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汉志》杂家“入兵法”初探
作者:张 申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班固于《艺文志》杂家类“右杂二十家,四百三篇”下自注“入兵法”,由于叙述不清难免产生疑议并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汉志》著录体例有出、重、入和省例,章宗源以为班固因《七略》而志《艺文》,其与歆异者,特注其出入(杂入兵法),使后人可考刘氏原本。[1]4945而孙德谦观班氏《艺文志》于《刘略》7篇则颇有出入,他认为杂家云入兵法,并书、礼、乐、小学、儒、赋、兵权谋和兵技巧家皆有云出入者。而班氏于每略总数后,又重言以申明之,可见班氏亦可谓不惮烦矣。然班氏既有此例,可知依据他书而其编次未尽得宜者,不妨由我出入之。[2]119对于班氏所言之“出”“入”,颜师古注以为“此凡言入者,谓刘氏《七略》之外班固新入者也。其云出者亦与此同”[3]1706。章学诚则注云“班氏之注出入者,刘录于此而班录于彼也”[4]59。程千帆则以章实斋所言与颜监稍异,他认为若以严格而言当为章氏说是也。盖凡言出入,出于此者必入于彼,出于彼者必入于此,故载籍方始有可稽,而颜师古所言非为出入实为增省也。[5]915
然其中注释最标准者,则莫过于凡155篇的《司马法》一家,“出《司马法》百五十五篇入礼也”,“入《司马法》一家,百五十五篇”。其由来出处与最终归属均有文字可考,最为明白不过。故而究竟是杂家整体均可入兵法还是杂家类中某一书可入兵法,班固并未明说,争论也由此产生。又班志于《诸子略》下注“出蹴鞠一家,二十五篇”,此处“出”与杂家类之“入”正好相对,且《兵书略》所载之“入《蹴鞠》一家二十五篇”又能与《诸子略》所言之“出、入”相为印证,故多有学者认为班志“入兵法”3字之上有脱漏。古今学者于此多有讨论,但历来说法不一未有定论,仍有商榷之余地。
一、杂家均可入兵法说
邓宗泽等从《尉缭子》的角度为切点对“入兵法”进行了论证。他认为今本《尉缭子》就是《汉志》所著录的杂家《尉缭》,并指出本来《汉书·艺文志》早已注明,所有杂家都是可入兵家的。今本《尉缭子》一书内容主要谈的还是军事问题,虽然其中也涉及经济、法律和政治等,但这些本来就与军事有关。因此北宋以后,把《尉缭子》列入兵家,进而列入《武经七书》也是正确的,[6]142唐景海和王仲春等也同意这种看法。[7]8丁文在研究《尉缭子》时发表过见解,认为《汉志》对兵家、杂家的著录原则本来就比较接近,亦声明杂家亦可“入兵法”。以《尉缭子》为例,无论该书在班志时属于杂家还是兵家,都不影响它作为部古代兵书的性质。[8]86熊铁基也从杂家书目处着手,认为“杂家类”是刘向、刘歆父子列出的一个临时处置,以为从《汉书·艺文志》所录杂家书的情况看,班固将《尉缭(子)》29篇、《吴子》1篇等书皆可入《兵书略》的考虑,也许是未定时的一些疏忽,这样考虑也不是毫无根据的。他指出因为《汉志》本身已经留下了这种痕迹,证据就是“右杂二十家,四百之篇”之后,有“入兵法”3字以及所脱之“出《蹴鞠》”3字。[9]69张烈不仅承认“《蹴鞠》入兵法”说,还同意杂家均可入兵家说。他从今本《尉缭子》究竟归属于班志所列杂家和兵形势家的角度进行说明,认为缭书在唐宋目录分类时时而分属杂家、或又分属兵家的情况,证明了传本缭书即是班固所说的杂家《尉缭》,同时这又与《汉志》把它列入杂家类并不矛盾,因为《汉志》已在杂家类典籍注明它们都是“入兵法”的。[10]37冯国超亦以缭书为例,指出《汉志》杂家的著录原则本来就比较接近,声明杂家亦可“入兵法”,故今本《尉缭子》无论最初属于杂家还是兵家,都不影响它作为一部古代兵书的性质。[11]165
周兴涛则以《吴子》为例对《七略》与《汉志》的关系进行了说明,认为刘歆将《吴子》等书列为杂家,班固又以为当入兵家,故于杂家下自注“入兵法”,似认为《汉志》存在互著的体例。[12]222罗运环也从杂家书与兵书角度进行联系后认为杂家书可入兵法,他指出伍员曾有兵书见世,《汉志》杂家类(入兵法)见“《五子胥》八篇。名员,春秋时为吴将,忠直遇谗死”;兵技巧家亦见“《伍子胥》十篇,图一卷”,但后世失传。[13]85田昭林等亦以杂家书《伍子胥》为说,以班注“入兵法”而以为是一本书的两种抄本,且认为兵家、杂家互见是因为互著法。[14]97周振甫等以杂家与兵技巧家亦两处著录《伍子胥》,故认为杂家中复有兵家是在班固时代就承认了的。[15]255也有以《淮南子》为论者,认为表明原放在杂家类的书后又被班固放入兵法类去了。也有已入兵书类而杂家类还未消除的,这就出现了一书两见的现象,这种简单的处理,就使杂家真的成了“杂”家。[16]106此外,仓修良还以《艺文志》将杂家列入兵法为《子晚子》条目之解释。[17]57邵鸿从杂家书《伍子胥》与《盖庐》的联系处着手,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杂家即兵家,他指出其实《汉志》杂家中多兵法文字,像其下的《吴子》《尉缭子》《子晚子》①班注:“齐人,好议兵,与《司马法》相似。”《由余》都是兵家所著。即使是最典型的杂家著作《吕氏春秋》和《淮南子》,前者《孟秋纪》《仲秋纪》所收各篇,后者之《兵略训》,都是论兵的名篇。班固在《伍子胥》下注明伍子胥“为吴将”,也说明其文涉及军事。[18]其他持此说的还有叶桂刚和王贵元。[19]127
二、《蹴鞠》入兵法说
古棣则认为,《汉书·艺文志》并没有“早已注明,所有杂家都是可以人兵家的”。他指出《汉志》确有“右杂二十家四百三篇,入兵法”之说,但班氏其意绝非是说“所有杂家都是可以入兵家的”。这种错误的认知是由于不明《汉书·艺文志》体例,不明班固等关于杂家概念的意义,又兼对“入兵法”语句的失考所造成的。他引王先谦《汉书补注》引陶宪曾曰:“‘入兵法’上脱‘出蹴鞠’三字。兵书四家惟“兵技巧’入《蹴鞠》一家,二十五篇。而《诸子略》下亦注‘出《蹴鞠》一家,二十五篇’。是《蹴鞠》正从此出而入兵法也。今本脱‘出《蹴鞠》’三字,则‘入兵法’三字不可解,而《诸子略》所出之《蹴鞠》,亦不知其于十家中究出自何家矣。”《汉志》之《兵书略·兵技巧》类确著录有《蹴鞠》25篇,“蹴鞠”即用脚踢的皮球。因为“踢球”属体育运动,同军事有关,所以班固把“《蹴鞠》二十五篇”从杂家移入兵家,并非说所有的杂家著作都可以入兵家,他认为陶宪曾②古棣本原作陶曾宪,盖误,据改。对“入兵法”三字的考证可为定谳。他在对比班志对兵家与杂家的定义后得出“杂家并不是都能入兵家”的结论,指出“无斯理,亦无斯事”,两个尉缭,两部《尉缭》书(一为杂家、一为兵家)不能混淆。[20]294
李零统计杂家实际篇数后认为,杂家20家(20家)403篇(393篇,少10篇),其中出1家25篇。他同意上有脱文之说,即下《诸子略》“出《蹴鞭》一家,二十五篇”,他认为这里的393篇,不含所出《蹴鞭》25篇。[21]218胡楚生举杂家“入兵法”例为张舜徽“《七略》类例不明重为厘定例”为证,认为杂家之入与兵技巧家之出两相呼应,有出有入,出之于此必入之于彼,是为张氏之例。[22]97张舜徽在谈到《汉志》“出”“入”字隐含的意蕴时,举了原本被《七略》列入杂家类的《蹴鞠》一书为例:“出《蹴鞠》,入兵法。”文后括号内,张先生注明:“出蹴鞠三字今本无,依陶宪曾说补。”按:《汉志》原文“右杂二十家,四百三篇”文下班固自注“入兵法”。若不从陶说,校入“出蹴鞠”三字,则《汉志》原文完全无法读、不可解,所以,引用陶氏校勘,是不可或缺的。[23]234吴承志也同意此说,按“入兵法”上脱“出《蹴鞠》”3字,后总凡下注云“出《蹴鞠》一家二十五篇,是原书本有此文也,《蹴鞠》入兵技巧,彼注云重入《蹴鞠》,知任宏论次兵书四种,曾列此篇刘向《别录》删除重复入之襍家,歆续修《七略》又移归旧次耳,裴骃《史记·苏秦传集解》引《别录》曰《蹴鞠》者兵势也,所以陈武士,知有材也。骃所引《别录》即歆重定之本《蹴鞠》,虽襍萟于兵技巧实有关会,《隋志》入碁势襍博戏二十四部于兵家,非歆固意《旧唐志》从向旧録别立襍艺术类,斯得之矣”[24]310。何法周也同意徐召勋的“互著法”说,在此基础上他还认为班志中存在“互见例”,并提出了“一类两载”的看法,作为一些班志中所存在的不可调和矛盾的备说。[25]
其他同意陶宪曾和王先谦所言“出《蹴鞠》”说的还有束景南[26]26、张烈[27]2923、梁启超[28]4725、刘咸炘[29]134、顾实[30]164、姚明煇[31]270、文怀沙[32]893和杨柱才[33]等。除此外,另有“入兵法”之上原有“蹴鞠”二字而今佚去之说。[34]32
其他说法还有如“互著法”说,认为实际上就只有一种《尉缭》,班固的《汉志》,实际上是刘歆的《七略》把这部书既分在杂家,又分在兵形势家内,就因为它用的是互著法,徐勇引徐召勋“互著法”说认为杂家与兵家是侧重不同的一种著作,注有“入兵法”三个字。指出这些都说明“杂家《尉缭》”与“兵形势家《尉缭》”只有内容侧重上的某些不同,而不能断然地分为两部书。[35]28他还认为从概念上看杂家与兵形势家确有不同,但实际上《汉书·艺文志》对所谓“杂家”书和所谓“兵形势家”书进行的划分并不十分科学,明显带有班固或刘向父子、任宏等人的主观成分。如在《汉志》中同是商鞅的著作,被分在“法家类”的有《商君》29篇,被分在“兵权谋家类”的有《公孙鞅》27篇;同是吴起的著作,被分在“杂家类”的有《吴子》1篇,被分在“兵权谋家类”的有《吴起》48篇;同是伍子胥的著作,被分在“杂家类”的有《伍子胥》8篇,被分在“兵技巧家类”的有《伍子胥》10篇。我们从杂家学派的代表作《吕氏春秋》《淮南子》等书中可以看出所谓“杂家”其实就是杂取各家学派观点而成的。因此,兵形势家思想作为杂家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未尝不可,说明“杂家《尉缭》”与“兵形势家《尉缭》”只有内容侧重上的某些不同,而不能断然地分为两部书。[36]也有认为入兵法指的是原在杂家的《司马法》入于礼类,此说最是无据不足为凭。[37]26
何法周的意见与徐勇大致相同,他认为班固在《汉志》中声明“杂家”与“兵家”的著作内容有相同之处,“杂家”类著作可以“入兵法”,清楚地说明了在这“右杂二十家,四百三篇”总数中的“杂家”《尉缭》29篇,其内容也是言兵的,至少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言兵的。班固为什么将“杂二十家,四百三篇”既列入了“杂家”而又都“入兵法”,他从班固对“杂二十家”有些书的自注中发现了一些信息。班固在“杂二十家”中的“《子晚子》三十五篇”下注:“齐人,好议兵;与《司马法》相似。”“齐人,好议兵”,是指作者晚子的特点,“与《司马法》相似”,是指《子晚子》这部书的内容。作者“好议兵”,书又“与《司马法》相似”,当然可以“入兵法”,因为刘故在《七略》中就将《司马法》归入了“兵家”。班固还在“杂二十家”中的“《杂家言》一篇”下注曰:“王伯,不知作者。”书的内容既然讲了“王”又讲了“伯(霸)”,当然与“兵”有关,也可以“入兵法”。从班固自注中透露出来的这些信息,证明班固将“杂二十家,四百三篇”这一小类“入兵法”,有他的根据;“杂家”《尉缭》在这“二十家”中,当然是言兵之作。[38]孙通海和王颂民也同意徐勇的看法,他们认为从今本《尉缭子》的内容来看,它与《隋志》杂家类的《尉缭子》基本一致,今本所传《尉缭子》虽然在古代被划为杂家类,但丝毫不影响它的兵书价值。就是古代著录中的杂家,也实际上是“入兵法”的,可惜的是更侧重于战争形势的兵家类的《尉缭子》,我们已无从看到了。[39]388也有学者认为杂二十家目录中没有《兵法》,班氏自注之“入《兵法》”即指《吴子》一篇而已。[40]
三、“蹴鞠”不必出之于某家
今之“出《蹴鞠》,入兵法”之说似始于陶宪曾,但实由王先谦最先提出,确有可考者也是《汉书补注》对陶说的称引,王先谦于班注“入兵法”下补注引有陶宪曾曰“‘入兵法’上脱‘出蹴鞠’三字。兵书四家,惟兵技巧入《蹴鞠》一家二十五篇,而诸子十家下,亦注出《蹴鞠》一家二十五篇,是《蹴鞠》正从此出而入兵法也。今本脱‘出蹴鞠’三字,则‘入兵法’三字不可解,而诸子家所出之《蹴鞠》,亦不知其于十家中究出自何家矣”[41]2999。今本出蹴鞠之说,由王先谦引陶宪曾说为始,后之学者持“出蹴鞠”说皆本于王氏《补注》,但此说未见于他本。如与其同时之著名思想家、教育家、陕西维新派领袖、与康有为并称“南康北刘”同时也是于右任、张季鸾、李仪祉等人老师的刘光蕡则未有引用,《刘光蕡集》集中体现了他的学术和教育思想,其中杂家类下只有班氏原注,而不见“出蹴鞠”三字,[42]598曾国藩之《经史百家杂钞》亦无,[43]46郭毓麟等亦以为不脱,[44]145凡中华书局本《汉书》也只载班注。可见王先谦“出蹴鞠”说未有实证,且即使证明陶氏曾有此论,但其出处亦不得而知,故此说因其尚存在许多疑问,仅能略作为班氏自注“入兵法”之一说一见。
笔者认为班注“入兵法”之上并未脱字。首先,目前已有学者质疑于此,何法周认为这种看法有一些道理,但也有很多问题。比如语气上的问题,按《艺文志》通例,如果此句是说“出《蹴鞠》,入兵法”,那么“入兵法”下还应有“也”字,不然煞不住句。但是如果这样添补之后就将这一句的意思与语气全改变了,似乎不好将仅有“入兵法”这三个字的句子,前添后加,以意为之,而改为“出《蹴鞠》,入兵法也 ”。[38]其次,《蹴鞠》本就是兵书,《史记集解》引刘向《别录》称:“蹴鞠者,传言黄帝所作,或曰起战国之时。蹋鞠,兵势也,所以练武士,知有材也,皆因嬉戏而讲练之。”《正义》按:“《蹴鞠书》有《域说篇》,即今之打球也。黄帝所作,起战国时。程武士,知其材力也,若讲武。”《索引》亦引《别录》云:“蹴鞠者,蹴亦蹋也。”崔豹云曰:“起黄帝时,习兵之势也。”[45]2257盖任宏校订《兵书略》时有所遗漏并未选入。或云《诸子略》“出蹴鞠一家,二十五篇”即由杂家类所出,此虽为班注所省略未予标注,以致疑雾由此而渐起,但以兵技巧家概念视之,即“省《墨子》重,入《蹴鞠》也”,又因《墨子》《蹴鞠》皆合于兵家之技巧者,故由此猜测《诸子略》所出之《蹴鞠》一家盖由墨家而出之于兵技巧家,非是出自诸子之杂家。此外,西汉以来蹴鞠逐渐由兵家的练兵之术,向当时的普及娱乐运动转化,军事特性渐少而娱乐性更大,故向、歆父子和任宏不再著录之于兵家,而班固复增入之,而非是由某家出之。
《史记》载“其在塞外,卒乏粮,或不能自振,而骠骑尚穿域蹋鞠”[45]2939,《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太上皇时凄怆不乐,高祖切因左右问故,苍以平生所好皆屠贩少年,酤酒卖饼,斗鸡蹴鞠,以此为欢,今皆无此,故不乐。高祖乃作新丰,徙诸故人实之。太上皇乃悦”[45]387;至《汉书》载“于是董君贵宠,天下莫不闻。郡国狗马蹴鞠剑客辐凑董氏”[45]2885,“从行至甘泉、雍、河东,东巡狩,封泰山,塞决河宣房,游观三辅离宫馆,临山泽,弋猎射驭狗马蹴鞠旋镂”[45]2367。可见蹴鞠从汉初的半军事训练半娱乐游戏的一项运动,到后来发展成与驹马射猎相并论的纨绔娱乐运动,兵家所重的军事技巧性训练日渐减少,向、歆父子很有可能根据当时的情况将之从兵技巧家剔除出去,而任宏因之,后班志又复入之于兵技巧家,是故入于某家之书未必非必出之于某家方可入之。
四、“入兵《法》”非“入于兵法”
班固《艺文志》某家、某《略》下均注明总家数与篇数,其中凡与《七略》有所不同处,辄自注其出入者,现摘列如下:
凡《书》九家,四百一十二篇。入刘向《稽疑》一篇。
凡《礼》十三家,五百五十五篇。入《司马法》一家,百五十五篇。
凡《乐》六家,百六十五篇。出淮南刘向等《琴颂》七篇。
凡《春秋》二十三家,九百四十八篇。省《太史公》四篇。
凡小学十家,四十五篇。入扬雄、杜林二家二篇。
凡六艺一百三家,三千一百二十三篇。入三家,一百五十九篇;出重十一篇。
右儒五十三家,八百三十六篇。入杨雄一家三十八篇。
右杂二十家,四百三篇。入兵法。
凡诸子百八十九家,四千三百二十四篇。出蹴鞠一家,二十五篇。
右赋二十一家,二百七十四篇。入杨雄八篇。
凡诗赋百六家,千三百一十八篇。入杨雄八篇。
省伊尹、太公、《管子》《孙卿子》《鹖冠子》《苏子》、蒯通、陆贾,淮南王二百五十九种,出《司马法》入礼也。
右兵技巧十三家,百九十九篇。省《墨子》重,入《蹴鞠》也。
凡兵书五十三家,七百九十篇,图四十三卷。省十家二百七十一篇重,入《蹴鞠》一家二十五篇,出《司马法》百五十五篇入礼也。
大凡书,六略三十八种,五百九十六家,万三千二百六十九卷。入三家,五十篇,省兵十家。
由以上所列可知,班志7处“入”的改动,惟有杂家类1处没有标明要“入”的篇数,这就为后世争论埋下了隐患。清季以来学者研究班志之“出”“入”,尤其是杂家类下的“入兵法”三字自注,几乎都是一边倒的认为班固是要将“杂家类”的一整类或者是杂家类20家中的某几家“入兵法”。但以班氏《艺文志》来看,我们今天所见班志已经是当时最后的定稿,以为只要班固已经注明了的“出”“入”之处,就已经把要出、入的几家几篇归入到了新的分类当中去,而不是还要留待他人或者后人再按照班志自注来进行自行操作。然夷考班志本文言入者七,言出者三。其相应者,惟司马法1家155篇,蹴鞠家25篇而已。是班氏之用术语,亦复率尔而书,增或云入省或云出,初无定谊。[46]915此外,班固自注之言“入”者共13处,去除总论重复后有7处,且均在总凡之后,也就是说“入”字后面的内容要加入到“入”字前面的分类中去,如刘向《稽疑》1篇归入《书》类,《司马法》1家155篇归入《礼》类,扬雄、杜林2家2篇归入小学类,杨雄1家38篇归入儒家,杨雄8篇归入赋,《蹴鞠》25篇归入兵技巧家。照班志中其他家之例来看,杂家类下班氏自注“入兵法”也应该要将是某“兵法”或某些“兵法”归入到杂家类中去。所以笔者认为杂家类20家、430篇是班固对其进行“出”“入”之后的定著,而不是一些学者所认为的杂家类其中的如《尉缭》,亦或是《吴子》或《伍子胥》的1家或几家可再入兵法,如果班固认为其可入,就会将其直接移动改定到他家。而对于杂家类的“入兵法”自注的理解,也应该是将某家兵法或某几家兵法归入杂家类,而不是将杂家类归入兵法。历史研究最忌“以今度古”,汉字和汉语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变化极大,所以我们不能以今人的书写习惯和语言逻辑去臆测2 000年前孟坚之真实意愿表达,只能结合已有的史实史料进行合理地比较和推理。
既然是要将兵法归入杂家类,那究竟是要归入哪家兵法或者哪些兵法,因为班固未有明说,所以我们今天也不得而知,但能稍稍从当时的一些语言和文字表达习惯来进行推论。汉孝文帝二年诏:“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45]1104法是统称,“法”的本意是法律、法令,汉代有军法,“臣谨案军法曰:‘正亡属将军,将军有罪以闻,二千石以下行法焉’”[45]2911;有兵法,“兵法曰大将军出必有偏裨,所以扬威武,参计策,将军又何疑焉”[45]3299;又有谥法,“谥法曰‘谥者,行之迹也’”[45]2748。按汉例,当时常言之“兵法”当是论兵之《法》的一个统称而并不特指某一家兵法,张固也指出汉人称引诸家兵书,只称《兵法》者甚多。[47]240若特指某一兵法时则全称其名,如《司马兵法》,“闻齐有驷先生者,善为《司马兵法》,大将之材也”[45]3313;《太公兵法》,“旦日视其书,乃《太公兵法》”[45]2024等。由是可知,班氏自注言之“入兵《法》”,并非是特指某一兵法或某几家之兵法,乃是对于当时世俗所认可、可称之为“兵《法》”的单篇之通谓。此外,《汉志》所著录之杂家类书,其中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较多地涉及兵政诸事,具体表现为撰者大多具有军事经历或书中内容多谈兵言兵。汉以后至于隋唐,其间所著录之杂家类书目,亦多为有军事经历者所撰,且时代越前表现得越为明显,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这种特点的表现与杂家类书目收入兵法不无关系。
五、兵法可入诸子
《汉书·晁错传》引有《兵法》云:“器械不利,以其卒予敌也。卒不可用,以其将予敌也。将不知兵,以其主予敌也。君不择将,以其国予敌也。”有学者以为这段文字与银雀山简本《参患》篇中的“故曰器滥恶不利者,以其士予人也。士不可用者,以其将予人也。将不知兵者,以其主予人也。主不积务于兵者,以其国予人也”一段十分相似,并且在晁错书中,这段话是作为“兵法”引用的。而上文之所以不见于《王兵》篇,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猜想晁错所引的《兵书》大概是《王兵》之外,《参患》篇所取材的另一个来源,晁错所引兵书和《王兵》之类的作品,汉初人可能并不认为是《管子》书。[48]376张佩纶亦曾指出,晁错引兵法而不言引《管子》者,《管子》本入为兵法,疑任宏所定,即本张良、韩信,自东汉时复省出之耳。《赵充国传》引《孙子》亦称曰“兵法”,盖诸子入兵法者,皆冠以兵法之名,不必言某子也。[49]123其他如《管子·七法》等篇,石一参也认为曾佚入兵法。[50]386
银雀山汉墓整理小组还指出,《史记》《汉书》凡引“兵法”都是指的古兵书,他们援引《黥布列传》载“且兵法,诸侯战其地为散地”和《赵充国传》载“臣闻兵法,攻不足者守有余”来佐证其说,因二者所称引兵法皆由《孙子》。[48]376今考《甘延寿传》“又兵法曰‘客倍而主人半然后敌’,今围会宗者人众不足以胜会宗,唯陛下勿忧”,张汤所论兵法与《尉缭子》“令客气十百倍,而主之气不半焉。敌攻者,伤之甚也”极为相似,盖张汤所称兵法即为今本《尉缭子》。《尉缭》为先秦古兵书已为大多数学者之共识,班志兵形势家有31篇,杂家类有29篇。由《管子》和《尉缭子》可见,诸子似可入兵法;而若依以班固撰写《艺文志》体例及宗旨,兵书、兵法也可入于诸子。
《兵书略》兵权谋类下有注曰“省《伊尹》《太公》《管子》《孙卿子》《鹖冠子》《苏子》《蒯通》《陆贾》,《淮南王》二百五十九种,出《司马法》入礼也”。《汉志》兵书部分为任宏所校订而班固总纂之,《伊尹》等9书盖班固撰《诸子略》时已分列于他家并成定稿,而后总纂校订《兵书略》时复见任宏亦著其书,故取舍后仍列于《诸子略》并删省《兵书略》中之重复,故有此注;而班固《六艺略》本未著录《司马法》,乃其后总定时由《兵书略》出之并归入于《六艺略》,故言“出《司马法》入礼也”。今夷考《汉志》,《伊尹》51篇、《管子》86篇、《鹖冠子》1篇和《太公》237篇(其中《谋》81篇,《言》71篇,《兵》85篇)后被归入道家;《孙卿子》33篇和《陆贾》23篇被归入儒家;《苏子》31篇和《蒯子》5篇被归入纵横家;《淮南王》被归入杂家;《司马法》则被归入到礼类。
《汉书·宣元六王传》载:北游燕赵,欲循行郡国求幽隐之士,闻齐有驷先生者,善为《司马兵法》,大将之材也,博得谒见,承间进问五帝三王究竟要道,卓尔非世俗之所知。
《翟方进传》载:命遣大将军共行皇天之罚,讨海内之仇,功效著焉,予甚嘉之。《司马法》不云乎?
《辛庆忌传》载:《司马法》曰:“天下虽安,忘战必危。”
《胡建传》载:制曰:“《司马法》曰‘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何文吏也?”
《主父偃传》载:《司马法》曰:“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平,忘战必危。”颜师古注曰:“司马穰苴善用兵,著书言兵法,谓之《司马法》。一说,司马,古主兵之官,有军陈用兵之法。”
《陈汤传》载:《司马法》曰“军赏不逾月”,欲民速得为善之利也。
《李广传》载:上报曰:“将军者,国之爪牙也。《司马法》曰:‘登车不式,遭丧不服,振旅抚师,以征不服’。”
《史记·司马穰苴列传》载:齐威王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于其中,因号曰《司马穰苴兵法》。……太史公曰:余读《司马兵法》,闳廓深远,虽三代征伐未能竟其义、如其文也,亦少褒矣。若夫苴,区区为小国行师,何暇及《司马兵法》之揖让乎?世既多《司马兵法》,以故不论,著穰苴之列传焉。
《主父偃列传》载:《司马法》曰:“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平,忘战必危。”
《太史公自序》载:《司马法》所从来尚矣,太公、孙、吴、王子能绍而明之,切近世,极人变。作《律书》第三。
以《司马法》为例,西汉以来一直被当作古兵书、军法来看待,常被称作《司马法》,又号《司马兵法》。颜师古曰“司马,夏官卿,掌邦政,军旅属焉”,又“司马主武,兵禁之意也”。班固将其归入到“礼”类后,大概是为了突出并呼应其“礼”的特性而改称之为《军礼司马法》,但《史记》《汉书》中仅此一载,可见并不是当时世俗所认可的通称。而汉人对《司马法》的称引,绝大多数情况下也都是用于与军事相关的用途上,该书虽涉及古军礼且在一定程度上与礼的范畴有重合,但全书所论述的终究是军礼,其性质和中心思想依然也是以军事为主体的,故《隋志》将其复入兵家类,并于北宋收入《武经七书》中。虽然班固可能出于某种政治需要或其他原因将该书出兵入礼,但依然不能抹杀该书被当时所普遍认可的兵书特性,也从侧面证明了班志的撰写宗旨——诸子可入兵法,兵法亦可入诸子。
六、结语
需要注意的是,兵权谋所省之《淮南王》书并不见于《汉志》,另见《淮南内》21篇与《淮南外》33篇于杂家。故姚振宗以为《淮南王》由兵权谋省而入兵法,“注云入兵法者,以兵权谋家所注考之,则淮南书也”[51]291。亦有学者认为此类班氏注云“入兵法”不知何书从《七略》兵书中析入杂家,以兵权谋所省10家考之认为应是《淮南》书。[52]150班志此处言省而不云出入者,即省去删去之意,可见与前《诸子略》是重复的关系,与《伊尹》《太公》等其他8家书一同删去。班固所省出之10家,除“出”兵“入”礼的155篇《司马法》,其余所省去的9种兵权谋书共521篇,刘奉世以为“种”当作“重”,且“重”之上还应当有“篇”字。[53]24另班固于《兵书略》下有注“凡兵书五十三家,七百九十篇,图四十三卷。省十家二百七十一篇重,入《蹴鞠》一家二十五篇,出《司马法》百五十五篇入礼也”。虽然统计的数字与实际稍有出入,但班固等确是认为省去、出入10家之后剩余53家兵家。地皇四年(23年)四月,王莽“得颛封爵,政决于邑,除用征诸明兵法六十三家术者,各持图书,受器械,备军吏”[45]4182。《汉志》兵家总数加上省去出入之10家,正合63家之数,可见汉人一直以来都是将《太公》《司马法》等10家看作兵书的,但班固依然删省出入为诸子等,兵书虽与子部分列,但以班志著录体例来看兵法是可入诸子的。
《诸子略》杂家类下班固自注“入兵法”三字的真正含义,学界历来争论不一,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大致可看作对立的两派:一部分学者认为“入兵法”指的是杂家类书目的一种或某几种甚至全部杂家学派均可归入兵家;另一部分学者则均本陶宪曾“出《蹴鞠》”说,“入兵法”三字之上原应有“出《蹴鞠》”三字,即班固是将《蹴鞠》书由杂家出之而复入兵技巧家。虽然这两种目前学界主流的观点具有一定的道理,也能自成其说,但若纵观《汉志》之所言“入”,均是后者入于注之前,除杂家类“入兵法”外其余班固自注之“入”者无一例外,据此笔者认为“入兵法”三字之“入”也不应例外,比较班志是一个整体,其著录体例与“出”“入”的宗旨应当是贯穿全书并前后一致的,所以杂家类班注“入兵法”所言的真正含义应当是“兵《法》”归入到杂家类,而不是杂家书可归入到兵法,更不是较为牵强且证据不足的“出《蹴鞠》,入兵法”说。
廓清了以上笼罩在“入兵法”上的疑云,问题就变得比较简单了,只需要弄清究竟什么样的“兵法”才符合能归入到杂家的标准。章太炎的论述也许能为我们研究《汉志》“入兵法”提供一个新的角度,他指出“盖当代之兵书,应秘而不宣,古代之兵书,可人人省览。《孙子》十三篇,空论行军之理,与当时号令编制之法绝异,不似今参谋部之书,禁人窥览者也。是故当代之兵书,不得与子部并录”[54]114,汪晓云言此实暗言子书即兵书,子书所言“兵”“秘而不宣”。案章汪二说为是。但笔者认为,对于“古代兵书人人皆可省览”的问题也不应太过绝对,如《尉缭子》一书多言军事训练及练兵法,至唐宋时犹多有可称道处。且兵阴阳书至唐宋时亦屡下诏书禁民间修习,可见这些对于“当代”统治有所威胁的兵书亦在禁止之列。秦统一六国尤其是孝武“罢黜百家”以来,兵书与诸子都是儒家统治指导思想下的“牺牲品”,目录分类也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又须暗合统治集团利益,故兵书分类遭牺牲肢解最大。“入兵法”似指如章说之“欲禁人窥览之兵书”,统治者欲秘而不宣并根据时代及形势之变化将其辄入杂家,录之于诸子而废弃其军事属性,有目的地使其湮没泯然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