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遗产纠纷案例分析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20年6期 作者:耿伟杰
(中原工学院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0007)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不再是人们临时逗留的舞台,保持联系沟通的书信被即时通信的社交软件替代,照片、视频能被保存到“云”端,现实中的游戏、购物转变为虚拟装备、网络消费,这些承载着人们时间、精力、金钱、记忆的有价值的无形之物,正构成每个人独一无二的数字财富。 随着相关纠纷案例的增多,“数字遗产”这个名词被人们创造和提及。
1 数字遗产纠纷案例
迄今最著名的数字遗产纠纷案发生在美国,2009 年3 月30 日,《国际先驱导报》以《死了之后,我的QQ 号怎么办?》为题讲述的一个真实案例,引来无数网站的转载,并一度引发互联网用户对数字遗产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2005 年,美国海军陆战队一名叫Justin M Ellsworth 的士兵在伊拉克执行任务时被路边炸弹炸死,其父John Ellsworth 向雅虎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得到他在雅虎网站的账号和密码,以便得到儿子的遗言、照片、电子邮件,了解儿子的所思所想,满足家庭对他的怀念之情。 而雅虎公司以侵犯死者以及相关人的隐私权为由予以拒绝,John Ellsworth 无奈向法院起诉。 法官最终在判决中提出了一个使John Ellsworth 和雅虎公司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雅虎公司并没有将Justin M Ellsworth 生前电子邮件的密码交付给其父亲,仅将电子邮件中的内容刻录在光盘上交给其家属。
2 数字遗产纠纷案例的争议焦点
数字遗产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而产生的新生事物,如何有效解决互联网用户的数字遗产问题,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课题。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对数字遗产进行准确定位,国际法学界也没有一个公认的、权威的说法。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卡恩认为,数字遗产是存储在互联网上、自己的计算机中或云存储中任何可能有价值的东西。 这一观点涵盖了互联网环境下的所有数字内容。 笔者认为,数字遗产是指自然人在死亡前存储在一定载体或网络中的数字信息,包括文字、图片、影像、账号、数字财产等,属于新型财产形式。
第4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9.04 亿。 随着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多及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数字财产衍生的网络纠纷问题日益增多,网络上哪些财产属于数字财产,这些数字财产在成为遗产后将被如何处理,已成为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上述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数字财产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的一部分。 不同的是,实物财产在自然人去世后可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被继承,而数字财产却成为争议的焦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些存在于网络环境下的账号、密码、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数据资料是否属于数字遗产。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数字遗产进行界定并加以明确解释。 其次,在对数字遗产进行界定后,法学界还要探讨其财产属性和法律属性,是按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数字遗产进行管理,还是寻找新的方法保护数字遗产。 再次,如果数字遗产可以按照现有的法律进行继承,如何估算数字遗产的价值,如何分割数字遗产,就成为法学界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最后,如果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对数字遗产进行有效管理,我国将采取哪些措施对数字遗产进行保护。
由于立法的落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研究成果较少、学界观点不一、法定概念缺失,致使数字遗产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笔者将以这些争议焦点为切入点,结合国内外目前的保护现状及学术界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3 数字遗产纠纷的现状
3.1 法律依据的缺失
目前,数字遗产虽未被视为法律上的财产,但已渗透到人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 针对数字遗产能不能被继承这个问题,互联网用户发表了不同的意见。 面对越来越多的数字遗产纠纷案例,我国在数字遗产保护和继承方面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鹏认为,只有数字遗产的法律地位获得肯定,才能讨论其如何被保护、继承等互联网用户关心的问题;数字遗产只要不违反相关的规定,就应得到相应的保护。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并没有涉及数字遗产,我国至今也未针对数字遗产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 长沙的律师胡甲初也认为,我国应与时俱进,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数字遗产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宝玉认为,互联网信息保存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使数字遗产的法制化进程受阻。 因此,我国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数字遗产的概念、属性、范围;厘清与数字遗产相关法律的关系,如民法、物权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确定数字遗产的保存、管理、分割方法,以及数字遗产的价值衡量方法和赔偿标准。
3.2 服务协议的排斥
针对互联网上的个人账号及相关信息,谁可以继承,谁可以审查和修改,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没有哪一家网络运营公司能给出一个明确、满意的说法。在腾讯公司与用户签订的“QQ 号码规则”中,QQ 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谷歌的邮件服务协议也有类似规定,只有在法律许可下才能审核数字遗产索取人的资格,用户的亲属才能获得邮件的内容,但不能得到密码。
在现实生活中,互联网用户在注册使用网络资源前,通常需要同意签署一份由网络运营者提供的网络服务协议,但网络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排除了继承人对数字遗产的继承权。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网络运营者利用其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在拟定用户服务协议时提前预见可能出现争议的问题,在服务协议中减少自身责任和控制风险范围。 其次,大量类目繁多的“用户登录即同意授权”“不开通相关权限则无法使用”等“套路操作”,致使互联网用户如果不同意这些不利条款或是不同意用户服务协议,就无法使用网络资源。 再次,网络运营者在设置霸王条款时并没有作特别标注,加之用户服务协议冗长复杂、晦涩难懂,互联网用户急于通过审核使用网络资源,并未细致浏览用户服务协议内容,就直接选择“同意”,包括对自身不利的条款。网络运营者通过一种霸王捆绑的方式强制互联网用户同意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世界也无法绕开、躲过这些“陷阱”。
银川迅雷网络公司总经理魏春雷认为,很多网络运营者以提供的平台免费为由,在出现纠纷时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说法很不合理,因为即使是免费平台也存在以用户为基础的收益。 基于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减轻公司负担、保护用户隐私等原因,网络运营者没有承担起保护用户数字财产的责任。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致使互联网用户不得不签订这些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3.3 隐含权利的影响
3.3.1 著作权。 一般认为,撰写的文章只有发表在期刊、报纸等公开媒体上,才涉及著作权问题。 但网络作为一种新兴媒介,每一篇文章、每一段文字、每一句话,对作者来说都是以自己的知识、能力进行的带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权利的属性,理应对自己在网络平台上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如果互联网用户因为意外情况不能使用网络平台,网络运营者借此关闭该用户的权限,就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3.3.2 所有权。 数字遗产应属于互联网用户不以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其他类别的合法财产,一旦网络运营公司倒闭,那些被侵犯“所有权”的互联网用户,是否可借此机会向网络运营公司进行索赔。 网络运营公司的用户群体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因此,其一旦肯定了互联网用户的所有权,就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
3.3.3 隐私权。 在个人信息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如果数字遗产可作为财产被继承,互联网上的隐私权侵犯问题就显得愈加突出。 由于社交媒体具有交互性特征,用户是否希望数字遗产里的隐私信息被继承人看到,数字遗产中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隐私信息,是否侵犯了其他人的隐私权,如何对数字遗产进行价值评估、分割,如何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身份进行确认等,这些问题都会增加网络运营公司的成本。
3.3.4 管理权。 由于互联网用户较多,网络信息量较大,网络运营者会对网站进行统筹管理,如:对长期不登录的账号进行销户、对一些没有价值的信息进行删除等,以期提高网站资源利用率,降低人力、物力成本,规避倒闭的风险。
3.4 对价值认识不够
目前,大多数年轻的互联网用户对网上数字财产的经济价值、情感价值没有足够的认识。 第4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 月,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10 亿,2019 年的交易规模达10.63 万亿元。
3.4.1 经济价值。 目前,很多互联网用户已不再怀疑数字财产的经济价值。 伦敦大学金史密斯学院与Rackspace 公司合作进行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53%的人拥有网上财产,25%的人在网上有价值超过200 英镑的财产;美国的人均数字财产约5.5 万美元;在腾讯拍拍网上,一个全球限量的红毛QQ 秀开价18,888 元。 此外,互联网用户还可通过经营数字财产,使之产生经济价值,如通过微信号进行推广和传播。
3.4.2 交换价值。 在网络游戏服务平台,动辄上万元的游戏账号和装备进行在线交易并非天方夜谭,交易金额也曾创下吉尼斯世界纪录。 除游戏账户下的虚拟武器装备、宝藏外,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手机支付业务已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3.4.3 精神价值。 数字遗产除具有经济价值外,伦敦大学金史密斯学院的研究人员认为,数字遗产还承载着个人情感,能带给人精神上的安慰和满足。 《南都周刊》的一项调查显示,52.19%的人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继承自己的数字遗产,在记者随机的访问中,大部分的网友都认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财产的经济价值微不足道,真正被看重的是保存下来的记忆。 这些数字遗产对逝者亲友来说具有较大的情感价值。
3.5 业界观点不统一
对于数字遗产到底需不需要保护这个话题,现实中的讨论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支持者的观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数字财产是通过真实货币兑换或付出个人劳动所得,具有现实财产的性质,既然属于“财物”,自然就可以被继承。 其次,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数字经济正在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数字遗产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内容不断增多,人们对数字遗产的重视程度也逐步提高。 只要能给人们带来物质或精神方面的满足,我国就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网络用户的权益。再次,网络给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数字财产虽然是以虚拟的形式存在,但也可像实体财产一样能被继承。 反对者的观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有些数字财产无法反映财产的属性,如闲置未用的QQ 账号。 其次,数字财产的价值会随着主人的离世而消亡,而我国法律保护的财产是现实中不易消失的财产。 再次,立法要有针对性、普遍性和必要性,或者说不一定非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我国既可根据法律的基本原理,解决网络时代的数字纠纷,也可通过网站服务及技术手段加以解决。
4 结语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数字遗产的纠纷案例,亲属在继承数字遗产时会遇到种种阻碍与难题。 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指出:“互联网用户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使用者,而是生产创造者。”数字技术的迅速普及给人们的生活方式、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带来了一系列冲击,因此,我国应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解决数字遗产问题,为互联网用户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