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管仲问人性思想
《博览群书》杂志 2021年10期 作者:张杰
管仲生活在春秋中期,那时虽然没有像战国时期孟子、荀子那样严格意义上的人性理论,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人性思想。管仲的人性思想既是战国时期人性理论的萌芽,同时又是他辅佐齐桓公所制定的改革内政、称霸中原政策的理论依据。管仲的人性思想及其作用可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管仲人性思想的内容
管仲生活的春秋时期,人性思想比较流行,这种人性思想与孟子、荀子的人性理论相比,多有不同。
管仲的人性以某些阶层的生而即有的欲望、本能为内涵。在中国历史上,“性”字由“生”字发展而来,“生”“性”多互用。根据《甲骨文字典》,“生”的本义为“象草木生出土上之形”,“性”则指生而即有的欲望、本能等。只不过,在人性理论中,“性”的涵义是指每个人生而即有的欲望、本能,而在管仲生活的春秋时期,“性”指某个人或某些阶层生而即有的欲望、本能。《左传·襄公十四年》载:“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失性”即“失生”,也就是指百姓失去基本的生存条件。《管子·牧民》载:“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恶忧劳”“恶贫贱”“恶危坠”“恶灭绝”却是齐国百姓生而即有的欲望、本能。
管仲的人性指称对象不是指所有人,而是指某个或某些阶层。孟子、荀子的人性指称对象是每一个人或者说所有人类。如《孟子·告子上》记载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人皆有之”,即是所有人都具备的。荀子同样把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恶害等情欲作为每个人所生即有的人性。春秋时期人性的指称对象则与此不同,它指某部分人或某个阶层。《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夫小人之性,衅于勇、啬于祸,以足其性、而求名焉者。”“小人之性”很显然指一部分人的人性。《管子·形势解》载:“贵富尊显,民归乐之,人主莫不欲也。”“富贵尊显”是君主生而即有的欲望。同篇又载:“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欲生而恶死”“欲利而恶害”是普通百姓生而即有的欲望、本能。《形势解》虽然并非管仲所作,但却是管仲后学的作品,这两段话可以看作是管仲人性思想的继承和发挥。
管仲的人性思想没有类的规定性。在孔子之前的春秋时期,人们既没有普遍意义的人性概念,更没有在此基础上对人性的善恶做出明确的善恶规定。当时人们往往把生而即有的欲望、本能作为人性的内容。欲望、本能可以变好,也可以变坏,没有严格意义的善恶之分。《国语·周语上》载:“先王之于民也,懋正其德而厚其性……”“厚其性”就是厚其生,保证百姓基本生存的意思。《管子·小匡》记载,齐桓公本人认为自己有三个缺点,即好田猎、好酒、好色。而这三个缺点是齐桓公生而即有的欲望或本能。《管子·侈靡》又进一步发挥了管仲的这种思想,认为饮食之欲、侈乐之乐是百姓的基本愿望。管仲及其后学以食、色、田猎、音乐等欲望、本能作为人性思想内容。这些内容本身没有善恶之别,只在于统治者如何加以引导。正因为如此,管仲主张充分利用人性思想以改革内政、称霸中原。
管仲的人性思想在辅佐齐桓公改革内政中的作用
管仲辅佐齐桓公改革内政的政策,始终贯穿着两条主线,一条是满足齐国百姓基本生活的人性需要,另一条是满足齐国统治者安定齐国社稷的人性需要。
首先,是以满足齐国百姓基本生活需要为指导的经济改革。管仲为了富国强兵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经济改革。其改革措施包括四民分业定居、改革土地、税收制度等等。这些改革措施都围绕着满足各阶层的基本生活所需而制定的。现在就以四民分业定居制度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春秋时期,士农工商是支撑齐国社会的四大支柱。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四大支柱在管仲生活的时期,都不能安心地生产、生活:农民“不服于公田”,士“不为君臣”,商人“不为官贾”,工匠“不为官工”。管仲辅佐齐桓公进行了四民分业定居制度改革,就是让这四大阶层安居乐业。四民分业定居就是把齐国的士农工商按各阶层的实际需要各自集中在一起居住。根据《管子·小匡》的记载,齐国统治者安排士人聚居于临淄城中的闲静之地,让他们闲暇之时研习孝、悌、义、敬等道德礼仪;安排农民居住在郊外的田野,让他们农闲时置备生产工具,农忙时进行农业生产;安排工匠居住在官府附近,让他们从事选定优质材料,分辨质量优劣,根据时令需要安排器物用度等活动;安排商人居住在市场附近,让他们除从事经商活动之外,还进行观察年景凶饥、了解国内市场、预判市场物价等活动。还有一点比较重要,就是士农工商四民的后代必须世袭其父辈的行业。由于长辈的言传身教,四民的后代不但会自然学会各种专业技巧,而且还能够在安心继承各自的职业,他们不会见异思迁。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载:
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好物也;死,恶物也。好物,乐也;恶物,哀也。哀乐不失,乃能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
民有好恶、喜怒、哀乐,而生存无疑是人们喜好之事。四民分业定居制度无疑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齐国社会绝大多数百姓基本的生存利益,这是管仲的改革措施能够得到百姓的拥护的关键所在。
其次,以满足齐桓公富国强兵、长治久安等欲望为指导的政治改革。《管子·大匡》记载,齐桓公在即位之初,就有“恐宗庙之不扫除,社稷之不血食”的忧虑。为了彻底打消齐桓公这一忧虑,满足他作为君主的长治久安的人性需要,管仲辅佐齐桓公进行了以宰相制度、参国五鄙制度、三选制度为代表的政治改革。本文以宰相制度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齐国的宰相制度始建于齐桓公。春秋时期,齐国的最高统治者虽为君主,但他的权力受到天子命卿国氏、高氏的严重制约。国、高两氏的权力在和平时期仅次于齐国君主。在特殊时期,如内乱、诸子争位之时,他们的权力直逼君主,有时甚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君主的废立。齐桓公在襄公内乱之后能够顺利即位,就是得到了天子命卿高傒的大力帮助。齐桓公即位之后,拜士人管仲为相,使他位居国氏、高氏之上,地位仅次于君主;让他享有齐国的部分市租,使他“富拟于公室”;尊他为仲父,使他亲近无比。齐桓公通过拜管仲为相,在齐国确立了宰相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天子命卿对君主地位的威胁,這在当时对于提高齐桓公的权力、巩固其统治非常有利。
管仲的人性思想在“攘夷狄而安诸夏”中的作用
如果说满足齐国百姓和君主的人性需要是管仲辅佐齐桓公改革内政、富国强兵的理论指导,那么华夷之辨则是管仲辅佐齐桓公领导中原盟国攘夷狄、安诸夏的理论指导。
华夷之辨与攘夷狄。春秋时期,由于时代所限,华夷之辨非常流行。由于居住在中原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语言、服饰、风俗习惯等各方面都与中原民族不同,中原人因而称自己为华或华夏,称少数民族为夷狄或戎狄。《国语·周语中》载:“夫戎、狄,冒没轻儳,贪而不让。其血气不治,若禽兽焉。”这说明至少在春秋早、中期,中原统治者认为戎狄等少数民族具有贪婪而不知谦让的性格,因而并没有把他们看作自己的同类或同盟。这就是所谓的华夷之辨。管仲生活在春秋时期,当然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左传·闵公元年》载:“狄人伐邢。管敬仲言于齐侯曰:‘戎狄豺狼,不可厌也。”在华夷之辨观念的影响下,面对夷、狄等的入侵,管仲辅佐齐桓公率领中原盟国共同抵御外族入侵。这以存邢救卫最有代表性。根据《管子》《左传》《国语》《史记》等记载,居住在北方的狄人入侵邢、卫两盟国。当狄人伐邢时,齐桓公虽听从管仲的建议联合宋、曹救邢,但齐军还没有到达邢国之时,狄人已经攻下邢国,邢人大溃。诸侯盟军在齐桓公的指挥下驱逐狄人并迎邢国国君至齐国,后又为邢人在夷仪筑城,并迁邢于夷仪。当狄人伐卫之时,卫国君主卫懿公无道,导致卫国都城被攻破,卫懿公被杀,卫国被灭,卫国遗民溃逃至黄河岸边。齐桓公派军队接应他们过河,并在曹地立公子申为君,是为卫戴公,后又派军队在卫地楚丘为卫筑城,并封卫于楚丘。齐桓公存邢救卫之举之所以得到齐国百姓以及中原盟国的支持,这与当时流行的华夷之辨密不可分。
华夷之辨与安诸夏。春秋时期,由于居住在中原的华夏民族在生产、生活、语言、服饰、风俗习惯等各方面都大致相同,以周天子为代表的统治者认为中原诸国是可以教化的文明盟国。管仲也有类似观念。《左传·闵公元年》记载,管仲也说,中原诸国互相亲近,是不可以丢弃的。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作为春秋霸主的齐桓公对于中原盟国的内乱采取了安定的政策。这可从齐桓公帮助鲁国平定庆父之乱中得到证明。
根据史书记载,公元前622年,正當齐桓公霸业鼎盛之际,鲁国发生了内乱。鲁国君主鲁庄公去世之后,公子庆父在鲁庄公夫人哀姜的支持下,连续弑杀了刚即位的公子般以及下任君主鲁闵公。鲁人又拥立鲁僖公即位,庆父逃亡至莒国,后被迫自杀。但鲁国的庆父之乱并没有完全平息,支持鲁国内乱的另一位重要人物哀姜逃奔至邾国。在此情况下,齐桓公并没有趁火打劫,而是先杀哀姜并归尸于鲁,后又派高傒率军队帮助鲁国平定了内乱。对此,《管子·小匡》记载:“桓公忧天下诸侯。鲁有夫人庆父之乱,而二君弑死,国绝无后。桓公闻之,使高子存之。”《公羊传·闵公二年》则这样称赞此事:“鲁人至今以为美谈,曰:犹望高子也。”齐桓公安定以鲁国为代表的诸夏之国的内乱,固然有称霸中原的功利因素在内,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安诸夏系列举动更是受到了华夷之辨的影响。
从人性的角度来看,管仲辅佐齐桓公改革内政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因为管仲的政治、经济改革符合齐国君民的人性需求;管仲辅佐齐桓公尊王攘夷的外交政策之所以成功,同样是符合齐国以及中原盟国的人性需求。管仲的人性思想有其局限性,其满足君臣人性的需要显得过于简单,其华夷之辨的理念更成为一种糟粕,但在当时对齐国富国强兵、称霸中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作者系山东理工大学《管子学刊》编辑部副编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