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明朝卫所制度,明王朝如何建立完善的大明军队?
360个人图书馆 懒人老崔 2020-02-14 |
明代的军事制度是承上启下的,它既有中国古代军事制度的特点,又独有自己的特色,既继承了唐朝的府兵制,元朝的世袭制度——武官袭替,旗军世役制度,后启清点的绿营兵制度。而明朝的军事制度延续了有明一代近三百年的,便是卫所制度,在卫所制度的基础上,其发展呈现出一定的变化来适应卫所制度的发展。
卫所制度的来源
卫所制度在明王朝时期非常重要,并且也是比较独特的一种军事组织管理制度,行政组织管理制度,它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便是军户世袭制度,其来源主要是借鉴唐朝的府兵制,宋代的更戍法,汉代的屯田制度还有就是军户世袭制。
朱元璋从投奔起义,到自己成为一个军事将领,掌握军权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军权既要对一个军队具有最高的最有效的控制和指挥,有需要对军队除了自己之外的最高指挥有约束,还要平衡军队之间的明确的分工朱元璋称吴王的时候便决定用卫所制度编组军队,沿袭元代的称谓而来,元代的侍卫亲军都以“卫”,后来决定用卫所来改造和统一各个武装力量。
其规定:
“其核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者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
法令中有关指挥、千户、百户、总小旗所辖军数的规定,成为有明一代卫所的基本建制。此所谓“甲辰整编”。
大明王朝建立以后,卫所制度被正式确定为国家的军事行政制度,一般规定是“一卫五所”,但是随着防御形势的变化,不得不拆分“卫”所以一卫所辖随着形势的变化遂不足五所,就如《嘉靖河南通志》记载:
“信阳卫,南阳卫,南阳中护卫和颍川卫均辖5个千户所,怀庆卫4个千户所,洛阳中护卫2个千户所”。
卫所是明代统军机构的重要组织形式,为了维持卫所制度的发展,还有其他的措施,像是世袭制度。这是卫所制度的主要保障制度。民籍隶属的是户部,而军籍隶属的是都督府等军事系统,军民户籍是不同的,而军户的职位属于世袭制,一旦加入卫所,则卫所制度下属的兵士则是世代为军的,所以卫所服役单位一般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一户出一军,要是家里有多余的男丁则可以充当替补,一旦家里的军士或是阵亡,或是年迈抑或是当了逃兵,这个家庭的替补男兵就会出场递增。如果这个家庭,没有再合适充军入伍要求的人,那么则会到对应州县军户家里再补上服役人员。
二,卫所制度的职能
卫所制度在明朝不仅仅是军事机构,因为他们的职能不仅仅是充当兵士,还有其他的职能,其中一项便是屯田制度。
屯田制度不是从明代开始,而是由来已久,其目的就是为了缓解军费、军饷供给而出台的一项比较有效的措施,主要分为军屯,民屯和商屯三项“命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务尽力开垦,以足军食”,一般情况下都用这一原则“屯七守三”。
屯田制度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方式,它能有效解决军饷供给问题,就像是在永乐年间,虽然屯田所产军饷没有完全实现自给自足,但是其收入却大体和户部收入持平,要是没有这个屯田制度,全靠国家支持,大部分士兵恐怕就要喝西北风了。
此外,明初的屯田制度对于明初经济的恢复也有一定的作用,明代初年,百废待兴,社会经济经过多年的战乱,遭到严重的破坏,屯田制度的确立,对于耕地的开垦,有很大的作用,有效缓解了耕需矛盾。
卫所除了军事职能之外,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明朝的疆土主要分为军事和行政两个系统管理,而卫所制度除了具有军事只能外,还具有行政职能,所以它更像我们现在的建设兵团,具有独立的行政职能,管辖的是旗军还有普通民众。
在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认为单单建立行政机构会增加百姓的负担,所以卫所制度在承担了生产,防御等军事机构之外,还承担了一部分的行政职能,主要管理地方事务,尤其是在边疆地区还有建国之初比较贫困的地区。
口外东胜、蔚、朔、武、丰、云、应等州,皆极边沙漠,宜各设千百户,统率士卒,收抚边民。无事则耕种,有事则出战,所储粮草,就给本管。不必再设有司,重扰于民”。
另外,卫所的旗军还担任漕运,生产并管理军器的职能,迁都北京之前主要担任的是戍守,屯田还有部分行政职能,而成祖迁都北京以后,卫所的旗军也担任了运送漕粮的职能,永乐年间开始大规模抽调旗军担任漕运的职能“以军法结漕法”。也因为漕军的军士也隶属于卫所,他们仍旧要承担屯田,戍守等多种指责,相比于其他单一职能的人来说,他们简直苦不堪言。到正统年间“运粮旗军不与操守之事”,从此漕军由守戍的职能演化为专门运送粮草的漕军,以后“运粮兵全不知兵,敌器咸成戏具”。
三、卫所制度的发展
虽然这项制度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兵部和五军相互牵制,加上这个卫所制度,但是这个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那便是卫所制度长期守在一地,行使的职能是耕种和戍守,但是长此以往,一旦发生战争的话,就会导致因为将领长期见不到兵士,无法正常调动军队,造成兵不识将,将也不识兵的情况,兵将分离这种情况会影响兵将的协调作战能力,也没有办法适应诗句的变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营伍制便应运而生。
营伍制正好弥补了卫所制度的不足,他们的主要职能便是防御,征战戍守,官职系统也是和卫所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武官大部分是由卫所的官员选派,永乐年间已经有了营伍制,营伍制和卫所制结合起来,既保证了日常的军队操练管理和行政管理,又具有了守戍的职能。营伍制的编制也和卫所制有比较大的差别,营伍中的军队既可以是卫所旗军也可以是通过招募而来的普通民兵。
明代以来北方少数民族经常进犯我国的边境地区,而边防重镇大都采用了这样的编制,弥补了卫所制度带来的缺陷。
卫所制度的另一缺陷便是有旗军不足的情况,因为卫所制度的旗军均是世袭的,他们虽然历代为兵,但是问题却是并不是普通民众都是卫所兵,一旦战事发生,卫所旗军有限,为了不伤世袭旗军不足的情况,募兵制也应运而生。
募兵的发展主要是在景泰初年以后,因为一场土木之役使得大半精锐都折损,所以景泰右后开始招募军队,招募的对象有军余,勇士也有普通民兵。根据招募的情况,有的派去镇守有的则是充当家丁,募兵的来源一般是卫所之外的人员,还有卫所的军余补充兵员。但是招募之兵似乎是义务兵,并且要求是强壮体格的人,国家对他们没有什么补贴“既无素养之恩,有疾辄汰,又无归老之计”,主要收入也只是安家和饷银。这对于国家来说可以说是缩减了一部分开支了。
此外募兵另一个好处便是不必从外地抽调旗军,比如在边境地区的战事来说,外地抽调的军队对于此地的地形等方面都不甚了解,反而从本地招募的兵士比他们更加了解,对于战术的安排也有很大的好处。
募兵制解决了卫所制旗军不足的情况,但是也给卫所带来了比较大的冲击。一是招募的兵士一部分来自卫所的人,他们一旦参加战争,产生的伤亡会影响卫所人员的递增。募兵开始以后的军饷军需,国家就会抽调大部分给募兵,还有赏银等等,这对于卫所的人来说也是极为不利的。
嘉靖以来,东南边境战事不断,倭寇频频骚扰,所需军队军资巨大,而卫所的旗军是远远不够用来对抗倭寇的,所以在这个时候,募兵便成为了军队补给的重要来源,并且战斗力也高与卫所军。
所以整个大明,营伍制度,募兵制和卫所制度相互联系,相互配合,明朝的军队建设也朝着更加积极强大的方向发展。而卫所制度能够应急,实行起来比募兵制度也更为方便快捷,因此得以保存应延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