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口碑】多样世遗|文化多样性与文化权利(作者: 张 莉 徐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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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多样性与文化权利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2期  作者: 张 莉 徐家林
 
世界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多样性,而这又是基于文化的丰富多样性的存在。只有从人权(文化权利)出发,才能成功地营造兼容并蓄、文化多元的社会。这不仅具有工具性意义,以此为条件,使政府将重心正确地导向经济增长与根除贫困,以及全民健康和教育等优先领域,而且具有目的性意义,让人们享有充分的文化选择权、文化表达权和文化参与权。对于人类发展而言,这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因为人类发展的重要目的,就是让人们过上他们愿意过的生活,并且向他们提供相应的手段和机会。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多样性危机及其保护
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一个民族的文化就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精神象征,是一个民族存在的标志。政治领域的文化多样性或文化多元化概念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差异权”的提出而提出的。与文化多样性相关的“差异权”,不仅表现为“少数群体”(女性、同性恋者、外族移民、少数民族、不同宗教信仰者等)的特殊性需要得到权利保护,而且更表现为广大非西方国家面对西方化或世界化的浪潮时,要求对其独特的文化身份的确认或重新确认的强烈反响。[1]
 
文化从来就不是单一存在而是多样存在的,这是历史和当前的客观事实。世界上每个国家、每个族群都有自己独具特色的文化。人类文化的起源是多元的,至今仍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类的多元文化源远流长。有人统计,人类历史上曾经和继续存在的文化有650余种。[2](P34)当今世界仍然有6000余种通行的语言,平均每个国家就有近30种语言或民族。认为“全球完全属于同质性的国家屈指可数;反之,在文化、宗教、语言、族群呈现异质的情形在各地皆属常态。”[3]各个民族多元文化发展的历史构成了一部完整的人类文明史。世界多样性的文化在其存在和发展过程中,几乎没有完全处于静态与封闭状态,相互交流与交融,并在交流与交融中发展则是普遍现象①文化人类学家研究认为:“绝大多数文化90%的内容是通过借用和模仿,从另外的社会中获得的。”“没有哪种文化是百分之一百(甚至百分之二十)与外部影响无关……所有文化均是混血儿。”但这是一个“被调适的吸收过程并将之改造成适从于已经形成的行为方式”,从而削弱了其对本族文化的“严重的摧毁潜能”。参见罗伯特·F·墨菲:《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5、36页。。正是文化的这种多样性存在及其发展,以及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和交融,构成了人类文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过去已经多次证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希腊学习埃及,罗马借鉴希腊,阿拉伯参照罗马帝国,中世纪的欧洲又模仿阿拉伯,而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则仿效拜占庭帝国……”[4]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之下,这种自古就有的文化交流与交融出现了新特点。一方面,借助于强大的经济和科技力量,经济全球化为世界范围的文化交流与交融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与机遇,不同文明间的联系空前增强,不同民族间的交往空间密切,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空前广泛与深入,世界各国各民族都有机会在继承和发扬自身文化传统的同时,还有条件、有机会吸取外来文化的优秀成果,使民族文化具有了更加丰富的内容与更顽强的生命力,从而促进了世界文化的发展。另一方面,因为经济全球化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世界一体化趋势,客观上导致不同民族文化在互动过程中差异减少,原有文化所具有的规范、思想逐渐被广泛接受的全球性文化所挤压。在全球化时代,经济的强势必然造成文化的强势,再加之有意识地推广与渗透,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文化大有一统天下之势,文化多样性受到了严重威胁。美国等西方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力量和科技手段,通过电视、电影、音乐、美术、广告等文化产品以及国际互联网等文化媒介,对世界各国——特别是那些在全球化时代或自觉或被迫对外开放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文化传播。表面上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输出的只是文化产品,是商品化的文化,但产品和商品背后的是西方主流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必然会对本土的民族文化认同产生极大的削弱作用,威胁着文化的多样性存在。
 
文化的产业化发展客观上加速了文化的全球化进程。这是由文化产业的特性——即不受文明界限的限制和制度藩篱的约束,以及标准化(文化产品抑制差异的特性)——所决定的。文化的这些特性无疑加速了世界文化的趋同。因此,文化产业及其产品的全球化扩张必然严重挑战文化的多样性存在。西方有人就认为,“谁的文化成为主流文化,谁将成为国际权力斗争的赢家,谁将掌握未来。”[5](P6)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西方国家极力鼓吹和推动的“文化全球化”和“文化一体化”,实质上就是世界文化的同质化、西方化,甚至美国化。
 
对于“文化全球化”所产生的结果,法国学者魏明德认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文化方面的“最坏结果”,就是加速各个文化对其源头的忘却,“而只有一大盆共同的‘汤’”,这“是一种建立在最平庸的参照和产品上的普遍的伪文化”。[6](P7)而实质则是,“世界文化是一个色彩斑斓的画卷,而不是清一色的设计图纸。没有文化的民族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世界文化。失去了文化的民族个性,世界性的文化共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且,在文化领域内,没有了差异,没有了竞争,也就没有了生机活力,自然也就没有了文化进步。”[7](PP151-152)2004 年 5月,特鲁诺(巴塞罗那前市长)在中国南京召开的“世界历史文化名城市长对话会”上指出:“自然界因为生物多样性而美丽,人类也因为文化多元化而丰富,如果全世界都吃麦当劳,喝可口可乐,世界该是多么单调。”[8]因此,“一大盆共同的‘汤’”的“普遍的伪文化”其实并非是每个民族的共同需要。大家真正需要的则是将世界各国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与本国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加以整合,以形成既有鲜明的民族个性,又有崭新的时代内容,反映本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被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接受的新文化。
 
但是,在全球化的冲击之下,文化多样性的长期存在已难以自然地实现,丰富多样的文化存在少不了各民族高度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以及理性的文化选择,更少不了各国政府甚至国际社会有意识且强有力的文化保护,在实践中采取切实行动维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
 
甘地曾说过:“我不想让我的房子四面高墙耸立,不想让我的窗户密不透风。让所有土地孕育的文化都尽情地吹送到我的房间周围。但我却不想被其中任何一个吹得站不住脚。”[9](P85)国际社会也已认识到文化多样性存在的价值以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明确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象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10]这就要求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根据危及文化多样性存在的主要方面和重要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对其加以适当保护。
 
当前,通过文化产品的全球化而实现的所谓文化全球化无疑是破坏文化多样性的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因素之一。许多国家和政府从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基点出发,对文化产品的全球化往往加以一定的限制。在此方面法国的意识相对较早。1993年,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美国提出要求欧洲开放文化产品市场,对此,法国主张“文化例外”,要求对文化产品贸易加以限制。[1]2001年,希拉克(法国前总统)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将“文化例外”正式改为“文化多样性”,并将之前在世贸组织(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内讨论的关于文化产品及其贸易问题转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法国代表进一步提出,希望国际社会就文化多样性能够制定一项国际性公约,以承认文化的特殊性,保证各国的文化自决权,以应对全球化对本族文化的威胁。[11]并与加拿大一起积极倡导并力促《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国际公约》(即《文化多样性公约》)通过。
 
除了法国之外,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国内立法对其文化进行保护。越来越多的国家将自己的无形文化和民俗文化保护作为本国文化政策的一部分,许多国家还把无形文化和民俗文化遗产写进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条款之中。[12]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也逐步意识到对自身文化及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1982年即制定了第一部《文物保护法》,但这部法律还相对比较简单。2002年,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第二部《文物保护法》,这部法律在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
 
二、从文化权利出发对文化多样性保护的特别意义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文化的权利,文化多样性则是文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可是,世界文化的同质性日趋明显,各文化族群成员的文化意识与文化选择也呈现出复杂的面貌。从人权(文化权利)出发,文化及其多样性保护就具有了特别的意义。
 
从人权(文化权利)出发,文物保护或文化保护,就要求关注社会、政治和经济以外的东西,要求在保护的前提下推动文化发展与文化权利的实现。据此,文化保护就不是简单地对传统文化沿袭的盲目认同和全盘接受,文化多样性也不是用所谓不可避免的文明冲突或文化一体化、同质化来警告世人,而是要求人们注意人的文化选择权、文化表达权、文化参与权、文化创造权和文化享有权,维护和扩大人们享有各种文化权利的方式和途径。这十分重要。这种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文化领域,也关系到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各领域。正如《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所指出的:“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密切相关的。假如抛开文化方面,我们甚至对贫困这个核心经济问题都不可能有透彻的理解。”[9]这就同时要求把文化多样性及人们对文化的自由选择权摆在发展的重要位置,因为它涉及人们是否能够按照自己意愿的方式生活,涉及人权。如果不能基于此,政府与社会就不会总能接受与容忍文化多样性,对于非主流文化群体的歧视与机会的剥夺就会普遍存在。对于国家和政府来说,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和谨慎处理的问题。
 
不能基于文化权利的社会的主要表现就是文化歧视与文化排斥。这表面上是对文化多样性的否定,本质上则是对人的文化权利的剥夺,是侵犯人权。《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认为,现实中文化排斥主要有两种形式:生活方式排斥和参与排斥。生活方式排斥主要表现为某一社会拒绝包容和承认某个群体的生活方式选择,坚持认为并要求这一群体也必须完全与该社会中其他群体一样地生活。具体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其中比较典型而普遍的生活方式排斥,包括宗教偏狭和不能容忍纯粹个人生活中的某些行为模式,以及坚持让移民放弃他们的文化习俗和语言。参与排斥的主要表现为,基于某些个体或群体的文化从属关系和文化身份特征,如性别、民族或宗教信仰等,不允许或抵制其和社会其他成员一样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使其在社会、政治和经济机会享受方面处于不利的境遇。
 
生活方式排斥(文化权利剥夺)往往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参与排斥(社会、经济与政治权利剥夺)结合在一起①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重合,如东南亚的华人,他们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但他们同样遭遇文化排斥。,如在生活方式上受到排斥的人群往往在就业、住房、教育和政治参与上也会受到歧视或处于不利地位。使文化排斥合理化的依据即是文化关联性理论。该理论指称,文化和民族有优劣之分,某些文化本身就是劣等的、不文明的,某些民族本身就是野蛮的、懒惰的;同样,宗教也是有不同取向和价值的,如某种宗教就是蔑视权威、有国家和民族离心倾向等,不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或不利于民族和国家的稳定与统一。当然,这种文化相关性多半是虚构的。
 
这两种形式的排斥在当今世界都非常普遍地存在着,范围遍及各个大陆、各个发展水平和不同政治治理模式的国家。一项调查估计,世界上大约有9亿人遭受某种形式的生活方式排斥或参与排斥,这些受排斥群体占世界总人口的大约1/7。[13]正因如此,如何看待和处理文化排斥就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也不是个别国家和政府面临的问题。处理文化排斥问题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努力,也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维护文化多样性和尊重文化身份,其实就是维护和尊重人的文化权利,关键是制定多元文化政策。但必须承认,要做好这一条并不容易。
 
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于其他种类的人权,比如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而言,文化权利在范围、法律内涵和可执行性上最不成熟,也没有得到该有的重视,甚至经常被忽视,因此就有人把文化权利称为人权中的“不发达部门”,也有人戏称其为其他人权的“穷亲戚”。[14]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问题开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国际组织发表了一系列公约与章程,对公民文化权利的内涵作出了多方面的阐释,提出公民的文化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并敦促各国政府与国际社会采取切实措施包括立法,使公民的文化权利得以实现。
 
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类文件都把文化多样性保护与人权、文化权利紧密相联系。如《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4条)就指出:“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是密不可分的。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人群体和土著人民的各种权利。”②不仅如此,《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还指出:“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每个人都应当能够用其选择的语言,特别是用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优质教育和培训;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参加其选择的文化重大计划生活和从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动,但必须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范围内”(第5条)。以及“在保障思想通过文字和图象的自由交流的同时,务必使所有的文化都能表现自己和宣传自己。言论自由,传媒的多元化,语言多元化,平等享有各种艺术表现形式,科学和技术知识——包括数码知识——以及所有文化都有利用表达和传播手段的机会等,均是文化多样性的可靠保证”(第6条)。见《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转引自中国民族文学网,http://iel.cass.cn/news_show.asp?newsid=1455《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也强调,要尊重父母有选择如何教育子女的自由,“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1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也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16]这些国际人权文件都对民族、宗教和语言等文化多元化赋予了存在的合法性,并赋予了不同文化群体信仰自己宗教和运用自己语言文字的文化权利。此外,也有一些地区性公约类文件包括了有关文化权利方面的规定。如美洲国家组织、非洲国家组织和欧洲议会等都曾通过一系列地区性公约,这些文件都规定有文化权利方面的内容。
 
但是,任何人权的实现——文化权利也不例外,根本上说主要还得依靠主权国家对相关义务的履行。国际人权章程也设定了国家负有兑现人权的义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就规定:“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17]国家政策特别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发展政策也就成为文化权利保障和实现的重要保证。同样,也只有这样的发展政策才能确保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存在和发展。从实践层面来说,需要在国家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利于民主、穷人优先增长、社会机会公平的发展战略。
 
现代民主是一种与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相一致的政府形式,这里的权利和自由就包括文化权利和自由在内。但现行的民主制度和实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还远没有做到完全体现所有人的所有权利和自由,特别是没能体现一些少数人文化群体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在民主实践的层面还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同时也要体现民主实质)对少数人文化群体的利益进行协调,应该考虑和顾及不同种族、语言和宗教群体,既包括土著人也包括移民,对各自文化的主张,承认多重文化身份和多重公民身份及其利益。当代社会,作为文化群体存在的穷人,他们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处于弱势,容易遭受文化排斥,文化权利易受损害而难以实现。国家采用穷人优先增长战略无疑会提高他们参与政治、经济与社会的能力,有助于增加他们包括文化权利在内的人权实现的机会,对于纠正穷人所遭受的各种歧视和排斥,以及文化多元包容共存社会的构建也是非常重要的。社会机会公平对于纠正某些文化群体所遭受的文化排斥,帮助和促进这些群体实现其文化权利显然是十分必要和有用的。但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既需要纠正和排除某些群体所遭到的文化排斥,使他们能够与其他群体同等地享有社会机遇,也需要给予其特别支持,以满足他们基于不同文化背景的特殊需要。
 
以上这些,都需要国家和政府从人权(特别是文化权利)出发,承担起责任,给予文化以足够的政策支持,包容和保护文化多样性,创造文化丰富性,以满足不同文化群体不同的文化需求,促进所有人的文化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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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威廉·麦戈伊.文明的五个纪元[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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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丰子义等.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与全球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8]郑晋鸣等.城市应突出多元文化[N].光明日报,2004-4-17.
 
[9]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10]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EB/OL].http://iel.cass.cn/news_show.asp?newsid=1455.
 
[11]郭京花.文化多样性:法国外交新主题[N].参考消息,2003-10-30.
 
[1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报告(2000)—文化的多样性、冲突与多元共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4]雅努兹·西摩尼迪斯.文化权利:一种被忽视的人权[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4).
 
[15]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EB/O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1 - 06/01/content_136875.htm.
 
[16]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 -01/20/content_698226.htm.
 
[17]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EB/OL].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1 - 06/01/content_1368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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