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军屯相关历史文化
360个人图书馆 殷商遗民937 2017-10-11 | 712阅读 |
军屯的原因及积极作用:
为了解决军队食粮和军役来源的供给,明统治者决定实行军屯制度。规定军役由固定的军户充当,军户耕种军田名隶军籍,供应军役,父死子承。明洪武调卫而推行“寓兵于农、屯民实边”的政策,促使永胜形成了“府卫相兼”、“军民交错”的局面,内陆来的汉族军民,多与本地土著女子婚配,成家立户,繁衍子孙,故永胜至今都有“夷娘汉老子”的说法。这种特殊背下的民族融合方式,也促进了中原文化与土著文化之间的大融合,为社会和谐奠定了历史的基础。
明代军屯的建置主要是设卫分军屯田,并制定几种极为重要的屯田法令,完备当时的军屯制度。主要体现在军屯的新增上 ,洪武以后增设的军屯,其性质不外乎是腹里军事据点、少数民族地区的军事要塞、水陆交通枢纽以及边防地区,随着军屯的创设,卫所也有所改变和增设。根据明代初年的军屯法令,在屯地上进行生产的,是由各卫所拨出来的一部分旗军,也叫屯田正军,有别于屯田军余。旗军拨屯分数主要是遍地三七守屯,腹里二八,但这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开始的时候,屯守分数是没有严格准则的,因时因地都有些差别,直到洪武二十一年,更定屯田法,守屯分数只有两种:十之五和五之四,冲要卫所旗军屯守中半,其余的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其后,屯田法又有所改变,“诏天下卫所军以十之七屯田”,七分屯种,三分守城这三七比例合乎一般所知的边地守屯制度,但并未被严格执行。到了永乐二年,再次更定屯田法,只给了个原则,各地因地制宜。总体上看,明代卫所旗军屯守分数一般的发展趋势是屯田军士分数逐渐减少,到宣德时期开始破坏,最后是名存实亡。按明朝的军政制度,正式军役由特定的军户担任,每军户出正军一名,携带军余一名,在营生理,佐助正军,供给军装,这个军余是不当军差的,也免杂差役,主要开种土地供给正军和自养自食。军余开种的土地不仅是荒地,也开垦新地,但这与屯地无关,军余交纳的也不是屯田子粒,因此,军余不做防守正军,也不做屯种屯军。但是,到了明朝后期,军余不仅被派做屯军,而且还被挑选操备,成了防守的旗军。这主要是因为屯军失额,明代政府才采取了抑配军余派种和顶种的办法。派种多是因为有多余土地或是在营空闲军余多,而顶种则是因为屯军失额、土地抛荒,顶种是一种以军余代替正军,进行屯田,交纳屯田子粒的制度,不仅意味着军屯制度的破坏,也代表着对军户的剥削加重,军余拨屯还直接影响了正军的生活和军事制度的健全,加重人民供军的负担,破坏了军屯的生产力。军屯分地是为保证屯军进行生产,每军授给一定亩数的屯地,一般都称为‘分’,由于各卫所土地肥瘠程度不同以及远近不同,军屯分地一分的亩数不一样。不仅如此,屯军实在耕种的分地亩数和法令上规定的也不完全一致。
在此,王毓铨特地分析了分地短额的原因,他提出,虽然有了定制,但也存在未拨补的军屯分地,以及‘虚拨’现象,除此之外,总兵等官占夺,屯军欺骗、典卖屯田也是短额的原因。
详细请参考:书 名 :明代的军屯 作 者:王毓铨
明代军屯的规模之大实历代从未有过,为了促进军屯的发展,朝廷调拨耕牛、农具和种子,初期土地不征收税粮。
洪武六年(1373)各地军屯月粮完全自给且有盈余,朱元璋曾夸口:“吾京师养兵百万,要令不费百姓一粒米”。卫所是明代兵制的核心编制单位,明代卫所制保留了府兵制的特点,就地解决军队粮饷问题,“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
明代军屯分为常操军、屯军两种。,就地区分布而言,有边屯有营屯。
洪武二十二年(1389),凉州等十一卫有屯军33500人,屯地16300余顷。
洪武二十六年(1393)以后,有军队180万人以上,到了永乐二年(1404),“天下通计,人民不下一千万户,官军不下二百万家”。
永乐二年(1404),又一次公布屯田法:“守城军士视其地之夷险要僻,以量人之屯守为多寡。临边而险要者则守多于屯,在内而夷僻者则屯多于守。地虽险要而运输难至者,屯亦多于守。”宣德以后,屯粮的作用越来越小,军饷要靠户部库银支给。
嘉靖年间,梁材指出:“军饷不敷,一切仰给有司;有司不敷,近又仰给内帑;内帑不敷,将来何所仰给乎!”嘉靖时,屯军破产流亡,九年(1530年)由于土地荒废严重,方日干建议南京镇南等卫“荒芜屯田,不拘军民僧道之家,听其量力开耕,待成熟之后照旧纳粮,令永远管业,不许补役复业者争告”。
本文分上下两编。上编叙述明代军屯的制度和作用。主要内容是军屯的历史渊源、建置、经营、旗军拨屯比例、军余顶种、军屯地土、军屯分地、屯田子粒、军屯作用等等。下编叙述军屯上的生产关系及军屯的破坏。主要内容有承当军差的军户,执行军差屯军和军余,屯军所遭受的封建政治压迫、经济剥削,以及屯军怠耕、典卖屯地、投献屯地、逃亡、反抗等形式所进行的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是摧毁明代军屯的主力,而屯地的占夺等等加速了军屯破坏的趋势,所以也一并提及。最后以军屯演变的必然归宿——“民田”化——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