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行业快递丢失成因研究
作者:杨啟梅 董可晴 张新莲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运输行业成为龙头大业,快递的相关问题也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行业的发展,无论是从开端到结束,都会引起诸多问题,在人们网购风尚日益盛行的情况下,快递行业问题层出不穷,本文主要针对快递丢失产生的原因进行多方面分析,以相关的法律文书为辅,进而得出在立法方面快递丢失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快递丢失的法律建议,以促进快递行业的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快递丢失;丢失原因;法律建议
一、快递行业立法现状及问题
随着网购需求的增加,在最近的几年,整个快递行业蓬勃发展,在享受快递带来的便捷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与此同时,国家针对快递及快递行业的管理发布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1986年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经过多次修改直至2015年出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还有2012年出台《快递服务行业标准》、2013年出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8年国务院颁布首部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快递行业的发展,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
(一)快递行业的监管主体不独立
我国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由各地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因为邮政管理部门一直和政府间有合作,在中国快递行业发展的早期,民营快递备受打压,甚至因为其不合法的地位被称为“黑快递”,以至于邮政管理部门对整个快递行业厚此薄彼,优待邮政快递,歧视民营快递,大大限制整个快递行业的进步和发展。直到现在,邮政管理部门仍然不能独立的实行权力,发挥其对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导致整个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仍存在诸多弊病。
(二)快递行业的监管方式单一
通过分析有关快递及快递行业的法律,不难发现我国对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形式单调、方法普通,多数情况下是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一个为了预防,一个在出现问题后做出惩罚,对于如何真正的做到监管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很多突发情况难以管理,往往會出现监管方面的问题,限制了快递行业全面发展。
(三)快递行业的监管法律不齐全
我国快递行业未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表现方式,是建立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必要举措。信息公开也是市场主体主动承担责任的重要体现,一个公司企业主动的将公司业务和经济状况披露在社会上,不仅可以让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更好的控制市场风险,将“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有效的结合;也可以让企业本身更好的提高经营能力,防控市场风险,发挥企业最大价值;还可以让其他企业洞悉市场状况,及时预防风险和转变经营模式,创造企业产能,实现年度增值;还可以让消费者熟悉企业的经营状态,从而合理的判断和选择适合自身消费的企业,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我国快递行业发展迅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齐全和完善,新出现的大批快递企业没有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效的监管,未能及时有效披露和展示企业经营状况等信息,以至于公示信息不完善以及含有虚假成分,致使监督管理部门不能有效实现监督管理职能,社会公众不能迅速得到有效的信息,极大阻碍快递行业的进步。
二、我国快递丢失的原因
(一)快递公司缺乏法治监督管理,员工监守自盗。
随着快递业务量的不断增多,快递业的任务量也在不断增大,需要大量劳动力来支持快递运输程序的进行,由此产生了企业雇佣的员工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有些员工利用公司规定的漏洞,各种偷尖耍滑,监守自盗。
(二)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在运输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就是无头件,无头件是指快递既找不到收件人,也找不到寄件人。若一个快递没有面单号,那么它通常成为无头件。因为每次物流扫描都要有面单号,没有面单号就无法进行扫描的,这个快递也无法前往下一个网点。所以各个网点只好将这些无头件暂时搁置,时间一长这些无头件越来越多,无法分辨其原来的单号、去处,导致这些无头件变成了一种“被丢失”的快件。
(三)快递被错发、被错签。
快递寄收件时经常会出现寄件人一方发错地址、手机号码等信息填写不正确,物流公司贴错单号或者快递员分拣件时疏忽等各种情况,由此导致快递被错发、被错签,这些情况也会经常导致快递丢失。
(四)缺乏系统化标准化的管理体系。
快递业飞速发展,除了我们熟知的顺丰、韵达、圆通等,也有许多我们叫不上名字的快递公司出现,甚至有些快递公司明明自带风险仍然强势上市,这些现象都制约着快递公司标准管理体系的发展。
三、对快递丢失的法律建议
(一)责任认定及赔偿与法律机制的结合
通过对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了解目前针对快递运输过程中物品丢失的责任认定与赔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并借鉴法律法规,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结合我国目前快递市场的发展情况制定出对应的规范,促使快递行业有序发展。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对策
关于目前我国快递丢失或损毁的赔偿问题,要想减少相应的纠纷,就必须不断完善相应的立法。在当前立法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整合,对不完善的条款进行修改,其中关于没有明确指向以及效力较低的法律条款可以进行修改或者剔除。实际上,我国的快递行业经过近些年的高速发展,国家相关机关已经充分重视到该方面的问题,不断的完善和规范法律条款。
(三)建立快递行业责任保险制度
关于快递丢失或损毁赔偿的保险问题,我国在2013年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首次进入了保险制度,其中第十六条提出,建议消费者为寄递的贵重物品购买保险。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降低快递公司的风险,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快递行业的发展。快递服务侵权一般为财产侵权,利益冲突较为明显,如果保险制度能平衡双方的冲突利益,更能使快递健康、稳定发展。寄件中有违反关于“禁寄”与“限寄”物品的相关规定的,应当根据规定监督快递行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快递条款几乎都设定了最高赔付的限额规定,但是这种条款的效力值得商榷,限额赔偿条款对消费者的贵重物品赔偿限定更是不公平的,它的实际价值比赔偿数额高许多,如果消费者选择投保,会降低损失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证明损害后即可获得赔偿金额,权益受损的可能性变小。
作者简介:杨啟梅(2000.10-),女,汉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
董可晴(2000.03-),女,汉族,山东枣庄人。
张新莲(1999.10-),女,汉族,山东临清人。
项目信息:本文系山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电商时代下我国快递丢失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是:S202011688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