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篮花香】南泥湾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20版本)

2020-06-06 17:29 天下口碑数据库  主页 > 关注 > 南泥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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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惠民书:花篮花香         天下口碑数据库



南泥湾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20-03-20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南泥湾开发建设,吸引社会各界企业投资兴业,推动开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重点鼓励发展产业

(一)鼓励电子商务、总部经济、现代物流等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鼓励利用荒地、荒坡等土地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努力推进开发区旅游品牌培育、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市场推广,扶持开发区内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的企业

(一)本政策所称电子商务指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服务产业。

(二)本政策所称总部经济是指企业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核算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等经济形态。

(三)本政策所称现代物流业是指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复合型服务产业。

 

第二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电子商务企业扶持政策

(一)为了推动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发展,助力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的集聚发展,鼓励传统行业与电子商务产业的深度融合,新办电子商务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的前三个财政年度中,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二)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发区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独立结算型),经营期满两年的,根据企业的贡献程度、功能性指标完成等情况分别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三)对新设或迁入开发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房屋租赁补助。企业入驻的前三个财政年度,对企业每年度房屋租金、宽带接入费,给予最高全额补助;自企业入驻第四个财政年度起,每年按照贡献程度、功能性指标完成等情况,给予房屋租金50%—80%的房屋租赁补助。房屋租赁补助金额,按照开发区当地房屋租赁的市场公允价格计算,且享受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四)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开发区建设配送中心、标准化仓储设施和电子分拨中心,对经认定的企业所建设的物流配套设施,且在本地银行发生贷款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最多两年、最高100万元贴息。

(六)对于引进的重大项目或具有带动作用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第四条  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经开发区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的前三个财政年度,按照贡献程度、功能性指标完成等情况,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二)给予企业房屋租赁补助。补贴标准参照电子商务企业执行。

(三)企业的产品设计、研发中心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最长不超过2年。

(四)企业在开发区新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贡献程度、功能性指标完成等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具体补贴额度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五)企业同等享受开发区的其他招商普惠政策。

第五条  现代物流扶持政策

(一)对新建、设立或引进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仓储类物流企业、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及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在开发区新建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的,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首次被评定为陕西省1A至5A级的开发区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本地银行贷款的开发区物流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两年的扶持(不包括项目的土地投入,下同)。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年贴息额不高于3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年贴息额不高于10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年贴息额不高于200万元。

(四)对在开发区新建的单体投资不少于15万元物流信息化项目(包括GPS系统、碰撞警示系统、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物联网技术应用、自动识别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按其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协调铁路部门对煤炭、农资、生产原材料等货物的运价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给予20%以内下浮或补助,具体补贴额度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第六条  旅游、教育培训扶持政策

(一)鼓励旅游项目投资。对开发区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下同)的旅游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对投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的旅游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对投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二)鼓励多业态布局。对开发区新建的自驾游营地、旅游交通类、新(改)建停车场、游步道和垃圾桶(箱)、标识系统等,按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对投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发展酒店及住宿业。对新建成并投入使用达到一年以上、达到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连锁酒店、文化主题旅游酒店、旅游民宿、客栈、庄园等,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下同)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对投资企业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凭合法凭证对投资企业给予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的奖励,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鼓励连锁酒店集团(含连锁酒店集团在开发区开设的分支机构)规模化发展。其在开发区开设、管理的分店数量在3家(含)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拓展客源市场。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且在开发区范围内酒店住宿的超过2000人次/年(每晚计1人次,以此类推);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且在开发区内酒店住宿的超过200人次/年,按50元/人次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旅游+”融合发展。培育旅游+工业、旅游+农业、旅游+会展、旅游+科技、旅游+电商、旅游+商贸、旅游+教育、旅游+体育和低空旅游、水上旅游等新业态发展,充实旅游产品供给。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研学旅行示范基地、全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及其它国家级称号的开发区旅游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点)、研学旅行示范基地、乡村旅游示范村、特色旅游名镇及其它省级称号的旅游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旅游节事承办。开发区企业主导举办能明显促进当地旅游发展的节庆活动,列入开发区年度重要活动内容,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具体奖励如下:一类节事活动:每个8万元;二类节事活动:每个5万元;三类节事活动:每个2万元。相关节庆活动需提前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认定。

(八)鼓励经营主体融资。文旅产业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叁年的扶持(不包括项目的土地投入,下同)。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年贴息额不高于3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年贴息额不高于10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年贴息额不高于200万元。

(九)对新引进旅游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对重大旅游项目,开发区积极对接发改、国土、文旅等部门,争取认定为中省重大产业项目。

(十)对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十一)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5000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25亿的区内旅游企业当年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达到奖励标准的旅游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十二)对于开发区企业主办的,组织人员来开发区教育培训的,年度内人次累计达2000人次以上且不超过3000人次的(含3000人次),给予5元/人奖励;年度内培训人次达到3000以上且不超过5000人次(含5000人次)的部分,给予8元/人奖励;年度内培训人次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部分,给予10元/人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十三)对于开发区企业组织人员来开发区教育培训,并购买开发区国有经营单位红色主题演艺节目的,按演艺节目市场价为基数减免30%。

(十四)对开发区有意愿从事红色旅游文化产业的人员,由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有针对性的向用工企业推荐;通过相关培训资格考试取得导游证、讲解员证的,按照每本证书分别给予500元、300元的标准对企业员工进行补贴。

 

第三章 土地及普惠性扶持政策

第七条  土地扶持政策

(一)开发区内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引进的重点鼓励类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对于引进的重点鼓励类发展产业项目,项目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八条  普惠性扶持政策

(一)对引进的新办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贡献程度、市场前景、辐射带动作用、产业集聚度、功能性指标完成等情况,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二)对开发区企业按照本文所享受的扶持政策,每半年兑现一次。结算兑现于每半年结束的下一季度兑现完成。

 

第四章 其他扶持政策

第九条  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一)为加快人才引进,优化人才结构,对开发区电子商务和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和中级人才给予相关补助。

(二)本优惠政策所称高级人才是指从事相关行业且工作经验满5年,并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拥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职称的管理、运营和技术人才;中级人才是指从事相关行业且工作经验满3年,并具有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拥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职称的管理、运营和技术人才。

(三)对与开发区企业签订不少于三年工作合同的高级人才和中级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6万元和4万元。安家补贴分3年发放,第一年发放60%,第二年、第三年各发放20%。

(四)对开发区电子商务企业和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与企业签订工作合同满2年以上的,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生活津贴2万元、1万元。

(五)对到开发区电子商务企业和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实习实训、就业见习的重点高校本科生按不超过3个月,每月分别给予生活补贴1000元、500元;对重点高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到开发区电子商务企业和经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实习实训的,按不超过3个月,每月分别给予生活补贴2000元、1500元。

第十条  其他

(一)为发展特色农业产业,促进开发区农民增收,按照开发区农业产业目录,根据种植的不同农作物品种,每亩补助农民200元-500元/年。

(二)开发区企业连续三年种植规模到达500亩以上,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50万元,并享受中、省、市相关农业奖补政策。

(三)对新引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商标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且引领产业化发展的,一次性给予商标持有者50万元奖励;对商标或产品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商标持有者或产品所属企业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商标或产品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商标持有者或产品所属企业50万元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创建区域性公共品牌入选国家农业部名录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对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和合作社,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被农业农村部认定为“中国美丽田园”“中国最美休闲乡村”的创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被评为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于在开发区新办的民宿,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预评价》标准,首次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或者五星级的区内民宿经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六)对景区新获评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点),创建成功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成功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七)对新引进的省域外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按照项目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总额给予奖励。其中,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本优惠政策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1‰进行奖励;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1.25‰进行奖励;投资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1.5‰进行奖励;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具体奖励额度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市外省内投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照省域外项目奖励标准乘以系数0.5给予奖励。第一引荐人是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开发区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的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第一引荐人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项目所属同级政府共同确认。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第一引荐人申领奖金自行协商奖金分配。

(八)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且年度每亩纳税20万元以上或年度总纳税额不低于1500万元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产业龙头项目、填补国家和省空白项目、国内500强项目和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投资的项目,除享受省、市相关政策外,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定向奖补。

 

第五章 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  用地保障政策

(一)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最长不超过2年。

(二)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工业用地项目,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执行。

(三)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再生产经营,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二条  水电气保障政策

(一)对符合本优惠政策下的项目,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优先保障,节能等指标予以倾斜,支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经认定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可根据实际给予生产用水、电、气等价格奖补。

(二)积极争取电力直接交易量,鼓励企业以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组建综合服务平台,在电网独立开户,单独计量,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加快推进配售电公司相关资质报批工作,实质性开展业务。积极争取开发区列入我市电力直供电量,按发电直接成本价直供。

(三)协调产气企业直接给大用户供气,用气价格由双方商谈确定,输气管道自建或合建。具备由省燃气集团或延安天然气管道公司转供条件的大用户,参照《关于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促进我省经济稳增长的实施办法》,享受管输费优惠。

(五)降低用水成本,积极推行阶梯水价,水价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三条  服务保障政策

(一)对新建项目提供“九通一平”建设条件,即:通路、通电、通邮、通供水、通排水、通燃气、通电话、通宽带、通数字电视信号和场地平整。项目签署入区协议后,开发区负责收储、平整土地,净地交付项目企业。

(二)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制,由开发区服务企业部门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三)在开发区注册和纳税并实际经营的高科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具有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征的企业,奖励政策除享受开发区优惠政策外,同时按照《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办法》(延政发〔2019〕13号)文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组织保障政策

(一)开发区成立招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策和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区招商实施的日常安排、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最终由领导小组对扶持企业和扶持金额进行审定。

(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牵头做好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对接和协调工作;其他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对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会商制度,由招商领导小组综合协调解决项目引进落地过程中的系列问题。二是奖惩考核制度,对超额完成任务的予以加分,对于各部门、各乡镇负责人包扶企业不利的,视情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停职、免职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附则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五年内迁出南泥湾开发区,退还所受奖励资金。所享受的各类财政资助和奖励,需进行清算。

(二)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三)本优惠政策的奖励(补助)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兑现。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和不如实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

(五)项目申报企业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奖励补助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奖励补助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南泥湾开发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办法

(试行)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开发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

(一)在开发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收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金融业除外)。

(二)年纳税额300万元及以上。

(三)世界1000强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本标准选取国家认可的上一年度世界1000强企业排序)。

(四)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五)中国企业10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0强、中国连锁企业200强(中国企业1000强是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1000强排名;中国民营企业1000强是指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的民营企业排名;中国连锁200强是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200强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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