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蛋期禁用”兽药与禽蛋实物溯源体系探讨
邹 成,杨 辉,李安定,伍国强,赵 晓,彭 勇
(1.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湖南浏阳410300;2.浏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浏阳市畜禽水产品检测中心),湖南浏阳410300;3.浏阳市农业发展事务中心,湖南浏阳410300;)
2021 年5 月31 日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7 部门联合印发了《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农质发[2021]6号)[1],其中治理的11 个重点品种就包括“一枚蛋”,即鸡蛋。2021 年1 月15 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发布《2020 年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汇总》[2],通报有249 批次鸡蛋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产蛋期禁用”的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残留超标批次最多。本文将针对禽蛋中“产蛋期禁用”兽药检出的结果判定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发现“产蛋期禁用”兽药概念存在漏洞,进而提出推行并完善“弃蛋期”制度和以鸡蛋“留样制度”“附样流通制度”为代表的实物溯源设想,以期为“一枚蛋”的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提供有参考价值的解决方案和技术路线。
1 禽蛋中“产蛋期禁用”兽药检验结论判定分析
1.1“产蛋期禁用”兽药不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问题,而是残留限量是否超标的问题
1.1.1《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 号,2019 年12 月27 日)[3]中未见有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等“产蛋期禁用”兽药。
1.1.2 2020 年11 月19 日,农业农村部颁布农业农村部第363 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 年版)》[4]自2021 年7 月1 日起实施。该版本中涉及蛋鸡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时,不再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 年版)》[5]中“产蛋期禁用”的表述,而是改用“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这一表述。
1.1.3 2020 年1 月20 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规范养殖用药、保障食品安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近期发布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答记者问》[6],其中明确指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与蛋鸡“产蛋期禁用”、乳畜泌乳期禁用、停止使用的药物不是一回事,不能简单划等号。蛋鸡“产蛋期禁用”和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一般都有明确每日允许摄入量和其他动物、组织的残留限量标准,与禁用清单品种有本质区别。规定“产蛋期禁用”或泌乳期禁用的主要原因是:药物研发时缺乏相关研究数据,产蛋期间或泌乳期间较难执行休药期。
1.1.4《禁限用农药名录》[7]中规定克百威等禁止在蔬菜、瓜果上使用,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8]中仍制定了克百威在蔬菜、瓜果上的最大残留限量。
1.2 按照规范使用兽药,并不能确保禽蛋中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等“产蛋期禁用”兽药零检出
1.2.1 按标准规范推导“产蛋期”定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 版)》[4]中均未对产蛋期进行解释,而适用于家禽生产的农业行业标准《家禽生产性能名词术语和度量统计方法》(NY/T823—2020)[10]中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名词术语解释:产蛋期是指蛋(肉种)用母禽从开始产蛋至淘汰的阶段,同时明确蛋鸡产蛋期为19 周至淘汰的阶段为产蛋期。开产日龄是指个体产蛋记录时,按所有记录个体产第一个蛋的平均日龄计算;群体产蛋记录时,蛋鸡按日产蛋率达50%的日龄计算。
近年来我国较大部分的高产蛋鸡来源于进口,例如罗曼系列蛋鸡,罗曼粉蛋鸡(笼养)开产日龄(120±7.32 天),罗曼粉蛋鸡(散养) 开产日龄(130.14±6.92 天)[11]。我国地方传统蛋鸡资源丰富,例如原产于黑龙江省林甸县的林甸鸡,开产日龄也比较早,开产日龄为120~150 d[12]。也就是说这些品种的蛋鸡在19 周龄(产蛋期)前就已经开始产蛋了。现在假设蛋鸡非产蛋期(即19 周龄之前)使用了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等兽药,而这时候部分蛋鸡在产蛋,前述用药行为并未违反“产蛋期禁用”兽药的规定,但是这些蛋鸡所产的鸡蛋经检测大概率是能检出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等兽药残留的。
1.2.2 按字面意思推导“产蛋期”定义。
如果从产蛋期的字面意思来定义产蛋期,即蛋鸡从开始产蛋到不再产蛋的这段时期,同样可以推导出“‘产蛋期禁用’兽药”不能等同于“鸡蛋不得检出该兽药”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63 号)中规定,如氟苯尼考可溶性粉和恩诺沙星可溶性粉分别对鸡的休药期是5 日和8 日。假如养殖户在蛋鸡产蛋前9 天使用了恩诺沙星可溶性粉或者氟苯尼考可溶性粉,到产蛋时,鸡肉中正常情况下能检出恩诺沙星、氟苯尼考,而不会检出恩诺沙星、氟苯尼考超标。鸡蛋中痕量恩诺沙星代谢缓慢,不易在鸡蛋中消除,直至停药25d 仪器才未有检出[13];同理正常情况下这些鸡蛋中是能检出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的,也就是说同样是遵守了这个意义上的“产蛋期禁用”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的用药规范,鸡蛋中大概率还是会检出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的。
1.3 兽药“产蛋期禁用”不能和“不得检出”划等号
《贵州省2020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14]中,鸡蛋中氟苯尼考、恩诺沙星等“产蛋期禁用”兽药的判定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其中规定,恩诺沙星和氟苯尼考在家禽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均为100μg/kg,但均未对鸡蛋中恩诺沙星和氟苯尼考做出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仅标示为家禽“产蛋期禁用”。但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发布的《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0 年贵州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15]附件《2020 年贵州省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名单》中将鸡蛋的“限量值”一栏直接标示为“不得检出”。此处直接将GB 31650—2019 中“产蛋期禁用”等同于“不得检出”的表述存在争议,兽药“产蛋期禁用”并不是对禽蛋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而仅仅是对养殖用药行为的规范,因而只能用来约束蛋禽养殖主体的用药行为,如上所述规范使用兽药并不能百分百确保“产蛋期禁用”兽药零检出,因此兽药“产蛋期禁用”不能和“不得检出”划等号。
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对鸡蛋中恩诺沙星等产蛋期禁用兽药判定标准中存在规定了残留限量具体数值的情况,不同司局之间存在差异,部畜牧兽医局发布的《2020 年饲料兽药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中鸡蛋中恩诺沙星的临时残留限量为10μg/kg,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发布的《2020 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中恩诺沙星的残留限量为1μg/kg[16]。以上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和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的相关判定标准正反映了鸡蛋中“产蛋期禁用”兽药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由此也说明蛋禽“产蛋期禁用”不等同于鸡蛋中“不得检出”。
1.4 禽蛋中“产蛋期禁用”兽药检出,检验结果判定建议
建议检验检测机构在鸡蛋中检出“产蛋期禁用”兽药,不予判定,但应该要做“禁用兽药检出”的标示。2014 年11 月6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发布“法无禁止皆可为”可以通过三句话理解,即“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老百姓法无禁止皆可为”。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现行标准中暂无“产蛋期禁用”兽药在禽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因而禽蛋中检出该类兽药,检验结论并不能判定该样品“不合格”,而应不做判定。但“产蛋期禁用”兽药检出是违规(即违反“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的规定)使用兽药的重要线索,监管执法部门不能因为该类兽药在禽蛋中检出,便直接认定蛋禽养殖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应该根据这一重要线索对受检单位进行核查处置。这样便能更好地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治原则。
2 现行“产蛋期禁用”兽药相关制度改革建议
如前所述“产蛋期禁用兽药”制度存在遵照规范使用了兽药,还是会出现不同程度相应兽药检出情况的漏洞。“弃蛋期”制度是指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蛋品放弃食用的制度,其实就是2020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这一提法的另一种表述。家禽肉蛋兼用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原本作为肉用的家禽使用了“产蛋期禁用”的兽药后所产的蛋,只要蛋品不流入食品流通环节,便不构成违法违规行为,改用“弃蛋期”制度能更好地指导生产及蛋品质量安全监管。同时“弃蛋期”制度需要配套完善相关的禽蛋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弃蛋期”禽蛋去向管理制度等。
2.1 按“弃蛋期”规定进行管理的兽药,同步制定禽蛋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弃蛋期”的表述早就存在于兽药相关标准和规定当中,每5 年修订一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早在2000 年版本(现已废止的农业部公告第278 号[17]中有标注)中就已有土霉素片弃蛋期2日的表述,现行的2020 年版仍保留这一表述。同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 在对家禽组织(家禽肌肉200μg/kg、肝600μg/kg、肾1200μg/kg)进行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禽蛋的最高残留限量为400μg/kg。这样的兽药管理模式即可以清晰地指导蛋禽养殖主体安全使用土霉素,也明确为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了残留超标与否的判定依据。
2.2 按“弃蛋期”规定进行管理的禽蛋,配套制定“弃蛋期”禽蛋去向管理制度
某种意义上来说,“弃蛋期”规定既包含于“休药期”概念之内,又是对“休药期”制度的一个有效补充。对于动物组织等动物食品,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屠宰时间等方式,达到降低兽药残留的目的。但是对于禽蛋,蛋禽下蛋时间一般不受人为控制,在科学选药、用药的前提下,在“休药期”“弃蛋期”的蛋禽,仍然可能有禽蛋生产出来,为确保禽蛋质量安全,必须严格配套制定“弃蛋期”禽蛋去向管理制度。相应的,禽蛋质量溯源也需要进一步强化。
3 基于禽蛋生产特殊性,质量安全实物溯源新对策
3.1 禽蛋质量溯源现状
禽蛋是我国居民消费面广、消费量较大的食品,禽蛋的质量控制关系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禽蛋质量控制涉及蛋禽养殖主体主动管控和监管倒逼管控。因包括禽蛋在内的初级农产品大多没有严密包装、且属于快速消费品;等到监管部门检出样品不合格时,样品所代表的农产品早已销售完毕,因而难以追溯,进而监管倒逼管控机制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现实情况下,仍然有不少问题禽蛋(主要为不宜供人食用,应当舍弃的禽蛋)流入市场,现有的鸡蛋质量溯源体系与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需求不相适应。
3.2 禽蛋“留样制度”和“附样流通制度”背景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动物及其产品大多都需要经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并附检疫合格证明等法定文书才能上市流通。而供食用的禽蛋,却不需要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等法定文书就可以上市流通,由此可知,现行的禽蛋质量溯源体系相对薄弱。禽蛋相对于其他农产品,制样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程序相对简易,便于抽样、制样以及“附样流通”。鸡蛋作为国务院7 部门联合重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1]中的11 个重点品种之一,急需加强管理,“留样制度”和“附样流通制度”是一个不错的切入点。
3.3 鸡蛋生产经营环节“留样制度”和“附样流通制度”施行的意义
鸡蛋生产经营环节“留样制度”和“附样流通制度”的施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现在无法对农产品实物进行溯源的难题,再配套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对蛋鸡养殖场(户)形成更强有力的质量安全管控倒逼机制,促使蛋鸡养殖场(户)在鸡蛋生产过程中对质量进行更严格规范的管理,进而确保弃蛋期鸡蛋等问题鸡蛋不流入食品流通环节。
3.4 建立鸡蛋生产经营环节“留样制度”和“附样流通制度”
鸡蛋“留样制度”是指鸡蛋生产经营主体均需进行鸡蛋样品留样的制度。“附样流通制度”是指鸡蛋在离开生产者到终端经营者的过程中,需要附具能代表产品的样品进行流通的制度。
3.4.1 蛋鸡养殖场(户)样品抽取、制备、留样及鸡蛋出售以180 个或10kg 鸡蛋(低于180 个或10kg 的,按180 个或10kg 计算)为一个产品单元,每个产品单元必须抽取至少3 个鸡蛋(样品重量不少于0.2kg,占所代表产品的2%左右)进行制样,将所抽取鸡蛋的蛋液(蛋白和蛋黄)倒入同一容器混合均匀,然后分成8 等份样品,每等份不得少于20 g,每份样品密封并标识生产者名称、地址、样品编号、所代表的鸡蛋产品的具体数量及重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二维码等信息,其中的1 份样品由蛋鸡养殖场(户)冷冻留存至少3 个月,其余7 份样品冷藏并随所代表鸡蛋产品销售。
蛋鸡养殖主体自行抽样、制样、留样,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同一批次的鸡蛋,可以集中制样,再将样品分配至每一个样品所代表的鸡蛋产品单元。如果养殖场(户)同一批次鸡蛋有1200 个,则需要分成7 个产品单元,至少抽取21 个鸡蛋样品, 且总重量不少于1.4kg[注:1200 个÷180(个/产品单元)≈7(产品单元),3(个/单元制样)×7(产品单元)=21 个,单元制样重量(≥0.2kg)×产品单元数量(7)=1.4kg],将鸡蛋样品集中制成7×8=56 个样品后,再将样品分配至7 个产品单元,每个产品单元分配8 个样品。
3.4.2 鸡蛋经营者收货查验、留样及附样分销
鸡蛋经营者接收鸡蛋产品时,一并索要相应的鸡蛋样品,其中的1 份样品由经营者冷冻留存至少3 个月,其余样品标识经手经营者信息后,随所代表的产品分销至下一级经营者,终端经营者只需留样,无需再附样销售产品。每一级鸡蛋经营者都需遵循“留样制度”和“附样流通制度”,直至终端经营者。如蛋鸡养殖场(户)至终端经营者级数过多,而导致样品数量不够时;需逐级反馈至养殖场(户)增加相应的样品份数,确保样品能传达至每一位终端经营者手中。
4 小结
综上所述,无论是“产蛋期禁用”,还是“产蛋供人食用的鸡,在产蛋期不得使用”,相应的兽药管理模式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需要配套制定相应的兽药在禽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弃蛋期”规定替代“产蛋期禁用”兽药规定能更科学、更准确地指导蛋禽养殖和禽蛋生产,但同时需要配套制定和完善相关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以及“弃蛋期”蛋品去向管理制度。建立鸡蛋“留样制度”和“附样流通制度”为代表的溯源制度,旨在以鸡蛋为试点,有效提升蛋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初级农产品实物溯源体系建设具有一定价值且值得尝试的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