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黑龙江省种业创新能力对策研究
《黑龙江粮食》杂志2022年11期
作者:李方权 姜 莹 段新宇 王敬元 何晶丽 矫 江
(1.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1;2.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提升种业创新能力是国家战略行动。当前我国种业创新能力不足,从种源上看,在特色瓜菜类、高端专用畜牧和水产养殖等方面,大多集中在少数经济发达国家垄断企业手中,其销售价格一般是国产种子价格的10~20倍,被卡脖子风险最大;从种业上看,进入我国的杂交玉米跨国种业、外资种业多是垄断控制种源,我国仅在扩繁和销售环节与其合作,种子销售价格一般为国产种子的3-4倍,我国仅是种业的市场端而已。本文在调查国内外种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研究种业发展的规律性,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提升黑龙江省种业创新能力和加快种业全面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种业创新能力不足的主要表现
(一)科研育种突破创新少
长时期以来,我国的种业主要为“科研院所育种”和“高校育种”的公益性种业体系。改革开放初期允许育种单位办公司直销种子,育种人员在销售中获得收益分成。同时很多综合性科研项目也把育成新品种作为考核目标。这虽然加快了已育成品种的推广,但个人的“利益导向”和团队的近期“成果导向”,使以往较大的综合育种团队分化成分散的小团队。据在某玉米专业育种室调查,一个综合育种大团队,最后分解成5个小团体。即使是其他非育种课题组和单位,在没有课题和经费支持情况下,也自主开展玉米育种。目前我省仅三江平原就设有黑龙江省农科院水稻所和佳木斯分院、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水稻所、中国农科院水稻所北方分中心,其中还包括若干独立小团队。除此之外还有众多的企业和个体从事水稻育种工作。个人和小团队作用虽得到发挥,但团队协作攻关能力必然下降。国内很多虽处于同一地区、但隶属关系不同的国家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和省市级农科院等,不论高新技术研究,还是应用基础研究,都以独立审定作物新品种为目标开展育种工作。育成品种数虽大幅度增加,但有重大突破创新的品种必然较少。自2011年开始,国家明确“企业为育种主体”,科研单位和高校的育种工作由“直销种子”改为“转让品种权”,并减少和停止了育种经费支持,这更降低了其育种创新能力。但至今这种小团体低水平重复育种现状并未改变。
(二)企业育种发育较迟缓
育种工作的特点是“周期长和投资效益滞后”,已进入我国的“美国先锋”和“德国KWS”等跨国公司,在种业上都已有百年以上育种历史,即使玉米育种也都超过七十年,并已积累了丰富的种质资源,形成了高效率的育种体制机制。我国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的时间还比较短,比如在国内年销售额最大的“隆平高科”种业,是在科研单位长期育种基础上整体转变而来。跨国种业育种创新投入占种业全部收益的比重较大,而我国即使很多大型种业在投入上也存在较大差距,很多较小型种业甚至不具备开展现代育种的基本条件。由此出现购买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品种办公司,甚至“套牌销售”谋利的混乱局面。即使开展育种工作,多数企业还是靠少数人简单的常规育种,尚未形成先进的“工厂化和数字化”高效率育种体制机制,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进展缓慢。不论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即使是得到国家大量资金支持的知名种业,甚至还存在“自育不如合资”和“育种不如买种”问题。2020年我国种植面积最大的“郑单958”和“京科968”两个玉米品种均为省市级科研单位育成。黑龙江省企业育成品种数量增加虽然较快,但能大面积种植的却较少。2020年各种作物种植面积排在前10位的品种中,由企业育成的玉米品种3个,种植面积占玉米总种植面积的5.5%;育成水稻品种2个,种植面积占水稻总种植面积的6.9%;育成大豆品种1个,种植面积仅占大豆总种植面积的2.8%。相应地,由科研单位、高校和国外种业育成玉米品种7个,种植面积占15.8%;水稻品种8个,种植面积占51.3%;大豆品种9个,种植面积占32.7%。我省虽有国家级大型种业,但至今均不具备上市条件,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品种创新”能力较弱,甚至主营收入要依靠国外品种销售。
(三)各类种业发展不平衡
我国重视粮食安全,以往关注主粮作物育种较多,科研院所和高校在相关人员、基础材料和育种成果方面积累也较多。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以来,各级政府主要也是投资支持主粮作物种业。我国主粮作物种植面积大,生产用种量多,种子又是生产必需品,一般种业获得收益可能性也较大。特别是自交作物低水平育种成本并不高,因此主粮作物种业相对发展较快。但从“农林牧渔”大农业全面发展角度看,在育种难度较大和周期较长、需要投入成本较多的杂交作物和养殖业,特别是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较小的小品种方面,以往科研院所、高校的育种基础相对也较弱。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与国家需求相比,对于品种多样化的重视程度和实际研究均有差距。育种工作还有“工作连续、材料积累和学科交叉”等基本属性。而把“种子”作为商品,企业受近期“利益导向”驱动,致使种植业和养殖业、自交类和异交类、大品种和小品种以及专用品种和特色品种等各类育种发展不平衡,甚至出现空白。特别是我国生产技术和消费市场变化快,专用品种和高端品种难以满足生产需求,这是出现卡脖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种子经营监管力度弱
近年来我国农作物审定推广品种数量大幅度增加。2016-2021年,国审玉米、水稻和小麦三大作物品种合计增加了13.1倍。同期黑龙江省玉米、水稻和大豆三大作物审定新品种数也增加4.3倍。我省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第一,生产用种“多乱杂”。尽管每年生产中也淘汰一些品种,但仅在2020年,我省玉米、水稻和大豆生产推广品种数分别为743个、442个和496个,很多农民反映选种难。第二,各类种业发育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省有作物育种单位376家,其中科研单位81家,企业274家,个人21家。其中外资相关种业,尽管卖价较高,但种子质量好,还是受到农民欢迎。而很多不具备“育繁推一体化”条件的种业和众多的种子销售商,对农民直接销售种子,受利益驱使,难免出现炒作新品种、过度宣传和“伪劣假冒”问题。第三,政府种子监管职能亟须加强。目前多数县域地方种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减少,也缺少有效的种子市场准入约束机制。黑龙江省地域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差距大,农作物特别是玉米和水稻等喜温作物,生产中因种子造成损失的案例常有发生。
二、全面提升黑龙江省种业创新能力的对策建议
我国种业体制机制改革正在探索发展过程中,我省应抓住国家重视“打好种业翻身仗”契机,努力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针对农业资源的特殊性,加快推进各类种业全面发展。
(一)科研院所和高校育种室组转移支持企业育种
国家鼓励科研单位和高校育种相关人员向企业转移,但实际效果并不大。我省多数育种企业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育种人才“招留难”。主要原因是,即使是大型种业,相关转移人员的“工资和奖金、职称评定和社会地位”等均不如原单位,这与育种工作的长期性和效益滞后性等特点有关,此外转移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差别也有负面影响。黑龙江省农业生产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建议选择科研院所和高校的部分育种室组,特别是重复工作的育种室组,保留其事业编制和退休待遇,整体转入较大规模的种业企业。室组可以为企业带来稳定的人才、实用技术和育种基础材料,在此基础上,企业再引进少数特殊人才完善企业育种团队。企业负责投入资金、争取政府项目支持,确保“企业内公益育种创新”,为企业“扩繁和推广”不断提供创新种源。转移人员退休时收回编制,这样既实现了稳步提升企业育种创新能力,又不增加我省事业编制。育种室组的整体转移,可以首先在三大作物主产区的大型种业,特别是玉米种业进行试点,再不断扩大其他种业范围。其次是借鉴跨国种业经验,重视“工厂化和信息化”育种体制机制创新,以及与科研院所和高校“高新技术”科研相结合,提高育种效率和创新性。再次是完善相适应的职称晋级和与企业效益挂钩的工作奖励新机制,确保团队骨干技术人员收入不低于原单位。
(二)建设“研企结合”种业新模式
“研”是指我省所有从事与育种相关的涉农科研院所和高校,“企”是指我省全部具备条件的涉农种子企业。“研、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建设“育种”和“扩繁推广”相结合,适应各类生产需求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新模式,这应是我省种业全面发展的重要路径。隶属黑龙江省的涉农科研院所和高校,应将服务于黑龙江省农业生产作为其科研和教学的重要任务。特别是省市所属科研单位,应明确“选育新品种”是最主要任务之一。其它位于黑龙江省的国家部委所属涉农科研院所和高校,也应与黑龙江省农业生产紧密结合,针对我省种业发展需求,统筹规划,整合育种团队,明确任务目标,实现分工协作,提升整体育种水平。设置的育种团队要确保人员结构合理搭配,集中本省投资种业相关资金,确保团队有“稳定连续的基本经费”开展“公益性育种”。目前受“利益导向”“经费导向”和“成果导向”驱动、各自以审定新品种为目标、低水平重复的育种现状需要彻底改变。黑龙江省是全国最主要的商品农业产区,又有气候的特殊性,应呼吁国家把相关“研发中心”或“分中心”放在我省。具备“扩繁和推广”条件的企业,除“一次购买品种经营权”外,应探索“投资支持和股份合作”等形式,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校育种,并明确双方责权利,创新利益分配新机制,确保品种持续创新和有效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对种子“扩繁和推广”技术也应不断创新,提高制种效率和降低销售成本。对受气候条件影响较小的猪牛鸡羊大宗养殖,国家已规划投资建设品种改良中心,省内外大型企业也不断引进国外良种。我省较大型养殖企业应与其紧密合作,重视“少引种”降低成本,做好“高标准种源养殖,延长种源使用期”,并建设确保本省养殖生产发展需要的种畜繁育体系。我省科研院所和高校应重视与大型养殖企业紧密合作,做好养殖育种和品种改良,打造寒地特色养殖品种品牌。
(三)鼓励建设各类特产种业和研究所
随着农业区域化发展,我省很多种养业小品种育种呈弱化趋势,也有很多农业资源产业尚未开展真正意义的育种工作。对这类难以纳入政府规划支持的种养业小品种以及可能做大的野生资源等,应鼓励有经济实力的相关企业创办种业或特产研究所,再走“研企结合”发展道路,打造特色知名品种品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一是各级政府建设的“种质资源库”,除主要粮食品种外,还应重视其他小品种的种质和技术研究,如芸豆、绿豆和红小豆,籽用南瓜、油菜和大麦等,为生产和相关企业提供支撑。二是针对一切种养资源,鼓励相关加工和销售企业,包括进出口种子公司等,发展各类种业或研究所。如蜜蜂和养蚕,木耳等各类食用菌,林草和花卉种苗,驴马、肉鸽和鹌鹑,以及林蛙和“鹿狐貉獾”皮毛动物等。三是鼓励科研院所和高校离退休技术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创办“育繁推”一体化研究所。主要培育种源可控的杂交类型,如专用特色胡萝卜、甜瓜、西兰花、西红柿和爆裂玉米等。四是受气候条件制约形成的区域特色种植业,如花生、地瓜和各类小浆果等,应打破行政界线,以产区农技推广中心和种子管理部门事业编制人员为主,结合院校科研和教学,建设区域性特产研究所。还可以联合相关加工企业成立产业协会,争取科研项目支持,为育种提供资金支持。
(四)规划建设高标准育种和制种生产基地
受寒地气候影响,黑龙江省农作物生产有显著的区域性,不同年份籽粒成熟度也有差别。育种和制种环节都应重视种子生产的安全性,提高育种效率和种子质量。农作物育种涉及培育亲本、组合杂交、性状选择、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等多个环节。育种前期小面积实验阶段,必须建设高标准育种基地或实验室,确保有完善的灌排水条件和高标准温室,避免旱涝、冷害、冰雹、大风以及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同时有效用好我省海南育种基地“南繁加代”,缩短育种周期。后期种植面积较大或养殖数量较多的试验活动,应在主要生产区规划建设稳定的“实验基地”,分工协作,减轻前期育种工作压力,提升育种创新效果。全省各类畜牧养殖育种,应重视走科研院所、高校实验室与较大牧场生产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基地管理等技术工作可由当地农技和畜牧推广中心承担。基地还可与全省的“区试试验和生产试验”相结合,也可承接其它农业科研示范项目,拓宽基地经费来源,不断提升基地建设质量,并起到促进区域生产示范带动作用。企业大面积扩繁制种,应在自筹资金的同时,努力争取国家投入资金,建设稳定的制种基地。水稻和大豆等自交作物大面积扩繁制种,应选择在积温高于生产区1-2个积温带、有灌排水条件、旱涝和低温灾害发生少的地区建设基地,确保良种产量和质量。玉米等杂交作物应在我国西部高温干燥、有水源保证的地区建设稳定的制种基地。
(五)加强种子信息化建设,确保生产用种安全
我国已进入信息化时代,采取以下措施有利于实现确保生产用种安全。第一,在我省“农业信息网”内设“种子信息”专栏。网站公布种业和经销商等相关信息,审定品种和推广应用情况,增加种子信息透明度。各级政府及时发布促进种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特别对种业投资支持建设情况等也应及时公布。第二,强化科普工作,避免炒作种子。利用各级政府对农民开展培训的契机,针对生产中种子经常出现的问题开展专题培训,如针对我省气候特点,区分种子“更新换代”和“更换品种”等。正确认识“种子是潜力”,生产技术和耕地质量等综合因素决定产量,避免炒作和误导买种造成损失。第三,完善省县两级种子市场监管机制。严把品种审定关,有效控制“低水平重复”审定新品种。强化省县两级种子市场监管技术队伍建设,特别是强化县级种子监管作用,种业和销售商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损失赔偿能力,提升种子销售准入门槛。实行县域销售种子提前报备严格审查制度,对宣传广告有不实之词和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种子禁止销售。第四,发挥种子学会作用。一切育种和扩繁相关单位以及销售商等都应加入种子学会,并把加入种子学会作为接受各类政府资金支持、审定新品种和种子经营权的必要条件。学会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反映生产存在的问题,同时为政府决策和种业发展提出建议。学会工作也是种子信息专栏的重要内容。第五,适应气候变化,进一步做好省县两级气候区划,特别是在省级气候区划的基础上,做好对农业生产更具指导意义的县级气候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