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视域下贵州传统生态文化的价值探究
《贵州民族研究》杂志 2022年4期 作者:黄孝慧
(贵阳人文科技学院,贵阳·贵州 550025)
一、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理论概述
(一)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的生态学思想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一种辩证关系,自然界既提供了人类的物质保障,又与自然界存在着辩证的联系,人是所有社会关系的集合体,它反映了人的“社会性”,并在“自我功能保留”与“社会群体持续”之间维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马克思主义理论基于现实根据,揭示社会的本质,强调整个社会是实践性的,因而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阐述。通过实践,物质世界分为自然和人类社会,通过实践,自然和人类社会在社会中有机结合。自然界是人类居住的客观世界,它包含着人类活动尚未触及的自由自然和人类社会活动的痕迹。实践是人与自然的联系,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才能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马克思为了阐释人类文明与自然生态和谐共生的观点,致力于从社会的制度根源、阶级根源、认识根源和社会根源层面进行分析。从制度层面来看,马克思主义生态学认为,从社会的制度与自然的关系看,由于大工业革命以来,资本家获利本性愈发凸显,劳资关系紧张,决定了资本家只顾眼前近利,不顾社会生产行为给自然带来的不良后果,给自然生态带来恶劣影响。就社会的认识而言,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当时的人们还无法对自身的社会行为做出科学有效的合理预期,未认识到人类与自然之间是一个可循环的和谐共生关系,未认识到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就社会层面而言,通过创建工业化的城市社会,目的就是为了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和获取最丰厚的社会利润,求得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在社会化革命进程下,自然生态环境被破坏,出现了废烟废气等空气污染现象。
(二)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建构逻辑
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中蕴含丰富的生态文化理念,它承认自然的基础性地位,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反思,进而形成指导人类社会行为的科学生态理论,以“社会实践生成观”来阐释“生态和谐”的内涵,其核心在于“社会活动”,在于“人的自由、自觉地进行活动”。其从实践生成的角度,深刻地诠释了人与自然之间的联系,揭示了以制度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模式是滋生人类生存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根据马克思主义生态理念,可知生态和谐应为一个漫长的历史生成过程,亟需来自全社会、全世界、全人类的共同努力。就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理论逻辑而言,其主要采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来思考和建构人类与自然、人类与社会、人类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始终坚持用“对立统一”的思想来看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肯定自然的基本地位的基础上,又注重人的主体性,提倡用辩证的对立统一思想来处理社会关系,遵循自然规律。从实践本身的逻辑来看,当前严重的生态危机亟需正确生态观的指引和导向,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保护规范,需要对现行的社会制度进行完全的变革。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基于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工业文明进行深度剖析,它是生态观的理念升华,给予我们极大的启示,即要立足社会现实,着眼于实践中的生态问题,秉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思维,厘清其生态思想的根本内在逻辑。马克思主义生态观非常重视制度规范的保障作用,应建立反映市场需求,体现生态价值的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等,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体系,积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相关政策制度的构建与形成。
二、贵州传统生态文化的价值分析
(一) 思想引导:生态观念上的潜移默化
贵州各民族在长期交流中,形成了“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生态观。“天人合一”是一种文化信念,凭借民众的口耳相传、世代传承,形成了良好的理念行动效应,反映了各族人民对自然环境的感知与认识,体现在民族古歌、创世神话、房屋建筑等方面,呈现出浓郁的生态整体观思想。贵州各族群众秉持一种思想观念,即大自然存在超然力量,一种令人敬畏的力量,这种力量约束、指引着行为人的社会行动。在他们看来,一切的生命、生产与生活资源都是为自然所赐,社会过程中的一切生老病死、丰收灾害等都听命于自然。在理念与实践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万物有灵崇拜,这种信仰指引着贵州民族地区社会生产与生活,形成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系列禁忌。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大杂居小聚居”的生活方式,形成了多元的民族生态格局,在特有的历史与社会结构制约下,形成了丰富的民族文化传统。在贵州各族人民心中,大自然是一个有机体的生命体,对自然环境的严重依赖,让其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形成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信仰自然等理念。
(二) 行为调控:控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禁忌是一种由各族群在各种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交互作用下,由自身内在的逐步发展而来的一种文化,是一种历史沉淀下来的东西。在民族生态文明中,有许多禁忌,如禁止乱砍伐树木、禁止捕杀动物、禁止污染饮用水源、禁止破坏山川、禁止破坏重要水源、禁止烧山焚林等。禁忌内化了贵州各民族的生活实践,表现为禁止在水井里洗脚、禁止在水井边大小便、禁止在水源地乱扔垃圾等。这些禁忌有一股无形的力量,让民众在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自律的生态环保意识。贵州民族地区关于生态环保的民间规范主要体现为民间习惯规则,如侗族的侗款、苗族的议榔等。关于生态保护的规范涵盖了正面导向和负面制裁两个层面的内容,表现为倡导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行为,自然是人类的家园,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正面褒奖,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可能会遭到寨民指责、孤立、罚款等处罚。在习惯规则的规制下,民众遵守着历史传承下来的文化规范,有序地守护着生态环境,对地方生态环境的治理发挥着较好的作用,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贵州各民族关于生态文化的知识以一定的载体呈现出来,镌刻于碑刻、牌匾、寨门,目的是让全民参与,让大家耳濡目染。与此同时,在寨老宣读寨规或被授权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时,会集结全寨民众于村寨公共广场上,当众宣读、解释寨规,给民众带来一堂警示教育课,具有良好的社会教育价值。
(三) 文化积淀:建构多元的社会主义文化体系
贵州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经过民族的集体智慧和实践的积累,逐渐地发展出了自己的独特的生态文明,这是他们历史与文化的有力见证。贵州各民族传统生态文化,作为千百年来的各民族先贤的智慧结晶,是在当时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下适用于社会场域的有效的文化规范,是当时社会、历史、文化环境中的一种有效的文化准则。通过对贵州各民族文化价值观的考察,我们可以领略到中华悠久的历史与文化,对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重视民族传统生态文化的当代社会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贵州传统生态文化面临的困境
(一) 没有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
对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的认识不足,主要是没有从动态的角度去理解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自然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变迁,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等环境的改变,贵州各民族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下的传统生态文化愈发凸显出现代不适,无法跟上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速度。在此种背景下,若仍以一种静态的生态观来应对外在环境和处理生态问题,显得力不从心。
(二) 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政治观领悟不足
马克思主义生态政治观主要表现为要树立科学的生态政治价值观、强调制度机制的完善和规范体系的构建。贵州各民族传统生态文化作为文化规范的一部分,应以科学的政治观为导向。而实践中贵州各民族传统生态文化中体现出的滞后的部分,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亟须得到有效改造,主要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政治观领悟不够,不能从多维度建构其维护生态环境的制度网络。
(三) 对马克思主义绿色发展观理解不充分
马克思主义绿色发展观既强调意识领域的生态文明意识,又强调场域之间的协同治理,以绿色化、可持续化、开放化为宗旨,体现了思想先导、行为核心、和谐统一等原则。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强调共治、共建与共享格局的构建,尤其是在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等生态建设战略和贵州建设生态文明试验区的进程中,更应强调意识与行为、共识与协同的双驱动。这些正是基于传统地方场域形成的区域化、民族化、社区化的贵州各民族传统生态文化所匮缺的重要元素。
(四) 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权益观的考量不够
马克思主义生态权益观强调以人为本,维护人类的生态权益。在当前,我们的社会不是“我”的社会、“你”的社会、“他”的社会,而是我们共同的社会。生态问题,是一个事关全人类的大问题,对生态权益的保护,需要我们跳出地方本土的狭窄视野,扎根于全球的大环境,关注权益本身、关注生态环保活动本身,从中发现问题,再结合社会大环境综合分析问题成因,方能发掘科学有效的治理路径。贵州各民族传统的生态文化由于是在时空一致性的地方场域中自生和自发作用,在当前跨越社会时空的时代背景下,其存在的短板与不足愈发明显,体现在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权益观考量不够。
四、贵州传统生态文化的现代化转型
(一) 秉持马克思主义辩证自然观
生态保护实践离不开科学的生态文明理念,应破除唯我中心论、人类高于自然等传统观念。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类具有创造性,这种代表人类力量的创造性是人类力量的充分体现,凭借这股力量,人类发挥主观能动性,在适应自然的同时,还对自然进行改造。另一方面,其强调人类的劳动与自然紧密相连,而非相互断裂的,劳动从属于自然与社会生产力。贵州各民族传统生态文化,在顺应自然的同时,应与时俱进,跟上快速发展的社会,做出动态调适,维持社会生产与自然生态之间的规律、维持二者的动态平衡。人既是自然的,也是社会性的,只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既突出“人与自然和谐、永续发展”,又强调人的全面发展,强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自然与社会的和谐相互促进,在此基础上,要坚持生态和发展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走综合、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贵州各民族传统文化应注重生态与发展的双驱动效应,坚持绿色的发展方式,促进生态经济价值转化。贵州各民族的传统文化注重节制的文化价值值得借鉴,应当将节制思想进一步发扬和扩展。
(二) 秉持马克思主义生态政治观
马克思主义生态学思想提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指出了造成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社会体制自身。马克思主义生态政治观在实践中对于构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社会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一是树立中国特色的生态政治价值观。资本主义之所以发生重大的生态危机,最根本的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本身,其崇尚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在此种背景下,工业文明走向了生态文明的过渡时期,必须从传统的政治观点转向科学的生态政治,把生态和人类放在同一位置,确立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把生态转换为生产力。贵州各民族传统生态文化的政治价值观导向,有助于强化各民族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解,促进其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要用现代媒介手段提升各民族生态文明意识。二是优化民间规范的培育体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生态文明的建设,离不开法律法规等规范体系的完善和民间规范培育体系的优化。立足国家的宏观视角,结合地方的民族色彩、文化色彩、区域色彩,建立多维立体的、相互交织、协力合作型的生态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挖掘民间规范在社会治理方面获得“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政策活动空间。把生态治理纳入国家法治化管理体系之中,才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良性互动,满足当前对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客观需要,创建中国特色的生态保护规范体系。贵州各民族传统生态文化涵盖大量的民间规范,应把其中可取的民间规范纳入贵州生态建设法律中,促进法律在自律与外在规制之间得到有效执行。三是革新管理机制。一方面,要建立新型生态风险评估机制,改变传统的以GDP作为评估的重要元素,应增设资源消耗程度、生态的社会效益等评估内容,综合而科学地进行生态风险的评估。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治监督体制,在做好科学的生态环境监测的同时,要纳入法治监督渠道,畅通监测与监督管道,让生态环境的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实施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落实公平责任制度,健全与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为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重要保障。这些现代化手段与高新技术都是贵州各民族传统生态文化需要借鉴的地方,应充分发挥地方文化的自治、德治功能与法治的结合。
(三) 秉持马克思主义绿色发展观
绿色发展理念凸显了人类步入生态文明新时代后在社会经济发展理念和方式上的深刻转变,尤其以马克思主义绿色发展观为其牢固的思想根基,新时代绿色发展观是对马克思主义绿色发展观的继承、发展和升华,它需要我们始终坚守“绿色”发展观。一是以绿色生态文明筑就全民生态意识。意识是行动的先驱,意识在社会行为中具有主导性的作用。绿色发展理念不等同于政策性规范,它强调一种社会参与意识,一种内化于心的文化自觉,是一股强大的精神文化力量。要把绿色发展通过理念渗透于民众心中,再以民众的社会行为呈现出来。以生态文明为引导,塑造民众的社会价值取向,自民众个体行为上升至事关民族文明进步的高度。培养生态文化和生态伦理,使其成为人类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并将其纳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同时把绿色发展理念植入生态文明建设、碳中和、碳达峰的目标建设之中,塑造全民共同推进绿色发展的普遍共识。二是强调跨区域、跨领域的协同治理。保护生态需要全民的生态文化意识和政府的大力支持。首先,生态守护是区域化的共同职责。由于我国具有丰富而多元的生态资源,包括水域、草原、土壤、沙漠、森林等资源,它们大多不是分裂的,而是分布在相邻的两个省市或更多的行政区域之间,对这些自然资源的保护因而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政府共同面对的重要责任。因此,统筹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强调它们的跨区域合作,强调不同行政机关的协同参与,成为治理生态环境、守护生态权益的重要任务。在社会实践中,应强调跨区域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程序之间的协同合作与治理,增强生态环境治理的社会实效。三是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生态问题是关系地球人类的大局问题,离不开国内国际的协同保护与共同参与。既要重视国内乡镇、市县、省部级、国家级各个层级之间的协力共治和层级监督,在推进纵向治理的同时,要注重社会的参与。与此同时,更要强调国际之间的跨国合作和力量的集聚,在纵向、横向多个维度上激发丰富多元的行动主体,共同参与生态环境的保护过程中、共同治理生态破坏的社会行为中,塑造生态全球式发展、发展的生态化新形态。
(四) 秉持马克思主义生态权益观
生态权益,是一种根植于人类基本生存权与环境安全的权利而形成的权利,它以公平与平等为基本原则。要推动在生态背景下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必须以“生态权平等”为基本思想与内核,维护各民族的生态利益,特别是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实施过程中,在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权利视野下,对各民族的生态权利保障问题进行系统的探讨,将各民族的权益纳入国家宏观政策和制度保障体系中,强化民族生态保护与生态权益。提高自身的生态利益保障能力,对提高自身的生态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应当将民族生态权利的保障融入国家的体制建设之中,加强对各民族的生态权利观念的教育,加强民族环保法律意识,防范和惩罚侵害各民族生态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