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法治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摘要】新质生产力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数据与算法、算力作为质优的创新型要素,优化其配置成为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关键一环。在优化要素配置过程中,数据流通、算法开发与算力协同都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同时,整体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也需要法治的保障。从实践出发,良法善治在消除和打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痛点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以促进新型生产关系适配新质生产力发展。为此,需在法治框架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推动数据要素有序开放流通,完善人工智能算法治理体系和算力协同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质优生态。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 数据流通 算法规制 算力协同 良法善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11.010
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对“新质生产力”概念进行了详细阐释,“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202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代表国务院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2024年政府工作任务的第一项就是“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此背景下,“新质生产力”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何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也成为一个亟待厘清的重要问题。
法治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逻辑阐发
生产力是人们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其构成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还包括科技和生产中的生产组织方式。[1]而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生产力,是生产力质的跃迁,具有所涉领域新、技术含量高、依靠创新驱动等特征。[2]可以认为,生产力是劳动者、生产资料、生产对象的有机结合,新质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演进方向,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对劳动者、生产资料、生产对象进行科技赋能,引领创造发展动能。
具体而言,可从两个维度探析新质生产力的内涵。一是在要素上,新质生产力所涉及的要素范围和种类有了发展,伴随着经济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迈向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可以更好地赋能传统生产力改造升级,同时,数据要素还赋能生产力与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实现了全要素生产率提升。[3]二是在产业形态上,要素组合的变化会带来产业形态的相应转变,我国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积极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等均是对这种情形的回应,新质生产力通过发展新兴产业,尤其是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实现生产力的质的飞跃。[4]
与此同时,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对于我国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一方面,有利于消除地区间市场壁垒,促进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新质生产力往往涉及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相关产业发展需要高效的资源配置,这就需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应用场景,在制度层面确保各种创新要素高效集聚和配置,从而有力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和创新。
“法治”作为一种治理理念,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维护秩序。[5]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法治具有基础性作用,要求通过法律来确保产权明晰、交易安全、公平竞争,做到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通过法律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限制政府不当干预,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稳定、公正、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6]总体而言,法治为市场经济提供了稳定的制度环境,有利于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综上,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不断优化要素配置,消除和打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痛点堵点。譬如,数据开发开放不足、人工智能算法可靠度不高、营商环境有待完善等。这就需要通过不断优化关涉新质生产力发展所需的要素有序有效流通、产权保护、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等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促进新型生产关系适配新质生产力发展。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面临的法治任务
法治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然而,当前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对现有的法治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新质生产力发展产生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新型生产要素及其生产关系、带来的产业变革升级等具有高度复杂性和快速迭代性。在这一背景下,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更加凸显,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法治运行都需要及时调适,[7]平衡好激励创新发展与防止科技滥用之间的关系,统筹好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之间的动态平衡。既要保护国家和公众利益,又要激励科技创新,这是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亟需回应的法治挑战。
数据要素科学流通亟需法治支撑。从要素维度来看,新质生产力是新一轮科技与产业变革演进形成的新生产力形态,主要依靠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与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融合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打破依靠资本、劳动力、土地等传统要素的大量投入驱动经济增长的路径依赖。数据要素通过自身作用及与其他生产要素融合发生作用,并融入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社会生产过程,催生新的劳动资料、孕育新的劳动对象、创造新的劳动力,进而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8]可以说,数据要素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在2023年12月发布的《“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中也明确强调了数据要素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数据要素基础制度还不够完善,从理论到实践还面临着诸多难题。特别在数据产权、流通使用、安全合规、收益分配等基础制度方面,相关制度如何具体落地实施仍在探索阶段,这就导致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范围与效果十分有限。数据流通存在障碍、数据资源无法充分使用、数据要素收益难以得到公平合理分配,都制约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实际应用,无法充分发挥数据对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效果,使得数据赋能的乘数效应难以实现,制约了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体而言,当前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在三个方面存在堵点。
一是数据产权实际配置还不清晰。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中(TC>0),由于交易成本存在,产权初始分配状态不可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产权的初始界定必然对经济产生影响。[9]因此,如果产权界定不明确,将导致数据要素的使用、收益等核心权益难以界定,影响数据资源市场化配置效率,导致数据资源浪费。
二是数据流通使用存在障碍。数据流通使用是激活数据要素价值的关键所在,然而,当前由于场内交易存在技术标准不统一、数据格式不兼容、数据共享和开放程度不足等问题,场外交易存在数据安全保护机制不健全、个人信息数据采集与泄漏风险等,极大阻碍了数据流通效率,限制了数据要素的共享、使用,降低了数据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效率,集中表现为数据要素在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流通不通畅。中国华东、华南地区现阶段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规模与数量都显著领先于东北与西部地区,全国数据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较为突出。[10]各地区与部门建立的地方性数据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采用的数据标准、交易规则不同,数据要素在不同地区或平台之间的流通交易存在障碍。同时,众多数据资源分散在不同行业,行业间的数字化水平差异导致产生数据壁垒,阻碍数据价值发掘。上述问题将影响与数字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的形成。
三是数据开发开放不足。当前各类数据尤其是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机制不健全。虽然,政府持有大量有价值的公共数据,但是,由于这些数据可能包含个人敏感信息、政务涉密数据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且目前尚未健全公共数据共享机制,导致那些可以经过匿名化、脱敏化处理后的具有潜在价值的公共数据大多处于“闲置”状态,无法有效地向市场进行供应,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共数据开放程度低,开放数据质量不高、更新不及时、数据价值低、可读性差等问题,难以满足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基本需求。特别是在数据产权制度未明确的情况下,若要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很可能会出现成本与收益、权益与责任分配不均的现象。对于为数据采集和加工付出大量技术和资金投入的企业而言,缺少数据产权制度会致使拥有大量高质量数据的企业不愿意开放共享数据。
算法规制与算力协同亟需法治推进。从产业维度看,大力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其关键要求就是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新质生产力依托于科技创新,尤其是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推动产业从低效高耗的传统模式向高效绿色的新型产业形态转变。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作为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将进一步释放历次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积蓄的巨大能量,并创造新的强大引擎,有助于重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各环节。可以肯定地讲,人工智能已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
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离不开数据、算法、算力三大要素。然而,当前阻碍人工智能健康持续发展的瓶颈在于数据基础制度不健全、人工智能算法法律规制体系不健全、支持算力协同相关法律政策未落实。数据基础制度问题如前所述,而在人工智能算法及算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则集中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人工智能算法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可能会导致人工智能发展出现不确定性风险,从而抑制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近年来,人工智能算法不断迭代,算法技术及应用的隐蔽性、复杂性愈发显现,生成的认知结果超越了一般大众所能理解的范围。由此,“算法黑箱”现象日益突出,信息不对称性加深了算法的不透明度与不可理解性,并引发了诸如泄露隐私风险、算法歧视风险、伦理风险等一系列不确定性挑战。[11]我国围绕人工智能的数据、算法等核心要素以及人工智能整体应用,在法律层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以及多部细分领域行政管理规范,譬如,《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同时,人工智能算法治理相关法规系统性、协同性不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现阶段,有关人工智能算法的法规与政策分散于多个领域、多个产业,缺乏立法层级较高、具有统辖性质的立法,现有的较为碎片化且法律层级较低的制度规则既不利于监管部门的有效执法,也不利于企业自我合规。
二是算力作为数据与算法深度融合并发挥效能的基础,是数字经济时代新质生产力的代表之一。《报告》明确提出要“适度超前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加快形成全国一体化算力体系”。然而,算力资源的科学合理分配问题仍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算力稳步增长,基础设施算力规模达到180EFlops,居全球第二位,[12]但随着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以及算力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算力发展面临一些新的挑战。一方面,我国算力资源存在分布不均问题,导致实际使用过程中供给结构与用户对算力真实需求之间存在失衡与错配,造成一定程度的算力闲置和浪费;另一方面,算力供给的水平与日益增长的高质量算力需求不能有效匹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通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出现,许多行业对于高质量算力供给有了更高要求,但却难以获得足够算力资源来支持其应用和发展。[13]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亟需法治保障。新质生产力的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尤其是需要与之匹配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运行机制及相适应的市场环境。而推动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配的新型生产关系的基础要件之一,就是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好政府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营商环境仍待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营商环境市场化还有待提升。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干预过度现象在关涉社会公共服务品供给和基础要素开放流通的领域时有发生,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时期,影响了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和公平竞争。其危害在于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干扰市场价格信号,使得资源不能按照市场需求和供给进行合理的分配,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错配,降低市场的总体效率和社会的总体福利。二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降低了市场公平竞争效能。个别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划分地域市场,通过限制商品或者服务在地区间流通、阻碍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市场竞争等方式,保护本地经营者的利益。这造成了市场的分割和供需失衡,既损害了外地产品生产者的利益,亦损害了本地消费者的利益。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往往源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市场竞争,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会抑制创新动力,阻碍先进技术、人才和资本的有效结合,从而限制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释放。三是一些地方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数字化水平仍待提升。政策环境与政务环境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14]当前我国营商环境的数字化程度不足,无法充分适配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一些地方政府在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政务服务时,仍存在政务业务数据化和数据业务化程度不高、政务数据互联互通与开发开放的程度不足等问题。加之我国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地域分割、职能分割、层级分割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字化统一大市场环境的形成。[15]
第二,营商环境法治化还有待完善。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意义在于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法律及政策透明化,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然而,受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不同地区政府实施法律法规会存在一定差异,这就会导致企业在跨区域经营时面临不同要求和监管环境。区域差异会导致企业在进行跨区域投资和技术转移时缺乏明确市场预期,特别是对于高科技产业、数字经济企业,不同监管要求和法律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组合,不利于形成创新驱动和新质生产力增长的良好生态,阻碍了新质生产力在全国市场内的有效配置和规模化应用。
与此同时,用以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支持不足。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在数据产权保护、要素流通与配置、算法风险治理和算力跨区域协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与政策缺失,已成为影响我国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以及保障人工智能安全可控的重要因素,不利于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发展。
第三,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还有待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是指我国扩大对外开放,与国际经济接轨合作和竞争的制度环境。当前我国面临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国际市场需求减少的现实状况,以及地区冲突升级、西方国家经济封锁等现实困难,直接影响着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和供应链安全,增加了国际化经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综上,新质生产力发展依赖于与之相匹配的经济基础与市场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是我国充分释放新质生产力潜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新质生产力发展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要素,通过数据要素赋能劳动者、生产资料与生产对象,引领经济社会步入新发展阶段。这就需要法治聚焦于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完善,解决数据开发开放和流通等瓶颈,顺应新质生产力推动的产业形态变革,加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产业提供适宜的法治环境。要着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确保各类质优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流通与高效配置,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健全数据基础制度推动数据要素有序开放流通。健全数据基础制度推动实现数据要素有序开放流通,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激活要素优化配置的关键步骤。对此,需要通过法治化方式来完善数据要素在产权分置、交易流通及安全治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结合数据分类分级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
第一,完善数据产权制度,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在数据产权制度方面,需要健全基于数据分类分级的确权授权机制。在认可数据处理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基础上,基于数据类型和级别,合理界定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权限范围。基于数据产业链、供应链中数据价值的生成逻辑以及分工结构,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创造性劳动和相关投入,[16]从而推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的完善。通过数据要素配置方式的创新,以数据要素的优化配置为引领,促使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
第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为此,需要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数据流通交易规范,为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提供法律依据。聚焦当前数据交易现实需求,明确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定数据交易平台准入、数据评估与定价、确权、权益分配、交易交付方式、交易维权救济等交易立法与规则。建立多层次的国家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下的数据交易生态,提供统一数据接口和安全传输途径,推动交易数据有序流通与共享。[17]
第三,健全促进公共数据有序开放的法律制度。为了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需要从公共数据开放与政务数据共享两方面展开。一方面,为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可通过构建国家与地方政府协同一体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并基于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数据类型明确适用默认授权的数据范围,可获得授权的对象、获得授权的附加要求,默认许可的权限以及豁免条款等,[18]在保障公共数据规范和安全使用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获取公共数据的难度,并提升授权使用的效率。另一方面,在政务数据共享层面,需要构建互联互通的政务数据共享机制,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完善人工智能算法治理体系和算力协同机制。为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和相关产业创新发展,需要通过法治化的方式,强化对于人工智能算法的系统治理,并通过相应的法律政策,为算力协同提供有效的法律政策支持。
其一,在人工智能算法治理体系的系统构建层面,政府需要构造体系化的人工智能算法治理的法律监管框架,以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具体可通过算法分类分级原则厘清算法类型及适用风险等级,为实施算法共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设定提供依据。经由算法分类分级构建不同层次的算法解释制度,对解释路径与精度、解释时限、解释瑕疵责任等要素的合理配置,可以实现社会效益与规制负担的精细平衡。[19]在法律监管层面,需要探索监管沙盒等多样化的监管工具,并进一步落实算法备案制度、认证制度等事前、事中监管措施,保障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的创新能够实现有序发展。
其二,在人工智能算力协同机制的完善层面,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为优化算力分配布局提供制度和政策支持,进一步推动全国范围的数据与算力资源系统运作。我国具有部署一体化算力体系的新型举国体制优势,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整合计算能力、网络运输、数据存储等资源,形成一个高效、智能、安全的算力服务体系,以此支持国家的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社会治理需求。譬如,2022年实施的“东数西算”工程,通过优化算力资源地域布局,发挥东部地区数据密集的地域优势,将东部地区等数据计算密集需求引导到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进行计算处理,发挥西部地区丰富能源资源优势,[20]通过国家层面的统筹和规划,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区域协调发展。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质优生态。市场是新质生产力发展所需要素流通与产业配置的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旨在实现要素与资源的高效公平配置,这对于创新驱动、产业升级的新质生产力而言尤为重要。
首先,依法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市场化升级。主要包括:一是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进一步优化审查机制,完善审查标准,增强和提升制度权威,确保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会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市场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从而提升要素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协同发展。二是加快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引”。通过标准指引来指导和规范地方政府健全市场制度体系,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市场制度和规则的标准统一,确保各地区和行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和社会信用等方面的制度规则一致性,以消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推动公平竞争,为不同地区和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市场效率。这将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活力,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三是进一步提升政府数字化服务水平,促进政务服务互联互通。为此,亟需加快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制定、完善促进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大数据发展应用等方面的法规制度,持续强化政务服务改革与数字化建设融合发展的制度设计,推动政务数据实现全流程覆盖、跨地区共享、跨层级开发。
其次,持续强化营商环境法治建设。主要包括:一是规范地方政府法律实施行为。目前,各地区地方政府应系统清理与国家现行法律规范不一致的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地方法律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确保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贯彻执行。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等方面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包括深化综合监管改革,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防止任性执法和过度处罚,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让企业在投资、创新和经营活动中有更强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到新质生产力发展领域。二是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见实效,坚持顶层政策设计与实践刚性约束有效结合,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统筹协调和彼此融通,[21]为新质生产力提供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三是强化标准引领,通过标准来指导和规范地方政府健全市场制度体系,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市场制度和规则的标准统一,确保各地区和行业在要素流通、产权保护、公平竞争和社会信用等方面的制度规则一致性,消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市场效率。四是加快制定和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优化要素流通场景,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算法治理体系,优化安全可控环境,构建算力跨区域协调机制,优化要素分配供给效能,让各类创新型优质要素加快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方向汇聚,提升相关的法律制度供给与产业政策支持。
最后,需要逐步完善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涉外法治建设对于我国的对外开放至关重要,涉外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有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人才,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创造更为开放、透明、公平的国际营商环境。这不仅能促进国内外资源的有效整合,也有利于新质生产力相关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要加强对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研究,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保障国内发展与促进对外开放,确保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相互衔接、统筹联动、系统集成,为企业和公民在涉外法律方面提供法律保障。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科学适用尤为重要,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有助于在国际合作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同时,还需重视和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开展合作,共同制定国际经济和贸易规则,提高我国在国际法治建设中的话语权。
(本文系202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据竞争中人权基准的考量与促进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ZGFYZDKT202317-03、19JJD820009)
注释
[1]马昀、卫兴华:《用唯物史观科学把握生产力的历史作用》,《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2]韩喜平、马丽娟:《新质生产力的政治经济学逻辑》,《当代经济研究》,2024年第2期。
[3]周文、叶蕾:《新质生产力与数字经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
[4]高帆:《“新质生产力”的提出逻辑、多维内涵及时代意义》,《政治经济学评论》,2023年第6期。
[5]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6]钱颖一:《市场与法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3期。
[7]吴志攀:《“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8]张夏恒、刘彩霞:《数据要素推进新质生产力实现的内在机制与路径研究》,《产业经济评论》,2024年第3期。
[9]陈兵:《新发展格局下数据要素有序流通的市场经济法治建构》,《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1期。
[10][17]《陈兵等: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需充分发挥统一大市场特性》,2023年4月24日,https://www.jwview.com/jingwei/html/04-24/537973.shtml。
[11]贾开、薛澜:《人工智能伦理问题与安全风险治理的全球比较与中国实践》,《公共管理评论》,2021年第1期。
[12]《中国算力发展指数白皮书(2023年)》,2023年9月,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309/t20230914_461823.htm。
[13]金光敏、梁琳:《算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价值维度、现实困境与推进策略》,《经济纵横》,2023年第10期。
[14]刘渊、李旋:《挖掘公共数据要素价值 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光明日报》,2024年1月22日,第6版。
[15]韩璐、郭毅:《以数字化赋能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光明日报》,2023年11月28日,第11版。
[16]陈兵、林思宇:《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运行逻辑与实践机制——以统筹数据保护和利用为目标》,《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
[18]完颜邓邓、陶成煦:《国外政府数据分类分级授权协议及对我国的建议》,《图书情报工作》,2021年第3期。
[19]苏宇:《算法解释制度的体系化构建》,《东方法学》,2024年第1期。
[20]黄朝椿、罗以洪、孙金良:《“东数西算”工程算力保障研究》,《贵州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
[21]高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内涵与路径》,《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3年第23期。
责 编∕肖晗题 美 编∕周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