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名片】七彩云南|云南“名歌”《小河淌水》著作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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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名歌”《小河淌水》著作权落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7日10:33 法制日报
  
        “月亮出来亮汪汪……,山下小河淌水清悠悠。”多么优美动听的曲调,多么朴素清纯的歌词,这就是传唱了半个多世纪的云南著名歌曲《小河淌水》,它的旋律传遍了整个中国乃至世界,已经成为一首华人经典名曲。
 
  许多人都认为《小河淌水》是一首云南民歌,而在一段时间里,它的属性、著作权却引起了很大争议,成为云南文化界的一大公案。
 
  “民歌”还是“创作歌曲”成争议焦点
 
  “《小河淌水》来自《大田栽秧秧连秧》或者就是《大田栽秧秧连秧》,它不是民歌,而是我父亲高梁根据蒙古小调创作的歌曲。”高梁之子高晓光坚定的说。高梁原任云南省音乐舞蹈家协会主席,于2004年逝世。自2004年料理了父亲的后事之后,高晓光要完成的夙愿就是,“正本清源,还《小河淌水》的本来面目”。
 
  原作品登记人尹宜公的女儿尹小兵表示:她的父亲生长在素有“花灯之乡”、“歌舞之乡”美誉的云南弥渡县,从小《放养调》、《月亮出来亮汪汪》都在父亲脑海里留下了深刻的记忆。《小河淌水》就是父亲根据这两首民歌改编而成的,它与《大田栽秧秧连秧》曲调相似,但不代表“就是”。尹小兵认为,是父亲的感情投入使这首歌曲充满了浓郁清新的云南情调,已经远远有别于普通民歌或别的歌曲。尹宜公曾是云南民族出版社社长,也已故去。
 
  《小河淌水》自1953年由已故著名歌唱家黄虹在北京举行的全国民间音乐舞蹈汇演上唱响后,传遍了国内外。半个多世纪以来,《小河淌水》成了云南一张最亮丽的名片。人们在寻找《小河淌水》的“源头”,好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找到一个支点。而一些专家学者到歌曲《小河淌水》的“故乡”弥渡县采风调查,却没有发现与此曲相同或相似的民歌,因此对歌曲的性质、来源提出了种种质疑。
 
  据曾在云南工作多年的著名诗人周良沛介绍,云南音乐家高粱是我党的一位地下工作者,他以音乐教员的身份在龙云的军队中做事,从1941年起他陆续创作了《大田栽秧秧连秧》、《赶马调》等多首歌曲,但限于战争的特殊条件,只能在群众中使用手抄乐谱流传或是口头传唱,直至1951年,《大田栽秧秧连秧》首次在《云南民歌第一集》中正式发表。歌曲是由音乐家林之音在民间记录的,他以为是一首民歌,采集地和作者署名方式为“镇南,林之音记”,可见该曲已经流传甚广。只需粗略一看,就明白《小河淌水》完全是移用《大田栽秧秧连秧》的曲调。
 
  在我国最权威的音乐杂志《人民音乐》2004第11期上,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族音乐研究会副会长田联韬发表了《溯本求源〈小河淌水〉———兼评歌曲〈小河淌水〉作品属性与著作权归属》,详尽地阐述了查访《小河淌水》由来的过程:20世纪50年代,中央音乐学院教师盛礼洪等前往云南弥渡县作过比较细致的调查,寻访《小河淌水》的出处。在中央音乐学院图书馆的内部资料库里,见到过盛礼洪当年记录了多首弥渡民歌的手抄稿,其中的确没有与《小河淌水》曲调相近的民歌。该文还提到高梁当年的诸多战友提供了书面证词,证明1944年他们曾经唱过高粱创作的歌曲《大田栽秧秧连秧》,而且他们也向群众教唱过这首歌,有的人还在证词中记下了歌曲的曲谱。
 
  尹宜公到底是记录者还是改编者,高、尹两家执意要分辨个是非曲直。1994年,尹宜公向云南省版权局申请登记《小河淌水》的著作权。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法规,云南省版权局经过审查后对歌曲《小河淌水》备了案。1997年,云南省版权局为尹宜公换发了国家版权局统一格式的著作权证,注明:“(收集整理)尹宜公”。随即,高梁于2000年、2001年两度致函云南省版权局,强调尹不是整理,更不是创作,仅仅是记录。2004年,高晓光再次提出“为便于民事诉讼,版权局应该撤销《小河淌水》的著作权”。2005年,云南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撤销了尹宜公对歌曲《小河淌水》(收集整理)的著作权登记,尹晓兵随后向国家版权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面对富有戏剧性的争论,弥渡县也加入其中。2006年8月3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州委宣传部、弥渡县委宣传部召开新闻通报会,声称《小河淌水》是大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前的争议使大理以及弥渡“很受伤”。他们认为,弥渡人尹宜公享有对《小河淌水》的著作权,同时,《小河淌水》属于民歌。
 
  云南版权局曾在2004年底对双方进行过调解,调解的观点:《小河淌水》影响巨大,它应该是云南民歌,更是云南艺术家集体创作的结晶。这份调解书所列的创作者名单是:高梁创作,华明邦传唱,尹宜公记录编曲,尹宜公、黄虹、林之音作词、填配,汪鹜提名。但此调解高、尹双方均强烈反对,调解以失败告终。
 
  著作权认定一波三折
 
  几年来,云南出版局将高粱和尹宜公双方提供的所有有关证据材料整理后,发现歌曲《小河淌水》的署名方式和歌词自产生以来有着不同的版本和变化。但在尹宜公向云南出版局申请登记前的情况中,有关歌曲《小河淌水》的署名方式均为“记”,或者“记谱”,与尹宜公申请登记时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的署名方式“记录整理填词”不相符,决定撤销尹宜公对歌曲《小河淌水》(收集整理)的作品登记,撤销1997年1月19日发出的“作登字23-97-B-0002号”作品登记书。这份决定书盖的是云南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的公章。
 
  2006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收到申请人尹晓兵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云南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于2006年4月6日作出的《关于撤销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决定》。她认为歌曲《小河淌水》是其父亲尹宜公于1947年在云南弥渡民歌《放羊调》的基础上整理改编和填词而产生的,因此尹宜公应享有歌曲《小河淌水》的著作权。云南省版权局于2006年4月6日作出“撤销尹宜公对歌曲《小河淌水》(收集整理)的著作权登记”的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向国家版权局提起复议,要求撤销云南省版权局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经审查认为,云南省版权局作为云南省的作品登记机关,其于1997年1月9日换发给尹宜公的作品登记证书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非经法律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应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作品登记机关在一定情况下应撤销其登记。因此,只有作品登记机关才能行使撤销权。云南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作为云南省版权局的职能部门,不是《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所称的“作品登记机关”,无权撤销云南省版权局制作的作品登记证书。据此,国家版权局决定撤销云南省版权局管理处于2006年4月6日作出的决定。
 
  今年云南“两会”期间,18位人大代表、6位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和提案,他们认为,“省版权局的撤销决定是在认真核实调查以后作出的,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只不过因一时的疏忽盖错了图章,才被国家版权局认定为无效。有错就改,重新下发一份撤销决定,盖上版权局的章就可以了。但省版权局似乎不愿再在此事上有任何行为,以至于到了今天,《小河淌水》的著作权争议依然没有平息,这一悬而未决的问题已经给云南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
 
  2007年5月22日,云南省版权局作出《关于撤销歌曲〈小河淌水〉作品登记的决定》,决定认为,原申请登记人尹宜公提供的署名方式“记录整理填词”与事实不相符,故决定撤销尹宜公对歌曲《小河淌水》的作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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