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点睛:国土经济
栏头署书:乔惠民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研究室主任
插播导读:国土名片网小编芬儿、李浩、张杨
在探索和创新中不断完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
■ 本刊编委 鹿爱莉
实行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是完善党和国家行政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督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了由自然资源部承担国家自然资源督察任务,由中央授权,在其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建立以来,对中央关注的耕地保护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大棚房”违法占用耕地与监管缺位、秦岭北麓违规建别墅与严重破坏环境、围填海管控与滨海湿地恢复保护、自然保护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等进行了重点督察,并在日常督察实践中不断探索督察内容、督察程序、督察手段、督察方式方法,逐步完善督察制度。
自然资源督察制度已被纳入《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为了规范和指导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在严格督察和精准督察、督察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督察重大典型问题报送、督察公文办理和业务文书种类格式、督察机构文件材料归档、督察例会管理、督察信访工作、督察信息报送及新闻宣传、督察工作保密管理、督察干部出差就餐及安排公务接待、督察工作纪律“十不准”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并与纪检监督、审计监督、中央环保督察等相关部门建立了贯通协作机制。同时,与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加强协作,建立了自然资源督察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和国土空间规划监督与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协作机制。
为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让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更好地融入党和国家治理体系,需要加强制度创新研究,进一步健全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体系和机制。
加强自然资源督察立法。依规依法行使督察权力是督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督察工作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督察立法是建立和完善督察机制的前提和保证,要研究探讨将自然资源督察制度纳入各类自然资源单行法律法规之中,并细化其职责和督察制度。
健全和完善督察工作规则。包括督察权限、督察方式和内容、督察工作程序、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督察约谈、督察问题分类和整改、督察报告、督察公告、督察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要研究探索各类自然资源督察的共性规则,也要研究各类自然资源督察的差别化规则。要探索更具全面的督察内容、更具多样的督察方式、更具时效的督察程序,使得督察工作更科学、更权威、更有效。
加强督察机构的动力机制和督察质量管控机制研究。督察机构能否有效实施督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督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这种主观能动性由道德规范、责任追究机制和激励机制决定。如何激发督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督察机构的内在动力,需要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此外,督察的质量管控决定了督察的效果。要研究督察工作的质量标准,构建督察工作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控制机制,健全完善质量报告和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