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科学导报 2019(学术版)第45期
摘 要:我国茶叶资源丰富,茶叶地理标志更是有巨大的经济和文化价值,可以推动经济发展。但我国茶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仍存在很多问题。笔者试从法律及经济意义、如何调整等方面展开论述并提出建议,以期改善我国茶叶地理标志法律维护现状,促进茶产业发展。
关键词:茶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
1我国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1.1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境况
我国的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有201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 以及原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原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管理机构为农业农村部和国家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管理。
1.2 我国茶叶类地理标志注册认定情况
截止2018年底,我国茶叶地理标志共599件、茶叶类产品地理标志的商标达到315件、茶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131件、茶叶类农产品地理标志有153件。
2我國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2.1 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矛盾冲突
我国用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名字注册为商标的实例有很多,这些地名经常是与当地的地理标志产品有着密切联系,很多享有良好声誉、独特的品质但区域范围在县级以下或者属于历史、自然地名的标记可能被注册独占。
我国两部专门性立法有关于茶叶地理标志和商标的相关规定,但也并没有清晰的规定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关系。当两种性质同时存在于同一种产品上时,往往会产生商标侵权从而影响地理标志的发展,消费者在购买时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
2.2 我国地理标志管理机构权限存在重复和冲突
在我国两大机构共同执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存在诸多交叉和矛盾。截止2018年九月我国与茶叶商标有关的行政案件就达到104件、商标专用权刑事纠纷有33件,可见我国茶叶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实际运作中存在问题。史璐在《“泾阳茯砖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调研报告》中提到泾阳当地茶叶企业面临多个机构管理存在的疑惑和倦怠。
2.3 茶叶地理标志“搭便车”现象突出
“滥竽充数”就是搭便车行为最好的例证,茶叶地理标志中的“搭便车”一种是权利人中一部分人的不当使用行为,可能并不涉及侵权,却给地理标志的颓败埋下祸根;二是产地外的茶叶生产者的假冒产品侵权行为。
2.4 缺乏对于茶叶地理标志价值及法律保护的认识
一是政府部门对于地理标志的重视不够。以陕西省“泾阳茯砖茶”为例,但是在当地,真正注册使用该地理标志的不到茶叶生产者总数的一半;二是茶叶企业对地理标志的认识不到位,茶叶企业在参与注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方面是被动消极的,主动申请的很少;三是购买者对于茶叶地理标志知之甚少。
3完善我国茶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建议
3.1 完善《商标法》相关条文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地理标志的规定不够清晰,范围较大,应该效仿《trips协议》对于地理标志的概念扩充。
3.2 完善实践中地理标志的执法体系
我国茶叶地理标志的保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农业农村部两个部门来管理,两个机构的保护标准、保护方式等各有不同,同一地理标志在申请保护过程中难免出现交叉反复的情况,协调各机构权责关系,尽量避免权责重复。
3.3 健全市场监管和监督体系
首先要推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完善。其次,应该促进建立健全我国茶叶地理标志监督管理系统,政府应该提高对于茶叶地理标志产品防伪系统的资金投入。
3.4 提高对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识
政府应该重视本区域茶叶地理标志的维护和宣传工作,茶叶生产者和茶叶企业要积极进行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提高茶叶地理标志的品牌影响力,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结语
我国茶叶资源丰富,应该重视保护茶叶地理标志,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和执法体系、健全市场监督体系、提高对茶叶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来改善茶叶地理标志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充分发挥茶叶地理标志品牌效应给区域乃至国家经济发展带来的助推和福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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