审批分别由国务院、省区市、地市州审批。为顺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趋势,强化政策之间的衔接,在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过程中,也要合理配置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权利。从维护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角度出发,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管理权限上收中央政府统筹管理。从强化地方责任担当和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角度出发,将三条控制线之外的生态空间、农业空间的管理权限下放到省区市政府。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将城镇空间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赋予市县一级政府。总之,要抓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机遇,夯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机构实体和执行能力,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相契合,不断推进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契合从管制与规划的关系来讲,规划本身就是一种管制,同时,规划又为管制提供依据。尽管国土空间规划的内容尚在不断完善之中,但201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明确提出“科学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下简称“三区三线”)以来,“三区三线”成为国土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也是其他空间性规划中没有的内容。新时代,在推动从土地用途管制转向空间用途管制过程中,除继续协调好土地用途管制、林业用地用途管制、湿地用地管制、草原用途管制、水域用途管制等要素管制之间的关系外,还要充分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内容的变化,结合主体功能区制度和战略的实施,从“面、线、点”三个层面分别做好空间用途管制。具体包括:以城镇、农业、生态“三区”空间为一级,明确“三区”管控要求,强化开发强度指标和农用地转用指标对接,提出基础设施廊道和生态廊道管控要求,强化不同空间的宏观管控;以“三区三线”为二级,结合主体功能区在市县的实施,根据功能定位和保护程度不同,明确“三区三线”空间开发建设行为准入要求、条件、程度,提出准入负面清单管控原则,落实分级分类管控;以土地用途管制为三级,结合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整合农用地转用、林地占用、水域占用等审批审核制度,加快建立统一的用途转用许可制度,强化空间微观管控(图2)。在构建“指标+清单+空间”管制基础上,强化许可、空间、清单等管控工具之间的协调互动,形成管控合力。图2国土空间三级管制体系Fig.2Systemofthree-levelterritorialspaceusecontrol3.3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各类空间政策相契合进入21世纪以来,政府对空间发展问题越来越重视,许多部门都开始编制空间性规划,并配套相应政策推进规划的实施。如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针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和城镇化地区,着力完善财政、投资、产业、人口、环境等9大政策,成效显著。截至2018年底,全国享受重点生态功能区政策的县有816个,当年中央财政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金额达到721亿元。如果再加上草原生态补偿、天然林保护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湿地生态补偿、跨流域生态补偿等专项生态补偿资金,中央财政生态补偿资金规模更大。2017年,全国享受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县有1039个,全年下达奖励资金416亿元。城镇化地区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城镇建设用地新增指标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挂钩、中央基建投资安排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等政策,“三挂钩”政策实施也已取得积极进展。此外,环境、土地、人口、民族、应对气候变化、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政策体系也在加快构建中。2017年,浙江、福建、江西、青海4省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尝试用市场化的手段把“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已形成部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现有的空间政策体系奠定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未来要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性作用,以主体功能区政策和战略的实施为抓手,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划分的空间类型,统筹利用好各类空间管理政策,创新构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3.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信息融合趋势相契合在信息智能化环境中,信息源往往是多样化的,信息之间关联紧密,需要综合多源信息来进行经济、社会与政治决策,即实现多源信息融合。一般而言,多源信息融合是指对多种数据进行认知、综合、判断的过程。为更好推动多元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提高政府决策效率,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给出了打破信息孤岛、突破数据堵塞的“国家药方”。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后,各省市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政府职能部门调整,其中,山东、福建、浙江、重庆等省市成立了大数据管理局,再加上广东省2014年在经信委内部设立的大数据管理局和2017年贵州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更名为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全国已有6个省市成立了统一的大数据管理机构,信息融合已成为趋势。在开展空间规划试点过程中,大多数地区都从空间维度整合发改、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的数据,打破部门和行业壁垒,促进多源数据汇聚融合,搭建基础数据、空间坐标、技术规范统一衔接共享的空间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各部门和各地区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的统一数据库。2019年1月,中央深改组通过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建设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各类空间管控边界精准落地,上图入库。在国家政策的要求下,今后要积极开展基础数据整合、搭建统一数据平台、实现数据无缝衔接,以多源信息融合服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施。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政策创新展望未来,需要把握政策发展方向,及时总结地方实践的好经验好做法,协调各类要素空间用途管制工具,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现有空间政策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嵌入现有政策体系之中,提升国土用途空间管制的绩效。4.1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凭借行政权力,通过颁布行政命令、政策、措施等形式,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强力干预。用途管制包括管理+制度,其中的管理主要就是利用行政手段。第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分的空间类型,在明确国土空间范围内总开发强度和开发规模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城镇空间开发强度、农业空间开发强度、生态空间开发强度以及农用地转用规模、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体系;在不同层级政府间科学合理分解各类指标管控体系,建立基于县市级行政区统一、高效、简洁的国土空间管控指标体系。第二,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要求,积极推进农用地转用、水域占用、林地占用、湿地占用等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用途转用许可制度。第三,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实施,加快总结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省市试点经验,尽快明确不同类型空间限制、禁止的产业和项目类型清单,根据不同类型空间确定的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提出城乡建设、生产、矿产开发、休闲旅体等活动在规模、结构、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明确要求。第四,加强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支撑作用,进一步丰富自然资源督察的内容,建立空间用途管制督察制度,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检查,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目标责任制。第五,加快建立自然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监测预警机制,探索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监测、预警、考核、评估及奖惩管理。4.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调动各行为主体积极参与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方面,也是促进公众参与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工具。要在系统总结现有经济手段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践及发展趋势,创新各种经济手段,增加管制工具箱的工具。第一,以县市为基本单元,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生态服务价值,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的划分,调整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计算方法,提高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占比高的县市补偿标准。第二,加快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构建多渠道、多方面共同参与的机制,增加生态补偿投入,采取资金补偿、共建产业园区等措施,加大对生态空间的补偿力度。第三,加快总结浙江、福建等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经验,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着手量化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夯实自然资源价值量核算的基础。鼓励和支持地方构建“生态+”和“+生态”产业体系,畅通生态产品价值转换渠道,把生态优势、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产品和生态价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第四,充分借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跨县、跨市、跨省交易的经验,探索建立可转移的土地发展权,以建立土地发展权跨区域交易机制为重点,打造跨区补偿、机会均衡、结果公平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与制度体系。4.3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法律手段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手段是政府授权的重要途径,也是规范各类主体行为的重要依据。在国土空间管制制度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的初期阶段,要加快推进相关法律废、改、立工作,让政府管制有法可依。第一,加快研究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法》,明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规范用途管制依据、主体、内容、程序、保障措施[28]。第二,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尽快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森林保护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各类自然生态要素用途管制制度,建立松紧适度、协调一致的管制规则。第三,协调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管控规定,加快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性的技术规范、审批、调整、分级分类管控规则,真正做到同频共振。第四,适时修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等法规,研究制定《生态空间保护条例》《农业空间保护条例》等法规,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构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4.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技术手段技术手段是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重要的辅助工具。要把握万物互联的智能世界已经到来之势,强化空间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利用先进技术手段管控空间。第一,顺应信息融合发展趋势,发挥大数据和地理信息系统的技术优势,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推动目标、指标和坐标“三标”联动,强化数据、图表、信息平台协同管理,将目标、指标落在具体空间上[29],增强空间用途管制的操作性、时效性。第二,整合用地审批系统,加强地方实施备案系统、用途转用监测系统、辅助决策系统等建设,构建适时监控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系统。第三,加快建设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地面各类监测站点和卫星的监测能力,建立地上地下数据交换体系,强化卫星监测与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及时更新三条控制线的监测数据和地理位置信息。第四,允许社会公众上传国土空间用途相关数据,建成集合规划编制、用途管制、动态监管等一体化、全周期的监管统一平台。第五,依托监管平台和大数据,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强化数据的分析应用,及时评估预警风险,提高用途管制决策科学化水平。5结论通过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历史沿革、发展趋势与政策创新三方面的论证与分析,得到以下结论。(1)中国用途管制大致经历了土地用途管制(耕地)、生态要素用途管制、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4个发展阶段,各阶段用途管制的重点、范围、目标和方式方法存在较大差别。(2)土地、林地、湿地、水域、草原等生态要素的管制工具相对比较齐全,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突出,在构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在继续实施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的同时,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协调好不同生态要素的管制标准,构建松紧适度、协同一致的管制标准体系,明确不同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分工,加快建立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生态空间用途管控体系。(3)中国在编制和实施各类空间性规划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空间管制政策,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新内容——“三区三线”,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为抓手,做好空间管控分区细则,抓好不同分区的准入条件,不断完善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探索建立以三类空间为一级、三区三线为二级、土地用途管制为三级的立体管控体系。(4)中国用途管制制度已开启了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并举的模式,要进一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在调整生态补偿计算方式、拓展生态补偿范围和渠道的同时,加速建立健全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建立可交易土地发展权制度,用经济手段调动全社会参与空间用途管制的积极性。(5)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废改立,让每项管制活动都有法可依。加快新技术、新手段和新方法的应用,提高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精准度和精确度。同时,要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动态监测,跟进和评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效果。
中国土地科学杂志 2019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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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经济发展优势地区土地承载能力研究
作者:沈昊婧(北京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系,北京100083)引言土地管理制度到了变革的关口。今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明确要求,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发展的空间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正在成为承载发展要素的主要空间形式,土地要素供给要适应这种变化,加大对经济发展优势地区的支持力度,使其提高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支撑服务全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1当前我国土地要素供给侧的结构性矛盾我国土地供需矛盾,既有总量上的土地资源人均占有量少、集约节约程度不够,又越来越在结构上呈现出空间配置不均衡、国土分区管治能力有待提高。1.1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活跃的经济活动引致大量土地需求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我国人口和经济活动向中心城市、都市圈、城市群集中,并呈加速态势。2018年,19个城市群地区人口占全国的比重为80.1%,地区生产总值占比为88%。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京津冀地区,正在打造引领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这些经济发展的优势地区用地需求快速增长,需要大量的土地来建设工厂、办公楼、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住房等[1]。现行模式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这些城市盘活的存量用地,难以满足地方现实发展的需求。一些招商引资来的重大项目,在短时间内需要较大额度的土地计划指标,在地方本级层面难以解决,上报国家批准又需要一定时间和程序,从而存在项目落地难题。1.2欠发达地区用地闲置问题比较突出在一段时间内,立足于开发中西部地区,也为了更好的助力脱贫攻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事实上向欠发达地区进行了倾斜。这一举措有力支持了中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实现较快发展,但是一些欠发达地区位于山区、远离港口,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不够好,缺乏大规模发展制造业的比较优势,拿着地不知道怎么用的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一些欠发达地区工业园区闲置问题比较突出,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项目建设竣工投产后实缴税收达到15万元/亩/年以上的企业较少,有的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缺少实体经济项目支撑。相应的,没有产业支撑带来的人口流入,这些地区房地产项目去库存慢,房屋闲置现象多,存在土地资源浪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方式需要更加合理[2]。1.3经济发展优势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我国人均耕地不到世界平均的1/2,中低产田约占70%,耕地中旱地占到一半以上。耕地后备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其中新疆、黑龙江、河南、云南、甘肃等5个省份后备资源面积占到全国近一半,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约为全国六分之一。经过多年持续开发利用,经济发展快的地区耕地后备资源稀缺甚至枯竭,在本市内、甚至在省域内实现占补平衡越来越难,成本也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进行空间资源调配。总的看,近年来我国人口和经济活动向经济发展优势地区集中,土地要素供给向欠发达地区倾斜,这种土地供需关系在空间上的错配,导致了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的不匹配。2土地要素供给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当前,土地要素供给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呈现新的态势。2.1脱贫攻坚中探索跨省域调剂土地指标2016年2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允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的节余指标在省域内流转使用。之后,有关文件又进一步明确“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以跨省域调剂使用。这一举措,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解决了不少资金问题,事实上也迈出了土地计划指标跨省域调节的步伐。2.2新型城镇化中探索“人地挂钩”试点创新开展“人地挂钩、以人定地”制度创新,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根据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量人口数量,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有效加速了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增强了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的承载能力[3,4]。2.3闲置用地处置中探索“增存挂钩”机制为促进地方加快闲置用地使用,自然资源部近年来大力推进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逐年减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多和处置不力省份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对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并明确了核减20%和奖励10%计划指标的奖惩比例。这些新的探索,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为完善我国空间发展格局,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有的可以在全国层面进一步复制推广。3增强经济发展优势地区土地承载能力的政策建议总的考虑是,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总量,全面盘活存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创新完善土地指标调节机制,提高经济发展优势地区的土地供给,优化欠发达地区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3.1适当增加经济发展优势地区发展空间在增加供给上,突出保障国家战略用地,增加中心城市及其周边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在提高密度上,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强化开发区用地内涵挖潜[5]。在优化区划上,通过调整行政区划、委托代管、共同管理、飞地经济等多种方式,支撑中心城市扩大行政管辖范围,增大发展空间。3.2支持欠发达地区跨省域调剂土地指标研究将跨省域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的范围,由“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逐步扩大到全部欠发达地区。获得的资金收益补偿,主要用于补充耕地、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建设全国统一的土地要素市场,建立土地指标交易公共服务平台,逐步打破城乡壁垒、区域壁垒,促进土地要素跨城乡流动、跨区域流动。3.3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施国土分区引导和管控,构建国土集聚开发、分类保护和综合整治格局,加快完善支撑保障体系[6]。落实城市开发边界,通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提升。深化土地整治,大力推进呈现散乱、闲置、低效建设用地整理,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有效利用,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后续安排土地指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快闲置土地的认定、公示和处置。4结语我国经济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空间形态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需要与之适应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当前亟需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完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等方式,增强土地管理弹性,支持经济发展优势地区提高人口和经济活动承载能力,促进全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杂志发表 2020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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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理论逻辑与改革导向
作者:严金明,张东昇,夏方舟(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1引言自党的十八大以来,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诸多政策文件中被反复提及和论述[1-3],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明确提出“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表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已然上升为前所未有的国家战略层面[4]。自然资源部的成立,进一步彰显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迫在眉睫,表明其必然成为强化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抓手和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平台。自然资源资产可以界定为基于自然资源之上衍生的,具备国民福利预期、成本和价值能够货币化计量的自然界各种物质财富要素[5-7]。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即是按照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自然资源资产实施计划、组织、经营、协调和控制等综合性活动,以期提升价值、降低成本、增加福利的系列过程[8-10]。其概念的提出,是对过往一段时期权利模糊、忽视价值、粗放利用、无序经营、缺乏监管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问题的反思和对未来多维、绿色、高效、安全、品质、有序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方式的展望[11]。实际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面临着众多理论和实践难题,如何界定和确立自然资源资产权利、如何显化和评价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如何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的安全保障和品质经营、如何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的系统管理和综合监督等诸多问题依然悬而未决。此外,既有研究主要集中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理论[12]、价值与资产核算[13-15]、可持续发展理论和资产管理[16]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各个子系统,且主要关注土地、矿产等各类单一资源资产,缺乏对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理论逻辑的系统梳理和宏观建构[17-18]。基于此,本文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相关理论出发,系统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的权利、价值、经营和管理的理论逻辑框架,并据此提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三维立体多权化、生态价值具象化、安全品质六量化和系统监管综合化的未来改革导向,以期为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体系重塑提供参考。2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理论逻辑新时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迫在眉睫的基础起点问题是自然资源资产涉及哪些群体、何种权利以及如何保证权利实现,关键支撑问题是自然资源资产到底有无价值、如何显化和具体评估,核心抓手问题是自然资源资产如何协调保护和经营,同时实现底线保障和高品质利用,重要保障问题是自然资源资产应当如何监督和管理、防止无序和混乱。因此,本文尝试构建“权利—价值—经营—管理”的理论逻辑体系框架,以探索解答自然资源资产权利明晰、价值显化、经营安全、利用品质和管理有序中的诸多理论问题。2.1自然资源资产权利的理论逻辑:对象内涵与实现要求2.1.1自然资源资产的权利对象内涵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权利束”观点认为,权利是一个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的概念[19],因而自然资源资产权利不仅仅涉及所有权,也包括资格权、使用权、管理权等一系列权利。其中,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应当由生产方式的必然性来说明。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制度决定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公有性质,《宪法》更明确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同时,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不仅仅取决于占有者的劳动投入,更受到全社会共同劳动投入的影响,其收益也应继续为全社会所拥有,理应由享受所有权的国家和集体进行统一管理和利用。参考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理论,为了既保证土地社会化占有以适应社会化生产的需要、又确保集体成员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现,应当摈弃主张公有而实际上无主所有的虚化所有制,深化探索集体成员个人所有制的具体实现,也就是分离出既体现社会化占有、又确保成员权利的自然资源资产资格权,以确保成员的基本福利底线[20]。此外,马克思产权理论进一步分析了土地国有基础上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占有权分离,认为不存在土地私有产权,但仍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类似地,由于所有权专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具有不可让渡、不可处分的特点,当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归国家(全民)和集体所有时,仍然可以存在私人个体或共同的使用权(经营权),既能保证公民合理利用获得收益,更能有效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和全民并非标准的权利主体,无法行使其所有权利,从而出现权利主体虚化的问题,此时可参考公共信托理论观点,将政府作为所有者的受托人,接受全体人民(包括集体)的委托以政府来管理自然资源资产,即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权归政府所有[21],从而解决了西方私有产权理论无法解决的海洋、大气、水、野生动植物等公共性较强、难以分割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问题。2.1.2自然资源资产的权利实现要求2.2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理论逻辑:价值显化与评估实现2.2.1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显化理论内涵劳动价值论认为,没有凝结人类劳动的自然资源资产并不具备价值,然而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自然资源资产稀缺性逐渐体现,资源浪费与环境恶化问题随之显现,自然资源资产无价值论的观点逐渐为人们所摒弃。供求价值理论认为,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源于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供求关系。一方面,自然资源资产具有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物质属性,另一方面,其有限的数量对人类需要增长来说又具稀缺性,这种供求关系的存在决定了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存在的必然性。生态系统服务理论认为生态系统为人类福祉提供了生态系统产品和生态服务功能[24-25]:首先,自然资源资产作为人类生产、发展所需的产品而具有经济价值,自然资源资产既是人类(消费者)需要获得以满足生存、发展需求的产品,也是生产者需要获取以保证生产的生产要素[26];其次,自然资源资产还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一方面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互相作用,共同维系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另一方面,自然资源资产作为人类文化、历史、景观的载体和优美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能够满足人类对美好生活、文化、娱乐的需求,从而具有更高层面上的生态价值[27]。2.2.2自然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实现要求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空间分布的异质性和价值组成的复杂性,且受到长期以来自然资源资产无价值理论的影响,其市场价格机制并不成熟、相对价值也较为模糊,因而要具体显化自然资源资产价值亟需科学合理的评估理论支撑。对于权利明晰、市场成熟的自然资源资产而言,基于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价格能够很好的代表其作为产品或生产要素的价值,因此可以使用普通商品价格评估的方法进行价值核算,主要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等,抑或是参照实物期权理论,将自然资源资产视为一种期权,使用现金流净现值和期权价值进行自然资源资产价值估计。而对于权利不尽明晰和市场不尽成熟的自然资源资产,尽管其本身价格机制扭曲,但市场中其相关产品的价格却可能是有效的,因而可以基于具有相同功能或效用的替代产品进行价值估计,相应方法包括旅行成本法、内涵价格法和市场成本法;如无法找到替代产品,则需采用构造假想市场的方法进行价值估计,如参考消费者偏好理论,对消费者支付意愿进行比较和排序从而衡量自然资源价值[15]。此外,通过资源资产税(费)、相关财政和政策也能实现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例如通过各类矿产资源开采税费、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等对相关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具体评估。2.3自然资源资产经营的理论逻辑:安全保障与高品质利用2.3.1自然资源资产的安全保障区分于其他资源,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存续的必需品,因而在自然资源资产经营的过程中,应当优先确保资源资产安全。首先,自然资源资产利用应充分保障粮食安全。农业劳动特别是粮食生产,是其他一切劳动得以独立存在的自然基础,而耕地资产是构成粮食安全保障最基本、最重要的“底量”。在人口占世界总数1/5的中国,如何解决粮食安全问题、如何设定农用地存量底线、如何约束农业人口流失和土地非农化趋势,是自然资源资产经营需要考虑的必要前提。其次,生态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尽管生态空间的重要性以及自然资源资产对其稳定性的重要意义早已成为共识,但由于生态空间功能复合型和转用廉价性,在自然资源资产经营过程中,生态空间仍然极易受到城镇、农业空间内部的生产活动的占用或干扰。因而自然资源资产经营亟需识别具有关键意义的元素、位置和联系,设置关键生态“底量”以保证生态过程,以确保生态基础福利和生态服务增值。此外,自然资源资产经营中仍然面临社会稳定、资本投机等诸多风险。自然资源资产的权益分配直接关系着社会整体财富的流动,其经营实际上是对自然资源资产权益和价值再分配的过程,通过经营导致的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提升也将吸引更多投机资本的涌入,可能引发资本垄断、分配失衡、社会矛盾激化等诸多风险,因而自然资源资产经营应当合理预测和规避风险以确保安全。2.3.2自然资源资产的品质经营杂文和漫画,还有相声,三者相通,都是批评的艺术,也都是正能量。三者都像猫头鹰,使有些人不待见。其原因是有些人眼光短浅、胸怀狭窄,而与这些艺术本身无关。批评的艺术,如同悲剧,比喜剧更深沉,震撼力更强大。我爱看漫画,爱听相声,也爱鼓捣杂文,但批评艺术的造诣尚欠火候。因此,应当时时自我提醒:“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所谓高质量发展,就是能够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根据需求层次理论,人类需求将不断提升,随着经济产出不断提高,人们会更为关注伴随社会总体财富增加而来的生态环境恶化、生产效率低下、社会公平破坏和经济结构扭曲等问题的解决,因而迫切需要高效、和谐、生态、开放、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方式转型。在这一过程中,自然资源资产经营方式的转变至关重要:首先,自然资源资产经营本身就是国民经济和生态系统的物质源泉,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其“存量”即体现了综合的经济、生态、社会和文化价值;其次,自然资源资产在经营中同时具备短缺瓶颈的“资源约束”和丰裕数量的“资源诅咒”,更在不同区域体现出极大的“禀赋差异”,亟需系统平衡自然资源资产经营“数量”、“质量”和“结构”,从而实现经营模式创新、技术突破和结构优化;最后,高质量发展、高品质利用本身也是具备不可再生性的自然资源资产经营的发展方向,粗放低质的资源经营方式不仅会导致当前成本过大,更提高了未来发展的成本,还降低了效率,破坏了自然资源资产经营“流量”的可持续性[28-29]。2.4自然资源资产监管的理论逻辑:系统管理和综合监督2.4.1自然资源资产系统管理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以来,为破解传统官僚制自身机构膨胀、财政开支加大的困境,世界各国在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导下,纷纷掀起以调整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和实行分权改革为核心的行政改革。然而,新公共管理主张的授权和分权模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官僚制度效率低下问题,但也导致了政府机构和管理职能的碎片化、行政效率下降、行政资源浪费、部门权威降低等问题,反而增加了治理活动的复杂性。因而当前整体性治理理论不断受到推崇,强调通过整合分散碎片化的手段重塑政府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使得外部性成本内部化,更能提高政府的灵活性和服务性[30]。因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应当不断加强政府内部部门、层级之间以及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合作,解决管理体系碎片化问题,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统一履行所有权职责、统一开展资产评估、统一管理资产处分、统一调节收益分配,提升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系统性。2.4.2自然资源资产综合监督在权利系统集中化之后,同样容易产生资源挥霍、权利泛滥、腐败滋生、利益流失、收益独占等各类问题,因而作为接受全体人民委托代理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机构,政府应当接受“全民”的监督[31],以规避“名义上全民所有,实际上谁管理谁拥有、谁受益”的现象[32]。首先,监督机制能够“及时纠错”,解决现存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纠正自然资源资产使用者及管理者的不合理行为;其次,监督机制能够“提前纠偏”,自然资源资产往往难以通过事后措施进行补救且纠错成本高昂,因而应通过实时监督实现有效预警和规避未来风险;最后,监督能够实现“权力倒逼”,通过全过程、全空间和全要素的全面综合监督约束,倒逼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公权的权力边界,杜绝自然资源资产成为实质上的“地方所有”或“领导所有”。3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改革导向在“权利—价值—经营—管理”的理论逻辑框架下,上文试图回答的是“为什么”,然而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具体实践中还需回答“怎么做”,也即是如何切实落实多项权利、促进多元利益实现,如何具体显化资产价值、维护调节分配公平,如何稳妥保障资产经营底线安全、优化编制高品质资产负债表,如何系统统一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有序监管。3.1三维立体多权化为了保障自然资源资产权利的完整性、明晰性和稳定性,亟需进一步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拓展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登记制度。首先,应通过基础信息调查和法律制度建设保障权利完整性,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权利的价值表达和权能划分,以国土调查为基础统一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及权利基础信息调查,依托权利法律体系构建充分保障权利束完整性及其权能行使有效性,为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奠定基础;其次,应以确权登记的形式保障三维立体空间的权利明晰,应当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在三维立体空间层面上涉及的多种权利的完整权利信息,以登记的形式予以记录公示,构建统一的三维自然资源资产权籍数据库,从而明晰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权利;最后,进行统一的权利登记管理,建立以登记制度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机制,保障权利主体、内容和形式上的稳定性,规避权利流转中的各类风险。针对自然资源资产诸多权利对象,在未来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亟需建设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资产权利制度,明晰权利束中的多种权利的权能内容及归属:首先,坚持自然资源资产公有制制度,赋予所有权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明确国有资产边界、有效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其次,具体落实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成员资格权,探讨以资格权承担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提供的福利保障,在未来基于多元社会保障制度探索资格权退出与市场化演进的协同路径;再次,完善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制度,对于使用权市场化条件尚不明确、涉及公共利益的自然资源资产则应当探索其指标流转机制,并进一步探索使用权市场化路径;最后,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权的细化落地,明确管理权职责、健全相关法律保障体系、完善各类制度与政策体系,统筹实现各类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多权化管理。3.2生态价值具象化基于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复合性,应在传统自然资源资产经济价值利用制度、模式和政策的基础上,强化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机制,推动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机制形成。首先,重塑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观念,培育使用者或消费者使用或消费自然资源资产的支付意愿,尤为强调自然资源资产绿色生态价值的消费培养,放宽高效率、低能耗、强创新的使用者准入门槛和使用限制;其次,深入推进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展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自然资源资产权利出让、流转与收益保障制度,推进专有性、非战略性的自然资源资产供给侧结构性市场化改革;最后,构建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提供监管性服务,建立一批自然资源资产交易中介机构提供价值评估、信息流通、资金融通等各项服务,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保障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机制有效建立。此外,由于自然资源资产的特殊属性,其现实价值不能仅由市场价格显现,自然资源资产也不能全权交由市场配置来实现,还应探索税收、规费、利润等其他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调节和公平分配机制。首先,应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使用规费制度,基于自然资源资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价值,设定合理的使用规费,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不可再生的部分可以设定阶梯式价格和规费制度;同时,还应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税收制度,分级分类制定自然资源资产使用税率与税收方式,以引导自然资源资产的经营方向、合理调节资产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此外,还应合理制定自然资源资产经营的利润调节和分配机制,鼓励自然资源资产保护行为,严控自然资源资产破坏性经营行为,尤其是对于生态服务等难以由市场价格具体显化的正向外部性,应当探索税收、规费减免和利润补贴等形式,进行自然资源资产价值的二次调节。3.3安全品质六量化自然资源资产经营应以安全和品质为核心导向,在保障基本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支撑资产核算、审计等诸多制度实施,实现“底量、存量、数量、质量、差量、流量”六量统筹优化。“底量”代表了自然资源资产中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态安全的基本底数。首先,自然资源资产经营需以保障粮食安全为前提,充分保障粮食生产所需的土地、水、气候等资源供给,严格划定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保证耕地资源资产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其次,自然资源资产经营不能以破坏生态安全为代价,应严格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完善国土空间内部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的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监测制度,确保生态资源资产平稳增长;最后,还应考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诸多具体风险,譬如考虑居住诉求确保一定的住宅用地资产、考虑畜牧业发展需要保障草原资产等,在自然资源资产中留存一定的预防和应急“底量”。在保证安全“底量”的基础上,为充分实现自然资源资产的高品质利用,还应从自然资源资产存量、数量、质量、差量和流量5个维度上优化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首先,以“存量明底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要“盘点家底”,基于既有自然资源统计数据和统一的国土调查,综合应用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监测和调查技术手段,测算土地、矿产、水资源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存量,构成表中自然资源资产账户的基础内容;其次,以“数量定变化”,将自然资源资产经营过程中的数量变化纳入表中,通过变更登记、动态监测等制度,监测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因生产消耗、生态破坏等导致的减量和生态环境修复等导致的增量变化,结合存量数据构成表中自然资源资产账户主体部分;再次,以“质量测价值”,通过对自然资源资产的质量情况进行核算和监测,制定质量等级以及对应价值测算标准,依据质量优劣程度并综合存量数量数值,测定自然资源资产具体价值量;进而,以“差量作修正”,通过自然资源资产空间差量的概念引入,突出区域差异导致的价值测算标准差异,即不同区域在不同自然禀赋、经济水平和功能定位下,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自然资源可能具备不同的价值量,以此提升资产账户价值量测度的科学性;最后,以“流量核成本”,利用自然资源资产流量概念测算负债账户,明确自然资源资产经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成本和不合理的生态、经济等负债,以资产账户减除负债账户测算权益(净资产)账户,进而严控经营过程中的过度开发、以劣充好、投机倒把等行为,实现高品质的自然资源资产经营。3.4系统监管综合化在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指导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应当是系统化的“四统一”建设:首先,统一履行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职责,整合分散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以自然资源部为主导构建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系,系统整合地方割裂的各项资源资产管理机构,确保关系顺畅、权责清晰;其次,统一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评估及管理,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核算制度,明确资产评估基本原则,拟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差异化的技术程序与标准体系;再次,统一处分自然资源资产,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制定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政策,建立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市场机制,配套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政策措施;最后,统一调节资产收益分配,将自然资源资产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制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经营及自然增值收益的差异化收益分配制度,采用生态补偿、增值收益调节金、转移支付等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协调自然资源增值收益分配,优化区域、城乡、公私和央地之间的利益分配体系。在管理系统化的同时也引发了权力的过度集中,因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迫切需要配套反馈及时、动态有效的监督机制,实现全平台、全过程、全要素和全空间的综合监督:构建统一的现代信息技术管理、监督平台,进行全平台监督,打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信息孤岛,推进公共治理透明化,实现信息的充分共享,提高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及公众监督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综合监督需要打通自然资源资产调查、登记、规划、审批、利用和保护等利用和管理环节,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实现全过程的综合监督;统合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职能,进行全要素监督,开展针对区域生态系统和景观系统的综合性监督;最后,监督行为要求覆盖整个国土空间,实现对城镇、农业和生态空间,陆地和海洋空间,地上、地表和地下空间等各类自然空间的有效覆盖,实现全空间监督,构建针对水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流动性自然资源资产的区域协同治理机制。4结论与讨论明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理论逻辑和改革导向,是解决自然资源资产定义模糊、权利不清、价值不显、低效高危、监管缺位的核心关键,更是统筹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保护与经营,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基于“权利—价值—经营—管理”的理论逻辑体系框架,本文提出自然资源资产权利应当包含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对象内涵,以完整、明晰和稳定作为权利实现要求,力求实现“三维立体多权化”;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显化应当基于生态、经济等价值的全面认知,全面应用各类价值评估方法,基于市场培育建设、价值调节和公平分配机制突出体现“生态价值具象化”;自然资源资产经营中既要保障安全,又要实现高品质利用,因而应当以“底量”保安全,以存量、数量、质量、差量和流量明确和完善编制资产负债表,实现“安全品质六量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则应当打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割裂的现状,实现系统统一管理并建立全平台、全过程、全资源和全空间的综合监督机制,实现“系统监管综合化”。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构建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理论框架是综合考虑多方理论支撑,在宏观层面上探讨的整体性逻辑体系。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改革导向也更多是对改革路径的粗线条概要描述,仍然缺乏诸多制度、政策和工作的具体微观细化。此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这一命题事涉国计民生,错综复杂、千丝万缕,其系统性、复杂性和困难性远远超过了一篇论文所能涵盖的内容,不仅要将中央顶层设计与自然资源资产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又要考虑与其他相关领域改革的协同性,还要考虑理论与实践的对应性和有效度。因而,本文所尝试构建的理论逻辑也仅包含权利、价值、经营和管理4个方面,旨在集中解决自然资源资产权利、资产价值显化评估、资产负债表编制、资产管理监督等突出问题,同时也衍生阐释了自然资源资产定义、交易、分配、核算和审计等问题。因此,未来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研究仍然大有可为,资产资格权、有偿使用制度、资产负债表、品质资产经营等诸多问题依然值得理论学术界和有关管理决策机构继续深入探讨,同时也应积极鼓励探索新措施、新办法,尽快补上制度短板和漏洞,加快改革落地,以充分科学发挥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的促进作用。
中国土地科学杂志发表 2019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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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自然资源领域十大关键词出炉!
【统筹疫情防控和自然资源工作】2020年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工作,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统筹疫情防控和自然资源工作,为“六稳”“六保”作出了应有贡献。2020年1月21日,自然资源部党组召开会议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后,部系统各单位思想上高度重视,快速反应,落实落细春节前后各项防控措施,对返岗工作四类情况扎实做好安排。2020年2月1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强化资源要素保障,支持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召开后,自然资源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2月23日、24日、28日先后召开部党组扩大会议、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视频会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省会城市)视频会议,及时掌握各地自然资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署统筹推动落实疫情防控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自然资源工作,全力支持保障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疫情防控期间,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调整工作模式、创新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地方力度,加快推进重大工作任务,持续改进用地用矿用海审批等机制性工作,不断强化基础性工作,并及时印发了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土地出让金收缴、国土“三调”等特殊政策规定。全国自然资源系统从统筹保障资源要素、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等关键环节提供政策措施,在项目用地服务、土地出让、不动产登记、测绘地信等工作中创新方式、优化服务,助力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服务保障民生。【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是党中央向全国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原国土资源部和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持续创新完善政策举措,重点在提供用地保障、拓宽脱贫攻坚资金来源、维护搬迁群众权益、实施地质调查专项扶贫等方面,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3月初,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部2020年扶贫工作要点》,明确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要求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坚持政策扶贫、定点扶贫两条主线,保持攻坚态势,强化责任落实,努力为高质量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尽好分内职责。5月,部办公厅印发《关于2020年支持定点扶贫县脱贫攻坚意见的函》。7月30日,自然资源部以视频形式召开乌蒙山片区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部际联系会议,对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最后冲刺阶段工作提出要求,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为维护搬迁群众安置房不动产权益,自然资源部于5月、11月出台《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尽快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手续切实做好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的意见》两个文件,专项部署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所有安置房明确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12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自然资源政策支持脱贫攻坚有关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原国土资源部和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每年对全国832个贫困县分别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亩,通过实施增减挂钩政策为贫困地区提供近4500亿元资金,为贫困地区找水打井1600多眼、圈定绿色富硒土地2366万亩、调查发现地质遗迹景观资源2200多处、发现矿产资源地420多处,为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用地审批权下放】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是2020年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进展。据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配合决定实施,自然资源部通知要求,对应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将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先行用地批准权委托给试点省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改革用地审批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是明晰中央和地方在土地管理上的权责关系,推进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自然资源服务效能的实际行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下放用地审批权绝不意味着放松用地审查和监管要求,自然资源部表示将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月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明确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分类保障的总体要求,改革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用地审批权下放和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改革,打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组合拳”。【矿产资源管理改革】2020年是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关键之年。1月9日,自然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有关内容。5月1日,该《意见》正式实施。针对多年来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对建立和实施矿业权出让制度、优化石油天然气矿业权管理、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管理方式等作出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体现了矿业权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改革内容包括,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调整探矿权期限;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4月、5月,自然资源部公布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第三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为保障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顺利推进扫除制度障碍。同时,实施新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及时印发关于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等方面的文件。为及时总结交流经验,10月23日,“净矿”出让分析研讨会举行,交流8省(区)推进“净矿”出让典型实例,剖析难点,提出对策建议,并部署下一步工作。【2020珠峰高程测量】2020珠峰高程测量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联合声明》,由自然资源部会同外交部、国家体育总局和西藏自治区政府联合组织的测量行动。正值中国和尼泊尔建交65周年,也恰逢人类首次从北坡成功登顶珠峰60周年、中国首次精确测定并公布珠峰高程45周年,我国再次登顶珠峰测高意义重大。4月30日,2020珠峰高程测量正式启动。为推动珠峰高程测量顺利开展,保证测量的科学性、高程成果的精确性,自然资源部组织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及中国地质调查局等单位的精锐力量,编制了珠峰高程测量技术设计书和实施方案。5月6日、5月16日,测量登山队两次冲顶,均因天气原因下撤。5月24日,测量登山队第三次向顶峰发起冲击。5月27日11时,8名攻顶队员克服重重困难,成功从北坡登上珠穆朗玛峰峰顶,完成峰顶测量任务。12月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尼泊尔总统班达里互致信函,共同宣布珠穆朗玛峰的最新高程为8848.86米。此次测量实现了五方面技术创新和突破:一是首次在珠峰峰顶开展了北斗卫星定位测量;二是国产测绘仪器担当测量主力;三是首次在珠峰地区开展航空重力测量,并首次将地面重力测量推进到峰顶;四是各种现代测绘技术和传统大地测量技术综合运用;五是首次引入全球高程基准,中尼合作构建全球高程基准,首次共同形成珠峰高程结果,实现重大历史突破。【八不准】近年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呈蔓延趋势,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作出安排,强调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整治工作。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疏堵结合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10月至12月,自然资源部分三批公开通报共计151起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的是一些地方严格管控、坚决处置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有效做法,有的是督促地方进一步落实的案例。截至12月底,全国已有2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优化用地服务,从源头上防范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两山”理念转化路径】2020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15周年。作为践行“两山”理念的重要力量,自然资源部门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努力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6月11日,党的十九大后全国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的第一个综合性规划——《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公布,明确以“三区四带”为核心的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布局。这是新时代国家层面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基本纲领,为促进自然生态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抓手。8月26日,《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印发。这是我国第一个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系统指导我国生态保护修复实践、带有通则性质的标志性技术成果,对于全面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和指导意义,自然资源部于4月、10月先后印发两批共21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理论和实践探索。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第一批10个案例,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市场化机制建设,努力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途径。12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情况。“十三五”期间,全国自然保护地数量增加700多个,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实施25个,蓝色海湾整治行动、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黄海浒苔绿潮灾害防治、长江流域等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等重点专项行动和工程成效明显。【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是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的生命线,也是2020年“三调”工作始终牢牢把握的主线、底线和红线。1月14日,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三调”专项督察有关情况,并公布53个调查不实典型案例,要求各地正视督察发现的问题,按照“三调”工作统一要求,全面整改到位。年初,全国各省(区、市)陆续完成“三调”初始调查复核整改,全面进入统一时点更新调查阶段。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全国三调办组织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做好数据分析比对等案头工作,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和指引。国家层面利用数字高程模型、河道湖区岸线及高水位数据、卫星影像等资料,对耕地坡度、河道湖区耕地、耕地种植情况、湿地等数据进行专项比对检查。5月15日,全面启动统一时点更新调查工作,要求各地对初始调查成果开展自查自纠,利用统一时点更新调查进一步提高调查数据真实性,并将各地上报成果的时限推延至7月底。随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了针对初始调查核查整改复核成果的第三轮“三调”专项督察。8月26日,公开通报第三轮督察有关情况,公布了83个弄虚作假、调查不实重大典型问题,强调各地要深刻吸取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三调”各项工作要求,对地类真实性要始终坚持“毫不动摇、寸步不让、虚报严惩”,举一反三,对督察提出的疑似问题图斑全面排查并全部整改到位。紧接着,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启动针对统一时点更新调查成果的第四轮“三调”专项督察,10月13日通报督察有关情况,公布了江西省高安市弄虚作假重大典型问题。【国土空间规划编制】2020年,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监督实施、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四个子体系建设取得良好效果。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面展开。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加快推进。1月17日和9月22日分别印发的《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指导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面铺开。11月2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通知,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各省(区、市)可按照2019年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建设用地规模。“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逐步落地。12月15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印发,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全域全要素编制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基础进一步筑牢。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评估调整规则以及人为活动处理要求,指导地方落实应划尽划要求,实事求是提出调整方案。在规划监督实施层面,5月22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提出对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全周期管理,防止出现违规编制、擅自调整、违规许可、未批先建、监管薄弱等问题;完善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组织108个城市开展城市体检。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立法工作稳步推进,技术标准建设得到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分技术委员会7月28日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11月17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先行印发。此外,开展了国土空间规划宣传、培训和学科专业建设,加强了对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深入推进。【自然资源领域放管服】持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放管服”,是做好“六稳”、落实“六保”的重要保障,除用地审批权下放、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两大举措之外,2020年还有不少亮点引人注目。3月,自然资源部公布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第二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4部规章,打包修改3部规章,31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清理工作旨在贯彻落实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加快落实机构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12月,公布第四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16件规范性文件。5月15日,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要求年底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覆盖,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全部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提升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9月24日,《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办法》印发施行。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和测绘资质并加强监管。24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测绘资质改革方案,主要包括压减测绘资质类别等级、下放甲级资质审批权限、合理降低准入门槛、压减审批时限和材料等四方面。同时给予市场主体1年过渡期。测绘资质改革进一步优化了测绘市场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发展注入活力。(中国自然资源报)
辽宁自然资源杂志发表 2021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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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的若干思考
作者:张世良/刘伯恩/李青青(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101149)自然资源督察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行政监察的形式之一,目的是确保国家关于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在地方得到有效落实。目前,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部分省份对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围绕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总结经验、分析不足、研究提出省级自然资源督察优化部署的原则和实现路径,对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1自然资源督察的改革情况在2018年开展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整合了各类自然资源督察职责,其中,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督察由自然资源部负责,森林、草原督察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1]。自然资源督察以土地督察为基础,职能拓展到国土空间规划、海洋、森林、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自然资源部内设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和协调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向地方派驻9个督察局,承担对所辖区域的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建立了“一办九局”的自然资源督察组织架构。自然资源部授权3个海区局,承担所辖海区内海洋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督察职责。同时,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作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派出机构,承担林草领域的相关监督职责。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完善国家层面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建立省级自然资源督察作为补充,对于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2]。2我国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实践探索2.1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总体情况目前,已有山西、河南、四川、山东、浙江、湖北等多个省份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通过聚焦市、县(区)政府自然资源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共同责任落实,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取得了良好成效。2.1.1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实践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自然资源督察的主体、对象、内容、领域等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在督察主体上,省级人民政府是省级自然资源督察的主体,其具体工作主要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从省级自然资源督察的对象来看,不同省份自然资源督察的对象不尽相同,主要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督察对象涉及市、县、乡三级政府,如甘肃、江西、贵州、青海等省份;第二类督察对象是市、县(区)政府,如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第三类督察对象只涉及市政府,不涉及县(区)政府,如山东省;第四类督察对象既包括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也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湖南省。在督察内容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督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落实中央、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是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土地开发利用与管理情况;三是地方政府落实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矿产资源监管与保护等情况;四是对群众举报、信访投诉和媒体反映的自然资源管理具体问题受理和处理情况;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自然资源督察事项。在督察领域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督察的领域主要包含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等自然资源,如山西、四川等省开展了国土空间督察、土地督察、矿产督察。2.1.2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设置情况为进一步完善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明确机构职责、人员责任等,部分省份陆续设立专门负责机构,或者与执法等机构合并设立机构。这些机构名称有所不同,但职责相近(表1)。表1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设置情况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设置情况不一,总体上分为三种类型。主要包括:一是设立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其机构设置情况为:参照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设立省级自然资源总督察,具体由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兼任,并在其下设立督察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并实施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拟订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并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开展协调对接、联络配合、承担交办任务等工作。比如,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是设立自然资源督察处。其机构设置情况为:不设立省级自然资源总督察,而是设立自然资源督察处具体承担督察任务,如北京市、山西省、贵州省。三是将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挂靠相关业务部门。其机构设置情况为:将自然资源督察职责挂靠在执法局、法规处。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设置情况不同。如海南省设立督察与执法局,兼具执法与督察职责;内蒙古自治区设立执法局(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同一部门加挂两个牌子,将督察与执法业务合二为一;重庆市设立规划和自然资源督察处(行政审批处),兼具督察和行政审批职责;陕西省设立法规处(省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行使执法、督察、行政复议等职责。此外,安徽省虽未设置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机构,但建立了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组织领导机制,对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下达《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意见书》中指出的问题和督察期间移交的问题线索,开展跟踪调查、业务指导、督促整改等工作。该机制直接对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确保了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的常态化运行[3]。图1为我国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设置情况。图1我国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设置情况2.1.3部分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文件出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表2),明确了省级自然资源督察的原则、类型、内容、方式、程序、措施、要求等内容,为省级自然资源督察的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指导。表2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发布的自然资源督察文件2.1.4自然资源督察方式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在前期土地督察工作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等督察工作方式。其中,日常督察是为了实现常态化监管而开展的常规性督察,其具有常规性和全面性等特点;例行督察是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一地区内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体检”,具有“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等特点,是效果反响最好的一项督察业务;专项督察是围绕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决策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重点工作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督察及重点地区的定点监督检查,其具有针对性强、时效性强、威慑力大等特点。2.2开展省级自然资源督察的有益探索2.2.1探索建立自然资源派驻督察制度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部分省份向地方派驻专职执行自然资源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派驻地方的督察员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要求对派驻地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派驻督察员因为长期扎根基层,能更全面、真实地掌握市、县自然资源管理中的短板,及时发现制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督促整改。比如,四川省、山东省实行自然资源派驻督察制度,在原城乡规划队伍基础上整合了一支自然资源派驻督察队伍,并且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制定了相关的工作规程。其中,山东省从16个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省海洋局遴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经验丰富、管理能力较强的自然资源督察员共80名,聘用期限为三年。分8组分别派驻在德州、日照、淄博、潍坊、枣庄、烟台、济宁、泰安8个市[4]。四川省遴选自然资源督察员81名,实现了市(州)派驻督察的全覆盖,同时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设立了履行自然资源督察职能的机构,初步形成一套省市两级自然资源督察体系[5]。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意见》(川自然资发〔2020〕32号),明确省自然资源督察的程序。具体内容包括:工作启动,由督察机构提出书面督察请示,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进行督察准备,制定督察工作方案,下发《督察通知书》;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检查台账、调阅资料、外业踏勘等方式进行,或经批准以暗访方式开展督察;结果反馈,向被督察地方政府下发《督察意见书》,并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落实及检查验收,被督察地方政府按时完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由实施督察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抽查验收,提出验收意见。根据工作需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通报公示公开督察情况。省级自然资源派驻督察框架参见图2。图2省级自然资源派驻督察框架2.2.2探索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部分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通过与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构和审计厅等部门协作,建立多部门监督机构的信息沟通、业务协作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交流工作进展,沟通工作计划,统筹协商部署重点协作内容。二是建立多方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内容主要包括: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安排;违法违规等重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及案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发现的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情况;多部门集成和分析各类自然资源基础信息数据。三是加强成果的运用。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构与审计厅组成联合小组,汇总各部门督察意见书等相关成果,并将审计厅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自然资源管理不规范、未按督察有关要求进行整改纠正、督察整改不到位等行为,作为督察的参考依据,以此打破审计、自然资源督察、生态环保督察三部门之间的壁垒。比如,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和审计厅共同出台《青海省自然资源督察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审计与督察协同作用,促进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和维护生态安全。通过多部门协作,推动形成资源共享、衔接顺畅、监督有力的监督格局,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2.2.3探索建立自然资源权责清单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系统梳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四级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细化自然资源管理事项,厘清每个事项涉及的法规政策、设定依据、对应条款、对应责任事项、政府实施层级及权限、追责情形,形成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责任清单。通过对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的梳理,明晰了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为省级政府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如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印发了《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职责》,将四级政府自然资源职责分为土地、地质矿产、海洋、规划、测绘、规划、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林业、自然保护地、动植物保护九个大类,并依据每个大类的特点细化分为174个管理事项,每个事项又包括主要职责、法规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对应条款,以及政府职责层级。又如青海省构建了一套权责匹配、简明实用的清单模式,出台了《自然资源厅权责清单通用目录》,梳理青海省自然资源系统的省、市、县三级实施层级及权限,并根据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列出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2.2.4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支撑体系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自然资源督察支撑事业单位——自然资源督察保障中心,保障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日常运行及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性、理论性、应用性研究。这对于完善省级自然资源管理政策、探索省级督察制度建设、推动自然资源督察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自然资源督察事业单位功能主要包括:一是加强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的研究。研究内容涵盖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与环保督察、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制度比较研究,以及自然资源督察质量评价研究、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激励机制等。二是培养督察方面人才。自然资源督察保障中心可以为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定向培养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三是协助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和利用情况开展督察。四是承担省级自然资源日常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等辅助工作,对自然资源督察规划、年度计划、督察方案等提出意见建议。五是协助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整改落实工作,提出整改方案、警示约谈等工作建议。六是承担省级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督察整改效果的评估,提出完善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和督察制度建设的建议。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已开展相关实践,设置直属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督察保障中心,协助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工作。3当前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难点3.1省级自然资源督察体系不够完善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督察实践中不断完善。一是多数省份仅针对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提出的整改意见,建立了自然资源督察问题整改机制,尚未开展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少数开展自然资源督察的省份也是以落实上级机关决策部署、上级领导批办事项及会议议定事项为主,尚未建立省级自然资源督察长效机制。二是省级自然资源督察还面临着督察专业人员缺乏、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等问题,不利于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开展。三是省级自然资源督察还存在督察前期准备不足、督察程序不明晰、信息公开程度低等问题。3.2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对象界定不一不同省份对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对象界定不一,主要体现在督察层级和督察部门两个方面:在督察层级上,目前大多数省份督察对象为市县两级政府,因为督察省级政府容易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对象重叠,如果督察扩大到乡镇政府,又缺少足够的督察人员和督察经费保障。由于部分省份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列入督察对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只涉及政府,未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而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增加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督察,会导致督察部门不一致,不利于与上级协调工作。3.3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威慑力不够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威慑力不够,工作效果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相比还有较大距离。一是从督察主体来看,设立了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的省份,在所设置的专门机构及人员配置上往往面临权责不对等、层级不一致的困境。多数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小组组长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职厅级领导担任,而对比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多由省长或副省长直接担任,则存在明显劣势[6]。此外,在行政实践中,对于上级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等,地方政府重视程度较高,但对于日常督察、例行督察等方式发现的问题可能无法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导致在相关整改措施落实上敷衍了事,从而弱化了日常督察和例行督察的职能,不利于建立长效化的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机制[7]。二是在督察结果的运用上,自然资源违法违规问题经常出现屡察难止、复发多发、久拖不决的问题,督察机构对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督察对象缺乏强制性约束措施,而且地方政府在追责问题上普遍存在避重就轻现象,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很难对地方政府形成长期和强大的威慑力。4省级自然资源督察的优化路径4.1基本原则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是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决策部署及法规政策等顺利落地的有力保障。建立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地方政府自然资源监管效能,系统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综合治理。推动保障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应把握以下原则:(1)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基层,通过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科学分析问题,着力解决问题,履职尽责[8]。(2)注重效率。针对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目标,细化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限,要做到重点突出、务求实效,确保决策落实、政策落地。(3)维护地方积极性。维护地方政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改变和不取代市、县、乡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职权。(4)坚持全方位督察。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全链条,对地方政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情况、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4.2优化路径从树立新型自然资源督察理念、完善督察法律法规、加强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有效衔接、探索科学督察方式、严格规范督察程序、强化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省级自然资源督察的长效机制,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4.2.1树立新型自然资源督察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发展实践需要发展理念引领。具体来说,需要树立以下自然资源督察理念:一是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自然督察理念。人类对大自然无序开发与粗暴掠夺,最终都会伤害到人类自身。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要延长触手、深入基层,强化源头防控、过程监管,保障对自然资源取之有度、用之有道,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局面。二是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督察理念。把握好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必须严督严察,对于地方设立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自然的项目必须坚决叫停[9]。三是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督察理念。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必须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与各自然资源要素之间的关联,推动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4.2.2完善自然资源督察体系健全法制是保障行政监督的前提条件。要认真系统地总结近些年来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督察的探索实践,制订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运作的规则清单。一是根据“三定”方案系统梳理各级政府自然资源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区)、乡政府及相关部门自然资源管理责任,推动形成符合地方特色的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责任体系。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快建立完善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机制,明确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及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确督察的原则、类型、方式、程序规范和纪律要求等。三是健全省级自然资源督察质量评价体系与自然资源督察整改反馈制度。评估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实施效益,强化督察结论的应用[10],提升督察质量及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效率。四是健全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多部门合作机制。与生态环保督察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建立合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督察职责,构建信息共享、业务协商、案件移交等联动机制。五是积极推动国家层面自然资源督察政策法规体系化,为省级自然资源督察体制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参考。4.2.3加强与国家督察的有效衔接要加快建设国家和省级无缝对接的自然资源督察体系,尽快形成督察合力。一是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做好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的协调对接工作,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开展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等工作。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扮演一个“中间人”的角色。二是国家自然资源督察通过发现机制、纠正机制找出地方政府在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而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应以落实责任、督促整改工作为主。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应针对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压实地方责任,推动地方整改。三是针对国家自然资源督察难以过多关注县(区)、乡政府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责任的问题,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应当作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的补充与延伸,将关口前移、触角延伸,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解决问题。四是与中央环保督察等相关督察做好衔接,发挥好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各自职能,加强协同配合、机制衔接,形成督察合力。4.2.4探索科学督察方式要着眼于区域实际,构建灵活实用、稳定规范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省级自然资源督察新方式。一是对于专项督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充分发挥其针对性强、震慑力大的特点,聚焦国家自然资源督察重点督察任务,及时督促地方整改问题,推动中央政策落地。二是对于日常督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充分发挥其常规性、全面性的特点及其在形势研判和成效评估上的基础性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实现常态化监管。三是对于例行督察,应该根据各(自治区、直辖市)情况适度改进。例如有些省份地市较多,完成一轮例行督察时间较长,且对全省影响有限,应该视情况压缩例行督察时间、调整例行督察方式。四是建立综合督察,充分吸收例行督察覆盖内容全面的优势,组织各自然资源领域专业人员统筹协调、协同落实,对土地、规划、矿产、海洋、林草等进行全要素、综合性、一体化的“综合督察”,这样既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性、整体性治理理念,又收到了综合督察的效果,有利于本省生态系统修复和自然资源综合治理。4.2.5严格规范督察程序要从突出重点、简化流程、精准督察等方面,明确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问题,保障省级自然资源督察的规范性,提升督察的效能。一是在制定省级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程序时可以借鉴国家土地督察的成熟经验:建立制定年度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明确督察任务;发送督察通知书,进驻地方开展调查和实地督察;梳理督察发现的问题,编写自然资源督察报告,提出督察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对被督察地区问题整改进行督察核实和检查验收等,并在后期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加以系统总结,形成制度化规定,促进省级自然资源督察程序的规范化。二是在制定督察程序中要对每个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公布督察组进驻后的联系方式、督察发现问题的标准,明确督察意见反馈方式、督察意见整改时限、督察机构开展整改核实流程等,保障省级自然资源督察程序更加标准、规范。4.2.6强化信息化建设目前省级自然资源督察队伍的构成主要是以城乡规划督察队伍为主,面临着业务领域更加广泛、任务更加饱满而人员编制缺少的问题。因此,转变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方式,构建数字督察系统,实现督察业务全流程网络化,成为当前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一是在内业审查方面,利用信息化、网络化等互联网技术,建立一套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份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无缝衔接的综合性业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存储、对比分析、统计汇总、报表输出等功能。二是在外业核查方面,利用航摄设备、导航定位、无人机倾斜摄影、数据自动化处理、督察目标自动识别等现代化信息、通信技术,探索出一条数据快速准确获取、意见建议实时反馈的完整技术路线,辅助省级自然资源日常、例行、专项督察的外业查证工作[11]。三是从内业审查、外业核查两方面入手,建立一套“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一体化”的督察新模式,以实现省域层面上对自然资源的全面性、全域性督察,切实提升自然资源督察的工作效能、行政效率和威慑能力[12]。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杂志发表 2023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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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目标平衡中推动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2年全区自然资源工作要点摘登2022年2月17日,全区自然资源工作会议以线上、线下形式在南宁召开,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宁,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蓝天立分别做出批示。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许永锞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全面总结了2021广西自然资源工作成效与不足之处,并对2022年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2022年是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自然资源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会议强调,全系统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坚持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履行“两统一”核心职责,突出“促发展”主线、坚守“保资源”红线、守住“惠民生”底线,在多目标平衡中推动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重点要按照“稳、早、实、紧、效”的要求,全力抓好以下7项工作。一、突出保项目、稳增长,全面支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加快规划编制保空间全面完成“三线”划定,现状稳定耕地要应划尽划、应保尽保,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不再调整,因国家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要举证说明;城镇开发边界要依据自然地理格局、人口变化、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合理划定,对人口流出市县,要严控新增规模。同时,结合“三线”划定,会同林业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确定造林绿化空间和林地保护目标,要坚持耕地保护优先,避让现状耕地、耕地后备资源、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统筹协调好造林绿化空间与“三线”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不断深化完善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力争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自治区、市、县级总体规划编制和上报审批,基本完成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建设;同步加快推进和指导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全面部署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确保总体规划审批后控规能尽快审批,逐步实现“十四五”时期急需开发建设片区的控规全覆盖,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许可、保障建设项目落地等提供法定依据。(二)“三量”齐抓共管保供给在增量配置方面,要配合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前梳理项目,有针对性地争取将基础设施类等单独选址项目纳入国家重点保障范围,由国家直接配置用地指标。重大项目涉及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一律使用各地通过盘活存量产生的计划指标。继续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把有限的指标更加精准配置到好项目上,配置到可以快速落地、形成有效投资增量的项目上,确保计划指标安排一宗、用地审批一宗,杜绝计划指标浪费。在存量盘活方面,要持续推进盘活存量土地3年行动计划,下达指标任务,纳入绩效考核,确保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2万公顷以上,“增存挂钩”中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率分别达18%和25%以上,通过盘活更多的存量土地产生更多的可用计划指标。同时,要强化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的节约集约用地刚性约束,新上项目要达到国内同行业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水平。持续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有序推进园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强化激励约束,逐步解决园区用地粗放、效益不高的问题。在流量使用方面,要在制定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时同步下达各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任务,各地通过盘活存量土地获得的新增计划指标不足的,一律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三)加大工作力度保占补全面落实占补平衡3年攻坚方案,确保占补平衡数量、质量相当。继续强化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及交易力度,加强各类建设项目尤其是重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严格补充耕地方案审查,严格新增耕地管理,对补充耕地项目实行全流程监管,确保入库补充耕地指标真实可信。对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县(市、区)的补充耕地项目,靠前服务,加快审查备案,提高入库效率。加快完成全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统筹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四)创新方式方法提效能加强重大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用地保障效能和监测能力。在前期工作环节,完善“专班推进+上门服务+清单管理+定期考核”工作体系,组建7个服务小组对口14个设区市开展上门服务,推行“下沉式”靠前跟踪服务机制,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暖心服务。在“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环节,进一步深化纵向构建一库、一云、一平台、一流程“三级联审”新机制,整合用地、用矿、测绘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实现区、市、县业务审查一个闭环管理;横向强化部门协同、责任明晰、联动服务的审批机制,逐步推行用地用矿用海联动审批模式,探索用地审查和林地审核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审批流程更简、材料更少、时限更短、服务更优。在城乡规划许可环节,持续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全面推开“多测合一”,减少重复审查。推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流程再优化,升级完善规划综合审批系统,实现规划许可从“网上办”向“掌上办”转变。在供地环节,全面铺开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园区整体评估,把“事后提要求”转向“事前定标准”,把“项目等地”变为“地等项目”,让地方带着标准去招商,帮助企业降低入园成本,力争让条件成熟的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二、突出保耕地、稳生态,全面加强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修复(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聚力推行田长制,守牢耕地保护红线。2022年底,实现“地有人种、田有人管、责有人担”的耕地保护网格化。要采取一揽子措施,全面整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耕地撂荒问题。合理确定耕地保护目标。根据国家下达广西的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数、底图,带位置下达各地新的保护任务。严格开展2021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引导。加快推进落实田长制。督促各地尽快成立田长办;印发《自治区田长制考核暂行办法》,落实田长调度督导、监督考核、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退“林”还耕、退“园”还耕、耕地“非农化”、耕地撂荒治理等专项行动,确保田长制有名、有实、有效。严格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管控耕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进出平衡”实行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自治区范围内有偿调剂为辅。对于退“林”特别是种植桉树的整改退出态度要坚决;对于退“园”,由地方在做好调查摸底、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提出,实施过程要注重顺势而为、稳妥审慎推进,不能搞“运动式”“一刀切”。(二)筑牢南方生态安全屏障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殷切嘱托,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统筹做好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实施漓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储备和支持实施一批以小流域治理为主的生态修复项目,开展珠江—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规划编制前期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历史遗留矿山核查,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确保2025年前完成9800公顷修复任务。积极争取自然资源部和财政部支持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建设。强化对生产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落实边开采、边修复主体责任,努力止住新增问题。拓宽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资金保障途径。加强政策研究,用足用好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有利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鼓励各地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商业化运作模式,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加快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实施。加快推进全国唯一的交通沿线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建设,力争尽快取得实质性成效;全力推进原有的44个以及2022年新增的21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实施。指导推进平陆运河沿线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程,为运河沿线耕地保护、生态保护修复、乡村产业发展以及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奠定基础。(三)从严查处违法用地用矿行为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全链条遏制违法用地用矿行为。构建联合执法监管新机制,逐步推行通报提醒、约谈曝光、联合惩戒、移交问责等措施,全面从严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责。积极与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公安、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接联动,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协同协作,加大对土地、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打击力度。从快从重查处实质性违法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采取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等方式,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地区,实施“增违挂钩”。严肃查处无证开采、露天矿山越界开采、破坏生态和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沙霸”“矿霸”及其背后的“保护伞”。持续推进各类重大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巩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建别墅、“大棚房”、高尔夫球场等专项整治成果,开展常态化监管,严防死灰复燃。强化“三方联动机制”作用,巩固工作专班推进模式,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程序性违法问题整治,尽快降低违法用地比例。三、突出抓重点、维权益,全面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一)加快构建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体系认真做好自然资源与林业、水利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和成果共享,逐步形成自然资源“一张底图、一个底版、一套数据”,推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从独立到协同再向融合发展。按时保质完成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确保数据真实性和现势性,确保国土空间一张底图始终是准确的。建立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开放共享应用模式,为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开展专项调查监测技术攻关,探索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探索利用高光谱影像开展动态监测,持续开展漓江流域、左右江流域、沿海海岸带、红树林等专项监测。加快构建综合监测监管快速反应机制,统筹开展监测监管,压实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不断提升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置、监管制度及时完善的能力。探索利用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开展日常变更工作,提升国土利用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度,争取打造全国样板。(二)深化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开展森林公园、河流等17个自治区级登记单元的确权登记主体工作,逐步推动各市、县完成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主体工作。创新推进“不动产登记+税务”新模式,推动不动产登记、办税、缴费“办事一窗化、征缴一码化、票据电子化”落地,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全业务流程网上办理”“一网通办”,争取率先形成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探索应用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开展“一码管地”。深入开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清账”行动,推动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率达60%以上;扎实推进跨省、跨市自然资源权属重大纠纷案件和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涉稳问题化解;加快探索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方法和解决路径。(三)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改革持续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快编制2021年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资产清查、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试点,积极探索推动“两山”转化,助推广西生态优势转变为发展优势。加快推动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效率,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管理制度,规范土地资产处置程序。制定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支持完善自贸区产业链供地政策;加快推进军队土地资产移交工作;继续建立健全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和市场基准价体系;稳妥审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照“查清底数、规范处置、规划衔接、管好用好”的思路,加强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收储盘活工作力度,力争实现储备土地出让收入50亿元以上。四、突出强监管、促转型,全面推动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一)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质量监控及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全面掌握全区矿产资源潜力,严格实施自治区、市、县3级矿产资源规划。启动新一轮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力争新增铝土矿、有色金属等一批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对稀土、铝、钨等战略性矿产及广西优势矿产实行勘查储备,推进页岩气勘查,维护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依法依规进入矿产勘查开采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延长产业链,充分挖掘矿产资源潜力,促进矿业转型升级。建立自治区、市两级矿业权出让项目库,积极做好全区“双百双新”等重大项目以及稀土、铝土矿、有色金属、锰矿、碳酸钙、海砂等优势矿产的产业用矿保障。重点按照“开前门、堵后门”思路,争取新设稀土、页岩气矿业权,支持碳酸钙产业适度发展区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碳酸钙产品。有序推进“净矿”出让,全面实行砂石土类矿产“净矿”出让,鼓励推进其他矿产“净矿”出让,进一步激发矿业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二)打造矿业绿色发展模式出台广西绿色勘查标准,进一步降低地质勘查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指导各地妥善处理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用地用林矛盾冲突问题。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研究,促进废渣废石利用。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开展绿色矿山“回头看”,对不符合标准的矿山要严格除名。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提高绿色矿山遴选标准。加强矿山生产过程监管,推动矿山生产“绿色化”“集约化”,促进矿山建设提质升级。(三)强化矿产保护开发监管加强联合监管,建设自治区、市、县3级矿产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露采矿山、地采矿山实施分类监管,实行矿山实测核查、动态监测监管。探索推行自治区本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统一审查。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全力推进岑溪花岗岩矿山粗放开采、贺州大理石野蛮开采治理、全区“半边山、一面墙”矿山综合整治等工作,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严格采矿权准入,加强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防止“半边山、一面墙”旧账未清又欠新账。持续推进露天采石场综合整治,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非法盗采山砂、非法开采运输销售海砂等专项整治工作。五、突出惠民生、增福祉,全面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一)发挥政策效应激活乡村发展活力按照“政策为大”的要求,继续落实调整自治区和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向市、县倾斜政策,支持地方拓宽财源助力乡村振兴。加强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监管和验收报备,引导项目实施向高耕地率、高水田规模、高耕地质量方向推进。在跨省交易方面,要进一步摸清广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出潜力,主动加强与广东省对接,抢抓用好“政策窗口期”,为广西乡村振兴争取资金支持。之前有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调出任务的市、县,要把完成跨省调出任务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跨省交易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兼顾留足地方发展空间。在区内交易方面,要继续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继续组织好脱贫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区内交易,同步推进建设用地复垦指标交易,激活资源要素活力。(二)全力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扎实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规划编制,严格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切实发挥村庄规划对乡村振兴的引领保障作用。2022年,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乡镇覆盖率要达到60%,完成村庄规划编制1000个以上,积极探索由乡镇、村民自行编制低成本村庄规划的路径和方法。继续单列33个国家脱贫县用地计划指标,统筹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对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随时备案、随时核销。各地要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增减挂钩、地质灾害防治、地质调查、测绘地理信息、“净矿”出让等项目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民族团结等工作统筹实施,让资源所在地人民群众共享开发收益,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充分利用好已下发的富硒土壤调查成果,共同做好特色农业这篇大文章。(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集成分析全区地质灾害风险普查和调查评价结果,建立“隐患点+风险区”双控机制,试点开展1∶1万精细化调查,在已解决“隐患在哪里”基础上,进一步查明“结构是什么”。继续加大专业监测设备投入,2022年汛前要加装750处群专结合专业监测设备,将全区切坡建房和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纳入监测预警范围,进一步提升“什么时候发生”的监测能力。强化防灾知识宣传和演练培训,进一步提升受威胁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推进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避险搬迁,力争消除地质灾害隐患51处,避险搬迁1036人,保护受威胁群众2.6万人。六、突出打基础、提能力,全面提升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水平(一)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能力扎实开展基础测绘保障工作,有序推进“北斗地基增强系统网络优化和建设运营”项目立项实施,建成新一代陆海一体垂直基准体系。开展北部湾沿海及内陆水域水下地形测绘试点工作。完善全区航天航空遥感影像统筹机制,不断提高影像获取的类型、分辨率和频次,提升影像变化快速发现、智能解译和及时处理能力。加快实景三维广西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区、市共建模式,实现广西设区市建成区实景三维数据全覆盖,支持国家级乡村振兴帮扶县开展建成区实景三维建设,推进实景三维数据应用。深入开展新型基础测绘研究,完善广西新型基础测绘体系,争取获得基础测绘“省市县联动”更新机制自然资源部试点。加强应急测绘保障能力,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机制,推广无人机应急测绘联动服务平台全国使用,开展跨省应急测绘保障演练。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加强自治区领导工作用图和应急地图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天地图·广西”市级节点综合评估制度和指标体系,推进区市节点一体化建设,推动由单一地理信息服务向综合地理信息服务转型升级。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监管,开展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测绘资质巡查、安全生产检查,做好测绘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加大地理信息安全和地图市场监管力度,加强涉密测绘成果销毁工作指导,探索制定重大活动地图审核使用“临时地图展示号”制度。(二)提高信息化支撑能力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强化数字赋能、精准治理,全面提升自然资源管理的一体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进一步强化信息支撑,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全流程、全环节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实现“机器管审批、人员零跑腿”,将审批内业化、监管主业化,推动由重审批、重事务向重监管、重调研转变。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底数,整合基础地理、遥感影像、地质矿业、林业、海洋等各类现状和规划数据,构建全区自然资源大数据体系,加快形成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持续优化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强化广西自然资源数据中心建设,拓展数据资源应用的广度和深度,强化信息共享,满足各行业对自然资源数据的需求。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突出抓好不动产登记、三级联审及自然资源资产综合信息系统的升级建设,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三)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创新为要”思维,增强自然资源系统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与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层面相关科技创新平台合作,进一步提升直属单位专业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充分释放“科改33条”政策红利,抓紧出台一批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制度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研究的活力。做实做强中国—东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南方石山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等5个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推动尽快形成一批科技创新和应用成果;积极申报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及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全面推动完成14个市级卫星分中心建设;继续支持自然资源部第四海洋研究所(中国—东盟国家海洋科技联合研发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联合区内外优秀海洋科技力量,共建海洋领域广西实验室。筹办好第12届中国—东盟矿业合作论坛暨推介展示会、首届中国—东盟国家蓝色经济论坛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成果展,积极培育首届中国—东盟卫星遥感应用合作论坛,统筹参与中国—东盟地学信息大数据平台建设,不断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四)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着力防范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风险,助推平安广西建设。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持续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同时注重发挥专业优势,全力为疫情防控提供及时有效的地理信息数据、技术等支撑保障。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保持住宅用地充足有效供应,坚持和完善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加强预期引导,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主任,突出矿山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完善监管方式、强化技术支撑,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为基础,以隐患排查和治理为手段,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安全监管,不断夯实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抓好国家安全、反恐怖、信访维稳、网络安全、个人极端事件和宗教风险防范等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环境。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推动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一是坚持以党的建设引领事业发展。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持续夯实组织基础,加强精神文明和舆论宣传工作。二是坚持以科学的思维推进事业发展。树牢系统观念和法治思维,坚持人才至上理念。三是坚持以全面从严治党保障事业发展。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南方自然资源杂志发表 2022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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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治理助力共同富裕:政策演进、关键挑战与应对策略
作者:岳文泽,夏皓轩,钟鹏宇,韦静娴(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58)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更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期盼[1]。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后,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接续奋斗目标[2]。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不仅要“做大蛋糕”,更要“分好蛋糕”,以人为本地朝着共同富裕目标稳步迈进。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之基、财富之母、民生之本、生态之依,处于国民经济循环的源头地位,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具有关键作用。面向新时代的新需求,自然资源治理仍然面临一系列挑战,亟需深化全域全要素自然资源协同共治,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蓄势赋能。本文探讨了自然资源治理的概念内涵,从目标、对象、价值、实践等方面厘清自然资源治理与共同富裕的逻辑关系,梳理了共同富裕视角下我国自然资源治理的政策演进,明确了自然资源治理助力共同富裕的主要挑战,提出针对性的改革策略,为完善自然资源治理体系提供支撑。1自然资源治理与共同富裕的关联逻辑1.1自然资源的关键特性与治理内涵人类文明的发展与变迁,是一部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历史。自然资源不仅是基础性生产要素,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长期以来广受学界关注[3]。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自然资源定义为“一定时空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效益,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祉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此外,ZIMMERMANN[4]、孙鸿烈[5]、蔡运龙[6]、封志明[7]等学者对此亦有探讨。尽管学界对自然资源的概念界定尚未统一,但对其内涵理解有一定共识:一是基础性,自然资源是构成生物生存环境的基本组分,如土地、水、矿产、海洋等;二是可用性,即自然资源能为人所用、提高人类福祉,没有使用价值或无法利用的自然禀赋只是“中性材料”,不纳入资源范畴;三是发展性,自然资源开发保护的范围、强度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四是共享性,作为生态系统的关键要素与生态产品的载体,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高度外部性。由于自然资源种类繁多、价值不一、用途广泛,导致开发保护活动中对象、过程、方式的高度复杂[8],而治理是决定其有效性、可持续性和公平正义的关键[9]。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定义,自然资源治理是指决定如何行使对自然资源的权责、如何做出决策,以及如何使不同群体参与自然资源管理并从中受益的规范、体系和程序[10]。自然资源治理模式根据管制性可以划分为开放进入使用、国家集权管理体制、公众(私有化)参与管理体制和基于社区的管理体制[11]。随着对人地关系认知的深化,治理模式也在迭代更新,在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等目标要求下[12-13],新时代自然资源治理的核心内涵包括: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理念,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治理规范与体系,强化各类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以协调效率与公平为关键抓手,在决策中重点考虑利益攸关者自然资源利用偏好的权衡关系,优化治理工具的收益与成本[14];以协同善治为主要原则,不仅强调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协同互促与因地制宜[15-16],而且要综合协调实体空间—功能空间—管理空间的对立与统一[17-18]。1.2面向共同富裕的自然资源治理框架从“大同社会”“天道均平”的思想萌芽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主义劳动分配论,共同富裕不仅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梦寐以求的时代愿景,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内在本质与鲜明特征[19]。中国特色共同富裕道路根植于社会经济“渐进式改革”以及独特的国家—社会关系[20],具有发展性、共享性与可持续性等关键特征[21],这意味着实现共同富裕是共建与共享、效率与公平、群体与代际等关系的有机统一[22]。自然资源治理对共同富裕进程具有关键作用,本文尝试从目标、对象、价值、实践等维度建立自然资源治理与共同富裕的关联耦合框架(图1)。图1面向共同富裕的自然资源治理框架Fig.1Thenaturalresourcegovernanceframeworkforcommonprosperity(1)目标协同性。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包含政治、经济、生态、社会等多个维度[23],其本质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下共建世界领先的生产力、共享幸福美好生活,不仅要做大蛋糕,夯实物质基础,也要分好蛋糕,共享发展成果。而自然资源治理的两大初始动机则分别是提高发展效率与改善公平正义,其本质与共同富裕目标紧密相关。例如,IUCN提出的自然资源治理框架就是围绕“维护自然”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尊重相关方权益”两项目标所构建的[9]。(2)对象契合性。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自然资源作为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提供多种生态系统服务,更关乎人类福祉。根据效用价值理论与产权理论,自然资源因其特殊的公共性、稀缺性、外部性[24-25],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资产化与资本化,使得土地、矿产等要素不断吸收社会剩余劳动,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挤占劳动要素的分配份额。因此,亟需促进自然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与公平合理配置,加强生态产品供给,提高社会总体福利。(3)价值关联性。推动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的重点方向,这一顶层设计的初衷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共轭融通[26]。对于自然资源治理而言,评判其是否顺应“人民至上”理念从而形成“善治”[27],彰显了共同富裕在此层面的价值。根据HENDRIKS[28]提出的治理价值体系,包括响应(responsive)、有效(effective)、程序正义(proceduraljustice)、韧性(resilience)与平衡(counterbalance),在自然资源治理中应当体现多方利益诉求,提升治理效益与公平正义,构建长效稳态的体制机制,保障共同富裕的可持续性。(4)实践必要性。高质量的共同富裕,不仅要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与动力变革,也要着力完善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相协调的制度安排[29]。在此过程中,系统、高效的自然资源治理手段是其内在需求,应当围绕共同富裕核心目标,从全生命周期视角推动自然资源调查评估、监测核算、开发利用、保护修复、保障储备、市场交易、安全预警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治理改革[12],完善自然资源治理的实践体系。2共同富裕视角下我国自然资源治理改革历程2.1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同步富裕”下的均衡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主要借鉴“苏联模式”实施以突破列强包围为核心的“立国战略”,采取以平衡财政、恢复农工业生产、调整私营工商业为主的强干预政策,为有效解决“三座大山”造成的经济困顿,建构起社会主义整体秩序奠定坚实基础[30-31]。鉴于当时我国为落后农业大国的国情,早期自然资源治理多服从于农业改造、工业生产等项目建设需求,在机构设置、治理政策等方面历经多次变动,总体遵循“平均生产布局、平衡城乡关系、平分资源产权”大方针。在前苏联“大推进”“贫困恶性循环”等理论指导下,我国沿着“大项目、大投资、大均衡”发展思路,制订了“一五”到“三五”计划[32],重点加强对“三线地区”人、财、物调配,使得工业发展重心偏向东北及中西部地区[33]。在此期间,自然资源要素流动优先服从于重大项目建设,例如,中央先后成立了林业部、森林工业部以满足对大量木材的生产需要,颁布《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创办国营林场和社队林场,实施“大砍大造”政策[34]。为实现工农业部门的相对均衡,我国早期以行政力量直接控制农业部门剩余转移,围绕农业农村领域创设了粮食统购销、土地征收等系列政策链[35]。一方面,政府通过价格管制、需求限额方式重新调整了农业商品的供求关系,为高价销售工业产品形成“剪刀差”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用途转用实施全面控制,农村集体土地禁止买卖、出租,城市私有房地产流通被严格限制,1957年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将土地征收范围扩大至经营性项目建设,为工业化进程提供了大量廉价土地资本。在收入分配上,这一时期的土地产权收益分配是核心,从以地主为核心的产权制度转变为国家、农民个体所有的产权制度。在借鉴前苏联集体化运动经验的基础上,1953年《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了“共同富裕”这一概念,确立了农业合作化、规模化发展的主基调,并于1956年初步完成了互助小组、初级社、高级社三级改造,农地、林木等自然资源实际上成为高级社“公共财产”,在广大农户从租佃关系中解脱出来同时,按劳分配、等价交换等市场原则相对弱化[36]。这一时期,“同步富裕”成为国家发展的核心诉求,区域、城乡、工农关系以均衡发展为导向。2.2改革开放时期:“差异富裕”下的专业化分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改革在全国推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共产党人开创性地提出了“先富后富”论,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成为工作重心,以行政主导的“单位制”逐渐瓦解,资源配置转向效率优先,自然资源治理逐渐从建国初期的“均衡性”转向市场分工要求下的“专业化”。“点轴开发”模式成为差异化发展的主要实践路径。沿海地区凭借地理区位、基础设施和交通条件等优势,在国家空间战略、倾斜政策及产业布局作用下实现了要素集聚和率先发展。1990年浦东新区的先行先试掀起了全国层面自南向北、自东到西、自沿海向内陆的新一轮改革开放浪潮[37-38]。在“先富”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后富”问题备受关注,“八五”计划中指出“促使地区经济朝着分工合理、各展其长、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方向前进”。此后,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等区域战略陆续提出,逐渐形成了“以东部带中部及西部”的国土空间开发模式[39-40]。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市场化与放权改革浪潮下开始解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产品市场化改革强化了集体社员自治权,尤其是国家放开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兴办企业、允许农民利用自有土地建城镇、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三允许”政策,为乡镇企业兴起与农林牧渔全面发展提供制度保障[41]。此外,《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相继出台,确立了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的基本产权架构,为资源有偿使用与市场交易提供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自然资源治理迈入法制化与市场化轨道[42-43]。为协调地方增长主义与国家资源安全的矛盾,1998年原国土资源部成立,建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用途管制制度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建设用地配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一系列政策工具[44]。城镇偏向性的分配制度体系逐渐形成,不同群体之间的福利差异成为改革痛点。改革开放初期,为了获取农村廉价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各类具有歧视性的劳动力、土地与财税政策出现,尤其是乡镇企业式微与分税制改革后县乡一级财政缺口问题凸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供给落后,城乡福利差距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迅速扩大[45]。为调整城乡关系,中共十六大提出了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立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总方针,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如全面取消农业税、健全农业补贴制度等。2.3全面深化改革与生态文明建设时期:“多维富裕”下的系统治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十八大以来,国家开启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大方面的全面深化改革。在履行“两统一”职责的指引下,自然资源治理逐渐从专业化分工走向整体性部署与系统性治理,“多维富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统一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体系成为制定与落实发展蓝图的重要抓手。自然资源部组建后,建立“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体系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底线思维、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等理念得以落实在一张蓝图上。与此同时,在要素流动更加自由、市场环境愈发开放背景下,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日益凸显[46],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相继提出[47],跨区域合作治理机制不断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逐渐清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面铺开,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体制机制成为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路径。中央沿袭扩权赋能思路,不断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现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序衔接。在保障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基础上,将农地“三权分置”法制化,培育更为多样化的适度规模经营体系。农村“三块地”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土地征收范围、程序与补偿标准被纳入法制,满足被征地农民合理、多元的利益诉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约束在法律层面得以解除,《土地管理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入市范围、路径与主体做出明确界定,城乡统一的土地要素市场建设逐渐成型。另外,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赋予农户更多自主权,为盘活闲置土地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化,绿色成为自然资源治理最鲜亮的底色。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机构改革大幅推进,2018年国务院统一组建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职能部门,科学划定并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等工作不断推进;二是生态保护修复取得显著成效,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各类重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稳步实施;三是自然生态空间“两山”价值得以彰显,浙江、福建等地成立“两山银行”“森林生态银行”,开展绿色GEP核算、生态产品认证、生态资源权利交易等实践[48],为普惠生态福祉提供了制度保障。3共同富裕目标下自然资源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共同富裕需要客观认识差距的存在,并致力于将差距控制在社会合意的区间内。由于制度性与非制度性因素耦合作用形成了巨大的区域、城乡、收入差距,随着资本积累与财富增值不断提速进一步扩大差距。因此,亟待厘清当前自然资源治理面临的区域失衡、城乡二元、财富分化等主要挑战。3.1自然资源配置体系不完善,区域发展动能差异明显改革开放后,“以东部为重心”的沿海发展战略深刻地改变了我国国土空间格局,然而,资源环境失衡、产业发展失调、人口流动失序等问题逐渐凸显,中央政府面临日益严峻的协调压力[49]。区域差异“马太效应”加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以土地资源配置为核心的自然资源配置体系不完善,造成先发地区社会不公平和后发地区经济低效率的双重困境。由于人口流动带来的收益与成本具有不对称性[50],优势建设用地要素更多向先发地区倾斜,并优先配置于商品住房与产业项目,缺乏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保障,这与大量中低收入及外来人口的生活需求极不匹配。后发地区在人口外流、市场竞争力缺失的窘境下依赖“以地生财”,导致土地资源粗放开发与低效利用。2002年中小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全国的比重接近一半,到2013年这一占比提高到了64%;2020年北京、上海的城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仅为新疆的三分之一,在土地等自然资源配置上呈现“支持中西部、限制大城市”现象[51]。上述制度背景下,中央政府开展建设用地指标(发展权)市场配置的政策探索[52],鼓励地方进行跨区域指标交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53]、重庆地票[54]、浙江折抵指标[55]等政策均发轫于此。然而,由于产权界定模糊、市场机制不完善、交易范围局限,发展权市场交易进一步加剧区域资源错配问题。当前,大部分政策试点收效甚微,或因耕保压力而被叫停,导致后发地区出现大量低效闲置建设用地。以行政主导的“增减挂”成为当前土地等自然资源转移的“唯一通道”,不仅导致城市化地区受困于“内卷式”指标博弈,更压缩了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的发展权补偿路径,导致内生性增长动能不足。3.2自然资源治理结构二元化,城乡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在城镇化与工业化的驱动下,自然资源治理也形成了二元化结构,农村要素以不等价形式被交换到城市[43],导致城乡差距逐渐拉大。首先,空间规划重城轻乡,乡村发展空间受到挤占。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空间管制分别依靠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两大平行系统,形成了在城市进行开发建设,在农村实施耕地保护的二元治理思维[56]。尽管机构改革为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提供了组织保障,然而城乡共治的规划目标仍缺乏具体抓手[57]。由于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及空间用途管制都以城市为重心[58],导致乡村产业落地难、闲置资源盘活难、自然资源资产变现难等问题,迫使乡村空间利用粗放、组织失序、活力衰退。其次,城乡土地同地不同权、同权不同价、同权难获利,农民难以享受自然资源资产化所形成的市场红利。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改革,虽然归还了部分农民应有的权利,但仍存在条件严苛、市场受限、政府不积极等现象。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D县调研时发现,该县确定符合就地入市地块为1036宗,至2020年底实现入市的不足1/4,范围小、推广难、信任风险高等问题较为普遍。最后,城乡要素双向流通不畅,利益格局亟待重塑。2006年以来,“增减挂”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建设用地不足的困境,但在公共服务供给、产业用地保障等方面较少惠及农村地区,“向农村要发展”模式难以为继。3.3自然资源资产化进程错位,财产性收入差距分化严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核心之一[59]。自然资源部组建后,同时管理公益性自然资源(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等)与经营性自然资源(如国有土地、矿产、海洋等),采用的治理手段存在较大区别。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的同时,群体之间、代际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日益凸显,原因之一是经营性自然资源的过度资产化,造成“价值漂移”,而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化进程滞后,导致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由于矿产、土地等经营性生产要素存在过度资本化倾向,“煤老板”“房老板”暴富现象借此而生,不同社会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失衡。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土地资源过度资本化已经从商住用地扩张到工业用地,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将工业用地低价出让给企业[60],而企业面对工业用地一、二级市场价差,倾向于追逐资产性收益而非生产性收益,导致工业用地“空转”与“房地产化”。根据《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中国财政统计年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自2001年就开始激增,仅2003年就达到地方本级预算的55.04%,2019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为72580.48亿元,约为2010年的2.41倍。生态产品交易的市场发育迟缓,生态功能区经济增长动力不足。生态产品是公益性自然资源的重要构成及其功能延伸[61],由于其具有公共物品属性而易造成市场失灵,且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的市场交易机制尚未健全[62],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收益变现仍处于探索阶段,交易过程中常存在“搭便车”现象[63]。例如,在流域生态补偿中,上游保护者与下游受益者之间的权责不对等,生态补偿主要依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后发地区缺乏产业造血功能以及优质的公共服务。此外,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具有投资回报周期长、收益低等特征,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缺乏激励政策与金融机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代理交易主体,亟需通过政策干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体系[59]。4自然资源治理助力共同富裕的改革路径4.1构建土地发展权三级配置体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SEHLOSBERG在其著作中所提倡的正义内涵包括认同正义、程序正义与分配正义[64]。同时,发展机会公平、追求人均意义上的均衡、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的理念也是自然资源治理改革的核心诉求之一。在缩小区域差距、促进协调发展中,应当完善“政府调控—市场交易—社会帮扶”配置机制,优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保护目标等土地发展权的区域配置,以平衡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张力[65]。首先,初始配置中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重大项目布局、人口流动特征等因素进行综合配置,满足区域发展基本需求。在先发地区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配置力度,在后发地区做好对低收入群体的兜底保障。其次,二次配置中要着力探索人口净流出的农产品主产区、生态功能区土地发展权有偿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在提升先发地区集聚能力与经济效率同时,要让城镇化和工业化红利惠及后发地区。最后,尝试建立“帮扶救济”调剂机制,对后发地区要素配置发挥补充性平衡功效。例如,积极发挥“飞地经济”的作用,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升飞入(出)地经济活力,逐步完善财税比例、土地出让收益等利益分配措施,优化共建共享机制。4.2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治理体系,构筑城乡共富基石城乡融合的核心目标在于破解城乡发展失衡难题、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推进城乡关系从对立走向统一[66]。因此,需要加快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自然资源治理体制机制。一是健全空间规划体系,深化“多规合一”改革。在充分考虑资源禀赋与文化特色的基础上,规划中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以保障乡村产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构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升级版,优化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逐步探索县域土地综合整治,针对“增减挂”指标实施分类管理、分离使用,实现自然资源在县域空间的适配与优配。三是深化农村用地制度改革,活化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求集中、试点基础较好的地区,以建设租赁住房为基点,逐步拓宽经营性入市地类。同时,在确权基础上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允许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复合、高效利用。4.3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有机结合,推动资源配置改革针对以往“强政府—弱市场”治理模式带来的资源配置扭曲、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创造性地提出了“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重要论述。在自然资源治理层面,要推动自然资源要素循环流转与国民经济循环体系耦合,着力实现公益性、经营性自然资源的公平高效配置。一方面,深化经营性自然资源资产有效市场建设,使自然资源要素流向高效利用部门。例如,创新工业用地市场化出让与弹性年限使用制度,包括“项目遴选、先租后让、租让并举、联合竞买”等方式。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储备制度,强化有为政府建设。整合“摸底清查、规划管理、资产入库、前期管护、分类供应、资金管理”等环节,将分散低效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进行集中流转收储和专业化运营;创新开展排污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生态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鼓励社会资本以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模式深度参与。4.4强化自然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厚植共同富裕根基可持续性是自然资源治理的应有之义,亟需构建长效、精准、智能的政策体系,提升自然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一是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以保障粮食安全、提升粮食产能为着力点,分区分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为来源,增设耕地保护补偿专项基金,激发后期管护积极性。二是优化工业用地再开发机制。出台低效工业用地认定标准,鼓励企业以“协议退出”“协商置换”等方式有序退出。创新混合用地政策,允许工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提供工改办、工改居、商改居等用途转换路径。三是开展多尺度、跨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行动。通过组建统一机构,明确修复责任主体,贯彻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理念,采用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的方式提升陆域、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和原生性。四是加快自然资源治理数字化改革。推进国土空间信息化与数字化治理,实现央地之间、部门之间、政民之间数据共建共享。加强自然资源监督监管体系建设,精准、及时维护治理秩序与相关权益人权利。5结语本文从自然资源的关键特性出发,首先探讨了自然资源治理的概念内涵,从目标、对象、价值、实践等方面构建面向共同富裕的自然资源治理逻辑框架;其次,梳理了我国自然资源治理的政策发展历程;再次,明晰了当前我国自然资源治理面对“三大差距”的关键挑战;最后,提出了优化发展权配置体系、健全城乡融合体制机制、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的结合、提高集约利用水平等治理路径。共同富裕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重大议题,不仅影响着我国国家现代化进程,对全球治理格局重塑也非常重要[67]。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发生了整体性、系统性、重构性变革,而在共同富裕目标的要求下亟待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框架,这不仅是对理念转变的新诉求,也是治理改革与技术突破面临的新挑战。本文认为走向共富型治理需在以下方面展开进一步探讨:第一,借鉴国际上产权制度、跨区域合作等方面的先进理论与实践,完善面向共同富裕的自然资源治理体系;第二,健全自然资源治理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尤其是在涉及多部门、跨区域、多层级的问题上要探索整体性联动机制;第三,依托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强化数字化治理能力,迭代更新自然资源治理的系统框架与应用场景。致谢:感谢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改革发展处卢艳处长、陈建杰副处长对本文部分观点的贡献。
中国土地科学杂志发表 2022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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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法》的立法体例与实体要义
作者:孙聪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广东广州510420)空间规划强调以均衡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促进以土地为依托的空间资源的公平配置与高效利用。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区域发展不均衡的矛盾更为凸显,土地的立体化利用渐成常态,通过空间规划矫正区域发展失衡、提高空间资源利用效率,重回立法视野。荷兰于2008年对1965年颁布的《空间规划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重新理清国家、省、市之间的规划权力配置[1],德国亦于2009年全面替代了1997年版的空间秩序法[2]。英国《2004年规划与强制购买法》引入空间规划的概念,建立区域规划体系,随后虽以《2011年地方主义法案》废除区域规划、引入邻里规划,但大伦敦区依然保留区域规划意义上的《伦敦规划》,有关区域平衡与地方合作的空间规划理念已然渗透进英国城乡规划立法[3]。我国于2010年发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较好地体现了区域空间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的面向,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空间规划体系,随后我国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框架逐步搭建成型,并经由2019年8月26日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原则性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要求和法律效力,明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具化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内容和编制依据等。但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主体、审批程序以及监督实施等予以系统规定,只是体现出从土地利用规划向国土空间规划转变的过渡性特征。目前指导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性文件,因存在立法空白或者效力层级过低而难以满足依法规划的实体与程序要求,如各级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或修改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机制缺失,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将对土地财产权利行使构成限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却并未制定法律等,国土空间规划立法迫在眉睫。1《国土空间规划法》的立法体例与调整范围目前学界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立法进路和规范内容等方面。如有学者建议修订现行《土地管理法》并将其更名为《国土空间管理法》,建立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国土空间管理制度体系,采用框架法模式对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管理进行整合立法[4],制定一部在内容上涵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管理三个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框架法[5],以法典化思维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法》的实质内容、《土地管理法》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等直接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中作整合性规定,不再另行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法”[6];亦有学者在对我国现行空间性法律法规总结梳理基础上,提出国土空间规划法的制定可以采用以规划编制和实施程序为主线的立法框架,可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再将其上升为单独立法或被《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所吸收[7];另有学者认为“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法”涵盖“空间规划法”,但从立法难易程度和可操作性方面考虑,建议单独制定“空间规划法”作为上位基本法、各空间规划法律法规为下位专项法的体系结构[8];同时有学者指出可从规划体系、规划编制、规划审议、规划实施、规划监管等方面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框架,采用由易到难的进阶立法路径[9];新近有学者提出以适度法典化统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分散立法的路径选择[10]。上述研究积极回应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迫切需求,具有学术启发意义和立法决策价值;但从中亦可看出,学界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和《国土空间规划法》间的逻辑理路及立法时序上颇为犹疑。事实上,从立法规划及其实施进程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分别立法是立法机关与职能部门的顶层设计:《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和“空间规划方面的立法”分列为第二、第三类项目;《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研究起草《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报国务院审查,同时为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要求,拟研究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列为出台类项目,并提出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法》等重点立法。在立法机关已然就《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和《国土空间规划法》的立法时序与模式做出决断时,理顺“国土空间规划”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之间的逻辑关联,廓清各自立法的调整范围和规范对象,是更为务实的路径。1.1“国土空间规划”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之间的逻辑关联毋庸讳言,《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虽在立法规划上优位于空间规划方面的立法,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理论储备尚不及国土空间规划①截至2021年10月20日,在中国知网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为主题词检索,于CSSCI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仅有32篇;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主题词检索,则有533篇。;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形成有其脉络可循,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立法的提出确显突兀。然而,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之间的逻辑关联可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管理间的制度嵌构中推衍。从“多规并立”的类空间规划到“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从土地用途管制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从土地管理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立法不应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国《土地管理法》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章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章节多是对宪法、民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确认的土地财产权制度的重复性规定,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删除了以往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是节约立法资源思想的表达,值得肯定。《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是划定落实不同地块用途的依据,通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传导土地用途管制的量化指标。“耕地保护”章节进一步设置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转用、土地整理与复垦等农用地保护规则体系。“建设用地”章节则是关于土地征收、建设用地划拨、出让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等增量或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具体规定。“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章节既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内容,又可视为土地开发保护的制度规范。推及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可以认为国土空间规划是用途管制的法定依据和适用前提[11],用途管制是空间规划的制度目标和规范意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则是把全域自然资源纳入规划对象后对包涵土地在内承载空间的利用保护所做的统筹安排[12],是在空间规划划定落实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城镇空间的基础上,设置的各类空间开发和保护的具体规则。言即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涵盖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应是《土地管理法》的升级和再造,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后,现原则性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求和法律效力的《土地管理法》将不敷适用,以单一土地要素为规划标的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亦将不合时宜,应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取代《土地管理法》,建立统筹海陆空间、协调区域城乡发展、创新规划管制工具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规则体系。事实上,不仅《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亦应被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所废止。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仅划定土地的平面用途,城乡规划不得不在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设定立体的开发建设强度,由此形成了“多规并立”的规划体系,并造成规划事权分割、土地利用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差、规划冲突等弊端。国土空间规划欲实现“多规合一”,首先需整合的即是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取代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意图至为明显。有学者认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不是对我国土地规划权的否定”[13],笔者对此不甚认同。国土空间规划并非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规划等的简单叠加,而涉及到强化规划权威的政策导向下规划基础理论重塑与制度体系创新,与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等单向度规划不同,国土空间规划强调将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等融合成为立体的多维度规划,基于生态保护和粮食安全的公共利益,既要求全域范围内不同功能空间协调开发利益,又强调在具体地块上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框定生态保护、农业利用和城镇开发空间;既包括国土空间内横向上不同的利用保护形态,亦涵盖纵向上不同开发建设强度。自然资源部整合原国土资源部的土地利用规划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①参见《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行使“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权。笔者赞同整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立法路径,但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已被列入立法规划的前提下,似无必要另辟蹊径制定《国土空间管理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背景下,国土空间治理应摒弃传统的管理与服从模式,践行公私合作理念[14],更多地引入市场化体制机制,有效提升我国国土空间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名正则言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比《国土空间管理法》更能体现新时代国土空间治理的现代化需求。1.2《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与《国土空间规划法》各自的调整范围依法规划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行政权力运行,无论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抑或具体行政行为[15],均会对土地财产权利的行使构成限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更是直接作用于行为人的权利内容与行使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必须遵循并贯彻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的基本原则[16]。行政法定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即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出台后将优位于行政立法,对土地财产权利的限制乃至剥夺必须制定法律;行政均衡包括平等对待、行政比例和信赖保护,全域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区别适用于城乡二元土地财产权利结构的正当性有待证成,国土空间规划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损害保持在最小范围内,对土地财产权利的限制,与其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之间必须是合比例的,国土空间规划一经制定并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废除;行政正当,包括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受国土空间规划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实质性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过程和成果文件应无条件向社会公众公开。从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之间的逻辑关联出发,理想的模式是制定一部涵盖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然而如前所述,目前关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理论储备和实践经验均较为贫乏,编纂一部实体法意义上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时机尚未成熟;但在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整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规则又显得极为迫切,此乃立法规划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先后分立的决策考量。只是在《国土空间规划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无所依从,国土空间规划如何编制、实施,规划分区如何划定,规划许可如何运行,在不同的规划分区实行何种程度的用途管制,是否对土地财产权利行使构成非正当限制以及如何补偿等,均难有定论。如此一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抽离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实体法内涵,只能以形式意义上的框架法模式出台,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规则进行原则性规定;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实体内容,则留待《国土空间规划法》以实体法律的形式予以具体明确。2《国土空间规划法》中空间规划制定的实体内容目前国土空间规划立法虽未出台,但相关规范性文件已然构建起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政策体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先于其法律制度构建为既定事实,立法进路在很大程度上是将现有指导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国家政策法律化的过程[17]。在研究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时,可考虑吸收其中成熟的制度规范,包括国土空间规划的体系构成及编制主体、省级以上(包括特大的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重点及审批程序、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和实施等[18]。同时也应注意到,政策性规定在内容上表现出纲领性、方向性和宣示性特点,因而具有更强的变动性、模糊性,不符合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要求[19],不宜将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家立法。具体而言,在《国土空间规划法》中构建具有实体意义的国土空间规划规则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规范内容。2.1充实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的强制内容,体现其科学性首先,将“三条控制线”划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强制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规划意见》)要求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以下简称“双评价”)的基础上,科学有序划定“三条控制线”,但对于“三条控制线”的划定主体和审批程序并无具体规定。事实上,从2009年至今,原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现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即通过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敦促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亦通过印发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落实。此外,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意见》),要求将“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到2020年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协调解决矛盾冲突,做到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梳理发现,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是当前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实质内容与核心要义。国土空间规划政策体系是在实践中摸索建立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在先,甚至早于空间规划概念的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在后,是为应对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做的制度安排;城镇开发边界则是在一定时期内因应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尽管实践中各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已部分划定,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仍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可谓正确认识到“三条控制线”作为国土空间规划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是内嵌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程序的,一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区域。其次,在“双评价”的基础上,增加可持续性、住房需求评估等内容。《规划意见》要求在“双评价”基础上,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双评价”被认为是构建国土空间的基本战略格局、实施功能分区的科学基础。事实上,在能够承载和适宜开发的前提下,还应当从可持续性、住房需求评估等方面增强国土空间规划的科学性,确保环境和自然资源可持续,满足城乡居民居住需求。可持续性评估是英国地方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其在评价规划所可能带来的潜在环境影响的同时,综合考虑其更广泛意义上的经济和社会影响[3];英国学界普遍认为,其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融入生态文明理念的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亦应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渗透进国土空间规划,通过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可持续性评估综合评价规划对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同样的,英格兰的《国家规划政策框架》(NationalPlanningPolicyFramework)要求采用标准方法,提供地方住房需求评估以决定所需的最低住房数量,在涉及住房供应的重大开发项目中,规划政策和许可决定应当要求至少10%的住房属于保障性住房①MinistryofHousing,Communities&LocalGovernment,NationalPlanningPolicyFramework.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住房需求评估是对规划区域内不同群体所需住房的规模、类型和居住期限等予以评估,并在规划文件中做出相应的安排。随着城乡融合的不断推进,我国国土空间规划在促进职住均衡方面被寄予厚望,使更多城乡居民可得在工作地安居,离不开充分的政策性住房保障。《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明确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包括城镇政策性住房等的布局原则和标准,可谓正确认识到政策性住房布局的重要性,但规划布局应以科学的需求评估为前提,且贯穿于规划制定和实施始终,可考虑将住房需求评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的强制性内容,为政策性住房布局提供科学依据。2.2理顺国土空间规划审批的程序要件,强化其民主性从土地利用到空间治理,规划的目的始终是为公共利益而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予以提前设计和积极干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然影响到土地财产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以及生活在其间的人们营造并维护公共生活空间的自主性。因此,规划的民主性是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规划的民主性一方面直接地体现为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另一方面间接地表现在经由民主选举而产生的立法机关对规划的审议程序,后者又反过来赋予规划法定地位,强化其法定约束力。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中并无立法机关审议和公众参与的民主程序;城乡规划对此予以矫正,各级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需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与此同时,《城乡规划法》第26条还具体规定了城乡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序。国土空间规划制定过程中亦应充分保障其民主性。首先,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程序。《规划意见》基本上延续了《城乡规划法》关于规划制定的审批程序,整体上强化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约束力,要求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省级和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报送国务院审批前,需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且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此与深化“放管服”改革下简政放权的指导思想相吻合,但“三条控制线”和乡村建设等空间实体边界恰恰是在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落实的,若将来的国土空间规划立法依循《规划意见》,不对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程序做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是交由省级政府自治,笔者认为将很难保证“三条控制线”的划定落实和严格实施,进而不利于国土空间规划核心目标与底线约束的实现。其次,保留并拓展详细规划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机制。《规划意见》要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详细规划在市县及以下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相当于城乡规划体系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也即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并没有立法机关审议和公众参与的民主程序。前文述及,《城乡规划法》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旨在于尊重并保障村民自治,以及农民集体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为自主使用和管理的权利,未来的国土空间规划立法不应克减该程序性权利。几乎与《规划意见》同时①《规划意见》于2019年5月23日发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于2019年5月29日发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要求,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是对《规划意见》的矫正,值得肯定。另据《规划意见》,可以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村庄规划,此举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但仍应征得所涉村庄民主程序认可。事实上,城乡规划体系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详细规划,作为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所作的预先设定,对土地财产权人产生的实际影响,甚或超越总体规划,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的广州市2019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为例,在相同区域,商业用地地价是工业用地的逾24倍②参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广州市2019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详细规划的制定固然要在土地利用现状基础上,综合考虑城乡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体现规划基于公共利益目的限制土地财产权行使的必要性与合比例性,但亦应关注规划自身的民主性。新的《土地管理法》以公共利益限缩土地征收范围、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条件入市、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将决定增量建设用地的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则主要影响存量建设用地的更新改造和功能布局。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是其获得民主性的必要前提,而立法机关的审议在间接体现规划民主性的同时,直接赋予其强制约束力,二者均不可或缺。总之,笔者认为,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在《规划意见》确立的审批程序基础上,应增设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内容和审批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无论总体规划抑或详细规划,均应设定立法机关审议和公共参与的民主程序。就公众参与而言,除了借鉴《城乡规划法》确立的体制机制,尚可探索并细化实质性的公众参与程序,包括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征询和公开程序,规划许可审查中的预申请论证和前置程序、异议提出与受理、协商确定规划条件和义务等,笔者将对此另撰文详述。3《国土空间规划法》中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要义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实施依据[21],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是国土空间规划的规范目的。相较于以往土地用途管制保护耕地的单一目标[2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融入生态文明理念,强化生态用地保护,推动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具体内容亦可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予以凝练提升。3.1限制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发建设活动依据《三条控制线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另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形成,是对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保护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进行梳理、调整、优化归并的结果,若欲禁止人为活动,则必然涉及国有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各类准物权收回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若欲禁止开发性、生产性的建设活动,则可能导致土地财产权人无法按照原用途对土地使用和收益,在严重性、持续性等方面造成对财产权本质的侵犯,尽管未予征收,但事实上产生如同征收的法律效果,超出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构成应予补偿的过度限制[23]。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有征收说、解除合同说、撤回行政许可说、独立法律制度说等不同主张,《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对其补偿规则的规定有所不同,收回的程序规范亦存在明显法律漏洞[24]。探矿权、采矿权等经国家特许形成的财产权,受到宪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无论是“有序退出”抑或被禁止从事生产性、开发性的建设活动,均严重剥夺了矿业权人的核心利益[25],应当予以补偿。相对而言,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程序规范已较为成熟,惟值得警惕的是,地方政府有以生态移民的名义简化、代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倾向。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生态移民整建制迁出后,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村村民宅基地)即为国家所有,用于恢复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事实上,生态移民工程不仅涉及到迁出区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安置补偿,还可能存在迁入区集体土地的先征收后划拨,或者集体土地相互之间的置换,以及迁出区建设用地复垦置换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收益,搬迁后迁出区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权登记等问题。惟有在尊重和保护既有财产权体系前提下,依循法治思维和规则路径方为妥适安排和救济,否则即可能在保护生态安全名义之下过度侵害土地财产权人合法权益。3.2提升永久基本农田转用或征收条件依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非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且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转用或征收。《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将其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此次新冠疫情可能给全球粮食安全带来更大冲击[26],特殊时期在粮食禁运情形下仍应坚守耕地红线[27],永久基本农田转用或征收审批权下放反而应审慎推进。我国宪法对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苛以合理利用的社会义务[28],依据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承包集体所有的耕地从事种植业等农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此为财产权内容的立法形成,言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未包涵改变土地用途的权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并未加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定负担。然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无不得从事非农建设的立法限制,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后符合特定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得与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提高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法定条件,加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负担。此外,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依据是耕地质量等自然禀赋,然而一旦划定则其转用或征收面临的条件更为严苛,此种基于公共利益产生的不均衡会造成特定农民集体财产权的特殊牺牲,且损害后果是严重的和不可期待的。因此无论集体所有耕地承包经营抑或统一经营,被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均应得请求行政补偿。农民集体获得相应补偿后,可将补偿款在集体成员间分配,此乃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题中之义,无需赘言。3.3统筹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用途管制依据前述《规划意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详细规划在市县及以下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相当于城乡规划体系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同的是详细规划似将城镇的城中村纳入其规划区域,统筹用途管制;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在当下城乡规划和未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相同,均是对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做出的具体安排。据此,在“三条控制线”的底线约束下,城镇开发边界内外均以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实现用途管制全覆盖,其对土地财产权行使的限制需要具体分析。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国有土地财产权而言,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和规划权主体具有的重合性特征,决定了上述限制即便对国有土地所有权构成特殊牺牲也毋需予以补偿,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规划义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之时即以规划条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外的集体土地财产权而言,农用地受制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上已述及,建设用地主要分为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和公益性建设用地,在规划上可看作是对具体地块用途所设定的规划条件。宅基地为满足农村居民的居住需求,依据“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无偿取得,基于该赋权目的,各地对农民住宅建设往往设定层数、层高、建设总面积等限制①如《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第32条第2款规定:“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鼓励采用坡屋顶等特色风貌。”,其本质亦是对宅基地的开发建设强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求在出租、出让合同中载明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等,在第64条紧接着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拟定。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如何确定,目前尚不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以城镇开发边界统筹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城镇开发边界内城镇空间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得与国有建设用地具备同等的开发强度,如此一来,集体土地在保障农村居民生存、居住和发展权益之外,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在国家、集体和成员之间公平分配。此外,同样是集体土地财产权,城镇开发边界外农业空间因主要承载农业产生功能,因而具有与城镇开发边界内城镇空间不同的开发建设强度,其一方面是由自然禀赋、历史发展和现实条件所共同决定的,具有科学性基础,另一方面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导致集体土地财产权行使受限,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而具备了正当性依据。3.4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补偿制度我国《宪法》确立了城乡二元的土地财产权结构,授权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依法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禁止土地所有权转让,允许设定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转让,明确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国家和集体土地财产权负载保护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生存、居住和发展权益、促进公有制经济有效实现等公共利益,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又增设了生态保护的公共职能。如前所述,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对土地财产权的限制若超过其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违反平等原则,造成个别人或者群体财产权的特别牺牲,且这种损害是严重的和不可期待的,则应当建立行政补偿制度,对因“三条控制线”划定限制土地财产权行使逾越必要限度给以充分合理补偿,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生态保护补偿等[29]。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要求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并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耕地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正式进入立法视野;在相关办法制定过程中,需注意耕地保护补偿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独立性,前者补偿的是集体土地发展权益损失,后者矫正的是永久基本农田和非永久基本农田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4结语规划并非价值中立的技术实践,其从根本上关涉对空间发展的伦理和道德判断,为使生活在其间的人们不仅仅因为出生地或者居住地而被限制获得良好居住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职业选择和就业保障等等更好条件的机会,达到矫正空间失衡、实现空间正义的目的。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再到国土空间规划,我国规划体制变革对于矫正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失衡、实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逻辑进路已然明晰;在新冠疫情常态化和逆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土空间规划对生态保护、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切正当其时,且犹如“三驾马车”并驾齐驱,不可偏废。为避免出现规划空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在先,而法律制定在后,当务之急仍是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研究并加速其立法进程,尽快补足其合法性缺失。
中国土地科学杂志发表 2022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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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自然资源领域十大关键词
1.“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的十九大决定,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按照中央要求,2019年6月6日,自然资源部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部署大会。动员部署大会召开后,自然资源部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扎实、有序推进主题教育:自然资源部党组印发“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先后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党组(扩大)会议,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集中学习研讨;召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交流视频会,24位党组织书记围绕“强化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生态文明建设”3个专题发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围绕统筹落实调研任务、改进调研方式、加快调研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对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召开部机关调研成果汇报交流会,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梳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办法,以更好地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自然资源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全系统各单位立足自然资源部门主责主业,把开展主题教育同完成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同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同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结合起来,开展了主题征文、老照片征集、视频征集等活动,不断将主题教育引向深入。2.国土空间规划2019年是国土空间规划从施政理念到政策实践的关键一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要求、框架体系、实施监管、工作保障等作出规定,标志着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四梁八柱”已经形成。9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出席省部级干部国土空间规划专题研讨班座谈会,听取学员代表发言并讲话。他强调,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迈上新水平。从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再到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承办中央组织部委托的“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绿色发展专题研究班”、召开推进“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现场会,2019年,国土空间规划一步步从宏观政策走向微观实践,从基本原则走向实施细则。9月12日召开的省部级干部国土空间规划专题研讨班座谈会透露,自然资源部正牵头组织编制我国第一部“多规合一”的《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0~2035年)》,综合考虑全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整体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保障国家战略的有效实施,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三调”攻坚战2019年是“三调”工作的攻坚决战年。2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的实施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方案》的印发,拉开攻坚战的序幕。随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同时,《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印发,对耕地、临时用地调查等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对相关调查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为加强过程管控并统筹推进全国工作,3月20日~4月10日,国务院三调办相关负责人陆续带队奔赴各地实地开展调研指导工作。5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调度会在北京召开,提出要围绕坚决落实“毫不动摇、寸步不让、虚报严惩、讲清原因”十六字要求,坚守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提升质量,加快进度,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三调任务。随后,国务院三调办召开专题会议强调,时间服从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可靠。7月,国务院三调办召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调度视频会,在三调工作进入初始成果全面核查冲刺阶段,针对具体问题、关键环节、重要要求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鼓劲。会议重申三调工作时间必须服从质量的核心要求,强调保证调查成果质量的基础在县级,保障核查成果质量的关键在省级。要进一步压实县级人民政府的调查主体责任,毫不动摇坚持国家立场,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坚决打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冲刺阶段攻坚战。截至9月30日,全国2873个县级调查单元的初始调查成果已全部完成并报省级开展核查。为扎实有序推进国家级内业核查整改,国务院三调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内业核查整改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做好疑问图斑整改、配合专项督察等工作作出要求。4.新土地管理法出台针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顶层设计。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33个试点地区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个条款,同时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历经多年试点,2019年7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土地管理法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多项重大突破: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改革土地征收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间;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新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条例的修改起草工作正紧锣密鼓推进。5.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城乡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与广大企业和群众利益直接相关。机构改革前,城乡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分别由两个部门(原城乡规划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两部法律(《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两类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按照两套程序办理。存在同类事项多头审批、重复审查、流程复杂等问题,增加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影响了投资落地的效率。基于此,9月1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提出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多测整合、多验合一,简化报件审批材料等举措。通过“3个合并”“1个简化”,对现行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审批流程进行改革,进一步完善便民利企措施。第一个合并是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将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第二个合并是在用地报批以后,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形成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个合并是多测整合、多验合一,将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1个简化”是指简化报件审批材料,除法定的批准文书和证书以外,地方自行设定的各类材料一律要取消。6.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相关部署要求,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到2020年,全国试点不少于300个,各省(区、市)试点原则上不超过20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统筹编制村庄规划,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左右,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7.不动产登记提速2019年是不动产登记加快提速年。1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出进一步压减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措施,更加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要求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员集成等方式,对不动产登记全流程系统优化,压缩登记办理时间,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在2019年底前分别压缩至10个、5个工作日以内,2020年底前分别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要求,3月1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图的通知》,重点针对流程相对复杂、业务办理量大的26种不动产登记类型,制作了流程优化图。3月27日,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通知》,共推便民利企新举措,互设不动产抵押登记和抵押贷款服务点。6月1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信息平台网络运维环境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有关工作的通知》,统筹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大幅精简材料、节约成本、压缩时间、提高效率,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推广借鉴京沪不动产登记等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10月1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推动信息共享促进不动产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通知》。一系列相关举措的持续推出,为不动产登记加快提速奠定了坚实基础。8.最严围填海管控自《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印发以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持续以高压态势震慑违法围填海,坚决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管控围填海的系列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违法填海得到有效遏制。5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环渤海各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海洋局提高政治站位,遵循自然规律,推进渤海生态修复工作,禁止伪生态、实损害工程,杜绝“盆景”项目、形象工程,坚决禁止借海洋生态修复变相实施围填海、非法占用海域。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上半年全国范围内未出现大规模违法填海现象,发现并制止违法填海行为8处,涉及海域面积约2.15公顷,目前均已移交有关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严管严控围填海局面得到巩固,非法用海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自然资源部按照“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要求,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开展“15天一覆盖”的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用海的苗头倾向,通报并移交涉嫌违法用海案件,坚决将违法填海消除在萌芽状态。9.“双龙探极”2019年是“双龙探极”的首年,我国首艘自主建造的极地科学考察破冰船——“雪龙2”号首航南极,与“雪龙”号一起“双龙探极”,开启中国极地考察新格局。10月15日,第36次南极考察队搭乘“雪龙2”号极地科考破冰船从深圳起航。11月22日,中国第36次南极考察队乘坐“雪龙”号、“雪龙2”号抵达中山站陆缘冰外围后,利用“雪鹰12”号直升机开展卸货吊运作业,将部分物资运往中山站和内陆出发基地。考察队充分发挥“雪龙2”号破冰和机动能力强的优势,联合“雪龙”号继续向中山站破冰接近,并选择合适的卸货点开展雪地车冰面运输。11月23日,“雪龙”号利用“雪龙2”号破开的航道,抵达距离中山站10公里左右的固定冰区作业,考察队于当晚连夜开展卸货作业。在“雪龙2”号的帮助下,“雪龙”号将此次中山站冰面运输的安全风险降到最低,也让此次卸货更加方便顺畅。据悉,本次考察将充分利用海冰、海洋、陆地、空中等平台,通过陆地—海洋—大气—冰架—生物多学科联合观测,实施恩克斯堡岛新站建设前期工程、开展业务化观监测、实施国家重大科研计划、完成基建收尾及站区环境整治以及常规保障、物资运输、工程建设、国际合作、科普宣传等工作,以进一步掌握南极变化对全球影响的趋势,提高我国适应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积极参与南极全球治理。10.“问题地图”整治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体现了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2019年自然资源部门集中开展“问题地图”整治,强化公众的国家版图意识。根据自然资源部、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有关承印、进出口经营单位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3月21日,山东省在青岛市举办了“问题地图”查处情况现场通报会,并在指定场所现场销毁了“问题地图”产品。8月1日,网友反映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第39集中存在的“问题地图”,自然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对电视剧相关内容进行初步核查,发现该剧存在登载使用的地图未履行地图审核程序,同时该剧登载使用的地图存在错误表示我国藏南地区和阿克赛钦地区国界线、我国台湾岛和海南岛底色与大陆不一致、漏绘我国南海诸岛和南海断续线、克什米尔地区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问题。据此,自然资源部责成属地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为更好地引导公众正确使用各类地图,自然资源部免费向公众提供标准地图服务,并于8月底开展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周活动,进一步强化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普及规范用图意识,从源头防范“问题地图”的出现。(中国自然资源报)
辽宁自然资源杂志发表 2020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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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管制、土地非均衡发展与外部性研究:回顾与展望
作者:文兰娇,张晶晶(1.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经济系,悉尼新南威尔士NSW2006)国土空间管制、土地非均衡发展与外部性研究:回顾与展望文兰娇1,2,张晶晶1,2(1.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2.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经济系,悉尼新南威尔士NSW2006)研究目的:通过回顾国际上国土空间管制的发展历程和国土空间管制带来的土地非均衡发展、空间外部性问题,分析国际上在立法、经济和管制上的内部化政策和趋势,为中国推进国土空间管制的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回顾和归纳比较法分析其发展趋势和特点。研究结果:(1)国际上国土空间管制经历了数量管护、质量管护、生态管护和发展限制4个阶段;(2)国土空间管制会产生土地非均衡发展和空间外部性;(3)在采取的管制手段和政策的过程中,土地资源空间的异质性、不可移转性、比较优势的差异性、多宜性决定了完全依靠市场来配置资源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实施国土空间管理(spatialmanagement)与空间治理(spatialgovernance)是世界通行的做法。研究结论:发展受限程度测度、外部性空间扩散规律、机理等问题有待未来进一步研究。土地管理;土地空间管制;土地非均衡发展;空间外部性;回顾;展望1引言早在20世纪初,欧美等发达国家开始根据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实施土地用途专门分区使用的空间管制制度。然而,土地分区使用的结果一方面使得不同特点土地的比较优势得以发挥,另一方面土地分区使用造成的限制发展地区相关群体利益“暴损”(wipeouts),以及非受限土地的“暴利”(windfalls)现象,比如,由于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刚性,限制发展区的土地不能由低效益的农用地转变为高收益的工商业用地,这部分土地失去发展机会导致权利人利益受到“暴损”,而非限制区土地因规划管制可以将土地用途改变成工商用地等土地收益更高的利用方式获取“暴利”,故其有失社会公平受到广泛质疑[1-2]。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区域协调发展。”中国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是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重点地区,按照主体功能分区,许多地区将被划定为国家的“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将继续作为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子区”,若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其“马太效应”会放大,造成东、西部经济发展梯度的进一步扩大。本文旨在通过回顾国际上国土空间管制的发展阶段,国土空间管制、土地非均衡发展及其产生的空间外部性关系,国际上在立法、经济和管制上的内部化政策和趋势,总结目前研究特点和未来研究方向,为中国建立公平、有效、均衡的国土空间管制制度提供借鉴。2国土空间管制发展阶段国土空间管制源于空间规划,20世纪初,德国最早将全国划分成若干个区域,并颁布了《德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全面的空间规划。随后,英国、法国、日本、荷兰、韩国等国家开始陆续进行全国性的国土空间规划,其空间管制也不断演化发展,规划管制目标特别是农地规划管制的目标从数量到质量,从生态到发展伦理也不断变化[3-7],大致分为以下阶段:(1)20世纪60年代以前,国土空间管制的目标着眼于城镇历史文化古迹用地、绿地等公共用地保护和农地数量的关注。如美国于1906年开始采用土地用途专门分区管制(zoning)保护城镇内土地利用经济利益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高的文化古迹用地。与此同时,城市快速发展侵占农地,造成农地流失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2)20世纪60—70年代,特别是70年代全球能源危机引发的粮食供给不足以后,国土空间管制重点转移到农地数量和农地质量的保护上,并通过增长管理阻止城市扩张对农地的侵占。最显著的特征是将应用于城镇的国土空间管制工具借鉴到农村,对农地进行分区。如美国采用Zoning、StorieIndexRating和LESA农地质量评估系统,将农地分为限制发展的“绿地”(greenland)和可发展的“白地”(whiteland),控制城市扩张侵占优质农地,以实现对优质农地数量和质量的保护[1,8]。(3)20世纪80年代欧盟地区和北美地区针对农产品等粮食生产过剩,纷纷制定农业和农地休耕立法政策以保护农地生态。从此,农地保护由数量、质量保护过渡到生态管护。如南德的巴登—符腾堡邦(Baden-Wuertemberg)的《保护区补偿实行办法》按生态环境保护强度,将整个区域分为I、II、IIIA、IIIB4种限制区,并根据政府的“标准农地”测算受限程度和补偿份额[9]。(4)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地球伦理(earthethics)的浪潮引发了公众对环境敏感区管制的关注,国土空间管制开始着眼于大尺度、环境敏感区域土地的限制发展。如美国20世纪90年代,为了缓解东北部各州高城市化水平下农地用途流转的巨大压力,开展了“保护储备计划”(CRP)(ConservationReservePlan),试图通过提供补贴让土地所有者参与休耕,保护农地坡度较陡、水土流失严重环境脆弱土地[8,10]。此外,比较典型的还有200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著名的“绿带法”[11],2000年荷兰的农用地用作自然保护区发展[12]。3国土空间管制带来土地非均衡发展和空间外部性3.1国土空间管制造成土地发展强度和权利主体利益的非均衡国土空间管制是通过区域发展管制和土地发展强度管制而实现管制目标,因此,限制区和非限制区土地的开发强度不同,对应的土地价值显化程度不同、权利土地收益不同,造成土地发展强度和对应主体利益的非均衡。区域发展管制是透过总体规划和部门规划编制,将异质的国土,根据资源禀赋、比较优势、发展潜力,环境承载能力在空间上划分为可发展区和限制发展区来实现总体上土地发展管制。如美国的可发展的白地和禁止发展的绿地;荷兰的可发展红色区域(redfunctionsarea)和禁止发展的绿色区域(greenfunctionsarea)[12];德国的可建筑区(Baugebiet)和不可建筑区(Nichtbaugebiet)[9]。中国台湾是透过《国土综合发展纲要》,分别实施都市发展计划和非都市发展计划,限制城市和农村的发展,在都市计划范围内,将城市土地分为可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等;在非都市计划中将国土分为重要农业区、一般农业区和生态保育区[13-15]。土地发展强度管制在城市和农村地区设置条件不同,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是城市常用的限制指标,而农药使用、化肥施用、作物轮作制度、污染物的排放、农地转用等是农村常用限制指标。在城市,如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在可发展区内,只要符合规划许可、建筑许可和发展许可,其土地的市场价值和潜在的发展价值可以在市场上实现,相反其土地发展就会受到抑制。在农村,如果土地所有者(产权人)土地为一般农业区,即可发展区,其土地可以实现发展,并带来经济收益;而在重要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生态保护区、重要农业区,其土地发展权可能要永久冻结,以保障公众和社会的利益。3.2国土空间管制是空间外部性产生的前提国土空间管制引起的土地发展非均衡带来的外部性包括外部效益和外部成本两个方面[16]。一般来说,外部效益来自于土地发展受限区。由于土地发展受限,造成土地产权、土地开发强度和土地发展权受到抑制,无法充分实现土地的市场价值,其价值人为地因土地空间管制而降低,受到“暴损”[1,17],但是其非市场价值部分或者完全保留下来,不仅使本限制区受益,而且惠及周围的可发展区。外部成本来自于可发展区。在可发展区,土地一方面可以增加发展强度,另一方面也可以从低收益利用方式转向高收益利用方式,而使土地所有者(土地产权人)受益,土地价值在国土管制下“暴利”[1,17]。但是土地产权人的“暴利”建立在周围受限制的土地产权人的“暴损”和土地空间管制的基础上,并对周围和社会造成损失。“暴利”与“暴损”形成了所谓的“暴利—暴损困境”[18]。4国内外研究特点和趋势4.1国际上在立法、经济和管制上的外部性内部化政策治理美国[19]最早从法理上区分无补偿的准征收(taking)与警察权(policepower)行使有效性。随后,Dunham在此基础上区分警察权与征收权(powerofeminentdomain)界限,提出如果管制(私人土地发展)给社区带来了好处,则应该补偿[20]。应对国土空间管制下土地发展受限与过度,以及由此引起的空间外部性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立法,对发展受限和产生的净的正外部性土地利用行为给予补偿,对发展过度和产生的净外部性给予课税立法[21]。德国和英国也先后提出了诸如《帝国宪法》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维护土地产权人权利,对发展受限土地进行补偿,后者还提出土地产权人应对空间管制带来的土地增值进行依法纳税[9,22-23]。国土空间管制引起的土地非均衡发展产生的“暴利—暴损困境”可以采用市场机制、政府干预,及二者结合的手段处理。市场机制包括可转移发展权制度(TransferableDevelopmentRightSystems,TDR)、市场化发展权制度(marketabledevelopmentright)、空间转移制度(spaceforspace)(荷兰)[24]、容积移转制度(台湾)[25]、空中权交易制度(日本)等。马里兰州的Montgomery县是美国最早(1980年)、保护农地面积最多(38251英亩)、最成功运用TDR保护农地的典范,尽管TDR只在美国少数几个州实施,但前景十分被看好[26]。成都、浦东、浙江、广州等地施行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基金的实践亦属对土地发展权补偿。成都、浦东、浙江、广州及重庆[27-32]等地进行了类似土地发展权转移的尝试,对农地及生态用地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但仍未实现开发密度在空间意义上的转移。为了规避负外部性,Colwell[33]提出一种土地过度发展额外付费和隔离外部性的制度设想,即柔性授权制度(TOS,TenderOfferSystem),每位产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均有是否同意他人改变土地发展的同意权(部分土地产权)。改变土地发展的土地所有权人必须征得周围土地产权人的同意,并付费(购买80%的上述部分产权)给周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以补偿他们因改变发展的负外部性所受的损失。台湾的《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与Colwell的TOS制度颇为相似,如在农地变为非农用地时需要建设绿化隔离带,以消除负外部性[34],而城市土地使用变更除了满足许可条件外,还必须满足回馈条件(回馈比例、项目、回馈方式等),捐赠生态绿地[13]。4.2土地非均衡与空间外部性及经济协调政策相关研究特点与趋势(1)国土空间管制从单目标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刚性的、静态的非均衡管理,向多目标、行政与财政手段相结合、刚性与弹性兼顾、动态的管理均衡发展。国土空间管制是政策性的分区管制[35],不同阶段政府的政策目标不同,管理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手段也不一样。早期目标主要是单一的数量控制(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用地、控制农地流失),采取的手段是严格的、刚性的、强制性的空间管制冻结土地发展权,比如土地用途专门分区(CompulsoryZoning)、征收权土地分区管制(ZoningbyEminentDomain)、绿带(GreenBelt)、城市增长边界(UrbanGrowthBoundary),其结果是限制区和非限制区之间的非均衡发展,同时区域之间在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增长和发展的机会方面也是不平等的[1]。由于国土空间管制是在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给定的前提下,对人口—产业—城镇体系的空间组织和治理[35-36],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要素的流动,其管理目标向兼顾数量质量转移,重点是生态管理,如开敞空间、林地[37]、湿地[38]的保护,限制的权利除了对使用权、发展权外,也对土地普通采邑权(地产继承权)(feesimpleconservations)与地役权(conservationeasements)等权利的保护与限制[39];管理的方式除了行政严厉的刚性管制外,还针对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加弹性管理,并辅助以财政手段配合,如美国、日本、德国在城市局部地区采用无特定区位浮动分区管制(non-locationfloatingzoning)、特定区位浮动分区管制(specificlocationfloatingzoning)和奖励分区管制(incentivezoning)等形式推行弹性管理(elasticcontrol)。此外为了解决区域之间保护责任与发展机会的非均衡,欧盟还建立了跨国的空间规划,试图通过财政转移、跨区域生态补偿等形式给受限制的保护区以补偿,以实现均衡发展[36]。台湾1996年的《国土综合开发计划》将国土划分为限制发展区和可发展区,但是对限制发展区土地产权受侵害的补偿问题一直处于讨论中[14-15]。“十一五”开始,中国大陆开始探讨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其相应的政策制度,特别是生态补偿和经济补偿制度[35-36,40-41],以及国土空间管制带来的发展受限、过度的外部性划分[42]和外部性定量测度等[43-44]。(2)国土空间管制下的外部性研究从均质的社区、单一空间尺度定性的、静态的外部性识别、界定开始,向异质的、多维空间尺度(地块、社区、县、州、区域等)、空间外部性定量测度,以及外部性在时间上的变异、衰减规律,空间上的扩散机理分析的趋势发展。国土空间管制下土地非均衡发展可以产生正负外部性、金融外部性、可转移和非移转的外部性等[16,45]。美国环境学家[46]通过农地非农发展调查,发现农地发展会带来经济外溢、环境外溢、政治外溢和社会外溢。农业经济学家Gardner[1]认为保护农地所带来的生态服务功能外溢于经济效益之外,且多尺度地分析空间外部性更能把握外部性作用的机理[47-48]。同时,城市空间扩张带来的因素,诸如人口、实际收入、时间变化及与城市接近度等能够影响土地价值增值,且产生时空效应[23,49],该过程中,土地用途专门分区管制在土地流转模型中可能是内生的[50]。针对空间外部性外溢变化,主要体现在空间外部性与距离变化的显著性[51]和不同状况下对直接和外溢价格产生的边际效果进行判断[52]。Chamblee等[39]发现采邑权保护(feesimpleconservations)发生在价格较高的区域,其中46%的土地保护有正的价格效果。这种效果随距保护地的距离而衰减,但是在地役权保护范围内衰减较慢。Lewis[53]和Goetz[21]等也通过不同方法实证验证了其显著的空间外溢效果。关于估算外部性在空间上的扩散规律和范围,Loomis[54]尝试用地块特征以及相关利益者特征和面临外部性下支付意愿分析外部性在空间上的变化规律,并提出WTP为0处为外部性在空间上的外边界的假定。在此基础上,Bateman[43,55-56]绘制了WTP在空间上的等值图,分析外部性在空间上的扩散过程。(3)国土空间管制从总体空间管制政策与制度效果的理论讨论向具体政策和制度效率定量评估转移。农业土地用途专门分区管制(agriculturalzoning)是北美用来控制非农发展广泛采用的立法工具[57-58]。但是,土地用途专门分区管制的效应是正还是负,尚未达成共识。理论上说,负面影响是由于土地用途专门分区管制禁止未来农地转换为非农发展[59],降低了农地价值,不少实证研究对此进行佐证[58,60]。相反,Beaton[61]和Nickerson[62]等的研究并没有得出保护计划降低农地或者空地价值的结论。然而,Lynch等[63]在Nickerson等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跟随研究,发现农地保护将导致农地价值大幅度下降。也有不多的研究认为农业土地用途专门分区管制能增加保护区内农地的价值,因其能降低非农发展相关的负外部性的影响风险[64]。Deaton等[11]从理论、实证中发现绿带法降低了城市周围在短期内最有可能非农发展的农地价值,且实施农业土地用途专门管制后,会在绿带周围产生蛙跳效应,而蛙跳效应机制的原理在于当严格的农业土地用途专门管制政策用以降低城市扩张时,可能由于蛙跳效应导致城市扩张的更远[65]。而Horowitz等[66]建立农民竞争参与农地保护竞标拍卖行为理论框架,通过分析土地利用和历史资源保护的估计证实了空间管制政策保护对土地价值有正向作用。(4)国土空间管制下的外部性研究从外部性的整体测度到外部性在时空上所表现的整体与部分之间关系的讨论发展。采用特征价值法测度土地限制发展对某个侧面(部分)的外部效果,如限制发展管制对土地价值的影响,保护对住房价格的影响,被广泛认同。但是从外部性的部分效果到总体外部性部分影响,从外部性的总体中分离出部分效果,它们之间关系究竟是线性关系,还是非线性关系,以及外部性在不同空间尺度上(地块、社区、区域等)的尺度效应存在争论[43,55-56,67]。Parker[68]等试图并对CVM和CE进行比较解决嵌入效应(embeddingeffects)。Dake和[69]Kallas[70]等试图将CVM与AHP结合,解决外部性“总体”与“部分”之间的可加性与可分解性难题。(5)国土空间管制从空间管制外部性的空间测度到外部性与土地产权制度与区域协调政策的空间均衡与协调关联性分析发展。TDR、MDR、PDR、CRP、WRP、TOS、设置绿化隔离带、发展费(developmentcharge)、PESV(paymentforeco-systemservicevalue)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是消除土地非均衡发展社会不公平,实现区域均衡协调发展的可选择的政策和制度工具。20世纪70年代,对于可转移发展权市场交易,人们主要关注转移发展项目设置,如发展权需求不足问题、发展权释放区域、供给数量过剩问题引起的薄市场问题,发展权定价,交易的时间决策等[18],质疑可转移发展权制度可行性和作用的空间仅仅局限于城镇郊区的农地保护和城镇历史古迹地的保护[22,71]。对于发展权购买计划(PDR),以前关心的是政府如何筹措发展权这笔巨额资金,现在更关注制度和政策目标与实施的效果和区域发展的关联。Wu[10]通过建立农场主参与CRP与土地价值的关系的理论模型,实证表明CRP的参与对山区、南部平原和北部平原地区农地价值有很大影响,土地价值在这些地区分别增加5%—14%、4%—6%和2%—5%。美国耕地储备项目(CRP)也对发展土地价值有影响,但是影响程度相对较小,仅对土地信托联盟有小的挤出效应[72]。也有学者实证表明发展权购买计划对农地流失控制有显著效果,有PDR计划的县农地流失可以减少40%—55%[73]。5结论与讨论本文通过回顾国内外国土空间管制的发展阶段,国土空间管制、土地非均衡发展及其产生的空间外部性关系,可以得到以下结论:(1)国际上国土空间管制经历了从数量管护、质量管护到生态管护和发展限制4个阶段。(2)国土空间管制会产生土地非均衡发展和空间外部性,国土空间管制及其由此引起的土地发展非均衡性是空间外部性产生的前提。(3)在采取的管制手段和政策的过程中,土地资源空间的异质性、不可移转性、比较优势的差异性、多宜性决定了完全依靠市场来配置资源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实施国土空间管理(spatialmanagement)与空间治理(spatialgovernance)是世界通行的做法。(4)当前国内外空间外部性及经济协调政策相关研究存在以下5个特点:①国土空间管制从单目标的、刚性的、静态的非均衡管理,向多目标、刚性与弹性兼顾、动态的管理均衡发展;②从均质的、单一空间尺度定性的、静态的外部性识别,到异质的、多维空间尺度、空间外部性定量测度,以及外部性时空扩散机理分析的趋势发展;③从总体空间管制政策与制度效果的理论讨论,开始关注具体政策和制度效率定量评估;④从外部性的整体测度到外部性的空间与时间上所表现的整体与部分之间关系的讨论;⑤从空间管制外部性的空间测度到外部性与土地产权制度与区域协调政策的空间均衡与协调关联性分析。综上所述,国内外该领域的研究尚有4个方面问题待探讨:(1)国土空间管制下土地发展受限(过度)程度到达何种阈值范围,才对土地产权人的产权侵害构成了“牺牲”,应该得到公平的补偿?当受限(过度)在何种阈值范围内,对土地产权人的产权侵害是可以容忍的范围,可以“奉献”。(2)外部性整体与空间上测度及空间扩散机制及时空效应、影响空间范围及程度影响程度的研究。国土空间管制下,不同开发强度和限制程度对区域和土地产权人非经济福利的准确度量以及空间外部效益在不同利益主体的转移及空间外溢的距离函数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3)外部性整体与部分之间线性或非线性关系及可加性(additive)及可分解性(decomposability)问题。由于外部性的来源和构成比较复杂,因此常用分解求和法来评估外部性的综合影响,即利用外部性的分解性和可加性。但如何保持分解过程中各单项的“独立性”和“穷尽性”来避免重复计算或有漏失项尚待探讨。(4)外部效益转移、内化政策和产权制度安排及公共政策问题研究。区域与区域之间,同一区域不同地段和利益相关主体在土地发展与保护义务与责任,利益分配及责任分担机制等制度安排与创新,政府实时的公共政策供给、降低执行效率尤为重要。():[1]Gardner,B.D.TheEconomicsofAgriculturalLandPreservation[J].AmericanJournalofAgriculturalEconomics,1977,59(5):1027-1036.[2]Thompson,D.D.Anexternalityfromgovernmentallyownedpropertymaybeanuisanceorevenataking.InHagman,D.G.&Misczynski,D.J.(eds.).windfallforwipeouts:landvaluecaptureandcompensation[M].WashingtonDC:PlannerPress,1987:203-221.[3]欧海若,鲍海君.韩国四次国土规划的变迁、评价及其启示[J].中国土地科学,2002,16(4):39-43.[4]张伟,刘毅,刘洋.国外空间规划研究与实践的新动向及对我国的启示[J].地理科学进展,2005,24(3):79-90.[5]吴殿廷,刘睿文,吴铮争,等.日本新国土规划考察和辽宁省新一轮国土规划的初步设计[J].地理研究,2009,28(3):761-770.[6]刘慧,樊杰,王传胜.欧盟空间规划研究进展及启示[J].地理研究,2008,27(6):1381-1389.[7]蔡玉梅,吕宾,潘书坤,等.主要发达国家空间规划进展及趋势[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8,6:30-31,48.[8]张安录,杨刚桥.美国城市化过程中农地城市流转与农地保护[J].中国农村经济,1998,(11):74-80.[9]陈明灿.我国水源保护与农地使用受限损失补偿之研究[J].农业与经济,1998,(21):71-111.[10]WuJ.J.,LinH.X.TheEffectoftheConservationReserveProgramonLandValues[J].LandEconomics,2010,86(1):1-21.[11]DeatonB.J.,VyeR.J.Theeffectofstrictagriculturalzoningonagriculturallandvalues:thecaseofOntario’sgreenbelt[J].AmericanJournalofAgriculturalEconomics,2010,92(4):941-955.[12]LouwaE.,KrabbenbE.V.,PriemusH.Spatialdevelopmentpolicy:changingrolesforlocalandregionalauthoritiesintheNetherlands[J].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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科学杂志发表 2015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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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系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作者:文县自然资源局桂曦 一、自然资源系统国土综合整治的内涵与重要性国土综合整治时间周期长,情况复杂,涉及内容较多,其工程量也相对较大,要对国土整治工作进行规划管理,需要合理科学的前期调研,实地走访、了解民意,然后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等计划指导,确切落实国土综合整治中的各项技术手段和方法。党中央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重点发展内容之一,而后更进一步要求全面振兴乡村建设,不断提升国土综合整治创新能力,以高要求来推动乡村农田建设,保证国土综合整治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同进步,实现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在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中很难寻找到平衡点,因而产生了各种问题,如人多地少、各类用地矛盾尖锐、自然资源利用率低等等,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快速发展,因各类建设的需求,人类对大自然土地植被破坏,生态防护缺失等问题日益得到了广大国民的关注。我国的国土综合整治工作相较于其他国家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就整治手段创新、制度的完善、专业人才建设等无法满足当前的国家发展要求,因此需要充分了解国土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此项目工作来提升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与发展能力,这对保证我国国土自然生态的持续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自然资源系统国土综合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在国土综合整治中,部分地区由于缺乏创新性的整治思维,照搬照抄别地的实际发展经验,甚者用统一的标准规范来要求本区域内的整治工作,抹杀了本地的发展特色,忽视地区自然资源的独有特性,不利于相关部门开展国土整治工作,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其次,国土综合整治目标不明确,过渡片面强调社会经济效益,一味地增加土地数量忽视质量,对其环境承受力没有进行科学的估测,严重超出生态环境的平衡点从而导致严重的生态系统失衡。另外,一些地区制定的长期效益目标与短期效益目标界限模糊,设定的计划目标可行性不够,比如有的地区过度追求社会经济高效益,在短期时间内利用破坏自然资源来获得较高的社会效益,对实际的开发区域没有进行实地勘察,为了美观强行改变河道走向等,严重阻碍农业正常的生产活动,甚至有些在国土整治中,损坏土壤层发展结构和土壤养分结构,使得储水功能日渐消失,难以恢复原始的土壤肥力。除此之外,我国的国土整治技术手段缺乏创新,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土地矛盾等问题,在关于土地整改手段的创新、制度的创新、人才的创新等方面缺少自主能动性,当前的整改体系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创新力的薄弱无法给国土综合整治提供新的解决方案,再加上相关管理部门对国土综合整治工作认识不清,资源调控配置能力薄弱,导致后期各个环节的不连贯性。当前国土综合整治涉及到多个方面,土地、基建等与国民的生活联系紧密,在具体的整治工程项目上脱离国民实际生活现状忽略主次矛盾,从而影响国土综合整治的最终效果[1]。三、国土综合整治中所遵循的原则国土综合整治不仅仅是为了发展社会经济效益,还需要发展自然生态效益,两者应齐头并进。但是社会经济效益与自然生态效益并不能够用具体的数据进行衡量,因而在进行国土综合整治方面,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权衡利弊,着重将经济、社会与生态三者之间相结合,最大程度地开发出最大利益,制定好切实可行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避免各个目标模糊化。其次,想要对国土资源进行整治,必须要遵循系统修复的原则,推进一个区域内的人口与各个自然资源系统之间良好关系的发展,调整合适的科学的资源空间,多加控制开发资源强度,重视主系统与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保证每个要素与要素之间构成最优的发展状态,最终推动整个国土整治结构治理模式,优化治理手段和方法,为自然生态的自我修复提供更多的空间。除此之外,国土综合整治最重要的是因地制宜,根据区域的特性进行地区整治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两大要点:一是尽可能保证原始生态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不改变的基础上进行开发治理工作;二是根据本地具体的实际发展情况来对比选择合适的国土综合治理手段和模式,每个地区的土质、环境、发展路径等都是其影响因素,对此充分考虑并注重提升该地生态规划与周边自然环境的稳定性,最大限度地维持自然生态的自我调节机制。若忽略了因地制宜,只是一味地参考别地整治经验,将会对本地区域的自然资源系统带来极大的消极后果。目前,我国提倡地节约、保护、自愈为原则,让生态系统的理念切实落地,时刻以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以及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而不断强化国土科学管制,对于反复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完善生态环境体系构建,着重推进保护物种多样性、水域土地保护等工作[2]。四、自然资源系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对策与建议(一)落实山水林田湖生态修护工程以恢复矿山环境、修复土壤结构、保护物种多样性等为目标,综合进行国土资源整治工作,遵循相关环保理论指导,主要采用以自然生态的自我修复为主,人工治理为辅的手段和方法,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其具体的实施内容包括以我国相关专项计划文件为依据,着重对本地相应的功能生态区进行归类划分,并将其按照重要程度进行排序,开展自然生态系统评估,为后期更好地制定山水林田湖的整治方案提供更多的科学依据。其次开展矿山生态系统的整治工作,充分利用周边自然环境因地制宜、全面统筹湖泊河流的流域格局,强化对地质灾害、各类自然灾害的防控能力。除此之外,深入开展生态自然保护区的各类物种栖息地的开发和饱和工作,实地调查本区域的最新生态发展状况,建设好保护区的生态工程,对于比较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尤其是敏感地区,尽可能地推进生态移民,促进本地产业的发展和升级,保证本区域的国土综合整治按顺序进行,有必要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来创建山水林田湖的信息平台,构建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3]。(二)创新国土综合治理手段要想真正落实国土整治工作,必须要将传统的综合治理手段与时俱进,创新国土综合治理模式,输入新的思想和观念。不仅对土地进行调整还要充分考虑到各个地方环境的差异性,综合分析该地的气候状态、人文文化、地理特点等等方面,秉持科学文明的生态理念,强化对自然生态的保护强度,可利用封山育林、育草等方式帮助自然生态的自我修复,最大程度上保护土地及其他资源,相关工作人员要对过程严格把关,比如在土地的治理上,一方面在保护和完善的基础上还要对受损的土地进行干预,将土地的不同功能性模块进行分类归置,对集约型的土地要积极给予鼓励和支持,尤其是未开发和废弃用地,重新进行综合治理,恢复土地承载能力和内部结构,保证其的自然承受能力和循环利用率。除了选择正确的治理手段,还要具备正确的综合治理目标,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前期需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符合实际的综合治疗目标,一切以自然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为重中之重。(三)秉持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效益观念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工作能够在相对比较短的时间内大幅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在进行综合治理的过程中,将维护自然生态资源环境始终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工作,需要做好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破除各个行业之间的障碍,大幅提升国土综合整治工作能力,融合多样化要素,有条不紊地推进区域性的生态发展。同时重视综合治理的创新人才培养,鼓励人才积极流动,加强各行各业之间的沟通交流[4]。创新与国土综合整治相应的自然生态评估手段和方法,以可持续性发展为最终目标,加强关于自然生态系统的科学整治途径方面的研究,相关的政府人员需要着重关注生态区域空间的合理科学构建和开发,保证有科学的国土整治手段及生态评估制度,最大程度地提升本区域内的国土空间和生态质量。(四)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平台建设创新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加快对国土自然资源的信息进行编码并上传,便于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查找资料。建立健全国土综合整治技术信息工程体系,强化各类土地测量技术,注重生态保护修护工作的科学性,制定相应的国土综合治理标准规范,以山水林田湖为保护重点,注重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对不同的生产生活功能区进行划分归类,创新生态系统重建恢复的手段和方法,尤其对于有特色的农业地区,对其进行最大限度地特色保护,将地方价值发挥到最大化。五、结束语国土综合整治应将自然资源系统与土地资源充分结合,最大程度上提升土地的资源利用率,发展多元化的特性,重视土地利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基于保护自然生态多样性的基础上运用多维视角来开展国土综合整治工作,时刻秉持山水林田湖等元素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创新一体化的国土综合治理体系,以本地自然资源发展状况为基础,顺利推进我国的国土综合整治工作。
区域治理杂志发表 2021年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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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的土地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出现了一系列与土地资源密切相关的社会问题,对土地进行科学管理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全国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的新形势背景下,土地资源管理工作面临重大转变。本文分析了土地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发展策略,希望能够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供一些参考。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可持续发展引言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由土地、林业和规划等多个部门联合组成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类空间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要求,将既有的各类各级空间规划成果融入到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实现“多规合一”,标志着我国国土空间规划进入了新时期。这一变革,对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思维理念、工作方法与模式等正面临着全新的挑战与机遇。1.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对土地资源管理的影响围绕着国土空间规划颁布的一系列标准、规范,明确了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能够针对空间要素的状况和格局变化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城镇化、产业、交通设施、能源开发以及粮食布局等空间开发利用风险,明确生态环境底线和资源利用上限,确定资源环境承载力,引导优化土地管理与建设开发格局,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是对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审批的依据。尽管土地利用规划已被纳入到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框架内,但是土地利用规划的核心是对土地用途管制,与国土空间规划重点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因此,土地管理部门原有的规划思路与技术路线都需要进行转变和调整。2.土地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忽视规划对土地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的引领与统筹作用。经济发展,规划先行,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前瞻性与指导性,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进程,是促进土地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前置条件。土地荒漠化问题严峻。我国一直以来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对部分地区的自然资源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水土流失、沙漠化、盐碱化等造成耕地面积在逐年减少,使得土地资源发生退化现象。这势必会阻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影响我国经济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土地资源管理人员思想未能与时俱进,缺乏保护观念。土地资源管理人员对土地资源保护观念薄弱,存在着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不重视、规划实施不严格和局部用地调整频繁等管理工作漏洞,审批不严格、乱管理、乱开发的现象依然存在,增加土地资源管理的难度,造成国土资源的流失等问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土地质量下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使城镇地区出现建设用地结构不合理、利用粗放、效率低等现象,而农村地区则可能出现许多“空心村”,使土地供需矛盾和人地矛盾突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不严格。土地利用在审批、建设监督管理以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监管不足,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未能在源头上阻止土地浪费和过度开发等不合理现象。3.新时期土地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的策略3.1土地利用模式转型升级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要坚定不移地继续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这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发展战略。但是我国现有的一些土地利用模式已经有些落后,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只有努力打破固有的土地利用模式,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形态进行改革和创新,加快推动土地资源管理模式从单纯的数量管理向数量与质量并重、生态保护优先的综合管理模式转变,更好地优化配置并持续高效利用土地资源。3.2土地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研究方向转变2019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到60.6%,快速城镇化带来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破坏。土地资源管理与合理利用研究重点也从原来的盲目扩张向合理统筹布局和集约节约利用的方向转变,即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成本,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根本上发生转变。3.3提高土地资源管理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传统的土地资源管理方式已经过时,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能够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科技技术的发展,已经影响和改变了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与土地資源管理密切相关的测绘新技术: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在土地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过程中越来越重要。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加快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加快推进土地资源管理的现代化、市场化和信息化。3.4对土地开发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规划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指导和管控作用。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公示与公众参与平台,确保土地资源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从项目跟踪、预警提醒以及闲置土地查处等多方面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4.结语土地资源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又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新背景下的土地规划和管理工作需要把控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全局、全要素,坚持土地集约节约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和统筹作用,完善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广和开发GIS技术、计量模型、多智能体模型等新技术在土地管理过程中的应用,提升土地管理水平、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王艳华.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可持续发展对策思考[J].科技经济导刊,2017年第18期[2]董娉.论土地利用转型与土地资源管理[J].住宅与房地产,2016年第24期作者简介:季绍秀(1971.06.03),男,汉族,籍贯:辽宁省法库县,沈阳工业大学,专业:会计学。现就职于铁岭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高级工程师。(辽宁省铁岭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辽宁 铁岭 112000)
锦绣杂志·下旬刊发表 2021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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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的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策略研究
作者:刘涛(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广东广州510060)0引言据统计,截止到2018年底全国矿山损毁土地面积累计达3.6万平方公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对土地资源的浪费,比比皆是[1]。而对损毁矿山的治理比例却仅占21%左右[2],导致存在大量由于缺乏治理而形成的工矿废弃地,加快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3]。根据现有分类标准,工矿废弃地主要包括采矿塌陷地、废弃村庄、采石宕口、废弃工业广场等4种类型。其中,采矿塌陷地中采煤塌陷地是最主要的类型,由于开矿导致矿区地面沉陷并形成积水区,治理和修复的难度最大,占采矿塌陷地的比例也最高。废弃村庄一般位于采矿塌陷地上,受采矿带来的地面沉降影响,导致村庄内的房屋存在裂缝、甚至坍塌现象。采石宕口地表岩石裸露,坡度垂直,存在一定的水土流失。废弃工业广场多为服务于采矿活动的生产建筑用地,相关的生产类基础设施配套较好,这里的废弃工业广场指的就是由于矿区废弃而被弃用的工业广场。关于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十八大以来自然资源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201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201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201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2019)》等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文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为实现“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目标,需要结合规划意图,在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指导和要求下,重新解读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工作,以便更好更快地推进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工作。1研究进展和存在问题关于工矿废弃地的已有研究,主要围绕基础理论研究、污染评价、生态环境质量变化、生态修复潜力评价、生态修复与重建研究、生态修复效益评价等领域开展。其中,基础理论研究包括结合生态学、土壤学、环境工程、土地管理、地理学、城市规划等相关学科理论对工矿废弃地形成的机理、影响因素、主要内涵等内容进行研究[4];污染评价是采用实验法、污染指数评价法、聚类因子分析法等方法对废弃工矿用地的污染程度等进行评价,作为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的基础摸查之一[5];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一般采用遥感、GIS和景观生态学方法,从生态系统稳定与干扰程度等方面构建景观生态质量评价模型,并分析评价研究对象的景观生态质量及变化,也是作为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的基础支撑之一[6];生态修复潜力评价是通过修复模型研究工矿废弃地修复类型的概率大小,一般通过生态修复的优先度评价来确定修复类型,主要方法包括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法、模糊综合评价法、景观连接度和二维判断矩阵等方法[7],生态修复的类型主要包括修复为耕地、林地、草地等,一般以非建设用地为主[8-9],由于是单纯地以修复模型作为评价因素,评价结果较少考虑与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关系;生态修复与重建研究则是在掌握主导生态功能空间分异规律的基础上,考虑区域生态退化程度,并根据区域气候特征、地势地貌和植被类型等因素,综合划定生态修复分区,并对不同生态修复分区分别制定差异化的生态修复技术和修复策略[10-13];生态修复效益评价是对生态修复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估,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在内的综合效益,一般采用GIS、RS、指标体系综合评价等方法,构建生态修复效益评价体系[14-15]。总体而言,现有研究集中在生态修复能力评估、技术应用、效果评价等维度[16],侧重生态视角、单要素视角,缺乏国土空间规划的视角、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的视角,对把工矿废弃地当作城市未来发展的资源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这块的考虑也稍显不足。2国内外先进案例借鉴以德国的鲁尔地区、国内的江苏徐州等地的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为例,借鉴国内外先进案例在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中的理念、方法、策略。其中,鲁尔地区作为国际上知名的工矿型城市转型成功的典型案例,其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对城市内部各类工矿废弃地采取的盘活策略,虽然至今已有近半个世纪,但相关的经验和做法仍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国内的江苏徐州作为历史悠久的采煤城市,近年来该地落实生态文明、对采煤塌陷地进行生态治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已经先后列入2020年自然资源部第一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案例,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国家发改委2021年转型成效突出案例督查激烈通报,形成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的“徐州经验”。德国鲁尔坚持统筹考虑,整体进行生态修复,优化全域生态安全格局,在改造原有产业格局基础上,发展工业遗产旅游,同步推进生态环境效益提升和人居环境整治。一是将区域范围内保护和再生的绿地连接成一个链状的绿地空间结构,将经过生态恢复后的河道系统转变成为动植物栖息的场所和城镇居民娱乐、体闲的景观区域,完善区域生态功能网络。二是打造公园式的工作和宜居环境,规划对废弃的土地重新利用和组织,建设现代化的商业、住宅和服务设施及科学园区,对旧建筑进行改造提升,并布置大量的绿色开放空间,吸引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该区域,成为区域新引擎。三是对园区内的生态环境加大整治力度,通过水污染净化与雨水收集工程、风能利用工程、植被保护工程、工业废弃物利用工程四大举措改造提升生态景观环境。徐州以潘安湖为例,创新“基本农田整理+采煤塌陷地复垦+生态环境修复+湿地景观开发”“四位一体”的开发思路,采用“宜耕则耕、宜渔则渔、宜建则建、宜生态则生态”的策略,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视角,实现了矿地融合发展。一是塌陷地复垦整治,修复受损土地,将低产田或绝产田整治成高效农业示范区。二是挖掘工业用地潜力,重新利用因破产关停的各类煤矿、企业存量建设用地。三是塌陷村庄搬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废弃村庄建设成“农民公寓、新村”。四是坚持塌陷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分类改造利用。上述案例在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中始终强调整体性、系统性、综合性思维,并考虑与规划意图的有机融合,实现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综合提升。3国土空间规划对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的相关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要求“体现战略性、提高科学性、强化权威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综合考虑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根据中央关于国家机构改革和自然资源部“三定”方案的精神,国土空间规划强调对所有国土空间和全要素自然资源的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通过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实现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国土空间品质。因此,对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而言,国土空间规划语境下,要更加注重响应规划意图的需求,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统领和指导,联动好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生态景观规划等领域,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工作。4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的相关建议4.1修复思路上,强化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思维一是系统思维,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要将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放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组成的有机整体中,以系统修复破解之前“单要素修复”带来的整个系统的不协调问题。二是综合思维,在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的技术上要从以往的工程思维上升到综合治理思维,涵盖从工程治理到生物、自然、人文等综合的整治修复,通过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有机结合,推动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可持续发展。4.2修复方向上,加强与周边片区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联动,实现矿地融合发展自然资源部2019年出台的《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提出,“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利用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下一步,建议在工矿型城市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的潜力,结合城市空间发展意图对其进行合理利用。4.3修复应用上,推进修复后的耕地参照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政策,实现国土空间布局优化在实施应用方面,创新政策将修复后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的指标,推动国土空间布局优化。目前,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已提出“各地将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政策试点。下一步,建议出台详细的操作细则,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加快推进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工作。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杂志发表 202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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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治理视角下的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研究
作者:姜丽【摘要】目前,经济发展迅速,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也有了创新。生态修复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途径,是国家空间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在土地综合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并取得了成功经验,但仍存在战略目标、重点任务与工作框架不突出的现实难题。【关键词】国土空间治理视角;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研究【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25.0131、重要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中国城镇化、工业化建设不断扩大,导致的建设用地需求和频繁占用耕地问题逐年增加、人地矛盾突出,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土地整治是有效补充耕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陕西省耕地后备资源短缺,且多属于难利用地,整治开发利用难度大。土地整治工程就是为了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以及人居環境和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最终达到能动协调人地关系和谐发展。然而,土地整治工作涉及范围大,自然、经济、社会背景复杂,技术要求高,政策性强,制约的因素多。因此土地整治往往呈现不同的问题。如果是土地整治工程在开工前期规划不足,将会导致后期土地的利用方式难以得到实现。工程施工过程中缺乏先进技术,忽视了社会、生态效益等,将会导致后期的管理、经营乏力,整治的区域土地利用率不高,生产效益低,甚至再次荒废等。因此,针对土地整治工程实施全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点和关键问题,以及目前已有的文献资料对工程实践指导的研究缺乏的现状,根据中国土地整治的特点,查阅文献资料以及工程实践经验,总结土地整治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点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以期为土地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借鉴和理论指导。2、国土空间治理视角下的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2.1生态修复是自然资源管理时代的紧迫需求优质生态产品的不足已成为自然资源管理的最大短板,生态修复是实现自然资源供给与需求再平衡的关键。一方面,人地矛盾突出、资源极度稀缺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而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高速发展严重侵占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快速退化、修复不及时导致资源承载力快速逼近极限。人们赖以生存的耕地资源中有25.4%的污染耕地、17.8%的低等耕地和8000多万亩的不稳定耕地;城乡生态空间总量不足,气候调节、污染净化、固碳释氧和水源涵养等生态服务功能退化问题突出;中度和重度退化草原面积占1/3以上,水生态空间被侵占,部分湿地萎缩、河湖干涸;濒危和受威胁物种总数居高不下,生物多样性保护形势严峻。另一方面,全国低水平、无序、粗放的开发利用现象十分普遍,珍稀的土地、水、能源等自然资源被大量消耗,资源过度开发、粗放利用及奢侈浪费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甚至超出了资源问题本身,导致资源开发利用的关键约束从数量供给、空间保障约束迅速转向质量安全、生态安全约束。尽快遏制经济发展和自然资源基础之间不断加剧的突出矛盾,大幅提升国土空间综合治理能力及系统修复能力,加快自然资源结构布局的转型升级,已经成为超越资源本身的更为紧迫的重大任务。生态修复是在资源有效供给基础上对自然资源“源头管理”的进一步完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基础上,明确提出完善“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这既是科学认知资源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基础性作用,又充分体现了解决自然资源生态压力与生态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严峻性。当前,我国已经构建形成了由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差异化绩效考核等构成的空间治理体系,形成了“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生态修复既是空间规划、用途管制从上至下的管控性落实手段,又是地方吏治离任审计、绩效考核中自下而上的根源性解决方案。2.2加强对国土综合整治的分类体系的研究探讨由于近年来国家机构改革的影响,对于重大土地政策的实施也有了很大的改变。比如现在的国土综合整治与之前的土地整治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传统的土地整治的一些政策、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的国土综合整治政策。对国土综合整治的分类体系的研究探讨应加快步伐,为接下来的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提供理论依据与技术支撑。2.3加强公众参与,取得群众支持土地整治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土地整治项目周期长、场面大、涉及面广,虽然土地整治能够促进农业生产条件完善、生产环境改善、耕地面积增加,农民一方面希望开展土地整治,另一方面又顾及眼前利益,而不考虑长远利益。因此,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动员、宣传工作,加强公众参与和支持是必要前提,对后期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项目开工之前必须把当地村组和村民的动员、宣传和思想工作做到位,并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只有前期工作做充分了,群众宣传和思想工作做到位,才能保证后期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土地整治相关政策和思想,可通过召开群众宣讲会、动员会、标语、宣传画等形式科普国土资源及土地整治知识、宣传有关政策,多方位地使群众接受并支持土地整治,排除思想疑虑,并将其作为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民心工程,积极投身到土地整治工作的行列。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对土地进行整治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而在项目整治过程中往往以政府、企业为主导,却忽视了对农民的充分调查和深入分析。这是导致部分群众不配合、设法阻拦的根本原因。因此,在项目实施前要重视对项目区农民的深入调查和分析,加大对项目好处的宣传,让农民意识到项目建设是真真正正让自己、让大家受益的一项工程,将会增加他们的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从而取得群众的支持。与农民群众的矛盾是项目实施过程中最多、最棘手、最难解决的矛盾,矛盾的妥善解决将会使项目建设一路绿灯,从而提高施工效率,保证施工进度。结语: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资源过度开发、粗放利用和奢侈消费造成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要放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大格局中进行系统认知,将维护自然安定和谐和资源供给安全作为新时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顶层设计的逻辑起点,以受损、受破坏、不合理利用国土空间的修复治理为主线,整合现有土地整治及各类要素生态修复的措施和手段,自主构建基于源头治理的目标统筹、要素分类及部门协作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框架,建立任务明确、布局合理、层级清晰、模式多样及保障健全的实施体系,同时注重发挥科技创新在维持和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解决当前生态修复在系统认知、数据获取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紧迫难题,加快实现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平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郧文聚.让生存资源之树常绿[N].中国自然资源报,2019-05-21(003).[2]汤怀志,桑玲玲,郧文聚.我国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实施困境及科技创新方向[J].中国科学院院刊,2020(5):637-644.
中国房地产业杂志·上旬刊发表 2021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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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融入自然资源事业新发展格局在高质量发展上行稳致远
<<<北海冯家江广西自然资源宣传中心供图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即将开启的重要历史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对于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对于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对于自然资源事业“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从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的角度,准确把握“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十四五”时期,要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的千年大计,自然资源人责无旁贷,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深入学习领会好全会精神,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一)深刻领会“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考量对于像我国这样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来说,如果“一边是繁荣的城市、一边是凋敝的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最终将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极易造成社会动荡。《建议》从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进行了部署,提出2021年“三农”工作战略重心将全面转向乡村振兴。我们要学深悟透全会精神,紧跟党中央的部署安排,早筹划、抢先机、早作为,牢牢把握住土地是农村最大的资源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自然资源系统有条件、有优势、有能力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二)全面聚焦“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重要部署《建议》从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3个方面进行了部署,提出许多重要举措。这与广西强首府战略、推进北部湾地区重点开发、加快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高度契合,我们要全面聚焦“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重要部署,破解要素制约,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完善重点项目落地保障机制、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全力推动自然资源事业改革发展。(三)认真体悟“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大意义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对大自然的过度开发利用和其他种种伤害,最终也会伤及人类自身。全球肆虐的新冠肺炎疫情警示我们,人类需要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会提出,要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随着学习的深入具体,我们就会越来越读懂党进行机构改革,成立自然资源部门的战略统筹、深远考虑和现实意义,也会深刻感受到使命神圣而光荣、责任重大而艰巨。二、着力全区自然资源配置合理、利用效率提升,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推动自然资源高质量发展《建议》有一条很清晰的逻辑主线,就是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全区自然资源领域也存在这个突出矛盾。(一)坚持以提高审批效率为抓手,深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一是下放用地审批权限,推动全区建设用地审批改革向纵深延伸。二是全面改革矿业权登记权限,持续深化矿业权审批简政放权改革。(1)按同类同级原则,全面改革全区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2)改革审批方式,全面深化矿政审批“三级联审”改革;(3)精简登记材料,开展“多案合一”改革,大幅降低矿业权人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三是更新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凸显“简易办”改革成效。(二)坚持以履行自然资源产权价值调查和摸底职责为契机,进一步推动资产高质量发展准确把握“所有者职责”内涵,统筹谋划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管理工作的总体框架。围绕“履行所有者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工作主线,根据所有者职责“五个方面”的内涵,构建由清查统计、评估核算等制度组成的权益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建立清查统计制度,摸清资产家底。逐步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制度体系。二是建立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制度,明确资产价值。在摸清实物量的基础上,进行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评估,并依据资源资产市场化程度开展资产核算,兼顾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为掌握资产家底、支撑考核监督和资产管理奠定基础。三是建立资源清单及委托代理制度,落实产权责任主体。建立资源清单和委托代理制度是统一行使所有者职责的重要抓手,是划分自然资源部直接行使、委托地方政府和中央、国务院相关部门代理行使所有者职责的边界以及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资产规划使用和管护制度,实现保值增值。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使用规划,提出资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目标、路线、政策以及时序安排,优化资源资产布局、结构和配置,着力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五是健全完善资产配置制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对经营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动有偿使用制度的落实。对公益性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要研究完善配置程序和方式,通过划拨、承包等方式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六是建立健全收益管理制度,实现全民所有全民共享。要合理区分体现国家权力的“税”、体现所有者权益的“金”以及体现监管者权力的“费”,构建统一规范的收益管理制度;研究提出合理调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的建议,加大对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支持力度。(三)坚持以加快土地储备科学统筹为引领,努力提升服务经济发展和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土地储备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通过规划编制、片区收储、综合开发、区域平衡,可实现城市空间整体性、系统性地改造,提升城市建设水平,提高人居环境质量。要以全会精神为指导,把握好新时代土地储备工作发展方向和定位,努力构建高质量的土地储备工作。一要发挥土地储备的系统性作用,统筹实施生态保护工作。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土地储备工作的根本遵循,坚持用系统性、整体性的理念进行规划、统筹实施,促进土地资源资产的收储开发和保值增值。二要加快土地储备工作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时代的背景下,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发展方式转变了,增长动力转换了。土地储备工作必须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找准自己的定位,着力破除低效供给,优化存量土地配置,扩大优质供给,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三要提前介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为生态保护工作预留空间。规划是龙头,规划是储备的前提。土地储备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分析可收储的土地总量、分布,合理确定拟收储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先储备规划确定的城市重点发展区域以及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所涉及的区域土地,为生态保护工作预留空间。四要聚焦存量低效用地,着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节约优先是国家战略,节约集约用地是土地利用工作的主业主线,更是落实中央提出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土地储备是土地开发利用循环周期中的重要环节,是“去低效、促集约”的重要板块,是保持土地要素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持续高效发挥作用的动力之源。五要加强建设用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土地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土地储备可以持续不断地为政府提供即时可供的净地,政府掌握充足的净地资源,才能做到“手中有地、心中不慌”,才能沉稳应对市场变化,实施更积极的调控政策和手段。土地储备要一如既往地充当“稳压器、压舱石”的角色。面对新的形势,要切实转变观念和管理方式,克服对原有工作模式和融资方式的路径依赖,按照新发展理念的要求,紧紧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市场建设”这两条主线,发扬“功成不必在我”精神,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土地储备事业的健康发展。三、推动贯彻落实全会精神,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和“第一天职”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定海神针”。此次会议着重强调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并将此列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细数自然资源事业的发展,每一步所取得的成就,都印证着党带领人民群众“点石成金”的创造伟力。当前,面对严峻的国内、区内经济发展形势和自然资源领域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和“第一天职”。(一)把旗帜鲜明讲政治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全厅各级党组织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推进“第一议题”学习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干部思想淬练、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的部署要求,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的能力和水平,以良好的政治品格涵养风清气正的自然资源政治生态。(二)与时俱进推进基层党组织高质量发展厅各基层党组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决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发挥着一线战斗堡垒作用,对单位的发展起着把关定向作用。我们的党员政治上是否坚定,党性是否坚强,业务能力是否过硬,工作作风是否务实,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事业发展的兴衰成败。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条例)》,坚持把党支部建在处(科)室、分院(部门),实现基层组织设置全覆盖、党员群众教育全覆盖。二要认真探讨基层组织服务“供给侧”和党员群众“需求侧”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关系,打通基层党组织服务党员群众的“联心桥”,让“自然八桂党旗红”别样澎湃。三要继续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推动党建资源下沉,结合党支部达标三年行动和党支部组织生活质量提升行动,深入推进党支部“标准+示范”建设,深入实施基层党组织试点示范“头雁”工程,积极培育树造厅机关党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的“第一梯队”先锋作用,打造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的自然资源“党建品牌”。(三)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的主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全厅各级党组织要勇于发扬自我革命的精神,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锲而不舍纠治“四风”,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风化俗;深化政治巡察创新改革,强化巡察成果综合运用,深入巩固“系统抓”“抓系统”成果,努力发挥自然资源践行“两个维护”“第一方阵”的标杆作用,不断增强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新发展理念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
南方自然资源杂志发表 2021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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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逻辑路径与基本问题
作者:李林林,靳相木,吴次芳(1.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58;2.浙江大学土地与国家发展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58)1引言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是中国空间规划制度和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自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接连强调生态文明建设以来,空间规划体系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央文件中逐步完善。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开发管制边界,落实用途管制”。2015年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则要求,要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中央政策演进的同时,实践中自2014年陆续开展的市县“多规合一”试点与省级空间规划试点也取得初步成效[1]。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作为合一主要对象的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都有相应国家法律支撑,也亟需对合一后的空间规划进行立法。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现行分散在各部门的规划职能一并整合到重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一方面为规划权的统一行使提供了前提,另一方面也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奠定了组织和制度基础。国内学界对空间规划立法问题的研究主要限于对各规划单行立法如何完善的讨论,如土地利用规划单独立法[2]、《城乡规划法》的改进[3]等。对如何在多规合一基础上制定中国统一的空间规划立法,有学者在对比了制定全新且单行的《空间规划法》、修改有关空间规划的现行法律法规等路径基础上,提出可以通过多法融合打造《土地管理法》的升级版——《国土空间管理法》[4]。但总体来说,目前中国法学界在此方面的系统研究相对比较缺乏。国际上对空间规划立法的研究,主要涵盖规划权的性质与分配[5]、规划权与财产权之间关系[6]、规划审批程序简化、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7]等问题的讨论。从各国空间规划立法实践看,部分国家也曾因规划立法繁杂、细碎和分散影响了空间开发质量和效率,并因此采取了“多规合一”“多法合一”,乃至“多证合一”的修法过程,如荷兰新的《环境和空间规划法》(2021年生效)[8]。相关国际空间规划立法研究可以为中国提供借鉴。涉及统一的空间规划制定技术层面,学界已有较多讨论[9-11]。本文主要集中在对多规融合基础上制定中国统一空间规划立法的逻辑路径,及其涉及的基本问题的研究。在对现行空间性规划法律法规体系总结梳理的基础上,本文坚持从问题意识出发,按照“立法前需理清的相关理论问题——涉及新法自身的基本法律定位——需整合后纳入新法的现有规定”这一逻辑思考路径,对中国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逻辑,以及新法制定涉及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2现行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及存在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本中涉及规划类别的不同,可将中国(中央层面)现行有效的(空间性)规划法律法规分为城乡规划类、土地利用规划类、国土规划类、资源环境保护类规划以及基础设施类规划(表1)。通过对其内容和结构的梳理,中国现行空间类规划立法呈现以下特点:(1)规划层累[12]且相关立法较为分散,主要由规划部门和规划职能分散导致;(2)有关规划立法的法律法规级别不高,特别是在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区域规划方面尚未制定专门立法[12];(3)各类(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间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不明确,整体来看,主要空间类规划制定的依据都是5年一变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如《土地管理法》第17、24条,《城乡规划法》第5条),这间接加剧了实践中各类空间性规划的不稳定性;(4)现行相关立法多数体现的是管理型立法的特征,侧重对各类规划制定和实施等不同环节的管理,对公众参与的规定不充分。这些特点既指出了新法制定所面临的问题,也指明了立法要实现的目标。一是,要实现空间类规划领域的统一立法,包括将尚未法定化的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区域规划纳入立法;二是,要明确新法与现行相关法律与中央政策之间的关系,包括与各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类规划,以及与《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三是,在坚持将空间规划作为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公共管理工具的定位同时,确认与保护受空间规划影响的私主体权益,实现从空间管理向空间治理(注重多方参与、合作与协调)的渐进转变[13]。表1中国现行主要(空间类)规划法律法规体系(中央层面)Tab.1Thecurrentlegalsystemof(spatial)planninginChina(thecentrallevel)3涉及新法实体性内容的相关理论问题上文论及中国现行相关空间规划立法多为对各类规划从编制到实施的具体程序的管理性规定。从节省立法成本以及提高立法效率的角度考虑,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在性质上也属于管理型立法,但该立法将不仅仅是一部规划程序法,更要有涉及规划实体性内容的规定,包括规划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以及规划权力划分的理论等。3.1规划权的性质及其行使限制在对公法和私法有明确界分的国家,规划权属于公权力范畴,是国家以实现现有各类(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安全、节约、有效和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赋予各级政府对各类资源与环境的利用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力。世界范围内,现代规划权的起源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破坏,以及高度城市化后引起的城市住宅问题有关[14]。本质上,政府享有和行使规划权是为了维护公众在资源利用与生存环境方面的公共利益,进而会对相关私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干预和限制。在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通过立法对此种干预和限制做出限定,为政府规划权的行使提供合法依据。按类别不同,可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直接限制比如在规划过程中,涉及资源的配置和开发利用时应尽量采用市场交易手段,减少行政手段的使用。间接限制主要指通过建立和完善权力行使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以防止和减少规划权的滥用。尽管规划权的行使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前提,但落实在具体空间范围时会对相关权利人的(空间)权利构成限制。因此,在界定政府规划权行使边界的同时,需承认并保护相关权利人的空间权利。实质上,作为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空间权”概念只存在于美国的空间立法当中,如1973年俄克拉荷马州率先制定的《空间法》。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土地地上/下空间利用的权利属于“地上权”(用益物权)范畴,由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不能成为单独的不动产所有权[15]。中国《物权法》第136条虽未明确使用“空间权”的概念,但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此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大陆法系中的地上权。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土地公有制下,中国(大陆地区)空间权首先由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私主体只能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等方式才能取得对建设用地及其上、下空间的使用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38条第(三)项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范围,据此可以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的空间权利的行使范围。此外,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离开地表的土地上空或地中的一定空间为客体,权利人可排他性地予以支配,并经登记使其成为独立的物权[16]。除此之外,中国现行规划立法并未对相关主体的空间权做出规定,新的空间规划立法应作出界定。3.2征收的规划控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权力,规划权的行使与政府的征收行为密不可分。在两者的内在逻辑关系上,现代法治国家背景下,政府征收权的行使受规划控制,同时规划是按照法律规定编制的法定规划。以英美法系的美国为例,尽管从起源看,征收与规划并非天然相连,但经过1954年的伯尔曼诉帕克案(Bermanv.Parker),特别是2005年的凯洛诉新伦敦市案(Kelov.CityofNewLondon),征收的规划控制得到确认[17]。在大陆法系的德国,1794年《普鲁士邦一般法》(theGeneralLawforthePrussianStates)的颁布首先承认了土地所有者在自己土地上自由从事建设活动的权利(第1章第8节第65条),同时规定该自由不得危害公益与公共安全(第1章第8节第66条)。1949年《基本法》(具有《宪法》地位)直接规定了私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第14条),间接确认了政府规划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18]。中国《宪法》第10条第5款关于“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的规定,不但为国家规划管理对私人建设自由的限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也为国家行使规划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的征收,包括集体土地的征收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尽管现行立法确认了对集体土地以及城市房屋征收的规划控制[19],但并未对规划的法定性以及征收与规划之间的实质关系做出规定。在2017年5月23日公布的最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作为集体土地征收前提的公共利益做出了明确界定,但从本质上来说,具体征收项目的合法性与否首先取决于地方规划编制的合法性,其中充分的公众参与是保障规划合法性的关键。这也是下一步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重点内容。同时,多规合一后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也将(替代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市规划)为集体土地征收以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提供统一的依据,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统一的征收制度以及征收立法的制定。4新法的功能定位与规范对象除了上述实体性内容之外,在新法的具体内容方面,笔者建议维持现行规划立法中多数采用的从规划体系构建、规划编制,到规划实施(包括修改)的立法框架,同时要解决新法的功能定位与规范对象问题。首先,涉及新法的功能定位,需要处理好两对关系:一是新法与其他空间规划立法的关系。这涉及新法的具体实现形式问题。如果是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独的《国土空间规划法》,与其他立法即为平行关系;如果是由国务院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先行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条例》,那么作为行政法规,其法律地位要低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一般法律。尽管如此,作为对统一的空间规划的全新立法,不管是采取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还是自然资源部部门规章的形式,在颁布实施后,其他相关立法应相应进行废、改、释。二是国土空间规划与发展类规划的关系。虽然2016年3月16日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加快出台发展规划法”的目标,但目前各级各类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不具备法律地位。在现行有关发展规划立法的3个省级和2个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中,仍将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代表的各类发展规划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编制以及修改依据。对于需经各级人大批准才能生效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来说,虽然不是正式立法,但其制定程序确证了其作为法律性文件的地位,而约束的主要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20]。区别于经济发展类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首要目的是实现对各类空间资源的保护性利用,而不是单纯促进经济增长。这就要求两者之间不应只是单向的约束,而应该是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其次,对作为新法规范对象的空间,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对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表述,应该涵盖的是所有国土空间,是包括陆地海洋、城市乡村,统筹上中下游、山上山下、地上地下的全域规划。涉及空间的分类,在国家和省级层面,根据《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以及《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可以按“三区三线”(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进行空间划分。而在市、县、乡(镇)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提出了“三界四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作为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除了横向上的空间划分,《物权法》第136条的规定提供了空间的纵向划分(地上、地表、地下)方式。在覆盖所有国土空间的前提下,新法应明确不同层级地域范围内空间的划分方式,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具体的国土空间。5基于已有规定完善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法律机制5.1作为立法前提的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必须基于对给定空间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全面、深入的调查评价,这也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以及空间规划编制的前提。除了要按照统一的调查依据、标准和体系尽快建立全国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制度[21]外,笔者认为,在规划编制主体方面,要在已有的涉及规划编制公众参与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参与的具体程序规则设计(表2)。至于各级政府规划权力的划分,虽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国家、省、市县(设区的市空间规划范围为市辖区)的三级划分,但笔者认为,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总体上应分为“两层五级三类”。“两层”是指将国土空间规划分为宏观上的结构规划或者称为战略规划(中央和省级)和微观上的地方规划(市级以下)。“五级”是指空间规划的编制主体包括中央、省、市、县和乡五级。虽然分三级编制主体可以赋予市县政府更多的规划自治权,符合规划权下放的国际趋势,但在中国,如果要在“定用途、定数量、定空间、定时间”的土地用途管制基础上构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仍需保留原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下市级和乡级政府的规划编制权力。此外,从2014年发布的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地区名单看,包括7个地级市(4个有下辖县,3个没有)和21个县级政府(6个区、7个县、8个县级市),也间接承认了市级政府的空间规划编制权力。“三类”是指国土空间规划整体上包括总体规划(主导性)、专项规划(实施性)和详细规划(县以下的单元规划)(实施性)三类。总体规划是主导性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县级以下政府编制的详细规划是实施性规划。至于不同级别和类别的规划间的相互关系,在纵向上应当是自上而下的逐级控制,横向上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相互促进。表2涉及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环节已有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Tab.2Existingrulesontheformulationandimplementationofplanningandtheassociatedproblems5.2规划编制法律机制的完善涉及空间规划编制的具体内容与程序,首先要明确空间规划编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结合新法要实现的立法目标及相关法律规定,其至少应包括:(1)合法性原则,指规划权的行使以及空间规划的手段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2)绿色原则,主要是与《民法总则》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所谓“绿色原则”)的规定相对接;(3)平等原则,指的是空间规划的编制要体现公权与私权的平衡;(4)民主原则,主要体现在通过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过程中专家以及公众的充分参与,以确保规划编制的民主性与公益性。根据该环节已有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表2),笔者认为,为了保障多规融合后制定的空间规划真正落地实施,需要继续构建并完善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包括各类指标控制体系。具体落实上,除了建立分级(区分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分类(区分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等)的自然生态空间管理模式外,还需对生态空间内部建设用地、农业用地如何进行管控,生态空间内部用途之间如何转换,以及生态空间是否以及如何向城镇空间、农业空间转变等问题制定一整套法律规则。同时,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自然资源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8),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数量指标控制体系(包括6项约束性指标和9项预期性指标)仍将保留,并进行简化;新设开发强度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涉及空间规划编制具体程序,主要问题是统一的空间规划编制机构的确定。中央层面,自然资源部已成立国土空间规划局专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各级地方政府也应及时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当地空间规划的编制。涉及规划编制的监督机制,现行主要空间类规划都是由相应级别的政府,而不是人大批准。只是规定了在各类城乡规划批准前需经过本级人大审议。从实施效果看,中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规划编制监督机制。建议立法进一步规定空间规划需要经过各级人大审议并批准实施,以强化规划的法律效力。5.3规划实施和修改的法律保障机制在规划实施环节,首先,要统一各类空间性规划的期限,并完善规划修改的法律程序。经过审批通过的空间规划开始实施后,只有符合法定事由时才能启动修改程序,同时必须征求相应空间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评估论证。因规划修改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提供补偿。从提升中国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和水平角度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也意味着现行各类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的简化与融合。在全国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制度基础上构建并优化国土空间动态监管和基础信息平台,有助于简化和整合各类差别化的审批流程。结合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为例,可以进一步实现国土空间规划审批、修改、补偿和监管程序的便捷和高效,实现空间规划领域的“多证合一”。然后,对在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以及修改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应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比较而言,《城乡规划法》此方面的规定较为完善,为新法中相应内容的制定奠定了基础。6结论与讨论一国空间规划法律体系的建立与本国的政治制度有关。比如在实行联邦制的美国和德国,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立法权以及规划权,相应的在中央/联邦层面并未制定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立法。中国实行的是单一制,地方政府立法以及规划权力的大小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授权,也有制定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必要。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但可以为“多规合一”后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也推动了“多法合一”以及“多证合一”的实践进程。从节省立法成本和提高立法效率角度考虑,新的空间规划立法可借鉴现行多数规划立法从规划体系构建、规划编制,到规划实施(包括修改)的总体立法框架。同时,要增加现行规划法律体系下没有深入讨论的涉及规划权法律性质、受规划影响的私主体空间权益保护等实体性内容,以提高立法的质量。至于新法的具体实现形式,有学者在总结分析多个国家空间规划立法并结合中国立法实践基础上,提出了由低到高,即从通过《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覆盖整合后的空间规划内容,到制定单独的《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再到制定单独的《国土空间规划法》的立法目标和路径①严金明.空间规划立法路径和框架建议,第11期UP论坛“协同推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与空间规划立法”,北京,2018年10月31日。。这与其他学者坚持的否定制定单独《空间规划法》的可行性,提出制定优化升级的《国土空间管理法》路径[4]截然相反。尽管如此,两者都将通过《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立法作为可行路径。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并不能实现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所承载的目标。首先,《土地管理法》是中国土地管理和利用领域的基本法,主要负责对相关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而当前的空间规划实践需要的是更整体、更全面和更细化的立法以推动各级空间规划的落地实施。其次,在当前农村“三块地”改革即将收官之际,《土地管理法》修订的重点将放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主要涉及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上。如果将实现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的目标也寄托在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上只会推迟这一进程,延缓立法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动作用。基于空间规划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实践面临的复杂性,在制定单独的《国土空间规划法》条件成熟之前,可考虑由国务院先行制定一部《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立法法》第9条)。待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之时,再将条例上升为单独立法(《立法法》第11条)。同时,该条例的制定可以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立法规划中立项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制定奠定基础。国土空间的开发与保护涵盖调查、评价、规划、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等多个环节,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的空间规划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该法的立法进程。这也为将来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直接吸收该《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提供了可能性。
中国土地科学杂志发表 2019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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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科学研究重点进展评述及2019年展望
——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分报告作者:刘力为,林坚,2,陈美景,张叶笑,冯洪山,叶子君,楚建群,2(1.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北京100871;2.国土资源部国土规划与开发重点实验室,北京100871;3.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北京100035;4.浙江省农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杭州310006)2018年,国内外学者针对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问题展开了大量研究,并取得了一定进展。本文采用文献调研法,基于中国知网(CNKI)、万方、维普、Elsevier、Springer、ProQuest等电子期刊数据库,梳理分析了2018年国内外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研究发展现状和重点问题,并结合中国宏观经济发展的科技需求,展望2018年中国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发展趋势。通过检索“土地资源”(landresources)、“土地资源理论”(landresourcestheory)、“土地资源保护”(landprotection)、“土地生态”(landecology)、“国土空间分类”(landclassification)、“土地利用”(landuse)、“土地评价”(landevaluation;landassessment)、“土地利用规划”(landuseplanning)等关键词,筛选出学术文献74篇,其中,中文期刊文献45篇,英文期刊文献29篇。主要分布在《中国土地科学》、《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生态学报》、《地理科学》、《自然资源学报》、《城市发展研究》、LandUsePolicy、ScienceofTheTotalEnvironment、LandscapeandUrbanPlanning等期刊,内容涵盖土地资源配置、土地生态、土地利用及评价、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划等方面。研究主题的细分情况见表1。12018年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研究发展现状1.1国内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研究发展现状2018年,国内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研究以探索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重视土地生态状况评估、深化土地利用视角下的碳排放研究、创新土地利用模式、探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关注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为热点。土地资源方面,土地资源资产和土地生态得到较多的探讨;在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趋势下,关于土地生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生态空间格局、土地生态系统健康、土地生态安全和土地利用视角下的碳排放等方面。土地利用方面,土地利用/覆被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仍是传统的研究热点,在城市“有限增长”“存量盘活”的发展阶段,土地的混合利用、立体利用和多功能利用等相关议题得到较多讨论。土地规划方面,在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框架下探讨规划协同发展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仍是学者关注的重点。此外,在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的时代背景下,学者对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围绕编制方法、编制思路、空间布局等关键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构想和建议。表1关于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领域的国内外研究文献Tab.1Literatureonlandresources,landuseandplanning1.2国外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研究发展现状2018年,国外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研究涉及土地资源、土地生态、土地利用/覆被变化、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土地资源研究强调农业活动中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并通过构建模型优化对土地的利用与管理。土地生态研究主要关注自然因素如气候、温度等及人为因素如城市发展模式、人类砍伐活动等与土地生态之间的关系,探究不同情境下土地生态的保护问题。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研究分析了土地利用变化的驱动因素及其影响,并关注土地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土地利用规划研究重点关注在实践过程中提出新的技术方法,并将其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中。22018年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重点问题研究进展2.1国内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重点问题研究进展2.1.1探索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要求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土地资源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自然资源,是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中重要的一项,因而关于土地资源这类单项自然资源的编制研究也相继开展。目前对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探索性研究集中在框架思路、核算方法和审计应用三方面[1-2]。现阶段土地资源资产核算中存在着土地资源资产账户中地类不一致、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核算不统一、土地资源资产价值加总缺少意义等问题[3],要结合对土地资源承载力、土地资源的质量和结构等的分析探索解决目前实践中遇到的问题。2.1.2重视土地生态状况评估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开展区域尺度土地生态状况的科学评估成为学者的研究热点。从研究重点上来说,主要集中于生态空间格局[4-6]、土地生态系统健康[7]、土地生态安全[8]等方面。从研究区域来说,学者更倾向在区域一体化背景下研究生态系统健康及生态风险,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长江经济带[9]、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与重要经济增长极—京津冀城市群[10-12]以及土地利用变化剧烈的长三角地区[13-14]成为热点区域。从研究趋势来看,之前研究多立足于土地生态安全现状的研究,而现有研究更加关注未来土地生态安全状况的预测预警[15],通过揭示区域土地生态安全状况的变化趋势,以期为区域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参考。2.1.3深化土地利用视角下的碳排放研究在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的战略背景下,从土地利用视角开展碳排放的相关研究,探索低碳土地利用模式有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从研究对象上来看,土地利用的碳排放核算过程中除了考虑耕地[16]、林地、建设用地等主要土地利用类型,有学者从企业视角探讨用地效益与碳排放强度的关系,并提出低碳、集约的产业用地方式和发展模式[17-18]。研究内容上的深化表现突破以往重点针对表象问题的研究,更多学者探讨了不同影响因素对土地利用碳排放内在作用机理及其时空演进[19-20]。2.1.4创新土地利用模式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引发土地利用功能转化,加剧了人地关系的紧张程度,土地混合利用、立体利用、多功能利用研究在这种背景下应用而生,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已经成为土地利用研究的重要主题和趋势。土地混合利用作为提高城市活力、紧凑城市空间的有效路径,成为现阶段城市“有限增长”、“盘活存量”发展背景下的理性选择[21]。关于土地立体利用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地下空间利用[22]、土地立体化潜力评价[23]等,目前土地利用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探索依然滞后于土地立体化利用实践的发展。土地多功能利用则认为土地利用功能是综合性、多元化的,要推动土地利用研究从土地利用格局变化转向土地空间多功能变化及其可持续性[24]。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以及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决策的提出,农村地区土地利用转型的相关内容再次成为研究热点[25-28]。此外,土地利用/覆被变化[29-33]、土地节约集约利用[34-38]等传统议题仍旧是学者的关注热点。2.1.5探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2018年,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做出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决定:组建自然资源部,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职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认识国土空间、构建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密切相关的规划,成为学者探讨的热点之一[39-40]。有学者创新相关理论,认为国土空间的内涵有着“区域”型和“要素”型特性之分,目前也存在分别以主体功能区制度为代表和以土地用途管制为代表的“区域”型、“要素”型两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做好“区域—要素统筹”是构建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关键[41]。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构建空间规划体系,应结合“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的“管”“用”前提,设想构建“一总四专、五级三类”的新时代空间规划体系,推进“三基一水两条线,两界一区五张网”的保护开发边界“落地”[42]。2.1.6关注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国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是按行政区划划分的“全国、省、市、县、乡”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尚未涉及村级土地利用规划。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公布《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作出指导。在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基于乡村振兴、多规合一的村级规划研究成为学者关注的热点[43],主要涉及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方法、编制思路、空间布局等关键性问题。有学者对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方法开展研究,认为农村土地利用存在土地利用无序、土地污染问题突出、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交通道路管护机制欠缺和人均建设用地过大等显著性问题[44]。也有学者对乡村规划的研究内容、方法和价值观进行探讨,认为应推动乡村规划由物质性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型,内容涵盖农村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议题,乡村规划研究应充分体现中国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有效回应不同地区村民的差异化需求[45]。在国土空间规划的大框架下,未来村级规划如何编制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研究仍待继续深入。2.2国外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重点问题研究进展2.2.1重视土地资源的配置与管理土地资源研究强调农业活动中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并通过构建模型优化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与管理。在农业生产中,水土资源的空间匹配状态是粮食生产的先决条件,通过建立广义的农业水资源与土地资源的匹配指数模型(MIBAWRLR)来评估其匹配程度[46]。此外,还通过构建LMDI模型探讨水土资源的开发对农业碳排放的影响以解释农业“水—土—能—碳”(WLEC)的关系,从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47]。在面积较大的区域,有学者提出一种随机—模糊规划模型用于土地资源的利用管理[48]。另外,将未充分利用的低碳土地(ULC)用于未来的农业扩张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碳库存的损失[49]。由此可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有利于区域生态经济系统的长效运行。2.2.2探究不同情境下土地生态的保护问题土地生态研究主要关注自然因素(如气候、温度等)以及人为因素(如城市发展模式、人类砍伐活动等)与土地生态之间的关系,由此探讨了土地生态的保护问题。随着气候变化的影响加剧,需要加强对高原和温带环境等生态脆弱地区的土地管理,以保护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50]。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扩张和建设用地的增长造成了对水土资源的破坏[51],同时也严重威胁着生物多样性[52]。研究还表明,设立自然保护区可有效地减少人类对森林的砍伐活动[53]。要实现土地恢复和保护的目标,就要有针对性地对土地资源进行利用与管理[54]。2.2.3关注土地利用变化与可持续性在土地科学领域,土地利用/覆被变化(LUCC)的研究一直是国外学者重点关注的议题,此外关于土地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研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研究采用“自上而下”的原则,从国家到各省市县层面分析和评估了正在发生的土地利用/覆被变化情况[55],并采用抽样方法对评估的准确性进行检测[56]。影响以上变化的驱动因素主要包括农业活动、市场价格等社会经济因素[57],还包括土地政策变化等制度因素[58],而明确土地利用变化的驱动因素有助于为土地利用规划和政策制定提供支持[59]。在土地利用变化的生态影响方面,主要关注其对地表温度(LST)[60]、城市热岛现象(UHI)[61]、地面沉降[62]的影响。在土地利用与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上,研究运用双矩阵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反映可持续性程度,而优化土地利用模式可以成为提高农业土地利用可持续性的有效途径[63]。同时,有关研究还发现,土地利用集约化是草原农业多样性的主要威胁[64],为此提出要对土地利用可持续性进行更系统的研究,并阐释了土地利用变化机制的理论,为确定更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替代方案提供理论基础,以支持社会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65]。2.2.4注重土地利用规划的实践与应用土地利用规划研究重点关注在实践过程中提出新的技术方法,并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中。土地利用规划会影响城市的生态系统,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要采用基于生态系统的方法进行规划[66],将生态系统服务(ES)的技术应用于解决土地利用的实际问题中[67]。战略性土地利用规划强调通过纳入未来情景分析以平衡不同系统如城市、农村和环境,以实现可持续性[68]。此外,新的实践方法还包括构建环境和能源规划信息数据库(E-GISDB)[69]、对边际土地进行空间分析和划分[70]、加强公众参与[71]等。农业方面,研究提出对农地进行边际分析及进行土地适应性评价[72],以支持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实践。研究认为,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可减少城市碳排放[73]、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张、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74]。3国内外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重点问题对比及重点进展评述3.1国内外重点问题对比国内外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领域的研究主题相似,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土地制度、科技水平等条件有所不同,研究的关注重点和具体内容也存在一定差异(表2)。比较国内外土地资源与利用规划研究的重点问题,有以下4点异同:(1)在土地资源保护方面,国外重点关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评估和方法;国内则重点关注了土地资源资产的核算,并探讨了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框架思路、核算方法和审计应用等。(2)在土地生态方面,国外研究关注造成土地生态问题的影响因素并探究不同情境下土地生态的保护问题,国内则关注区域尺度层面的土地生态状况评估、预测预警和碳排放问题。(3)土地利用方面,国外研究关注社会经济因素、制度因素等对土地利用变化的影响,并阐述了土地利用变化机制理论及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替代方案;国内则在土地利用评价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城市建设用地的动态扩张和管控,创新性地提出了多种土地利用模式。(4)在土地规划方面,国外研究重点关注在实践过程中提出新的技术方法,并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中;国内则更多关注乡村振兴、多规合一视角下的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问题,并强调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讨论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3.22018年重点进展评述2018年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研究在以下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从理论层面探索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构,并深入分析了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自然资源监管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科学内涵,同时基于系统论对土地利用系统进行研究,构建土地利用研究的框架体系;在实践探索方面,围绕土地资源配置、土地生态系统、土地利用管控以及规划实践创新等方面深入研究,开展土地生态风险评价、土地利用潜力评价、土地利用多功能性评价,探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中土地资源的核算方法,深化乡村振兴、多规合一视角下的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研究,提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的一系列构想。42019年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领域研究展望4.1主要科技需求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第一个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五年规划,在《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提到:(1)加强耕地保护和建设。严守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加快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规模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提升耕地质量。(2)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把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3)统筹城乡发展空间。推进“多规合一”,强化空间用途管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科学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等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主要控制线。(4)优化乡村发展布局。统筹利用生产空间,落实农业功能区制度;合理布局生活空间,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生态空间。(5)完善农村新增用地保障机制。统筹农业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业农村发展。《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提到,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全面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指出,国家级空间规划要细化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聚焦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地,统筹协调各类空间管控手段,整合形成“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表2国内外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研究主要内容的对比Tab.2Thecomparisonbetweenthemainresearchcontentsoflandresources,landuseandplanninginChinaandabroad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组建自然资源部,其主要职责包括: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统一调查和确权登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实施以“一核两深三系”为主体的自然资源重大科技创新战略,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技术体系、国土空间优化管控技术体系和生态保护修复技术体系。2018年以“土地资源安全·从科学到政策”为主题的香山科学会议达成了“土地科学香山共识”,建议将土地科技创新纳入国家科技计划重点研究,加快创建国家级土地科技创新平台,加强土地学科建设。4.2重点研究问题在考察2018年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研究进展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主要科技需求,展望2019年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重点研究问题。(1)土地资源配置的理论研究。创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的方法论研究,提升理论研究对不同区域土地资源保护的指导意义。(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研究。十九大报告提出“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用途管制制度将向全域全类型国土空间拓展,未来关于功能空间划定、空间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划定、用途管制分区划分、自然生态空间分级分类管理等内容的研究将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研究。立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对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和整治进行全面安排和总体布局,着力解决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关键性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进一步加强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理论构建与技术研究,将成为未来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4)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深化研究。在新时代的背景下结合新的发展要求,应从理论机制、技术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继续深化相关研究,形成系统的评价理论基础和方法体系。(5)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研究。结合试点地区的难点问题,从内涵界定、框架搭建、指标核算、审计应用等方面进行理论及技术研究,加强自然资源的顶层设计研究,推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信息基础、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持。(6)农村土地利用问题及村庄规划研究。在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结合“多规合一”的实践,未来研究重点包括耕地保护、农村土地利用空间特征、村庄规划编制、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城乡一体化发展等问题,进一步为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科学支持。4.3《中国土地科学》重点关注方向《中国土地科学》在土地资源、利用与规划领域将重点关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及各级规划编制、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土地资源理论研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节约集约用地、农村土地利用等热点问题。中国土地科学杂志发表 2019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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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土地科学研究重点进展评述及2022年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