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所制度
卫所制一般指卫所制度
卫所制度又称卫所制为明朝的最主要军事制度,为明太祖所创立,其构想来自于隋唐时代的府兵制。 明代在与元朝及元末群雄争战期间,军队的来源,有诸将原有之兵,即所谓从征,有元兵及群雄兵归附的,有获罪而谪发的,而最主要的来源则是籍选,亦即垛集军,是由户籍中抽丁而来。除此之外尚有简拔、投充及收集等方式。此外,明朝中期以後又有强使民为军的方式,不过都属於少数,卫所制仍然是最主要的军制。
明代自京师达于郡县,皆设立卫、所,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也就是说,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又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划片管辖(云南都指挥使司隶属于中央右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下辖若干个卫,卫下辖一定数量的千户所和百户所。 历史沿革 设立及军户制度 元朝户部尚书张昶最早提出卫所[1] 。洪武十七年(1384 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2] 一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3] 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调发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
此法的实行,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配合,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 长城沿线的卫所制 明代的卫所兵制,实乃吸取中国历史屯田经验,是一种寓兵于农,[4] 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朱元璋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5]
军户即户籍种类属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 年)黄册编造之後更加以确立。军户为世袭,且管理颇严格,除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无法除军籍的。尽管如此,日久军户仍日渐减少, 庞尚鹏主张:“清查隐占,均平粮额,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6] 因此後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
卫所制一般指卫所制度
卫所制度又称卫所制为明朝的最主要军事制度,为明太祖所创立,其构想来自于隋唐时代的府兵制。 明代在与元朝及元末群雄争战期间,军队的来源,有诸将原有之兵,即所谓从征,有元兵及群雄兵归附的,有获罪而谪发的,而最主要的来源则是籍选,亦即垛集军,是由户籍中抽丁而来。除此之外尚有简拔、投充及收集等方式。此外,明朝中期以後又有强使民为军的方式,不过都属於少数,卫所制仍然是最主要的军制。
明代自京师达于郡县,皆设立卫、所,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也就是说,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又由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划片管辖(云南都指挥使司隶属于中央右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下辖若干个卫,卫下辖一定数量的千户所和百户所。 历史沿革 设立及军户制度 元朝户部尚书张昶最早提出卫所[1] 。洪武十七年(1384 年),在全国的各军事要地,设立军卫。[2] 一卫有军队五千六百人,[3] 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及小旗等单位,各卫所都隶属于五军都督府,亦隶属于兵部,有事调发从征,无事则还归卫所。
此法的实行,须有一套能保障军队数目的户籍制度配合,来维持卫所制的运行。 长城沿线的卫所制 明代的卫所兵制,实乃吸取中国历史屯田经验,是一种寓兵于农,[4] 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朱元璋说:“吾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5]
军户即户籍种类属军籍之户,初期的来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军户,二是现役军人之户,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 年)黄册编造之後更加以确立。军户为世袭,且管理颇严格,除籍十分困难,大致上除非丁尽户绝、家中有人成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无法除军籍的。尽管如此,日久军户仍日渐减少, 庞尚鹏主张:“清查隐占,均平粮额,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6] 因此後来有使因犯罪而充军者入
军籍之方法,被称作恩军或长生军。
军户的负担及军人的生活 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馀丁或军馀,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馀丁随行,以助其生活,由于军户负担沉重,故多给有田地,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馀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如影响所有民间秘密宗教的罗教创始人罗思孚,本是一名戍军,後来找人顶替之後,才离开军伍。 军丁的分发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给役卒带来不少痛苦。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行军时则发给口粮,衣装则须自备,武器则由国家以工匠生产。
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明宣宗以後,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经常发生,[7] 这个目标渐难以达到。[8] 一般正军身死,即以户中壮丁补充,但由于军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计 47986 人,[9] 因此有“根补”、“勾补”等方法。根补即抓回逃军,勾补则由其户中以丁补,但此举既扰民又扰官,亦有军官藉此贪污,迫害人民,使乡里间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无减。
军户的负担及军人的生活 军户的主要的义务,便是出一丁男赴卫所当兵,称作正军,其他的子弟称作馀丁或军馀,正军赴卫所,至少要有一名馀丁随行,以助其生活,由于军户负担沉重,故多给有田地,且正军免全部差役,而在营馀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并供给正军之生活。如影响所有民间秘密宗教的罗教创始人罗思孚,本是一名戍军,後来找人顶替之後,才离开军伍。 军丁的分发地点,多以距离原籍地遥远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长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给役卒带来不少痛苦。正军服役于卫所,必须带妻同行,以安定生活并生儿育女,每一军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粮,但实际情形则常分配不足,行军时则发给口粮,衣装则须自备,武器则由国家以工匠生产。
军士在营,分成守备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时轮流,屯田固定上交粮食,以供给守备军及官吏,其目标在养兵而不耗国家财力,但明宣宗以後,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经常发生,[7] 这个目标渐难以达到。[8] 一般正军身死,即以户中壮丁补充,但由于军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计 47986 人,[9] 因此有“根补”、“勾补”等方法。根补即抓回逃军,勾补则由其户中以丁补,但此举既扰民又扰官,亦有军官藉此贪污,迫害人民,使乡里间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无减。
正统三年(1438 年),逃亡官军竟达 1633664 人[10] 这时开始有募兵之举。[11] 正德十四年吏部尚书王琼上疏:“天下都司卫所每岁差去勾军官旗不下一万六七千名,计所勾之军,百无一二到卫。有自洪武、永乐年间差出,到今三十余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业,通同军户,窝藏不回。”[12] 嘉靖八年,桂萼公布天下兵籍,仅有兵士九十七万。军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与其社会位的低落亦有关,[13] 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较重视军人,其後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军人地位就大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军,使的军人的形象更为低下。嘉靖年间,有些卫所逃亡军士达到在籍军士 70%左右。[14] 至 16 世纪初,一些卫所的逃亡军士已达其总数的 80%,许多边地驻军只剩下一半。[15]
嘉靖时期,边患严重,急需兵力,朝廷改采募兵制。[16] 募兵不同于卫所军,不世袭,来去相对自由。但由于募兵制破坏了早期卫守制“兵帅分离”的构想,内阁必须将兵权下放于将领,明朝无法完全掌控兵权,尤以戚继光的“戚家军”更为有名,中央集权逐渐转变成为个别军官所拥有的势力。 职能管理 卫所制度所管理都指挥使司大抵 5600 名军人为一卫,1120 人为一所,一般每卫设左、右、中、前、后 5 个千户所;120 人为一个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 2 个(每总旗辖 5 人)、小旗 10 个(每小旗辖5 10 人)。
此外,还有一种单独驻扎一个地方,直接归都指挥使司管辖指挥的千户所,叫做守御千户所;还有一种称为“御”(设置数量不多)的军事机构,管 2 到 3 个千户所。洪武二十三年(公元 1390年)时,全国共有内、外卫 547 个,所 2563 个。
海防重镇:灵山卫
分布区域 卫所军队都有固定的戍所。卫所由朝廷根据各地的防卫、战略需要而设置,或数府一卫,或一府数卫,或一府、一州一个千户所,视各地战略地位之重要与否而定,固定驻屯戍守。从云南来说,明代云南都司所统领的卫所数量,各个时期有所不同,最多时有 20 卫、3御、18(守御)所,共有 133 个千户所,卫军约 148960 人。这些卫所遍布全省各地,指挥和镇抚大都驻在城里。如云南府为都司城,曲靖、临安、楚雄、蒙化为卫城,陆凉、平夷、越州也是卫城,宜良、安宁、易门、杨林、武定、马隆、木密、凤梧为千户所城,通海为御城。其余瀓江、广西(今泸西)等府、州、县的城里亦有卫所兵分驻,负责城防,所谓的“以武卫文”。近城的坝区分千户、百户、总旗、小旗,屯戍垦殖,散为村落。交通沿线也有军户屯田,在驿站冲要之
嘉靖时期,边患严重,急需兵力,朝廷改采募兵制。[16] 募兵不同于卫所军,不世袭,来去相对自由。但由于募兵制破坏了早期卫守制“兵帅分离”的构想,内阁必须将兵权下放于将领,明朝无法完全掌控兵权,尤以戚继光的“戚家军”更为有名,中央集权逐渐转变成为个别军官所拥有的势力。 职能管理 卫所制度所管理都指挥使司大抵 5600 名军人为一卫,1120 人为一所,一般每卫设左、右、中、前、后 5 个千户所;120 人为一个百户所,百户所设总旗 2 个(每总旗辖 5 人)、小旗 10 个(每小旗辖5 10 人)。
此外,还有一种单独驻扎一个地方,直接归都指挥使司管辖指挥的千户所,叫做守御千户所;还有一种称为“御”(设置数量不多)的军事机构,管 2 到 3 个千户所。洪武二十三年(公元 1390年)时,全国共有内、外卫 547 个,所 2563 个。
海防重镇:灵山卫
分布区域 卫所军队都有固定的戍所。卫所由朝廷根据各地的防卫、战略需要而设置,或数府一卫,或一府数卫,或一府、一州一个千户所,视各地战略地位之重要与否而定,固定驻屯戍守。从云南来说,明代云南都司所统领的卫所数量,各个时期有所不同,最多时有 20 卫、3御、18(守御)所,共有 133 个千户所,卫军约 148960 人。这些卫所遍布全省各地,指挥和镇抚大都驻在城里。如云南府为都司城,曲靖、临安、楚雄、蒙化为卫城,陆凉、平夷、越州也是卫城,宜良、安宁、易门、杨林、武定、马隆、木密、凤梧为千户所城,通海为御城。其余瀓江、广西(今泸西)等府、州、县的城里亦有卫所兵分驻,负责城防,所谓的“以武卫文”。近城的坝区分千户、百户、总旗、小旗,屯戍垦殖,散为村落。交通沿线也有军户屯田,在驿站冲要之
6 地,设堡军屯田。而哨戍大都在山区,拨军驻守。[17]
威海卫地名邮戳
级别定义 都指挥使司、卫指挥使司、千户所、百户所官员称谓及其品级:都指挥使司有都指挥使(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从二品),都指挥佥事(正三品),其下属有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等。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高级军官都不世袭,由朝廷从世袭军官中升任或从武举人中任命。卫有指挥使(正三品)、指挥同知(从三品)、指挥佥事(正四品)、卫镇抚(从五品),其下属有经历(从七品)、知事(正八品)、吏目(从九品)、仓大使、副使等。千户所有正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所镇抚(从六品),其下属为吏目;百户所有百户(正六品)、总旗、小旗。自卫指挥使以下军官则都是世袭的。[17]
威海卫地名邮戳
级别定义 都指挥使司、卫指挥使司、千户所、百户所官员称谓及其品级:都指挥使司有都指挥使(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从二品),都指挥佥事(正三品),其下属有经历司经历(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断事司断事(正六品)、副断事(正七品)、吏目等。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高级军官都不世袭,由朝廷从世袭军官中升任或从武举人中任命。卫有指挥使(正三品)、指挥同知(从三品)、指挥佥事(正四品)、卫镇抚(从五品),其下属有经历(从七品)、知事(正八品)、吏目(从九品)、仓大使、副使等。千户所有正千户(正五品)、副千户(从五品)、所镇抚(从六品),其下属为吏目;百户所有百户(正六品)、总旗、小旗。自卫指挥使以下军官则都是世袭的。[17]
参考资料:
1. 罗梅因·戴乐:《卫所制度在元代的起源》,第 23—24 页;又见黄仁宇:《明代的税收与败政》,第 287—288 页。
2. 《明史·卷一百二十八·刘基传》太祖即皇帝位,基奏立军卫法。」《明史》(卷 90):「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及成祖在位二十馀年,多所增改。其後措置不一,今区别其名於左,以资考镜。
3. 佘一元,《山海关志》:明初建关,设一卫、十千户所,领军万人,以侯伯统之。
4. 《明史·卷五十三·食货志一》
5. 《续文献通考·卷一二二》
6. 王毓铨,《明代的军屯》开种抛荒屯田,给开种者永为己业,从嘉靖以後几乎成了救止屯军逃亡,屯田抛荒的最重要的方法。
7. 正统六年(1441),尚书王骥奏称,贵州二十卫所屯田、池塘共九十五万七千六百馀亩“良田为官豪所占”,“贫穷军士无寸地可耕”。正统九年(1444),大宁都司官军都指挥佥事田礼等「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弘治年间,陕西榆林地区管屯官,“侵夺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盤踞自如,凡应纳屯粮,悉置诸度外,其馀官舍,彼此效尤,用强霸耕,不纳子粒,往往均摊於诸卫,或捐月粮扣补,或变家产包赔”,“富豪者种无粮之地,贫弱者输无地之粮”。
8. 《明宣宗实录·卷七十六》
9. 《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九》
10. 叶盛:《水东日记·卷二二·府卫官旗军人数》,中华书局 1980 年版,第 219 页。
1. 罗梅因·戴乐:《卫所制度在元代的起源》,第 23—24 页;又见黄仁宇:《明代的税收与败政》,第 287—288 页。
2. 《明史·卷一百二十八·刘基传》太祖即皇帝位,基奏立军卫法。」《明史》(卷 90):「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及成祖在位二十馀年,多所增改。其後措置不一,今区别其名於左,以资考镜。
3. 佘一元,《山海关志》:明初建关,设一卫、十千户所,领军万人,以侯伯统之。
4. 《明史·卷五十三·食货志一》
5. 《续文献通考·卷一二二》
6. 王毓铨,《明代的军屯》开种抛荒屯田,给开种者永为己业,从嘉靖以後几乎成了救止屯军逃亡,屯田抛荒的最重要的方法。
7. 正统六年(1441),尚书王骥奏称,贵州二十卫所屯田、池塘共九十五万七千六百馀亩“良田为官豪所占”,“贫穷军士无寸地可耕”。正统九年(1444),大宁都司官军都指挥佥事田礼等「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弘治年间,陕西榆林地区管屯官,“侵夺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盤踞自如,凡应纳屯粮,悉置诸度外,其馀官舍,彼此效尤,用强霸耕,不纳子粒,往往均摊於诸卫,或捐月粮扣补,或变家产包赔”,“富豪者种无粮之地,贫弱者输无地之粮”。
8. 《明宣宗实录·卷七十六》
9. 《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九》
10. 叶盛:《水东日记·卷二二·府卫官旗军人数》,中华书局 1980 年版,第 2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