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遗产研究评述与思考
《浙江档案》杂志 2017年5期
1 引言
2005年,一名美国士兵在伊拉克执行任务时阵亡。其父向雅虎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得到其子在雅虎网站的账号和密码,以便得到儿子留下的遗言、照片、电子邮件,满足家人对他的怀念之情,而雅虎公司以侵犯死者以及相关人的隐私权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这位父亲向法院起诉[1]。此案被称为迄今最著名的数字遗产案。
数字遗产是指自然人在死亡时存储在一定载体或网络中的数字信息,包括文字、图片、影像、账号、数字财产等内容。本文研究的数字遗产是基于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自然人死亡后未被继承的所有虚拟财产,如果只有电脑(包括手机、数码产品等存储设备)而没有网络,被继承人储存在电脑的所有信息在自然人死亡后会连同电脑自然而然地被其继承人继承,不属于本文数字遗产的讨论范围[2]。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2.1 国外研究现状
数字遗产在美国、英国、德国和芬兰等国已有所论及。John Connor在《数字生活:一个人的数字规划问题》中从数字遗产的定义着手,讨论网络用户如何在生前妥善规划好自己的数字遗产、计划好死后适合数字遗产的处置方式。Gerry W.Beyer与Naomi Cahn在《数字规划:传统法律的未来》中论述了美国对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立法、阻碍数字遗产规划的障碍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Jamie P.Hoopes Kim通过介绍互联网的发展历史、数字财产与商业经济的逐渐融合等情况,定义了数字遗产,阐述了数字遗产的价值,指明当前数字遗产在用户死后存在继承或转让的困境。Maria Perot在《我们死后会发生什么:数字遗产的规划》中首先论述了传统的遗产规划,然后探讨了数字遗产规划的实用性及相关问题,并通过举例说明数字遗产规划对死者家属的影响,表明文章的主要目的是呼吁建立一部统一的数字遗产规划法。
在实践方面:(1)2014年,特拉华州成为全美国第一个对数字遗产进行全面立法的州,《数字访问与数字账号委托访问法》规定:家庭成员、遗嘱执行人以及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权全权控制被继承人个人的数字账户或社交媒体账户[3]。此外,威斯康星州、康涅狄格州、罗得岛州等6个州的法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2)在德国,数字遗产按照实物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只要经过数字遗产价值认证机构的认证,在所有者死后十年内,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4]。(3)在英国,伦敦大学金史密斯学院与著名的云计算中心Rackspace合作,对数字财产的继承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2010年工党议员Tom Watson提出“Digital Heritage Act”并进入下议院议程[5]。(4)在芬兰,电信管制机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近亲可以继承其数字遗产。(5)在韩国,数字财产与银行账号里面的金钱在性质上相同,网络用户只不过是把自己的数字财产放置在网络服务商所经营的网络空间里,网络服务商没有权利对存放在该网络空间里的数字财产进行处理[6]。(6)在2012年3月的欧盟会议上,制定与数字财产的相关法律条款被提上立法议程。
国外研究简要概述:(1)对数字遗产的管理问题还处于研究中,未形成系统的研究和确定的结论。(2)提出了各种建议,用以加强数字遗产的规划权利。(3)已经着手从立法层面解决数字遗产的纠纷问题,但缺乏全面性和体系性。
2.2 国内研究现状
2010年4月24日,我国《法律日报》刊登的《是否立法保护数字遗产有争议》引来无数网站转载,并引起社会对数字遗产的广泛关注[7]。学界对数字遗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研究。数字财产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网络商品服务交易市场以货币的形式直接购买所得,也可以通过网络用户自己采取某种特殊的方式取得;数字财产的交易为网络运营者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证明了数字财产的存在价值和交换价值;不同形式的数字财产能为网络用户带来不同的体验和感受,集中体现在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两个方面。(2)数字遗产的特殊性研究。从法理高度总结一种新型财产构成要素的角度出发,国内学者将数字遗产的特殊性分为虚拟性、客观性以及期限性等特点,并提出了否定说、物权说、知识财产说、债权说、新型权利说、无形财产说等见解[8]。(3)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首先,从法律上明确数字遗产的性质,为确定数字遗产的归属问题做出铺垫。其次,大多数学者都关注了《继承法》修改这一背景,纷纷呼吁将数字遗产纳入遗产范围。第三,对数字遗产的价值评估、继承程序、遗产分割等热点问题提出建议。第四,绝大数学者一致认为,数字遗产应当归入法律的调整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其继承的实现。
在实践方面:(1)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至今已施行三十余年,无法很好地调整“数字遗产”这一网络时代的新产物。2012年5月23日至24日召开的继承法修改研讨会上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其中一大制度创新点在于“遗产”立法模式的突破,即不再采取列举这种挂一漏万的立法模式,而是采取概括、列举和排除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明确将数字财产纳入遗产范围。2012年6月16日至17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召集了继承法领域的著名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就有关继承法修改展开热烈讨论[9]。(2)在我国香港,立法者将数字财产视为一种权益进行保护。(3)2001年12月,台湾地区的“法务部”出台了关于数字财产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动产予以对待,网络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用户[10]。
国内研究简要概述:(1)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来看,对数字遗产的研究较少,且停留在引出问题层面。(2)针对数字遗产的研究多数站在法学理论的高度,容易脱离实际,造成理论空泛化结果。(3)没有相关专著进行论述,只是在学术论文上针对数字财产进行探讨,没有涉及数字遗产的管理机制。
3 现有研究评述
3.1 基本观点
通过对数字遗产的研究成果进行检索、整理、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外研究的基本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数字遗产具有经济价值。数字遗产的产生和取得,凝聚着广大互联网用户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数字遗产和现实中的财产一样,都投入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成本,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11]。(2)数字遗产具有情感价值。数字遗产是逝者留下的数字遗物,和书信、照片、传统财产等遗物一样,保留这些网上的虚拟物品,是对逝者最好的纪念。(3)数字遗产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互联网上的每一篇文章、每一个图片和影音文件,都具备最基本的法律属性,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必须得到应有的保护。(4)提出数字遗产的继承方法。主要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修改网络服务协议、立下有效遗嘱形式、相关网站的继承服务、制定数字遗产的继承制度等[12]。
3.2 研究局限
目前,国内外研究存在的局限主要在于:(1)对数字财产的法律属性和保护困境研究较多,对数字遗产管理的研究成果较少,缺乏数字遗产的保护意识。(2)对数字遗产的研究方法比较单一,缺乏全面、系统、深入、客观的归纳和总结。(3)没有构建出数字遗产的保护政策和管理机制。
3.3 研究难点
数字遗产是一个发展着的有机体,当前数字遗产的种类与存在方式不断增加,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研究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话题的忌讳性。因为是研究公众离世后的内容,研究时会因主题的特殊性,让公众产生误解、感到不适;或者产生情感隔膜而避开话题,难以得到全面数据。(2)网络用户的年龄分布过于集中。在我国,大部分的网络用户是“80后”“90后”的年轻人,他们对数字遗产认识不够,觉得“死亡”“遗产”之类的话题过于遥远,对研究主题持无所谓态度,开展研究容易受到阻碍。(3)管理因素难以确定。数字遗产属于新型财产形式,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定性和定量描述,数字遗产管理因素难以确定。
4 对未来研究的思考
4.1 研究方向
数字遗产形式多样、缺乏有效保护,且学界对数字遗产的研究广度和深度还不够。鉴于此,可在基于国内外数字遗产研究的理论方向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以司法判例为基础,以政府调节、法律规范、第三方监管、网络运营商和个人参与等多层次的数字遗产管理新机制,使数字遗产的管理方法具有推广价值。同时应注意:(1)在研究视角上。影响数字遗产管理的因素较多,构建科学的数字遗产管理机制,需要解析数字遗产的概念特征、法律属性、保护框架、经济因素等方面内容,并制定数字遗产管理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评估机制,使数字遗产的管理更具现实性、针对性和战略性。(2)在研究结果上。要进行开放合作,通过借鉴哲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领域的理念,并融入计算机技术,提出“中国模式”以供国际合作,实现管理机制的全球共享。
4.2 研究目标
对数字遗产管理机制的研究,应在保障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下,全面展示数字遗产的价值属性,强调尊重数字遗产的所有权,客观评价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探索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因此,数字遗产管理机制的研究目标应体现在两个方面:(1)理论目标。由于立法的落后和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数字遗产纠纷话题不时见诸媒体,这不仅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整个网络财产的信任,而且阻碍了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构建数字遗产的管理机制可以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2)应用目标。通过对数字遗产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以及对管理机制进行探讨,总结规律,提出解决网络纠纷的思路方法,为数字遗产的管理提供参考依据,方便学界全面认识和深入研究数字遗产。
4.3 研究价值
在学术价值方面。(1)完善数字遗产的理论体系。数字遗产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目前研究成果较少、学界观点不一、法定概念缺失,通过对现有成果进行梳理、辨析及总结,能完善数字遗产的理论体系建设。(2)拓展数字遗产的研究领域。研究数字遗产的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深化数字遗产的评估机制,创新数字遗产的管理模式,确定数字遗产的所有权力,提高数字遗产的利用效率,加强公众对数字遗产的客观认识,减少关于数字遗产的纠纷,不仅能体现学术前瞻性,还能拓展数字遗产的研究领域。(3)实现管理机制的全球共享。充分利用国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突破现有的管理手段和模式,无论是制定数字遗产专门的保护方法还是构建特有的管理机制,都能明晰网络用户和运营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力,实现数字遗产管理机制的全球共享。
在应用价值方面。(1)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现有的数字遗产研究没有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机制,因此对数字遗产的研究应着眼于形成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管理方案,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2)促进互联网交易的开放合作。构建数字遗产的管理机制,承认数字遗产的合法财产地位,既能肯定数字遗产原始拥有人的所有权权利,又能减少公众对自身财产的不安全感,还有利于数字遗产的合法、高效流转,从而使公众专注于数字财富的积累和发展,促进互联网交易的开放合作。(3)开展数字遗产的国际合作。数字遗产纠纷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国际对话尤为重要,任何国家和地区都不能独善其身。因此,在研究成果上,可以形成“中国经验”以供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学术界的对话,为数字遗产的全球管理做出实际贡献。
4.4 档案部门的使命与方向
4.4.1 使命
数字遗产是人类记忆档案化的产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存数字遗产宪章》指出,保存数字遗产应采取的措施包括鼓励硬件和软件的开发者、数字资料的创制者、出版商、出品人、发行人以及其他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与国家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公共遗产组织通力合作,共同保存数字遗产[13]。
保存对个人或对社会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是档案部门的重要使命。数字遗产长期保存是信息资源管理新的研究方向,开展研究工作为我国数字档案的建设增添了新的内容,也是档案部门当前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并且有能力成为数字遗产保护的主体。《保存数字遗产宪章》的制定对于档案部门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随着社交媒体的崛起与档案社会化研究的兴起,档案部门要意识到其在数字遗产长期保存中所具有的优势和特色,还要扮演好信息资源的传承者和保护者的角色,进一步促进档案事业发展。
4.4.2 方向
互联网在帮助广大网络用户获取信息、拓展社会关系、提供工作便利、愉悦身心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是现代人不可缺少的生活助手。不可否认,互联网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并且加速了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做好数字遗产的保护工作,使数字遗产成为社会历史记忆的特殊组成部分,以微观、生动、全面地反映人类社会的生活。
1996年,美国互联网档案馆正式建立,这标志着网络信息资源的保存工作正式开始。这是一所公益性的文化机构,从建馆之日起便开始收藏网页、文件、图片等网络多媒体材料。笔者认为,此举将为档案部门开展数字遗产的研究与实践提供经验,是一个好的开始。随着档案部门研究与实践的日益成熟,用户可以考虑将自己的数字遗产捐献给档案馆,作为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资料。
注释与参考文献:
[1][1]杨质高.网上虚拟财产能否成为遗产[N].春城晚报,2009-08-31(B03).
[2]王国强,耿伟杰.网络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2(03):19-23.
[3]数字遗产依法继承[N].重庆晚报,2014-09-26(014).
[4]“数字遗产”何处以安?[EB/OL].(2013-04-16)[2016-08-23]http://news.xinhuanet.com/finance/2013-04/16/c_124585612.htm.
[5]罗柏飞.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14.
[6]张胜杰.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D].开封:河南大学,2013.
[7]耿伟杰.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2.
[8][9]石珍.论数字遗产继承[D].扬州:扬州大学,2013.
[10]杜欣.试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D].苏州:苏州大学,2007.
[11]耿伟杰.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J].兰台世界,2011(12):19-20.
[12]王国强,耿伟杰.我国数字遗产继承方法研究[J].档案与建设,2011(10):8-11.
[13]保存数字遗产宪章[EB/OL].(2016-01-16)[2017-05-01]http://baike.baidu.com/link?url=X6w7ukkBLiitKEZxeor4IWNOKGuOzKLglG3w 2CkFsqk6yFWDM667_V_8TK0Cka8FGqCVwIP 9szxWqeONxWBO9e7SJTJ0EACxBJhrkxY6SRH Hm5NQXWIaNeA4Giim8opBSOICjNI89p0V73 NWcW_PIE68YTbcqIjhPyhphATSiGTX6R5r3-qZ92W9n-f_94v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