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网络文明
作者:何 哲
近年来,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一系列新兴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从传统的组织方式和社会形态转向以网络为核心的新的组织方式和社会形态。从经济、政治、社会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都在深刻而彻底地重塑其基本形态和内在运行逻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基本形态和组织逻辑的变化,意味着人类社会正在进入一种全新的文明阶段,即网络文明。
在传统文明向网络文明转型的重大历史时期,必须前瞻性地去探寻和思索网络文明的内在本质和构成与运行逻辑。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去探索引导发展建设的治理导向和具体的政策法规。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坚持的根本政治取向和执政宗旨,在面对建设网络文明这样的新范畴、新问题、新形态时,依然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一、网络文明是新的人类文明阶段
理解网络文明,就要从人类文明的演化角度切入。自几十万年前有了原始人类以后,人类已经经历了采集渔猎时代、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后工业时代、网络社会时代等不同的历史时代,而对应于每一历史时代,都有相应的文明形态与之相对应,相应形成了原始文明、农耕文明、工业文明、网络文明等相应的文明发展阶段①。其核心划分方式是从社会基本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形成相应社会上层的运转逻辑来的。在网络出现和大面积普及前的人类社会,是经历过工业革命所重塑和改造的工业文明社会。这一文明阶段的核心特点是以集约、标准化和高效的机器大工业作为生产的主要形态,改变了原有农业社会分散、缓慢、效率低下的生产形态,并在交通、能源技术发展的助推下,逐渐形成了全球化的市场体系。而在社会组织结构方面,同样体现了工业社会的特征,形成了便利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基于管理分工和标准化的遍布社会的科层管理体系。在工业社会的末期,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服务业和知识生产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生产内容,新的知识阶层逐渐兴起,形成了所谓的后工业社会的讨论,但总体而言,其依然没有改变工业文明的根本特征。
而网络等一系列新兴信息技术的出现和快速普及,以前所未有的社会生产方式和运作模式改变了工业文明时代的社会基本特征。网络社会创造了三个根本的“新”:一是人类创造出了新的空间域态。网络社会时代,人类可以创造出几乎与现实空间等同的新的活动空间域态,从而在生产生活与其他社会行为上极大摆脱现实空间的依赖,从而形成全球人类共同即时参与生产、交易、创作、娱乐等各种活动的网络空间。这对于网络文明以前的人类社会阶段是不可想象的。二是网络社会时代,人类形成了新的社会结构。在网络强有力的连接和信息交互基础上,实现了人类社会内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直接连接,传统必须依赖人形成的组织进行社会信息交互和运作的结构必要性被逐渐消融,人类有史以来形成的并在工业文明阶段被极大强化的传统的中心科层型结构,被非中心非科层型的网络社会结构所重构。三是网络社会时代,也创造了新的社会个体。各种自然个体以及人工智能创造的虚拟个体在网络社会中共同存在交互。不仅是人可以拥有智慧并进行劳动和创造,人工智能体也能够进行,甚至在很多领域正在超过人类,这使得以人类为中心的社会体系同样被多元智慧体系所逐渐替代。正因为这些领域根本性的变化,人类进入网络社会时代,不仅意味着开发和利用了一种新的通信技术和社会平台工具,而且在这一技术的驱动下,进入了新的文明形态,这正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经典判断的又一文明发展史的典型例证。
二、网络文明的建设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构建网络文明还要问一问,到底要以什么为中心?作为人类历史演化中的某一阶段,网络文明的发展和演化也要遵循人类历史演化的基本规律。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马克思曾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②这实际上就指出了文明发展演化的三个基本规 律:
一是历史阶段演化的人民中心性。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与主体,是人民本身创造了历史,而不是古代的封建帝王将相创造了历史,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观念。而人民创造历史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自身的幸福与自由。因此,在人类推翻封建统治者之后的现代文明社会,最终要以人民为主体并以人人自由全面发展为历史的根本归宿。
二是历史阶段演化的条件性与技术性。任何文明形态都是技术与环境的阶段性产物,尽管历史和文明发展阶段受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影响,但历史和文明的发展必须依赖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就是技术和社会环境。生产力的发展必然推动社会文明向更高水平演变,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都要适应而不能也无法最终压制生产力的进步。这也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视角。
三是历史阶段演化的路径依赖。任何制度形态都是历史的。任何历史阶段的发展都不可能无中生有,既要受具体的技术条件的约束,也要受一个社会具体的历史文化和历史制度的影响。新社会阶段的构建不可能完全跳出原有阶段的历史影响,制度主义学家将其称为路径依赖定律。
在以上三个基本的历史观点中,其最根本的是历史演化的人民的中心性与主体性。网络文明作为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一个具体阶段,也必须坚持人民中心性。
首先,究其根本,网络是人民的网络。网络社会是人民在新的技术与历史阶段下的宏观社会组织形态。人民作为网络社会的主体,参与网络社会建设,通过实践逐渐完善网络文明,网络文明既依托人民,更离不开人民,脱离了这个根本,网络文明的建设就无从谈起。
其次,网络文明的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类历史的基本规律是由社会的奴役与不自由状态向自由状态的演化,并通过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态,最终实现人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状态③。网络文明在人类演化中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因为网络第一次实现了人逐渐摆脱对于现实物质体系的高度依赖,构建了新的意识空间和思想空间形态,并构建了更为高效的物质资源生产交易体系。从而一方面更好地满足了思想意识活动的广度深度,另一方面更好地满足了人类的物质需要。通过精神与物质两方面更好地满足人的需求,最终服务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最后,网络文明的创造也依赖于人民。网络社会是人类新的社会结构,也是服务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但人类在享受网络技术所带来便利的同时,其自身的网络实践活动也在通过创造网络内容和进行网络活动不断丰富完善网络世界,每个人在网络社会时代都可能成为网络空间体系的重要贡献者和建设者。因此,在人类历史中,人类从未像网络社会时代这样,生产与生活高度融合,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高度互动,而网络产品所具有的可复制性、易于分享性等,使得单独个体的网络创作,也能够很快传遍整个网络。网络时代前所未有地充分发挥了人民主体的创造性,分享成为网络的常态,人们第一次在全社会层面实现了自利与利他的高度统一。从现实来看,大部分的网络产品和网络内容,都是以人民自发性的活动形成的。只有充分尊重人民主体的创造性,才能更好地构建繁荣的网络空间体系和积极的网络空间文化。
三、坚持网络文明构建的人民中心性,要实现秩序、权利与公意的统一
坚持网络文明构建中的人民中心性,就要实现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网络个体基本权利与网络社会普遍公意的有机结合与统一。
首先,坚持网络文明构建的人民中心性,就要形成网络社会中的秩序。秩序是人们在社会行为中的所要遵守的基本规范以及遵守行为规范形成的良性社会状态。人类社会经过上万年的演化,得出的一个重要规律就是,社会要构建良好有序的社会行为规范也就是秩序体系,否则社会就会充满暴力,最终伤害每一个体的基本利益,也会导致社会的消解和破碎。因此,秩序是社会存在的必要状态,甚至可以说,无秩序就无社会。对于网络社会也同样如此。一个缺乏秩序的网络社会,也必然是充满了网络暴力和网络犯罪,从而陷入正常的、健康的网络交流难以实现的恶性状态。因此,必须构建普遍的网络社会秩序。而网络社会秩序的构建,核心要在三个层面有所体现:一是要建立完备的网络空间行为法律体系,作为硬性的制度约束;二是要形成网络空间的行为道德伦理规范,作为软性的社会规范;三是要形成网络个体的自我行为规范与约束体系,作为个体自我的行为规范。只有从法律、社会、个体三者结合,才能有序地形成网络社会基本秩序。
其次,坚持网络文明构建的人民中心性,就要保障网络个体的基本权利。网络是便利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促使人自身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而不是反过来限制人、制约人和控制人的。因此,网络文明构建的一个基本底线是要始终坚持保障网络个体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这包括在合法范围内的网络信息的阅读权、网络交流与活动的自由权、网络个体信息与行为的隐私权、网络个体的财产权、网络个体的人身权(包括虚拟与真实两个层面)等。只有坚持保障这些权利,才能真正落实网络的人民中心性,激发人们自身的网络创造性和活性,也才能实现网络文明的繁荣发展。
最后,坚持网络文明构建的人民中心性,就要尊重网络社会中的人民公意。人民创造历史,那么人民也创造形成了符合历史与社会行为规范的人民意志。这种人民意志最终成为构成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的公共价值和意识基础。坚持网络文明构建的人民中心性,就是要尊重这种人民意志。这种尊重包括几个层面:
一是党和政府要倾听普通群众的心声,尊重人民的普遍心愿,更要捍卫人民的根本利益。“党性和人民性历来都是统一的”。党的初心和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网络时代,网络为党和政府提供了倾听人民心声,了解人民需求,走进人民群众中去的更有效信息渠道和手段。因此,要把网络社会的舆情作为一种党和政府更好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机遇,而不是一种风险,更不能视为一种危险。
二是要尊重人民的合理理性和道德判断。人民构成社会,人民的普遍共识也形成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理性。尽管在很多时候,网络空间中往往由于距离感和匿名性,使得个体更容易宣泄情绪,从而使得网络空间看起来充满了不理性,但应从更长远和更宏观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不能把个别群体的不理性放大到整个网络空间。相反,网络空间舆论场恰好更能够表达多元群体的价值判断和情绪状态,并且在多元的辩论中,往往使得公共事件讨论得更充分,各种信息更完备,人们也在一个个的公共事件中得到了理性的学习和进步。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充分信任人民的理性,尊重人民的道德和正义感。不能否定人民对于重大公共事件追问的责任感和天然的正义感,更不能贬低、打击这种质朴的人民情感。当然,对于违法的也要按照法律法规给予治理。
三是尊重、信任和激发人民群众的网络自治能力,实现网络德治法治自治的有机结合。现实社会的治理需要德治法治自治的结合,网络社会的治理同样也需要。德治用以引导教育,形成普遍的网络道德;法治则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制约网络违法犯罪;自治则是充分尊重网络群体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主动性和主体性,从而形成围绕着网络意识和公共价值、网络法律法规和网络具体群体自我治理的良性互动格局。在当前,无论是网络道德引导、法律规范,还是自我规章治理,显然都有待加强。对于网络德治,既要加强教育,更要通过重大公共事件树立良好道德风气;对于网络法治,要尽快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不完备的局面,补足网络立法空缺,但要注重保护网络空间公民基本权利;对于网络自治则更应重视,这本质上是信任、尊重和激发人民的自我治理能力,要鼓励引导各种网络群体建章立制形成微观治理结构,从而促进网络微观单元治理的完善,这同时也是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现实社会微观自治能力的有效方式。
注释:
① 何哲:《重新审视网络社会——兼论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通向网络文明》,《党政研究》2019 年第2 期。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2012 年版,第669 页。
③ 周志成、刘福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人民论坛》2013 年第1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