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数字遗产研究述评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杂志 2018年6期 作者:阳广元(西南民族大学图书馆)
1 引言
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NationsEducational,Scientific,and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起草了《数字遗产保护宪章》和《数字遗产保护指南》的草案(Charter on Guidelines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theDigitalHeritage),并于2003年正式发布,宪章中明确提出“数字遗产是世界三大文化遗产之一,各成员国应将数字遗产作为国家遗产保护政策的核心内容”,呼吁各成员国及早重视数字遗产的保存和保护工作,推动各国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我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之一,也对这一研究领域加强了关注和重视,并迅速展开了这方面的研究与实践。此后,随着数字遗产的迅速发展,国内有关数字遗产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丰富和深入,研究论文的数量和实践项目不断增多。
为尽可能让检索结果更全面,本文以中国知网(CNKI)为样本来源库,以“数字遗产or数字文化遗产orDigitalHeritageor Digital Culture Heritage”为关键词或主题词进行“精确匹配”检索(检索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将检索结果中非相关文献进行剔除,筛选出89篇学术文献构成来源文献样本集。运用文献内容分析法对这89篇学术文献的研究主题及内容进行分析,试图从数字遗产内涵、数字遗产保护、数字遗产继承、实践运用和综述或其他研究等五个方面尽可能地厘清我国数字遗产研究领域的现状与热点,总结其研究特点与不足,并提出未来发展建议。
2 数字遗产研究内容重点剖析
2.1 关于数字遗产内涵的研究
数字遗产的研究起源于国外,国内2003年开始关注并出现相关研究文献。目前,国内专家学者虽提出了许多关于数字遗产的概念,但主要从狭义(个人)和广义(公共)两个角度对数字遗产的内涵进行研讨,尚未达成统一的明确共识。
(1)从狭义(个人)角度研讨数字遗产内涵。冯雪认为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拥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1]郭晓峰认为数字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在于一定载体或网络中的资源,如,QQ币、个人文档及相册、Email、游戏装备等,与传统遗产的最大区别在于无形且不一定是财富的象征,并具有占有的双重性、类型不同而具有不同权限和仅存于互联网等特点。[2]王国强等认为数字遗产是网络环境下自然人死亡后未被继承的所有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虚拟财产,包括账号与密码、音视频、虚拟货币及游戏装备等。[3]赵荔等认为数字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储在一定载体或网络中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公民的“数字遗产”要具备财产属性并归属于个人,才能列入财产继承的范围。[4]童芳芳认为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5]蒋银等认为个人数字遗产是指个人生前在网络环境中生成的与外界有延续性价值的合法数字内容。[6]刘智慧指出数字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在网络或网络硬盘中的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储的具有一定财产价值或精神价值的信息资源。[7]
(2)从广义(公共)角度研讨数字遗产内涵。彭远明[8-10]等均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数字遗产保护宪章》中给出的概念,即数字遗产是由特有的人类知识和表达方式组成,这些特有资源包括文化、教育、科学和管理的各种资源及与之有关的技术、法律、医学和其他领域以数字形式创建的或从已有的模拟资源转换为数字形式的各种信息资源,并且这些特有的“原生数字”资源,除数字形态外,别无其他形态(如纸质版),包括文本、数据库、静态及动态图像、音视频、图表、软件及网页等(含其他广泛应用及不断新增的数字格式)。[11]谢欢等指出数字遗产实际上就是具有一定审美价值和文化价值并起着文化传承作用的数字资源,具有多样性、快速增长性、易消失性、唯一性和价值性等特性。[12]聂云霞认为数字遗产是形成或存储于计算机或网络环境中的有价值的静态与动态数字信息资源,既包括原生的文字信息、音视频、游戏装备及虚拟货币等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也包括由其他有价值的载体信息资源数字化而来的数字副本。[13]冯占江认为数字遗产是指互联网上的数字文化遗产,即以互联网为承载形态的文字作品、资料、图片和影音,即当前互联网上的博客、微博、论坛、SNS、BBS、空间等所涉及到的各类创作、记录等信息。[14]
由此可知,国内学者及研究机构对数字遗产定义的研究主要可以归纳为:① 数字遗产的狭义定义主要强调的是个人部分的数字资源;② 数字遗产的广义定义主要强调的是具有一定审美价值和文化价值并起着文化传承作用的数字资源;③ 数字遗产涉及的范畴;④ 数字遗产仅以计算机或互联网为载体;⑤数字遗产的法律界定及继承;⑥ 数字遗产的传承功能;⑦ 数字遗产具有的特点包括多样性、易失性、价值性、快速增长性、无形性、合法性、占有主体的双重性、私密性等。
2.2 关于数字遗产保护的研究
制约数字遗产保护与传承实践的瓶颈主要有:①法律制度的缺失是制约其实践发展的核心因素;② 相关标准建设的空白使得数字遗产保护实践举步维艰;③ 现有数字存储和保护技术尚不能满足数字遗产长期有效存取的要求;④ 数字遗产的管理各自为政使得数字遗产资源处于分散状态。[15]目前国内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数字遗产的保护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1)从图情档案(责任主体)角度探究数字遗产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数字遗产保护宪章》中明确指出:作为国家遗产保护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档案立法和法律法规的内容中,以及在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公共收藏机构中都应该包括数字遗产及相关内容等条款。[11]这表明作为保存人类文明的图书馆和建构社会记忆的档案馆在数字化时代数字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此,图书馆或档案馆如何利用自身特点实现对数字遗产的有效保护就成了专家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① 从图书馆角度的探讨。吉慧在深入研究《数字遗产保护宪章》的基础上,指出图书馆因自身在文献信息的收集、整理、存贮、及对外提供服务等方面所拥有的优势决定了其在数字遗产保护工作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而且图书馆应积极参与数字遗产的保护工作以进一步提升其在信息社会中的地位。为加快对数字遗产的保护,图书馆应建立一套从图书馆立法、数字遗产的选择、存贮、传递、开发到对外提供服务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法,并将数字遗产的保护工作与图书馆的建设相融合。[16]徐进指出图书馆应通过建立一套从数字遗产的保存分工、立法、采集方式与标准、呈缴制度、保护技术到开发利用等的有效保护机制,以确保数字遗产能在图书馆被长期的、安全地保存并得到有效的重复利用。[9]谢欢等深入剖析了数字遗产与数字资源的内在关系,指出图书馆应构建以图书馆为主体的数字遗产保护合作体系和法律环境,并制定相应的优先保护策略。[12]阳广元提出应从构建以图书馆为中心的分布式协作保护网络、完善与数字遗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数字遗产分级保护制度、加强宣传推广、增强合作交流、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建立多元化的数字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等措施来实现对数字遗产的长期有效保护。[17]齐亚宁指出图书馆要更好地提供数字化服务,就应积极地参与数字遗产的保护工作,建立有效的数字遗产保护机制、完善法律保障环境、改善现有保护技术及建设具有特色的数字遗产数据库等。[10]② 从档案馆角度的探讨。聂云霞指出档案部门因未将数字遗产长期保护作为其战略目标、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主流问题和法规制度的内容而在数字遗产保护工程中被边缘化,提出应通过提升档案部门自身意识、加强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拓宽档案部门经费渠道、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力度以及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措施来去边缘化,提升档案部门在数字遗产长期保护工程中的重要角色。[13]冯占江指出数字遗产是人类三大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遗产)中最易丢失的一类,一旦丢失将导致未来社会失去数字时代的完整记忆。而作为具有建构社会记忆功能的档案馆,对数字遗产的保护有利于维护数字时代的完整记忆,改善档案资源的结构,提高档案部门的社会影响力。[14]周美玲深入阐述了数字遗产具有的档案属性,提出档案部门应转变传统的档案观念,制定适合数字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资金保障体系。[18]另外,周毅认为公共信息机构应在数字遗产保护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并从数字遗产保护任务的识别与选择、责任及其分担和动态能力等三方面开展数字遗产的保护工作。[19]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体现图书馆及档案馆等部门在社会文化系统工作中的重要角色和核心地位,应积极主动地抓住数字遗产保护带来的创新发展机遇,参与到数字遗产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增强与其他部门的紧密合作关系,完善与数字遗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快人才的引进及教育培养等,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文化系统工程的顺利开展。
(2)从法律角度探讨数字遗产的保护。数字遗产作为具备一定审美价值和文化价值且起着文化传承作用的数字资源,[12]和其他资源(如印刷版资源、口述资源等)一样都受到知识产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在对数字遗产进行保护时,必须先弄清楚数字遗产保护过程中(如采集、存储、归档及对外提供服务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免引起法律纠纷,从而更好的地促进我国数字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对我国数字遗产的有效保护、传承和利用。胡菲在对数字遗产法制性保护背景探讨的基础上,指出应通过相关法律来从法律上承认数字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明确数字遗产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建立专门针对数字遗产知识产权的法律,采取切实可行的手段确保数字遗产的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明确数字遗产在传播及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传播权,以从法律的角度将数字遗产的保护工作提升到国家高度。[20]童芳芳指出数字遗产完全具备财产的基本属性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范畴,而且还应对不同类型的数字遗产的法律性质做进一步认定以明确用户享有的不同权限,从而制定数字遗产保护法律以从法律上明确用户可继承的范围。[5]孙婷等在研究数字遗产的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上,指出数字遗产虽是虚拟财产,但同样具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保护的属性及被继承法所认可的可被继承遗产的条件,并从明确数字遗产的法律界定、继承和保护等方面阐述了数字遗产立法的重要性及意见建议。[21]陈礼永指出网络数字财产既不是知识产权、又不是物权和债权,而是一种新型的有独立价值和财产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其权利为网络数字财产权,归属于财产法体系,因此其受到继承法的保护。[22]
纵观这些文献发现,国内从法律角度探讨数字遗产保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数字遗产的财产属性、立法保护、价值评估及法律继承等方面。这也表明国内在数字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和完善相关法规。
(3)以专题探讨数字遗产的保护。王小云等深入探讨了可移动文化遗产下的数字遗产的保护问题,指出应从技术与管理两个层面构建适合数字遗产保护的环境,以做好数字遗产长期管理、维护、利用、保护及传承工作。[23]谢春枝深入剖析了博客这种特殊数字文化遗产面临的如稍纵即逝、运营不稳定、服务免责性等生存危机问题,提出应建立分散保存的合作机制以实现对博客的长期保护和利用。[24]张正强提出了一套针对电子文件类数字遗产的由媒体层、比特流层、结构层、对象层和应用层等5层构成的长久保护体系。[25]
2.3 关于数字遗产继承的研究
数字遗产因具有经济价值而具有财产属性,并因其是人们的精神家园以及网络用户和数字财产日益庞大等原因而使得数字遗产具有继承的必要性,同时其继承也能有效的保证数字财产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有效地运行并得以持续发展和优化网络资源的配置,另外其继承也不存在法律障碍。目前,国内学者主要从数字遗产继承面临的困难和相应的解决方案等角度对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如,王国强等指出数字遗产继承面临网络服务协议对数字遗产继承权利的排除、缺少法律依据和立法不确定等困境,为此,提出了具体的实践方法以实现数字遗产的继承;[3]戴昱提出因数字遗产继承面临如网络服务协议事实上排除继承的权利、缺乏继承的相关法律依据及与隐私权存在冲突等困境而需要从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进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范等方面来解决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26]赵荔等针对不同类型账号的“数字遗产”继承提出了建议:① 对用户发表的博文、照片及音视频等对象,账号用户享有著作权,应列入可被合法继承人继承的遗产;② 对虚拟货币及游戏装备等网络公司和用户均享有相对财务权的对象,应综合考虑继承结果对网络公司和合法继承人双方合法利益的影响。[4]杨志祥等认为构建数字遗产继承制度能实现网络资源再次利用的内在要求,提出应从增强全民数字遗产保护意识、确定数字遗产为可继承财产的地位、将网络遗嘱列为法定遗嘱形式以及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细化数字遗产继承规则等方面入手构建我国数字遗产继承制度。[27]沈晓颖指出数字遗产继承面临着无法律定性、价值评估困难、继承人身份核实困难和网络运营商以服务协议排除用户权利等问题,提出应通过将数字财产纳入遗产范畴、确立其价值评估和分割标准、确立其继承人范围和身份认定标准、以及明确网络运营商对继承的支持等方面来解决数字遗产的继承。[28]蒋银等专门从个人数字遗产角度深入剖析了其继承问题,构建出了个人数字遗产保管流程模型。[6]刘智慧提出应通过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修订、颁布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案例等方式来构建适合我国的数字遗产继承制度。[7]杨茜指出目前我国数字遗产的继承存在立法不完善、价值核估难、网络服务协议排挤、适合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争议和举证责任困难等问题,提出应从立法、网络服务协议修改、遗嘱设立、制定价值评估规则、完善举证机制和加强行政机关对数字遗产的保护等方面来完善我国数字遗产继承法律保护制度。[29]
2.4 关于数字遗产相关实践运用的研究
国内针对数字遗产的研究除了理论探讨外,还有大量的实践活动,这些实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数字遗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了国内数字遗产工作从理论向实践演进。国内对数字遗产的实践起步于21世纪初,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项目有:中国国家图书馆为保护具有易逝性和重要价值的互联网资源而于2003年启动了“网络信息资源采集与保存实验项目(WICP,Web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Preservation)”,旨在对互联网资源的采集与保存进行相关实验研究,以对互联网上具有重要价值的资源进行长期存储和保护,并大力发展基于网络存档的多种应用,以为我国数字遗产的保存保护提供有价值的经验借鉴,鼓励和支持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各文化遗产机构参与数字遗产的收集和保存,促进国内数字遗产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30]另外,国内相关学者或研究者也以学术文献的方式剖析了其在数字遗产实践运用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程文艳从用户参与的角度深入探讨了国内外数字遗产用户参与平台构建,指出数字遗产的用户参与模式已从单向、集中信息传输的网络模式向以“参与架构”为特点的Web平台转变,提出应从环境、内容、互动、利用、合作、建构、授权和活力等方面来构建数字文化遗产用户参与平台。[31]
2.5 关于综述及其他的研究
另外,国内专家学者还从数字遗产的分类、税收征收、质量认证、风险评估、价值评估、管理和保护体系等角度对数字遗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陈奇伟等依据数字遗产的财产属性标准将数字遗产分为3大类:① 财产性显著类(如Q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② 人格性显著类(如个人身份资料、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等);③ 财产性和人格性混合类(如原创作品、网页设计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劳动成果)。[32]白方红从税收征收的角度深入探讨了数字遗产继承面临的税收困境,指出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税收制度和加强继承意识推广等措施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33]李丹深入研讨了数字遗产保存系统质量认证证据的相关问题,提出应明确其原则、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和相关系统的设计要求。[34]谢春枝提出为实现对有保护与传承价值的博客类数字文化遗产的可持续长期存取,应建立一套能全面考虑博客的针对性、可靠性、影响力、持久性、完整性与系统性和链接有效性的博客价值评价标准体系。[24]彭远明指出利用数字遗产时将面临信息载体老化、信息交流传播过程的信息丢失、信息资源存储和传播过程的安全隐患、人员管理不当导致的安全隐患及设备与支持软件本身的缺陷引起的安全隐患等问题,提出应在数字遗产的制作(形成)、维护和管理等环节构建有利于数字遗产长期存贮、利用和传承的管理策略。[8]聂云霞全面分析了数字遗产保护研究的进展,指出目前数字遗产保护研究存在的不足,提出应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区自身特色和发展需要构建其相应的数字遗产保护体系。[15]
3 国内数字遗产研究的特点、不足与发展策略
3.1 数字遗产研究的特点
(1)对数字遗产的兴起与发展较敏感。国内图书情报研究领域一向对新的理论、技术和观点的出现缺乏敏感性,但这次对数字遗产的出现却十分敏感。2003年,联合国正式发布《数字遗产保护宪章》和《数字遗产保护指南》的草案时,国内就出现了数字遗产的相关研究,但直到2007年才有新的数字遗产相关研究文献的出现,这一定程度上表明国内研究者在逐步消化数字遗产这种新事物的基础上,开始结合我国国情研讨适合我国未来发展需要的数字遗产基本理论和实践运用,以在国际数字遗产的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占有一席之地,有效地实现我国数字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2)核心作者和核心机构尚未形成。通过对样本文献的研究发现,国内从2003年至今已对数字遗产有近14年的相关研究与实践,研究成果也随研究与实践的深入而不断增多,但并未形成比较核心的作者或机构对数字遗产进行持续深入地跟踪研究与实践,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国内对数字遗产的研究比较松散,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研究与实践,阻碍了数字遗产在国内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国内相关机构、研究者应该更进一步加大对数字遗产(特别是结合我国国情的数字遗产研究与实践)的投入、研究与实践,以形成专业性强、可持续对数字遗产进行跟踪研究与实践的作者和机构。
(3)研究主体集中。国内虽出现了1篇会议论文和17篇硕博论文对数字遗产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但其余71篇均以期刊文献的形式发表于学术期刊上。另外,对这些期刊文献的作者和学术期刊进行统计梳理发现,国内数字遗产的研究者主要是来自于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以及图书馆学、档案学、法学等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刊载这些文献的期刊主要集中在图书馆学和档案学类期刊,这表明当前国内数字遗产的研究主体比较集中。然而作为一种文化遗产的数字遗产的研究涉及很多方面的工作,如,数字遗产的采集、存储、展现和保护等,这些工作会涉及到如计算机科学(采集技术、存储技术、可视化技术、系统安全等)、法学(如知识产权法、网络传播权、继承权等)、伦理学(如个人隐私、采集对象歧视等)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应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邀请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加入到数字遗产的研究与实践工作中来,以有效地推动我国数字遗产研究和实践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3.2 不足与发展策略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数字遗产的认识。由于我国信息化工作起步较晚,目前网络上的数字信息资源大多出自于年轻一代,使得数字遗产(特别是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未得到有效关注,各种法律法规也未对数字遗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关注。因此,未来应该加大对数字遗产的宣传力度,让大家认识到数字遗产的重要性,从而促进与数字遗产有关的研究、实践及法律法规的完善,以为国家层面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有力的理论与实践支撑。
(2)完善数字遗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国外已经形成并颁布了一些与数字遗产有关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国情的差异,我国还未形成任何与数字遗产有关的法律法规。由于数字遗产涉及到如知识产权法、继承法、数字出版物呈缴制度等,应该通过立法等途径首先确定数字遗产的地位、所拥有的权利以及涉及的问题等;并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赋予数字遗产合法性、可继承性等,从而使数字遗产在有法律法规保障的基础上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和文化的有效传承。
(3)加快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数字遗产作为一项新的事物,在开展其相关工作的时候离不开人才的支撑,因此应该建立能培养数字遗产专业人才的培训机构或教学单位,以更好地培养数字遗产方面的专业人才,建立一支符合数字遗产工作开展所需的专业人才队伍,促进数字遗产能有效地可持续发展,加快我国数字遗产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