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名片】梁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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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睛:智高点   
   署书:乔惠民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研究室主任)
    导读:国土名片网小编芬儿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实践研究

2021-11-28 11:34
科技与创新杂志 2021年12期 

 

梁刚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077)

1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由来及发展

为了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1992年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和海关总署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生技改〔1992〕92号),提出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共同审定一批技术中心,并给予进口开发技术设备仪器在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为具体落实若干政策措施,1993-08,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建立技术中心性质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是贯彻科学技术的指导方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推进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提高技术的产业化、提高企业的自我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该办法对建立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建立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通过审定的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企业和企业集团申请其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申办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1993-1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国经贸〔1993〕465号),确认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研究院等20个单位作为国家第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此后,国家每年组织认定一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至2020-12共认定27批,总数达1 636家,分中心达108家[1]。

2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的建立及发展

1998-12,为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指导,促进技术中心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水平和能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首次发布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国经贸技术〔1998〕849号),对已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评价1次。自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指标体系又先后在2002年、2005年、2007年、2016年进行了调整,2005年后,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改为2年1次。

上述5个版本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基本是从创新投入、创新条件、创新绩效这3个方面进行考核,都设有行业系数,用于调节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各项评价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在这5个版本中,三级指标的个数分别为42个(1998年)、39个(2002年)、22个(2005年)、22个(2007年)[2]和19个(2016年)。

目前现行有效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体系是2016-04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订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下简称“指南”)。

3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实践分析

企业技术中心作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和保障,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的关键环节,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企业技术研发实力水平。对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考查其建设、运行情况,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对于管理和决策部分制定相关政策,完善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和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3]。

2017年和2019年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均是按照2016年发布实施的指南开展的,通过工作实践,认为在以下方面可对评价体系进行进一步优化完善。

3.1 技术中心的评价定位

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订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技术中心大多是企业的一个部门,不是一个独立运营的实体。指南中定位于是对技术中心的评价,但评价指标体系中设定的三级指标中,部分指标的“站位”是高于技术中心的,如新产品销售收入与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专利等。这些指标是“站位”在企业的高度,而不是技术中心的层面。

另外,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国家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等在指南中的定位是企业,未提及与技术中心的关系。因此,评价的结果严格意义上说反映的不是对技术中心的评价,而是对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的综合评价。

3.2 评价材料间的支撑关系

指南中要求提供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下简称“107-1表”)和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下简称“107-2表”),但未明确107-1表和107-2表对评价的支撑作用是什么。实际上,107-1表中完全覆盖了指南中评价指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及“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在满足评价需求的前提下,完全可不用再提供评价用项目信息表(与指标数值相对应的项目明细清单)。107-2表中的多项指标,如研发经费支出及明细、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平台、期末仪器设备原值、研发人员数量、专利和新产品销售收入等,与指南中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中的部分指标(19项指标中的9项)及研发费支出明细是有对应关系的。应在指南中明确要求两者必须保持一致,或要求按107-2表中相关数据填报。

3.3 评价证明材料要求

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博士、专利信息、主持和参加制订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但并未覆盖全部评价要素。如外部专家的证明材料、新产品清单(包括产品名称、认定时间、销售收入、利润等信息)、研发人员清单等未做要求。基于客观评价的考量,需进一步减少人为因素,增加相对客观因素的分量。

3.4 转变评价要素

2015-10-01,新修订实施的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提出了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就是为了实现科技成果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技术中心评价中,仅通过考察研发项目数量、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等要素就显得有些不够“深邃”,(例如处于“睡美人”状态的专利还有很多,2021-04发布的《2020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指出中国国内有效专利的产业化率为41.6%),不能与时俱进地体现出技术中心的创新内力和创新价值。

3.5 评价数据的审核

2017-07,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公开发布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下简称“评价办法”),该评价方法明确了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基本要求、满分要求和各项指标得分的计算规则,在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数值后,根据基本要求、满分要求以及相应的计算规则,计算出各项指标的得分,其总和就是该企业的评价得分。

有了这个评价测算标准后,能够测算出技术中心评价的结果,但由于指南对各项评价指标提供证明材料的完备性没有给出明确细化的意见,而评价办法中仅明确了“对企业技术中心提交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中各项数据值进行逐项核实,对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数据,按量予以核减,以最终的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每项指标得分的依据”,未明确缺失或无效的状态是什么,核减的标准是什么以及是如何核定的。

3.6 评价结果的发布

2019-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最新一次的评价结果,这个结果是定论性质的结果。对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价的结果,缺失了中间反馈公示异议的环节,因评价得分的测算方法是具体明确的,但第三方评价结果和自评价结果间的出入可能或大或小,缺失了这个环节,可能被评价者不清楚偏差的根源究竟出自哪里,期间应建立一个完整的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的过程循环体,这样能使得评价更加的透明、精准与公正。

另外,在评价结果的展示信息中,评价得分相同的若干家公司的排列的先后顺序是如何设定的,没有解释说明。例如,在最新一次(2019-12)的评价结果中,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得分都为97.5分,为何苏交科排在华为之前。

4 技术中心评价工作建议

4.1 细化指南和评价办法,完善评价要素

建议每经过两年一次的评价之后,广泛征集对技术中心评价的意见和建议,持续对指南和评价办法进行细化完善,使得指南和评价办法切实成为评价工作的作业指导书,使得任何要执行技术中心评价这项工作任务的管理人员可“傻瓜式”上手操作,即使是一个新手,只要有它在手,也能完整齐备地整理出反映技术中心客观真实面貌的、完全符合评价规则的评价材料。具体如下。

4.1.1 评价材料规范化、标准化

在指南中,明确成册评价资料的装订、排版、先后次序、特殊性等要求,保证各企业技术中心提供的材料标准规范、整齐划一,也便于评价机构能够便捷、快速定位查找到相关信息。如设置评价资料封面格式、目录(配置页码和材料次序,包括总结、各评价表、各证明材料、相关统计和财务报表和与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等有关的特殊说明等),同时在指南中完善各评价用表及各证明材料的模板及相关审查要求等。

4.1.2 证明性材料的齐备性与关联性

对现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设定的19个大项的指标均应要求提供对应的支撑证明材料,以保障各项数据都有据可查,相互印证。

107-1表涵盖了技术中心评价所需要的全部项目信息,以此,建议不要再提供技术中心评价用的项目信息表。107-2表中的部分指标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中的一致,应在指南中规定,相同指标数据应从107-2表中汲取,不应再另行归集,提高劳动效率与质量,保证数据源的单一/划一。

4.1.3 提升评价要素的适应性

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发展好坏,关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个生产力在企业价值层面的体现一方面是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是社会价值。因此,企业有了创新技术,若没有把它变为现实生产力,那么它的价值就无从体现。技术中心评价亦是一样,应重点考察企业创新的内生价值,即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成效。例如有多少项专利技术实现转化,每年为企业带来多少收益,有多少项专利技术纳入标准。这也是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之一。

4.1.4 完善评价流程

建议在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数据评价时,在认为数据不符合要求,需进行核减之前,能够将相关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给予相关单位补正的机会,同时亦能让被评价单位提升对评价的认知。

建议技术中心评价主管部门在公布评价结果前,能增加公示异议环节,让各家单位对认为与自评价出入较大的情况,能够有机会表达诉求,同时亦能使评价更加公正、公平、公开。

建议在发布的评价结果中,注明得分相同的公司排名(序号)先后的规则。

4.2 加强培训与交流

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工作不仅仅是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的了解,更是为了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和进步。因此,对于评价工作,建议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能搭建一个平台,开展技术中心评价培训、交流、咨询与合作,使得上通下达更加顺畅,促进各企业技术中心共同成长与提高。

4.3 增强制度执行力度

现行有效的管理办法中要求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于评价年度的05-31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从目前已执行的两次实际情况来看(2017年和2019年),实际开展评价和评价结果发布的时间节点要滞后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

管理办法是由国家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政令,在执行上理应保证执行的严肃性。根据执行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修正,但应符合规定的组织程序和规则。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发布者和执行者应全盘考虑各种影响制度执行、落地的因素,积极持续地进行改进完善。

5 结束语

自1993年至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已将近30年,技术中心评价工作也已开展了20多年,技术中心评价体系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中。希望技术中心评价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能够牢记初心、不忘使命,共同把技术中心评价工作做好,为技术中心持续不断地开展创新,提升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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